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长老在《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讲话在《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讲话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 一诚
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报道: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 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在《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07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主持。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副局长首先向与会的宗教界人士简要通报了两年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踊跃发言,畅谈各教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条例》的想法。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一诚长老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发言内容如下:
在“两会”召开前夕,集我们举行《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回顾两年来的贯彻实施情况,很有意义,体现了对贯彻实施《条例》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我们宗教界的关心和尊重,我们非常感谢!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为我们的宗教事业开创了新局面。
因应这一大事因缘,作为全国性佛教团体,我会向全国各地佛教协会发文,要求立即组织学习,认真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学习领会《条例》,我会及各地方佛教协会、重点寺院,纷纷组织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并邀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及各地方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人,对《条例》进行学习辅导,加深了佛教界对《条例》的理解和掌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通过认真学习,佛教界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向,并把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现实途径。
两年来,我们对照《条例》找问题,找差距,对过去存在的一些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纳入到《条例》的规范之内。这就使我们的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条例》对宗教院校有了明确的规定,给我们佛教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对照《条例》,佛教界的办学现状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为了彻底搞清我国佛教教育的现状及其与《条例》要求不相符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二????五年,我会对江苏、上海、福建、广东、云南、重庆、四川等地的佛教教育和院校设置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在四川峨眉山召开佛教教育工作会议上,号召全国佛教界认清当前佛教教育形势,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办教育,努力改变不同程度存在的佛教教育布局不合理、教材不齐备、师资缺乏、生源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在初、高级教育、师资培训、职称评定、教材编写、办学经费等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去年,中国佛学院成立五十周年,在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中国佛学院新校舍选定新址并奠基,我会又以此契机,要求中国佛学院在全国佛教院校中率先垂范,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规范教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从而推动了全国佛教人才的建设工作。
以上仅是两年来佛教界贯彻《条例》,取得较好成效的实际工作之一,在通过宣传学习《条例》,提高信众的法律意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运用《条例》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我会都作出了不少工作。
从更高的要求来看,佛教界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或偏差,特别是在尚未设立宗教事务部门的地方,当地佛教界还存在一些困难,有待重视解决。
对于《条例》,我们全国佛教界都坚决拥护。我们将继续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不断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促进佛教事业健康开展,为加强自身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更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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