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进一步制定和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配套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2011年1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在海口市召开的201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办法,进一步推动《宗教事务条例》的落实。
王作安介绍,今年,国家宗教局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聘办法》、《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并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实施。
王作安表示,国家宗教局今年还将下发《宗教外事管理规定》,起草《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并将推动、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完成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制定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于2004年颁布,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文: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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