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坊市制度及其历史定位
唐代坊市制度是中国历代坊里(市)制度发展的高峰,也是城市封闭结构发展的高峰。与中国古代其他城市制度一样,坊市制也表现出较大的政治属性。不少学者认为唐代坊市制度阻碍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唐中期坊市制度一旦破坏,城市经济便全面发展并导致了唐宋城市革命的发生。笔者认为中国传统城市的发展,固然有受政治影响的一面,但更多仍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在唐中期以前的历史条件下,唐代坊市制度的存在仍具有合理性并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大唐里坊图
宋代以前,中国传统城市大多是各朝代的统治中心或军事重镇,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对城内的居民和商业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并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坊市制便是其中的典型。从字义上来分析,“坊”与“市”是两个概念。坊,又叫里,或称坊里,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单位。唐人苏鄂在《苏氏演义》中指出:“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为方,方者,正也。”“市”则为商品交换的场所。坊市制主要表现为将住宅区(坊)和交易区(市)严格分开,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加控制。坊市制至迟在西周时便开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战国时期,坊(里)市制度逐渐形成,“匠人营国,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到汉代坊市制进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较规则齐整,汉代长安城内“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傍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魏晋以降坊市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北魏时期,洛阳就已形成了棋盘式的格局,“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这种带有较强封闭性的制度于唐代达到了顶峰。
经过魏晋南北朝400多年的大分裂,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唐初仅有人口3120151户,仅占隋大业初900万户的三分之一;土地大量荒芜,“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成为摆在唐朝统治者面前的首要任务。为了恢复并发展生产,唐朝在农村推广均田制,实现“耕者有其田”,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并增加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则大力推行坊市制,以杜绝农民离乡背土的现实途径。由于农业的生产效率本身不如手工业和商业高,因此农民始终存在去农从工或从商的冲动,而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一妇不织,或受其寒”,因此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轻则影响经济发展,重则危及封建政权的稳定。坊市制度的存在,使农民无法自由地来到城市,从而保证了农业劳动力的充足,有利于唐代前期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唐代坊市制度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功能,管理功能是以维护封建统治为主要目的(侧重于坊),而服务功能则带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侧重于市)。
“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坊市制中的“坊”是将城市中各类建筑划分成封闭的地理空间,将城市居民分区居住并保持相对独立性的一种封闭式管理模式。作为历代坊市制度发展的顶峰,唐代将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并进行管理,形成了统一的城市格局。诗人白居易曾用诗生动地描述了坊市制下长安城整齐划一的概貌:“百千家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唐代的坊市制根据城市的封建等级(而不是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不同城市建立坊区数目,例如唐时长安有108坊,东都洛阳有103坊,扬州、苏州约有60坊,沙洲仅有四坊等,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市、坊严格分开并将居民区用围墙圈起来,实行坊里邻保制、按时启闭坊门制、宵禁制等有利于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资治通鉴》记载了一些发生在坊门的刺杀事件,例如“六月癸卯,天未明,元衡入朝,出所居靖安坊东门。有贼自暗中突出射之,从者皆散去,贼执元衡马行十馀步而杀之,取其颅骨而去。”当时,一些江湖人士或恶少逞能滋事也多在坊外发生,而坊内很少见,说明正是这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模式有效地将各类居民区分开,并将外来侵扰隔绝开来,有利于城市的治安与稳定。同时这样也有助于城市美观和城市面貌的维护。唐代前期,政府严禁随意突破坊墙侵街造屋,坊墙因之得以长期保持平直。大量唐代城市(例如长安、洛阳等),总体布局很长时间未发生大的变动,充分说明唐代城市坊的设置大致符合城市建筑的规律。
结合当时的社会条件,唐代政府对“市”也有一套专门的管理制度。尽管有些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根据城市的行政级别不同而设定“市”的级别,从而安排相应级别的官员负责管理,并强行规定物品的价格和交易时间,“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政府还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唐后期草市的大量出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仍旧具有众多合理之处。首先,将商品分门别类设立专门的行,既便于市场管理又有利于市人交易。史料记载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不仅长安等大都市,即便地方州县内亦有米行、绢行、铁行等各行的划分,这里的“行”就是同类货物售卖专区。其次,加强对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唐律疏议》规定:“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再次,加强质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唐律疏议》记载“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计赃重者,计利准盗窃论。贩卖者,亦如之。”另外还有对市门的修缮和禁止在市中聚众扰乱等规定,都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坊市制基本上能够满足城市居民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唐前期城市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唐代前期,城市中主要居住着封建官僚、军队及其家属以及一些服务人员。在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和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下,这些人所需的农副产品大都通过俸禄直接获得,而不用经过商品交换。此外,手工业品也大都由官府手工业生产,私营手工业者很少,所生产的手工业品大多也无需经过市场交易。因此坊市分离的封闭格局在方便城市管理、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的同时并没有对这些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过多影响。另外,尽管坊市制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将市场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点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实际上,在实行坊市制的唐代前期,即使是长安的坊中,也仍有一些私下的商业活动存在。例如长安宣阳坊有彩缬铺,升平坊里门有“胡人鬻饼之舍”。还有一些走街串巷、在坊内流动的小商人,如见诸史书的“邹骆驼,长安人,先贫,尝以小车推蒸饼卖之”。这些商业活动也有助于便利坊内居民的不时之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盛唐以前的坊市制,与均田制等农本社会管理体制相适应,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城市的发展。在唐前期,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只是到了唐代中期,随着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江南等地区的开发,整个社会经济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从而为城市经济的发展繁荣以至于突破原有的坊市制度提供了物质和生产力上的准备。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坊市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中国传统城市随之进入了开放式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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