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孔明灯(图片来源:中新网)
8月16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出台,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习,以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规定》指出,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场所内部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同时,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每半年还应当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原标题:四川出台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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