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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13.五、《甘肃藏敦煌文献》之佛教文献考辨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0日
来源:   作者:宗舜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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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舜法师:13.五、《甘肃藏敦煌文献》之佛教文献考辨 

 

  《甘肃藏敦煌文献》中,未能定名的汉文佛教文献共有34件,今据相关资料考察,定名18件。《甘肃藏敦煌文献》用中文数字作为编号,今照录不改。

 

  1、敦研○六六V 佛经注解1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起“阿者长者”,讫“断三宝也”。黄麻纸。卷长四五厘米,卷高二六·五厘米。天头○·九厘米,地脚○·八厘米,乌丝栏,栏宽一·一三厘米。行最多二七字,总三五行。

 

  此段注解书写在○六六号卷背,共三五行,系同一人书写。所注何经,何人所注,待考。

 

  土地庙出土。2

 

  今考其内容,所注之经乃是《维摩诘所说经》卷上“弟子品第三”:

 

  “谤诸佛者”一条,即释“谤诸佛毁于法不入众数,终不得灭度”一句3;

 

  “不名福田者”一条,即释“其施汝者不名福田,供养汝者堕三恶道”一句4

 

  “亦得此定者”一条,即释“一切众生亦得是定”一句5;

 

  “不见谛非不见谛者”一条,即释“不见四谛非不见谛”一句6;

 

  “不空食人之施者”一条,即释“迦叶,若如是食,为不空食人之施也”一句7;

 

  “应次行(按:‘行’字后脱‘乞’字。)食者”一条,即释“迦叶,住平等法应次行乞食”8一句。

 

  但是奇怪的是,这个顺序是逆非顺。即写卷左边的内容在前,右边的内容在后,也就是说,原经中,“乞食”一事乃是维摩诘对迦叶所言,“福田”一事乃是维摩诘对舍利弗所言,“谤佛“一事乃是维摩诘对须菩提所言,顺序是先迦叶,次舍利弗,再须菩提。而此疏释却是先须菩提,次舍利弗,最后才是迦叶。何以如此,实在令人费解。从所释内容看,同正面一样,均为“弟子品”,但抄写格式迥然不同,而且采用的方式、语气也有很大差异。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弟子品第三疏释

 

  2、敦研○六七V 佛经注解9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黄麻纸。卷长四三·七厘米,卷高二六·六厘米。天头○·八厘米,地脚○·七厘米,乌丝栏,栏宽一·一二厘米。行二二字,总一九行。

 

  此段注解书于背卷,字体与正面相同,显系一人书写,所注何经,何人所注,待考。

 

  土地庙出土。10

 

  今考其内容,同正面所释,即《维摩诘所说经》卷中“文殊师利问疾品第五”,如首之“向来明能自调伏,此下论兼化众生”一句,即释经中“我既调伏,亦当调伏一切众生”11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文殊师利问疾品第五疏释

 

  3、敦研○七六 佛经戒律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中有经题:鸠摩罗什法师诵法 慧融集。起“萨戒不得”,讫“先以三礼”。 黄麻纸。卷长五二·八厘米,卷高二五·五厘米。天头二·六厘米,地脚二·六厘米,乌丝栏,栏宽一·六七厘米。单纸长四二·五厘米,书二五行,行一八字不等。共一纸又前三行、后二行,总三○行。

 

  前二十二行与《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法门戒品第十卷下》内容基本相同,但译文有异,可能为缩写摘要。第二三行经题。其后有七行经文,但内容并非鸠摩罗法师诵法,待考。12

 

  考其内容,乃是据鸠摩罗什所译之《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法门戒品第十”卷下而辑成的羯磨文,用于为弟子传授菩萨戒。现存于《大藏经》中的有弥勒菩萨说、玄奘译的《菩萨戒羯磨文》,13但其所授之菩萨戒,为瑜伽菩萨戒,非梵网菩萨戒。而在敦煌文献中保存的,则多是梵网菩萨戒的羯磨文。羯磨文的主体部分今保存最为完整和清晰的,是法藏敦煌文献中的P.3025号。其首题作“佛说菩萨戒本”,包含二个内容:一,“菩萨羯磨戒文”(原题),二,“鸠摩罗什法师诵法 慧融等集”(原题)。敦研○七六留存的部分,也是这两个内容。其中“菩萨羯磨戒文”部分,见于P.3025(3-2)倒数第六行至P.3025(3-3)倒数第4行。14而“鸠摩罗什法师诵法”,P.3025仅存两行,敦研○七六较之多出四行。敦研○七六留存的部分,也可参见B6785(金一百)号,相当于《敦煌宝藏》第101册第592页上第3-9行。《叙录》所说“其后有七行经文,但内容并非鸠摩罗法师诵法”是不正确的。

