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慈善日”是不够的
从今年开始,每年12月12日为“广州慈善日”,全市将开展为期一周的大规模慈善募捐和宣传活动。今年的活动内容包括“慈善募捐晚会”、“慈善一日捐”、“上街贴旗筹款”、“中信慈善联名卡”等。(12月13日《广州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不仅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有益补充。据2008年胡润慈善榜显示,2003年以来,中国前100位慈善家共捐赠129亿元。仅2008年,民政部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共计764亿元,共有5202.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可见,慈善的力量不可小觑,慈善的作用非常巨大。政府职能部门顺时应势,因势利导设立“慈善日”,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营造全民慈善氛围。
我们不可否认广州设立“慈善日”的良好初衷,但是,轰轰烈烈的“慈善日”之后,“慈善日”期间的一系列活动是否能坚持下去?市民的慈善热情是否依然高涨?换句话说,指望设立“慈善日”就能倡导良好的慈善风气显然是靠不住的。且不说现在各种“标志日”已是太多太滥,比如“无车日”、“节水日”、“农民工日”等等,老百姓对此早已提不起兴趣,就是有些法律已明确的问题,比如农民工欠薪、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却也长期得不到解决。这种情况下,设立个“标志日”又有多大的作用呢?
设立“慈善日”,说白了就是一种倡导,看起来很美,但其所产生的作用微乎其微。甭说是倡导慈善,就是有法律和道德的讨罚也不一定起效。君不见,每次赈灾活动都会发生这样的现象:一些认捐人在活动中慷慨“举牌”认捐,一副令人敬佩的慈善家形象,可认捐后能够履诺的又有多少呢?前不久,《慈善家》杂志社社长王立伟曾透露了一个令人乍舌的信息:“诺而不捐”是慈善潜规则,平常年份的到账率也就7%。如此多的“认而不捐”现象,如此低的到帐率,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
由此看来,仅有“慈善日”是不够的,特别是时下中国人缺乏慈善精神的现实语境下,“慈善日”的作用很可能落入尴尬的地位,还必须依靠机制和制度来进行,用法律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这里,首先要加强慈善组织机构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公布善款用途,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其次要完善统一的慈善财政和税收制度,利用财税杠杆,对慈善事业参与者给予税收优惠和照顾,提高认捐的积极性。第三要对不具备募捐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组织募捐的给予依法查处,改变以行政手段开展募捐的做法,真正让慈善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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