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五、别破小乘——正量部(注解)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五、别破小乘——正量部(注解)
注解
1 “萨婆多”,梵文为“sarvasti vadin”。
2 “经量部”,梵文为“sajkrantivadin”。
3 “正量部”,梵文为“sajitiya”。
4 “大众”,梵文为“mahasajghika”。
5 “一说”,梵文为“ekavyavaharika”。
6 “说出世”,梵文为“lokottaravadin”。
7 “鸡胤”,梵文为“kukkutika”。
8 “上座”,梵文为“sthaviravadin”。
9 “化地”,梵文为“mahiwasaka”。
10 “饮光”,梵文为“kawyapiya”。
11 “法藏”,梵文为“dharmaguptaka”。
12 智周《演秘》云:
问:“对”为何义?答:谓碍也。碍有二义:一、障碍名碍,二、拘碍名碍。三有对中,障碍有对,障碍名碍;所缘、境界,拘碍名碍。
13 《俱舍论光记》卷六云:
谓心、心所为自所缘之所拘碍,故名所缘有对。
14 《俱舍论》卷二并云:
或石碍石,或二相碍。
15 《俱舍论》卷二次引《施设论》卷下文云:
故《施设论》作如是言: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毕舍遮﹝梵文作“piwac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异名”。室兽摩罗(梵文作“wiwumara”),《俱舍论光记》卷六云“室兽摩罗,傍身类也。形如壁蚓,小者二丈,大者乃至百尺”,即鳄鱼﹞,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有眼于夜有碍非昼,如蝙蝠鸺鹠等眼;有眼于昼有碍非夜,如人等眼;有眼俱碍,如狗、野干、马、豹、豺狼、猫、狸等;有俱非碍,谓除前相。此等名为境界有对。
《光记》更解云:
诸有境法,为色等境之所拘碍,故名“境界有对”。
《了义灯》卷五云:
根但能照,而不能缘,行相便浅。
16 “为”字,余本多作“有”。
17 “等”,取《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一百二十八。
18 《俱舍论》卷二又云:
云何眼等于自境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越彼于余此不转故。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会转故。
《俱舍光记》解云:
谓此眼等缘色等时,越彼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此即拘碍名碍。或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和会转时,于自所缘和会转时,于余声等而不得起。此“和会”言,还是拘碍名碍。
19 道邑《义蕴》云:
大乘极微唯意假想,故法处摄。经部用此成假,故十处摄。亦如大乘十八界种,唯第八境,应法处摄。然随所生之现,十八界摄。彼亦应尔。
20 《正理论》卷四云:
若谓此经非圣所说,违余经故,法处不说无色言故。如舍利子《增十经》中唯作是言有十色处,故知此经非入结集。但是对法诸师爱无表色,制造安置阿笈摩中。
21 智周《演秘》云:
“等”说出世,及说假部。说假部计蕴门皆实,说出世言出世并实。故粗细色在蕴、出世,悉皆实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少分也。余部全同,或复全异,故不等之。
22 如理《义演》云:
计离识实有,名疏远也。
23 “故”字,《金藏》无。
24 道邑《义蕴》云:
问:此因既犯随一,何假要以极微非实为因?但立量云:“汝外有对实色定非实有。许有对故。如瓶、盆等。”此立量岂不成耶?何须更立不极成因?答:理虽实尔,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经、萨两宗,能成极微犹许是实。意欲兼破粗细,故且举不极成因,论之意也。
有待下文破细极微而后成非随一。
25 “碍”字,《金藏》有,余无。
26 即破有部无方分与有无质碍,合为一量以破。
27 宗法有二:一、必可分析,二、便非实有。
28 谓《二十唯识》第十二颂。
29 《二十唯识论》解云:
以一极微六方分﹝方即分﹞,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该论《述记》卷三云:
正破经部,亦设遮萨婆多。今以理逼令有方分,非彼本计。如阿拏色﹝梵文为“anu”﹞中间一微,所对六方诸分各异。此一能对,体既成多,云何成一?以可分故。
《大智度论》卷十云:
问曰:亦不必一切物皆从因缘和合故有。如微尘至细,故无分,无分故无和合。迭毛粗故可破,微尘中无分,云何可破?答曰:至微无实,强为之名。何以故?粗细相待,因粗故有细,是细复应有细。复次,若有极微色,则有十方分。若有十方分,是不名为极微。若无十方分,则不名为色。复次,若有极微,则应有虚空分齐。若有分者,则不名极微。复次,若有极微,是中有色香味触作分。色香味触作分,是不名极微。以是推求,微尘则不可得。如经言:色若粗、若细、若内、若外,总而观之,无常、无我,不言有微尘。是名分破空。
30 如理《义演》云:
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第二、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第三、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第四、极微无中表,微聚不异难;第五、极微即粗色,应无障隔难。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叙理,三、正难。
31 “一”字下,《金藏》有“也”字。
32 即第一、总非。
33 “二字”下,《金藏》有“难也”二字。
34 “也”字,《金藏》无。
35 “以”字,《金藏》有,余无。
36 “三”字下,《金藏》有“也”字。
37 “对”字,《金藏》有,余无。
38 再加四隅,即成十方。
39 “四”字下,《金藏》有“也”字。
40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一颂。
