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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5日
来源:不详   作者:卫绒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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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来源:西藏大学学报  作者:卫绒娥① 杜莉梅②

  摘 要: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共时性,使得传统法律文化无时无刻不对现代社会产生着影响。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在西藏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对西藏构筑现代法治社会有着什么重要的影响?文章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入手,研究西藏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双重影响,探讨西藏传统文化适应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以期为西藏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西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藏建设现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是构筑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历史上西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孕育着西藏的法律文化,本质上属于传统法律文化范畴。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在整体上无法创生现代法治,许多方面甚至成为现代法治的反向力量。要实现西藏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阻滞因素,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使传统法律文化为西藏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任何形态的文化,首先是民族性的文化,它是适应民族生存的特点而形成的,是在民族身上体现出来的民族化的精神依托和力量,它往往凝聚着民族特有的国民性格和社会心理意识,同时又通过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体生命的存在得以凸现,并时时刻刻影响人、改造人。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西藏藏民族特有的,以藏传佛教思想文化为基线的,涵括其他各种不同法律思想文化内容的有机的构成体。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这些内容不同程度地渗透、影响着民族心理素质、风俗习惯乃至人们的思维、行为、生活方式等。从而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每个民族都有构成本民族精神凝聚力的文化传统。此文化传统是多层面构成的系统,在文化系统运行过程中,逐渐形成与此系统相契合的价值判断关系。价值判断系统往往对整个文化系统的发展轨迹和方向起着调控、制约的作用。价值判断的这种调控制约性,称之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性。西藏封闭的地理位置、落后的生产方式和人们对藏传佛教的虔诚信仰,使得西藏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自身的价值取向性,从而形成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独有的特征:

  (一)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宗教性

  以宗教思想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宗教的教义、教规贯穿在法律条文中,这是西藏阶级社会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吐蕃时期,随着佛教的传入,佛教庞大而多彩的体系已如潮水般荡涤着藏人的意识形态领域。统治者们开始以佛教为指导思想来制定自己的法律,尤其是佛教戒律,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律内容而加以吸收,并贯穿于传统的制度法、习惯法、习俗法的始终。如吐蕃时期在制定法律时对佛教十善律的吸收,就是把佛教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贯穿在当时法律始终的具体体现。《吐蕃王统世系明鉴》中说:松赞干布时,从东方汉地、木雅输入工艺、历算从南方印度翻译佛经,从西方索波、尼泊尔获取饮食珍宝,从北方胡人和回纥地方引进法律及职事制度,并仿效佛教的“十善法”制定吐蕃法律。“立十善之法,对善者予以奖励,对恶人加以惩处,对豪强大族用法律压抑,对贫弱者设法扶助。……又令臣民皈依三宝,恭敬信奉,报父母恩,孝敬侍奉。学习经典文字,明白其中的道理。相信业、因果,戒绝恶行。……是非难以判断时,请地方神抵护法作证,立誓赌咒。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学玛那地方制定了吐蕃法律二十部。”文中所说的十善法就是指佛教的不杀、不盗、不淫、不嫉妒、不仇恨、不愚痴、不慌话、不巧辨、不挑拨、不恶骂等十善律。依据此十善律,制定了法律条文二十条。并颁布执行。在二十条中提到的“要虔诚皈依三宝”、“要学习佛法及文字,了解其义理”、“要信因果,戒绝恶行”都是佛教思想最为深刻的印迹。在此后历代王朝制定的如《十六法》等法律和传统的习惯法以及民间习俗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深刻的佛教思想。可见,佛教思想贯穿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始终,甚至,至今在许多人的思想意识深处还有一定的影响。这种浓重的宗教色彩是西藏传统法律区别于内地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的典型特征。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藏传佛教在西藏的统治地位以及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使得宗教戒律成为西藏传统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藏传佛教的许多观念、好恶和戒规都渗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其浓厚的宗教信仰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具有浓厚宗教色彩内容的传统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维护宗教特权,保护宗教礼仪,严厉处罚侵犯宗教礼仪的行为。如《十六法》的重罪肉刑律规定,偷盗喇嘛财物的。处以肉刑;盗窃三宝者赔偿八十倍。二是将宗教戒律戒规视为神圣,凡触犯宗教戒律戒规的要予以严惩。佛教称弑父、弑母、杀阿罗汉、破僧、恶意出佛身血为五无间罪,教义认为,犯有其中之一者,无疑要遭受严重的因果报应,坠入无间地狱(所以称为无间罪),对犯有无间罪的要处以挖眼、抽筋等酷刑,直至处死。三是把宗教仪式作为法律诉讼手段,尤其是把天断作为审判的手段。神判与天罚是宗教的产物,而在旧西藏的法律中则把它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从而成为统治阶级利用宗教迷信思想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精神枷锁。也使得审判就有了因神秘而产生的威慑力。如杀人命价律规定,故意杀人者除要命价赔偿外,还需要给死者家属支付一定的诵经超度费,以帮助其实现宗教礼俗和仪式。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性

