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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上)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4日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   作者: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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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研究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且日益受到社会各群体的关注,但大大小小的问题也不少。关于这些纷繁复杂的不足及其对策,前人已多有论述。概括众多论者的观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理论准备严重不足、活态保护意识匮乏、官方过度干预、有泛商业化倾向、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存在利益之争、对传统文化缺乏应有的宽容、用“精华糟粕二元论”来简单审视民族文化遗产等。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整体性原则,原真性、可解读性、可持续性原则,“物质化”、以人为本、活态保护、多样性保护、精品保护原则,系统保护、分步实施原则,权利原则和发展原则以及创新式保护原则等等。至于具体措施,则有加大宣传、制定长远规划、建立专门机构、提高民众的自觉意识、实现可能的功能转换、分类保护、立法保护等。

另有部分学者从人类学的角度进行了论述。如郝苏民以“花儿”体民歌为例,论述了口头传统的文化变迁、文化植被等与保护的关系;崔延虎针对用“己文化”误读“他文化”及“文化制造”的现象,提出了广泛吸纳遗产直接持有者和传承者参与项目保护等建议。

总体来看,众多学者从各自的视角出发进行了较多的论述,但对很多认识问题和保护做法的探讨还有待系统与深入,而从人类学这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最为密切的学科的理论视角进行的分析更是比较零散和笼统。基于这一现状,本文拟运用人类学的文化功能论、文化变迁论、文化相对论、文化整体论、宗教人类学视角及主客位视角,结合自身的理解,拟从“人为保护是否可取”、“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以及“应如何看待民间信仰类文化遗产”等关键问题切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作一较为系统的观照。

一、从文化功能论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为保护

人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取这一问题关乎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理性,因而是值得反复讨论的根本性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就难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家层面获得合法性、在社会层面获得理解与支持、在个人层面获得自愿的参与。对此,前人虽已有过不少论述,但尚缺乏从文化功能的多层次性、差异性和政治性等角度进行的阐释。

(一)从文化功能的多层次性及层级差异性看人为保护的必要性

依据反对者的逻辑,变是文化的自然规律。而当某文化的功能不再为社会大众所需时,其消亡也就是自然之事。如此看来,我们要人为地阻挡这种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就无异于螳臂当车。反对者谈到了文化功能丧失的问题,这似乎是一个充分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依据人类学的观点,文化的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丰富的层次性,它在个人、社区、族群、国家、全人类各个层次上都发挥着功能。这些功能虽有重叠,却各不相同,各层次间既具关联性,又具有阶梯差异性。

在社会因工业化、现代化而发生急剧变化时,受市场化大潮的冲击,就会出现如下现象:一方面,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看到传统文化的式微,另一方面,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往往首先对文化进行现实功利的考虑,结果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为社会潮流所推,对此只能惋惜而又无能为力。因而,当遭遇强势的外来同类文化的冲击时,传统的文化项目就极易为个人所抛弃。然而,从个人以上的层面来看,这些传统的文化项目仍具有维护群体认同、保存历史记忆、传承历史智慧、丰富文化多样性等积极功能。在这个时候,就需要超越个人之上的社区、第三部门、政府组织等来扮演分散的大众所不能承担的角色,采取措施对传统文化项目加以保护与传承。借用经济学的术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具有溢出效应的公共产品,它们需要政府的干预来获得延续,而不能依赖于市场的自然选择。

(二)从文化功能的政治性看人为保护的重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慢慢挤压传统文化生存空间的主要并非我们自己的原创文化,而是来自发达国家的舶来品。依照李军的说法,我们在国际范围内介入一场“势均力敌的文化政治斗争”。因此,基于全球文化政治的观察,这种变迁并非主要是我们自身文化的自然变化使然,而更多的是一种同化,是在工业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被西方强势文化所逼迫的文化变迁,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有着质的差异。发达国家也有很多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现象,但无论是正在消失的文化,还是新创造的现代文化,都被认为是他们自己的文化,其文化认同并没有受到文化变迁的质的影响。而在我国,正在消失的文化被认为是自己的,但那些新引进的文化被多数人认为是主要来自发达国家的舶来品。如果听任这种现象在市场大潮中发展下去,将会对民族的文化认同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因此,我们做出人为的努力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问题在于该采取何种措施来更为有效地做好这一工作。

二、从文化变迁的常态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

“静态保护还是动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涉及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旧有形式应当保持不变,还是应当被允许作与时俱进的改进,而这种改进又能做到什么样的程度的争论。虽然大多数论者都主张动态保护,但由于缺乏深入探讨,人们的认识其实并不深刻,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堕入静态保护的窠臼。

