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下)
四、从主客位视角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众参与
(一)大众参与的形式化及其认识根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在全国推广之初,很多人就担心其沦为一种运动,既不能持久,又为政府所包揽,缺乏社会的积极参与。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人们虽然做了很大努力来克服这两方面的倾向,但由于惯性力量与旧有思维的羁绊,政府的包揽化倾向及与其相关联的社会参与的形式化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认识和态度还了解得很不够,他们的文化话语权至今还没有多少制度化的保障。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主位观点与客位观点差异的不了解或忽视。主客位观是文化唯物论的代表人物哈里斯的核心观点。主位观点以参与者或文化负荷者的观念和范畴为准,也就是以本地提供消息的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为最终判断。客位观点则以旁观者在描述和分析中使用的范畴和概念作为最终的判断。将此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者及传承者的观点和看法就是主位的,而政府、专家学者及其他外在者的看法就是客位的。
由于背景知识、观察视角、价值判断等方面的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主位与客位的观点往往有着较大的歧异。如果我们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者和传承者的主位态度与看法,就会一厢情愿地实行所谓的“缺席关怀”,造成“保护性的破坏”,也因此会在吸纳大众参与时,出于对主位看法的忽视或轻视,导致大众的参与虚无化、形式化。
(二)政府角色的定位
大众参与的不足,是与政府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尤其是政府本身的角色定位紧密相关的。在现实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多种主体,由于地位、动机的差异,他们各自的立场与诉求也不同。依照国际社会的共识,政府应主要处于决策、组织、统筹的地位,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行为严格限定在制定总的保护政策、指定或建立管理机构、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宣传教育等宏观性和指导性层面。这是因为官方的过度干预往往容易导致包揽包办、“好心帮倒忙”的不良后果。更甚者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演变为“官员工程”,各级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发号召、定指标,而实际上却在轰轰烈烈中走过场。
现在全国都在尝试或已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立法,这当然是好事,但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这种立法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民意,尤其是我们立志要保护的那些文化项目的承载者的所思所想呢?可以说,为文化立法虽已成为全球潮流,但文化政策制定者与文化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却多被我们所忽视。如果我们再从国际人权框架的高度来看,则政府的包揽和大众参与的形式化就违背了“文化的自我表达”原则及“社区卷入的参与式保护”策略。可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越俎代庖的做法并不罕见。一些原本由民间操办的传统节日,随着政府的介入,原本的主人变成了看客,仪式内容也开始“官俗”化。
克服政府包揽需要基于文化主位与文化客位的理解,树立一种“文化民主”的意识。文化既然来自民间,又承载于民间,其内在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政府不能扮演高高在上的角色,不能进行那种“缺席的关怀”,而必须还文化于民间。
(三)大众参与的实现
人类学基于对主客位观点差异的考虑,一直主张在尊重“地方性知识”的基础上,采取“参与式发展”的行动策略。而要实现这种大众参与,就必须为他们的真正参与提供空间、便利和制度化保障,使他们能够“直接参与”、有机会和渠道“为自己说话”。但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如Cooke与Kothari所说的那种“参与专制”(tyranny of participation),人们对管理效率的优先关注超越了对决策制定及达成合意的背景的关注。当我们在吸收利益相关群体参与时,这些参与者的言行总是被假定为只代表“个人的经验、偏好和选择”,而非代表更为广泛的社会与文化意愿。因而,这种参与往往沦为形式和摆设,最终决策仍主要取决于管理者与社会权威的意见。
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反观我国现代历史,一个深刻的教训就是,许多美好的工作设想或建设项目因盲目的、单边的、运动式的决策和执行方式导致了并不美好甚至背道而驰的结果,成为人们所俗称的“三拍工程”,即拍脑袋想点子、拍胸脯上项目、项目失败就拍屁股走人。如果不充分吸取这方面的沉痛教训,或许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也会最终难奏全功,甚至沦为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又一个元凶,因为外来的保护或变味了的保护往往是一种更大的破坏。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就应该充分借鉴发展人类学以及世界银行所倡导的参与式发展模式,让学者、政府代表与社区实践者及其代表人物及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坐到一起,以获取“地方性知识”,切实汲取老百姓的草根智慧、激发他们的“文化自觉”,由老百姓自己在政府及社会力量的协助与支持下设计、执行、监测以及评估保护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和方法,实现事半功倍的保护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专家只能是组织者、参与协商者,而绝不能是包办者。我们应将文化参与纳入更为宽广的目标——人类发展,通过提升人们的文化自由以拓展人类的文化选择,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
五、从文化整体论看文化生态保护的必要性
人类学的文化研究总是将各种文化现象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认为所有文化事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因而,我们在考察和认识每一种文化现象时,都不能脱离该文化传衍地区的历史、自然环境、家庭结构、言语模式、社区结构、政治经济体制、宗教及艺术和服饰风格等等。如果脱离了整体文化生态环境来单独谈论某种文化事象,就不能获得对其内涵的真切理解。如果我们进而将其剥离出去,置于不同的文化场域或使其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也就割断了它与社会生活环境的血肉联系,失去了最为核心的生命力。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就应遵循整体性的文化原则,从其生存背景出发,有机地看待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从培育有益于它们存续发展的文化生态入手进行可持续保护。但在我们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传承人从其文化生态环境中人为剥离的做法还是层出不穷,这种做法有时甚至还成为地方政府所宣扬的保护政绩。例如,某政府部门曾经为一个著名的故事村出资修建了“故事堂”,然而,现实中的讲故事是人们实际生活的一部分,并非特意的表演,所以那个“故事堂”并不曾派上用场。又如,一些领导部门将民间故事家从村里调到县城,或雄心勃勃地提出要“推向世界、推向市场”;或作为正面典型进行宣扬,认为这样做将“对优秀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工作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殊不知这一做法其实是割断了民间故事家与生活及民众的血肉关联,人为割裂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其衍生土壤的联系纽带,其结果只能是因源头活水的枯竭而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亡。