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制与唐律对佛教徒的约制力
佛制与唐律对佛教徒的约制力
——以毁谤三宝及盗毁三宝物为例
赖建成
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19期
中国历史学会出版
页13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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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世界上任何公约、规章,不会有永久效力,也非一成不
变,唯有宗教徒的戒律例外。一般的世戒,祇有形式的遵守
,并无戒体的纳受,所以没有戒罪与性罪的分别。律藏被列
为佛教的三藏之一,与经藏、论藏鼎足而立,并以专门谈戒
的律藏为佛法住世的枢纽,所以有其整套的体系,比如将戒
的构成,分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大科目。虽云不杀
、不盗乃至不饮酒,但这也仅是守世戒而非佛戒。(注1)
佛陀制戒的目的,是希望佛弟子如法持戒,如法持戒的
作用是为了增长功德,但此功德之来,均由悲心的陶养。因
此不论大乘小乘、显宗密宗,对于佛制的行持看得极为重要
。由戒律的设置以及律学之发展,可以窥知佛教如何面对俗
世,如何清净心灵、摆脱束缚以达自在的究竟之道。
佛教自汉末传入中土,发展到隋唐,其影响力已极为深
弘。本文虽以盗毁三宝物来看佛制与唐律对佛教徒的约制力
,但也可以因此探知佛教思想如何影响人类的心性与行为。
二、佛教的戒律概说
佛陀成道的最初数年之中,根本没有戒律,因为初期的
佛弟子,根器深厚,常一闻佛法,旋能证得果位。小乘初果
断邪淫,三果断一切淫,至于偷盗、妄语,当然不会再有,
所以初期的僧团,用不着制定戒律约束。直到佛陀成道后的
第五年,有比丘犯淫戒,佛教的戒律才陆续制定。这一方面
也是因为僧团人数增加,为了维护僧团的清净庄严,一方面
也为了保护比丘们的戒体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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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的功能,是在断绝生死道中的业缘、业因。佛子若无
戒律作为生活轨范,了生脱死是不容易的﹔且僧团若无戒律
作为统摄教化的纲领,佛教的状态不唯是一盘散沙,也将乌
烟瘴气,因此,佛陀在临将入灭之时,示意后世的佛子,应
当以戒为师。(注2)
华严经上说﹕「戒为无上菩提本」。戒律的尊严,系佛
教的根本精神之一。所以,凡为佛子,不论在家或者出家,
一进佛门的第一件大事,便是受戒,否则即使自称信佛、学
佛,也是不为佛教所承认的。佛教的戒律,因佛子身分及等
级之差别,有如下的各种名称﹕
甲、在家戒,共有四种﹕
一、三归戒
二、五戒
三、八关戒斋
四、菩萨戒
乙、出家戒,共有五种﹕
一、沙弥及沙弥尼戒
二、式叉摩尼戒
三、比丘尼戒
四、比丘戒
五、菩萨戒
戒律之中,杀、盗、淫、妄、酒的五条戒,是佛戒之中最简
单的项目,但也是一切佛戒的根本,故称五戒为根本戒。无
论是八戒、十戒、比丘、比丘尼戒,乃至菩萨戒,无一不是
根据五戒引生的,也没有不将五戒列为重戒的。
值得注意的是,佛门的戒律是有层次的,所以在身分上
说,也有严格的区别。在羯磨法中的规定,佛子犯戒,如不
自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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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见他犯戒的人,应该劝他发露忏悔,要是三谏不听,便
在大众于羯磨之际,为之举罪,使得大众以会议的方式来处
罚他。但是举罪也有层次类别的限制。比丘可举七众过,比
丘尼则除比丘外可举六众过﹔出家众可举在家众过,在家众
不得举出家众过。此外,比丘可以研究一切戒律,可以教诫
一切人,余众则不能。比丘尼不得研究比丘戒,在家众不许
听诵大戒。
人人持戒,佛教必然兴隆。但是提倡佛制的尊严,在中
国政治体制下,殊为困难。
三、唐律对僧侣的限制
佛教在中国能得到广大群众的信奉,得力于六度四摄的
菩萨道,但是佛教的事业和观念,在政治上却和君主专制「
