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道家的生态思想
道家生态伦理思想以人为本位,蕴含深厚的人本思维特征。道家人本主义生态伦理思想,能够为当代的环境保护理论提供深厚的文化资源,对于促进人类社会生态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
一、道法自然——立足于人的本位性彰显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道家、道教“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具有鲜明的科学精神。“道法自然”、“自然之道不可违”,是道教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道家自然观的重要内容。法天则地,遵循大自然的规律,这是道家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思想的核心。人与自然这一对主客体如何相互联系、互相制约,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历代道家学者在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认为:人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彻底消弭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必须“法自然”、“为无为”。
在道家看来,从本体论意义上讲,道是宇宙本原、万物始基,宇宙是一个彼此联络的大生命体,道是宇宙的整体统一性和它自身固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道产生天地万物。在天地形成之前有一个混为一体之“物”,这就是作为天地万物之“根”的“道”。老子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寞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第25章,以下引文依据版本均为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老子》一书)。这个“先天地生”的“道”产生天地万物和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42章)。道家一方面主张万物自道生,另一方面又主张万物生而有道。道是万物存在的根据。老子曰:“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老子》第16章)。天地万物有生有灭、有灭又有生,如此循环往复而生生不息。道是天地之始和万物之母,同时又是独立不改、周行不殆、至大无外、至高无上的绝对主宰和根本法则。
道又分为天道与人道两个方面。天道自然无为,人道顺其自然。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人既然是道所产生的,就应该遵循自然法则,应该与大自然融合共存,即道法自然。“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老子》第25章)。道遵循的法则是返,即回归自然,效法自然。“道法自然”就是效法宇宙自然之道,遵循大自然的规律。从道法自然的价值系统出发,道家强调人应当以大地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以“柔顺”、“无为”为人生要务,涵育和发展人道。人既然来自天地,理应法天则地,遵循大自然的规律。
道家“道法自然”思想以人为本位,关心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强烈热爱自然的倾向,具有重要的环境保护的价值。不论是道家还是道教,“道法自然”所提出的热爱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保思想都是以人为本位的,其目的都在于人的生存”。道家从本源上提出了解决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原则,建立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的亲和力,使二者能处于和谐的境界。这种境界在更高层次上满足了人类利益,延长和扩展了人类的生存及其价值。道家“道法自然”、“自然之道不可违”的原则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存在物,这是道家生态伦理思想的核心。
二、天人合一——立足于人的发展性突出了对生态整体和谐的深层次思索
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物都是生态系统整体中的一部分,人对自然界的利用必须控制在一个适宜的限度之内。这一思想,是道家、道教典籍中反复强调的。道家生态伦理理论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物我一体的整体观之上的,是以道生万物、人天同源为其基本特征的。将天地人视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认为人与自然万物有着共同的本源和共同的法则,这是道家在生态伦理领域的突出贡献。道家文化特别关注人的发展,将人的发展轨迹与自然、社会生态整体性联系起来。老子强调天地自然和谐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把正确处理人和大自然的关系,看作是一种提高生命质量的生存之道。道家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同生共运,浑然一体,彼此应该友好协调,和睦相处。只有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即所谓“生态和谐”,才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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