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九品 破常品
甲操杰大师造释:中观四百论释 第九品 破常品
(丙)二(释依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一)广释胜义谛;(二)明造诸品的宗旨和远离余诤抉择师长及弟子的修法。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一)由破有为法常的门总破实有;(二)别破有为法实有;(三)破生住灭三有为相有自性。
(戊)一(由破有为法常的门总破实有)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己)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常品第九。
(己)二(正释品文)分三:(一)总破有为法常;(二)别破有为法常;(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庚)一(总破有为法常)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辛)一(正破)
颂曰: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如是以上诸品是通达真性的方便之水,洗涤弟子身心堪盛真性甘露圣教的法器;以下是广释有为生灭法本来无有微分实有。例如世间共认:雇工劳作是为挣工资果实而进行着辛勤的劳动,并非出乎他自己的本性。内外一切有为法都不是单独而生,唯是随应各各环境条件和合而起。然彼等和合是彼此互为因果,便令诸有为法存在,因此内外一切有为法皆是为取果而生,所以是无常、非有自性生、非谛实有、非以理智观察实有可得和非实有,是故能仁具足无学身语意,唯除佛世尊外,无有任何人能如实了达诸有为法是无常空性,因此余者不能号称如来。又如大师说:“凡有生的法,必定有灭,所以生缘老死。”生就是为灭而生故,因为诸有为法非有自性地住。月称疏中说:“有些认为(自续派)破常与实有要以自续派的因乃能破除(立敌共许前陈实有,乃能破除敌方主张实有的宗),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观察芽等有法的现量,彼即成为现量者。各各宗派各有不同的看法,在除开应成派以外,其他自续派等皆许观察芽等自相有即成为现量,应成派则不然,许它非有自相。
(辛)二(破彼所答)
颂曰: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胜论师问曰:虽然一切法皆是为取果而生,不是常法,但是,有些法不具备能生和所生两个支分,如虚空是意识的究竟所缘,如诸极微是能生不是所生,所以“常”是实有的。答曰:无有任何法、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事物,是有自性的。非观待因缘而有的法是没有的。是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没有有为法是常住不变的。凡是有,唯是由因缘观待而有,无有微分的自性。
(庚)二(别破有为法常)分五:(一)破补特伽罗的我;(二)破三无为实有;(三)破时是常;(四)破极微是常;(五)破解脱实有。
(辛)一(破补特伽罗的我)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壬)一(正破)
颂曰: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问曰:设若苦乐等法是缘起而有,那么,“我”即是生苦乐的因,所以有我并且实有常体。答曰:补特伽罗的我应非有,因为无生自己的因,因的有为法是没有的,假苦有因而是常法,这也是没有的。是故无因而有的有为法,在现证真性的如来说彼无因而有的法是非有的。如来说:“有因有缘乃有法,无因无缘法非有。”
(壬)二(破彼所答)
颂曰: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设若见瓶与乐等是所作,即了知彼等是无常义;若谓我等是非所作,便许我等为实有常住,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既见瓶等有所作,是无常,即见我等是无常故,如虚空花。(我是无常,是所作故。)
(辛)二(破三无为实有)分二:(一)总破三无为实有;(二)别破虚空遍常。
(壬)一(总破三无为实有)
颂曰: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问曰:对法经说,虚空无为、择灭无为和非择灭无为,则足以证明佛说常法有实体,若破常法实有,即破坏了佛经所许。答曰:无有过失,因为若不了达唯就远离变碍的色,名言假安立为虚空等义,所以无智的愚夫异生便起虚妄分别,谓无为虚空等为实有常;通达诸法真性的智者,对彼等不但胜义中无有,就是依世间名言量的所量境,亦不见此虚空等义是实有常故。经中最主要的是说:仅仅是就不变异而假安立为常;并不是成立实有常体。
(壬)二(别破虚空遍常)
颂曰: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问曰:虚空是常,因为遍一切方故,凡是无常法,它就不能遍,譬如瓶子。答曰:就破遍的方法来破实有常者,许虚空遍一切方和无方分应成相违,因为东方的瓶中所有虚空,名为虚空方,非是唯一个瓶的有分虚空,就能遍诸所有一切时处的瓶等有分虚空。假若能遍,那么,西方瓶子的虚空应住在东方,东方瓶子的虚空应住在西方故。有些想避免这种过,便许:遍东方的虚空分,不曾住西方。是故必须了知有分虚空的一一分,各各别有自己的有分,所以不应许遍常法。如经云:“迦叶,常是一边,无常又是一边。”所以许胜义谛为实有常,即置在此中观法之外,与中观毫无共同之处。
(辛)三(破时是常)分五:(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二)彼的理由;(三)变异与常相违;(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五)从常生与无常相违。
