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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来源:不详   作者:欧阳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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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思考

  作者: 欧阳毛荣

  [内容摘要] 文章从我国宗教现状分析入手, 对宗教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趋势进行初步探析,并对汉民族地区宗教产业实行经济监管提出若干思考意见。

  关键词: 宗教;产业;经济;法律;监管

  宗教,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它是一种意识形态, 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组织。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有其客观规律性。在社会生活中,宗教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功能, 诸如社会控制功能、群体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心理消解功能和情操美感功能等等。在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中, 可以表现出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等社会属性。

  我国奉行的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 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 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的宗教, 在党的宗教政策指导下, 已成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 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调动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从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民族大业服务, 是宗教工作一个长期性的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同时,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随着宗教的发展, 宗教产业已经或正在形成,这是客观现实。本文所论及的宗教产业是指宗教组织、团体或教职人员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另置场所, 开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具有企业性质的宗教服务业、宗教旅游服务业、宗教用品和商品生产(制造) 业, 以及以接受捐赠为特殊获利形式的宗教融资业等。

  为维护宗教产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宗教产业健康发展, 笔者从学术研究层面拟从我国宗教现状分析入手, 试对宗教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趋势进行初步探析, 并对汉民族地区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提出若干思考意见, 以期求教于宗教研究方面的专家和学者。

  一、我国宗教现状的简要分析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 得到进一步的有效落实, 我国宗教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健康发展态势。在党的宗教政策指导下, 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下, 拥护共产党领导, 发扬宗教教义、宗教文化、宗教道德中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因素, 抑制和逐步消除其中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消极因素, 使宗教成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协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而为维护和推动国家稳定, 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 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 宗教活动场所815 万余处, 宗教教职人员30余万人, 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培养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其中, 佛教寺院113万余座, 出家僧尼约20万人; 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15 万余人; 伊斯兰教清真寺3 万余座, 伊玛目、阿訇4 万余人; 天主教堂、会所4600 余座, 天主教徒约400 万人, 教职人员约4000 人; 基督教堂112 万余座, 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 215 万余处, 基督教徒约1000 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18万余人。

  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

  我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办理教务, 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履行正常教务活动, 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已家中进行一切正常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 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 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 我国各宗教文化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宗教组织和宗教徒, 有着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各宗教都积极倡导服务社会和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 利乐有情”, 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 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 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造福社会”等。我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

  通过上述简要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即依法对宗教产业实行经济监管, 维护宗教产业的合法权益, 可以得到各宗教团体、组织、教职人员以及广大信教公民的真心拥护, 具有广泛的思想文化基础和深厚的社会群众基础。

  二、宗教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趋势探析

  在党和政府宗教政策的正确指导下, 我国宗教产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一些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以及宗教教职人员, 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另置场所开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具有企业性质的宗教产业, 其发展趋势已呈现出规模化、功利化、产业化和多元化。宗教产业已不仅仅是满足于根据宗教教务需要所开办的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等, 而越来越多的注意与地方旅游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相适应, 如有的地方已公开亮出了发展宗教旅游经济的旗号, 有的宗教组织、团体或教职人员, 通过与地方旅游机构合作或自主开办宗教服务业、宗教旅游服务业、宗教用品(商品) 生产(制造) 业, 以及以接受捐赠为特殊获利形式的宗教融资业等。由于我国宗教信徒和信教公民数量可观, 不少宗教场所规模越办越大, 信徒越布越广, 宗教产业办得越来越红火, 经济收入越来越多。其经济能力远远超出“自传、自治、自养”的需要。对宗教产业经济活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依法实行经济监管, 已显得十分必要。

