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八)
人死永灭论与人死续存论(八)
1.1.3.6.1 人死永灭论
人死永灭论者显而易见的犯下一些严重错误。在这里就是运动观发生根本性的错误。一方面承认客观事物的物质属性,相信运动观——物质身体的运动观、感觉感受运动观、思维思想运动观、行为活动运动观、意识生灭运动观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在探讨人死之后的迷题中,却又制造绝对独立于客观事物的运动观,否认自己曾经确信的运动观,只承认细胞运动观,而否认物质身体的运动观、感受运动观、思维思想运动观、行为活动运动观、意识生灭运动观的存在。这虽然很可笑,可是又有多少人清醒过来,被嘲笑的人正是自己?
人死永灭论者首先确认物质与精神相互依存或同一性,接着确认物质运动性和精神运动性客观存在,最后得出物质与精神绝对分家和精神绝对静止的结论,此正所谓言不对题,观点与结论自相矛盾!从本质上说,人死永灭论者的运动观是自欺欺人的运动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分析事物,可是我们往往仍然会使用静止的眼光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尤其是对于人生之后的认识出现大错特错的观点,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问题。
人的构成离不开五个要素,即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这些要素均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物质身体运动规律、感觉感受运动规律、思维思想运动规律、行为活动运动规律、意识生灭运动规律,它们各自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对于人死永灭论者来说,把它们完全混同起来,全部以物质属性来看待,想当然的认为物质属性处于第一位,因此物质身体——细胞肉体的运动变化就是感觉感受运动变化,就是思维思想运动变化,就是行为活动运动变化,就是意识生灭运动变化。在人死亡之后,肉体泯灭,其余的四种运动——感觉感受运动、思维思想运动、行为活动运动、意识生灭运动就会永远静止。人死永灭论观点的核心是用一种运动观,即人体的“物质——细胞运动观”替代人体广泛物质运动观、感觉感受运动观、思维思想运动观、行为活动运动观、意识生灭运动观五种运动观,出现根本性认识错误。这种狭隘的运动观虽然错误却被许多人信奉为真理,多么可怕!
在人死永灭论观点中,最强有力的证据却是错误的,认为物质等于细胞,更有甚着提出精神等同于物质身体作用,或精神等同于大脑功能。这些显然错误性的思想又有多少人指出来?
我们常常说精神,那么精神具体所指是什么?恐怕没有几个人认真思考过。精神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感觉感受、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感觉感受、思维思想、行为活动又可归结为物象和名词的统一性存在和体现。当我们谈论起精神的存在或者灭亡就意味着感觉感受、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的存在与灭亡。是什么事物的存在可以导致感觉感受的消失——除了死亡这个非事物的事物?是什么事物的存在可以导致意识生灭的消失——除了死亡这个非事物的事物?是什么事物的存在可以导致思维思想的消失——除了死亡这个非事物的事物?是什么事物的存在可以导致行为活动的消失——除了死亡这个非事物的事物?只要人活着,又有什么手段可以实现这些结果?
细胞是人的物质属性的外在存在形式之一。细胞是运动的、变化的,这一点无庸质疑,但是细胞的运动变化与人体精神的运动变化不具有同步性。人体会同时死亡、生成无数的细胞,究竟哪一个细胞产生了感觉感受?究竟哪一个细胞产生了思维思想?究竟哪一个细胞产生了行为活动?究竟哪一个细胞产生了意识生灭?究竟是多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感觉感受,还是一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感觉感受?究竟是多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感觉感受,还是一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感觉感受?究竟是多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思维思想,还是一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思维思想?究竟是多个细胞产生了一个行为活动,还是一个细胞产生了一个行为活动?究竟是多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意识生灭,还是一个细胞产生了一个意识生灭?
