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提木叉经集成的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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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在广律的解说中,也有合一而解说的(注36)。‘律
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说:
二不定……有余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律
余文句,皆为释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师间显有不同的意见。有说:“
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就反显有以为此非律本义。出家众度
著独身生活,清净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众家,可
能引起嫌疑,引起问题,所以取得可信赖的优婆夷的护助,
以维护僧伽的清净。所犯的罪,不出于三部;这是在三部成
立以后,适应特殊情形下的补充条款。
灭诤法,是处理诤事----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
行事诤的七项法规。这不是个人的戒条,而是处理僧伽内部
事务的七项办法。布萨说波罗提木叉以前,先要解决处理诤
事;大众清净和合,才进行说波罗提木叉。作为布萨仪轨,
被称为“波罗提木叉经”的,为了必须处理僧事,这七项的
灭诤法规,大概是附录于(七)篇末的。久之,渐与布萨仪
轨----布萨作白,说序问清净,结说劝学等,成为“波罗提
木叉经”的组成部分。
佛灭后的王舍结集,对旧传五部的“波罗提木叉经”,
应已重为审定,公认而不再有异议。不定法与灭诤法,从‘
优波离问经’与‘佛说苾刍五法经’,没有说到这二部来说
,可见虽已久为佛教界所传诵,而在律师的传承中,显然的
存有古说,不认这二部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尤其是灭诤
法,在‘摩诃僧祇律’、‘铜鍱律’、‘四分律’、‘五分
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在“经分别”或“波罗
提木叉分别”中,都只列举七灭诤法的名目,而没有加以分
别解说。可见古代的持律者,对于灭诤法,是没有看作“波
罗提木叉经”的。七灭诤法的解说,一般都在“灭诤犍度”
或“灭诤法”中。仅有‘十诵律’,为七灭诤法作解说(注37)
。‘十诵律’别立“诤事法”(注38),解说七灭诤法
,而又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中,解说灭诤法。虽次
序多少不同,但显然是重复了!
现存不同部派,不同诵本的“戒经”,分为八法(八部
)。不定法与灭诤法,都已取得一部的地位。在计算戒条时
,二不定与七灭诤,都计算在内。可见这二部,已被认为“
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虽偶存古说,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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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意见,在部派未分前,大体说来,已被公认了。佛教
界公认的七百结集,传说在佛灭百年,不久就开始部派的分
立。所以七百结集时,这二部当已被公认为“波罗提木叉经
”的组成部分。从原始的五部到八部:从对不定与灭诤----
二部有不同的意见,到一致认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
分。这一演进的历程,可说就是佛世的最初结集,到五舍五
百结集,到七百结集的过程。
‘摩诃僧祇律’,别立“法随顺法”为九法;加波罗提
木叉序,成“十修多罗”(注39),那是部派分成立以后的
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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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优波离诵毗尼,苦于“杂碎句难持”,见‘摩诃僧
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注 2)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 3) ‘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二下)。‘根本
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
(注 4) ‘善见律毗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
(注 5) ‘摩诃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 6) ‘摩诃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 7) ‘摩诃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 8) ‘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 9) ‘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
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大正二三、
五一五下)。
(注 10) ‘铜鍱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
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
多部毗尼摩得勒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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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
’(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11) ‘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
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 12) ‘摩诃僧祇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
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中)。
(注 13)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 14)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二)
。
