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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僧法显与》——行空法师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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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佛陀说法四十九年,临入灭时,众弟子推阿难向佛陀请教四个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佛灭度后,以何为师?”佛陀答言:“以戒为师。”佛陀遗教,直接向大众开示“戒”在佛教中的重要性,也是众生破迷启悟、悟入佛之知见的先决条件。最初,佛先度憍陈如等五比丘,继而又有“千二百五十人俱”的出现,僧团的规模逐渐庞大起来。十二年后,原本和谐的清净僧团里,有弟子做了不应行法,佛陀针对弟子所犯逐次制定了戒律。所以,“戒”不是预先一次性制成的,而是“随犯随制”。

佛教戒律传入中国,始于三国时期的曹魏嘉平二年(250),其时昙摩迦罗在洛阳白马寺译出《僧祇戒心》及《四分羯磨》两种戒本。之前,汉地僧人只是剃除须发,身著缦衣,并未受过大戒。戒本译出之后,又敦请十位梵僧大德制定出规范的受戒仪式,为中国僧人受戒,此为汉传佛教真正有戒律之始。而后,晋咸康中(335—342),沙门僧建于月支国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但是这些早期的戒律译本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没有大范围地传播开来。到了东晋时期,戒本大多已佚失或者残缺不全。戒律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汉传佛教的规范发展,这便是法显六十岁左右前往印度求取戒律的因缘。

二、法显生平及所译经典概述

法显(约337—422),是我国东晋时期的一位高僧。俗姓龚,平阳郡(今山西省临汾西南)人,三岁时父母为防其夭折将其送入寺院出家,此后便不愿再回家生活。十岁时父亲辞世,叔父令其还俗,法显不肯。不久,母亲亦去世,法显处理完后事,仍旧归寺,足见其道心之坚定。法显二十岁时,受具足戒。据文献记载,他“志行明敏,仪轨整肃”(1),是个重视持戒的僧人。但是,当时佛教戒律并不完备,而佛教僧团的管理和发展迫切需要完备、详尽的戒律作为准则。法显针对这一律典舛阙的状况,矢志西行求取律典梵本。《法显传》开篇即言明“法显昔在长安,慨律藏残缺,于是遂以弘始元年岁在己亥,与慧景、道整、慧应、慧嵬等同契,至天竺寻求戒律”。(2)可见法显西行求法,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求取戒律。据载,大师一行于晋安帝隆安三年(公元399)正式踏上西行求法的征途。大体路线是:从长安出发西行,经河西走廊,逾葱岭,穿越今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地,到达印度本土,在印度参学八年之后,再渡海至今斯里兰卡继续寻求法典,四年之后,搭乘商船回国,在海上漂流数月,最终在崂山(山东青岛)登岸。全程历经十五年,途经大小三十一国。

然而寻求戒律的艰辛并不仅是旅途的劳苦。法显历尽磨难到达印度后,却发现戒本并不好找。《法显传》载:“法显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是以远涉,乃至中天竺”(3)。初到印度时法显对梵语尚不精通,所以对北天竺口耳相传的戒律很难接受,所以又辗转至中天竺。然而,中天竺的情况与北天竺基本相同,也是口耳相传。法显只能“住此三年,学梵书梵语,写律”(4)。最终法显以行将古稀之年掌握了极其复杂的梵语,得以记录下来四部宝贵的律典,《摩诃僧祇律》即是其中之一。《法显传》中写道“于此摩诃衍僧伽蓝得一部律,是《摩诃僧祇律》”(5)。此为佛住世时,大众所遵行的律本。

法显在西游期间,共取得十部梵文经典,但后来仅译出四部,即《摩诃僧祇律》四十卷,《大般泥洹经》六卷,《杂阿毗昙心》十三卷,《杂藏经》三卷。未译的有《长阿含经》、《杂阿含经》、《弥沙塞律》、《萨婆多律抄》、《摩诃僧祇阿毗昙》以及《綖经》。

