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生活与日常生活
戒律生活与日常生活
净心长老
净觉佛教研究所第三届国际佛教学术研究会论文
1985年5月15-16日
戒律是释尊为弟子们所制定的生活规范,因此佛教的七众弟子,必须依各自所应守持的戒律过生活。换言之,佛弟子的日常生活,应该就是戒律生活。可是现存的律藏是释尊在二千多年前,应当时印度的生活环境所制定的,这些戒律,是否全部都能适应于现在的社会环境,这是值得研究的。因此,‘在把握释尊戒律精神的原则之下,使戒律现代化,以便能做为现在佛弟子的生活规范’是召开这次佛教学术研究会议的目的。
从日本和中华民国佛教徒的戒律生活来说,日本的宗派佛教,似乎是各宗派传受不同的戒律,以之做为生活的规范。虽是僧伽,也没有依著四分律或五分律传受具足戒。可是,在中华民国自从唐道宣律师创立南山律宗,以四分律为所依之律藏以来,比丘传受二百五十条之比丘具足戒,比丘尼传受三百四十八条之比丘尼具足戒。在此以前,传授沙弥(尼)十戒;传授具足戒之后,传授菩萨的十重四十八轻戒。沙弥(尼)戒与具足戒、菩萨戒,在时间上分开传授,把它合起来叫做三坛大戒。
中华民国的僧尼都是受过三坛大戒的,因此,对于沙弥(尼)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比丘尼三百四十八之具足戒,乃至菩萨十重四十八轻的戒条,都必须守持。但实际检讨起来,僧尼要将三坛所受的戒律,完全清净守持,却是很困难的。例如沙弥之第十戒规定出家人不能持有金钱。对于这条戒,纵然是泰国戒律主义的小乘僧伽,也只有法宗派的僧伽守持,大宗派的僧伽,就没有遵守这条戒律。身为大乘佛教的中华民国僧尼,遵守这条不捉持金银宝物戒者,可能更稀有了。沙弥十戒,尚且没有办法完全守持,对于比丘二百五十戒或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等,当然更难完全守持了。可是在中华民国,传戒会的现况是将三坛大戒所应传的戒条,完完全全的传授。我在传戒会中,担当开堂和尚,认为这是矛盾的,这种作法,有修改的必要。
当然不能说其他的传戒师们,没有发觉到上面所说的问题,可是他们为什么对于这戒律问题,不敢公开提出检讨,修订为适合于现代环境的戒律呢?这也许是据于下述的原因:据五分律卷第三十载:阿难对迦叶说:“我亲从佛闻:吾般泥洹后,若欲除小小戒,听除。”迦叶即问:“汝欲以何为小小戒?”阿难答云:因为没有请教佛,所以不知道。迦叶就说:“若我等不知小小戒相,而妄除者,诸外道辈当作是语:沙门释子,其法如烟,师生之时,所制皆行,般尼洹后,不肯复学。”于是迦叶宣布说:“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因为我国的传戒师们,固守迦叶所宣布“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已制,不得有违。如佛所教,应谨学之。”的教条,所以对于戒律的传授,不但依著律藏的规定而固定化,如果提倡戒律的修订的话,还会被认为是犯戒者,而遭受严厉的攻击。
可是查阅律藏,据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八载,将别众食、处处食、女人同座,未受具戒人过三宿,截生草等波逸提法,列为小小戒(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又佛陀多罗多造之律二十二明了论,解释说:“佛世尊立戒有三品;一小戒、二随小戒、三非小戒。小戒者僧伽胝施沙等;随小戒者,是彼不具分罪;非小戒者,四波罗夷。”(大正二四、六六七中、下)。依据上述,可以知道甚么是小小戒。又道宣律师撰述之四分律行事钞卷上去:“虽我所制,于余方不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于余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此如来在世教也。”这是随著地方的风俗习惯或气候等,将佛所制的戒法,加以适宜斟酌的随方毗尼。释尊的戒律是随犯而制(善见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九上)听除小小戒,允许制定随应方处之毗尼。因此我认为,除了根本大戒外,适应时代而再修订小小戒律,是不违犯释尊的戒律精神的。
我所说的修订戒律,并不是妄自违背释尊的戒虑精神而废除戒律,乃是依据释尊的戒律精神,修订适应时代的戒条。释尊的教化,是以使众生成佛的目的。做为释尊的弟子,要修行成佛道,在消极方面,须规律自己的身口意,断除诸恶,在积极方面,须行诸善,教化众生,使众生得到佛法的利益。也就是说佛弟子修行的纲要是断恶修善,度众生。所以释尊为弟子所制定的生活规范,不出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的三聚净戒。换一句话说:三聚净戒是释尊制律的基本精神,也是所有律藏的纲目。因此,基于三聚净戒的精神,再修订适应于现在时代环境更理想的戒律,应该是不会错的。
三聚净戒广泛的散说在诸经论,而其内容详述于菩萨地持经卷四(大正三0、九一0)。三聚净戒的第一摄律仪戒,是断一切恶。所谓恶,是自己的言行,带给他人的麻烦,给与他人损害,使人陷于痛苦的深渊;不能加害他人,是摄律仪戒的前提。依据这道理,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或维护国民健康所制定的一切法令,乃至于生活上所应履行的所有礼仪规矩等,都要看摄律仪戒而遵行。三聚净戒的第二摄善法戒,是要为世间上的人行善;所有福利事业都属之。从摄善法戒的立场来说,必须将所有的公益慈善事业,当作戒行,应该积极进行。三聚净戒的第三摄众生戒,是要化导世人进入佛道,因此,须将一切教化事业,当作戒行,并应积极的努力弘扬佛法。
做为佛教徒的我们,在消极方面,对于加害他人的罪恶须回避,须遵守社会的秩序;在积极方面,须为人服务,须将世人导入佛道。日常生活须以这三聚净戒为规范,所以日常生活就是戒律生活。反过来说,戒律生活也就是日常生活。我常常强调必须将戒律应用于日常生活中,才能算是真正守戒的修行者。
与现在的生活环境比较起来,释尊时代的生活环境虽然很单纯,其生活方式也很简单,可是释尊却注意到所有日常生活的细节,而制定比丘二五0、比丘尼三四八这么多的戒条。因此,我们如果为了适应现在多样化复杂的生活环境,依据三聚净戒的精神,修订戒律的话,其戒条必然会比释尊所定的具足戒,增加好几倍。因此,戒律的修订,是要使其合理化,而不是要使其简单化。可是,只要能够充分了解三聚净戒的意义,以之作为日常生活准则的话,还是可以清净守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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