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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间信仰问题的理论政策思考——张剑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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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信仰在我国社会根基深厚、影响广泛,近年来日益活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深切关注和诸多思考。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民间信仰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做好民间信仰管理引导工作,是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应有之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元一体、多种宗教多元共存的国家,从古到今,各种宗教信仰都能在中华大地上和谐相处、共同发展。不仅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制度化宗教,而且还有历史悠久、分布面广、信众数量大的民间信仰(包括多种少数民族传统的民间信仰)。这既是我国社会文化长期发展形成的基本格局,也是我们研究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广泛流传于民间社会的现象,是相对于五大教等制度化宗教而言的各种非制度化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以宗教学理论看,民间信仰与制度化宗教都属于宗教范畴。就宗教信仰而言,凡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和地区,宗教信仰都是民间的、是个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针对西方中世纪和近代历史上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要让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私事的主张。我国没有“国教”,在我国历史中整体上也没有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现有的五大制度化宗教与民间信仰一样,都是属于民间性质的。

二、以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分析,民间信仰与制度化宗教有着天然的共性。其本质是有神信仰,在哲学上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说: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民间信仰当然也是属于这一意识形态范畴。

以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分析,民间信仰与制度化宗教一样,既表现在精神层面,也表现在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东西通过物质形态表达,物质的形态通过宗教的精神充实其内容并神圣化;宗教精神是人们在物质世界生活的虚幻的反映;民间信仰问题也是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折射,民间信仰及其活动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其功能和作用也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既有积极性的因素,也有消极的作用。

在文化发展史上,民间信仰是一种有形的和非物质的文化表现形式和载体,以“神圣”的名义保存和承载了丰富的传统文化的基因,已有相当部分民间信仰及其表现形式和外在实体被列人了文物保护对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是一种文化形态,包括民间信仰在内的宗教,本身属于人类文明大概念的内容,以宗教的形式创造和保存了许多文化,宗教文化又形成了自身的体系和特点。我国民间信仰与我国传统文化更是密不可分,就像欧美地区的主体文化与基督教密不可分一样。牟钟鉴先生指出:民俗是一种最具大众性和日常性的文化,宗教在民俗中的影响,从一个方面说明“宗教”是文化,而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世界观。中国传统的民俗,在什么地方、什么时代都离不开民间信仰。民间信仰同传统文化的相同点在于民间信仰是传统文化中一项不可分割的内容,对于传统文化的形成、传承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从社会学角度认识,宗教的外在形态是社会实体,我国的民间信仰同样也形成和建立了许多的社会实体,拥有大量的民间信仰庙宇和大量的信众,在某些地方甚至超出五大制度化宗教,对当地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现代宗教学的观点看,民间信仰基本具备了宗教的“四要素”,即宗教的观念、宗教的体验、宗教的行为以及宗教的组织与制度。而且,民间信仰与某些制度化的宗教,如道教、佛教,甚至基督教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互相影响、互为补充的共生性。只是某些民间信仰在某些方面与制度化宗教相比较存在着水平程度的差别。

三、既然以民间信仰名之,民间信仰与制度化的五大宗教之间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信仰代表着中国传统宗教信仰的世俗化倾向,反映了民间社会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特别是泛神崇拜、没有严格划一的崇拜仪轨、深奥系统的教义神学和教团组织的特点,是民间信仰有别于制度化宗教最突出的差别。正因为如此,我国的民间信仰没有类似某些制度化宗教一样具有森严的教规教义和或明或暗的排他性;也正因为如此,在政治上政策上和一般意义的文化处境中,民间信仰所营造和实践的多样性宽容性的宗教环境和宗教文化,正是我国千百年来各种宗教、各种信仰,特别是外来宗教在中华大地上能够和谐相处、和睦共存的重要基础和传统。在世界范围内相比较而言,我国各宗教在信仰上互相尊重、生活中和谐相处、法律上互相平等的宗教生态和管理模式,应该是世界各宗教相互关系理想的发展方向。

在宗教形态演化历史上,我国现代民间信仰与中国传统信仰的关系耐人寻味。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在长期的发展中会出现各种不同的演变。一般来说,到目前为止,宗教形态的发展演变基本是从原始宗教开始,向氏族(部落)宗教、民族(国家)宗教、世界宗教发展,从原始宗教向制度化宗教发育。而从中国传统的“正宗大教”到现在的民间信仰,其间很有值得挖掘的内容。

牟钟鉴教授认为,宗法性传统宗教才是中华民族上下几千年一以贯之的正宗大教,是中华民族的主体信仰: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以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核心,以社稷、日月、山川等自然崇拜为翼羽,以其他多种鬼神崇拜为补充,形成相对稳固的郊社制度、宗庙制度以及其他祭祀制度,成为中国宗法等级社会礼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吕大吉先生高度评价说:这是一个“创造性贡献”,“正是这一概念所具有的科学精神使得中国宗教史从整体上得到了更科学的了解”。

在牟先生界定“正宗大教”的主体信仰中,有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社稷、日月、山川等自然崇拜、其他多种鬼神崇拜,也正是当前我国民间信仰的主要内容。由此看到了民间信仰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对于人民群众信仰生活的重要意义,理清了民间信仰与我国传统“正宗大教”的脉承关系。

