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珠法王:四部宗义要略 小乘
敦珠法王:四部宗义要略 小乘
《四部宗义要略》
小 乘
◇ 毘婆沙部
声闻乘中,毘婆沙部说一切所知可分为五类,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不相应行法、无为法。
此五类法中,初色法者,若于缘一事物时,其由极微所组成之粗色能被破坏,令粗色概念失坏;或经理智分析,令粗色概念失坏,则此色法是为世俗谛性相。若粗色法虽坏,而其概念不失,此则为胜义谛性相。
此如《阿毘达磨俱舍论》(释分别圣道果人品第六)云——
若破无彼智 由智除余尔
俗谛如瓶水 异此名真谛
毘婆沙师云:自胜义而言,世俗虽无自性,然却为谛所有。以彼宗遍许一切法为谛实有故。
【释】毘婆沙(Vaibhasika)即说一切有部。许一切法三世实有。
于色法,如瓶,经分析后知其本质为土,故(瓶)的概念即受破坏,如是说瓶虽谛实有(实有瓶的存在),但其实体则仅为世俗谛定义下的实有。
然而如极微、心识等,既不受破坏,亦能经得起理智分析而其概念不失坏,此即被认为是实体有,即胜义谛定义下的实有。
二者心法,指能缘外境之前五识,及意识。
【释】前五识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所缘外境,相应为色、声、香、味、触。
前五识与意识,为六识聚。此即不许有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
三者指受、想等五十一心所法,与心王(即心法)同时攀缘外境。当诸根(如眼)缘外境时,心及心所具所缘平等、伺察平等、时平等、所依平等,事平等五者。如是,则了悟外境之心识、能知外境差别之心所,遂同时生起,亦同时对外境了别。
是故,除能明证外境之心识及心所外,别无所谓本觉。
【释】此谓心所法与心识同时起五种功能,如是解释心所法的机理。此即攀缘同一外境;攀缘时起同样的行相;攀缘时无先后分别;藉相同的根(器官)来攀缘;对外境的实体同一认识。这种说法与唯识宗不同。
以五平等故,心及心所便非刹那生灭不可,否则即成相违。亦即于攀缘时心及心所生起(活动),然而其作用则相续,前一攀缘心及心所即行止灭,刹那由另一心识心所来代替。由是毘婆沙部便不能承认有本觉,即不能承认有本来清净心,盖若刹那生灭,此本来心识亦必生灭,生灭即不能说是本来。
四者,指包括无想定,及名身、句身、文身等三世实有(心不相应行)法。如瓶,既于过去时有,于现在时及未来时亦有。
彼许一切业于完成后仍不失坏。
【释】于无想定中,心及心所停止活动,否则便非无想。所以只能将这种心理状态归为心不相应行法,即与心及心所活动无关。此外尚有得、非得、命根、生、住、异、灭等与重合状态有关诸法,亦归入此类。名身即名相、句身即概念的定义、文身即字母读音,此三者亦为非精神(心心所法)、非物质(色法)的构成,故亦只能归入心不相应行法。
轮回的机理,彼宗说为即是业灭后仍不失坏的作用,称为不失法。此固然不能说是色法,亦不能说为心心所法,因为既说心心所刹那生灭,便不能说为不失,因此唯有建立为心不相应行法。然此建立却有重大过失,若不失法不与心心所法相应,则唯有身业及语业,应无意业不失。
五者三种无为法,即虚空、择灭、非择灭。彼宗云:唯此三无为法,及道谛及有从属,意识与其从属,五者许为无漏,余皆有漏。
【释】虚空指空间;择灭无为藉认知的智力(般若Prajna)以灭一切有漏法,如既知自我为虚妄,即不执取种种能建立我与我所的法;非择灭无为不藉认知,自然灭有漏因,譬如不添柴薪,火自熄灭。
◇ 经量部
经量部(Santrantika)所主,多与毘婆沙部同。其不同者,可举例而言——
有部许恒转相续之无表色为色法,经量部则以其依于色法而成,故是假有,且亦不许三世实有。