恩赏自上出」的传统思想相矛盾。在政、教冲突之下,大多
是统治者以政治力量,强制宗教就范,如隋炀帝即是创立了
君主专制政治的宗教政策的典型,其后历代君主,不论有德
无德、有能无能,莫不亦步亦趋效法他的作为。至于唐初佛
教与唐政权的关系,明复法师在「中国僧官制度研究」中有
如此的说明﹕
本来,唐初僧林之中人才鼎盛,各地寺院,物阜
财丰,以之从事社会福祉之创造,遂使那时大兵之后
的社会资生事业,大部分掌握到僧寺手中。而且有很
多地方,寺院保有自卫武力,乃至地方政府被破坏后
,他们竟代理官方绥抚灾黎,救济遗孑。一时社会对
僧寺的依仗,超过对唐政府的拥戴。因而唐室为求发
展,也就把僧寺视同一般割据的群雄,当作争取民众
与资财的对手。法雅在这份工作上甘充猫脚爪,为之
火中取栗。而实际上大规模的推行者,还是唐太宗。
……他登极之后,为了安抚人心,虽曾撤销了汰僧令
,还在河北一带创建十所大寺,为国殇追福,但依旧
不能无视佛寺僧尼在社会上经济上对无限王权的妨碍
。(注3)
由于佛寺僧尼在社会上、经济上的力量,有碍王权的伸张,
唐政府为了稳固政权、方便管理僧团,曾制定种种法令及限
制。这些限制,依黄运善喜生「中国佛教法难研究」一文的
见解,有四项﹕一为限制寺院及僧侣数量﹔二为建立僧官制
度﹔三为建立「以官辖寺,以寺辖僧」制度﹔四为绳之以世
俗法律。(注4)这四项手段的推行,对中国佛教发展造成很
大的伤害。
就「以官辖寺,以寺辖僧」制度而言,这个制度依目前
发现的数据系建立于唐玄宗天宝五载五月,其方法是运用度
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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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在度牒上记明僧人的名号及所属寺宇,以为身份证
明之用,外出时必需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然后赋予寺院住持
和尚无上的权利,僧侣的一举一动均要向住持和尚报备,然
后住持和尚或三纲执事再向僧官报告。僧人不得越级报告,
否则将受罚,如释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载南天竺三藏
宝月在会昌元年六月十一日,趁皇上降诞日赴内道场,进表
请归本国,结果以不先咨开府,犯越官罪,故宝月弟子三人
各决七棒,通事僧决十棒。(注6)
唐代所颁的律令,有许多条文的施行,与僧团戒律抵触
,进而使僧团运作产生变质。如唐律疏议卷八「卫禁」谓﹕
「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已至越所而未度
者,减五等。」(注7) 本来僧侣游方,是合乎戒律,有益修
行的事,但在法令重重限制之下,僧侣行脚相当困难,所以
玄奘要靠霜检出关,偷渡出境以求法﹔鉴真渡日,因被检举
而数次功败垂成﹔日僧圆珍在长安城外等侯后至之僧侣,而
受到店主警告﹔这些都足以证明佛法弘传的阻碍与无奈。(注8)
此外,唐律疏议卷十八「盗贼」谓﹕「诸造妖书及妖言
者,绞。」其认定的标准是﹕「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
,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 (注9)这个条文,在排佛者看
来,佛经语录无非也是妖书妖言,做对排佛者而言多了一项
借口。又同书卷六「名例」谓﹕「诸称道士、女官者,僧、
尼同。」「观寺部曲、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注10)
这个条文明示,僧侣犯奸盗,同凡人之法。这个条文的实
施,和「以官辖寺,以寺辖僧」制度的配合,造成三纲执事
和尚的莫大权威与寺庙家庭化。剃度师的地位脱颖而出,地
位在授戒师、传法师之上,形成日后的子孙庙。由此可知,
中国佛教无法如律而行,是有相当的历史背景。
四、佛教对三宝及三宝物之重视
佛教的一切戒,皆以归依三宝为根本。三宝就是佛、法
、僧,因为在佛、法、僧中,能够产生无量的功德,其能化
导众生离苦得乐,所以是宝。
三宝的种类,古来有很多种的分别法。(注11) 依释圣
严「戒律学纲要」,可分为两大类﹕一从事相上说,有住持
三宝与化相三宝﹔一从理体上说,有一体三宝与理体三宝。
(注12)我们凡夫所能见的,祇有事相中的住持三宝,事相中