三、《摩诃僧祇律》与其它律典的比较

《摩诃僧祇律私记》中说“五部并立”(6),历来传统的说法即是由优波离尊者诵出律典后,迦叶尊者传阿难,再传末田地、舍那波提、优婆崛多等五传。在优婆崛多下有五位弟子,由于各自对律藏内容的取舍不同,所以,各执其词,便把律藏分成五部,即:昙无德部《四分律》,萨婆多部《十诵律》,迦叶遗部《解脱戒本经》,弥沙塞部《五分律》,婆粗富罗部律(未传)(7)。五部分说是根据《大集经》第二十卷的“虚空目分 初声闻品”而来,但在此经中,虽标五部,却说了六部的名称,第六部即是《摩诃僧祇律》。(8)

(一)各部律译出的时间:

1、《十诵律》: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404-406),在鳩摩罗什主持下,与弗若多罗共同译出,共五十八卷,后来又由卑摩罗叉改为六十一卷。

2、《四分律》: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410-413),由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出,共六十卷。

3、《摩诃僧祇律》:东晋义熙十四年(418),由法显与佛陀跋陀罗共同译出,共四十卷。

4、《五分律》:刘宋景平元年(423),由佛陀什共智胜译出,共三十卷。

5、《解脱戒本经》:元魏时(约538-544),由般若流支译出,共一卷。

6、《一切有部律》:唐朝武则天久视元年至睿宗景云二年(700-711),由义净法师译出,共十八种,一百九十八卷。

(二)各部律译出的地点:

从译出及流传的时间和地点上看,《十诵律》是姚秦时在关中(陕西)译出,到六朝时盛行於长江下游地区;《四分律》的译出地点也在关中,它的译出时间比《十诵律》只晚了七年,但到隋朝才逐渐受到重视,到了唐初才由于道宣律师的大力弘扬而成为中国律宗的唯一法脉传承;《摩诃僧祇律》的译出时间,比《四分律》晚了五年,它是在建康(南京)的道场寺译出,六朝时在北方稍有弘扬;《五分律》比《摩诃僧祇律》又晚译出了五年,在建业(南京)龙光寺译出之后,历代少有人弘扬;《解脱戒本经》的译出比《五分律》晚了一百多年,其内容与《十诵律戒本》相同,所以,也无可为说;《有部律》的译出比《五分律》迟了将近三百年,正好是在南山道宣律师以后的四五十年之间,当时的律宗正是《四分律》的鼎盛时期,所以义净法师虽然遍精《有部》,耐何孤掌难鸣。依照律本的内容而言,《有部律》为最多,也最丰富。(9)

在上述几部律典译出之前,曹魏时期还曾有《僧祇戒心》与《四分羯磨》译出,但并未得到大力弘扬,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戒本还不完备,僧人对律典的重视也不够。直到《十诵律》译出约五十年后的刘宋时期,汉地佛教界才对戒律有了进一步认识。再至宋齐之际,才有僧人大力弘扬《摩诃僧祇律》。“《十诵律》、《僧祇律》曾盛行于宋齐梁之间,江南一带多尊崇《十诵律》,关中及其它地方,则多尚《僧祇律》”(10)。但是,到了北魏孝文帝时,法聪法师开始研习《四分律》,从而使《四分律》逐渐兴盛起来。后来,又有洪遵、道洪律师大力阐扬《四分律》,其弟子洪渊、慧进、玄琬等亦相继而起,《四分律》得以广泛弘扬开来,而《僧祇律》在关中几成绝响。(11)

(三)各部律的戒条数目比较:

