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明论式中的“喻”
论因明论式中的“喻”
祁顺来
一、 古因明五支论式的喻
印度古因明五支论式有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外道以因六相原理进行推理的为他比量式。所谓因六相是指宗法、微见于同品之随因正行、微未见异品之随因遣行、对宗具有未被量识侵害的认识(具境)、欲说唯独无有成立反面的能立量、认定以上五相皆为能知。这种推理原理最早出现在外道《遮罗伽本集》和足目的《推论十六句义》中,这种论式中的喻是为明示论式正因的宗法相,就是说以喻论证其因的宗法相成立,如《遮罗伽全集》中的论式:
神我常住,(宗)
非所作性故,(因)
譬如虚空,(喻)
如同虚空是非所作一样,神我亦是非所作,(合)
故神我无常。(结)
又如《正理经释》中的论式:声音无常,(宗)
有生故,(因)
如瓶,(喻)
如同瓶有生,声音也有生,(合)
所以声音无常。(结)1
这两个五支论式的共同特点,是举例证明论式之因是欲知有法的属性,也就是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如第一例中的喻——“虚空”,是用来论证论式之因非所作存在于欲知有法神我上。这是通过喻“虚空”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证明有法神我也具有非所作性的属性,虚空和神我这两类事物具有共同的属性非所作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如此以类比手法进行推理,得出结论,然而,这种推理形式只表述喻“虚空”的属性非所作性存在于有法神我上,却没有进一步推演出喻“虚空”的另一属性常住同样存于有法神我上,所以这只是一个性质类比的雏形,还不是一个完全的类比推理论式。由于论式没有提出一个一般性命题作为论题的充足理由,只是通过例证从特殊到特殊地推理,这种推理不能保证结论的必然性。第二例与第一例基本相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清论式中的喻是论式有法的类比对象,缺少类比对象就无法类比,所以说,这种五支论式中的喻是绝对需要的。若无喻则无法类比,当然也就无法推理。
第二阶段,是佛教陈那论师以前所运用的一种五支论式,这种论式的推理原理较之外道学派的论式有较大改进,它虽然也以类比形式列举喻作为类比对象来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但也同时还用喻来论证论式之因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所立法的属性,以简单枚举归纳法论证论式之因在同品上有的后遍相,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一般性命题,使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向演绎法发展。如龙树之《方便心论》所讲的为他比量式:
1如我常住,(宗)
非根觉故,(因)
如虚空非根觉故为常,一切不为根所觉者皆是常,(喻)
而我非觉(合)
(我)得非常乎。(结)
无著的《顺中论》出现的为他比量式:
如声无常,(宗)
以造作故,因缘坏故,作以生故,如是等故。(因)
若法造作,皆是无常,譬如瓶等,(喻)
声复如是,作故,(合)
(声)无常。(结)
以上第一例中,以非根觉为理由论证神我常住,枚举“虚空”为喻,“虚空”作为神我的类比对象,如“虚空”有非根觉的属性,神我也有非根觉的属性,“虚空”还有常住的属性,那么神我也有常住的属性。论式中存在这样一种类比推理的痕迹,是以喻论证论式之宗法相成立。另外,此论式的推理形式中出现一种归纳法推理形式,以非根觉的虚空(喻)推出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的结论。这里我们只能说这种推理是一种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以经验认识作为主要依据,根据非根觉中的部分对象如虚空具有常住的属性,推出非根觉该类的全部对象具有常住的属性,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样的结论。但是这一结论不具有必然性,不是完全可靠的。若将这一结论即“一切非根觉者皆是常”这种一般性命题用来论证“神我常住”这一论题,或者说以这种一般性命题作为充足理由时,就可以推出神我无常的结论。这样其推理形式开始转向演绎三段论推理形式。其中,喻不能直接推出立宗命题。而喻所成立的宗法相“神我非根觉”为直言三段论的小前提,以喻所成立的一般性命题“一切非根觉皆是常”作为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中的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不但作为“有法”的类比对象在其具有的属性上进行对照,推出结论,而且,它又作为以个别性知识的例证来推出一个一般性知识的结论,以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而且以这一或然性结论作为演绎三段论的大前提推出立宗命题。这种论式基本上是以类比、归纳和演绎三者结合进行推理,其中喻既是类比推理的类比对象,又是归纳推理中的个别事物,在论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不能或缺的。
