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佛教政策析论
明代佛教政策析论
任宜敏
内容提要 空前专制的朱明王朝,对待汉传佛教的策略,可谓尊崇与统制并举。然尊崇的根本目的,实在于希冀佛教为皇图永固服务。故其所创之僧官体系,控制严密、政治色彩极其浓厚;对佛门教团的严厉整顿以及所颁《周知板册》、《寺院名册》、《申明佛教榜册》、《榜示僧教条例》等,规定之琐细、人身控制程度之严酷,不仅为历代所未见,而且比之为控制全国民户所制定并推行的“黄册”和“里甲制度”,亦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对待藏传佛教,一方面废除旷世无匹之帝师制,取消番僧种种特权,另一方面从保障国家统一的角度考量,又多沿前朝旧贯,加意安抚,可谓相当优礼。
关键词 明代佛教政策 治尚严峻 整顿 尊崇
〔中图分类号〕B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4-0052-08
洪武九年(1376年)以前,朱明王朝在政制上基本沿袭元代故制。洪武九年,朱元璋一举创设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增设云南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元年减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增设贵州承宣布政使司)以取代前朝行省制,开始推行其强化皇权的军政体制改革。洪武十三年(1380年),又籍查办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之契机,彻底废除自秦汉以来历代相沿的丞相制,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六部尚书直接秉承皇帝旨意办理本部事务,又罢御史台;分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经过这一系列深思熟虑的“改革”,朱元璋于皇权之巅更上一层,成为泱泱中华有史以来权力最大、名实相符之独裁者。
对于在中国社会信众广泛,影响深远的佛教,朱明王朝则采取了对汉传佛教与藏传佛教各有特色的控制策略,尊崇与控制并举,以此巩固皇权。以下对明代佛教举其大端如下:
1、创设控制严密的僧官制度
与空前强化的皇权专制相适应,朱元璋创置的僧官制度,其体系之齐整、品式之完备、控制之严密、政治色彩之浓厚,均为以往各朝所罕见。
立国之初,朱元璋不仅罢斥元代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吐蕃地区军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宣政院(其地位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相平行),而且废止李唐王朝以来历代相沿的管领天下僧尼及道士女冠之功德使衙门,改弦更张,于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在金陵天界寺置“善世院”,秩视从二品;授觉原慧昙禅师为“演梵善世利国崇教大禅师”,令“领释教事”。(注:《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洪武元年正月庚子条。)又设统领、副统领、赞教、化纪等属员,职掌全国名山大刹住持之任免事宜。
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诏“革僧道善世、玄教二院”(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戊申条。),举凡佛道诸宗教政令大纲的草拟、寺观名额的赐予及管理、僧道试经给牒、住持缺额补选等职掌,均归礼部所隶之祠部(洪武二十九年易名为祠祭清吏司)籍领。
洪武十五年(1382年),随着专制政体的逐渐完备,朱元璋正式推出能适应其皇权专制需要之僧官制度,即爰稽宋制、间有损益,创设“僧录司”(隶属礼部),以职掌全国佛教事务——包括名山大刹住持的铨选、举荐、考试和任命,僧尼度牒的颁发,道风僧纲的督察,僧尼名籍簿册和全国寺院名录的编制、汇总、申报,违纪毁戒僧尼的处分,佛教经典的刻印,外国僧侣使团的接待等等。僧录司设左(明代尚左)、右善世二员,正六品;左、右阐教二员,从六品;左、右讲经二员,正八品;左、右觉义二员,从八品。要求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之高僧担任。府、州、县三级,则分别置僧纲司(设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员,未入流)、僧正司(设僧正一员)和僧会司(设僧会一员),各掌其事;亦要求所在各承宣布政使遴选有德望之僧伽,报送礼部受职。