  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和汉族地区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是,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强调人的独立自主和进取精神。汉族地区的儒家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中强调以伦理道德为中心的道德观念系统,在法律上也足以得到体现。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则更突出强调宗教道德性,其突出的表现特征是:凡是符合宗教的就视为是道德的。在这种价值观念的涵摄下人们对一切事实的判断活动都被纳入宗教道德规范模式中,人们复杂的思想、行为活动都必须符合宗教道德标准,并由此作出是非善恶、真假美丑等道德性判断。于是,无论客观事物、认识主体、还是社会现象、历史事实;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艺术的、道德的、观念的……,统统打上了宗教道德的印记。用宗教道德的原则可以包容一切,解释一切,成为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灵丹妙药”。如:吐蕃时期的法律中,大多都是宗教道德的反映。吐蕃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根据佛教的十善法制定的法律条文二十条,而这个法律实际上就是藏传佛教对教徒的道德要求,但统治阶级却要求人们一律遵守。吐蕃王朝以后的历代地方政府,也大都把宗教道德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有些甚至直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同时,在西藏传统的习惯法和习俗中所提倡的慈悲忍让、乐善好施、安分诚实、利人利世、诸恶莫做、诸善奉行等法律要求,其实本身是一种宗教道德。甚至有些地方把民俗和道德习惯也纳入部落习惯法中。如:俗人不能坐在僧人的上位,牧民不能坐在头人的上位,妇女不能坐在男子的上位。在举行盛大的宴席或逢年过节请客时,按个人社会地位排列座次,入席和离席,依照不同等级,按秩序先后行动,不得随意违背顺序;不在神山挖药材和打猎放枪;用作祭扫的牲畜,不出卖、不宰杀;不吃奇蹄类、爪类和鳞类的动物肉等有关习俗和道德规范都作为习惯法和习俗规定不得违背。当然,不可否认,这种宗教道德的法律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调解人们之间的关系、保护西藏的生态环境,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西藏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共时性,使得传统法律文化无时无刻不对现代社会产生着影响。因为人作为有限的存在,是处于传统文化之中的,不管它是否了解这种传统文化,也不管它是赞成还是反对,他都不可能完全超越传统文化的观念意识,我们只能在传统文化中不断探索。不管意识与否,传统文化总是影响着我们,始终是我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传统法律文化还是使社会的各个部分、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保持紧密联系和统一性的东西,是社会发展的基因。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它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一个历史时期,而更是人们的一种态度。正如福柯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谈及对现代化作时代性的理解时曾经指出:我们不应该将现代化仅仅看作一个处于前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一个时代,而更应该将其看作一种态度,而这种态度不是谁都有的,也不仅仅局限在某一个特定的时代,这是从个人对生存活动的态度来说的。因此如何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的作用问题,也是一个态度问题。传统法律文化不仅是具体可以表现出来,构成物质形态的文化的“表层次文化”即制度文化,而且还根植于人的思想观念、积淀于人的心理结构,并时时影响约束人的思想行为的“深层次文化”,即法律意识。在现代社会,所谓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更多的是指法律意识、观念形态的冲突,是传统心理与现代心理承受力之间的冲突,是人们对待传统法律文化态度上的冲突,而不是指物质层面上的制度文化的冲突。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已经被废除。但人们的法律意识却没有同制度文化一样被革掉,在人们的思想深处,还有很深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烙印,尽管有些法律意识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已经不被人们认同,而且对社会发展有一定阻碍作用,但这种影响和作用仍然存在,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当代中国开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社会现实与西藏古代社会用法律来治民尤其是用佛教教义、教规来践踏人权的工具主义观念显然是水火不相容的。如在旧西藏的立法中,对人的处罚是十分残酷的,对杀人的处罚只注重经济赔偿,严重地侵犯了人权。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很多受害人,并不是要求法律对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处罚,而是要求赔“命价”即可,既不考虑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考虑受害者的人权保护问题。