的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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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唯有佛陀住世应化之际才有。三宝之中,应以佛为贵
,法为高,僧为重。但佛陀入灭后,佛教的道场,由僧宝住
持,佛教的经典,由僧宝保存,佛教的文化,由僧宝传播,
佛教的信众,由僧宝接引。因此,佛陀在世时,佛教以佛陀
为轴心,佛陀入灭后,佛教则以僧宝为重心。而毁谤三宝者
,犯的是波罗夷罪。
其次谈三宝物。三宝物即佛物、法物、僧物。(注13)佛
物有四种。一佛受用物。即殿堂、衣服、床帐等不得互用,
若曾佛用者,祇得着塔内供养,不得移易使用。如五百问经
云﹕「佛堂柱木坏,有施主修换讫,其故者施僧,僧不得用
之。」二施属佛物,五百问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
,若僧尽去当白僧,僧听将去无罪。」又云﹕「佛物得卖买
取供养具。」十诵律云﹕「以佛塔物出息,听之。」三供养
佛物,僧祇律云﹕「供养佛华多听卖买,香油犹多者更卖,
着佛无尽财中。」五百问经云﹕「佛幡多欲作余事者,若施
主不许,不得。」四献佛物,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
得食。」善见律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得食,或白衣侍
佛者亦得食。」荼毘经云﹕「佛灭度后一切信施物,应用造
佛像及佛衣幡盖,买香油、华以供养佛,余不得用,余用者
犯盗罪。」
法物者,如箱、函、簏、巾、□、柜等,本是经物,不
可回改别用。僧物有四种﹕一为常住,谓众僧舍宇、什物、
树木、田园、仆畜,米麦等物,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
受用,不通分卖。二为十方常住,谓如一寺中供僧成熟饮食
等,以体通十方,唯局本处。善见律有云﹕「不打粮食,犯
盗罪。」此盖召十方僧故,以此物十方有分故。三为现前常
住,包括物现前和人现前,谓此物唯施此处现前僧。四为十
方现前常住,谓亡僧轻物,施体通十方,唯局本处现前僧得
分。(释氏要览卷中)
五、毁谤三宝及盗毁三宝物犯何罪
佛教尊重三宝,凡是毁谤三宝,无论在家、出家都是犯
波罗夷罪。波罗夷罪是现在失去戒体,死后当堕地狱的大罪
。至于盗三宝物,也是同罪。佛经上说﹕「经卷法器,一切
三宝用品,庄严财物,皆不得盗。若盗值五钱,皆犯不可悔
罪。」另外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卷下亦云﹕「若佛子自盗
、教人盗、方便盗、咒盗、盗因、盗缘、盗法、盗业,乃至
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故盗。而菩萨应
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乐,而反更盗人
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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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菩萨戒本盗戒第二亦云﹕「优婆(塞、夷)戒,虽为
身命,不得偷盗,乃至一钱。若破是戒,是人即失优婆戒,
是人尚不能得暖法,况须陀洹至阿那含,是名破戒优婆(塞
、夷)臭、旃陀罗垢结。优婆(塞、夷)戒是名二重。」
唐代律法规定私度入道罪,如唐律疏议卷第十二户婚谓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
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
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
,二人加一等。」虽然有此条戒私度的明文,但唐朝一代私
度风气炽盛,这是一件值得深究的事。
此外,唐律令亦戒盗毁三宝物,如唐律疏议卷第十九贼
盗谓﹕「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官盗
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各减一