僧录司初创之日,“全依宋制,官不支俸。”(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十年以后,朱元璋重定百官品阶秩禄,对僧官也开始依品给俸:左、右善世按正六品给俸,秩同翰林院侍读、六部主事等,月给米十石。左、右阐教按从六品给禄,秩同翰林院修撰、太子春坊左、右赞善等,月给米八石。左、右讲经按正八品给俸,秩同六科都给事中、五经博士等,月给米六石五斗。左、右觉义按从八品给禄,月给米六石。都纲按从九品给禄,秩同各府卫儒学、税课司、阴阳学、医学、巡检司等杂司衙门,月给米五石。副都纲以下各级僧官,俱未入流,设官而不给俸禄。(注:参阅《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洪武二十五年十一月丙午条;《大明会典》卷四十三《职官?百官禄秩》;《明史》卷七十二《职官志一》;《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四》。)
这一整套僧官体系,机构齐备、品阶森严,从僧官之铨选、考课、任免、迁转一直到仪仗伞盖、服饰冠带等细小入微之种种规定,无不透射出专制政治空前强化之趋向。甚至于对根本不属僧官之列的寺院住持之铨选、考核和任免,亦有一系列迥异前朝的严密、繁琐的规制。(注:详见《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四。)更有甚者,明初僧录司诸多官员屡遭戕害;其酷烈惨状,前所未有。
2、尊崇、整顿与控制
朱元璋在投奔郭子兴前,曾有过八个年头的出家经历。虽然从未住过大丛林,于佛法教义的理解相当肤浅,于参禅办道的行持亦几为空白,但对佛教所能发挥的“绳顽御恶”、与“佐王纲而理道”(注:〔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5页。)等巨大社会功能,却深知熟谙。故践祚伊始,便多次诏征东南高僧,延入禁中,请教佛法,礼接颇厚,“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注:《明史》卷一百三十九《李仕鲁传》。)自洪武元年至洪武五年(1638—1372年),连年在蒋山寺(寺在今南京钟山南麓,宋、元两朝称太平兴国寺)启建“广荐法会”,以超度阵亡将士及殁于非命之庶民,并为新王朝祈求福祉。每次法会均邀四方名德来集,与会僧伽常达千人,诸如楚石梵琦、梦堂昙噩、东溟慧日、见心来复、季潭宗泐、天渊清浚、启宗大佑等宿衲,都曾赴会说法。还特命季潭宗泐禅师点检大藏经,制作《善世曲》、《昭信曲》、《延慈曲》、《法喜曲》、《禅悦曲》、《遍应曲》、《妙济曲》、《善成曲》等和雅清澈之梵呗,以庄严法会氛围。其中洪武五年广荐法会前,朱元璋专门静居斋室,禁荤腥酒肉一个月。法会当日,亲自临幸主持,并依佛仪率群臣于大雄宝殿严恭对越,俯伏跪拜,呈献熏芗、奠币、净馔等,直至夜半。
在位期间,朱元璋陆续撰写过《心经序》、《三教论》、《修教论》、《佛教利济说》、《祭宝志公文》等赞颂佛教之“论”、“说”、“杂著”及“诗”、“赞”、“敕”、“谕”共八十篇(均收于《御制护法集》),还撰有《集注金刚经》一卷。其保护佛教、振扬佛法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不仅如此,他还将“护法”思想付诸实际行动。如,组织刊刻大藏经;诏天下沙门广泛宣讲《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楞伽阿跋多罗宝经》三部大乘经典,并命季潭宗泐、太璞如玘、竺隐弘道等硕学高僧为之诠注阐释;诏季潭宗泐率三十余位僧伽远赴西域,搜求佛经,以补圣典之遗佚;诏蠲“免丁钱”,为全国僧尼免费发放度牒;制定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成规,颁行天下,令诸山寺院永远遵守;赐予寺院田地,免征税粮;规定凡买卖寺院田地者,罚籍没家产,等等。
八年出家经历,特别是自元顺帝至正四年(1344年)迄至正八年(1348年)遍历诸方之云水生活(亦包括后来军旅途次所见所闻),使得朱元璋对元季寺院道风不振、僧纲不存、圣意不彰等教界弊端有相当深刻之体认。
有鉴于此,朱元璋在尊崇佛教的同时,下决心大力整顿佛教团体,以期重振佛教声威,俾能真正卓有成效地发挥其教化民众、匡正世风、阴翊王度之社会作用。
整顿的内容,概括起来不外下列四个方面:
