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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无我”哲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上)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4日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   作者:梁劲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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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佛教的哲学理论博大精深,其部分思辨性的论证是通过对灵魂(我)有无的主题展开的。围绕着生命轮回的问题,古代印度宗教首先提出了“梵我同一”等思想,佛教不同意这些思想,提出了“五蕴缘起”的理论,论证人的灵魂(我)不具有实在性,强调其“无”的一面。随着问题的深入,佛教进一步阐述灵魂的“我”是“有”与“无”的统一,提出“中道”及“二谛”说。最后由大乘唯识宗通过对“识”的论述,侧重于“有”的一面,完成了“无我”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梵我同一”论

  古印度宗教认为生命是永恒、普遍而且是痛苦的,生命不以个体的出生为开始,也不以个体的死亡而结束,个体生命只是无穷无尽整体生命系列过程之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生命展开的具体细节是由前一次生命的行为决定的,由此推理,无穷的生命就必定具有主体即灵魂(我),它是永远实在并且相续不断的。古印度宗教认为,整体的生命系列是具有普遍性的,人类、动物和低级的神(阿修罗)的灵魂(我)都在这个生命系列中流转而且世世相续不断;一个具体生命在现实中善的行为形成业报,可以使其在下世进入天堂,其罪恶的行为则会使其在下世堕入地狱或成为牲畜。生命在现世中有什么行为,来世便会有什么报应。一个生命到了终结的时候,肉体消灭了,报应是通过灵魂(我)的流转得以实现的。古代印度宗教还认为生命或灵魂(我)在现实中是痛苦的,作为宗教信仰宗旨就是脱离生死轮回的过程,从无穷生命系列的因果报应环节中得到解脱。

  古代印度宗教的“梵我同一”论对于灵魂(我)有两个基本的看法:一是认为人的灵魂(我)与梵天(天神)一体,在整体的梵天中形成了具体灵魂(我)的不同形式,“梵天”与“我”同源,构成了整个生命世界。“大我”(梵)与“小我”(灵魂)的关系如同空间与瓦罐的关系一样,瓦罐破了,其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成为一体,因此“小我”与“大我”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当最后亲证“梵我同一”的境界时便实现了真正的解脱;二是认为整个现象世界都是虚幻的,灵魂(我)之痛苦是因为处于幻象之中,一旦领悟生命与虚幻现象世界的实质之后,生死轮回就会消失终止,从而获得真正的快乐。

  在“梵我同一”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对灵魂(我)的不同理解,形成了古代印度宗教各家派别的不同理论。

  正命论,又被称为生活派、定命论。汉译佛经中也称为“邪命外道”,据说是由末伽黎·俱舍罗(Mokkhali·Gosola卒于前488年)所创立。这一派认为灵魂(我)的轮回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灵魂历经一切必然的生活之后,最终就会自动进入安宁的状态,但是这个过程需要经历3000千亿亿乘以恒河沙数的年月,以及所谓840万个大劫。正命论认为到了最终时候,所有的生命无论智愚都会得到解脱,如同抛掷丝球一样,缕尽丝完,丝球不复存在了,也不会继续滚动了,在此以前用任何修行方式追求解脱都是无意义的。

  顺世派的富楼那(Purana,卒于前503年)提出了与正命论相反的观点,这派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由其本性的自发作用而存在的,因此没有灵魂,更没有所谓的道德因果报应或者轮回转世。

  耆那教在汉文佛经中被称为“尼乾外道”或“露形外道”等,梵文Jaina“耆那”的意思是“胜利者”或“完成修行的人”。耆那教自称是一个古老久远的宗教,但其真正的奠基者是被称为24祖的筏驮摩那(Vardhamana),在汉文佛经中称为尼乾陀?若提子(Nigantha Nataputta)。耆那教认为整个世界是由“命”(灵魂)与“非命”(非灵魂)组成的,“命”(灵魂)有两种:一种受物质的束缚,另一种不受物质束缚,即已经获得解脱的灵魂。受物质束缚的“命”(灵魂)又分为动的和不动的两类:动的灵魂有六种,为人、兽、蜂、蚁、虫、植物,根据感觉器官、能力的多少而排列;不动的灵魂存在于地、水、火、风四大元素构成的物体之中。非灵魂亦有两类:有形的物质和无形的物质,有形的物质由“极微”(或称原子)和“极微复合体”构成,是永恒的不可分割的实体。

  耆那教关于灵魂的理论可以归结为“七谛”说:命、非命、漏入、系缚、制御、寂静、解脱。除了前面介绍过的“命”与“非命”灵魂说外,耆那教还肯定了“业”的思想,但是又认为“业”是一种特殊的、细微不可见的物质,名为“细身”,它可依附于人的灵魂,这种依附作用称为“漏入”,成为解脱的障碍即“系缚”。耆那教认为,“业”决定了灵魂的因果报应的关系,为了摆脱“业”的因果报应,主张过严格的道德生活,并且要进行自我折磨的苦行即“制御”,增加自己的痛苦来抵消过去罪恶所造下的业果,从而达到“寂静”,最后使灵魂终止轮回而获得“解脱”。

