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达吉堪布:现观庄严论释 7、基智品第三
索达吉堪布:现观庄严论释 7、基智品第三
己三、(广讲所断基智)可分为五:一、基智自性;二、基智差别;三、基智分类;四、如何修持之理;五、如此修持之果。六、三智之结语[103]。
庚一、(基智自性):
所谓“基”,是指断除了增益而成为基础的蕴、界、处诸法。
仅仅通达这一切的补特伽罗人我空性部分,为声闻之证悟;
通达以二我为空性从而离戏之境界,为大乘之证悟。
住于大乘证悟境界的基智,直接宣说了小乘之证悟境界;间接以所知共同必要的方式,而宣说了“以智不住三有”等能表示(基智)的九法。
其中前六法宣说了大小乘之差别分类;其余三法则以宣讲真实道的方式来抉择基智。
经云:“世尊,诸菩萨摩诃萨之般若波罗蜜多者,非此岸非彼岸,亦不住于此二之中间。”
非此岸彼岸 不住其中间
知三世平等 故名般若度
如果有人提出质疑:为什么从证悟对治基智的角度而不住于有寂呢?
实有而具备自性的五蕴,即是所谓的“此岸”,乃凡夫所行所见之境的生死之边;五蕴相续断灭的无实,即是所谓的“彼岸”,为涅槃之边。作为实相法性,并非是以本体而住于此二边,而是双运之大平等。
也就是说,因不住于有实法、无实法,以及位于其中间的第三种法之上,(了知)有实无实法也是片面或者偏堕之有法;(并了知)有实无实二者或者三世在法性平等界中也为平等的智慧,所以称之为[故名]“般若度”
不住于任何轮涅之边的法性大平等之法,即称为“基般若”、“如来藏”或者“法界”;缘于彼法的有境,即称为“道般若”。从不住于寂灭之边的角度而言,道般若被称为“无缘大悲”;从不住于三有之边的角度而言,(道般若)则被称为“般若波罗蜜多”。若能如理如实地证达(上述之理,)则不会出现住于二边的情形。
而作为所断之声闻道,则将轮回执为有实之法;又将诸蕴灭尽的涅槃执为无实的断灭。
因这种执著无我之见的观点,无法超越于偏执的心与心所之行境,所以也不能超离三界之境,故不能使心灭尽;以证悟甚深平等性而将心灭尽的后得,才是菩萨之对治基智。
庚二、(基智差别)可分为二:一、远近之差别;二、所治能治之差别。
辛一、(远近之差别):
彼由缘相门 非方便故远
由善巧方便 即说为邻近
经书中以“于名贪,于相亦贪”等等,而间接宣说的声闻之彼等基智,是因耽执于基道果法之相而不能如实证达平等之性,继而由缘于有实无实之相的方式[门]而行持;由于不是[非]修持菩提之方便——大悲与智慧双运等等,所以[故]是离真实般若对治基智或者果般若及其遥远(的远基智),为小乘之教规。
而作为菩萨之基智,则与前者截然相反。是不以有实无实来分别诸相而证达平等之性,由与一切真如之法无有远近并如理通达的善巧方便,即宣说为与果般若真正邻近(的近基智)。
辛二、(所治能治之差别)可分为二:一、所治能治;二、结语。
壬一、(所治能治)可分为二:一、宣说基道之所治能治;二、宣说果之所治能治。
癸一、(宣说基道之所治能治)可分为二:一、宣说所治;二、宣说能治。
子一、(宣说所治):
色蕴等空性 三世所系法
施等菩提分 行想所治品
经云:“以无善巧而言色空,其行亦为贪。”
诸如将基位色法等五蕴视作以别义之我而为空性之类的想法,将三世所属[系]的一切法也同样看待的观念,以及将布施等六波罗蜜多和菩提分法作行为之想(等等见解),都是作为所断违品的所治基智。
子二、(宣说能治):
施等无我执 于此令他行
此灭贪著边
对于布施等等,不但自己能安住于因布施者等三轮不可得,所以无有我执的境界,并能令所调他众也行于此境界,这种[此]息灭实执贪著之边(的智慧),便是能治基智。
癸二、(宣说果之所治能治)可分为四:一、所治贪著之本体;二、所治贪著之因;三、贪著之能治;四、此因所引之余义。
子一、(所治贪著之本体):
执佛等微细
经云:“善现,诸菩萨摩诃萨若于如来应正等觉取相忆念,皆是执著……”
(此处所说的贪著本体,就是)耽执果位,换句话说,将佛陀如来以及用“等”字所表示的正法和僧众执为所缘相,而作的顶礼等善法福德,虽然是业障之对治,但同时也是微细的贪执。
子二、(所治贪著之因):
法道最甚深 自性远离故
(贪著)的原因:因为诸法之道或者实相,是以自性而远离轮回涅槃、有实无实等戏论的缘故,所以其实相最为甚深,即使是对佛陀等等的贪著,也不可成立。
子三、(贪著之能治):
知诸法性一 故能断贪著
(贪著的)能治:因证悟或者了知甚深平等轮涅诸法无有差异,自性大平等的一体性,所以[故]能断除一切实执贪著,以此法便可以使有寂二边自然消除。
子四、(此因所引之余义):
由遣除见等 故说难通达
色等不可知 故为不思议
法性甚深的理由:作为法性之此法,并不是通过色法等任何有实无实之相来了知的。因为其有境,是已经遣除或者不存在世俗名言之量——以眼识等等来看见、听闻等名言,所以[故]说,其自性也是甚深而又难以通达,是超离于寻常智慧所思境界的各别自证智慧之境。
如果有人问道:为什么是并非所见等等的境界呢?
