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一、别破小乘——实有命根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二十一、别破小乘——实有命根
【论文】
一·三八六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疏翼】
第二破不相应行中,第二别破异计,于中有三。此第一、破本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者中,第三破命根也。于中亦分四:一、问外人说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三、以理教难,四、申成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次第三、破命根。
此、问外人。
【论文】
一·三八七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疏翼】
第三破命根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记·卷九】
萨婆多师等引经为证。
即诸论1云“寿、暖及2与识,三法舍身时3”颂。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命根解释虽多,正义唯在于此。“命”,谓色、心不断,是命之根。或“命”者,第八识,以情为命也。
【论文】
一·三八八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疏翼】
第三破命根中,第三论主以理教难。文分为二:一、总难,二、别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此、论主责。
非说异色等,有实体故,非证实4有。
【论文】
一·三八九 又先已成色不离识,应此离识,无别命根。
【疏翼】
第三论主以理教难中,第二别难。于中分三:一、离识无别难,二、如受非根难,三、假为他诘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此即第一、离识无别难。
汝说命根非离于识实有。寿、暖、及识,三法摄故。如暖。暖是色法,前破色中,说不离识,故今为喻;不尔,喻中所立不成。此中“色不离识”,即通总别。总取一切色为喻,亦得。别取暖为喻,亦得故5,不别言“暖”,恐失总故。
【论文】
一·三九○ 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疏翼】
第二别难中,第二如受非根难。
【述记·卷九】
此中、第二如受非根难。
量云:汝所言命根非实命根。许异识实有故。如受、想等。自命根假,无违宗失。萨婆多师6,以命能持身,唯业能持命7。如经部等无命根者8,不然。即入无心定,无物持身;及无色界生,起不同分心及无漏心等;便非彼趣,无假命根所依等故9。
萨婆多以命能持故,即无前过者,今立量云:又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众同分前已破故,无不定过10。又不尔者,并取同分及命根皆不能持,和合名宗。又入无心定时,既全11无心,如何有命?
量云:汝入无心定等时,应无实命根12。此中“等”言,等取无想异熟。彼睡眠、闷绝二位并有心故,但等一也。以无心故13,如死尸等,或树木等14。故知无心定等中,定识不离,故是有情数。有情数为比量,如下文15可知16。
又命根须何法持?即言是业。若尔,业定持果法,何假命根?
量云:除命根外余异熟法,应实命根不能持之,唯业能持;宗也。业所招故;因。如汝命根;喻。
若言以暖、识间断,故不然者,更立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等。又对经部师,眼等17不能持种。入无色时,舍故。阿赖耶识入无心时不舍,能持种等。不可为例。
【论文】
一·三九一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
【疏翼】
第二别难中,第三假为他诘难。于中分六,即三重问答。此即六中初问。
【述记·卷九】
下、文第三假为他结难,于中有六。
外人云:若言寿体即识性故,经言三法,三法者何?
【论文】
一·三九二 义别说三,如四正断。
【疏翼】
第三假为他诘难分六中,第二论主答。
【述记·卷九】
此、论主答。
但是一识,义别说三。谓18阿赖耶识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19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舍,如无色界生。余二舍时,暖必随舍,故言三法舍身时等。
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四20,体但是一精进数21也。
【论文】
一·三九三 住无心位,寿、暖应无。
【疏翼】
第三假为他诘难分六中,第三外人问。
【述记·卷九】
此、外人问。
若寿、暖体即是识者,入无心位识,已舍故,寿、暖应无?
【论文】
一·三九四 岂不经说:识不离身!
【疏翼】
第三假为他诘难分六中,第四论主答。
【述记·卷九】
此、论主答。
“识不离身”,明亦有余二。非我宗中许无心定皆22无有识。
【论文】
一·三九五 既尔,如何名无心位?
【疏翼】
第三假为他诘难分六中,第五外人问。
【述记·卷九】
此、外人问。
【论文】
一·三九六 彼灭转识,非阿赖耶。
【疏翼】
第三假为他诘难分六中,第六论主答。文又分三:一、灭非第八,二、识因见后,三、不劳别执。此即初文。
【述记·卷九】
此、论主答。
言“无心”者,彼灭或六或七转识,非阿赖耶。此恒有故,所以有暖、寿。
【论文】
一·三九七 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疏翼】
第六论主答中,第二识因见后。
【述记·卷九】
下第三卷、自广说也。
正理师云:若无命根,谁为界、趣、生之体?于无色界起不同分及无漏心,于下二界入无心定,谁23能持身?
识、暖不恒故。入无心位,寿、暖有,三是一体,亦有识;入无色位,色皆无,三体既一,应有暖。无色厌暖、色,有识即无暖;无心不厌于细心,所以亦有识。其义应思。
【论文】
一·三九八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疏翼】
第六论主答中,第三不劳别执。
【述记·卷九】
“遍”,简色及五识,不遍三界故。“恒续”,简第六识。“异熟”,简第七识24。此阿赖耶识足为界、趣、生体;是遍三界一切中,及不25断恒相续,复是引业真异熟果。余法虽亦属界、趣、生,非真异熟故,汝无劳别执有实命根。“界”,虽亦通余法,此是真实界体故也26。
【疏翼】
以上第三破命根中,第三以理教难讫。
【论文】
一·三九九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疏翼】
第三破命根中,第四申成正义。
【述记·卷九】
外人问曰:前言识种,即是命根。何义名根?
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
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依”,谓所依。“亲”者,即简异熟因。虽生此识,是增上缘,非亲生故。此中据名言种为因缘,亲生此识种子者是。
言“生”者,简名言之种身中极多,非业所牵,不能亲为因缘生于今识。今取“生”者,简去不生。
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
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种故。
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
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世业所引持身之差别功能,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名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期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27。若此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28。阿赖耶识由此种故,能缘及住29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
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由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如〈决择〉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30。若取现识为根,即定属意。
何故云无属?先业所引种上别功能,为命根故,是此中意。然《显扬》第一等31言32: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者,即第六意处,是此中33本识种子故。如34无始法尔,六处相续35言36,唯取第六处。又是现行识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业名命根;命根之37所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然业正牵时,唯牵此种子,种子方能生现行,非谓现行名命根,故唯种是根。
又解云“此识种子”者,谓五根,是本识之相分,相分不离识故,总名“五识种子”。然功能虽是一体,是色及心差别故,唯言“此识”。此中见相种子同体之义,取六处种子皆命根体。
虽知二解,或本识种,或六处种子。六处种子中,五处或时中断,而本识独在,不名为死。取五根种者,即应有死,以于中间无功能故,或命根三界有差别故,或命根应非一,以种子非一故。虽复释言见、相同种,既五根种即本识种,与前解何别?俱唯一种子体故。若相、见别种,此如何通?有多过故,前解为胜,亦38顺正理。如下第七39增上缘中,亦唯取本识种子故40。此通无漏,佛亦有故。
【疏翼】
以上第一破萨婆多等说十四不相应中,第三破命根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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