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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信仰的五十年变迁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来源:不详   作者:达宝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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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传佛教信仰的五十年变迁

  作者: 达宝次仁

  藏传佛教是西藏各族群众的主要信仰,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

  在民主改革以前,藏传佛教同西藏历史上的世俗政治相结合形成残酷的政教合一制度,是压迫西藏人民的三座大山之一。可以说,在旧西藏藏传佛教超越了纯粹精神信仰的范畴,体现为统领一切世俗生活的最高纲领及意识。

  事实上,当时藏传佛教存在的问题,不仅是宗教信仰问题,更包括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问题,是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问题。1959 年3 月,由于西藏反动集团的叛乱,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腐朽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

  在宗教的民主改革过程中,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与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政教分离。1961 年4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对待宗教问题更要慎重,更加不能性急。废除宗教中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民主革命中的任务,应该完成。但是人民群众正当的宗教生活必须照顾。要知道西藏人民广泛信仰喇嘛教的情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曾经生活在旧西藏底层的百万农奴,在其人身得到自由和人权有了保障之后,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和尊重。可以肯定地说,1959年之后,生活在新西藏的人民才真正享有了宗教信仰自由!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下,50年来,西藏各族群众充分享有信仰藏传佛教和参与各种宗教佛事活动的自由,信仰与不信仰宗教成为公民个人私事;藏传佛教信仰形式、僧人学习与生活以及信徒的思想观念等也在新西藏发展和开放的氛围下发生了变化。

  一、宗教信仰自由得以实现

  西藏在民主改革前的社会形态是封建农奴制,其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未能摆脱这一世界的普遍共性,广大农奴因缺乏基本的人格权,因而没有生存权,更谈不上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事实上,统治阶级利用藏传佛教来维护特权、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一)民主改革前藏传佛教信仰状况

  在旧西藏地方法典中,只有藏传佛教是唯一应该被信奉并推行的,其他任何不同类型的宗教均不得被崇拜和信仰。例如,旧西藏《十六法典》 第三条规定:“按照大王之令所派遣之地方官吏……其目的即为以服侍和信奉佛法为主,不改教派之冠,不改信他宗。”《十三法典》第一条之“镜面国王律”也有类似规定:“凡任公职者……尽力效忠于历代第悉、法王传承为推行佛法的功业,不改同派之冠,不崇信异教。”这些都说明旧西藏地方法典在宗教信仰方面具有明显的强迫性。

  对信仰藏传佛教的普通群众来说,也没有真正自由可言。一是强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庄园中规定了一种名叫“扎差”的制度,规定3 人抽1 人,轮到谁的头上,不管愿意与否,必须削发为僧。二是有些愿意当喇嘛的人,由于其从事的职业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如铁匠、屠夫等,因而被拒之门外。三是由于当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女性被视为不洁之物,许多寺院禁止妇女进入某些殿堂。此外,信教群众还要为寺院负担各种各样的繁重劳役,支付名目繁多的乌拉差役。在拉萨大祈愿法会期间,哲蚌寺铁棒喇嘛们接管拉萨市区,赋税的重担也落到拉萨居民身上。铁棒喇嘛们乘机敛财,他们征收驴税、狗税、猫税、鸡税、花盆税、香烟税、鼻烟税、水井税、池塘税,甚至女人有两条辫子也要抽税。“香客们必须付念经税,并为在林卡周围进行朝拜付税。”中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17条协议第七条中虽然涉及了西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但由于特殊的区情放缓了西藏的社会主义改造,西藏地区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尚未受到触动。

  (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及其实践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

  民主改革后,党在充分考虑到了宗教对西藏人民生活中的深远影响,制定了旨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政策。当时,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制定的《寺庙民主管理章程》明确规定:实行“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和各教派在宗教上“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的方针,充分保障了住寺僧尼的公民权利,信教、不信教的个人自由同样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各教派在政治上不再受歧视,一律平等,为各教派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寺庙的历史文物和宗教文化典籍得到了有效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除《宪法》外,在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教与不信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款。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于2004 年制定实施了《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在西藏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0余处,僧尼4.6万多人,各种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人们的信仰得到尊重与保护。

  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实现世俗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在认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上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82 年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号文)这一重要文件,随后“相适应”的论断逐渐完善、成熟。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相适应”论断,指出,宗教要适合或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一方面,党和政府坚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另一方面,宗教界要遵纪守法,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相适应”是全面的,包括政治上、经济上和思想文化上,以及如何挖掘宗教教义,特别是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一直以来,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相适应,已经基本实现。全国藏传佛教界的大多数僧侣和信仰群众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并积极投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当中。很多寺院定期举行爱国主义教育,自觉抵制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在经济方面大部分寺院已经实现了以寺养寺,甚至办起了养老院、孤儿院等福利机构。在遇到一些自然灾害时,积极参与捐助活动。不仅减轻国家和人们的负担,还成为促进社会团结的一支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藏传佛教自身的观念和体制等也发生了变化,改革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教规教义以加强世俗化进程。主张与世隔绝、轻视世俗生活意义、强化佛国天堂存在、敌视新生事物等陈旧思想观念已与当今社会格格不入,唯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与世界普世价值接轨才能使藏传佛教信徒与时俱进,信仰本身才能有生机。某种意义上,世俗化也是一种现代化过程。