细胞分为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生殖细胞是否具有精神属性?如果有,那么精神就应该可以得到遗传,但是现实生活却否定这一说法。如果没有遗传,那么子女精神属性从何而来?如果精神在遗传过程中会出现变异,那么,这种变异在人的一生当中很少具有客观条件,它们因何变异?体细胞又有很多,比如皮肤细胞、肝细胞、心肌细胞、大脑细胞、血液细胞、胰腺细胞……这些细胞虽然分工不同,但是否都具有精神属性?如果不具有精神属性,那么克隆就成为无稽之谈。如果具有精神属性,那么巨大的细胞死亡队伍、产生队伍所包含的精神又有多少?
当我们面对外界事物变化时会产生许多反应,可是我们每时每刻都处于巨大的死亡队伍当中,面对每一个细胞的死亡、生成我们产生了什么反应?几乎没有反应——除了意识到它们存在时某些想象和感慨。由此可见,我们对于自身的认识和关注多么乏力!如果人的精神与细胞处于同步关系,那么从每个人诞生之日就应当体察到细胞的存在、变化以及由此形成细胞生成、死亡的感受,可实际上并非如此。
人的精神与细胞并非同一关系,将会是必然性的认识。
人死永灭论是狭隘的运动观具体体现,它否认“任何事物都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这个唯物辩证法思想。在他们眼中,精神世界作为一个存在的事物不存在这个过程。因为人的精神世界虽然生前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但是在人死亡之后,这个新的事物只有“产生”,而没有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这样就意味着精神世界是独立于客观事物之外,没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是绝对静止的事物。这样的观点纯粹是带上有色眼镜后形成的愚昧、颠倒的认识论和世界观。
1.1.3.6.2 人死续存论
人死续存观是符合事物运动规律的具体体现。在人死亡之后,人的物质身体得到延续、感觉感受得到延续、意识生灭得到延续、思维思想得到延续、行为活动得到延续,矛盾得到延续和继续运动,同时客观环境也在得到延续。虽然客观环境和物质身体可能有别于我们人间的客观环境和物质身体,但这仅仅是存在形式发生变化,究其本质来说仍然是物质属性,并没有超越物质属性。对于物质,我们认识的还很粗浅。宇宙中90%以上的物质,我们并不了解,就是这不到10%的物质,我们又对哪一种物质真正彻底的了解呢?比如,最小的物质,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人死续存观中,构成人的五个要素,即物质身体、感觉感受、思维思想、行为活动、意识生灭,仍然有自己的辨证运动规律,仍然具有物质身体运动过程、感觉感受运动过程、思维思想运动过程、行为活动运动过程、意识生灭运动过程。比如,我们熟知的鬼神身体运动——例如行走;鬼神欢乐、痛苦感受运动,并因此出现的对人的作用表现——例如报复伤害他的人;鬼神的饮食行为、性欲行为、生育行为等等。这样的观点虽然有些荒谬,却又与唯物辩证法相吻合,难道是唯物辩证法也出现了错误?唯物辩证法当然不会错误,错误是成见太深!
