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六、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无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六、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无
【论文】
二·一○○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疏翼】
第二破执法有二,初破计五文科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文分为四:一、所取非有,二、非能取缘彼,三、心、心所如幻,四、为破妄执外境假说唯识。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下文有四,此初1言“余乘”者,显非此2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3,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相分,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
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论文】
二·一○一 能取彼觉,亦不缘彼,是能取故,如缘此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二非能取缘彼。
【述记·卷十一】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此第二、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
“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4。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5,亦有此结6。
【论文】
二·一○二 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三心、心所如幻。
【述记·卷十一】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此、第三7。
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8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论文】
二·一○三 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疏翼】
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中,第四为破妄执外境假说唯识。
【述记·卷十一】
下第四9、为遣10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11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12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13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
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14,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等心15。
【疏翼】
以上第一破执法诸小乘外道计中,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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