1、《十诵律》:比丘戒二百五十七条,比丘尼戒三百五十四条。

2、《四分律》:比丘戒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八条。

3、《摩诃僧祇律》:比丘戒二百一十八条,比丘尼戒二百九十条。

4、《五分律》:比丘戒二百五十九条,比丘尼戒三百七十七条。

5、《解脱戒本经》:比丘戒二百四十六条,没有比丘尼戒。

6、《一切有部律》:比丘戒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三百五十八条。

各部律的戒条多寡不一,就是“于小小不同,或用开塞,”即“各有若干的取舍与详略的出入”(12)。

四、《摩诃僧祇律》的内容

《摩诃僧祇律》(梵语Mahasanghika-vinaya),简略云《僧祇律》,共四十卷,收录在《大正藏》第二十二册。法显归国后,于义熙十四年(418)在建康(南京)道场寺与天竺僧人佛陀跋陀罗共同译出。此律是法显从中印度携归的一部重要律典,属于大众部律本,又称《大众律》,译出之后,流传极广。

从戒条目录可以概览《摩诃僧祇律》的整体构架:

(一)比丘戒:

1、四波罗夷法(13):

明四波罗夷法之一(婬戒之一)

明四波罗夷法之二(婬戒之余)

明四波罗夷法之三(盗戒之余)

明四波罗夷法之四(杀戒)

2、十三僧残法(14):

明僧残戒之一

明僧残戒之二

明僧残戒之余

3、二不定法(15):

二不定法初

4、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16):

明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之初

明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之二

明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之三

明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之四

5、九十二波夜提法(含七灭诤法)(17):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一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二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三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四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五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六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七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八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九

明单提九十二事法之十

6、四提舍尼法(18):

四提舍尼初

7、六十六众学法(19):

明众学法之初

明众学法之余

8、杂诵跋渠法(20):

明杂诵跋渠法之一

明杂诵跋渠法之二

明杂诵跋渠法之三

明杂诵跋渠法之四

明杂诵跋渠法之五

明杂诵跋渠法之六

明杂诵跋渠法之七

明杂诵跋渠法之八

明杂诵跋渠法之九

明杂诵跋渠法之十

明杂诵跋渠法之十一

9、威仪法:

明威仪法之一(上坐法)

明威仪法之二

(二)比丘尼戒:

1、八波罗夷法:

明八波罗夷法初

2、十九僧残婆尸沙法:

明十九僧残法之一

明十九僧残法之余

3、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

三十事初

4、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含八波罗提提舍尼法、六十六众学法、七灭诤法):

明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之一

明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之二

明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之三

明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之余(21)

第一卷至第二十二卷为比丘戒,包含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九十二波夜提法、四波罗提提舍尼法、六十六众学法、七灭诤法,共二百一十八戒。每戒之下,又有制戒因缘,结成条文及解释。

第二十三卷至第三十三卷上为杂诵跋渠,各跋渠内容为:1.受具足戒法、折伏、不共语、摈出、发喜等羯磨法;2.举、别住、摩那埵、出罪、应不应、随顺。

第三十三卷下至第三十五卷为威仪法,相当于《四分律》法犍度,有七跋渠:1.布萨、食上法、教弟子法、依止法;2.收床褥、治房、作厕屋法、上厕法、小便法、齿木法;3.衣席法、障隔法、房舍法、涕唾法、护钵法、行住坐卧法;4.客旧比丘法、洗脚法、行水受水法、作浴室法、浴法、器物法、衣法;5.阿兰若比丘法、聚落比丘法、礼足法、语法、入众法;6.着衣法、前后沙门法、迎食法、乞食法、食时相待法;7.然灯法、禅杖法、丸法、持革屣法、尼师坛法、謦咳法、嚏法、频伸欠呿法、把搔法、放下风法。

第三十六卷至第四十卷上为比丘尼戒,包含八波罗夷法、十九僧伽婆尸沙法、三十尼萨耆波夜提法、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八波罗提提舍尼法、六十六众学法、七灭诤法,共二百七十九戒(戒本二百九十戒)。波夜提中七十戒与比丘共,只有摄颂而没有解释。