第二例中,瓶为喻,以归纳法直接推出“若法造作皆是无常”的假言命题。以类比推理方法推出如同瓶是造作一样,“声音也是造作”。以前一命题“若是造作皆是无常”为大前提,以后一命题“声音是造作”为小前提,推出“声音无常”的结论。其中,论式喻支的作用与第一例完全相同。这两个论式所不同之处,第一例论式只有一个因,即非根觉。而第二例列举了三个因,即造作、因缘生和作以生等。这三个因其义相互周遍。所以喻(瓶)作为类比对象即喻有法(非欲知有法),具有造作、因缘坏、作以生的属性,同样欲知有法“声音”也有造作、因缘坏和作以生的属性。用喻成立论式之宗法相,这是喻的第一层作用。以喻(瓶)作为个别事物具有无常的属性,推出一类事物如凡是造作、或因缘坏、或作以生等皆是无常的周遍判断,这是喻的第二层作用。然而在论式中只推出“凡是造作皆是无常”,省略了后两个因在其论式同品上的周遍命题,这是多因论式在推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总之,作为喻在论式推理过程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二、陈那新因明三支论式的喻
印度因明发展到陈那时期,不但从内容上得到充实,而且论式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是陈那论师改革了外道学派所主张为他比量式的因具有六相之说,提出因三相理论,指出论式中的正确因必须具备三项基本条件,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藏传因明称为宗法、后遍和遣遍。其中第一相宗法,要求因必须遍于宗有法,一个为他比量式的对象(正确敌论者)已经了知这一命题成立。第二相后遍要求因必须同品上有,(这里没有限定不能在异品上有)因必须被宗所法所周遍,也就是因一定在论式的同品之上。第三相遣遍,要求因一定不能在异品上有,就是非宗所法者一定不是因。那么作为论式对象的敌论者如何认识论式的第二相和第三相,这里立论者枚举例证“同喻”和“异喻”,以简单枚举归纳法进行推理,证得后遍相和遣遍相成立。如《入正理论》说:“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若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若将此义以论式表示,则为: 声音无常,(宗)
所作性故,(因)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同喻)
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异喻)
此论式是一个含宗、因、喻三支的为他比量式,声是无常是论式的宗,所作性是因的宗法相,就是说所作性是宗(有法)的属性。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是因随同品相即表示同品上定有的后遍相,瓶是同喻,是用来论证“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这一后遍相成立。若是其常,见非所作,是远离同品的颠倒后遍相即遣遍相,虚空是异喻,用来论证遣遍相成立。一个论式的因,其三相皆能成立者为正因,所以陈那给正因的定义为具足三相。很明显,这种论式与前面所举论式有很大区别,一、论式只有三支,藏传因明称为二支论式,因为这里的喻支实际上是因支的一部分,论式的因支完全包含喻支,故说论式只有宗因二支。二、喻只用来成立后遍相和遣遍相,与立宗没有直接蕴含关系。三、论式明确显示因三相,即宗法、后遍和遣遍相。汉传因明研究者把表示后遍相的命题称为同喻的喻体,把真正的喻称为喻依。藏传因明没有这种说法,所谓喻 只指喻依,不含用喻所推出的结论即所谓的喻体。论式中的喻的作用是用来成立后遍和遣遍的,而且是用简单枚举归纳法来成立,没有丝毫类比的成分。这样这种论式的推理形式基本构成演绎三段论形式,为了进一步论证大前提成立,才举喻。所以说喻只用来成立大前提,不能用来成立宗义。既然陈那创立了因三相原理,我们在分析他所列举的论式时就应当以因三相原理去分析,为何将陈述后遍和遣遍相之语句说成是喻呢。若将论证对象和论证所应用的个别对象,也就是将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统称为喻,这很难表达陈那论师的因明思想。那么论式中的喻究竟有多大作用,我们说,陈那论师的新因明理论中,喻在论式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正如宗喀巴大师所说:“对于周遍来说需要喻,其原因当认识‘所作被无常所周遍’时不能没有所依事,因为不系属所依事不可为量识之所量。”[[1]]当我们认识论式之周遍(后遍和遣遍)时,用具体事例来说明,这就是喻的作用。若在这里不举喻,作为敌论者就无法用量识认定后遍和遣遍。不确认周遍就是没有确认三段论的大前提,这样整个论式就无法推理。所以说陈那的新因明理论中论式之喻支不但有一定作用,而且是必要的。
三、法称以后因明二支论式的喻