 

  故此件可定名为:菩萨羯磨戒文、鸠摩罗什法师诵法

 

  敦研二四七V 佛经注解15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缺。白麻纸。卷长四五厘米,卷高二六·五厘米。行三○字。总二一行。

 

  此段书写于卷背,所写何经、何人注解待考。16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上“菩萨品第四”。其中“为善得(按:当作德。)广辩法施”、“不云具是法施”,“财法具足,方称福田”等语,即释维摩诘对长者子善德所说“夫大施会不当如汝所设,当为法施之会,何用是财施会为”17一段。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菩萨品第四疏释

 

  4、敦研二四八V 佛经注解18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此一九行佛经书于卷背,所书何经、何人所注,待考。19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中“文殊师利问疾品第五”。其中“夫名生于有用,诸佛解脱即实相惠也。以人□故名为解脱也。”即释“又问:六十二见当于何求?答曰:当于诸佛解脱中求。又问:诸佛解脱当于何求?答曰:当于一切众生心行中求。”20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文殊师利问疾品第五疏释

 

  5、敦研二四九V 佛经注解21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此一六行佛经书于卷背,所书何经,何人所注,待考。22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中“观众生品第七”。其中“行菩萨慈者,菩(按:后脱萨。)以安众生为义。此实慈能安众生,故名为菩萨慈也。行如来慈者,如来究竟如相。此慈亦随顺如理,故名如来(慈)”,所释即“行菩萨慈安众生故,行如来慈得如相故”23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观众生品第七疏释

 

  6、敦研二五○V 佛经注解24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此二二行佛经书于卷背,所书何经,何人所注,待考。25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中“佛道品第八”,其中“彼土浴竟,以香涂身”、“□(戒)为万善之本,能勋(熏)除众秽,香彻八难,故名为涂香,亦为行香也”,即释“净心以澡浴,戒品为涂香”26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佛道品第八疏释

 

  7、敦研二五一V 佛经注解27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卷背存二三行,所书何经,何人所注,待考。28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中“入不二法门品第九”和“香积佛品第十”。其中“不溢不散者,明一切法皆入法住。若有法不入法住,一者可有溢散也。□者故不溢散也”,所释即“那罗延菩萨曰:世间出世间为二,世间性空,即是出世间。于其中不入不出不溢不散,是为入不二法门”29一段

 

  其中“大士文殊净名,此□□明理精粗□次,共成五千人,心会无生也”,所释即“说是入不二法门品时,于此众中五千菩萨,皆入不二法门得无生法忍”30一句。

 

  “是持戒是犯戒以下,是□□也,亦可通有说善法也”,即释“是结戒是持戒是犯戒”31一句。

 

  “障碍者,谓三。谓障也,毗泥(尼)中四□重、偷兰等亦是也”,即释“是障碍是不障碍”32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入不二法门品第九、香积佛品第十疏释

 

  8、敦研二五二V 佛经注解33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卷背书二二行,所书何经,何人所注,待考。34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中“香积佛品第十、菩萨行品第十一”。其中“以无为法要□不变,故云不尽。是故舍有为住无为也”,即释“菩萨行品第十一”中之“如菩萨者,不尽有为不住无为”35一句。“说除八难者,戒不具足,则受身形残也”,即释“香积佛品第十”中之“说除难法度八难者”36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香积佛品第十、菩萨行品第十一疏释

 

  9、敦研二八四 佛经37

 

  按:此件为一残片。《叙录》云:

 