第四十卷下为尼杂诵,有五跋渠:1.坐法、簟席法、缠腰、衣、女人严饰服、畜媱女、园民女、僧祇支法、浴衣法;2.手拍、胡胶形、洗法、月期衣法、浣月期衣法、客浣衣处、悬注水、流水、根;3.羯磨、憍奢耶、僧祇支、庄严法、优钵罗花、结鬘法、纺缕法、坏威仪;4.钵事、覆钵法、厕法、浴室法、阿兰若处、迦絺那衣受舍;5.二众食净不净、三非比丘、三非比丘尼、无残食法、八上座法、异住、波罗夷学悔、觅罪相等羯磨法;3.举他、治罪法、驱出、异住、断事法、园田法、田宅法、僧伽蓝法、营事法、床褥法、恭敬法;4.布萨法、安居法、自恣法、迦絺那衣法、衣法;5.病比丘法、药法、和尚法、阿阇黎法、弟子法、沙弥法、钵法、粥法、饼法、菜法、浆法;6.毗尼断事法、障碍不障碍法、比丘尼八敬法、内宿、内煮、自煮、受生肉、受生谷、自取、更受、皮净;7.重物、无常物法、痴法、见不欲、破信施、革屣法、屣法、浴法、末屑法、杖络囊法;8.蒜法、覆钵法、衣纽帖法、腰带法、带结法、乘法、共床卧法、共坐法、共食法、机法;9.为杀、不听食人等肉,蒜法、皮法、揩脚物、眼药、筒、筹、盖法、扇法、拂法;10.刀治、灌筒法、剃发法、作具、破僧、和合僧、五百比丘结法藏、七百结集律藏、略说毗尼;11.毁訾、伎乐、香华法、镜法、担法、抄系衣法、上树法、火法、铜盂法、回向法;12.众生法、树法、樵木法、花法、果法、种树法、治罪法;13.七灭四诤事、调伏事、听法、油法、粉法、刷法、梳法、簪法;14.塔法、塔事、塔龛法、塔园法、塔池法、塔支提、供养具、伎乐供养法、收供养具法、难法。(22)

《摩诃僧祇律》内容极其丰富,其核心思想与其他律本大体相同,以下仅举三例来呈现本律的特性。

其一,律本中说明了为何要受持《僧祇律》,对于坚定持戒者的信心大有裨益:

若笃信善男子,欲得五事利益者,当尽受持此律,何等五?若善男子,欲建立佛法者,当尽受持此律;欲令正法久住者,当尽受持此律;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当尽受持此律;诸有比丘比丘尼犯罪恐怖,为作依怙者,当尽受持此律;欲游化诸方而无碍者,当尽受持此律。是名笃信善男子,受持此律得五事利益。(23)

受持《摩诃僧祇律》可得五种非凡的利益:比丘受戒之后,建立正信;使正法久住;无有疑问请教他人;出家二众,犯罪之后,为作依靠;云游各方而没有障碍。

其二,《僧祇律》中详细阐明了佛陀制戒的因缘,而以往的戒本往往只简单记录了律条。因此《僧祇律》的流传有利于当时汉地出家众了解戒律的本意,从而消除疑虑,有利于更好的持戒。本文仅举“饮酒戒”一例:

除了比丘四波罗夷法之外,在《摩诃僧祇律》第二十卷,佛陀详细说明了饮酒的过患。酒虽非性戒,但能使罗汉迷失,何况凡夫?因为饮酒能够驱使有正念的修行人失去正念,并在特定的因缘下犯四种性戒,所以,酒戒的制定,在伦理、道德、修行等各方面都是非常必要的。