  (一)管理机构与制度的变迁

  1959 年西藏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得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非宗教领域,并取消了西藏各个寺院之间的上下隶属关系,每座寺院内部采取独立自主的民主管理。1963 年在十世班禅大师主持下,佛协西藏分会第三届代表会议协商制订、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这是一份影响深远的文件。它对藏传佛教寺庙的组织、机构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现代藏区寺庙制度有塑造性的影响。该章程规定在寺院中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寺院进行民主管理。第十条规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由住持僧尼民主选举产生,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寺庙的内部事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管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民管会委员由住寺僧尼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民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需报经直接管理各该寺庙的人民政府批准。”

  藏传佛教各个寺院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发生巨大变革,首先在管理制度上废除了过去具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旧体制,即“堪布负责制”,设立了新的民主管理制度,即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其次,在寺院内部精简机构,如合并寺院扎仓(学院)和定编僧人数量,以及制定18 岁以下不能出家为僧尼的政策,从而扭转了过去寺院无限制发展僧人的局面;其三,在新的寺院机制中保留了过去比较合理的组织形式,如在寺院里依然保留了堪布、翁则和格贵等传统僧职,并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寺院教育和宗教仪轨方面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或积极作用。可以说,这一系列重大制度变革不仅为各个寺院尽快适应藏区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体制基础,而且为藏传佛教开辟了在新世纪的发展途径。

  (二)佛学教育的变化

  藏传佛教教育变化的主要特点是增强世俗知识的学习,适应时代的发展。传统的佛学教育,一生皓首穷经,学习“五部大论”为主的显密经论。现代的佛学教育,除了学习佛教经典之外,还要学习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现代科学知识,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了解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国际大事。1987 年开办的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对培养高级活佛和僧人的方式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采取现代与传统相结合的办法。招收的学员不论教派、民族、地区,任教的高僧活佛也来自不同的教派、民族和地区。佛教教育采用了现代的教学方式,增加了世俗知识。佛学教育趋向多元化——寺内学习、寺外学习及佛学院的学习等方式并存。传统藏传佛教佛学教育不学“小五明”,因其主要是世俗的学问,尤其是诗学。现在僧人们不仅学习传统的世俗科目,还要学习现代知识。十世班禅大师曾对扎什伦布寺民管会负责人说:“喇嘛不光要念好经,还要知道些国家大事,要关心政治。寺院可以买一部电视机,多让大家看看新闻,这对宗教也有益处。”扎什伦布寺的青年喇嘛尼玛桑布,白天苦学佛经,夜里学习汉语和英语,掌握藏、汉、英3 种语言。他说:“如果一味追求享受,不加强苦修,那确实会使宗教颓废。但是,不接受现代化,迟早会被社会淘汰。”为了提高学习佛经和相关知识的效率,适应时代的发展,有的僧人还购置了电脑。

  (三)僧人生活的变化

  民主改革后,僧人的衣食住行与俗人的距离拉近,世俗生活在活佛和喇嘛的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增大。进入90 年代,僧人生活方式的世俗色彩更加浓厚。穿着与生活用品更接近世俗,一些活佛平日只穿便服,只有在举行佛事活动时才穿袭装。各种电器进入寺院,为僧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数不尽的方便。社会的现代化使僧人的学经和修炼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丰富了僧人的业余生活,也拓宽了了解世俗社会的途径。报纸、收录机、彩电及电脑等进入寺院后,受到僧人普遍欢迎。但同时寺院也采取措施以防止僧人受到世俗生活影响。如一些寺院只准看新闻等。

  西藏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日益丰富。这对于生活清贫的僧人是一种极大的诱惑。因此,很多寺院也新增了一些寺规,如僧人不准进茶馆、饭店、舞厅和电影院,出寺要请假,不能随便在寺外过夜等。正如有的喇嘛所说,任何享受和奢侈,对宗教都是一种罪孽。因此,在世俗化的社会环境中,要经受住诱惑,安于做清贫苦行的僧人,除了虔诚的信仰之外,还需要具有超人的毅力。

  (四)寺院功能的改变

  民主改革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寺院的传统功能逐渐改变。位于城镇寺院的宗教功能逐渐由从前的讲经传法和文化教育功能向人文(旅游)功能转变。宗教节庆与法会带有世俗的色彩。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强烈冲击,寺院的旅游、文化和民俗等功能逐渐增强。如,大昭寺、三大寺及布达拉宫等每年接待上万游客,已成为拉萨旅游业的重要招牌。

