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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释义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7日
来源:不详   作者:玛欣德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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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戒释义

  玛欣德尊者

  下面将根据《律藏》(Vinaya-pi?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脱》(Ka?khàvitara??) [1]和《小诵注》等圣典以及批注,对五戒的每一条学处依语义、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来进行解释:

  一、离杀生学处

  (Pà?àtipàtà verama??)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如夜叉(yakkha)、龙 (nàga)、饿鬼 (peta)、神 (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存有杀心;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牠(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牠(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夜叉等的关系而使心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呈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以此为判定的标准。(Pr.A.66, 179)

  二、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àdàna(拿取)组成。凡是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即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它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了二十五种方式——由五种五法所构成:一、种种财物的五法;二、一种财物的五法;三、亲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盗取的五法。

  一、种种财物的五法:所谓的「种种财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没有生命的财物。

  1. 占取——即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 抢取——例如抢取挑在肩上、顶在头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 夺取——他人将财物放在附近,他对主人说:「把这财物给我」等而夺取。

  4. 破坏威仪——即有人正在搬运财物,他连人和财物一起带走。当搬运者第二脚离开原地时,此人即犯偷盗。偷其它动物也是一样。

  5. 离开原处——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财物拿走,或移动离开原处。

  二、一种财物的五法:对有主人的奴婢、仆人、动物,以占取、抢取、夺取、破坏威仪、离开原处的方法,为一种财物的五法。

  三、亲手的五法:

  1. 亲手取——亲自偷取他人的财物。

  2. 教唆取——命令他人说:「你去偷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在偷取时,自己也犯罪。

  3. 投掷——自己站在关税处内,将应税物往关税处之外投。

  4. 获得利益——命令他人:「如果你看到有财物就偷取」等。

  5. 放弃责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夺取他人的财物时,当所有主认为:「这已不是我的了。」而放弃其所有权,即犯。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译成努力、加行、方法。

  1. 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财物」时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时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 俱方便——由离开原处为俱方便。例如为了占取田地而转动、移动柱子等。

  3. 共谋取——即和其它人商量、讨论后,共同策划而偷取。在共同策划之后,任何一个同谋依他们所约定的而偷取,则所有的同谋皆犯。

  4. 作约定——即在命令他人偷盗时,约定了偷取的时间,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约定的时间偷取,命令者才犯。

  5. 现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时,以闭眼、手势等作信号。

  五、偷盗取五法:

  1. 偷盗取——即是以小偷的方式而破坏门窗等,趁主人不在时偷取。或者以吃秤两、偷尺寸、伪币、伪钞等诈欺而取。

  2. 强迫取——以暴力夺取他人的财物,亦即抢劫、掠夺;或者运用权力鱼肉(压榨)人民。

  3. 遍计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预谋所要偷取的财物,如衣服、钱财等,但假如看到其它财物则不偷取。

  4. 隐藏取——先隐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过后再来偷。例如:在看到了别人丢失的戒指时,先用脚踏入土中,或用尘土、树叶等覆盖,等主人遍找不着后再回来拿取。

  5. 取筹——即调换筹码、签、券等。例如:在用筹码等分配物品时,他为了获得更好的物品而调换筹码等。[2]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的物品。

  有五种条件构成亲厚者:

  a. 相识——曾见过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说——曾经这样说过:「我的东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还活着;

  e. 当他知道我拿取时将会感到高兴。(Mv.356)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三、离欲邪行学处

  (Kàmesu micchàcarà verama??)

  kàmesu的意思是「对淫欲的渴望」;

  micchàcarà的意思是「邪恶的或不正当的行为」。

  离欲邪行学处与离非梵行(不淫)学处的差别是:离欲邪行是指禁绝与不适合行淫的对象发生性关系;离非梵行则是指完全禁绝性行为。

  对于在家人来说,不适合行淫的对象依男女之分而有:

  1. 对于男人来说,不适合行淫的女人共有二十种。这二十种女人可分为三类,即:

  ⑴.九种受监护的女子,即:

  a. 母护女 (màtu-rakkhità);

  b. 父护女 (pitu-rakkhità);

  c. 父母护女 (màtà-pitu-rakkhità);

  d. 兄弟护女 (bhàtu-rakkhità);

  e. 姐妹护女 (bhagin?-rakkhità);

  f. 亲戚护女 (¤àti-rakkhita);

  g. 家族护女 (gotta-rakkhità);

  h. 法护女 (dhamma-rakkhità);

  i. 有护女 (sàrakkhà)。

  ⑵.十种已婚的女人,即:

  a. 买得妇 (dhanakk?tà)——以财物买来而令住者;

  b. 乐住妇 (chanda-vàsin?)——自愿与其心爱的人同居者;

  c. 财住妇 (bhoga-vàsin?)——给与财物而令住者;

  d. 衣住妇 (pa?a-vàsin?)——与衣物而令住者;