(注 15)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 16) ‘摩诃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 17) ‘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
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
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中)。卷五
有“第三部三十泥萨只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
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
”(大正二四、六○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
(大正二四、六○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
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波罗提木叉经”的
组织有关。
(注 18)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
(注 19) ‘铜鍱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五分
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 20)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
)。‘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 21)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 22) ‘鼻奈耶’(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 23) ‘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 24) 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
(大正二三、一三三中)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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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正二三、九○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
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
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 25)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
(注 26) ‘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二下)。
(注 27) ‘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
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 28) 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
六四上)等。
(注 29) 如‘摩诃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
等。
(注 30)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31) ‘摩诃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
下----四一二上)。
(注 32) 参阅‘相应部’“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三二七
)。
(注 33) 各部律都有此说,例如‘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
、一九一中----下)。
(注 34) ‘铜鍱律’“小品”“五百结集犍度”(南传四、
四三三)。‘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
下----一九二上)等。
(注 35)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注 36) ‘摩诃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九○中----下
)。
(注 37) ‘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
七中)。
(注 38) ‘十诵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
六中)。
(注 39) ‘摩诃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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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波罗提木叉的条数与次第
“波罗提木叉经” (Pratimoksasutra)----“戒经”
,现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诵本,分为八法(或九法)。在八部
组织中,条文的数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后,参差
不一。试依据现存的各部“戒经”,略为论列:
一、戒条数目的增减:各部“戒经”的比对研究,经近
代学者的努力,所有条目与次第的同异,已明白的表示出来
;研究者得到了重大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极细密的
逐项比对,可为参考 (注1)。在“戒经”八部中,有六部
是完全相同的,共六十条,这就是:
四波罗夷(Parajika)
十三僧伽婆尸沙( Samghavasesa,P.sanghadisesa)
二不定(Aniyatau,P.aniyata)
三十尼萨耆波逸提 ( Nihsargika-patayantika,
P.nissaggiya-pacittiya)
四波罗提提舍尼( Pratidesaniya,P.patidesaniya)
七灭诤(adhikaranasamatha,P.adhikaranaasmatha)
波逸提(Patayantika,P.pacittiya)与学(saiksa,
P.sekhiya)---- 二部,各部的“戒经”不同。波逸提部,
‘铜鍱戒本’、‘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同为九十
二波逸提。‘五分戒本’为九十一波逸提。‘四分戒本’、
‘十诵戒本’、‘根有戒经’、‘鼻奈耶’等,都是九十波
逸提。‘解脱戒经’也是九十波逸提,但内容与‘四分戒本
’等不同。所以虽分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类,而实