如今的人们已经很少有人认可人死续存论,并且形成凡是承认人死续存论的观点就是迷信的可怕局面。普通百姓一概否认与此相关的思想,即便认真分析、讲道理也很少有人理会。人们往往先入为主,把不经过认真分析的成见当作真理传播给每一个人,结果自误误人。
目前,被许多人否定的人死续存论在此时此刻不易被人们接受,可是这样的观点却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吻合的最好。在人死续存论中自然会存在继续的运动变化过程——必要抛开西方宗教思想,这是多么滑稽的事情啊!当年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打倒西方宗教所把持的神意志论——一种唯心思想,以点代面的否定所有与人死续存论有关的思想——这种扩大化的打倒一片的后果使得对于人死之后的探讨余地也不存在。可是如今随着马克思、恩格斯的逝世,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却又最能证明人死续存论是正确的,这真是非常奇妙之事!这样的结果说明了什么?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人死续存论自然存在运动变化,除了西方宗教文化观——那是不彻底的运动观念,且带有极强的人间思想,甚至是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是虚幻、颠倒的世界观。但是马克思一生中对于东方文化的了解绝大多数都是处在局外,而不真正了解东方文化,因此马克思所批判的世界观仅仅适用于西方宗教思想,而不适用于东方文化观念。在佛教等东方宗教中,天人、上帝、鬼神、地狱、阿修罗、魔王、阎王、人、畜生等个体生命形态均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均存在质量互变规律,而西方宗教中,天人、上帝、鬼神、地狱、魔王、阎王等个体生命形态是不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不存在质量互变规律。这自然是错误的思想观点。马克思对西方宗教的批判自然是中肯的,一针见血的。但他的批判不适合东方宗教中的佛教,因为佛教中的天人、上帝、鬼神、地狱、阿修罗、魔王、阎王、人、畜生、神仙等个体生命形态均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均存在质量互变规律,就是佛教中的圣人,比如阿罗汉、缘觉、菩萨、佛陀化身也均存在“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也均存在质量互变规律——某些佛教徒也可能不明白,甚至会否定这里的说法。这完全与唯物辩证法的运动发展观相吻合。如果马克思的批判——甚至马克思的任何关于宗教的批判,适合于佛教,那他的批判就会出现自相矛盾局面——与唯物辩证法思想体系的三大规律和三条内容相矛盾。不相信者可以相互对照一番就知道了。
对于同样坚持认为人死续存论来说,仍然会产生许多不同的观念,其中必然性的存在许多错误思想观念,这并不因为同样坚持人死续存论的观念就是同一战壕的战士。这个道理就象同样信奉马克思理论,可是在无产阶级阵营中会存在许多投机者、腐败分子、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的败类,这类人虽然打着无产阶级的幌子可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追随者。林彪对毛泽东思想推崇备致,可是对毛泽东下毒手的也是他,江青等“四人帮”对毛泽东思想大肆吹捧,可对毛泽东思想践踏者也是他们,王明、张国涛等人也是无产阶级阵营中名人,他们果真是马克思的追随者吗?同理可以知道,对于相信人死续存论这类观念来说,仍然只是走出了认识误区的极少一部分而已,并非走完全程,充其量不过是刚刚跨入门槛的一分子。正由于仅仅只是买了一张门票,所以出现错误就再所难免。对于同样打着人死续存观来说,如果出现错误思想,仍然应当高举正确的理论旗帜打败它,而不能姑息手软。这个过程应当象马克思阵营中对许多假马克思进行批判一样,绝不能含糊。
人死续存观并非是迷信观,相反却是唯物辩证法运动观的最好证明。它始终坚持人活着时具有的物质身体的运动观、感觉感受运动观、思维思想运动观、行为活动运动观、意识生灭运动观——这五大运动观立场,没有孤立的看待人自身的运动历程,是完全符合事物发展必然规律的具体体现。正确的人死续存论必然坚持,任何生命形态的个体都具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如此持续不断的前进着、发展着、运动着。
参看《运动观比较表》可以更好的理解之。
1.1.4 析解第三
唯物辩证法第三条内容: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矛盾着的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唯物辩证法这条内容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内容,该内容既是唯物辩证法存在的灵魂,也是我论证的锐利武器。通过唯物辩证法上面两条内容的论述,或许有人会怀疑是我故意歪曲了唯物辩证法——实际上我并没有歪曲,但通过下面的论述,你将会发现我的论述是正确的。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这条内容只有白痴会否认其正确性,我不须去论述其正确性,只要拿过来应用即可,否则太过于多余。