(1)对全国(汉地)寺院实施整理废合。亦即,将僧伽数在二十人以下之小庙、小庵,悉数归并于大寺院。“凡僧之处于市者,其数照《归并条例》,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悉令归并。其寺宇听僧折(似为“拆”字之误)改,并入大寺。如所在官司,有将寺没官,及改充别用者,即以赃论。”(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
进而又规定,各府、州、县只许保留大寺院一所,僧伽集中居住。僧人数量,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注:参阅《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
此次归并诏令,执行得相当彻底。仅以福建为例:福安县原有三十二所寺院,其中二十六所被分别并入狮(西)峰、资福、栖隐、栖云、龟湖、灵岩六寺。(注:〔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七十九。)建安县原有六十九所寺院,归并令下,三所并入永安寺,七所并入真如寺,一十三所并入洪福寺,一十六所并入冷水寺,二十六所并入慈恩寺。(注:〔明〕黄仲昭:《八闽通志》卷七十六。)绝大多数寺院经归并后,即自行废圮。(注:参阅王荣国:《福建佛教史》第五章,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 年。)不过,明代中期以后,由于朝廷重开售牒制,因归并而废圮之寺院又不同程度地得以复活,个别地区甚至呈现出胜过明初之盛况。
(2)分全国(汉地)寺院为“禅”、“讲”、“教”三类。“禅”指禅宗,“不立文字,必见性方是本宗”。“讲”谓阐明诸经旨义之天台、贤首、慈恩诸宗。“教”则指演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之瑜伽显密法事。进又规定:“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⑦
〔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6页。)亦即,禅寺住禅僧,讲寺住讲僧,教寺住教僧(瑜伽僧),不得混滥。
相应地,天下僧人也分禅、讲、教(瑜伽)三派。“其禅者,务遵本宗公案,观心目形以证善果。讲者,务遵释迦四十九秋妙音之演,以导愚昧。若瑜伽者,亦于见佛刹处,率众熟演显密之教,应供是方足孝子顺孙报祖父母劬劳之恩。”⑦各派僧人务必分别专业。
为了防止混淆,朱元璋甚至对三派僧人之僧服颜色,亦作了明确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条浅红袈裟。”《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
(3)废课僧伽“免丁钱”,度牒免费发给。但对剃度限制之严,则为古来所未有。
首先,对现有僧伽,由翰林学士宋濂出题考校,精通《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楞伽阿跋多罗宝经》者,准许其继续为僧;不通者,则令还俗。(注:参阅《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六。)
其次,年满二十志愿出家者(不含军、匠、灶、站以及违碍人等),必须由其父母将户内丁口事产及为何情愿出家为僧等情供报入官,奏闻朝廷;获允准后,方许披剃。越三年,再赴京城考试(六十岁以上者,可以免试)。考试内容,视其所属宗派而定——禅者察验禅理,讲者敷演诸经要义,瑜伽者试以瑜伽法事。考试合格,正式发给度牒;不合格者,断还为民,且补齐前三年之差役。洪武二十年(1387年)八月,又对志愿出家者年龄作出限制:“诏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以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注:《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与此项规定相应者,是对私建寺庙、私度僧尼的严厉打击,竭力控制寺院数量,限制僧团膨胀。《大明会典》卷一百六十三《律例四》严申:“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宫为奴”。“凡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与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此外,朝廷还特别下令,严禁寺院收养民间儿童为僧。理由是:少年入寺披剃,长大成人后,血气方刚、欲心发动者多,能甘寂寞、诚心修行者少;这是导致僧伽泛滥不才、败坏祖风、遭人轻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故规定,令出之后,敢有收留儿童为僧者,“首僧凌迟处死”,儿童父母则罚以“迁发化外”。②〔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