佛住拘睒弥国,广说如上。尔时拘睒弥界有恶龙,名庵婆罗。能使亢旱不雨,苗稼不收,人民饥馑,如是种种灾患。时尊者善来比丘,往降恶龙。如善来比丘经中广说降伏恶龙已,乃至国土丰乐、人民感德、知恩报恩。有五百大家为善来故,各立常施幢幡、施设床座、请僧供养别请善来比丘,其所造家,则设种种美食。时有一家,施食之后。因渴施酒,色味似水,得而饮之,还向精舍。尔时世尊,大会说法,酒势发盛,昏闷躃地。当世尊前,舒脚而卧。佛知而故言:“是何比丘,在如来前舒脚而卧”?比丘答言:“善来比丘,饮酒过多,是故醉卧”。佛问诸比丘:“此善来比丘,先曾昼寝不?”不也世尊。复问比丘善来:“未醉之时,颇曾佛前舒脚卧不”?不也世尊。复问比丘多饮酒已。“欲使不醉可得尔不?”不也世尊。复问诸比丘:“设使善来比丘不饮酒时,闻说微妙不死之法,当欲失是善利,不听受不?”不也世尊。佛语诸比丘,是善来比丘,本能降伏恶龙。今者能降虾蟆不?答言:“不能”。佛言。设使庵婆罗龙闻者生其不乐,从今日后不听饮酒。(24)

佛住拘睒弥国时,有一恶龙,名叫庵婆罗,能够使天旱不下雨,庄稼没有收成,百姓因此而饱受饥荒,流离失所。善来比丘已证得阿罗汉果,有降伏恶龙的能力。彼国人民请善来比丘降龙,善来用法力降伏恶龙后,举国上下,欢欣雀跃。人民为了报善来比丘的恩德,广设种种供养。其中有一家,因为善来比丘口渴,而布施清酒,比丘喝完之后,回到精舍。此时,佛陀正在说法,善来因酒力过盛,不听闻妙法,却伸着腿醉卧在佛前,丧失了定力、法力。佛陀告知大众:善来比丘先前能够降伏恶龙,现在连虾蟆都降伏不了。所以,佛陀制戒,令比丘不得饮酒。道宣律师《戒本疏》云:“就缘起中,以罗汉为缘起者,如此圣人,降龙威德,尚为酒毒,招讥损道。况余凡学,焉可妄霑!故制不以草滴口中,何论碗盏。”又《戒本疏》云:“凡酒为毒水,饮则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广起诸过,妨废正修,招致讥过。生患之本,宁容不禁!”《佛说八师经》中对酒的过患更是叙述的淋漓尽致,经云:“酒为毒气,主成诸恶。王道毁,仁泽灭,臣慢上,忠敬朽,父失礼,母失慈,子凶逆,孝道败,夫失信,妇奢淫,九族诤,财产耗。亡国危身,无不由之。”(25)

从《摩诃僧祇律》的酒戒上可以看出,饮酒能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他人与自身。特别是《佛说八师经》所言,酒是毒气,能够造成诸恶,丧失王道,仁义尽失,做父亲的失去父亲的威仪,做母亲的失去母亲的慈颜,做子女的凶顽忤逆,不行孝道,做丈夫的没有信义,做妻子的骄奢淫逸。从家庭到族群,最后蔓延至整个国家,致使国破家亡,贻患无穷。当然,酒戒也有开缘,比如:以酒为药,以酒涂疮治病等情况下,可用酒,而不犯戒。可见,佛陀制戒完全是以利修行为根本。修行者须明白制戒的因缘,才能断除疑惑,精严持戒,使戒律真正成为修行的保障。

其三,《僧祇律》中处处体现着佛教的平等、法制精神。例如僧团的和合——“七灭诤”

“七灭诤”是用来对治大众纷争,维持僧团和谐的律条。 比丘由凡夫出家,来自于社会的各个不同阶层,见解和修为也各不相同,因此,在共修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纷争。按照佛陀所教,僧团中遇到的一切纷争,皆应在大众面前共同讨论,每个人都有发言权。

佛告阿难,此一切诤事,如相打相搏,牵出房种类,两舌无根谤,如是等罪。皆应如草布地,毘尼中灭。(26)