下面,用唯物辩证法的此项内容分析生死问题,具体如下:
1.1.4.1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含义
在运用矛盾对立统一规律说生死问题之前,需要对对立统一规律进行一番简单解释,因为许多百姓虽然听说过对立统一规律,但是具体含义却未必真正知道。
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众多的一个大集合,几乎找不到单个的事物。每个事物的构成往往都是众多的元素互有因果的聚合在一起,即便是所谓单个事物也并未曾脱离与周围事物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孤立的于世隔绝的事物,从来都未曾产生过。在唯物主义中分析引起事物发生变化的因素——客观事物中相对独立的个体与其他事物相比,被称作内因或外因。关于内因或外因的提法太过粗略,不及佛教详细,这里仅依据唯物主义的说法进行说明。
事物发生变化的根源有内因和外因之分,其中内因是事物发生变化的决定因素,外因是辅助条件。所谓的内和外都是相对而言,这里举例进行说明。比如树木和水的关系,树木的生长离不开水,对树木而言,树木具备自身生长的内因加上水的外因,才能促成树木生长;对水而言,水自身的内在因素决定它可以滋万物,包括树木,但水的内在因素决定水不能如同树木一般进行生长。同理,树木的内在因素决定它不能如同水一般滋养万物。从树木的角度讲,树木是内因,水是外因;从水的角度讲,水是内因,树木是外因,树木可以促进水的循环。又如,鸡蛋、鸭蛋、鹅蛋、恐龙蛋、鸽子蛋、麻雀蛋,我们给予它们相应的温度等孵化条件,而这些蛋类并不会因为外因相同而统统孵化出小鸡,它们只会各自孵化出鸡、鸭、鹅、恐龙、鸽子、麻雀。由此可见,事物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的内部矛盾性即内因,而不在外因,外因只起到促进作用。当然上述的内外因过于简略,在具体的事物中参与的内外因往往很多,上面的说明仅是举例而已。若想了解更多的论证过程,可参考毛泽东的著作《矛盾论》。
父母生下子女,父母和子女的禀性、智商、情商、爱好、理想、意志、反应快慢、悟性、思想见解、记忆力、口才、性格、办事能力、处世方式、生活饮食习惯等等往往不同,子女的精神世界是由父母遗传或给予?是由上天赐予?是由自然界赋予?究其原因,即不是父母遗传或给予,也不是上天赐予,更不是自然界赋予,它是长期的人生经历逐渐形成的。有许多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从其生下来到其死亡这一过程是无法找到原因的,我们不能因此得出这些精神世界的差异产生是无因的或者外因决定的。
对于同一事物、同一件事,众人的出发点和看法往往不同。如,同是一棵树,植物学家首先考虑的是该树的生长发育过程、品种、特性如何;画家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的美艺价值如何;动物学家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栖息有何种动物,以及树与动物的关系如何;药物学家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的药性如何,能治何种病;林业人员他首先考虑的是这棵树是否生长旺盛,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伐木工人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能否砍伐;行路的人他首先考虑的是这树能否遮风挡雨、避阳休息;农民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是否影响农作物生长,能挣多少钱;风水先生,他首先考虑的是该树是否会影响风水。这些考虑的出发点和结果不同,是由各自的内部矛盾性决定的,而并非由树来决定的。同理可知,上面所提到的精神世界不同,也由各自的内部矛盾性决定,而不由外因决定。
人是由精神世界和物质身体两大部分构成的。人的精神和身体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这一对事物是否存在内外因的关系?我说两者发生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时必然存在这种关系。从精神的角度讲,精神的内在因素是精神活动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而肉体仅只起到从属作用和制约作用;从肉体的角度讲,肉体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肉体的根本属性,而精神的存在只起到从属作用和一定范围内的支配作用。只要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微小差异就存在矛盾——内外因的相互对立与统一。毛泽东也常常说差异就是矛盾。如果不存在内外因的差异,就只能是同一事物,同一事物能说内外因吗?——不否认同一事物内部仍然存在差异。当然,对于身心同一论来说,身心之间是不存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因为身心同一论中物质身体是存在基础,而精神活动是物质身体的作用。简略的说身心同一论中物质与精神关系就是存在与作用的关系,而不是此存在和其作用与彼存在和其作用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些批驳随后进行。
