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几乎没有仅限于单独某个领域的。例如,就一种萨满仪式而言,它是一种复杂的表现,包含音乐和舞蹈、祈祷与歌唱、服饰和祭祀物品,仪式与典礼,及关于人体、自然和宇宙的知识的展现。节日,从它的本质上说,是典型的多种表现形式的综合体:歌曲、舞蹈、戏剧、筵席、口头传统、手工艺、体育和娱乐。两个领域之间的界线是无法外在地强加其上的,而是由每一社团以其特有的方式确定的。某个团体的唱诗在其他人听来可能是歌曲;某个团体定义的“戏剧”可能是其他人定义的“舞蹈”;有的团体可能会在各种形式间做出细微的区别,而有的团体会把不同的表现形式合而为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1972年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通过后,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这个国际标准文件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易受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属于文化特性和少数当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急需告诫有关当局及这些遗产的拥有者,使他们知道这些遗产的重要价值,并知道怎样去保护它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从2001年开始,每两年一次,鼓励多国联合申报,不占名额。2001年宣布了第一批19项代表作的名单,2003年宣布了第二批28项,第三批的名单于2005年宣布,第四批的名单于2009年9月30日宣布76个项目,中国有22个项目入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 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在各成员国申报的基础上,每两年宣布一次《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每次每个成员国可有一个项目入选。入选项目要求是具有突出价值的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非物质遗产,或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具有突出价值广为流传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果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相关成员国可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以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我国从2005年开始建立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奠定基础。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我国履行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对于带动省、市、县各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展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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