由于法称论师进一步改进因三相定义,《正理滴论》说:“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2]]藏文版中,其“决定”之义为定解,由量识认定之义,而且管辖上述三句,即谓于所比,因定唯有,谓于同品,决定唯有。于异品中,决定唯无。对于三相,必须要有定解,不能存有疑惑。其三相定义中,分别增加“唯”字,来限定唯是有,而不能无,(或唯是无而不能有),按此定义,其第二相和第三相变为完全等值的两个判断,若第二相成立,第三相必然成立,若第二相不成立,是一假判断时,第三相一定不能成真。这样在一个论式中只讲后遍相而不讲遣遍相,或者只讲遣遍相而不讲后遍相都是可以的。关于这一点,法称在《释量论》中作了如此论述:“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3]]意思是说,若已了知因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在后遍和遣遍二者之中,说出其中一相,就能引生其它一相的正念,只要通达一相,另一相自然也就了知了。前面已说“对于三相必须要有定解”,这里包含以量识认定因与所立法之间的关系,即属种关系或因果关系。对由量识已经认定这一关系的敌论者,立论者在为他比量时,也就只讲宗法和后二相中之其中一相。但在为自比量时,由于立论者自己已了知宗法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只是一个内心默想的论证式,故而就不再有喻必要了。如法称在《正理滴论》中举例:
如云:此是树木,(宗)
是沉香树故。(因)
又如:彼处有火,(宗)
以有烟故等。(因)这种论式是立论者依据因三相自身引生比量的为自比量式,不需要用喻来成立后遍或遣遍相,故而论式中就无喻的支分了。但在为他比量式中,为了使敌论者明确认识三相,才举喻进一步论证后遍或遣遍命题正确性。如《正理滴论》中的为他比量同法式例:
如云:凡实有皆是无常,(后遍命题)犹如瓶等。(同喻)
谓何处有烟,则必有火,(后遍命题)犹如灶房等。(同喻)
法称给为他比量的定义是“宣说三相因”,那么这两个论式只例出论式之后遍相及其成立这一后遍命题的喻,为什么法称只例出后遍命题而省略了宗法命题,因为这一论式根据“声音无常,所作性故”这一合因式而提出的,这一合因式的对对象(敌论者)是一个已知声音是所作,但不知声音是无常,且欲知声音是否无常的人,对这样一个已知“声音是所作”的敌论者,又何须说其宗法命题“声音是所作”呢。这两个为他比量式中的喻“瓶”和“灶房”只是来论证“凡有皆为无常”和“何处有烟,则必有火”这两个周遍命题,没有其它作用,而且,喻也只是为一些还不知无常与实有二者存在相容关系和火与烟存在因果关系的敌论者举出瓶和灶房等喻为后遍和遣遍的所依事,并不是以喻之力证得后遍和遣遍。《释量论》说:“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4]]这是说作为喻是针对不知因与宗所法二者之关系(即具有自性同一关系或因果关系)者而说,若对已知因与宗所法之间具有上述二种关系的智者来说,只说因就可以证得结论,不再举出因与宗所法二者之所依事即喻。对上述颂中之“但说因即足”一句,不少学者解释为只说宗法相即可,不再说后遍相。也就是说当敌论者已知论式之后遍相成立时,立论者只说出论式之宗法相,敌论者同样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因明在法称时期,论式中的喻就不像五支论式那样重要,因为法称在《正理滴论》中专门指出:“正因三相,如前已说,仅此已足,令义显了,是故二喻,初非因外,别能立支。”[[5]]是说因三相已包含了喻支,只要讲明了因即因之三相,就不必再立喻支了。这里是指喻不可单独成为论式的一支,决不是没有喻的意思。贾曹杰在《正理滴论释》中说:“喻是能立因的支分,除因以外,无需说喻,因为讲因之性相即三相,已通达喻义。若无喻,怎知周遍,这里说不是无喻,是说抉择因之性相,此中没有未被包含的东西。”[[6]]说因之三相,就包含有喻。但法称在立为他比量式时,任然保留着喻的地位,如:
若是所作皆为无常,譬如瓶,
声是无常。
法称说过对于不知因法关系的敌论者需要用喻来论证。此论式中依然保留着喻即“瓶”,难道此论式的对象即敌论者一定是一个不知“凡是所作皆为无常”道理的人吗?法称在这里举例说明为他比量式必须要表明因三相,三相中之后二相即后遍和遣遍是一个表示一般原理的全称判断,而这个一般原理是通过经验的个别事实的归纳才能得出。一般来讲,当立论者不知对方已认定宗法和后遍相时,可举上述论式。当立论者已知对方认定论式之宗法和周遍时,若再举此等论式,这便是立论者的过失。贾曹杰大师明确指出:“在辩论时,敌论者对论式之宗法和周遍已经了知且未忘记,但立论者不知此情时,需要立为他比量式。若立论者已知此情再立为他比量式,则成‘已立再立’,是立论者之过。对已知却被忘记但可回忆者,是立为他比量式的主要对象。在不同宗派辩论,或教授学生时,也可用三相之所依事论证。”[[7]]贾曹杰讲得很清楚,为他比量的主要对象是已知论式的宗和周遍相成立,但已忘却,而可回忆者。在一般宗派间的辩论或在讲授论式时,可有以例证“喻”论证周遍,再进行推理。所以,上面所举论式,也只是在讲授论式原理时的一种举例,并非所有论式一定是如此。
四、舍弃喻支的大胆设想
