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勇:信仰的边界是法律与秩序
戴志勇:信仰的边界是法律与秩序
人是会思想的芦苇。思想可能将人带向澄明,也可能使人狂悖。日前发生的招远惨案中,几个“信徒”为发展成员找陌生女子要电话号码不成,一口认定对方是“邪灵”、“恶魔”,在公共场合将其殴打致死。站在常识的立场,除了认为这些狂信者在心智上已走火入魔,很难为其行为找出其它合理的解释。
与恶魔、邪灵相对的,是天使、圣灵。在这种截然二分的认知结构下,前者是绝对的恶,后者近乎绝对之善。若不能在宗教哲学家马丁·布伯所倡导的“我与你”的关系中,将“他者”也体验为目的,理解“绝对之爱”,那么自认手握绝对真理的信徒,就可能倚“善”除“恶”,目的越正当,暴烈的手段就越易穿透良知和良俗的抵挡。为求早日“升天”,在一些“邪教”教义下,个人及集体自杀,或突破法律底线,置不信者于死地,都将获得正当性。这就远离了信仰的正途,或堕入犯罪的深渊。
人远非完美之在。有限的肉身与智力,有限的德性与制度,只能使我们创造出一种有限的生活。在全世界,信仰之所以存在,正因人们希望超越这种有限性,抵达无限。日常生活与宗教间,难以避免地存在一种内在的结构紧张。以信仰来“点化”日常,是信徒们的希望所在。
这种“点化”,对现实中遇到生活难题的人或失败者吸引力更强,几乎一拍即合。招远惨案后,记者探访“全能神”信仰者们的乡村生活,发现不少老人独守乡村,物质或精神处于匮乏状态,很难安身立命。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对宗教的品质缺乏基本的辨识经验和能力,极易被任何一个传达“神意”的预言师和恫吓者所俘获,不能辨别“假先知”们背后“人性的,太人性的”的世俗欲望,跌入一种暗藏杀机而非向善的意义体系。
湖北襄阳因信“三赎基督”而自杀的刘宗保曾说:“我以前没本事,总是撵不上别人,别人都盖新房我就盖不起,我常常惭愧到睡不着,信了神以后我才知道原来房子啊、钱啊都是没用的,末日来了,再有钱的人都要受苦,只有我们可以升天,我整个人都轻松了。”如果他认真读《圣经》,应该也会看到让其安慰的另一句话:“富人要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要困难”。但这话的本意,显然并非断掉所有富人“得救”的可能。
但信仰没有一个数学式的标准来衡量。何谓正信,何谓异端,何谓邪教,往往需要一定的宗教素养和辨识力,这是中国社会亟须补上的一课。各种宗教经典里的只言片语,可能被信徒“断章取义”,创造新的“小众教门”、“异端”。有些“教主”心存私心,从私利或野心出发来解释教义,以各种手段欺骗胁迫信众,对社会造成严重实际损害,就成了“邪教”。
譬如,一些信条被扭曲或庸俗化后,末日理论不是启示信徒去惟信称义,反倒彻底消解了此岸生活的价值,使其轻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信徒们不是通过在此岸实践爱,领受神启的绝对之爱,反倒试图通过消灭不信者获取“神”的欢心,就已堕入犯罪深渊。
宗教的本意是解决尘世之在的终极难题,为人生提供意义。道教讲自然和长生久视,佛教讲般若与慈悲,基督教讲神之爱,伊斯兰教讲真主独一……宗教给人类生活提供的价值和认知体系,无不希望人能借此过得更好。同具宗教性的儒家阐发仁义之道,体认天命之性,参赞天地生生之德,同样希望即凡而圣,“朝闻道,夕死可矣”,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至境。
真正有品质的宗教及其信徒,当不屑于传销式的洗脑术,而是靠启发人的智慧,体认自己的潜能和限度,朝他们各自认为的更美好存在做决断和跳跃。他们不会反人类,反社会,而是会守护人的灵性,守护社会的本真。
欧洲经历过严酷的宗教战争后,人类总体上已实现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但政法秩序与宗教秩序之间仍难免存在冲突。回看历史,各种宗教的教义都有繁复之处,从未停止演变和生发。如摩门教曾主张一夫多妻,后来在美国政府的限制下,他们终于放弃这一教义,获得社会更大认可。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一个人信或不信什么,别人不应干涉,公民不能因信仰或无信仰受惩,但由个人信仰状态生发出来的行为,却决不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尊重个人信仰状态重要,维持社会底线共识与公共秩序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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