  其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这势必与西藏古代专制社会产生的重视宗教道德教化的法律文化发生激烈的冲突。在西藏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习惯法中都注重用宗教的形式解决矛盾和冲突,轻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如在《十六法》中规定的“狡诳洗心律”就是一条关于古老、神秘的审判方式——“天断”的法律。按照本条的内容,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而当事人双方又比较狡猾,一时难以辨别真伪和是非的案件,采取“天断”的方法进行审判。所谓天断,就是在神前发誓,并通过某种仪式,让天意来判明是非。天断是反科学的,他之所以能在旧西藏盛行,除了生产力水平低下,文明程度落后,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有限外,更主要的是宗教对法律的深刻影响。人们借助宗教的力量来进行审判,并被看作是神圣的。这在旧西藏的历史上延续了很长时间,对旧西藏法律进程一直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种违反民主、科学的非法治的做法,不仅体现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也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习惯和习俗中。如习惯法和习俗中对杀人的命价赔偿的规定,对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认可,以及在习俗中对民间纠纷的调节通过寺庙或喇嘛约定成俗的规定。不仅影响着旧西藏的法律,而且有些至今也对现行法律的进程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现在还有许多公民的民主意识淡漠,婚姻上平等意识不强,至今还存在一夫多委的现象。还有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私下解决或请喇嘛出面解决,以致埋伏下报复仇杀,导致社会存在不安定的隐患。

  第三,当代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又与西藏古代社会“轻利”的法律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尤其是佛教的宗教道德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十分突出。道德是以人类社会生活过程为反映对象,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是切合于认可共同的本质利益并维护这种利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保证这种需要得以满足,让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创造才能和一切善良意原得以发挥,使人们一切罪恶的动机和惰性势力归于湮灭的协调、约束性力量”。①“佛教道德观念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追求超道德的境界。佛教的根本宗旨是深感人生痛苦,世间的忧患,而以超越现实的解脱涅磐为最高理想境界”②。在西藏,佛教伦理道德作为西藏传统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不仅充当了人们价值观念的基础和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而且也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准则。因此,佛教的伦理道德追求逃避现实、淡视现实、放弃对现实利益的追求,把享受幸福的希望寄托在来世,追求涅磐境界;压抑自己的主体意识,缺乏进取心和创造精神,轻视利益的观念等都是与市场经济是不相符的,这种观念的影响至今存在。如在当代社会中许多人仍然存在的轻商的观念,个人的生产活动须事先征求喇嘛的意见等行为,对发展生产,掌握科技、推动社会进步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

  最后,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冲突突出地表现在司法方面。自古以来,西藏人民笃信宗教,佛教对藏民族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风俗习惯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佛教的教义、教规是旧西藏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过去藏区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长久以来在藏区的一些地方人们习惯于用佛教的观念与情感来判断是非曲直与善恶美丑,佛教及其思想、文化与习俗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其道德准则,很难在司法的层面上彻底替代根植于人民心中的宗教思想。民主改革后,虽然我们在藏区推行了国家的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并进行大力宣传,但藏传佛教影响仍不可低估。在一些群众的心目中,佛教教义、教规的效力高于国家的法律,活佛僧侣的地位高于司法人员,佛教说教的作用大于法院的判决裁定。每当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比较大的伤害的时候,人们宁愿请宗教人员出面调解而不愿诉诸法律。宗教干预法律的现象比较突出地表现在杀人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杀人罪属于重罪,根据情节多被判重刑甚至死刑。但在佛教思想的影响下,总认为人的灵魂是不灭的,生死是可以轮回的,所以一些杀人案件的受害者,并不要求或并不关心杀人者是否判处死刑,而他们更看重的是按照以前的法律传统是否赔偿“命价”以及命价的多少。因此,每当我们的司法机关在这些地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杀人、伤害案件中的被告人处以重刑的时候,时常得不到当地群众的理解,甚至还会引起抵触情绪。这就给宗教干预司法的现象提供了机会。在一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将杀人案件中的被告判处死刑后,受害人家属以及当地群众并不认为案件已经了结,因而还要继续向被告人家属追索。至此,矛盾得不到解决,法院的判决也无力阻止这种做法,从而形成新的社会矛盾和治安隐患。又如,以强奸为主要内容的性犯罪被我国法律规定为严重犯罪,但在藏区的一些地方,由于人们现代法律观念的淡漠和歧视妇女的潜意识存在,使人们对非法性行为多采取宽容、忍让和默许的态度。因此,往往这种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谴责,反而被害人往往受到歧视、嘲讽和指责。旧的习惯法造成大量的重婚现象的实际存在,是其对现行法律的又一个严重挑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任何重婚行为都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历史原因,直到目前,藏区的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边远的牧区,还残留着或变相的存在着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在继续发展。这种与现代文明相抵触、直接违背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对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都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给我们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藏族地区往往难以严格执行。

