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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近代两次庙产兴学风潮的反思(上)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7日
来源:佛教观察网   作者:王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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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中国近代佛教“复兴之父”的杨文会居士,于1911年10月8日与世长辞。他的逝世,几乎成为满清覆灭和民国肇兴两个时代的分界。但旧的拖住新的,民国诞生并不意味着民族危机和社会矛盾得到解决。相反,由于权力真空的出现和价值世界的失范,对佛教带来前所未有的危机。正是由于这种危机的出现,迫使佛教界奋起,在民族、社会和宗教等各种矛盾的夹缝中,争取自己生存的权利,寻求自己发展的契机。

杨文会复兴佛教的事业,主要在信仰和文化两个层圈中进行。在信仰层圈,他赋予佛教以理性的色彩,并以毁家护教的大悲愿行,树立了近代菩萨的光辉形象。在文化层圈,他以毕生精力从事的刻经印书事业,为中国近代佛教复兴奠定了文献基础;他所开创的佛教教育事业,培养出分别领导佛教革新和居士教团的太虚和欧阳渐。作为一个佛教知识分子,杨文会在信仰和文化两个层圈中进行的事功,就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国的维摩诘”。

但是,佛教毕竟是在社会中存在的宗教,只有社会环境的改变,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佛教的变革。中国近代社会的剧烈变革,从经济和政治的底层环境,深刻地搅动了在中国已有二千年历史的佛教。正是因应着社会层圈的剧烈变革,使中国佛教从传统形态蜕变为近代佛教,从而使佛教在信仰和文化两个层圈具有与古代全然不同的面貌。推动佛教在社会层圈变革的原因有许多种,其中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在杨文会生前身后所发生的两次庙产兴学风潮。

所谓“庙产兴学”,原义是指寺庙的一切财产,皆可由政府和社会力量用于兴办学校,教育百姓。但在实际运作上,它的范围要广得多。庙产,似乎成了垂死孤老的一笔无主遗产,成为鼓吹以儒教为国教的冬烘先生、依仗不平等条约进入中国的外国基督教会、向中国扩张渗透的日本佛教、维新派与洋务派、全盘西化分子、军阀、土豪劣绅与官匪不分的强盗等各种集团势力觊觎的目标。不管是出于善意的动机,还是出于混水摸鱼的险恶用心,两次“庙产兴学”的风潮,在近代中国造成逐僧毁寺的汹涌狂潮,其恶果远远超过历史上的“三武一宗法难”。


民国佛教章

辛亥革命前后发生的两次 “庙产兴学”风潮,在宗教这一领域,反映了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庙产”,顾名思义,指作为佛教教团这一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的知识产权。辛亥革命和其后的国民革命,作为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本来应破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所有制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在明确产权所有制的基础上,建立民主政治,在精神领域实行信仰自由。由于中国资产阶级的先天软弱性,这一目标根本没有达到。所以,反映在政教关系上,民国以后的袁世凯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延续了清朝封建统治对佛教歧视、箝制的宗教政策,无视佛教的宗教主体地位和社会功能。考察这一段历史,对于吸取教训,推动中国佛教在下个世纪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第一次庙产兴学风潮,可以1898年清朝湖广总督张之洞的《劝学篇》作为标志。从晚清到北洋政府,或由中央政府直接提倡,或虽经中央政府废除,但失控的中央权力,并不能阻止地方豪强势力的胡作非为。

按照台湾学者江灿腾先生的说法:“宗教政策的形成,不外两个因素,一为当时特定的状况必须如此;一为传统政策的延续。以清代的庙产兴学政策来说,正是上述双重因素的结合。”<1>

