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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族多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6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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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多族多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 张践

  中国古代社会的多神信仰以及统治者推行的多元包容的宗教政策,有利于中华各民族形成多元的民族认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近代以前,中国虽然没有出现“中华民族”的清晰概念,但是作为复合性民族基础的中华文化已经形成了。生活在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都认可以儒、释、道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无论哪一个民族掌权,都使用这一文化体系教化子民、选拔官员、安顿精神。所以当近代受到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时,中华各族人民不是走向分裂,而是团结一致共同反抗侵略,并使中华民族不断从自发走向自觉。

  到了近代,这种由于多元宗教信仰形成的多元民族认同,自然地演变成了多层次的民族认同,即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既认同自己的支系民族,也认同上位的复合民族。从来没有人感到自己既是汉族、满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等其中的某一民族,同时又是中华民族有什么矛盾。我国民族学的杰出代表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我引申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多层次论。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多层次的民族认同显然是要以多元认同为基础的,这种多元的民族认同,对于巩固复合的民族国家,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和意义。

  具有多元宗教认同和多元民族认同的复合性民族“中华民族”的存在,就成为“多族多教一国”民族国家模式得以形成的深厚文化基础。在中国民主革命的过程中,无论国民党还是共产党,虽然都深受当时强势的西方文化的影响,但是在建立民族国家的关键时刻,他们都没有选择西方“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

  孙中山先生在推翻清王朝以前提出的“民族主义革命”的口号,曾经带有“排满革命”的色彩。但是当辛亥革命胜利、建立中华民国的时候,孙中山已经敏锐地发现,满族也是中国各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建立新的民族国家,不能将满族排斥在外。1912年,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发表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显然,孙中山没有照搬西方“一族一教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而是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出发,坚持现代的中国仍然应当是多民族统一的独立国家。在孙中山的主持下,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一部纲领性的文献,决定了此后中华民国的大政方针,并成为日后《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这里,已经明显地表达了中国选择的民族国家模式,是不分民族、不分宗教信仰的“多族多教一国”类型。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就是孙中山对这种民族国家模式的直观概括。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孙中山先生坚决反对把中华民国建设成各民族的联邦制国家,他说:“在现在条件下的中国,联邦制将起离心力的作用,它最终只能导致我国分裂成许多小国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中山全书》第3册)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实际也就防止了帝国主义国家借口民族自决权分裂中国的阴谋。在西方“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模式中,可以由数个民族联合建立联邦共和国,也可以宣布解散联邦,各自独立。但是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了在地域上相互穿插、在经济上紧密联系、在文化上形成一体的局面,实际上已经没有分开的可能。虽然在民国初年,一些国民党领袖,包括孙中山本人,都曾使用过“民族自决”的口号,给了帝国主义以可乘之机,但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他们并没有选择联邦制。1938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临时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日本口中之民族自决,语其作用,诱惑而已,煽动而已;语其结果,领土之零星分割而已,民众之零星拐骗而已。”(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会议资料》)从此,国民党的民族政策从宣扬民族自决为主,转向推行民族自治为主。

  中国共产党在其幼年时期,有过照搬苏联经验,主张建立各民族联邦共和国的经历,但是在民主革命反对帝国主义分裂我国的阴谋活动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联邦制不可取。毛泽东在1939年写的《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书中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实际上就是一部临时宪法,规定了新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内涵正如我国民族学家宋蜀华所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国领土范围内的行政区划的一部分。国家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级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从民族宗教学的角度着眼,我们还应当注意,中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而且也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保证各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是保证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周恩来总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指出:中国的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由于宗教具有民族性,所以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而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和各级政府非常尊重各民族的宗教领袖,注意发挥他们在统一战线工作中的积极性。在和平建设事业中也是积极发挥宗教领袖团结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创造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定祥和的社会局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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