41 《唯识二十论》云:
若一极微六方各与一极微合,应成六分,一处无容有余处故。一极微处若有六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
42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三颂。
43 “影障”,《金藏》误作“障隔”。
44 “无”字下,《金藏》有“方”字。
45 见《唯识二十颂》第十三颂。彼论云:
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岂异极微许有聚色发影为障?不尔。若尔,聚应无二。谓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
46 智周《演秘》云:
既破极微非实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对色定非实有,因乃无过﹝指前文“能成极微非实有故”得无随一不成过﹞。
47 “于”字,《金藏》、《抄》、《秘蕴》有,余无。
48 “此问也”三字,《金藏》无。
49 谓“申正义”中之初“显识变”也。
50 “托”字,《金藏》作“许”,金陵本作“片”,余作“非”。
51 第八识自体分上相分。
52 谓非离种现因缘之心以外。
53 除此以外,无真正因缘种子。
54 “眼”字,《金藏》缺。
55 “本识”,谓本识之相分。
56 “彼”,谓本识所变。
57 “彼”,谓本识所变。
58 “此”,谓五识所变。
59 “第八所变”,谓本质相分。
60 “信”字,《金藏》作“信”,余作“见”。
61 谓此应除第八外。
62 “许”字,《金藏》作“许”,余多作“计”。
63 “心外”,《金藏》误作“外心”。
64 “牙”字,《金藏》作“牙”,余误作“死”。
65 “种”字,《金藏》有,余缺。
66 智周《演秘》云:
泛明比知,略有四种:一、以因比果:如观现法有引后用,知所引果。二、以果比因:即观现法有酬前义,知能引因。三、以体比用:观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别。四、以用比体:观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论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体。
67 见《唯识二十颂》第八颂。
68 本论卷四解二论所出二颂密意云:
然伽他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色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69 “众”字下,《金藏》有“一说、说出世、鸡胤四”八字,。
70 中略“耳不闻声,鼻不臭香,舌不尝味”。
71 见《异部宗轮论》。《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云:
大众部等体即四尘,肉团为性,无别净色,不能取境。
并云:
说出世部说有漏根假,无漏根实。
72 如理《义演》云:
五因,是四大上义。五因者,生、依、立、持、养。
73 《俱舍论》卷一〈界品〉末云:
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安布差别?眼根极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荽华﹝梵文为“ajaji pusaspa”;藏文为“go sbod”。真谛译作“时罗华”﹞,清彻膜覆,令无分散。有说重累如丸而住,体清彻故,如颇胝迦﹝梵文为“sphatika”﹞不相障碍。耳根极微居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桦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舌中如毛端量,非舌根极微所遍﹝《光记》卷十云“古德相传解云:医方家说:于舌根中如毛端量无舌根处,是末磨(梵为“marman”) 死芦;若针刺著,其人即死。舌中法尔有斯空处”﹞。身根极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女根极微,形如鼓渧。男根极微,形如指韬﹝真谛译作“大指”﹞。
74 《成实论》卷三〈色相品〉云:
四大者,地、水、火、风。因色、香、味、触,故成四大。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四大实有品〉又云:
因四大造清净色,是名为眼。
75 “五”字,《金藏》无。
76 如理《义演》云:
蕴门中,虽有多极微聚成,据极微当体说,故实。而不发识故。若据处门中,多极微共积集,名处。生识处也,故假。
77 《大乘义林章》卷九〈五根章〉云:
根唯有名,都无色体。
78 十一根:五知根、五作根、心根。五作根为舌、手、足、男女、大遗。
79 “待五大”三字,《金藏》无。
80 “复”字,《金藏》作“后”。
81 《大乘法苑义林章》无此,唯现解。
82 谓《唯识二十论》及《观所缘缘论》。
83 谓本论卷四。
84 见分种、相分种,及见、相二分种为三说。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以此三说为难陀等师义。除此更有护法假设救义,即引本论卷四文为证。如云: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异熟识中能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妙符二颂,善顺《瑜伽》﹝该论卷一所说眼等识皆具俱有、等无间、种子,三依义。即必有俱有依﹞。
85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与难陀等唯种子说,云“二、护法等正义别有现行净色,为其五根”。下引本论卷四又云: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谓五色根、六、七、八识。随缺一种、必不转故。
并引《对法》卷一文说五清净色为体云“眼根者,谓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清净色为体”。
又,大乘共许三和生触,岂由二和?