际上有多种不同。各本的增减,仔细研究起来,主要为意解
不同,而引起的开合不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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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虫水浇泥”、“饮用虫水”,各本都别作二戒。
而‘五分戒本’作:“知水有虫”,若取浇泥,若饮食诸用
,波逸提(注2)。‘五分戒本’合二为一,从内容来说,
是没有缺减的!
2.‘铜鍱戒本’、‘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
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与人而后悔”、及“
知物施僧而回与别人”----二戒。‘解脱戒本’仅有“知物
施僧而回与余人”戒;‘四分戒本’、‘十诵戒本’、‘根
有戒经’、‘鼻奈耶’等,仅有“同意僧衣与人而后讥悔”
戒。这里面,“以僧衣物与人”,是同一事实。各部派取舍
不同,开合不一,形成三类。
3.“与女人同坐(立)”,各部戒本都有四戒;惟‘解
脱戒本’为三戒。这是各本最纷乱的部分,今据八本而为对
比如下:
┌────────────────────────┐
│ │铜│五│优│十│四│根│僧│解│
│ │鍱│分│波│诵│分│有│只│脱│
│ │戒│戒│离│戒│戒│戒│戒│戒│
│ │经│本│问│本│本│经│本│本│
│────────────────────────│
│共尼独在屏处坐 │30│25│30│28│26│29│25│?│
│───────────────────────────
│食家与女人(强)坐│43│42│44│42│43│42│53│43│
│───────────────────────────
│食家与女屏处坐 │?│?│?│43│44│43│54│42│
│───────────────────────────
│独与女人露处坐 │45│44│31│2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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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的比对中,可见‘解脱戒本’以外的各本,都有
“共尼独在屏处坐”戒。与在家妇女共坐,都有三戒,但有
取意不同。“食家(酒食家,或解说为可淫妇女家)与女屏
处坐”,“独与女人屏处坐”,‘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
’,是作为不同的二戒。而‘铜鍱戒本’、‘五分戒本’、
‘优波离问经’,没有“食家与女屏处坐”,却有“独与女
人屏处坐”。‘四分戒本’与‘十诵戒本’,没有“独与女
人屏处坐”,却有“食家与女屏处坐”。这似乎本是一戒,
所以出没不同。‘僧祇戒本’与‘根有戒经’作为不同的二
戒,也就没有“独与女人露处坐”戒。所说虽有出入,而与
在家妇女坐,共有三条戒,却还是一致的。‘解脱戒本’,
将“独与尼屏处坐”,及“独与女人屏处坐”,合而为一。
“女人”是可以总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屏处坐,
所犯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脱戒本’的九十波逸提,是开
合不同,自成一系的;绝非如或者所说,属于九十二波逸提
系统,只是脱落了二条(注3)。
4.“自往尼住处教诫”,‘四分戒本’等缺。“戒经”
条文的意义不明,寻各部广律的内容,对列如下:
┌──────────────────────┐
│ │铜│五│四│十│根│鼻│僧│
│ │鍱│分│分│诵│有│奈│只│
│ │律│律│律│戒│律│耶│律│
│──────────────────────│
│非僧差教诫尼 │ │ │ │ │ │21│21│
│──────────────────────
│(界外自差教尼) │21│21│21│21│21│?│?│
│───────────────────────────
│教诫尼至日暮 │22│22│22│22│22│22│22│22│
│───────────────────────────
│自往尼住处教诫 │23│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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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僧差教诫尼”,“自往尼寺教诫”,到底有什么差
别?可能的差别有二:一、“非僧差教诫尼”,是半月半月
请教诫时;“自往尼寺教诫”,是平时。二、“非僧差教诫
尼”,是尼众到比丘住处来请教诫(这样,与下一条“教诫
尼至日暮”,尼众来不及回去的因缘相合);“自往尼住处
教诫”,是到尼寺去教的。这二条戒的差别,‘五分律’所
说,不大分明。这二条戒,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论是布萨
日或平时,来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样。所以‘四分戒本’等
,都简化而合为一戒。‘摩诃僧祇律’,虽也有“自往尼住
处教诫”戒,但其因缘,实为“界外自差教尼”。这一因缘
,‘鼻奈耶’没有,其余上座部( Sthavirah)各律,都是
附于“非僧差教诫尼”戒之内的。这样,‘摩诃僧祇律’自
成一系,与上座部派的或三戒,或二戒,共有三类的不同了
。
第七部众学法( Sambahulah-saiksa),意思为众多的
“学”法。这是学----应当学,与其他的学处(Siksarada)
不同。本没有条数的严格规定,所以是条数出入最大的一部
。众学法的条文多少,据各部广律,不同“戒经”,参照‘
律藏之研究’(注4),而为补充条理如下:
──────────────────────────────
│僧│优│铜│四│解│五│翻│根│十│根│十│十│十│鼻
│只│波│鍱│分│脱│分│译│有│诵│有│诵│诵│诵│奈
│戒│离│戒│戒│戒│戒│名│楚│戒│戒│古│律│戒│耶
│本│问│经│本│经│本│义│藏│本│经│本│本│本│
大│本│
集│
──────────────────────────────
衣著│2 │2 │2 │2 │10│10│10│10│10│12│16│16│16│16
───────────────────────────
入白
衣舍
?坐 │21│22│24│25│29│40│29│29│46│26│40│41│45│47
──────────────────────────────
受
饮食
?钵 │24│29│30│23│34│30│37│39│27│35│28│27│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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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16│16│16│20│19│16│25│26│21│22│19│19│21│21
───────────────────────────
大小
便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
上树
观望│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塔
?像 │?│?│?│26│?│?│?│?│?│?│?│?│?│?