  首尾俱残,起“耶疑”,讫“相见佛如”。 白麻纸。卷长一五·二厘米,卷残高二三·五厘米。天头一·五厘米,地脚残缺,乌丝栏,栏宽一·六二厘米。行残存二至一七字,总九行。38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姚秦·鸠摩罗什所译《思益梵天所问经》卷第二“难问品第五”,从“邪难(按:《叙录》误认作‘耶疑’。)”至“相见佛如”,见《大正藏》第15册第43页中第24行至下第4行。“佛如”当作“如佛”。

 

  故此件可拟名为:思益梵天所问经卷第二

 

  10、敦研三六四 佛经39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杂抄佛经,内容不一。白麻纸,卷长一八·七厘米,卷高二六·六厘米。天头四·一厘米,地脚四厘米,乌丝栏,栏宽一·七厘米。行书一六至一八字不等,总一○行。背有杂写九行,中有“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四十一”,“中阿含梵志品第”字样。其中“正”字用武周新字。

 

  今考其内容,共分两大段:

 

  从第1行“应知亦尔复次现法乐近后法乐远若已说”至第5行“观皆共信有故偏说之后法乐住有不信者”,抄写的是唐·玄奘所译《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八十一“结蕴第二中十门纳息第四之十一”中的一段,见《大正藏》第27册第418页上第16行至第21行。

 

  从第6行“养具而供养之由此起善身语意业或种”至最后一行“是饶益无量有情如修无量为欲饶益无量”,抄写的是《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八十二“结蕴第二中十门纳息第四之十二”中的一段,见《大正藏》第27册第426页上第19行至第24行。此段低于前段半字。

 

  故此件可拟名为: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八十一、卷第八十二杂抄

 

  11、敦研三七五V 佛经注解40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起“赞于大乘”,讫“罗汉囗书”。总一三行。书写在三七五号卷背,系同一人书写。所注何经,何人所注,待考。41

 

  今考其内容,所释同正面,为《维摩诘所说经》卷上“弟子品第三”。其中“离观行取道,凡夫及声闻人二种观行也。一切取相分别亦是也”,即释经中“法离一切观行”42一句。“法无有比者,无则无二。既无一二,以何相待”,即释经中“法无有比无相待故”43一句。“无所缘故者,缘者前缘及心缘。心为无所缘也”,即释经中“法离于相无所缘故”44一句。

 

  故此件可拟名为:维摩诘所说经弟子品第三疏释

 

  12、甘博○三四 佛经45

 

  按:此件为一残卷。《叙录》云:

 

  首尾俱缺。首起于“于十方三”,尾止“生无身空”。白麻纸。卷长一四九厘米,卷高二十四·九厘米。天头二·三厘米,地脚二·五厘米,乌丝栏,栏宽一·七八厘米。单纸长一四九厘米,书二十八行,行十七字。共三纸,总八四行。收藏者已托裱。46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姚秦·竺佛念译《菩萨处胎经》卷第二“三世等品第五”,从“于十方三十二垓47佛刹遍满彼刹施行佛事”至“卵生身色俱空者此空空空知卵生无身空”,见《大正藏》第12册第1024页上第23行至第1025页上第20行。略有异文。

 

  故此件可拟名为:菩萨处胎经卷第二

 

  13、甘博○九○ 佛经戒律48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缺。起自“住(按:住字误,当作‘往’。)来不得”,尾止“欢喜奉行”。有水痕。黄麻纸,纸质透明,帘纹清晰,纤维明显。卷长四七·二厘米,卷高二十六·二厘米。天头三·四厘米,地脚三·三厘米,乌丝栏,栏宽一·六五厘米。单纸书二八行,行一七字。共一纸又后二行,总三○行。(后论书体特征者略)49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北凉·法众译《大方等陀罗尼经》卷第四之“护戒分”。从“往来不得与押油家往来不得与掘□藏家”至“子无量大众欢喜奉行”,见《大正藏》第21册第657页下第7行至第658页上第8行。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方等陀罗尼经卷第四

 