  古代印度宗教的这些观点,深刻地影响了佛教的“无我”哲学理论。

  二、“五蕴缘起”论

  在古代印度宗教的灵魂理论中,“我”就是生命、灵魂,“灵魂”(我)是某种具有完全自由意志的、不可毁灭的实体。佛教与古代印度宗教不同,他们之间最大的差异就体现在灵魂(我)的观点上。佛教不承认灵魂的存在,至少是不承认某种实体性的、自由意志的灵魂的存在。佛教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没有独立的、实在的自体,没有“我”(灵魂)主宰的存在。原始佛教的《相应部经典》论述了这种“无我”的思想:“无常是苦,是苦者皆无我”,“此形非自作,亦非他作,乃由因缘而生,因缘灭则灭”。

  佛教肯定了业报因果轮回,但不承认是“我”(灵魂)经历着轮回报应,“我”不是实体。那么一般人认为的“我”到底是什么呢?佛教认为是“五蕴”,“蕴”就是积聚或集合,“五蕴”就是色、受、想、行、识的积聚和集合后形成的状态和性质,这些状态的集合构成了现实中的“我”,这个集合散失了,“我”也就消亡了,不复存在了。就五蕴中具体、个别的色、受、想、行、识任何一蕴来说,都不能说是“我”,此身(色)非我,感觉和感受(受)非我,知觉(想)不是我,行为(行)与意识(识)也不是我。佛教以房子为例,说明房子不是由“房子的主体”构成的,而是砖、瓦、木、石等各种要素的集合体,单独的砖不是“房子”,瓦也不是,但房子离不开砖、瓦、木、石,房子的形成是各种条件要素的集合(缘)。因此,人实际上是不能支配自己的,反过来是受五蕴支配的,没有常住不变的“我”,这就是佛教“无我”论的基本内容。佛教认为轮回是存在的,但是没有轮回的主体,佛经中说:“唯有苦存在,并无受苦人;无有作业者,只有业可寻;有涅?存在,但无涅?人;道路虽存在,而无人旅行。”(《清净道论》第16章)

   佛教所肯定的轮回说,并非指存在着一个固定的、不死的灵魂不断地从一个肉体迁移到另一个肉体。佛教认为在整个世界中除了“业”和“缘”之外,一无所有。“业”按字面上的意思可解释为行为和动作,“业”可以产生一种力量,被称为“业力”,指一个人行为(“业”)的善恶对未来所产生的影响。每个人目前的性格、处境和命运都是今生或前世“业力”的结果,而现在的行为又是以后生活中展开的种种现象的原因,这就是“缘起”。佛教认为“业力”、“因果”、“缘起”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由一个固定的“我”或“本质”决定的。

  佛经记载说,有一名比丘询问释迦牟尼:痛苦和不幸是自己造成的?还是他人造成的?或是自己和他人共同造成的?抑或既非自己也非他人造成的?释迦牟尼认为这四个问题本身都不正确。按照佛教的理论,人以及人的身体本身既不是自己的,也不是别人的,而是种种原因、条件(“因缘”)集合的结果。佛教认为讨论“灵魂是否存在”、“灵魂与肉体的关系”、“人死后灵魂是否存在”等问题时,就是在逻辑上已经假定了前提,假定存在着某种一成不变的东西并且作为前提,但是这个假设前提本身是不成立的,所以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佛教进一步进行了论证:假如存在着永恒的、不朽的灵魂,那么这个灵魂是处于什么状态呢?是乐,是苦,还是非苦非乐;譬如有人说他的灵魂处于快乐状态,而快乐状态消失了,他就不得不承认他的灵魂也没有了。佛教由此推理说,此身非我,如果此身是我,我就应当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存在,那么我就不应当受到疾病、情感的支配;然而我支配不了自己,所以“我”是不存在的。佛教这个观点与笛卡尔(1596-1650年)的命题“我思故我在”非常相似。笛卡尔认为人只有在“思”的感觉、知觉、意识和记忆等经验中才能确定“我”的存在,佛教则认为人“思”时所依赖的感觉、知觉、意识和记忆等经验都是由于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没有了感觉、知觉和意识等的集合,那么“我”也就不存在了;笛卡尔论证方式是以感觉经验的“我思”来证明“我”存在,佛教的论证方式则是否定了感觉经验的“我思”来证明“我”不存在。

  佛教“无我”的哲学思想的“我”是广义的,不仅仅生命的“自我”不存在,世界上一切事物也都不具有“主体”。佛教的“无我”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类:一类是人无我(人空),认为人是由五蕴的虚幻结合而成,在主观世界中不存在主体,没有永恒自在的“我”(灵魂)。另一类是法无我(法空),认为一切法都是由种种因缘和合而生,不断变迁,没有永恒的主宰者,即认为客观世界中所有的物体都没有本质。佛教“无我”说彻底否定了古代印度宗教中关于具有实体的、不变灵魂的理论,强调了在宇宙万物中没有任何单纯的、自我存在的、自我决定的永恒事物,即所谓“诸法无我”;万物都是变化不定的,而是种种要素的集合体,是种种要素在刹那(时间)依缘(条件)而生灭的,即所谓“诸行无常”;最终的正确目标只能是从轮回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即所谓“涅?寂静”。因此,佛教为了区分与古代印度宗教的根本不同,便特别强调了“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寂静”三个基本命题,被称为“三法印”,表明“无我”哲学思想的实质,以及根本的、不可违背的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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