86 谓四大种造义。
87 《杂集论述记》卷四,五门分别:一、辨体,二、释名,三、依因缘以辨大造,四、异大造相望辨造,五、问答分别。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初大种造色章〉六门分别,第二释名门后加“生等五因以明造相”为第三门。今不多引。
88 《成实论》卷四〈非彼证品〉,论“一时生法”中有云:
复次,四大即是造色。以因所生故。
此品前文引经证色等从业、烦恼、饮食、淫欲等生,“非但从四大生”。
但《成实论》卷三〈四大假名品〉则云:
又若有人说坚等是大,是人则以坚等为色等所依。是则有依、有立,非是佛法。故知四大皆是﹝因缘所生法﹞假名。
89 智周《演秘》云:
是过去世五识所变相分熏成,后生现行,今为识境。故《观所缘﹝缘﹞论》云: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道邑《义蕴》云:
此陈那师义。
90 “有”字下,《金藏》有“正”字。
91 《对法》卷一云:
所造色者,谓眼等五根、色、声、香、味、所触一分及法处所摄色。......色者,谓四大种所造,眼根所行义。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下、若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烟、尘、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迥色者,谓离余碍触、方所可得。空一显色者,谓上所见青等显色。
92 智周《演秘》云:
虽无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
93 “心外”,即离识、离因缘。
94 如《观所缘缘论》云: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
95 “同”字,《金藏》有,余无。
96 “常徒”,《述记》后文有作“长途”,即通说之意。
97 即前文第一解。
98 即相分种子。
99 “子”字,《金藏》有,余无。
100 “曾现见色及此种子”,即积集异熟阿赖耶识。
下文解云:
“眼曾见色”者,谓能持过去识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谓能持现在识受用义,以显界性。“及此种子积集异熟阿赖耶识”者,谓眼种子,或唯积集。为引当来眼根故。或已成熟,为生现在眼根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九〈五根章〉:
问:眼界、眼根,二义何别?根唯取现不取种耶?答:持、因,称界;种亦界名。增上名根,种非根摄。问:现根增现识,现色得根名,根种增识种,应同现根摄?《对法论》﹝卷二﹞云:由根种子生现根已,识之种子方生现识故﹝原文为“又属眼之识,故名眼识。由识种子随逐于眼而得生故”﹞。答:大种所造,功能增上,现得根名。种非大造,用非增上,故非根摄。问:现根依大起,是眼亦称根,大种亦为根种依,如何眼种非根摄?答:此依显相,种子非根。据理、依文,种亦根摄。故〈决择﹝分﹞〉﹝卷五十一﹞说眼等五根,通现种故。
101 〈决择分〉谓《瑜伽》卷五十一。
“等”,取《瑜伽》卷三及卷七十六。
102 如《瑜伽》卷五十一云:
由此﹝阿赖耶﹞识是有情世间生起根本。能生诸根、根所依处及转识等故;亦是器世间生起根本;由能生起器世间故;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为增上缘故。所以者何?无有有情与余有情互相见等时,不生苦乐等更相受用。由此道理,当知有情界互为增上缘。
103 “等”,取《瑜伽》。
104 本论卷四云:
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本论下文亦云:
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105 如本论第四卷:
又《瑜伽论》﹝卷一﹞说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106 “第一”二字,《金藏》在“对法”之上。
107 “缘”字,《金藏》有,余本无。
108 “心外”,谓非因缘生。
109 “部执”二字,《金藏》有。
110 《异部宗轮论述记》卷中云:
一切预流皆知自得预流果证,不待寻教他言方了。又说彼心等一刹那顷能了自性,异余部宗虽诸异生能了自性。后三果等,皆悉如此。异生未明了,举初圣果故。
111 本论《述记》第二卷云: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112 “下重牒计”四字,《金藏》有,余无。
113 “谓”字下,《金藏》有“缘”字。
114 “牒”字下,《金藏》有“定”字。
115 “缘”字下,《金藏》衍“义”字。
116 “欲”字,《金藏》作“各”。
117 本论《述记》第七卷云:
三、所缘缘:谓若有法,是带己相心或相应所虑所托。
118 如本论《述记》第二卷末云: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名事;即自证分。
119 如《观所缘缘论》云:
外境虽无,而有内识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陈那以相分为行相,与护法义别。
120 此就大小乘共许说。
121 “立”字,《金藏》作“为”。
122 “缘”字下,《金藏》有“故”字。
123 本论《述记》卷四十四云:
“带”者,是心似彼相义;即能缘之心有似所缘之相,名“带”。“相者”,相状;小乘是行相,能缘体摄;大乘是相分,行相是见分﹝“行”等五字金藏有,余无﹞所摄。
本论《述记》卷十五云: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彼处论言“小乘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本论《述记》此前曾说:
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如云“似境相所量”﹞。
足证陈那尚同小乘。
124 “不”字,《金藏》无。
125 指转识心外。
126 如理《义演》云:
意云虽有实体法为疏所缘缘,然此本质法,但是第八识所变,不是离识实有。
127 《观所缘缘论》原文为:
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128 《述记》卷四引颂并释云: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彼颂意说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五识相分为色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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