当时的国家形势和政府财政状况是否必须实行没收庙产的政策。中国在甲午战争失败后,割地赔款,国事日非。张之洞这篇奏折的理由是,为了抵御列强,必须改造 教育体系以增强国力,天下需设学堂约万数,但朝廷无此财力。而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其物业由布施而来。若改作 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在《劝学篇·设学》中,他提出具体的实施步骤:(一)“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十之七以改学堂,留十之三 以处僧道。”(二)“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七,僧道仍食其三。”(三)没收十分之七后,“计其田产所值,奏明朝廷旌奖。僧道不愿奖者,移奖其亲族以官 职。”(四)“若各省荐绅先生以兴起其乡学堂为急者,当体察本县寺观情形,联名上请于朝,诏旨宜无不允也。”

如果征用庙产是为了提倡者所声称的富国强兵的崇高事业,那么就有两个疑问:第一、为什么不同时征用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藏传佛教中的宗教产业,单单只征用 汉传佛教和道教的产业<2>?第二、这种“持论平,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3>的政策,为什么朝令夕改,使政府处于进退失 据的地步,而一再贻笑于天下?由此可见,庙产兴学主要基于清代对汉传佛教的宗教政策。

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是以儒教为国教的政教合一政策,清代在乾隆朝之前,为统治刚占领的汉人疆域,佛教尚有可资利用的价值,故对佛教采用较为宽容的政 策;在乾隆朝之后,汉化(即儒教化)程度已深,佛教就成为排斥的对象。即使是本身深研禅学、以“圆明居士”自居的雍正帝,一方面极力推崇明末莲池大师的念 佛法门,并编定《御选语录》;但在另一方面,则在官方政令中对佛教采取了明显歧视的政策<4>。封建帝王这种对佛教歧视、排斥的宗教政策,深 深地影响着中国士大夫官僚。在张之洞看来,佛教已际末法中衰之运,其势不能久存,故不妨把已面临淘汰的佛教寺产,移作有用的兴学费用和场所。即便是将佛教 看作救世之武器的康有为,在张之洞上《劝学篇》之前一个多月,就向光绪帝建议把佛寺和道观改建成现代学校。

光绪帝受维新派和洋务派的影响,在1898年7月10日下旨各地,寺庙除用于祭祖仪式之外,悉数改成学堂。这道圣旨在一些地方得到迅速执行,尤其是在张之 洞担任总督的湖南省。 1898年 9月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废除了光绪帝在维新派鼓动下发布的政令,包括征用庙产的谕旨。但慈禧废除“庙产兴学”政策,主要出于帝后之争。义和团运动 之后,朝廷在1904年即下诏征用寺庙的财产建造学校<5>。当时在中国到底有多少僧人和寺院,史料上并不清楚。根据1930年中国佛教会第 一份比较可靠的统计,当时汉传佛教地区大约有七十三万八千名僧尼,分布在二十三万三千座寺院中<6>。这些寺庙拥有多少不一的地产和财富,以 致上自帝后、下至地方豪强,一次次企图控制和利用它。

慈禧废除光绪皇帝“庙产兴学”的政策,是对“百日维新”反攻倒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宗教政策上慈禧与光绪并无二致。慈禧在1904年重新实行“庙产兴学”政策,次年又下诏予以废除。这种失措举止,主要出于政治和外交上的考虑,至于佛教徒的强烈抗议,还在其次。

自1895年日本占领台湾起,日本佛教不但在台湾建立据点,设置僧团,宣传奴化思想,还直接派僧人来中国大陆建寺,传播日本佛教。日本东本愿寺处于日本佛 教界的领导地位,自 1876年起就在中国进行传教活动,先后在上海、北京设立了分院,并在杭州、南京、苏州、漳州、泉州等地开设了东文学堂。连美国人都指出这些活动带有政治 目的<7>。光绪二十五年(1899),日僧水野梅晓和伊藤贤道等来华,随着侵占庙产之风愈刮愈烈,他们利用中国僧人为保寺产,饥不择食的心 理,仿效基督教利用不平等条约保护教徒与教堂财产的方法,怂恿中国僧人接受日本京都东本愿寺的庇护。到1904年底,浙江有三十五个寺庙成了日本寺庙的下 院,仅杭州一地就有十三个,并且很快发展到其它省区。如果这些寺庙有被占用的危险,都可以到日本领事馆请求保护<8>。这件事引起了朝廷的震 惊,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外务部电浙江巡抚查询,勒令退出日本东本愿寺的庇护;另一方面,由学部颁行僧教育会章程,允许各省可自办僧教育。当时,外国基督 教依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沿海和内地长驱直入,争夺包括佛教寺产在内的国人利权,从而引发此起彼伏的教案,使清政府疲于奔命<9>。如果在佛 教界,国内所有的寺院都要求治外法权,这就意味着中国在宗教领域上完全丧失了主权。而问题恰恰在于:这种危险正是由政府错误的宗教政策所引发的。

