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持法师:佛教伦理 第二章 第一节 佛教伦理之基础
圆持法师:佛教伦理 第二章 第一节 佛教伦理之基础
概 述
本篇之所以称为“佛教伦理之基础”,旨在阐明“因缘”和“因果”这一佛教伦理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认识基础。佛教的思想表明,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直接决定对伦理问题的认识。
本篇由两章组成。
第一章 世界观之基础
提 要
本章旨在阐明佛教对世界总体法则的认识。这一章与第一篇第三章“法”,以及第四十三篇“生态伦理”有较密切的关系,研习者宜相参照。
本章由六节组成,依其内容差异分作四类。第一、二节为一类,直接表明了佛教信仰的根本立足点是“因缘”和“因果”;第三节为一类,阐明了“因缘”是决定一切事物生灭的主宰力量;第四、五节为一类,揭示了事物在“因缘”的支配下出现新生的法则;第六节为一类,指出了主客观事物相互作用的关系。
第一节 佛教信因缘
一切众生第一胜法,谓信因缘。
《正法念处经》卷第五十五,《大正藏》第十七卷324页C26-27行
第二节 佛教信因果
深信因果。
《佛说观无量寿佛经》,《大正藏》第十二卷345页A6行
第三节 诸法因缘生
(一)
诸法因缘生,是法说因缘,
是法因缘尽,大师如是说。
《大智度论》卷第十一,《大正藏》第二十五卷136页C4-5行
(二)
诸法从因生,诸法从因灭,
如是灭与生,沙门说如是。
《佛本行集经》卷第四十八,《大正藏》第三卷876页B26-27行
(三)
以因缘故诸法生。
《维摩诘所说经》卷上,《大正藏》第十四卷519页C18行
第四节 有无之法则
(一)
一切诸法,本无今有,已有还无。
《守护国界主陀罗尼经》卷第四,《大正藏》第十九卷540页C22行
(二)
因缘故则有和合,缘和合故本无后有。
《优婆塞戒经》卷第一,《大正藏》第二十四卷1035页A19-20行
第五节 众缘异法生
众缘和合,异法出生。
《优婆塞戒经》卷第四,《大正藏》第二十四卷1057页A14行
第六节 内外互为缘
(一)
又内外法亦互为缘,谓因农夫生稼穑等,因饮食等滋长有情。有情、无情,有根、无根,有心、无心及有执受、无执受等,应知皆互为增上缘,随其所应例可安立。
《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十九,《大正藏》第二十九卷448页C16-20行
(二)
世间内外法,互力以相生。
《大乘密严经》卷上,《大正藏》第十六卷728页A5行
略 解
第一节“佛教信因缘”。此节说:“一切众生第一胜法,谓信因缘。”这句话表明,对一切众生而言,最优胜的事情或选择莫过于相信因缘。“因”为内因,“缘”为外在条件。世界一切事物的形成和消灭,无不取决于各自相应的“因缘”。只有信因缘才能真实客观地认识世界,而不致于相信有神力创造或主宰世界。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够认识清楚伦理道德问题是由相应的因缘决定的。总之,“因缘决定论”和“神决定论”是佛教与神教“世界观”的根本区别。此节与第二节相比,“因缘”二字重在揭示事物形成的两大条件。
第二节“佛教信因果”。此节说:“深信因果。”第一节劝人信因缘,而此节劝人信因果,两者相比,有同有异。两者“因”都是指内因或起因,“缘”与“果”是不同的。一切事物只有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才会有结果,故于佛教中概括为“因缘果报”。因此,将“因缘”与“因果”两者的有效成分结合起来,才能获得对世界全面和准确的认识。否则,人们不但会产生神造物或一切虚幻的颠倒世界观,而且也难以对自身行为的因果关系有准确的认识,从而造成思想行为上的混乱,如此既不能树立起负责的精神,也就不会有正确的道德观。与第一节相比,“因果”二字重在揭示事物形成的两端。另外,还必须强调的是,佛教“因果”观念的提出是基于对世界普遍永恒法则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人某物或某时某处,也不是佛教的创造或强加。这一道理可参阅第一篇第三章第三节“正法恒有”。
第三节“诸法因缘生”。此节集相关资料三条,阐明同一个道理,但在语言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其一说:“诸法因缘生,是法说因缘,是法因缘尽,大师如是说。”这四句话是释迦牟尼成佛后向世人首先宣示的认识境界,它在人类历史上最早揭示“因缘”是一切事物的生灭法则。这一法则的揭示,其意义在于确立了佛教的立教之本,打破了有神主宰和创造世界之说。“因缘”作为佛教世界观、人生观的综合,佛教的存在不外于这一法则,人的一切伦理道德行为也不例外。
第四节“有无之法则”。此节集相关资料两条,揭示出了事物有无的变化法则。其一说:“一切诸法,本无今有,已有还无。”此说只是简单地说明了事物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客观规律,并未说明其原由。其二说:“因缘故则有和合,缘和合故本无后有。”此说表明,“因缘”的存在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和相互结合的。因为有“因缘”的变化和结合,本来没有的事物后来就产生了。这一重大发现,对人类辩证地、历史地认识一切事物具有永恒的价值。