  14、甘博一二○ 佛经50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缺,卷首破损。起自“多受诸苦”,尾止“众生发阿”。粗白麻纸,有水渍。卷长四三·九厘米,卷高二九·五厘米。天头一·八厘米,地脚一·六厘米,乌丝栏,栏宽一厘米。仅存一纸,书四十五行,行三○字左右。51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北凉·昙无谶所译《大方等大集经》卷第八“海慧菩萨品第五之一”。从“多受诸苦为菩提 行住坐卧念菩提 其心寂静离烦恼 若欲起嗔于众生”至“菩萨摩诃萨若真实知如是等法非住住说是法时十二那由他众生发阿”,见《大正藏》第13册第50页上第2行至50页下第12行。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方等大集经卷第八

 

  15、甘博一二七 佛经52

 

  按:此件为一残页,用草书抄成。《叙录》云:

 

  首尾俱缺。起自“沙门”,尾止“□比与近”。白麻纸。卷长二六·二厘米,卷高二五·八厘米。天头一厘米,地脚○·九厘米,乌丝栏,栏宽一·四厘米。存两半纸,前半纸二行,后半纸一四行,总一六行。行书二七至二八字不等。经文间有朱笔分段符号。原收藏者已托裱。(后论书体特征者略)53

 

  今考其内容,当分为二。从第1行之“华氏国王有一白象能灭怨敌若人犯罪令象”至第8行之“遍行炫(炫)卖经”,抄写的是元魏·吉迦夜共昙曜译《付法藏因缘传》卷第六中的一段,然其文字及抄写法,同于唐·道世所集《法苑珠林》卷第十七“敬法篇第七·听法部第二”,见《大正藏》第53册第412页上第21行至第412页中第5行。而且后之“往昔有婆罗门”一段,文字未完,中似有一道拼接的痕迹。所接之第9行后八行文字,比前8行低半字,出处不明。

 

  故此件可拟名为:法苑珠林卷第十七杂抄

 

  16、敦博○一三 佛经

 

  按:此件为一残卷。《叙录》云:

 

  首尾俱残。首起“力二者法”,尾讫“菩萨能令”。黄麻纸。卷第九三·八厘米,卷高二五厘米。天头三·二厘米,地脚三·二厘米,乌丝栏,栏宽一·七厘米。单纸长四○·八厘米,书二四行,行一七字。共二纸又八行,总五十六行。有朱笔句读符号,并经墨笔校勘。卷品差,首尾和卷中均有残缺。54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北凉·昙无谶所译《菩萨地持经》卷第二“菩萨地持方便处力品第五”。从“力二者法”至“已复现自在者菩萨能令□”,见《大正藏》第30册第896页下第5行至第897页中第9行。

 

  故此件可拟名为:菩萨地持经卷第二

 

  17、敦博○三五 佛经55

 

  按:此件为一残页。《叙录》云:

 

  首尾俱残。首起“众生与久”,尾讫“无三毒之”。白麻纸。卷长四五厘米,卷高二四·八厘米。天头○·八厘米,地脚一厘米,乌丝栏,宽一·六五厘米。行一八至二○不等,总二七行。56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姚秦·鸠摩罗什所译《大智度论》卷三十四“初品中见一切佛世界义第五十一之余”末,“初品中信持无三毒义第五十二”始中的一段,从“□众生与久(按:当作人。)寿不异者则不须百岁一日之中可具”至“切众生实不尽度此亦如是欲令世界无三毒之”,见《大正藏》第25册第312页中第2行至第312页下第9行。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智度论卷三十四

 

  18、敦博○八二 草书佛典57

 

  按:此件为一残页,草书,较难辨识。《叙录》云:

 

  首尾俱残。单层白皮纸。卷长八六·八厘米,卷高二九·七厘米。天头二·三厘米,地脚二·二厘米,乌丝栏,栏宽一·六一厘米。单纸长四三·四厘米,书二七行,行二○至二三字不等。共二纸,总五四行。草书,焦墨书写,墨色油黑亮泽。经文校对,卷中有颠倒符。内容待考。58

 

  今考其内容,抄写的是唐·窥基所撰《大乘法苑义林章》卷第五“法处色义林”之“五影质有无”。从“能缘体虽相离为质能起内所虑托应知彼是疏所缘缘”至“若变缘他定有本质其化定力及自在位不假他生故此本”,见《大正藏》第45册第342页下第3行至第343页上第9行。略有数字异文。