【释】无表色(Avijnapti-rupa)为毘婆沙部重要建立。一般色法(物质界)皆属可见,且有障碍性,而无表色则不显现,为无形之色法,且不具障碍。其功能为于身中恒转相续。
建立无表色,目的是想说明轮回的机理,此不可见而三世流转,故能保持过去世及今世所作的业,使之成为未来受报的因。立为色法,色法三世实有,是故即可成为轮回之体而却又非“我”。
然而经量部却认为一切色法均属假有,且不承认三世实有。此即经部与毘婆沙部诤论最大之处。
许诸根为识所持,对境则由行相转而为知,说为所缘缘。心及心所即为五识及其随行心所,用以对境,例如对色。然外境如色、声等,实非由心及心所亲自认知,实由行相而转,有如镜中影像。
【释】此即谓外境非由心及心所直接认知,彼等且不能直接衡量外境(如衡量颜色深浅等)。五识及随行心所仅能缘行相而认知外境,此行相为外境在心识中所成,心识如镜,行相如影,五识及心所则缘影而知外境。这种情形,即所为带相(sarupya)。
也可以这样理解,内识与外境之所谓相应,其实即是指内识上带有所知对象的影相。一定要这样建立,然后才可以说外境的相状随心识变异。假如是心识直接认知外境,则心识便非主观而为客观。
由是,如色等对境于今刹那转,其行相于今刹那亦暗中作转,故与色等对境相应之行相便亦于今刹那生起。
此刹那后,所转之行相于下一刹那再作转,故即可认知有另一外行相生起,而视之为对境。
如是能所二取遂成为有,称为所知。此如《量决定论》(第一品)云——
亲证同类已 犹如证外境
【释】经量部认为,“境”的定义即是心所了知的事物;此际心及心所即是“能知”,至于“所知”的定义,则是心及心所所能衡量的对境。
因此所谓“有”,其实即是“所知”,亦即是“境”。
经量部将境作六类分别——一者依二谛分别;二者依自相共相分别;三者依遮遣建立分别;四者依显现隐现分别;五者依三时分别;六者依一异分别。
依二谛者。不待名言施设而成立的法,且可经得起理智考察,此即胜义谛,亦即自相、有为法。如瓶。唯藉名言施设的法,即是世俗谛,亦即共相、无为法。如无为虚空。如无为虚空。依自共相者。就胜义而言,凡有因果作用之法,为自相,如瓶。无因果作用之法,为共相,如无为虚空。
依开遮者。遮法分二,遮与非遮。以心智直接排遣一法所应否定之成份,即是遮遣,例如虚空,即“无云的天空”,故“云”即是应否定的成份;于遮遣时,暗示另一意思(即暗中建立另一法),即是非遮,例如说他对人当面很好,即暗示他在背后对人不好。开许(即建立),为心智无遮与非遮之法,如瓶。
依显隐者。能以现量了知者为显现法;唯藉比量了知者,为隐现法。前者如瓶,后者如见烟知有火。
依三时者。于存在的第二刹那呈坏灭相的状态,即过去法;由于诸缘未足而尚未生起的状态,即未来法;已生未灭者,即现在法。
依一异者。非别别者为一,如瓶。别别者如插着花的瓶(花与瓶为别别)。
如上六类,皆为心及心所的对境。
经量部说显现虽是识之体相,然却属虚妄,以所转之行相非外在有故。然能领纳分明一切所知之本觉,却非妄惑。
彼否认心不相应法离色法、心法、心所法而建立。又说三无为非实体有,如石女之子。
【释】关于显现,即是心与境的交涉。小乘诸宗都承认心外有境,顶多认为它是实有(存在)而非实体有(其本质非实体)。然则,境既在心外,心又如何缘境(即外境以何机理作显现)?此中唯正量部主张心能直接缘境,余部都不承认。不承认的原因,是由于若心能直接缘境时,则心识将永远被世俗显现占有,是则无从清净心识。
因此毘婆沙部认为,由外境引生心识印象,这即是显现。如是,修道便主要是断除染污无知(我执及由执我而生的贪嗔痴三毒),若非无知,污染即不显现,以其经心识抉择,外境在心识的显现便跟无知时不同。
经量部则更间接,说外境映于内心,转为行相,然后心识了别此行相,外境由是显现。如是显现即是虚妄,以其实为一表相,而非外境本身。如是建立故,修道所断便亦与毘婆沙部同。