──────────────────────────────
合计│66│72│75│100│96│100│105│108│99│107│107│113│113
───────────────────────────
在这些不同的诵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于
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Stupa)功德,所以
增列二十六条(注5)。否则,‘四分戒本’的众学法,与
‘铜鍱戒本’大体是相同的。说一切有部( Sarvastivadla
)系统中,‘根有戒经’的众学法,‘律藏之研究’(注6)
,计算为九十九条。然无论是广律、戒经、律的论书,都
是或开或合;究竟有多少条,我是怎么也数不过来。这似乎
是说明了,这一部的古型,与其余七部是不同的。众学法本
没有明确的定数;在诵本流传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
经’,对受用饮食,分别得较详细,与‘解脱戒本’相近。
‘十诵戒本’等,对于入白衣舍,特别说得详细;‘五分戒
本’也有类似的倾向。或详于这些,或详于那些,都是部派
分化以后,各部的著重不同。众学法条数的多少,不能决定
“戒经”的旧有或新出。总之,众多的学法,为比丘众日常
外出应供,及为信众说法所有的威仪(上树观望,也与比丘
外出有关)。制立学处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的威仪法式。僧
团中的习惯法,在半月半月说波罗提木叉经中,组为第五部
,本没有明确的条数。如著重威仪纲要,衣、食、行等,各
部“戒经”终归一致。除‘四分戒本’的塔事,与众不同外
,所差仅上树一条而已。
“波罗提木叉经”,是半月半月诵说的。印度人特重口
授;对于“波罗提木叉经”,半月半月诵说,更重于闇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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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文字记录以后,也还是重于口诵 (注7)。部派那么
多,流行的时间那么久,区域那么广,而“波罗提木叉经”
的传诵,实际上只差三条----波逸提二条、众学法一条。这
是不能不钦佩佛教的大德们,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尊重
,及忆持力的坚强(注8)!
二、戒条的次第先后:条文的先后次第,‘律藏之研究
’,作了逐部的对比(注9)。 说到次第,是结集者的工作
,与佛的制立无关。编为次第,主要为易于持诵。事义相类
的集在一起,分为先后,诵持起来,要容易记忆得多。然随
类而编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况最初编次,每不免
有点杂乱。所以在部派流传中,如认为编在那里,要比较容
易记忆,就不妨编在那里,各部的诵本,都不免有多少变动
的,以实际上能便于记忆就是了。在这一意义上,次第先后
,即使有旧本新编的差异,也是无关于是非的。然取不同诵
本而为比较,从其次第先后中,发见不同部派间的共同性,
对于“波罗提木叉经”的演变情形,也是能有助于理解的。
古人的结集经律,随部类而编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
多一二事,例外)结为一颂,这也是为了便于记诵。在十事
一偈中,传诵久了,先后或不免移动,但为结颂所限,不会
移到别一偈去。如移动而编入别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编,
结颂也要改变。偈与偈,也是可能倒乱的;但不倒乱则已,
一倒乱就十事都移动了。所以对条文的先后次第,应注意这
些实际问题。“波罗提木叉经”八部中,尼萨耆波逸提,波
逸提的戒条最多(学法本没有一定数目,不必研究)。从次
第先后去研究时,首应注意十事为一偈(一部)的意义。同
属于一偈(如从一到一○,从一一到二○),彼此虽有先后
,应看作大致相同。从这一意义去了解,各部“戒本”的先
后次第,似乎异多同少,实则是同多异少的。
尼萨耆波逸提,凡三十事。如以十事一偈,分三部分去
看,各部“戒经”的变动,都在自部以内。‘五分戒本’,
比起其他的“戒经”来,以第三偈为第二,第二偈为第三。
这也只是在传诵中,偈与偈的倒乱而已。尼萨耆波逸提的分
为三部,为一切“戒经”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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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如上所说,有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系
(其实有多类)不同。如分为九偈去观察,第四偈,第五偈
,第六偈----在全篇中,可说是最稳定的部分。现在以八类
“戒经”,比对其次第前后,分九偈去观察,次第前后的同
异,也大致可见了!