 

  故此件可拟名为:大乘法苑义林章卷第五

 

  附:

 

  敦博○三四所抄不知名佛经,其中有“(星)辰西行者,诸天人稽首尊阿弥陀(佛)”之语,后言及地肥尽,地生粳米,天人不能飞行,更相侵陵等内容,描写的都是劫初之事,显然是将《增壹阿含经》卷三十四、《大楼炭经》卷四、《起世经》卷七等的相关内容杂糅为一。尤其是提到日月星辰向西而行,敬礼阿弥陀佛等内容,颇似失传之伪经《须弥四域经》59。此经今日仅见有唐·道绰《安乐集》卷下之征引:

 

  第二义推者,问曰:何故要须面向西坐礼念观者?答曰:以阎浮提云日出处名生、没处名死,藉于死地,神明趣入,其相助便。是故法藏菩萨愿成佛在西,悲接众生。(中略)故《须弥四域经》云:天地初开之时,未有日月星辰。纵有天人来下,但用项光照用。尔时人民多生苦恼,于是阿弥陀佛遣二菩萨,一名宝应声,二名宝吉祥,即伏牺女娲是。此二菩萨共相筹议,向第七梵天上取其七宝,来至此界,造日月星辰、二十八宿,以照天下,定其四时春秋冬夏。时二菩萨共相谓言:所以日月星辰二十八宿西行者,一切诸天人民,尽共稽首阿弥陀佛。是以日月星辰,皆悉倾心向彼,故西流也。60

 

  故此件甚有可能是《须弥四域经》之残片。但因资料过少,不能确定,仅可存疑。

 

  1 见《甘肃藏敦煌文献》第1卷第74页。以下凡引此书,均只标册数和页码。

 

  2 见第1卷第281页。

 

  3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下第10行。

 

  4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下第7行至8行。

 

  5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下第7行。

 

  6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中第26行。

 

  7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中第12行至13行。

 

  8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上第29行。

 

  9 见第1卷第76页。

 

  10 见第1卷第281页。

 

  11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5页上第16行。

 

  12 见第283页。

 

  13 见《大正藏》第24册。

 

  14 见《法藏敦煌西域文献》第21册第110页至11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15 见第1卷第226页。

 

  16 见第1卷第304页。

 

  17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3页下第6行至7行。

 

  18 见第1卷第228页。

 

  19 见第1卷第304页。

 

  20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4页下第5行至7行。

 

  21 见第1卷第230页。

 

  22 见第1卷第304页。

 

  23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7页中第22行。

 

  24 见第1卷第233页至234页。

 

  25 见第1卷第304页。

 

  26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9页下第23行。

 

  27 见第1卷第237页至238页。

 

  28 见第1卷第305页。

 

  29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1页上第4行至6行。

 

  30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1页下第25行至26行。

 

  31 大正藏》第14册第553页上第9行。

 

  32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3页上第9行至10行。

 

  33 见第1卷第241页。

 

  34 见第1卷第305页。

 

  35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4页中第6行。

 

  36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53页上第26行。

 

  37 见第1卷第257页。

 

  38 见第1卷第309页。

 

  39 见第2卷第152页。

 

  40 见第2卷第174页。

 

  41 见第2卷第315页。

 

  42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上第17行。

 

  43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上第10行至11行。

 

  44 见《大正藏》第14册第540页上第7行。

 

  45 见第4卷第252页至254页。

 

  46 见第4卷第379页。

 

  47 按:《大正藏》本作“垓”。

 

  48 见第5卷第118页至119页。

 

  49 见第5卷第349页。

 

  50 见第5卷第257页。

 

  51 见第5卷第354页。

 

  52 见第5卷第280页。

 

  53 见第5卷第356页。

 

  54 见第6卷第355页。

 

  55 见第6卷第40页。

 

  56 见第6卷第358页。

 

  57 见第6卷第285页。

 

  58 见第6卷第368页至369页。

 

  59 按:隋·法经《众经目录》卷第二“众经伪妄六”中即列此经。见《大正藏》第55册第27页上。

 

  60 见《大正藏》第47册第18页上第18行至中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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