传印法师在《四分戒本述义》中讲:“佛制灭诤之法,处理僧团中问题,其精神是:实事求是,以真理为准则,发扬民主,不用人治,而以法治,所谓依法不依人。乃是佛家优良传统之一,是佛教珍贵的财富。无论任何时代,都不失其现实意义,而具有实践价值”。(27)

五、从《摩诃僧祇律》到《四分律》的转型

《四分律》的译出时间早于《摩诃僧祇律》五年,特别是在宋、齐、梁时期,《摩诃僧祇律》曾经盛行于关中一带,而《四分律》虽在姚秦时已译出,但在其后六十多年间无人问津。

《四分律》译出的时间比《僧祇律》早五年,比《十诵律》晚七年,但《四分律》却在此二律本盛行几十年后方才兴起,这一历史现象可以从《高僧传》与《续高僧传》中找到证据。

汤用彤先生在《魏晋南北朝佛教史》中提到,刘宋时期学习《摩诃僧祇律》的僧人极少,仅发现祇洹寺用《僧祇律》(28),这与《高僧传》中的记载相符。

从《高僧传》中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僧祇律》传习情况的记载:

释慧询(357—458),姓赵,赵郡人。少而蔬食苦行,经游长安,受学什公(鸠摩罗什)。研精经论,尤善《十诵》、《僧祇》。乃更制条章,义贯终古。宋永初中,还止广陵(江苏江都),大开律席。元嘉中,至京,止道场寺。(29)

《高僧传》又载:

释道营,未详何人。始住灵曜寺习禅,晚依(慧)观、(慧)询二律师谘受毘尼,偏善《僧祇》一部,诵《法华》、《金光明》。蔬素守节,庄严道慧,治城、智秀皆师其戒范,张永请还吴郡,蔡兴宗复要住上虞。永后于京师娄胡苑立闲心寺,复请还居。讲席频仍,学徒甚盛。升明二年卒,春秋八十有三矣。时有释慧佑者,本丹徒人,年三十出家。厉身苦节,精寻律教。齐初入东山讲《摩诃僧祇部》,齐竟陵王子良,遣迎出都,仍止闲心寺焉。(30)

《摩诃僧祇律》是在建康(南京)译出,但笔者所能看到的在南方主要研习此律的僧人只有慧询、道营、智秀、慧祐等人,可见《僧祇律》在南方的弘扬并不太盛。但其在北方的关中一带却有很大的发展,可以说是盛行于北方的大部地区。《续高僧传》中记载:

释昙崇(511—590),姓孟氏,咸阳人。生知正见,幼解信奉,七岁入道,博诵法言,勤注无绝。后循听讲肆,雄辩无前。乃以慧灯,欲全本资摄念。圣果将克,必固定想。因从开禅师而从依止,逮乎受戒,志逾清厉。遂学《僧祇》十有余遍,依而讲解,听徒三百,京辅律要此而为宗。……于时五众二百余人依崇习静,声驰陇塞,化满关河。寻路追风,千里相属。填门盈室,坐诲门人。或初修不净,或终学人空。念彼慈悲,弘斯正则。周武皇帝特所钦承,乃下勅云:“崇禅师德行无玷,精悟独绝,所预学徒,未闻有犯,当是尊以德义。故则众绝形清,可为周国三藏,年任陟岵寺主。”即从而教导,僧尼有序,响名称焉。(31)

昙崇法师在北方大弘《僧祇律》,甚至把《僧祇律》一度推向了历史的高峰。师受完戒之后,以身作责,持戒精严。并且把主要精力都用在了律典上面,曾研习《摩诃僧祇律》十多遍,然后向大众宣讲,其时,听讲者达三百人之众,可谓蔚为壮观。来亲近依止法师者“填门盈室”,昙崇一时名扬京师,周武帝(561—578)特此下诏,据扬赞叹。此后,又有灵藏、道岳、僧晃、慧胄等法师盛弘《僧祇律》,使《僧祇律》在北方盛极一时。