┌────────────────────────┐
│ │优│僧│十│根│解│铜│四│五│
│波│只│诵│有│脱│鍱│分│分│
│ │离│戒│诸│戒│戒│戒│戒│戒│
│ │问│本│本│经│经│本│经│本│
│────────────────────────│
│妄 语 │1 │1 │1 │1 │1 │1 │1 │1 │
│────────────────────────│
│毁 訾 语 │2 │2 │2 │2 │3 │2 │2 │2 │
│────────────────────────│
│两 舌 │3 │3 │3 │3 │2 │3 │3 │3 │
│────────────────────────│
│发 诤 │4 │4 │4 │4 │4 │63│66│5 │
│────────────────────────│
│与女人说法过限 │5 │5 │5 │5 │5 │7 │9 │4 │
│────────────────────────│
│与未受具人同诵 │6 │6 │6 │6 │6 │4 │6 │6 │
│────────────────────────│
│向未受具人说得
│ 上人法 │6 │6 │6 │6 │6 │4 │6 │6 │
│────────────────────────│
│非受具人说粗罪 │8 │8 │8 │7 │8 │9 │7 │9 │
│────────────────────────│
│同 羯 磨 后 悔 │9 │9 │9 │9 │?│81│74│80│
│────────────────────────│
│回 与 僧 物 │10│91│?│?│9 │82│?│91│
│────────────────────────│
114页
│毁 毗 尼 │11│10│10│10│10│72│72│10│
│────────────────────────│
│伐 草 木 │12│11│11│11│11│11│11│11│
│────────────────────────│
│嫌 骂 僧 知 事 │13│13│12│12│12│13│13│13│
│────────────────────────│
│异 语 恼 僧 │14│12│13│13│13│12│12│12│
│────────────────────────│
│露 地 敷 僧 物 │15│14│14│14│14│14│14│14│
│────────────────────────│
│舍 内 敷 僧 物 │16│15│15│15│15│15│15│15│
│────────────────────────│
│牵 他 出 房 外 │17│16│16│16│17│17│17│16│
│────────────────────────│
│强 敷 卧 具 │18│17│17│17│16│16│16│17│
│────────────────────────│
│坐 脱 床 脚 │19│18│18│18│18│18│18│18│
│────────────────────────│
│用 虫 水 │20│19│19│19│19│20│19│20│
│────────────────────────│
│覆 屋 过 限 │21│20│20│20│20│19│20│19│
│────────────────────────│
│非 选 而 教 尼 │22│21│21│21│21│21│21│21│
│────────────────────────│
│与尼说法至日暮 │23│22│22│22│22│22│22│22│
│────────────────────────│
│往 尼 住 处教诫 │24│23│?│?│23│?│22│23│
│────────────────────────│
│讥 教 比 丘 尼 │25│24│23│23│24│24│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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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尼 期 行 │26│26│24│26│27│27│27│28│
│────────────────────────│
│与 尼 同 船 │27│27│25│27│28│28│28│29│
│────────────────────────│
│非 亲 尼 与 衣 │28│28│26│24│25│25│24│26│
│────────────────────────│
│与 非 亲尼作衣 │29│29│27│25│26│26│25│27│
│────────────────────────│
│独 与 尼屏处坐 │30│25│28│29│?│30│26│25│
│────────────────────────│
│独与女人(屏或
│ 雾) 坐 │31│70│29│28│29│45│45│44│
│────────────────────────│
│食 尼 叹 食 │32│30│30│30│30│29│29│30│
│────────────────────────│
│展 转 食 │33│32│31│31│31│33│32│31│
│────────────────────────│
│施 一 食 处过限 │34│31│32│32│32│31│31│33│
│────────────────────────│
│受 二 三 钵 食 │35│38│33│33│33│34│34│34│
│────────────────────────│
│足 食 │36│33│34│34│34│35│35│35│
│────────────────────────│
│劝 足 食 │37│34│35│35│35│36│36│36│
│────────────────────────│
│别 众 食 │38│40│36│36│36│32│32│32│
│────────────────────────│
│非 时 食 │39│36│37│37│37│37│37│36│
│────────────────────────│
│食 残 宿 食 │40│37│38│38│38│38│38│39│
│────────────────────────│
116页
│不 受 食 │41│35│39│39│39│40│39│37│
│────────────────────────│
│索 美 食 │42│39│40│40│40│39│40│41│