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当今多数学者在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保护时,往往只专注于小生态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社区的生产生活方式、服饰、建筑、自然环境等的整体性保护,却忽视政治、经济与文化体制等方面的社会大背景或者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生态的考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于承载社区来说,是一种外力,往往会导致与现有制度安排的冲撞,它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也会产生新的矛盾,加剧现有的冲突。应对这些问题,就需要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生态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和安排,创造有利于文化保护与文化繁荣的宏观环境。
六、从文化相对论看文化阶层化的风险
作为历史特殊论学派人类学的核心观点,文化相对论认为,衡量文化没有普遍绝对的评判标准,因为“每个文化集团都有独一无二的历史”,任一文化都适应了各自的历史与现实环境,有着自身的特殊存在价值,应该用它所属的价值体系来评价。“从哲学的高度来看,文化相对论承认各个社会为引导人们的生活而产生的价值,理解它们对于其承载者所具有的价值。”其最核心之处就在于认为社会秩序来自对许多种而不是一种文化价值的肯定。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名录体制和传承人制度,就需要防范可能带来的文化阶层化的不良影响。我国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共五个等级。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下都有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这些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又因认定政府的级别差异而享受不同的待遇。这种名录体制的设置虽具有很强的舆论引导作用,有利于鼓励整个社会珍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也有着潜在的负面影响,因为它有可能引起文化的阶层化,进而导致文化多样性的破坏。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存在不同的形式;其次,各种形式之中还存在着地域差别;再次,每一个表演者都在传承着各自的版本。如果这些不同版本中的某一个被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表演者被命名为代表性传承人,那么,就极有可能使被指定的版本被传承,而其他地域和个人的变化形式会被排斥。这是因为国家对某一项目和表演者的认定,提高了该表演者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使其获得了文化权利网络中的优势地位,也意味着为其赋予了文化权威性。如果年轻人倾向于学习被认定的项目,其他版本的传承者就会变得稀少,丰富的变化形式就会消亡。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家实行由政府认定的分级名录体制,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被置于名录体系的阶梯网络中并被重塑,那些被纳入官方体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进而为国家所认定的各级传承人重塑成更为精深复杂的艺术形式。这些都使得传统文化遗产被打上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烙印,既不利于文化本真性的保护,也不利于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与发展。事实上,韩国现在已开始凸显这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阶梯分类的做法已在各个层次蔓延。例如,西部某地提出的工作口号就是要“力争每年命名30~50专业的××歌手为省、州、县三级‘优秀××歌手’和‘××唱把式’等荣誉称号”,“力争申报命名一批国家级‘民间艺术大师’、‘名艺人’、‘传承人’”。这种对于民间歌手的三级命名,就很有可能在该文化遗产内部造成人为的阶层化,使获更高级别称号的歌手所代表的种类获得文化阶梯上的优势。如果这一称号成为永久性的,则将使其内部各种类型的发展传承出现社会资源上的优劣之分,从而有损于该遗产内部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因此,如果我们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保持更广泛的多样性,就应该思考该采取何种办法来超越被认定与未被认定的关系,并保持持久的文化相对性。我们在实践中引入代表作名录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的同时,要高度注意避免排他性的制度安排,防止出现制度化的新的“文化筛选”。
作为制衡,或许吸纳政府以外的独立第三方甚至社区自身来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并对其实施政策倾斜、改变保护拨款与认定级别严格挂钩的做法等,将是一些不错的应对方法。由政府以外的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与名录制订,有利于客观评价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实价值,消减长官意志对名录确定与保护资金投入等的强势影响。设立濒危名录,基于濒危程度和实际需要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级别来确定拨款额度与周期等,将有利于高效配置我国有限的社会资源。我国当前的人力、财力、物力尚不宽裕,而很多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亟须得到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濒危性与具体需要为分配标准,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边际效益,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七、结 语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益常规化与制度化,广大的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实践者焕发出了巨大的热情,都在渴望着一个文化的春天。但仅有好的出发点与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理性的思考和合乎文化发展规律的设计,需要人民大众的真正参与。
从技术的层面来看,我们可以通过努力使各种规章制度臻于完善,但最关键的还是如何获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理解,从根本上创造一个有利于文化保护、文化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氛围与治理环境。在这一点上,我们还存在着太多的认识误区、意识形态壁垒和政治经济牢笼需要突破。就此而言,人类学的理论视角就特别有用,它提出的文化功能论、文化变迁论,它所积极倡导的文化整体观、文化相对观,以及参与式的发展理念与主客位分析视角,都能从不同侧面为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概而言之,依据人类学的分析与理解,我们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人为保护,但应将其置于文化的整体生态中实施动态的、参与式的保护,并科学认识民间信仰类文化遗产的历史地位和保护价值;同时,应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三方评定、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名录、改变保护拨款与认定级别严格挂钩等做法,防止因保护而出现的“文化筛选”与“文化阶层化”问题,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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