然则经量部何以须建立行相?这则是为了要建立轮回的种子(vija),有行相则能说业是由显现将业的功德熏染在一相续(Santati)之上,此相续即有情的身心。行相所负担的即是熏染的任务。
至于本觉,纯属所知,非为显现,是故便不虚妄。
说心不相应行法不能离色、心(及心所)建立,即谓其若非属物质,便即属精神,这是为了破毘婆沙部的不失法而下的定义。参考上文即可了知。
◇ 声闻
彼决定属声闻种姓者,行八别解脱律仪。复次以四刹那分别观四谛,首观非常,如是而证“补特迦罗无我”离实有(离我执)。
【释】别解脱律仪(Pratimoksa波罗提木叉)分八:一苾芻(比丘)律仪;二苾芻尼(比丘尼)律仪;三正学律仪;四勤策律仪;五勤策女律仪;六近事男律仪;七近事女律仪;八近住律仪。
四谛十六行相:一观苦谛修四行相——1)非常、2)苦、3)空、4)无我;二观集谛修四行相——1)因、2)集、3)生、4)缘;三观灭谛修四行相——1)灭、2)静、3)妙、4)离;四观道谛修四行相——1)道、2)如、3)行、4)出。
行律仪即守戒;修四谛十六行相即修止观,称为“行相”,即由修止观而令心识清净,如不执着“常”、知“苦”等。
以此串习力,二障于五道修习之究竟金刚喻定(vajropamasamadhi)中摧灭。此二障即贪瞋痴三毒及其种子,与烦恼以外之无明。
盖障既不复有,即已舍离,由是能证有余依或无余依之阿罗汉果。
【释】二障即烦恼障、所知障。烦恼障由我执(执着自我)生起,所谓烦恼即贪、瞋、痴三毒;所知障则由法执(执着概念等)生起;所谓烦恼以外之无明,则如执着于外道义理等。
五道为修道的五个阶段,即资粮道、加行道、见道、修道、无学道。金刚喻定为小乘声闻或大乘菩萨于修行接近圆满时所起之定,断除最后烦恼习气。
无余依阿罗汉于证果时已不依身识,有余依则仍依身识(即世俗之所谓未死)。
◇ 缘觉
缘觉除观首以非常之四谛外,复观十二因缘。彼与声闻在修道上大致相同,唯声闻众虽离人我执,却仍许外境之无方分极微为胜义,缘觉则认一切外境均属虚幻,胜义谛中无实有,唯是心识现象。
【释】十二因缘为:无明(Avidya)、行(Samskara)、识(Vijnana)、名色(nama-rupa)、六入(Sad-ayatana)、触(Sparas)、受(Vedana)、爱(trsna)、取(upadana)、有(bhava)、生(jati)、老死(jara-marana)。此十二支中前者为后者生起之因,如行之生起,以无明为因,故若无明灭,则行亦灭。
声闻众谓“极微”(paramana)为真实有,此即将物质分至不可复分时之粒子。其说为有,以无方分故,即无可分上下左右,说为极微无方分,因一有方分,即可再分。缘觉则不许此说,故比声闻为究竟。
彼等许内自执持之识为真实,此则略与唯识宗所主相同。如《现观庄严论》(第二品第八颂)云:
远所取分别 未离能取故
当知由所依 摄为麟喻道
【释】此谓缘觉仅能离“所取”(外境),而执内识(能取)为真实,故未究竟,喻其如麟(相传麟为独角兽)。
于广大资粮道中观无我,如是由加行道之暖位,至无学道,每 一证量,皆能于一座中现前证得。
是故声闻与缘觉等二乘之分别,只在要根器之利钝。于意业及证悟之理路,实无太大差别。亦以此故,二者同藏(经律论等)。
【释】前说五道,于资粮道后为加行道,有暖、顶、忍、世第一等四位。以后为有学道,即见道、修道。至无学道,则能证极果(声闻为阿罗汉、缘觉为辟支佛、菩萨为佛)。
此即谓缘觉利根,故唯证无我尚历时百劫,此如《俱舍论》(分别世间品)云:“要百大劫修菩提资粮,然后方成麟角喻独觉。”以后即一座即能证一次第,得果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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