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有唐一代君主大抵例行佛事,
也常随己之好恶而沙汰沙门,甚至毁寺。君主的敕令常与此
条文相矛盾,这也是一件值得研究的问题。
六、盗毁三宝物结罪处
佛教徒强调依戒律而修行,有所谓「僧事僧断」的行事
。如大毘婆沙论谓﹕「问云,若盗佛塔物,于谁处得根本业
道。答,于国王施主及守护人天处结罪﹔有说,于佛边结罪
,此物为佛摄受故。若盗亡僧物者,若已作羯磨,于羯磨众
处得,若未作羯磨者,普于一切善说法众处得根本业道。」
(注14)
由上述可知,佛教在印度,盗佛物有由国王处结罪的说
法。但按教界通常的说法是「僧事僧断」,也就是以僧团大
众的意见和力量,来解决僧团大众的各种事业,即靠羯磨法
行事。然佛教在中国流行时,却常受政治力量的干预,如唐
高宗永徽六年五月玄奘法师上奏谓﹕「永徽初,敕僧有过情
难知者,可同俗法相勘,边远官司动行枷杖,亏辱法师。」
(注15)这种以俗法干涉三宝的情事,自唐高祖以来常有的
现象,如武德九年五月下诏﹕「以沙门、道士苟避征徭、不
守戒律,而寺观邻接廛邸、溷杂屠配,非所以为垂教。其僧
道戒行亏阙者,并令罢道,精勤练行者,并就大寺、观居止
,供给衣食。京师留寺三所、观一所,诸州各留一所,余皆
罢之。」太宗时,对佛教的干涉及管制亦力,如贞观九年十
月,玄琬法师终于延兴寺,遗表有云﹕「圣帝方尊事三宝,
不应使沙门与百姓同科,乞今僧有过者,并付所属以内律治
之。」帝嘉纳焉。十一月诏曰﹕「比缘丧乱僧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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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华室宝塔窥户无人,其令天下度僧尼三千人,有司详定
,务取德业精明者以闻。僧徒有假托医巫、左道惑众,造诣
官曹属致赃贿者,朕在情持护必无宽贷,诸犯过者宜令所司
准内律明为条制。」(注16)当时论佛道名位先后问题,太
宗诏以老子在佛先,而释智实、法琳因力争,忤帝之旨意,
帝怒杖释智实于朝堂,民其服流之岭表而终。(注17)后如
非玄奘大师由印度取经回国,得朝廷礼重,则佛教法难不待
武宗会昌时即已爆发。唐太宗晚年转心向善,薨前曾召玄奘
大师陪从,且自愧谓﹕「与法师相见恨晚,未尽弘法之意。
」(注18)高宗麟德元年二月玄奘大师往生,帝哭之恸,废
朝五日,顾左右曰﹕「国宝永失,可为痛心,敕用佛故事金
棺银椁。」诏褒恤葬于浐水之东,四方会葬者百万人。(注19)
政、教关系可从僧政上去探求。日本僧圆仁于唐开成、
会昌间来华巡礼,归去着有「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书卷一
云﹕「唐国有僧录、僧正、寺监三种色。僧录统领天下诸寺
,整理佛法﹔僧正唯在一都监管内﹔寺监限在一寺。自外方
有三纲并库司。」至于三纲的权责,唐六典卷四有谓﹕「凡
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
维那一人,共纲众事。」释赞宁大宋僧史略亦提及三纲权责
之增大,其云﹕「唐初数叶不立僧主,各寺设此三官而已。
至元和长庆间,立左右街僧录,总录僧尼,或有事则先白录
司,后报官方。……至唐末多立,受依止阇梨一员,亦称法
主。今朝秉律员,位最早者号宗主亦同也。依止阇梨或当敕
补者,盖道俗之间,有争不分曲直,告其剖断,令人息争,
故号之也。」(注20)
由上文可知「僧事僧断」是佛教徒如佛制而行的,其教
化功德甚大。但「僧事僧断」的羯磨法,对政府而言犹如国
法中另有私法,这是中国大一统专制政权所难容的。因此,
佛教僧伽遂在政治力量下,因「以官辖寺,以寺辖僧」制度
之推行,而使其运作僵化,此后佛教之安危与势力之消长,
几乎系于帝王之好恶与士大夫之态度。
七、盗毁三宝物对佛教徒心理的影响
对佛教徒而言,不论在家众、出家众,毁谤三宝及盗毁
三宝物,是犯波罗夷罪,是犯不可悔罪。此罪过犹如世法之
死刑重罪,犯盗罪的佛子是生不起暖乐心的,自然也得不到
暖法。这条戒律,目的在保持佛子戒体之不失,其对佛子的
影响力甚大,如佛祖统纪卷第三十九永徽五年条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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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胜光寺沙门孝贽,亲姻往来,数以寺果啖之