  三、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

  从佛教教义来讲,爱国爱教是世法与出世法圆融的问题。《大乘本生心地观经》 说:佛门弟子要上报“四恩”,其中包括“国家恩”和“三宝恩”,报国家恩就是爱国,报三宝恩就是爱教。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藏传佛教形成了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这种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和崇高精神至今依然焕发着生机,并激励着当代藏传佛教界的有识之士。

  (一)藏传佛教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

  藏传佛教历代高僧大德,为争取和维护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3 世纪中叶可以说是藏传佛教界爱国主义传统形成和早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一个以萨迦班智达和八思巴伯侄为代表的爱国爱教的人物群体,其中包括元朝历代帝师和本钦、帕竹噶举派的领袖绛曲坚赞、噶举教派的历代活佛、萨迦教派的大乘法王、格鲁教派的大慈法王以及阐化王、辅教王、阐教王、护教王、赞善王,以及后来的第五世达赖喇嘛和第四世班禅额尔德尼等高僧大德。

  抵制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是藏传佛教的爱国主义传统。公元16 世纪末,葡萄牙、法国和英国殖民主义者在印度建立了殖民据点之后,将殖民触角伸向西藏。在这种形势下,藏传佛教界的爱国主义传统主要表现在反对外来侵略、维护祖国统一和主权完整上。这时期,先后涌现出许多爱国的藏传佛教界人士,较有代表性的人物有第四、五、六、七世班禅额尔德尼,第五、七、八世达赖喇嘛,以及摄政王第穆呼图克图、策墨林呼图克图、热振呼图克图等著名的爱国活佛。1888 年和1904 年英帝国主义者发动的两次武装侵略西藏的战争,西藏僧侣民众都进行了英勇抵抗,给侵略者以沉重的打击。

  反对分裂,捍卫祖国领土完整,也是藏传佛教的爱国主义传统之一。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藏传佛教界的爱国主义传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内部分裂祖国的势力,是藏传佛教界人士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表现。其代表人物有第十三世达赖喇嘛、第九世班禅额尔德尼、第六世热振活佛、格达活佛、第十一世帕巴拉呼图克图等一大批藏传佛教界的爱国人士。

  (二)爱国主义传统在实践中不断巩固

  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藏传佛教不再是封建农奴主阶级利用的工具。藏传佛教界爱国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世班禅大师积极赞成和主张宗教改革,他明确提出“宪法进寺庙”的主张,后来受到中央的肯定和采纳,成为指导西藏寺庙民主改革的总方针,对西藏寺庙的民主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十世班禅大师也非常重视培养爱国爱教的藏传佛教人才的工作。班禅大师从1986 年开始筹备创建“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经中央批准,于1987 年正式建院,他亲自担任佛学院院长。高级佛学院先后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既有高深佛学造诣,又在政治上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走爱国爱教,并具有相当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藏传佛教后继人才。十世班禅大师始终坚守“四热爱原则”,即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本民族、热爱自己信仰的宗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其他众多藏传佛教活佛和高僧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坚持爱国爱教,积极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嘉木样活佛、珠康活佛,协助政府解决边界和草山纠纷的贡唐仓活佛,以及在西藏教育领域作出过贡献的东嘎活佛、才旦夏茸活佛等。在为发扬藏传佛教爱国主义传统而做出贡献的宗教界人士中,既有藏传佛教的高僧大德,也有普通的僧尼。无论何种背景与形式下,他们始终坚持爱国主义坚定信念,把爱家乡、爱民族、爱宗教和爱祖国统一起来,体现了藏传佛教爱教爱国的优良传统。在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爱国主义传统既是当代藏传佛教广大信教群众的强大精神支柱,也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发掘、继承和弘扬。

  佛法原本是源出人间并要利益人间的,应以实现人间净土为己任。早期的佛教经典《增一阿含经》说:“诸佛世尊,皆出人间”,揭示了佛陀重视人间的根本精神。《六祖坛经》也说:“佛法在世间,不离世间觉,离世觅菩提,恰入求鹿角”,阐明了佛法与世间不可分离的关系。民主改革以后,藏传佛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私事,即还原了宗教的纯洁性;其次为拉近与世俗生活的距离,即淡化了藏传佛教的神圣性,增强了藏传佛教的世俗性和现代性。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现代化的主要特点是向世俗化的转变。宗教世俗化的表现是宗教神圣化作用的衰退,宗教提供意义体系作用的衰退以及宗教对人的约束力的减弱。人类社会随着科学的发展,关于超自然的思想已被世俗的伦理所取代,亦即由超自然存在的有意干涉支配世间的观念已被理性的机械的因果观念取代。藏传佛教50 年来的变化中体现出信仰与理性的巧妙结合。(作者单位 西藏自治区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原文载于《西藏发展论坛》2009年第2期)

  来源: 《西藏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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