宗法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推进和普及,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解体,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正宗大教”解除了宗法等级社会制度的约束后,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民间信仰,成为了老百姓自主选择、自由进出的信仰领域,这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中国由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维系的“正宗大教”相对于西方和中东地区宗教而言已经具备了更多的民间性,信仰者也拥有更多自由选择神灵、自由进出庙堂、独自与神灵对话的权利;当封建宗法制度解体后,传统的“正宗大教”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相对和平地完成了民间化的过程,信仰者获得了更自由的选择,在很大程度表现为个人的私事。在民间信仰中不再有约束人身的森严繁琐的教制壁垒,不再有对别的信仰产生排斥的冗长深奥的固定教义,在当代更是表现为开放式的、宽容性的和谐与共的局面。

从历史发展的规律看,人类社会的制度是在不断地改进、解体、更新中发展,宗教的制度具有神圣性的特点,但无论是对信仰者还是非信仰者来说,并不是神灵本身,并不是信仰的对象,只是表达和维系信仰的一种附加形式,并非永恒亦非一成不变。学者们以制度化宗教来定义五大教是理所当然的,但还应看到,中国传统的“正宗大教”并非没有制度。当今我国的民间信仰,基本上是脱掉了制度外衣的传统宗教内容,有的专家学者称之为非制度化宗教也是有道理的。当人类进人共产主义社会,当阶级政党国家等制度化的东西都已消亡,当人类进人到高级的自由民主阶段,当宗教信仰已经真正成为个人选择的私事的时候,壁垒森严的宗教制度还有可能继续存在吗?也许制度化的宗教必然要面临一个返朴归真的过程,在更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以更高级的形式重复中国传统“正宗大教”走向民间信仰的过程。

四、民间信仰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崭新的课题,其信仰内容有着几千年的承传和衍生,而在今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对待这株老树新枝,是摆在我们当代人面前的新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没有给我们留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现成答案,更没有对中国传统的“正宗大教”、民间信仰问题做出结论。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宗教问题,主要是以当时德国和英国的基督教为对象。因此,如何处理东方文化中的宗教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需要我们来探索,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正在破解这一难题,对研究和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民间信仰问题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1、正因为民间信仰与宗教有着本质上的、主要的相同之处,因此要充分认识民间信仰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认识民间信仰对于社会发展既具有适应性又具有稳定性,在社会功能方面具有维护与破坏、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研究民间信仰问题也要从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社会根源着眼。

2、要从基本国情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识民间信仰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处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时期,宗教存在的根源并未消亡,人们的思想信仰精神生活呈现多样化多元化,在加强科学世界观普及教育的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并不能把所有的人都变成无神论者,而民间信仰与其他宗教一样,必然是一部分人的选择。

3、依照宪法精神要尊重公民个人选择民间信仰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信不信宗教、信仰何种宗教,都是自由的,是个人的私事。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4、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是法制时代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宗教活动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管理”。民间信仰的内容十分宠杂,其活动涉及社会、涉及他人,要发生许多与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并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而且民间信仰缺乏内在的制度化约束,加强社会化管理显得格外必要。

5、要坚决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要求。通过管理和引导,使民间信仰在满足一部分信仰者精神需要的同时,挖掘和发扬其中传统文化的积极内容,帮助去掉残留的封建糟粕,充分调动广大民间信仰者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引导民间信仰宫庙适应社会、服务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要鼓励少数富裕宫庙回报社会,多办善事好事,引导更多民间信仰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通过举办培训班,加强场所负责人与管理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宣传宗教政策,积极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民间信仰在我国历史悠久,信仰者众多,影响深远。数千年来,民间信仰现象一直是中国的国情之一,也是中国宗教的重要特点之一。

对这样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和活动,是不能不加强管理和引导的。对于民间信仰的管理问题,一些专家学者已经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一些地方的宗教工作部门也开始了探索性的实践,如福建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从理论、政策、立法、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实践,在较大范围内开始从事管理试点工作。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地方也开始了管理试点。他们的探索和实践是十分有益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效果也是好的,正在平稳地向前推进。

根据专家学者的研究、有关地方的探索实践和广泛的调研,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原则,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高度重视民间信仰问题。在思想认识上,党政领导要重视、社会各界要关心,认识要统一,要把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高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充分认识民间信仰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第二,要进一步理顺民间信仰的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方面,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要落实,把民间信仰工作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各地相关工作部门;管理体制要理顺,可考虑以一家为主,多家(统战、宣传、公安、规划、土地、建设、对台、旅游、文化、精神文明等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分级分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要严把审批关,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坚决刹住滥建民间信仰庙宇之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建立民主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财务公开;对民间信仰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明确责任;尊重我国各民间信仰宫庙场所之间互不隶属、相互独立的传统习惯;与境外交往中要坚持以我为主、对我有利、抵御渗透的原则。

第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由于民间信仰情况复杂,实际工作中需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逐归入佛教、道教,作为佛教、道教的一部分。对于大量的中间部分,要明确其民间信仰属性,由当地宗教工作部门参照对宗教的管理,进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对巫婆、神汉把持搞迷信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历史上已被明令取缔的,坚决不允许恢复,对在历史上已消失的或本地区不存在的,不必恢复和引进。要警惕已被取缔的会道门利用民间信仰借尸还魂,警惕少数民间信仰滋生异化为邪教,警惕少数民间信仰与宗族势力、黑社会势力结合,形成不稳定因素。

第五,要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作为非制度化宗教的民间信仰,相对于传统宗教,其规范性较弱,不确定性更突出,同时又与民俗活动和封建迷信相掺杂。因此更要重视对它的引导工作。要对民间信仰进行必要的规范,淘汰和抑制其迷信有害的内容,弘扬其中的积极因素。

做好民间信仰工作,对于调动广大民间信仰者的积极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强民间交流和海外联谊,促进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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