,未几得呕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见赤衣使者
,将往黑林中大风吹散肢节,顷之又引向台观,上一
人仪容可畏,厉声责之曰﹕『何得以寺果饲亲姻。』
言已而失。」贽惧,即计直偿众僧,月余乃免。(注21)
同书卷第三十九高宗仪凤二年条下云﹕
国清寺僧知□为直岁,将常住布十端与始丰县丞
李意及,久而不还,□死作寺家奴,背有智□字。既
而丞亦死,亦作寺家奴,背亦有李意及字。(注22)
同书卷第三十九高宗调露元年条下曰﹕
汾州启福寺主惠澄染患,牛吼而终。寺僧长宁夜
见澄来,形色憔悴,云﹕「为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
,诸罪差轻,唯用伽蓝物为至重,愿赐救济。」宁即
为诵经忏罪,月余复来云﹕「承利益,已得见苦,别
居一处,但未知得脱之日。」(注23)
同书卷第三十九中宗永昌元年条下谓﹕
扬州白塔寺沙门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有
冥官数人,白日入房,曳昶下地,欲断其颈,昶惊叫
乞命,官厉声言﹕「合房资财并送还僧,当放汝活。
」昶叩头言﹕「不敢违命。」即声钟集众,罄舍衣物
,造像设斋,冥官三日复至,见昶一钵一衲,不言而
去,昶自是进修,卒成明行。(注24)
同书卷第四十玄宗开元十五年条下云﹕
敕,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并拆除之,功德移入近
寺堂,大者皆令封闭。公私望风,凡大屋大像亦被残
毁。敕下豫州,新息令李虚方醉,而州符至,大怒,
约胥正敢毁拆者斩。虚行事多违戾,非有意全佛屋也
。后病死,既敛闻棺中指戛声,母促开之,乃生。时
暑月身颇疮烂,月余方愈,自言﹕『初为两吏拘至王
庭,见前新息吏,亡经年矣,谓虚曰﹕『长官杀害为
心,今当受报。』虚闻大惧,请救,吏曰﹕『去岁拆
佛堂、长官界内独全,此功德弥天,不合此间追摄,
王若问,但以此对。』顷之见王,有人持一通案,吏
读曰﹕『李虚专学割羊脚,合杖一百仍割身肉。』虚
曰﹕『去岁敕毁佛堂,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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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独存之,愿此功德以折前罪。』王惊曰﹕『审有此
不﹖』吏曰﹕『有福簿在天堂。』王令检之,吏读曰
﹕『去岁毁拆佛堂,新息一县独存,合折一生无数罪
恶,延年三十。』言毕,罪簿火出焚之略尽,乃敕两
吏送还,后三十无疾而终。(注25)
同书卷第四十二武宗会昌六年条下曰﹕
长安有人夜行,经周穆王陵,见人从空中下,朱
衣执版,宣言「冢尉何在。」二吏从墓出曰﹕「在此
。」朱衣曰﹕「录西海君使者何时当至。」吏曰﹕「
计程可十八日。」朱衣曰﹕「何稽留若此。」吏曰﹕
「李炎坐毁佛教,夺寿去位,当与四海君同发其魂。
」有贾客铃声东来,朱衣二吏忽不见,后数日上果病
崩。(注26)
同书卷第四十二宣宗大中元年三月条下云﹕
李德裕专权日久,帝恶之贬潮州司马。顷之再贬
崖州司户,恶疾而卒。初是有僧通宿世事,谓德裕曰
﹕「公当万里南行,平生食万羊,今九千五百矣,羊
未尽犹有还日。」德裕曰﹕「吾尝梦行晋山,见山上
尽目皆羊,牧人曰此公平生所食也。」后旬日振武节
度使李暨馈羊四百,僧曰﹕「梦羊将满,公其不还。
」后果卒于朱崖。(注27)
上述奇异事迹,涉及神秘经验的问题,但由此中所展现
的轮回业报思想,可知晓佛教对佛子与俗世的劝化,也由此
类事迹中得窥政教之间的冲突以及佛教在有唐一朝对民间影
响力之大。但此类事迹,对不信佛者而言,常视为是无稽之
谈。两者之间的最大差异实缘于信受与无明。
至于俗世对三宝的尊重,唐律有所规定,但君王常随己
之好恶而转移,官僚们亦常以此揣摩君王之心理,不合旨意
则有失官之危险,合者更不在活下深受器重,这在唐朝不乏
其例,如佛祖统纪卷第四十一德宗贞元三年条下云﹕
京兆尹宗文炫奏曰﹕「乞以乡落废寺为学舍材。
」敕曰﹕「奉佛之宫转为儒馆,此侵三宝之渐,罪在
不宥。」炫惭惧,即日自解归。(注28)
即使政府排佛,不乏僧侣不惜性命力争,官僚亦有敬重佛法
,不敢有毁三宝之举,如释圆仁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
