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省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闭会。会议中关于《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有所修改:自2008年10月1日起,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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