以酷刑峻法为后盾的免费发放度牒之制,维持了将近一个世纪。延至景泰二年(1451 年),代宗朱祁钰以济四川、贵州等地饥荒为由,下令重开售牒制。洪武朝度牒免费发给之规制随即废止。此后相沿,直至明亡。
(4)颁行《周知板册》、《申明佛教榜册》、《榜示僧教条例》等,大力加强僧籍管理,肃正僧团纲纪。
《周知板册》实为一种僧籍簿册。为了整治并杜防逃丁避罪、游食四方之伪滥僧尼,朱元璋特命僧录司将京师及各地寺院持有度牒的僧尼名籍依次登录,内容包括僧名、籍贯、年甲、姓名字行、性别、童行时间、出家寺庙、披剃簪戴之年月、所授度牒之字号、父兄及受业师之名字,等等。编集成册后,颁示全国寺院,俾互相周知,以备查验,故名“周知板册”或“周知册”。《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洪武五年》条载:“命僧、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到处,即与对册,其父母籍,告度月日。如册不同,即为伪僧”。同书《洪武二十五年》条又载:“试经给僧度牒,敕僧录司,行移天下僧司,造僧籍册,刊布寺院,互相周知,名为《周知板册》”。
与颁示《周知板册》相配套者,是敕礼部着僧司衙门对全国(汉地)寺院进行编号造册——其编造格式,由朱元璋一手钦定:每一寺院名下,均须详细注明本寺所在之地理位置,始建朝代,启建僧伽法名或施主檀越姓名,现有僧人名录,等等。朱元璋还专门下旨,《寺院名册》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供报填写;若发现容隐奸诈等情,首僧从僧,一概处死。进又严令:所有僧人,不管现在何处,都必须回原出家寺院供报入籍,而不许于现挂搭之处入籍;而且,造册工程完成前,一律不许游方挂搭。
《周知板册》和《寺院名册》颁示全国后,游方行脚僧人到任何一地,首先即问其于何处何寺入籍,与及僧名年龄,然后揭册验实,方许挂搭。若册内无名,或年龄、相貌有一项不符,即“许擒拿解官”。②
《周知板册》与《寺院名册》的编造出台,是空前强化的专制统治在掌控、统制佛教事务层面上的一种折射。其内容之详密,规定之琐细,人身控制程度之严酷,不仅为历代所未见,而且比之洪武十四年(1381年)为控制全国民户而制定并推行的“黄册”和“里甲制度”,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七月发布的《申明佛教榜册》和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颁行的《榜示僧教条例》,内容上颇有雷同。故可以想见,前者出台后,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约而言之,《申明佛教榜册》与《榜示僧教条例》之主要精神可条分如下:
(子)禅、讲、教(瑜伽)诸宗僧人,各承宗派,集众为寺。特别是禅、讲二宗僧人,除参访问道外,止守常住,笃遵本教,不许有二,更不许散居及入市村;不许以化缘为由,奔走市村,强求利养。违者,首僧处斩,从僧点刺充军。
(丑)自榜示发布之日起,僧人敢有不入丛林,仍前私蓄眷属,潜住民间者,一经查实,枭首示众。容隐窝藏者,流三千里。
(寅)严禁住持及一切散僧交结官府,阿附权贵,悦俗为朋。违者,治以重罪。
(卯)僧人有妻室者,许诸人捶辱并索钞五十锭。如无钱钞,打死勿论。
(辰)僧人有妻室而愿还俗者,听;愿弃离修行者,亦听。若既不还俗又不弃离,许里甲邻人擒拿赴官。循私容隐不拿者,发边远充军。
(巳)砧基道人(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敕令凡有田粮之寺院均设置“砧基道人”一名,以专门处理寺院之赋税徭役事项)入官府办事,不得着僧服。违者,处以极刑。
(午)僧人犯罪,受擒拿前,必须先脱去僧服。
(未)僧人必须精进办道。有志愿不混时俗、深入危山、结庐静性、发愤苦修者,一、二人则听,三、四人则不许。栖岩、屋树、庐野之隐修者,所在只准搭容身之茅蓬,不准创聚众之屋庐。
(申)瑜伽之教,显密之法,非垢秽之躯所能为。是故,严禁民间世俗人等仿瑜伽僧行显密法事。
(酉)瑜伽僧赴应世俗,所酬之资,每日每僧五百文;主磬、写疏、召请三执事,各一千文。其间,若不依规范科仪做法事,首僧及从者一并治罪。
(戌)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