  为了科学分析宗教产业的发展趋势,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宗教发展态势作一简要分析。从宗教信仰者人数看, 我国宗教已呈明显上升趋势。我们认为,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是造成信教公民规模扩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地位会经常发生转换与调整。这样, 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一些社会问题的看法和认识产生差异和局限, 而这些认识上的差异和局限, 又往往会促使一些人产生宗教意识, 进而信仰宗教。另一方面, 由于心理感情因素的影响,如人的需要是多元化、多层次的, 不仅需要维持生命、生存、生活所依赖的物质条件, 还需要满足感情生活的多种精神条件, 这样, 就造成人们信仰宗教的心理动机的多样性。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带来快节奏、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 这种情况表现得比较突出。如, 有的人跟不上时代的节奏而显得精神空虚, 进而转于对神灵的虔诚信仰; 有的人则由于现实与理想、主观与客观的深刻矛盾而产生心理上的失衡, 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上的寄托与依赖; 有的人则是为了避免精神上的孤独和无助, 而到宗教中去寻求群体性交往的心理满足和精神帮助; 还有的人则是为了追求道德上的完善与约束而走向宗教。这样, 就使得我国的宗教在信教公民人数规模上产生较大幅度的增长, 从而为宗教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此外, 宗教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与适应性。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与落实, 党和国家对宗教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以及各个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的逐步加强, 我国宗教的发展已经转入一个相对平稳而正常的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宗教的世俗化、伦理化趋势日渐显著, 功利主义色彩日益浓厚。这是宗教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三、对汉民族地区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若干思考

  就目前汉民族地区的宗教产业而言, 笔者初步了解到, 除了依托地方旅游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外, 其自主发展意识正在逐步强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千方百计扩大本宗教组织、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主要教职人员的影响, 以争取更多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特别是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组织) 的捐赠。其通过接受捐赠这一特殊形式而获利的宗教融资业已经或正在形成; 二是自主研发、生产制作宗教用品、音像制品, 以及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的宗教用品等; 三是开办宗教服务业、宗教旅游服务业等服务产业; 四是在宗教场所内, 利用人们的心理需求而开办抽签、算卦、看相、预测等有偿服务; 五是把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范畴,通过吸引人们观光、游览、参观、朝拜而收取门票或门票费分成, 等等。上述经济活动, 笔者认为, 多数均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理应依法予以支持与保护。

  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 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职能不够明确, 缺乏监管力度基至监管缺位, 造成了一些宗教产业的经济活动不够规范, 经济管理混乱无序。更有甚者,少数宗教产业已经或正在演变成为主要教职人员(产业负责人) 的个人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产业,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人员(产业负责人) 具有无限的资产(资金) 任意处置权, 从而导致宗教产业资产(资金) 因大量流失而遭受重大损失。

  为使宗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而保障和维护宗教产业和广大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范宗教产业的经济管理和依法对其实行经济监管, 已成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1. 实行经济监管的法律、政策依据

  对宗教产业规范经济管理和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中: 2004年7月7 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应视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 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 实行民主管理。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2. 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是建立宗教产业法人制度。宗教产业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明确法人。宗教产业和宗教产业法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产业的经营活动, 并自觉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

  二是在宗教产业内部, 建立资产、财务民主管理委员会。要依据有关规定, 设立资产(资金)财务台账, 实行民主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要定期以适当方式向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公布。要坚决防止和杜绝宗教产业资产(资金) 因财务管理混乱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流失。

  三是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和资产审计。

  要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报送宗教产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损益账目报表, 主动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服从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经济监管。

  四是依法纳税。宗教产业和产业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认真履行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至于依法纳税的适用范围和应该享受的减免优惠, 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并与宗教产业法人达成共识,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保护宗教产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予以确定。一经确定, 政府相关部门和宗教产业以及宗教产业法人必须严格遵循。

  五是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摸清本辖区范围内宗教产业的状况, 预测其发展趋势, 抓住依法实行经济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加强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宗教产业的各自特殊情况, 有针对性地做好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各项工作。

  3. 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预期效果

  一是建立起了完善的对宗教产业依法实行经济监管的制度体系;

  二是宗教产业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 民主、公开得到有效强化, 宗教产业的经济运行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是宗教产业和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有效维护;

  四是宗教产业的资产(资金) 进一步发展壮大, 从而造福于我国的宗教事业, 同时也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五是最终有利于宗教的自身健康发展和维护国家、民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稿源: 《九江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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