四谈及武宗废佛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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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黄河以北,镇幽魏路等四节度,元来敬重佛法
,不毁拆寺舍,不条疏僧尼,佛法之事,一切不动之
。频有敕使勘罚,云﹕「天子自来毁拆焚烧,即可然
矣,臣等不能作此事也。」(注29)
八、结论
佛教徒重视三宝物,目的在提升心灵的净化,其视谤毁
三宝及盗毁三宝物是不可悔罪,虽受世法的制裁,但性罪仍
在。犯不可悔罪,照有些佛经的说法是不免堕入恶趣,但因
佛法是慈悲的,因此有些经典就说无畏施可减轻业报之苦。
由佛祖统纪、太平广记的报应事迹来看,佛教的轮回业
报影响人心甚巨,但不信佛者亦常以此攻讦佛教「以天堂诱
喻人,以地狱威吓人」。即使不信佛者道出了部分历史的真
相,但就佛教而言,因果业报是不爽的,以轮回业报示人向
善,是方便法门,它是朝向解脱之道的增上缘,所以不可忽
视它对佛法的重要性。
总之,世法是有漏的,它虽可制裁人之物性,但对人的
心性的束缚是有限的。在这方面,佛法正可以弥缝其漏。佛
教戒律中所云的性罪,在提示人戒体之可贵,人间的和协安
乐,唯有人人发挥菩萨行布施才能建立。佛教徒如能如律而
行,则世间即无「佛教是出世,还是入世」无明的争辩。教
团和政教关系也能融洽而有助于有情世界物性和心灵的提升
与净化。
注释
(注 1) 释圣严戒律学纲要,页四九~五五。(东初出版社
印行,民国七十五年六月五版)。
(注 2) 鸠摩罗什译佛垂般涅槃略说教诫经,大正藏第十二
卷页一一一○。(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民国六十
八年九月)。
(注 3) 释明复中国僧官制度研究,页五五~五六。(明文
书局印行,民国七十年三月初版)。
(注 4) 黄运喜「中国佛教法难研究」,狮子吼杂志第二十
四卷第五期(民国七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出版),页
三○~三三。
(注 5) 释志盘佛祖统纪第四十,佛教大藏经第七十五册史
传部二,页八八上。(佛教出版社印行,民国六十
七年三月)。
(注 6) 释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第三,页八六下~八七
上。(文海出版社印行,民国六十五年十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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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7)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第八,页一七二~一七三。
(弘文出版社印行,民国七十五年三月初版)。
(注 8) 同注4。玄奘事迹,参见高僧传初集卷四﹔鉴真事
迹,参见鉴安「东渡弘法的鉴真大师」一文。
(注 9) 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第十八,页三四五。
(注 10) 同前书卷第六,页一四三~一四四。
(注 11) 释道诚释氏要览卷中,页二八三有同体三宝、别体
三宝与住持三宝。
(注 12) 释圣严戒律学纲要,页三三~三四。
(注 13) 释道诚释氏要览卷中,页二八九上。
(注 14) 释道诚释氏要览卷中,页二八九中。
(注 15) 释志盘佛祖统纪第三十九,页八○下。
(注 16) 同前书,页七八下。
(注 17) 同注16。
(注 18) 同前书,页八○上。
(注 19) 同前书,页八一上。
(注 20) 释赞宁大宋僧史略卷中,页二四五上。
(注 22) 同前书,页八二上。
(注 23) 同前书,页八二下。
(注 24) 同前书,页八二下~八一上。
(注 25) 同前书卷第四十,页八六下。
(注 26) 同前书卷第四十二,页九六下。
(注 27) 同前书卷第四十二,页九七上。
(注 28) 同前书卷第四十一,页九○下。
(注 29) 释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第四,页一○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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