(壬)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颂曰: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吠耘多和密行派等人问曰:若时是常法,体是实有,芽等法在某些时候才有生长舒展作用的形象可得;虽然有其他因缘,但是在冬季气节寒冷的时候,则有凋零卷缩作用的形象可得,这种现象,用比量智就能了知有“时”,所以彼时由于不观待因缘而有,故是常法。答曰:那么,芽等法应成无时不生,即恒时常生,因为是从常因所生故。问曰:芽等生长要待其他因缘。答曰:那么,彼时亦应成为所生的果,因为此芽等要从其他因缘为缘而生,要观待温暖水湿等缘而生,是故汝所许的时应成所生的果。“时”我们也是许可的,如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壬)二(彼的理由)
颂曰: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时因论者,若许时为因,亦定许时为果,因为若离自已所生的果,即无有可能建立能生的因,要建立因必须观待自己的果故。是故一切能生因,皆成所生的果,所以不应许无果而有因。
(壬)三(变异与常相违)
颂曰: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若许为因,必定许因对果有饶益,因为种子等因,诸法功能,必须先有变异,然后方有可能作芽等其余的生因。如是诸有为法皆有前后刹那变异不同,彼因岂得名为常住不变吗?所以一切时处皆不应许时等常为因。
(壬)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颂曰: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设若不许时是变异,那么,不变异的常时应是芽等的因。若芽等诸法是本无今有不待因缘而生,那就应是自然常住为因了。既然许有自然为因,于彼立能生的因则为妄立,因为不观待因故。
(壬)五(从常生与无常相违)
颂曰: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如立量云:芽等有为法(有法)云何成为无常?应不成,因为是依常性为因所生故。道理决定是这样,因为无论何时世间上也未曾见过:因与果二者一常一无常的相不同故。
(辛)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的识应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壬)一(破极微常)分三:(一)有方分则应非常法;(二)同类极微和合而有则不应生他体;(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先的极微是无方分。
(癸)一(有方分则应非常法)
颂曰: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胜论师说:四大种的极微是常,由往昔业力增上而成有支分(粗尘)的物体,并且亦能生起器世间等。答曰:不合道理,因为从极微和合,则能成有支分(粗尘)的物体,遍体和合就不可能增长粗色所量境。若有分和合,那和合的一分就成为粗色的因,未和合的一分即成为非因,所以极微应是有方分,因为凡是极微的某一分皆是有支分(粗尘)的因,那么,其余未和合的一分即成非因故。是故极微即应成为种种分不同,既有种种不同的极微,故有为法非是常法,因为是有种种分故。
(癸)二(同类极微和合而有则不应生他体)分二:(一)正说;(二)与许极微遍体不和合相违。
(子)一(正说)
颂曰: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问曰:极微既是无方分,亦由遍体和合,所以要由同类极微和合方能生其他色境,由此而生有支分——粗色。答曰:成就有支分粗尘之时,遍体和合而不应是和合极微,因为遍体和合不能令有支分粗尘第一、第二量等向上增长。在意识上显现无方分的因极微圆相,即是粗尘因的圆相,彼于果体则非有粗尘因的圆相,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子)二(与诸极微遍体不和合相违)
颂曰: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一切遍体未和合,尔时于一极微所住之处,既然不许有其余极微同住,是故亦不应许因极微与果有支分二者等量。纵然可能避免不是有支分粗尘为眼根所缘境的过失,但是,不能避免极微有方分而非常体的正理依然存在。
(癸)三(破未成就有支分的极微是无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子)一(正破)
颂曰: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问曰:无方分的极微若成就果体时,当成有方分的过失,但是,在果极微体未成就以前,则诸极微应是无方分。答曰:不合道理,因为彼极微若无有方,彼方极微当成无处。若有东西南北等方,必定有方分,因为极微若有东方,而对于彼极微必定有东方的一分。由此理由,在所诤论的成就有支分粗尘之先的极微若有方分,那么,如何说是无方分的极微耶?极微若是无方分,应当承认它在十方遍际之中而住故。
(子)二(极微无方分不能成就境故成就有支分则成相违)
颂曰: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彼无方分的极微,不应是趣向境的行者(成就境的因素),因为若是欲趣境的行者,必定要有前者取其前,后者舍其后,方得说为行者。此前后取舍二者若是无有的话,那么,行者亦应非有(无方分的极微非有)。若许无方分的极微无有此取舍的作用,那许无方分的极微能成就有支分粗尘体应成相违。是故不应许一切极微有实体。
(壬)二(极微无方分瑜伽师的识应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癸)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问曰:极微是常,因为它是由瑜伽师的天眼所见故。答曰:极微若是常,诸瑜伽师皆不应见。若是极微法无有初——前分,无有中分和无有后分,是这样的法应皆是无所表现。既然极微是无方分,又有色体形像,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呢?任何眼也不能见故。