然而几十年后,《四分律》开始得到广泛的研习和弘扬。随着《四分律》的崛起,《摩诃僧祇律》在北方逐渐失去了影响力,并且在此后的一千多年中再未复兴,使六朝盛势,几成绝唱。这一转变过程,也可以从《续高僧传》中得到印证:

释洪遵(530—608),姓时氏,相州(河南安阳)人也。八岁出家,从师请业,屡高声驾,及受具后,专学律部。请为讲律众主,于崇敬寺,聚徒成业。先是关内,素奉《僧祇》。习俗生常,恶闻异学。乍讲《四分》,人听全稀。还是东川,赞击成务。遵欲广流法味,理任权机。乃旦剖《法华》,晚扬法正。来为开经,说为通律。屡停炎澳,渐致附宗。开导《四分》,一人而已。迄至于今,《僧祇》绝唱。(32)

关中地区本是《摩诃僧祇律》主要弘扬地域,前面讲到昙崇等一批律师弘《僧祇律》于关中的长安一带。及至后来,洪遵法师本在关中地区奉行《僧祇律》,却突然转而弘扬《四分律》。师开始讲《四分律》时,来听的人很少,大众一下很难接受洪遵的这种转变,于是法师利用白天讲《法华经》,吸引听众,向人们介绍一些《四分律》的概况,晚上再宣讲《四分律》。用心良苦的洪遵,就这样对大众进行一种潜移默化的教导,渐渐地,《四分律》在关中地区取代了《僧祇律》的地位。自此以后,《僧祇律》再也无翻身之机。到了唐代的道宣律师(596—667),《四分律》已蔚成一宗,弘通独盛。以至于今,汉地僧人亦是奉行《四分律》,对其它律典极少涉及。

六、结 语

一代高僧法显,自幼出家,严持戒律,晚年目睹中国佛教律典残缺,不顾年迈,毅然以六十岁左右高龄前往印度求法。一生所行,堪为人天师范,表仪天下,为后世求法者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堪称中国佛教界的骄傲。

法显取得并翻译的《摩诃僧祗律》,对后世律学的研究和传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中国佛教的律学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此外,法显所译的《大般泥洹经》是汉译文献中较早介绍佛性思想的经典,为汉地引入了“泥洹不灭,佛有真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33)的大乘佛教义理。

法显西行,不仅携回并翻译了大量珍贵的佛教经典,还留给后人一篇宏伟的著作——《佛国记》(又称《历游天竺记》或《法显传》)。书中如实地记载了其所历经三十余国的风土人情、物产和宗教状况,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古代印度史的空白,受到各国学界的重视和推崇,现已被译成英文、法文等多种文字出版。

在中国佛教史上,曾先后出现过数种律本,最初盛行的是《僧祇律》与《十诵律》,最终却只有《四分律》独领风骚,蔚成一宗,原因何在?由于史料的匮乏,后世仅知其间有弘扬《僧祇律》的律师转而阐扬《四分律》。然而这种转折背后的深层因缘,还需要学者们的进一步探讨。

(1)《高僧传》卷3,《大正藏》第50册,第337页中。

(2)章巽《法显传校注》,第2页。中华书局,2008年11月第1版。

(3)《大正藏》第51册,第865页上。

(4)《大正藏》第51册,第864页上。

(5)《大正藏》第51册,第865页上。

(6)《大正藏》第22册,第548页中。

(7)参考圣严法师著《戒律学纲要》第13页。闽南佛学院印。

(8)参考《大正藏》第13册,第159页上-中。

(9)参考圣严法师著《戒律学纲要》第17页。闽南佛学院印。

(10)温金玉《南山日月辉大唐—从道宣律师到弘一大师》,《戒幢佛学》第三卷,第238页左。

(11)参考温金玉《南山日月辉大唐—从道宣律师到弘一大师》,《戒幢佛学》第三卷,第238页。

(12)黄夏年《法显?<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戒幢佛学》第三卷,第122页左。

