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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一甲子和谐共生 六十年利乐有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中新社   作者:邢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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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宗教政策全面落实。据统计,中国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各种宗教信徒共一亿多人,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新中国的宗教与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和谐共生。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一九八二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更加有力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比1997年宗教白皮书发表时增长约5万所;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比1997年增长约6万人,宗教团体近5500个,宗教院校110余所。

  此外,中国政府还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向宗教界提供寺观教堂维修款每年300万到500万元人民币。从1997年开始提高到每年约1000万元,从2006年开始,提高到每年1500万元。

  自2003年起,政府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教的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办公会所和六所宗教院校校舍建设给予支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在11个建设项目中,国家资助经费超过7亿元人民币,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办公条件和宗教院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地位不断提高,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中国政府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参加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和谐的活动。如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从1955年开始每年都组织穆斯林赴沙特朝觐。截至2008年底,中国已经有约10万人参加了朝觐活动。

  目前,中国各宗教与世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友好联系和交往。

  近年来,中国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些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2007年,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联名发出了建设和谐宗教、和谐寺观教堂的倡议,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各宗教还积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赈灾扶贫、环境保护、捐资助学、养老抚孤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刚刚过去的八月超强台风“莫拉克”重创台湾中南部,两岸三地佛教协会、道教协会迅速组织捐赠善款活动。2005年印度洋海啸后,佛教界也举行“海峡两岸百寺千僧、捐款千万救苦救难”消灾祈福万人大法会,募集一千二百多万元善款援助灾区。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中国宗教界发扬慈悲济世的优良传统,在很短时间内就募集了两亿多资金和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所以,回顾新中国六十年,可以说,中国宗教发展一甲子和谐共生,六十年利乐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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