(亥)秀才并诸色人等,不得无故进入寺院,坐食僧人粥饭。违者治罪。
《榜示僧教条例》颁行之日,朱元璋特别申诫:“榜示之后,官民僧俗,敢有妄论乖为者,处以极刑。钦此!”②③〔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8、932、932页。)
上述整顿措施显示,朱元璋异乎寻常地重视僧俗两界之分离,并试图通过一系列极为强硬的规制,将二者截然隔别开来。
隔别之目的,不外乎两个方面:
一是为了整饬僧纪,肃正僧纲,革除教界弊端,以便令僧人去五欲之魔,清六根之本,深究佛典,详穷禅教。在明佛宗旨之基础上,踵佛之道,效佛之修,进而培育出一种清新纯正、足为世范之教风。在朱元璋看来,这是令佛教发挥教化民众、匡正世风之功能的前提条件。
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朱明王朝之长治久安。如果教界纲纪萧条,积弊丛生;俗界世风颓坏,人心攘攘;再加僧俗混滥,相互鼓荡,递相沉沦,必然会给奸利不法之徒、或不满当局的野心家以可乘之机——这类人往往精于钻营之道,每每趁乱改名易姓,削法顶冠,以僧尼道姑等外相作掩护,以经其歪曲篡改的佛法教理为幌子,暗行各种招摇撞骗、扰乱民心、妨害治安的左道乱正之术,直至纠众造反。参加过元末红巾军起义的朱元璋,对这类问题的忧虑与洞察,显然比任何一位帝王都更具前瞻性,也更加深刻。
设置“教僧”(瑜伽僧)并使之与“禅僧”、“讲僧”成鼎立之势,是朱元璋确立的明代佛教政策中一项极为独特之举措——赴应世俗之使命,自梁武帝天监年间(502—519年)起,僧界就一直有人在承担;但由此而确立为一种“教僧”制度,则始于朱元璋对佛教之整顿。
自大唐、两宋而迄元代,十方丛林一直例分为禅院(禅宗寺院)、教院(又称“讲寺”,即天台、贤首、慈恩、净土诸宗寺院之通称)和律院(由律师住持,专门学习和弘扬戒律之寺院)三类。朱元璋将其一变而为禅院、讲院、教院,不仅规定禅院住禅僧,讲院住讲僧,教院住教僧,而且例示禅、讲两派僧人必须止守常住,各遵本宗教派,严禁其从事瑜伽显密法事。赴应世俗之一切佛事,只准许教僧承担。同时,为了不致于因设置教僧制度而动摇隔别僧俗之根本方针,又专门就教僧之考试要求、教僧给度牒之条件、教僧接受施主日酬资额之限度、教僧从事佛事之规范科仪(从诸佛圣像之陈设、香灯之供给、诸品经咒布施之则例,一直到所费纸札之数量、文书之体例)等等问题,全都一一作出空前细致、明确的严格规定,并一再下令:一应佛事,均须出于施主之自愿,决不允许教僧为自己营求衣食而作。
朱元璋如此重视教僧之真正意图,仍不外乎纯正佛教和安定社会这双重考虑。
教僧是熟演诸佛利济之法,“消一切现造之业,涤死者宿作之愆,以训世人”之僧伽,是为“人民州里之间祈禳伸请”,为“孝子顺孙慎终追远”而诵诸真言密咒、行诸瑜伽显密法事仪式之僧人。
②故就贯通经旨、代佛扬化或炉篝钳锤、陶贤铸圣之层面而论,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因为他们只是一定的(即为满足世俗社会追资尊长、济拔卑幼、保庆平安、祈求福祉、劝化世人之需要而设的)成规仪式的演示者、执行者。
但是,自朱元璋订定三分僧人之制后,教僧成了僧团组织中唯一直接与社会、与民众接触的法定代表。易言之,教僧成了净化人心、阴翊王度的最直接的责任者。因此,他们的地位颇为殊异,人数亦相当可观——有关全国寺院的总数及三派僧人之比例,因当时官方未曾留下统计数据,民间也无相关的完整记载,故今天已无从考证;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根据对散见于江浙两省(此两省的佛教在明代依然极为发达)各类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的考证核实及其数据的整理统计,笔者发现,洪武年间,两省教寺的数量约占全部寺院的百分之五十,教僧人数在僧人总数中则占四至五成。
按照朱元璋的期望,通过教僧在全国各地经常性的、为满足世俗社会各种目的而举行的上供法界诸圣、下济六道群灵的佛事活动,便有望道烛寰区、佛化普被,进而激励士农工商各个阶层“争相为善”,致“世人良者愈多,顽恶者渐少”③的清泰局面。
总之,朱元璋对佛教有相当感情,亦有一定程度信仰。因此,他特意选高僧侍诸皇子;希望佛教纯正、强盛,以令“善者慕之,诣所在焚香礼请”,“钦崇顶礼”,同时也使“轻薄小人”毁辱无门,骂詈无由。甚至,他亦真诚祈盼“佛道永昌,法轮常转。”
(注:〔明〕大闻幻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二,见《大正藏》第49册,第938页。)