  西藏是一个大多数群众都信教的民族地区,宗教因素以及由此基础上建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对中国法律现代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和渗透力是不可低估的。传统的重视宗教教规、教义导致的轻法思想,与现代社会法治思想形成鲜明的对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经成为历史。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层影响,再加上经济、政治制度的原因,特别是宗教的原因,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法律还没有完全成为调节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效力、权威、尊严还没有在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树立起来。一些非法律的传统文化如道德风俗、习惯甚至远古遗风常常不时地替代和行使着法律的功能。因此,在认清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人类前进的阻碍作用,剔除糟粕的同时吸取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许多优秀的成分对调节当代人们之间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西藏传统的制度、习惯和习俗中都显现了西藏人民的优秀、独特的军事思想。在西藏历史上,藏民族靠武力征服而雄踞青藏高原。长年的争战,频繁的厮杀,使他们积累了许多的战争经验,创造了许多优秀的战法,而将这些成功的经验与战法升华到理论的高度,作为一种军事思想而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在西藏的军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公元1618年藏巴汗时期制定的《十六法》中“英雄猛虎律”、“懦夫狐狸律”等军事理论和作战方法载入法典,是《十六法》的独创,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而且这种军事思想以及崇尚武力和崇拜英雄的道德观念同当代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学习英雄等道德要求是相一致的。

  其次,在西藏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特别重视经济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民事法律规范,减少了刑事案件,有利于调节社会矛盾。在西藏传统的成文法以及习惯法和传统的习俗中,都有从刑事案件到一般的民事案件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解决的规定。如,盗窃追赔律、亲属离异律等法律的规定,一方面使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价值高。另一方面减少了刑事司法部门的工作,又使矛盾得到及时的调解,容易缓解社会矛盾,有些做法同样值得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借鉴。

  第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比较注重对执法者的管理。《十六法》中对“私人所欠公债,宗本不得私自前往索要。法庭上不可感情用事,亦不可有亲疏远近之分”等规定,是对官吏进行有效管理和要求官吏奉公守法的法律。这对于我们今天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对我们惩治党内贪污腐败分子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四,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也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关系的法律、习惯和习俗。如《十六法》的“半夜前后律”、“亲属离异律”的规定,调解了在劳动中生产者之间因借用劳动生产工具发生意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一些其他民间如欺诈、毁坏他人庄稼、财务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亲瞩离异律”则不仅调整了婚姻的成立和终止,而且对婚姻解除后子女的抚养,以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在当时调解了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而且对当代调整西藏社会人们之间的婚姻和家庭关系都有一定的价值。

  第五,在西藏传统的法律、习惯法和习俗中所提倡的慈悲忍让、乐善好施、安分诚实、利人利世、拔苦与乐、诸恶莫做、诸善奉行,其立足点,“既在为信教者修持析福、提升道德,更有利乐有情、安定社会、庄严国土的社会功能”。③同时,发扬藏传佛教依靠佛教道德教育的作用配合法制教育,净化人心,陶冶情操,提升道德精神,制止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等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是相协调的。