法称在《释量论·为他比量品》中说:“内支分功能,正住于三相,于彼生忆念,正住于彼言。”[[8]]意思是说一个为他比量式的各个支分在论式中的功能,皆正住于(真实地存在于)因三相中,也就是说因之三相包含着所有支分的功能。叙述论式的各支分是为了对它的本义生起忆念,如说“凡是所作皆为无常”,敌论者已知此语所表之义,由于忘却或心中未想此义。当立论者说出此语后,敌论者立刻回忆或思想转入“一切所作的东西都是无常”的思维中。这一思维真实地安住于这一语句中。居米旁·嘉央朗杰嘉措在《释量论释难·善说宝藏》中对《释量论》的这一颂作了如此解释:“虽然本派某些人认为(为他比量式)具有宗、因、喻三支,但喻只是表示周遍(后遍和遣遍)的例证,并没有什么特殊功能,只要有叙述宗法和周遍的二支语句,其它皆无意义。在自己内心产生通达此义的因或支分的功能,正确安住于成立此义的因三相上,于彼生起三相的忆念,唯正确安住于表述彼三相的语言上。”[[9]]居米旁大师的解释,说明为他比量二支论式中的喻并没有什么特殊功能,只有表述因三相之第一相宗法和第二、三相后遍或遣遍的语句就能使敌论者对宗法义和周遍义生起忆念,这样论式中的喻就显得可有可无了。
问题的关键,在未建立论式前敌论者对论式所涉及的宗法义和周遍义是否已有认识,如在立论者未立 “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譬如瓶。声是所作”这一为他比量式前,敌论者是否就已知道凡是所作皆为无常和声是所作的道理,如果不知,就立论者所讲这一语句,敌论者就能明了这一道理吗?显然不能,因为一句话能使别人明白其中之道理,我们只讲“声音无常”,别人也就知道声音无常了,何必又要立论去论证呢。所以为他比量式对象一定是一个已知论式之宗法和周遍成立的人,否则 此论式就是一个无效论式。这一点,克珠杰大师在《因明七论除意暗庄严疏》中明确指出:“总之,为他比量的功能,是使知其三相者生起忆念,绝非不知而使其知之。故而《释量论》说:‘内支分功能,正住于三相,于彼生忆念,正住于彼言。’若非如此,为他比量式若有使不知三相者了知三相的功能,那么,叙述三相的语言就能生起了知三相的认识了。若是这样,那么从叙述立宗的语言就可以生起认定宗义的认识,这样立论比度就变得没有任何意义。”[[10]]既然,法称论师及其后学因明大师都认为为他比量式的功能是使敌论者生起三相忆念,绝对不是不知三相而去认知三相,那么,我们在立为他比量式时在表述后遍命题之后再举喻,其喻究竟有什么作用,如果正如居米旁大师所说为他比量式中之喻没有什么特殊作用,我们又何苦在论式中再列出喻,使论式复杂化。假若我们舍弃为他比量式中之喻,只讲表示宗法相和后遍相的两个命题,同样可以使敌论者对这两个命题生起忆念,如:
凡是所作皆为无常,
声是所作。
这一论式省去了原来的喻“瓶”,只列出后遍命题和宗法命题。由于敌论者早已知道凡是所作皆为无常和声是所作的道理,当我们讲出这些话时,在敌论者心中马上回忆起他早已知道的这些意思。并不是依赖喻来了知这些意思。这样我们舍弃喻,并不妨害论式的推理功能,反而使论式更加简练 更加单纯,推理形式变得与演绎三段论完全一致,从而得出必然性结论。因为舍弃喻后的两个命题就是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从这样的前提推出的结论是一定是正确的。
藏传因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藏族学者已注意到这一特点,所以在藏传因明的自续合因式和应成驳论式中喻支已经完全消失,只保留宗因二支,这样论式不但简练明快,而且会得出必然性结论,这是因明推理形式发展的最新成果。然而,不少学者在研究因明时,只研究陈那的三支论式,而忽视了法称以后的二支论式,也就是只研究因明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推理格式,忽视了因明发展到高峰时期的推理格式,这样很难提高因明研究水平,如果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因明,以科学的态度研究因明,就必须全面了解因明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印度法称因明思想和其它民族的因明研究成果,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因明研究质量,为发扬光大因明学说作出贡献。
[1] 《雪域十明精粹大全》第四卷(因明学)《量理道编》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2] 法称造,王森译,载《因明研究》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8页。
[3] 法称造,法尊法师译,中国佛教协会1981年印,第2页。
[4] 同上。
[5] 法称造,王森译,载《因明研究》,民族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
[6] 贾曹杰著,甘肃民族出版社1995年版,第四98页。
[7] 同上,第59页。
[8] 法称造,法尊法师译,中国佛教协会1981年印,第50页。
[9] 居米旁巴著,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10] 克珠杰著,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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