但是,朱元璋首先是一位专制帝王,而且是一位“雄猜”、“滥杀”、“刻薄寡恩”、“可与共患难而不可与共富贵”(注:黎东方:《细说明朝》,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7页。)的专制帝王——肆无忌惮地杀戮见心来复、一初守仁等高僧以及史无前例地迫害愚庵智及、季潭宗泐、摩罗慧明等硕德的行为,同样见证了其性格中“雄猜”、“滥杀”、“刻薄寡恩”的阴暗面。而且,此风一开,遗祸无穷:终明之世,戕害高僧大德之冤狱数不胜数。此类惨象,是自东汉一直到满清王朝所绝无仅有的!故而,他尊崇、整顿佛教的根本目的,实在于彻底掌控、统制佛教(因此,甚至于连精进办道、专志修持之沙门,想要拂衣远隐、深入危山、栖岩屋树、发愤苦修,最多也只能是两人共修,“三、四人则不许”了),在于从萌芽状态消灭一切可能对皇帝专权和朱氏家天下的稳固构成威胁的各种力量(如弥勒教、白莲教、明尊教、白云宗,乃至师巫师婆等),在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来为皇图永固祈福、服务。一如其以严刑峻法整肃吏治,甚至不惜动用举世罕见的酷刑——如刷洗(将犯人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去其皮肉)、枭令(以锐利之钩钩入犯人脊椎并悬吊空中)、钩肠(将犯人挂在架上,以钩刺入谷道钩肠)、剥皮等——惩治官吏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巩固其一家一姓之朱明王朝千秋万世。
朱元璋以下明代诸帝,基本上一仍洪武规制。但因帝王个人喜好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诸因素之差异,时有波动。
成祖朱棣,曾专门颁文重申洪武朝各项敕令,并在细节上稍有改动。因白莲教唐赛儿造反之事,宣宗、宪 宗、世宗诸朝,严禁妇女出家。
世宗朱厚熜即位后,崇信道教,排斥佛教,斥逐、裁汰僧人,拆除、变卖佛寺,禁治佛教戒坛,他在位时间长达四十六年,其对佛教的排斥与禁革,使得一代时教之慧命,几如九鼎一丝。
3、优礼藏传佛教
有元一代,藏传佛教曾受到空前尊崇。历辈元帝,往往屈万乘之尊,尽师敬之节,荣宠护卫,无所不用其至。(注:详见任宜敏:《中国佛教史?元代》,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一章与第三章。)
朱元璋奄奠海宇、肇成帝业之后,惩元政废弛,治尚严峻,毅然废除旷世无匹之帝师(其地位冠于诸王及百官之上)制,取消番僧种种特权。然从保障国家统一之角度考量,一方面,效汉朝“严羌胡之防”策略,在西北地区设卫置军,隔绝蒙藏交通,更陈重兵于“九边”,以防蒙古各部;另一方面,对吐蕃故地,则多沿前朝旧贯,加意安抚,故对藏传佛教仍旧相当优礼。
(1)对委身纳贡、悉心效顺新王朝之僧俗首领,均颁赏授职
群雄甫一削平,明太祖朱元璋便“惩唐世吐蕃之乱,思制御之”。鉴于藏族地区地广险远、民多犷悍、政教合一等现实状况,及相关传统风俗,明廷借鉴蒙元皇朝“郡县吐蕃之地”、“僧俗并用”、“军民通摄”、“因其俗而柔其人”等一系列成功经验,果断确立“不劳师旅”、“尚用僧徒”、“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患”之方略;对故元僧俗官员,凡肯委身纳贡、悉心效顺者,均予颁赏授职。
洪武二年(1369年)五月,朱元璋首次遣官“持诏谕吐蕃”,诏曰:“昔我帝王之治中国,以至德要道民用和睦,推及四夷,莫不安靖。向者,胡人窃据华夏,百有余年,冠履倒置。凡百有心,孰不兴愤。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纷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臣民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惟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注:《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二,洪武二年五月甲午。)其后,又多次命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僧人克新、通事舍人巩哥锁南、韩加里麻等人率使团深入吐蕃,广行招谕,令各地僧俗首领“举元故官赴京授职。”(注:《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洪武五年(1372年)初,西藏帕木竹巴地方政权第二世第司贡玛,被元顺帝敕封为“大司徒”、“靖国公”、“灌顶国师”的释迦坚赞(《明史》作“章阳沙加”、“章阳沙加监藏”、“章阳国师”)遣使入贡,归附明廷。朱元璋随即派遣使者入藏,重新册封其为“灌顶国师”,赐玉印。