第五节“众缘异法生”。此节说:“众缘和合,异法出生。”此节与上述几节相比总的方面都是突出了“因缘”的决定作用,所不同的是此节的“异”字。“异”在此有“变异”与“新生”的意思。这较之第四节中“缘和合故本无后有”,更直接表明了在因缘和合变化的作用下导致新生事物产生的法则。
第六节“内外互为缘”。此节集相关资料两条,揭示了主观与客观、不同事物相互依赖的普遍法则。其一说:“又内外法亦互为缘,谓因农夫生稼穑等,因饮食等滋长有情。有情、无情,有根、无根,有心、无心及有执受、无执受等,应知皆互为增上缘,随其所应例可安立。”此说首先揭示出了人的生存与外在劳动生产关系的相互依赖性。又进一步列举了“有情、无情”,义为动物与非动物;“有根、无根”,“根”义为能生,是指眼、耳、鼻、舌、身、意六种感官;“有心、无心”即有心位、无心位,有心位指心识起作用之时,无心位指任何心识不起时;“有执受、无执受”,《佛学大辞典》解释说:“如属于吾身分之四大为己心识所执持者,谓之有执受,如身体外之事物不然者,谓之无执受。”凡此种种人类界、动物界,社会界、自然界,都是互相增益的因缘,在此情况下而得以安立。这种对各种事物关系法则的揭示,既是正确世界观的体现,也是今天人类生态思想的先河,它对指导人类更好地认识及确立各种伦理关系提供了最大的帮助。其二说:“世间内外法,互力以相生。”此节将世界主观与客观以及各种事物的存在称之为“互力”,这种认识已为现代人类所发现的“任何事物的存在无非是不同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证实。本节两条资料具有相互注释的作用。
第二章 人生观之基础
提 要
本章旨在阐明佛教对人生本体法则的认识。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必然要受世界自然法则的支配。不论“世界观”还是“人生观”,这种提法都比较笼统,而佛教所提出的“因缘观”不但能更明确地指导人认识世界的一切,而且可以统摄“世界观”和“人生观”。通过本章可以发现,佛教对人生的认识是以“因缘观”为基础的。本章简要地提出了三条佛教对人生认识具有本体意义的思想。有关具体的思想还有很多,特别将其安排在第二十九篇“人心”和第三十篇“为人之道”中,研习时可相互参阅。
本章由三节组成,分别为一类。
第一节 自性一切因
自性者,谓能作因。自性依因,自性建立能作因故,当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摄。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第四,《大正藏》第三十一卷713页A27-28行
第二节 业思因缘生
无缘业不生,无缘思不生。有缘业生,有缘思生。
《大智度论》卷第七十五,《大正藏》第二十五卷587页C6-7行
第三节 思为行之本
云何建立行蕴?谓六思身,眼触所生思乃至意触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诸善……然思最胜,与一切行为导首,是故遍说。为显此义,故说由思造善法等。
《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第一,《大正藏》第三十一卷697页A5-11行
略 解
第一节“自性一切因”。此节说:“自性者,谓能作因。自性依因,自性建立能作因故,当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摄。”此节揭示了世界万物的存在发展因素。就人而言,“自性”即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自性依因”即是“依自性建立主观能动性”。人的一切行为因素,都是取决于主观能动性。由此可知,人的“自性”即是“主观能动性”。
第二节“业思因缘生”。此节说:“无缘业不生,无缘思不生。有缘业生,有缘思生。”“缘”在此是“因缘”的略称。“业”义为“造作”,在此主要指的是人的外在行为。“思”义为思想意识活动。佛教认为形成人“业、思”的因缘是自身“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六种感官为因,外在“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六种对象为缘,在六根、六尘相互作用的情况下形成了人的行为造作和思想活动。有关详细的道理可参阅唯识学的“五位百法”。此节主要说明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由特定因缘决定的,并无超自然力量的主宰。人的伦理道德问题同样如此。
第三节“思为行之本”。此节通过构成人物质精神因素的“五蕴”(色、受、想、行、识)中“行蕴”的建立问题,表明了“思”对人行为的主导作用。此节说:“云何建立行蕴?谓六思身,眼触所生思乃至意触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诸善……然思最胜,与一切行为导首,是故遍说。为显此义,故说由思造善法等。”“六思身”又名“六根”,义指“眼、耳、鼻、舌、身、意”六种感官。“触”义指“六思身”对外在六尘“色、声、香、味、触、法”的接触。“六根”在接触“六尘”后形成相应的思想意识活动,从而可以支配人产生一切善恶的行为。此节对人正确地认识思想、行为的关系和伦理道德问题提供了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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