(癸)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颂曰: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问曰:假若没有极微,粗尘当成无因,所以极微是有的,亦是常住的,因为它是有为法,自体并不具足因故。答曰:因极微应不是常,因为谷芽生起时谷种子就变异坏灭。若是由于果支分生起就能坏灭因极微,是则此极微因就非是常法。难曰:汝立的因不成,因为在因体未舍而就能生起别余的果法。答曰:或者于是处有极微因,彼处既无有果——有支分,好像在各个处所的瓶子和衣服,能同时住在各个的处所,而因果则不能同时共存,定然要有因灭果生前后刹那的差别故。
(壬)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颂曰: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纵然汝由此种种理由辩解,但极微仍然不是常法,因为在一极微处,决定无有其他极微遍体存在,因为它是有质碍(有对)的,既是有质碍,它就不应是常。在任何时候诸佛皆未曾说极微有常体的理由,所以不见有任何诸法既然是常,而又是有对,是故言极微是常则不合理。诸唯识师用观察胜义谛的理由而广破极微外境实有,但他又许内识实有,这就可以用此相同的理由来破内识实有,因为外境与内识都应为世间人共许而许的。
(辛)五(破解脱实有)分二:(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
(壬)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一)灭谛非实有;(二)违反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癸)一(灭谛非实有)
颂曰: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佛教内部有些不了解无为法唯有名的诸师问曰:诸佛虽然说:“极微不是常法”,但说“无为法是常”。所以由道谛所得的灭谛是实有,如像河堤,实有存在。若是无有灭谛,佛说灭是第三圣谛也就不合理了。答曰:离能系缚生死的集谛和所系缚的苦谛,及为解脱苦集二谛因的道谛以外,若另有其余的解脱法,彼法必定能饶益果,但是,于彼涅槃果都无有所生,亦不起少许的饶益,是故不应说灭谛实有即名解脱,若说则不合理。如佛对诸比丘说:“诸比丘,过去世、未来世、虚空、涅槃和补特伽罗,此五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若许实有即违佛语,所以应当许解脱唯名言假安立,而不应许实有体性。
(癸)二(违反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
颂曰: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佛世尊在《阿含经》中说:“永断诸苦即名为尽,乃至永断诸蕴、爱尽、离贪欲,名为寂灭涅槃。”无论何时入究竟无余依涅槃界时,皆无有诸蕴,亦无有依五蕴假安立的补特伽罗,假若像诸实有师所说诸法实有,则在任何时处也不能成立能依和所依故。既在任何时中皆不见所依的诸蕴及补特伽罗,及断尽苦集二谛而现证涅槃者为实有体性,那么,能依之涅槃云何有谛实?无有少许谛实,所以应当许解脱唯有名言假立,并无实体。
(壬)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分三:(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癸)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数论师说:若依我们所说,涅槃是有所依,因此即没有无有解脱的过失,因为这是由瑜伽师了知自性与神我各别异体时,则大等流转生死,从而就止息不生。但是,一切变异在自性隐蔽不起作用时,而唯有神我独存,所以有解脱的我。答曰:于境远离爱欲而得解脱时,许有神我应不合理,因为由汝所许的:“由觉所取的境,能了知的即是神我,虽然有思,但神我的自体是不变异,所以许我体为常故。”若在解脱位时,汝许有思,这有何功德呢?全无一点德益,因为汝许神我能受用境,那所受用者即隐蔽不起作用故。问曰:在解脱时唯有神我独存,而无有思,答曰:若无有思而许有解脱的神我,那么,这种神我便同思一样的亦无所有,因为汝许神我与思是等遍,如像火与热是同一体性故。
(癸)二(破有思功德所摄的解脱是常)
颂曰: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问曰:在解脱分位时,虽然无有真实的思,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的功能,所以有我。答曰:这也不合理,因为在解脱位时若实有所依的我,则容许有思种子的功能作用,但是,尔时无有思故。问曰:设若无有解脱的我,就是无有解脱,因此生死就不能灭故,所以若如汝之所许即有种种不乐意的过失。答曰:由于有思的流转和实有思的功能的理由,则计神我于三有流转与不流转的思维,亦应当非有,因为若有所依我,彼思维乃能合理,但是,解脱时无我,所以无解脱我故。
(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
颂曰: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就永尽烦恼门来说,由于永远断尽一切取蕴,故诸离苦得解脱的人,在涅槃分位时,决定没有非由他而有——不依蕴无因的常我。是故应当说,诸希求解脱的诸众生,当以永远断尽一切我执为善,不必要也不应当许有解脱的我。
(庚)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颂曰: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问曰:设若像你们所说,在解脱位时无有解脱的我,唯有胜义名,名为涅槃,诸行息灭不复再生,故唯有我执永尽,即名解脱,那么,如是希求胜义有何益处呢?若为希求自己的安乐,宁可在世间以眼等所见和芽等事上去希求,比较容易,非一定要希求于胜义,因为以世间人所许的善不善业、家宅和园林等少许有的,而于汝所许的胜义中都完全无有故。答曰:此颂在下品广破我品中解释,是有重要的关系。就是在月称疏中也说这是诤论的重点,此见解则应非自宗所许。
总摄颂曰:
内外一切缘生法,唯由观待假名有,
若能了知自性空,善离边执住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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