同年十二月,“摄帝师”喃迦巴藏卜以故元藏族最高领袖身份归顺明廷,遣使进贡。朱元璋大喜,“赐红绮禅衣及鞋帽钱物。”④⑤⑦⑧《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帕木竹巴第司贡玛释迦坚赞“遣酋长锁南藏卜以佛像、佛书、舍利来贡。”《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正月己巳。)二月,“摄帝师”喃迦巴藏卜亦躬自入朝,觐见明太祖,并举荐乌思藏、朵甘等地故元国公、司徒、宣慰使、招讨使、元帅、万户长等官员六十人(其中部分随同来朝,有的未来),陈请职名,以安各族。
朱元璋于是诏置朵甘、乌思藏两个卫指挥使司(后升行都指挥使司,隶属于西安行都卫),依次下设宣慰使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行政机构。“摄帝师”喃迦巴藏卜所举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六十人,被分别授予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招讨、元帅、万户长等官职,皆给诰印。同时,在西藏阿里地区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授搠思公失监元帅职,令抚众靖土:“朕君天下,凡四方慕义来归者,皆待之以礼,授之以官。尔搠思公失监,久居西土,闻我声教,能委心效顺,保安境土。朕用嘉之!今设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命尔以元帅之职。尔尚思尽乃心,谨遵纪律,抚其部众,使疆土靖安,庶副朕委任之意。”(注: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80页。)复废除元代帝师制,封喃迦巴藏卜为“炽盛佛宝国师”,赐玉印。鉴于喃迦巴藏卜身份独特、对藏区僧俗军民影响殊异,朱元璋甚至于亲自督责造印之事:“玉人制印成,帝视玉未美,令更制,其崇敬如此。”
④喃迦巴藏卜辞还之日,朱元璋又特命河州卫遣官赍敕偕行,招谕诸番之未附者。
洪武七年(1374年)秋,元帝师八思巴后人“公哥监藏巴藏卜”、乌思藏僧“答力麻八剌”(此人极可能就是噶玛巴?黑帽系第四世乳必多吉)双双遣使来朝,并请封号。朱元璋诏授公哥监藏巴藏卜为“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答力麻八剌为“灌顶国师”,俱赐玉印。不久,“炽盛佛宝国师”喃迦巴藏卜所遣贡使接踵而至,再次举荐故元官员五十八人。明廷于是增置朵甘思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官署,其中招讨司六:“曰朵甘思,曰朵甘陇答,曰朵甘丹,曰朵甘仓溏,曰朵甘川,曰磨儿勘”,万户府四:
“曰沙儿可,曰乃竹,曰罗思端,曰列思麻。”⑤
所举赏竹监藏等故元官员,一一如请授职——赏竹监藏为朵甘都指挥同知,余者授取有差。自是,诸番修贡惟谨。
洪武十一年(1378年),“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剌第三次遣使进贡,并奏举故元官员十六人为宣慰使、招讨使等官。朱元璋亦皆报允,以不负其归向之心。
如是前后三批,藏区至少有一百三十四位故元僧俗官员,因纳贡归顺而被封授,成为朱明王朝治下之臣子。他们或“遵朝廷之法”,公勤职守,镇抚荒服;或“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享太平。”参阅《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九、卷九十一。)
(2)多封众建,尚用僧徒,化导为善
洪武朝,太祖朱元璋以“来者辄授官”等策略招徕藏族僧俗首领;其根本意图,实在于“藉以化愚俗,弭边患”。⑦故对藏僧所赐封号,最高仅为“大国师”、“灌顶国师”;人数则不过四五人而已。
至成祖朱棣,一是本人“兼崇”藏传佛教,二是对藏地政教合一的深层特征、藏传佛教各个教派的影响状况,与及藏民“惟僧言是听”的传统习俗等,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故在短短八九年间,大张旗鼓地敕封了大宝、大乘两大法王(宣宗朝又加封大慈法王)和五大教王,复“授西天佛子者二,灌顶大国师者九,灌顶国师者十有八”,至于其他禅师、僧官(都纲、喇嘛等),则“不可悉数”。
⑧由此形成自法王、教王、西天佛子,直至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品级明晰、代表性强、地域布局合理、富有藏族特色的僧官制度,足见其雄才大略!