  e. 水得妇 (oda-patta-kin?)——共触水钵而住之妇。男女双方一起以钵中水灌手并誓言:「愿如此水般和合不离」而结为夫妇。这是古印度的正式婚礼。

  f. 镮得妇 (obha?a-cumba?à)——对一个取薪女,除掉了她头上用来取薪的垫子后令住在家里做妻子,称为除环妇。

  g. 婢妇 (dàs?-bhariyà)——既是奴婢又是妻子;

  h. 佣人妇 (kammakàr?-bhariyà)——既是佣人又是妻子;

  i. 俘虏妇 (dhajà-ha?à)——俘虏而得来者;

  j. 暂住妇 (muhuttikà)——暂时的妻子。

  ⑶.罚护女 (sapari-da?óà)——有人准备刑具而说:「凡是到某某女子处者将会受罚。」

  2. 对于女人来说,不适合行淫的男人共有十二种。这十二种男人可分为三类,即:

  ⑴.九种受监护的男子,即:

  a. 母护男 (màtu-rakkhitaü);

  b. 父护男 (pitu-rakkhitaü);

  c. 父母护男 (màtà-pitu-rakkhitaü);

  d. 兄弟护男 (bhàtu-rakkhitaü);

  e. 姐妹护男 (bhagini-rakkhitaü);

  f. 亲戚护男 (¤àti-rakkhitaü);

  g. 家族护男 (gotta-rakkhitaü);

  h. 法护男 (dhamma-rakkhitaü);

  i. 有护男 (sàrakkhaü)。

  ⑵.两种已婚的男人;

  ⑶.罚护男 (sapari-da?óaü)——有人准备刑具而说:「凡是到某某男子处者将会受罚。」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欲邪行:

  1.不适合行淫的对象;

  2.以从事之心;

  3. 以道入道。

  以从事之心——受乐的心。只要在插入时、插入后、停住或拔出时的任何一时受乐[3]者,即构成违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两性人,「道」是指三道:阴道(生殖器,女根)、肛门和口;

  若性交的对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黄门,「道」是指二道:肛门和口。

  无论性交的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当他们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乐,即构成违犯。

  所谓「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的性交管道即使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构成违犯。

  假如自己的肛门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时,性交时不论有无使用保险套,皆犯。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时即使遭攻击也不知道。

  2. 不受乐——即使知道,但完全没有享受,完全没有乐受。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四、离妄语学处

  (Musàvàdà verama??)

  离妄语学处,有时也意译为不妄语戒。也就是戒除说虚妄不实话语的学处。

  妄语,巴利语musàvàdà,又作虚诳语,是指心口相违,说虚妄不实的言语。如没有看见、听到、感觉及不知道,却说看见、听到、感觉及知道,欺骗他人。

  说虚妄语除了用口头说出之外,也包括书写及打手势等身体语言,凡是由心存欺骗而作出的行为或语言皆构成违犯。

  受持离妄语学处者也应尽量避免以下三种语言:

  1. 两舌 (pisu?àvàcà)——搬弄是非,向甲传乙的是非,向乙传甲的是非,乖离亲友。

  2. 恶口 (pharusàvàcà)——骂詈咒诅,使他人难堪。

  3. 绮语 (samphappalàpa)——毫无意义的世俗浮辞,能增长放逸、忘失正念的话题。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妄语:

  1. 心存欺骗;

  2. 以各种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因冲动等未经思考而急速说出。由于无欺骗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说此而误说成彼——由于愚钝等原因,使所说的内容与想要说的不同。

  3.疯狂者。

  4. 心乱者。

  五、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

  (Surà-meraya-majja-pamàda??hànà verama??)

  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有时也译为不饮酒戒。诸酒类,巴利语Surà-meraya-majja,直译为谷酒、花果酒、酒类。也就是戒除饮用各种酒类的学处,并且包括各种麻醉毒品。

  谷酒 (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酿制之酒;

  花果酒 (meraya) ——以花、果实等所酿制之酒;

  酒类 (majja)——只是前面两种酒,以饮之会醉之义为酒类。凡其它任何饮之会醉的,服用了会导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乱之物品,皆称为酒类。

  放逸之因 (pamàda??hàna) ——导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这些酒类之后,由此而导致陶醉、放逸,称为放逸之因。

  此学处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和毒品,例如:鸦片、大麻、摇头丸、迷幻药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酒(麻醉品);

  2. 现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饮(使)用。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知道——以为是水或其它饮料而误喝。

  2. 饮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酱[4]、苏打(sutta)或醋等。

  3. 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吗啡、鸦片等的药品。

  4.为了调味而加入少许酒于肉汤等之中。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则犯。

  5.疯狂者。

  6. 心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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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端严》是解释《律藏》的义注;《疑惑度脱》是解释比库、比库尼两部《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的义注。

  [2] 此「偷取的二十五种方式」摘录自觅寂尊者 (Ven. Santagavesaka) 的《归戒释疑》,并稍作整理。

  [3] 受乐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许、想要、喜欢、受用之意。

  [4] 咸酸酱 (lo?asov?raka):把各种药材、粮食、果实、鱼、肉片等,加上蜂蜜、糖、盐等,装入缸中封存几年后腌制而成的一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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