因为,从色法等直至(十八)不共法之间的一切法自身,都是不可了知的般若实相。作为现空双运大平等之此法,是光明之性、无有离合,显现之际即为空性,所以[故]承许为不可思议。
由此可知,作为下劣根器的声缘诸众,因不了知这一切,所以会堕入寂灭之边;而所有通达(此理)的诸大菩萨不从道中退转的究竟关要,便是此等一切,因此,这也是般若波罗蜜多最关键的要领,在初、中、后的所有时际,我们都应懂得遵照此理进行讲解,并将其义铭刻于心间。
壬二、(结语):
如是一切智 所治能治品
无余诸差别 当知如经说
由上所述[如是],关于一切智[基智]的观点或者道理,诸如针对所治品而言的声缘之道,以及属于能治品的菩萨与佛陀之道的所有[无余]诸等差别,我们应当了知,经中所说的一切也是如此。
庚三、(基智分类):[104]
庚三、(如何修持之理)可分为二:一、所修加行之本体;二、加行之平等性。
辛一、(所修加行之本体):
修持能治基智的加行本体可分为十种,其中以对境而分的有四种;以本体而分的有三种;以作用而分的有两种;以能了知的比喻而分的是最后一种。
色等无常等 未圆满圆满
及于无贪性 破实行加行
首先,(以对境而分的四种分别为:)
(一)灭除了耽执差别事——从色法等直至一切种智之间所有法的无执加行;
(二)遣除了耽执其差别法——无常、空性等行为(的加行);
(三)因彼等色法作为功德所依尚未圆满的遍计色法,是无论怎样以将正当二现之色法执为色法的方式来缘于色法,也不可能生起道之功德的,如同凡夫(的行为)一般;
若缘于依他起谛实空性,圆成实法性色法即为无自性特征之色法,则现见如幻之境界,这样一来,就能生起尤为圆满的道之功德,如同圣者的后得一般。
(不耽执以上二者,即为第三种加行);
(四)在胜义中,对于(前)三种色法等(加行)无有实执贪著之性,破除了对彼等的实有耽执之行的加行;
在以上四法当中,首先是缘于世俗的三种(加行),然后是缘于胜义的一种(加行),都是从断除耽执有法的角度来进行宣说的。
不变无造者 三难行加行
另外,在法性般若中所包含的五种加行包括:
(五)对证达不存在宣说般若之本体即增,不宣(般若之本体)即减等诸相的不变灭除了耽执的加行;
(六)因般若之法性寂灭了赞誉、诋毁、贪爱、嗔恨等等,所以在胜义当中无有造作者。也即是说,因其自身本体为无为法,谁也不能令其生起,所以在胜义中任何法也不能使其产生,从而不耽执于诸法自性(的加行);
(七)于彼等具有三种难行的自性无有耽执的加行,包括:
(不耽执)难以获证一切种智(的难行),因胜义当中无有所得的缘故;
(不耽执)难以行持道智(的难行),因胜义当中无生的缘故;
(不耽执)难以发挥基智作用(的难行),因胜义当中无有诠说的缘故。
虽然在世俗当中,必须依靠分别作为所知、所行与所得的这些基智、道智与一切种智,但却不能执著它们,而将趋入三智称为“难行”。
正如佛经所云:“为有情利擐功德铠,如为举虚空置高空。[105]”
以上三种,是以本体而分的(加行),以般若之作用而划分的两种加行则包括:
如根性得果 故许为有果
不依仗于他
(八)对通过行持般若,即能依照[如]各自的根性缘分而获得果位,故承许为果法以不失坏而有不耽执(的加行);
(九)除了般若法性之外,不存在依仗于他法的情形,一旦具备般若,则能含摄道果之所有功德,对上述这一切不耽执(,即为第九种加行);
证知七现事
(以能了知的比喻而分的最后一种加行:)
(十)因彻底转变耽执习气,故现象之事如同梦境;由于是因缘聚合而显现,故(如同)幻觉;因无而显现,故(如同)阳焰;因依缘而生,故(如同)回响;因习气所安立的现象不可迁移,故(如同)光影,或者可以说是(如同)影像、旋火轮和影子三者;因为是无有所依处而显现,故(如同)寻香城;因身语之作者无有成实,故如同幻象。
能证知以上七相的显而无自性,从而灭除耽执七种比喻之行的加行,(便是第十种加行)。
通过灭除耽执以上七种比喻的串习,继而遮破基法之本体以及差别等等的成实,便是能够修持之因。
辛二、(加行之平等性):
不执著色等 四种平等性
关于加行的见解,在《大般若经》中说道:“不执是色,不执属色,不执依色,不执于色。”从而以通用词的类推方式来宣说次第之义,即:因证悟对色法之本体,加上用“等”字所包含的蓝色等相,作用或者差别,以及有境四者的实有执著并不存在,从而通达彼等四种相平等性见解的加行之境与有境平等。也可以用空性、无相、无愿、无为四种方式,来分别(与前四者)相结合而加以宣说。
