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略注[七]:食肉戒、食五辛戒
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
既是佛子应该随佛学,佛以慈悲为本、方便为怀、无我为宗,是故要学佛之慈悲、无我、方便,既学佛慈悲,就不得故意食肉,故意者:知道是肉,为我而杀,见其死、闻其声、而忍心食其肉者,无慈悲心,名为故意食肉。
有生命者名为众生,无生命无知觉,不名众生。植物有生气,无知觉,人的头发有生气,亦无知觉、剪掉时不会疼痛,但众生肉受宰割时会痛苦,所以肉有生命,因此食肉是杀生。古人云:“一日食斋,天下杀生无我分,一日食肉,天下杀生汝有分”。虽然食肉而不杀生,但市场上,所有屠宰,都是为食肉的人而杀的。
夫食肉者,断大慈悲佛性种子。
慈与众生乐,悲拔众生苦,杀生食肉,令众生痛苦,慈悲心何在?
菩萨发菩提心,愿令众生离苦得乐,是为成佛第一因行,令无慈心食众生肉,是断成佛因,故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
一切众生,见而舍去。
食肉之人,身有肉食气味,如食牛肉,身有臊味,食羊肉,身有膻味,食鱼肉,身有腥味,一切众生嗅到此肉食气味,便舍离而去。
是故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
菩萨要世世度众生,若食彼众生肉,世世结怨,失彼受化因缘。
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楞伽经云:“有无量因缘故,不应食肉——众生从本以来,常为六亲;亦为不净气分所生长,臭秽不净;令修行者失慈悲心;无善名称;令诸咒术不成就;诸天所弃;令口气臭;夜发恶梦;乃至空闲林中,虎狼闻香。”楞严经云:“羊死为人,人死为羊,汝负我命,我还汝债,以是互相食啖不已。”是故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第四食五辛戒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葱、慈葱、兰葱、兴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五辛者:大蒜、茖葱(韭菜)、慈葱(葱)、兰葱(小蒜)、兴渠(产于印度)。此五物皆有辛荤之气,生食增恚,熟食发淫,楞严经云:“食五辛者,口生臭味,诸天远离,魔鬼舐其唇吻,吸其臭味,福德日消,罪恶日增。”有如是过失,是故佛制弟子不得食五辛。
一切食中,亦不能以五辛作配料用,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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