依照文化变迁理论,文化的均衡是相对的,文化的发展变化则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普罗大众的品味与兴趣必然发生变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僵化形式的公共兴趣只会逐步削减。因此,我们不能不考虑文化变迁的常态性,从而采取一种动态的保护观,使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社会变动理所当然地在其公众展演中得以呈现。

然而,问题又出现了。文化变动不息的特点使得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历史长河中“层累地造成”的,很难将其追溯到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因而也就很难确定究竟要保护哪一阶段的形式。基于这一特点,有人主张要保持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认定时的原貌。他们的逻辑是,就如同物质文化遗产,它作为某一时期的物品展览于博物馆,后人则从观赏中获得灵感与启发,一旦我们认同变化并传承变化了的形式,旧的形式也就消失了。因此,要保护的话,就要保护其在被认定时的原貌,如果不断有新元素介入,文化遗产就会变样、走味。

依照人类学的文化变迁理论,这种强调“被认定时的原貌”,主张实施“原汁原味”保护的观念,实际上忽视了文化的内在变动发展性。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干预过多,客观上就会限制其自主传承,就会使活生生的文化事象僵化。因此,倘若像保护文物那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凝固式、化石式、标本式的保护,保护也就成了一种消灭。如果追根溯源的话,事实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是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保护的重要条件,并明确将“保护”界定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可惜的是,很多人在审视传统文化保护的时候,往往忽视持续发展这一可能性,以为对那些濒临灭亡的对象的“保存”就是“保护”,对尚具生命力的传统则以维持旧制原貌“保留”为满足。因此,在动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变迁性,并不意味着放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无限制发展,其赖以为人类提供认同感和历史感的核心精神内涵就应加以持续传承与发扬。

三、从宗教人类学视角看民间信仰类文化遗产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发端于农业文明时代,并与民间信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假如把所有涉及民间信仰与民间崇拜的内容都去掉,中国的传统文化将所剩无几”。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有“三分之二左右的项目都与巫术及民间信仰有关”。因而,对民间信仰的认识与态度,就成为我们能否科学看待与保护民间信仰类也即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

然而,正如一些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多年来,我们总习惯于把属于民间信仰范围的种种文化事象统统归为封建迷信而大张挞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与名录评审过程中,那些最能代表农业文明的文化往往被误认为是封建迷信而被拒之门外。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是因为很多人对民间信仰的社会功能与重要性缺乏科学的认识。

(一)民间信仰的社会功能

依照宗教人类学的观点,宗教信仰是人类借助神性力量替代其现实弱小力量以满足自身需要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人的现实需求,它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功能。据塔尔科特·帕森斯的分析,在人类努力争取成功的过程当中,往往有未知的或不能支配的因素插进来弄乱行动与成功之间的“合理的联系”。马林诺夫斯基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人事中有一片广大的领域,非科学所能用武之地……它是属于宗教的范围”。宗教信仰的功能即在于建立和加强“有价值的精神观念,如对环境的协调、与困难作斗争时的勇气和信心、对死亡的态度等等”。

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形式的民间信仰,正是根源于这种人类弱小力量与其强劲需求的矛盾,它一旦为人们所创造,就相应地具有给人类以精神动力和心理慰藉的功能。我们今天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都能看到民间信仰的身影,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文化事象都起源于各种与信仰相关的活动。我们经常看到的那些带有民间信仰色彩的民间祭祀、祈福避灾、求吉辟邪、禁忌避讳等传统风俗,都是某个历史时期的文化符号,产生于并满足了当时的社会需求,在今天也大多具有现实的价值。

(二)国内外现实经验的启示

从国内外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来看,如果我们保护住了其信仰内核,就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北京妙峰山庙会和韩国端午祭这两个传统民俗事象之所以保护得比较好,其共同点就在于保持了独特的民间信仰,守住了生命之本。妙峰山庙会是因为山顶有碧霞元君庙而生成的,娘娘信仰是它的精神之魂,独特的朝顶进香活动是它的生命之本。韩国江陵端午祭的“根”,是贯穿于该地区民众信仰之中的那些基本的祭祀礼仪,在民众心目中,这是该项祭祀的灵魂和生命所在,只有行此仪式才是江陵的端午祭。

值得一提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其实早已明确提出了尊重习俗的要求。该公约第13条第4款就提出:“应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更有人指出,该公约第2条第2款的“d”项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指的就是鬼神信仰、巫术、仪式等这一类神秘的精神文化。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当今最为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多与民间信仰、神秘文化及所谓的封建迷信有着密切的关联。为了及时有效地抢救保护这些遗产,就必须首先达致对民间信仰的来龙去脉与社会功能的科学认识,从而跨越认识上的无形障碍,诉诸实际的保护行动。

上文分节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三大认识问题。下文将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出现的大众参与缺乏、隔离式保护、易造成文化阶层化等问题进行人类学视角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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