与此同时,以八指头陀敬安为首的高僧代表团到北京请愿,要求朝廷对庙产加以保护。由于得到朝中许多佛教信徒的帮助,特别是得到肃王善耆的支持,1905年 4月12日,朝廷下诏各地方政府保护所有寺庙,禁止劣绅借口政府的命令侵夺庙产,这场占用庙产的风波在许多省份终于平息下去了<10>。

清政府忽而施行、忽而废除“庙产兴学”,这种反复无常的政策,都是基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功利主义态度,对佛教从骨子里歧视、压制的宗教政策内涵并未改变。这种无视佛教社会地位的错误政策,也延续到民国以后的历届政府。

民国建立之后,由于国内局势动荡,湖南、云南、安徽等地不断发生逐僧毁佛事件。1912年4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华佛教总会,作为中国佛教有史以来第一个自主的组织,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当年,中华佛教总会湖南支部派专人至总会,请示设法制止当地军警社团学校纷纷占夺庙产的事态。11月初,中华佛教总会会长敬安 北上进京,与内务部负责宗教事务的礼俗司杜关交涉。但正是这个杜关,不仅赞成没收庙产,而且曾下令各地调查寺产,打算立官、私项目,分别提拨,供各级政府 开支。其所谓“公”,即凡信众布施者;其所谓“私”,即僧侣募化所得。敬安对此据理力争:“在信徒为布施,在僧众即为募化。不论布施或募化,均为僧徒所 有,非属政府或地方公产。”<11>杜关对此充耳不闻,还对敬安进行嘲笑和侮辱。敬安愤而退出,回到挂单的法源寺后,当夜(即1912年11 月10日)即气急攻心而逝。他成了民国第一位为佛教事业而献身的志士。正是敬安的以死抗争,经杨度、熊希龄等将此事告诉袁世凯,并晓以利害,使得保护佛教 权益的中华佛教总会章程由国务院审定公布,“佛教寺产赖以小安”<12>。

袁世凯当时迫于敬安之死的现实,为免干犯众怒,不得已有所收敛。到了1915年10月29日,当袁世凯将辛亥革命成果一一破坏殆尽之后,悍然发布第66号 大总统令,公布“管理寺庙条例”。这一条例不仅大大加强政府对授戒、公开弘法以及接受挂单的管理,还进而规定:寺产遇有公益事业的必要及得地方官之许可, 可不在该寺住持的管理处置之内;寺庙住持违反管理之义务或有不遵循僧道清规,情节重大者由当地长官训诫,或予撤除。这些规定将寺院住持的管理权利变为“义 务”,将寺产实际上归地方长官处置,使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又有了以公益为名侵夺庙产的法令依据。

这一条例虽因袁世凯于 1916年3月22日的下台而搁置,但并未失效,依然在一些地方成为侵占庙产的法令依据。例如安徽蒙城县公署于1918年就援用“管理寺庙条例”以筹措教 育经费,提出:一、有庙无僧之庙产全部征用。二、有僧而不通晓经典者,全部征用(仅将一少部分给与令之还俗)。三、有僧且深通经典,适宜酌量征用其大部 分。后来更进一步,凡一僧兼为他庙住持者,则视为无住持之庙。如此全县共有二百五十三所寺庙,应被征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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