对人而言,人的精神与身体之间有内外因的关系,人作为一个整体与客观事物之间也存在内外因关系。人的精神与客观事物之间存在内外因关系,人的身体也与客观事物之间存在内外因关系。这么多的内外因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不可能在这里详说,只能简单扼要的进行说明。
在当今世界上,有不少人提出这样的观点,用克隆技术去复制爱因斯坦、希特勒、自己等等,那么这种梦想能否真的实现?我说这是不可能的。这种结果的产生必然是外因决定论。何况双胞胎、双头一身就是明证。
在当今世界上有不少人确信这样的观点,各种动物是由低级向高级进化的,而这种进化的原因不是来自于自身内部矛盾性,而是来自外在因素——外界环境,由外在原因推动了动物的进化,那么这种观点难道不是典型的外因决定论吗?达尔文提出的进化论思想是否是典型的外因决定论呢?马克思、恩格斯之类的大人物为何没有进行辨证分析呢?难道仅仅因为这一思想冲破了西方固有的神意志论的统治地位就应当确认其为正确思想吗?可见,分析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辩证法,可是他们仍然有忘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时候——正所谓老虎也有打盹儿的时候。
每个事物中都有矛盾存在。矛盾的含义简而言之,就是对立的两个性质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也就是说相互对立的性质共同存在于客观事物中,在具体的变化中,有因有果的发生对立性质的斗争与转化。矛盾双方在事物中共存,不能单独存在矛盾的一方面。比如内与外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的一对矛盾,没有内就没有外,没有外就没有内;上与下是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一对矛盾,没有上就没有下,没有下就没有上。其他又如:左与右、前与后、大与小、多与少、长与短、远与近、粗与细、动与静、宽与窄、此与彼、有与无、虚幻与实在、存在与不存在、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正电与负电、化合与分解、间断与延续、同一与相异、吸引与排斥、相对与绝对、正物质与反物质、微观与宏观、有理数与无理数、有限与无限、一般与特殊、阳刚与阴柔、物质与能量……胖和瘦、高和矮、重和轻、祸和福、生和死、知和行、爱和恨、输和赢、买和卖、利和弊、正道与邪道、烦恼和解脱、主动和被动、优点和缺点、不矛盾和相矛盾、容易和困难、犹豫和果断、刚强和柔弱、幸福和痛苦、黑暗和光明、和平和战乱、团圆和分离、仇人和恩人、可知和不可知、自利和利人、福乐和智慧、痛苦和无知、自由和限制、无知与智慧、上级与下级、侵略与反侵略、进攻与防御、君子与小人、真话与谎言、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颠覆与反颠覆、平等与不平等、守恒与不守恒……还有很多就不列举了。这许多的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渗透、相互排斥、相互制约、相互斗争、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人们思考的却甚少。关于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在佛经中有着极为广泛的运用,甚至被表达的不可思议。
在具体的事物中,因为没有哪样事物是停止不变的,故而矛盾对立的双方相互依存且会在条件相佐的情况下有因有果的发生矛盾的转化。矛盾双方对立而统一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上面所述。在唯物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存在的灵魂。无论哪一个唯物主义者,即便是打者唯物主义的旗号,如果他违背了这条规律而进行解释事物的变化,那么他必然不是真的唯物主义者,而是主观主义者,说重一点就象披着羊皮的狼——佯装成唯物主义者去毒害别人,啃食别人的灵魂。人做为客观事物之一,也同样要遵循矛盾对立统一规律。只要人的内部矛盾未曾停止,就必然要生起新的矛盾,促进新生事物的发展和灭亡。而不可能如人死永灭论所提出的观点,在人死之后,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物质属性原因,导致人的内部矛盾性永远绝灭。如果是这种结局,那么必然是外因决定论,而不是事物内部矛盾性作为事物发展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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