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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在亚欧:如何让汉传佛教在新加坡绝处逢生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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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没有特定的法令专门管制宗教团体的注册,未成为独立国之前,佛教寺院林立,都不需向官方登记注册。社团法令是控制政治活动、社区活动及各类民间活动的机制。因为新加坡尚未另立宗教法,佛教寺院团体的成立,就由社团法令来包办,也有佛教寺院依公司法令注册,光明山普觉禅寺即是一例。后来,社团注册官认为宗教活动属于民间活动,应依社团法令注册,佛教团体未与力争,在默默中接受了这一安排。

 

慈善法令颁布于1983年。受注册团体必须在公司法令、社团法令或信托法令下注册,然后再注册为“慈善团体”。在慈善法令的框架下,凡与济贫、教育、宗教、社群福利有关的团体,都必须在其“本宗”法令注册后,再注册为“慈善团体”。其目的是审阅账目,要求各“慈善团体”将其年收入的80%用在各团体宗旨内所列的慈善用途上。符合此80%条例者,其收入可得免缴所得税。不能符合者,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则其所有收入必须纳税。政府不鼓励本地的宗教团体为外地的宗教团体筹款。除非特别批准,其所筹得款项的80%必须用在国内,只有20%可以汇出。 

新加坡目前的产业税是10%。凡拥有30年以上使用权的土地屋产,不论民宅、工厂、商店或其他用途,皆须缴纳产业税。产业税法令第六条规定,凡建筑的全部或部分纯用于下列用途,可获免产业税:让公众礼拜的宗教场所;政府补助学校;慈善用途;有利新加坡社会发展之用途。 

佛教寺院团体的大雄宝殿及开放给公众用的殿堂场所,依最前一条皆获免产业税。僧寮及其他不开放给公众的场所,则必须缴纳产业税。寺院内若有供奉祖先牌位及存放骨灰瓮的场所,其所占用地必须缴纳产业税,因为这些是有收入的场所。消费税是5%,凡常年营业额超过新加坡币100万元的商业、非商业机构,皆须依消费税法令注册,在其收入上加抽5%消费税。佛教寺院虽非营利机构,但有些寺院为了筹募建筑基金、慈善基金等等项目而办各类筹款活动。当其收入有可能超过100万元时,它就必须注册为消费税机构。

新加坡的古迹保留法只有30多年的历史。凡被选为国家古迹的建造物,其业主必须依所公布的条例维修产业,不得破坏古迹的历史文化价值。非古迹的佛教寺院,与新加坡其他建筑物一样,受城市规划所牵制,不论是建新的,还是重建旧的,都由一套精密的建筑条例来控制。 

新加坡佛教界普遍不关心立法,原因有二:(1)在宗教自由的前提下,现行的法令没有非常不利佛教之处。(2)佛教徒对立法的认知不足。关心立法,凡对佛教社会道德有影响的法律,在国会未三读通过前,佛教界若能提出意见,让官方民间明白佛教的立场,佛教的理念,那就是间接的弘法,间接地提升佛教的社会地位。站在利己利他的立场,四众弟子应当发挥各自分内的力量,在适当的机缘中让部长、国会议员、政府官员了解佛教的体制、佛陀的精神,为佛教界影响立法创造有利的条件。 

佛教寺院团体必须在佛教社群内建立起影响立法的体制。新加坡佛教总会(简称“佛总”)可以作龙首,各宗派若能互通声气,要求行政当局明了佛教僧团的戒律制度,佛教的圆融,在制定条规时,考虑佛教的立场,达到更好的沟通,更好的互动。 

目前的法令,给佛教界带来的困难是: 

(1)以社团法令来管制佛教团体的注册,要求每一现存的佛教寺院必须有10个会员,方能注册,并不是很适合佛教的体制。 

(2)注册后,产业拥有权归全体会员,不符合“十方来,十方去”的因果。 

(3)宗教用地的限制:在非常有计划的用地规划下,只有特划的土地可供宗教用途。这些土地只有30年使用权。旧的寺院被逼迁,从无限期的土地转为30年。另一方面,有许多已有寺龄的寺院是坐落在已被规划为住宅区内,它们的宗教活动被限制、被牵制。 

新加坡宪法明文规定宗教自由。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与印度教和谐共存,各宗教建筑比立为邻,华人家庭中其成员分属不同宗教,是普遍现象。以佛教而论,南传北传、显教密教、显教的不同宗派、密教的各别宗派,僧众互相礼敬,信徒互通道场。作为国际化城市国家,新加坡很自然地成了各宗各派的宣传站。新加坡佛教徒融汇各宗各派的教义,优点是:不偏一家之说;缺点是:要静心专修某一法门不易。更糟糕的是,许多外道,打着佛陀、观音、弥勒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未深入佛法者,往往痴痴地跟着走。他们公然自称佛教,这种宣传语坦然出现在媒体宣传中,在宗教自由的新加坡宪法下,正信佛教徒也奈不得他何。 

汉传佛教一向以汉语弘法,信众也是受汉语教育者居多。在华人社群里,道佛难分,道教徒也来佛教寺院拜拜。自开埠以来,佛教寺院的建设有赖工商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包括拜拜者。汉语信众,老者已老,逝者已去,根基愈来愈薄弱。汉传寺院的前途,将何所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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