(13)波罗夷法为比丘、比丘尼所受持的具足戒之一。是戒律中的根本极恶戒。又作波罗阇已迦、波罗市迦。意译为他胜、极恶、重禁、堕、堕不如、无余、弃。戒律中的根本罪。比丘四波罗夷指杀、盗、淫、妄四罪;比丘尼除此四罪外,外加摩触、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随顺被举比丘违尼僧三谏戒四种,总为八波罗夷。比丘戒四波罗夷罪与比丘尼戒八波罗夷罪,合称为四重八重。

(14)又译名为僧伽婆尸法,此罪是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若犯,则必依僧众而行忏悔法,若不行,则与犯波罗夷罪相同。

(15)第一为屏处不定,第二为露处不定。没有一定犯罪类别的罪名,可能犯波罗夷,可能犯僧残,所以称为不定法。

(16)尼萨耆为尽舍,波夜提为堕。此罪是对衣钵等财物的说明,其所犯罪与财物有关。舍于众中而忏悔清净,称为尽舍。若不忏悔,则结堕地狱罪苦,称为堕。总共有三十种,也称为三十舍堕。

(17)波夜提法也称单提法,即堕罪。相对于舍堕而言,波夜提称为单堕。七灭诤指的是,比丘相诤有四种:一、言诤,由谈论法相是非而起的诤论。二、觅诤,求觅比丘所犯罪而起的诤论。三、犯诤,缘比丘犯罪的虚实轻重而起的诤论。四、事诤,依他行羯磨之事,或如法,或不如法的诤论。灭以上四诤,有七种毗尼,用此七种毗尼可灭四诤。一、现前毗尼,或使双方对决于现前,或于现前引证三藏教法而决定,或于现前引证戒律之的制条而决定。二、忆念毗尼,使余人忆念陈述,依是决当人犯不犯。三、不痴毗尼,有一比丘,时发癫狂病,而犯众罪,说戒时,此人若来,彼果有病,虽造过,而差后证知不造,则于彼与以不痴羯磨,而得加于说戒的僧数。四、自言毗尼,比丘犯罪,不以威力制伏,但使彼自吐露其罪而决定。五、多语毗尼,僧中诤论长而不息时,则或显露,或秘密,行筹而决其是非于多数。六、罪处所毗尼,比丘犯罪,彼妄语以重为轻,不自首本罪,则众僧以白四之羯磨,治罚彼本罪。待彼伏首本罪,复能解之。七、草覆地毗尼,若彼此二众共诤不止。则会二众,由其中各出一上座,各陈灭诤的言论而息其诤。

(18)梵语音译波罗提提舍尼或波罗舍尼,简称提舍尼,意思是向彼悔,比丘共有四条特定的戒,犯了以后,须立即面对一人直说悔过,故又称悔过法。

(19)全称众多学法,又作众学戒法。比丘、比丘尼应受持具足戒的一部分。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经常习学,故称众学;又因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所以特以学为名。

(20)相当于《四分律》中的犍度,即是将同类法聚集一处的意思。

(21)参考《大正藏》第二十二册《摩诃僧祇律》。

(22)参考《中华佛教百科全书?摩诃僧祇律》。
(23)《大正藏》第22册,第227页上。

(24)《大正藏》第22册,第386页下。

(25)《大正藏》第14册,第965页下。

(26)《大正藏》第22册,第335页上。

(27)传印法师著《四分戒本述义》第497页。北京佛教文化研究所印。

(28)参考汤用彤《魏晋南北朝佛教史》第289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次印刷。

(29)《大正藏》第50册,第401页上。

(30)《大正藏》第50册,第401页下。

(31)《大正藏》第50册,第568页上。

(32)《大正藏》第50册,第611页上。

(33)《大正藏》第55册,第41页中。

作者:行空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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