  三、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形成,社会结构产生着巨大变化,一个动态的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维系热切呼唤着法治。因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观念、心理态度等深层次文化的改革与发展则成为必然。任何一种新的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传统才能够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旧的文化过程中创造新的文化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人们对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新的适应当代社会要求的法律思想、观念、心理态度等,则成为西藏传统法律文化是否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志。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要现代化,就要对西藏传统文化中的制约因素进行改革,从而使西藏传统文化具有生命力。总体来说,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即一为思想观念,二为法律制度。

  (一)思想观念方面:

  要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更替与重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西藏的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一些过去一直存在的违法现象并没有得到改观,这些都与西藏公民的守法意识有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遭到粗暴的贱踏,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动荡和不安,国家的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在西藏,通过宣传教育的多种方式,使老百姓改变对过去传统法律观念的依赖,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风气,这是保障西藏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前提。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老百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这样,法律才能发挥作用。

  要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当代西藏公民的用法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有时仍羞于言利。遇到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这些都引发了当代西藏公民用法意识的淡漠。“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因此,要通过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

  强化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一堆废纸”。西藏公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加上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对法制教育的不够重视,造成公民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在这样的法律文化氛围当中,要想实现现代化进而建立法制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形式多样的学校法制教育和案件教育,增强公民懂法、用法及守法观念和权利意识,唤起公民对自由、平等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才能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建立法治社会的这一根本目标。

  (二)法律制度方面:

  建设法治国家,制度建设是关键,是根本,是巩因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没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不仅难以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还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的创新。因此,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就必须完备和完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

  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在古代社会,制定法律者是君主个人,而且反映的是少数剥削阶级的利益。尤其在旧西藏,法律的制定者不仅是少数政治上的统治者,同时也是宗教领域的上层,把宗教和政治结合在一起,把宗教戒律尊崇为法律,形成了政教合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推进,人民成了真正的立法者。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律文化,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制定适合西藏民族特点和实际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根本前提。

  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西藏的古代社会,虽然有司法制度,但由于统治者的个人专断和宗教的干预,使得司法制度很不完善。人们对待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用宗教的方式解决,因此对法律缺乏信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极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淡漠、厌恶、规避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法律的依赖,而缺乏对现行法律的信仰。因此,通过公平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树立法律信仰,尤为关键。

  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在西藏的传统法律中就有对管理者的监督制度,曾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很不完善,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当代社会,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律监督制度显得日益突出,我国法律监督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就是人民主权。我国法律监督的价值就是在这个本质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依法治理国家就更需要监督。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要保证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严格依法进行,保证法律在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活动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就必须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检查督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同一切违反法律的现象作斗争。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西藏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执法犯法、执法不公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但是同时也应看到,依法治国的推进,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的认识。人民群众对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现象会越来越难以忍受,要求遏制司法腐败、减少司法不公的呼声也会越来越强烈。尤其是针对西藏的民族特点和西藏的实际进行公正司法也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健全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不仅在建设法治国家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在法治国家建成之后,依然是须臾不可舍弃的。特别在西藏进行跨越式发展中更需要法律监督来保障西藏社会发展的正确航向。

  西藏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西藏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引导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剔除其消极的影响,尽快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从而为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注释

  ①候宝华:道德的民族性与民族道德的特性[A].西藏民族学院学报[E].1988年第1—2期合刊.第35—36页.

  ②方立天:中国佛教与传统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8页.

  ③苏铭:世纪佛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1页.

  参考文献:

  [1]丹珠昂奔.藏族文化发展史[M].甘肃教育出版社出版.2001年4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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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卓新平.宗教理解[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

  [6]张映勤.佛学文化通鉴[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2000年5月第2版.

  [7]侯宝华:道德的民族性与民族道德的特性[A].西藏民族学院学报[E].1988年第1-2期合刊.第35-36页.

  [8]方立天:中国佛教与传统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8页.

  [9]徐荪铭:世纪佛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71页.

  收稿日期:2005-03-07

  作者简介:卫绒娥(1964-),女,汉族,山西人,法学硕士,西藏大学公共教学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基金号:04BFX016 卫绒娥① 杜莉梅②(①西藏大学公共教学部 ②西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西藏,拉萨,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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