庚五、(如此修持之果)可分为二:一、略说;二、广说。
辛一、(略说):
苦等诸圣谛 法智及类智
忍智刹那性 一切智见道
作为对境的苦谛,以及用“等”字所包含的集谛、灭谛与道谛(诸圣谛),各自分别都以作为有境的法智忍、法智、类智忍以及类智四法来进行分类,而成为忍智十六刹那。此等诸法,便是一切智之相或者阶段的见道。
辛二、(广说):
色非常无常 出二边清净
无生无灭等
因为诸法自性本为清净光明,并于此境界中永不动摇,即使是在似乎迷乱的显现之际,也不会存在不清净之法,并且不会超离于彻底的清净,因此,(通达)苦谛色法既不是[非]恒常,也不是无常的智慧,便是苦法智忍;(通达)出离于苦与非苦(二)边的远离常断(的智慧),便是苦法智;(通达)以别义之我而空与不空为清净(的智慧),便是苦类智忍;(通达)由于不是我与无我的本体,无生无灭等等,所以不存在染污与清净的本体(的智慧),便是苦类智。以上四法,即为证悟苦谛诸法自性清净的四相[刹那]。
如虚空离贪 脱离诸摄持
自性不可说
(通达)由于远离了痛苦的因与非因,故犹如虚空一般(的智慧,便是集法智忍);(通达)因为不存在集与非集,故而远离了贪欲等烦恼(的智慧,便是集法智);(通达)由于不存在生与无生,所以脱离了以诸等实有所摄持(的智慧,便是集类智忍);(通达)因脱离了缘与非缘,故自性不可言说(的智慧,便是集类智。)以上四法,即为证悟业与烦恼集谛之相彻底清净的四相[刹那]。
由宣说此义 不能惠施他
皆悉不可得 毕竟净无病
超脱于远离烦恼的灭与非灭二者(的智慧,便是灭法智忍。)为什么呢?因为,由宣说此灭谛之义诸言词的方式,是不能惠施于他众的;(通达)因不存在痛苦的寂静与非静,所以悉皆不可得(的智慧,便是灭法智);(通达)因不存在乐、净的妙与非妙,所以本来毕竟清净(的智慧,便是灭类智忍);因通达不存在离与非离,所以无有一切病痛,诸天尊紧紧相随(的智慧,便是灭类智)。以上四法,即为现见灭谛般若波罗蜜多真实智慧了不可得的四相[刹那]。
断除诸恶趣 证果无分别
不系属诸相 于义名二种
其识无有生
以通达不存在解脱道与非道,从而断除投生诸等三恶趣(的智慧,便是道法智忍);因通达远离作为烦恼之能治的理[如]与非理,所以对现证果位的三轮无有分别(的智慧,便是道法智);因(通达)远离内心颠倒与非颠倒的行与非行,所以不系属于诸法之相(的智慧,便是道类智忍);(通达)此般若法远离了一切种智,以及一切种智之因——是否趋往永恒利益处[涅槃]的出与非出,故不会[无有]产生将所诠之义与能诠之名二种法执为异体或执为实有的意识(,便是道类智。)以上四法,便是(通达)道谛法性了不可得的四相[刹那]。
如此一来,因为现见无生平等也就是照见诸法实相,所以也就如实彻见了苦谛等等之法性。至于了悟无常等等,则算不上是见到了究竟之真谛,因为在真如法性当中,无常、痛苦等等是不能成立的。
一切智刹那
上述这些具有远离三十二种增益之相的一切智十六刹那,即为菩萨之见道;与其背道而驰的,也即以耽执无常等十六行相而进行的修持,则为声缘之见道。因为声闻道只是菩萨所了知的范围,而并不是其所现证的境界,所以此处没有宣说(基智之)修道。
庚六、(三智之结语):
如是此及此 又此三段文
当知即显示 此三品圆满
我们应当了知,以上所述[如是]表示遍智的此等十法,以及表示道智的此等十一法,又加上表示基智的此等九法这三段文字,即是显示三智此等三阶段[品]的,以结语与经文相关联的方式而使诸义圆满的内容。因为含摄了三智,所以也含摄了四加行。
关于这一点,佛经当中所说的“善现,此般若波罗蜜多,于一切法非能获得,非能超离……”这段内容,即是宣说基智结尾的词句;而“善现,此般若波罗蜜多,非能超离三界……”的这段内容,即是(宣说)道智(结尾的词句);另外,“善现,此般若波罗蜜多,于诸佛法,乃至诸缘觉法,不予不舍……”(这段内容,即是宣说)遍智(结尾的词句),从而圆满宣说了这三部分。
《现观庄严智度窍诀论释》中基智品第三宣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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