如此大规模、高效率地册封三大法王、五大教王,并授“西天佛子者二,灌顶大国师者九,灌顶国师者十有八”,乃至赐封不可悉数之禅师、僧官,既是对洪武朝封授僧界领袖数量偏少、品级偏低等政策缺陷之矫正与修补,更是对朱元璋确立的“尚用僧徒”“化导为善”、“分其势而杀其力”等方略的高水平继承与推进。
无论法王、教王抑或西天佛子、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的赐封,皆非成祖朱棣个人率性而为之盲目行为,而是充分考量噶玛噶举、萨迦、格鲁、帕竹噶举、止贡噶举诸教派的实力大小并依据其地区分布状况来进行的。正如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所云:“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谁,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注:〔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下,邓锐龄译,《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第61页。)
按明制,自教王(有时甚至包括法王)、西天佛子直至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禅师等的承袭嗣职,均须报请朝廷审核、批准——先由袭职者本人或遣使者进京,缴回原颁授职诰敕,提出乞袭申请。朝廷于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不合相关体例,即予驳回,概不允准,以防冒滥;若审核无误,则重新颁发授职诰敕,仪如重新册封。所颁诰敕,由礼部立文簿逐一登记收藏,以备核查。例如,大宝法王德银协巴圆寂后,为查验审核其转世灵童,明成祖于永乐二十一年(1423年)遣洮岷藏族僧人班丹札失(此人于正统元年三月被英宗封为“宏通妙戒普慧善应慈济辅国阐教灌顶净觉西天佛子大国师”;景泰三年十月,又被代宗加封为“大智法王”)入藏,往工布咱日山(当时,被认定为噶玛巴?黑帽系六世的通瓦敦丹正住工布咱日山),“审查大宝法王的呼毕勒罕”。(注:〔清〕智观巴?贡却乎丹巴饶吉:《安多政教史》,吴均、毛继祖、马世林译,甘肃民族出版社,1989年,第642页。)再如,嘉靖二十八年(1649年)五月,朝廷在审查“领占坚参”等三十八名藏僧各各请袭“国师、禅师、都纲、剌麻职事”时,便驳回其中三十一人之申请。(注:详见《明世宗实录》卷三百四十八。)
另按明制,上至法王、教王,下迄国师、禅师,无论彼此有无统属关系,均可直接入贡(包括例贡及请封、请袭、请替、贺谢等各类朝贡),径自通名号于皇帝,接受朝廷封赐,故实质上皆直统于中央政府。如此安排,既体现了明廷对藏传佛教各个教派“咸推一视之仁”的用意,又极其巧妙地实现了朱元璋“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构想。
永乐朝以后,明廷对藏传佛教再无大的政策变动,仅有小规模调整而已。
宣德九年(1434年)六月,宣宗朱瞻基晋封宗喀巴大师弟子绛钦却杰?释迦耶协为“大慈法王”。此系永乐朝封授其为“妙觉圆通慧慈普应辅国显教灌顶弘善西天佛子大国师”之延续。此后,明廷再未在藏区内册封“法王”——后世所封大善、大智、大通、大悟、大德诸“法王”,均属住京番僧。
成化元年(1465年),朝廷鉴于乌思藏贡使不绝于途,人数甚众,一路紊烦官府,劳费军民,且多有逃逸无籍之人诈冒番僧名目投托跟随者,遂敕谕帕木竹巴地方政权首领,令自成化三年(1467年)起,一依洪武旧制,三年一贡:“尔父祖以来,世修职贡。洪武年间,三年一贡,来朝不过三、四十人;往来道途,亦守礼法。近年以来,增加渐多,络绎不绝;恃朝廷柔远之意,所至骚扰。察其所以,多有四川等处不逞之徒,买求印信,冒作番僧,贪图财利,坏尔声名。尔居遐僻,何由得知!兹特敕谕尔,今后仍照洪武旧制,三年一贡,自成化三年为始。所遣之人,必须本类,不许过多。所给文书,钤以王印。其余国师、禅师等印,皆不许行。惟袭替谢恩者不在三年之限。仍戒来人,毋得夹带投托之人。朝廷已敕经过关隘官司盘诘辨验,如有伪冒,就便拿问。如此,则事有定规,人无冒滥,庶不失尔敬事朝廷之意。”(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十一。)成化六年(1470年)四月,更规定“国师以下不许贡。”(注:《明宪宗实录》卷七十八。)
朱明王朝对藏传佛教既有继承又有创新的这一系列优礼方略与制度安排,使得“惟僧言是听”的藏区各派政治势力倾心内附,奉贡请封者交错于途,从而为明廷赢得了“西陲宴然”之硕果,“终明世无番寇之患。”(注:《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传》三。)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责任编辑:心 远
出自: 《人文杂志 》 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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