│────────────────────────│
│饮 虫 水 │43│51│41│41│41│62│62│○│
│────────────────────────│
│食 家 强 坐 │44│53│42│42│43│43│43│42│
│────────────────────────│
│屏处 与 女人坐 │45│54│43│43│42│44│44│43│
│────────────────────────│
│与 外 道 女 食 │46│52│44│44│44│41│41│40│
│────────────────────────│
│观 军 │47│55│45│45│45│48│48│45│
│────────────────────────│
│宿 军 中 过 限 │48│56│46│46│46│49│49│46│
│────────────────────────│
│观 合 战 │49│57│47│47│47│50│50│47│
│────────────────────────│
│嗔 打 比 丘 │50│58│48│48│48│74│78│71│
│────────────────────────│
│搏 比 丘 │51│59│49│49│49│75│79│72│
│────────────────────────│
│覆 他 粗 罪 │52│60│50│50│50│64│64│74│
│────────────────────────│
│躯 出 他 村 落 │53│44│51│51│52│42│46│76│
│────────────────────────│
│露 地 然 火 │54│41│52│52│53│56│57│68│
│────────────────────────│
│与 欲 后 悔 │55│43│53│53│51│79│76│79│
│────────────────────────│
117页
│与 未 受 具 同宿│56│42│54│54│54│5 │5 │7 │
│────────────────────────│
│恶 见 违 谏 │57│45│55│55│55│68│68│48│
│────────────────────────│
│与 被 举 人 共住│58│46│56│56│56│69│69│49│
│────────────────────────│
│与 摈 沙 弥 共住│59│47│57│57│57│70│70│50│
│────────────────────────│
│捉 宝 │60│49│58│59│69│84│82│69│
│────────────────────────│
│不 坏 色 │61│48│59│58│68│58│60│77│
│────────────────────────│
│半 月 浴 过 │62│50│60│60│70│57│56│70│
│────────────────────────│
│夺 畜 生 命 │63│61│61│61│61│61│61│51│
│────────────────────────│
│疑 恼 比 丘 │64│62│62│62│62│77│63│52│
│────────────────────────│
│击 囗 │65│69│63│63│63│52│53│54│
│────────────────────────│
│水 中 戏 │66│66│64│64│64│53│52│55│
│────────────────────────│
│与 女 人 共 宿 │67│69│65│65│65│6 │4 │56│
│────────────────────────│
│怖 比 丘 │68│65│66│66│66│55│55│73│
│────────────────────────│
│藏 他 衣 钵 │69│64│67│67│67│60│58│78│
│────────────────────────│
│净 施 衣 不 语取│70│63│68│68│59│59│59│81│
│────────────────────────│
118页
│无 根 僧 残 谤 │71│90│69│69│58│76│80│75│
│────────────────────────│
│与 贼 期 行 │72│72│71│71│71│66│67│66│
│────────────────────────│
│与 女 人 期 行 │73│68│70│70│60│67│30│67│
│────────────────────────│
│未成年者授具足 │74│71│72│72│72│65│65│61│
│────────────────────────│
│掘 地 │75│73│73│73│74│10│10│59│
│────────────────────────│
│过 受 四 月 药请│76│74│74│74│73│47│47│62│
│────────────────────────│
│拒 劝 学│77│75│75│75│75│71│71│63│
│────────────────────────│
│屏 听 四 诤 │78│78│76│76│76│78│77│60│
│────────────────────────│
│不 与 欲│79│79│77│77│77│80│75│53│
│────────────────────────│
│不 受 谏│80│77│78│78│78│54│54│58│
│────────────────────────│
│饮 酒 │81│76│79│79│79│51│51│57│
│────────────────────────│
│非 时 入 村 落 │82│80│80│80│80│85│83│83│
│────────────────────────│
│不嘱同利入村落 │83│81│81│81│81│46│42│82│
│────────────────────────│
│突 入 王 宫 │83│81│81│81│81│46│42│82│
│────────────────────────│
│无 知 毗 尼 │85│92│83│83│83│73│73│64│
│────────────────────────│
119页
│骨 牙 针 筒 │86│83│84│84│84│86│86│86│
│────────────────────────│
│过 量 床 足 │87│84│85│85│85│87│84│85│
│────────────────────────│
│贮 绵 床 褥 │88│85│86│86│86│88│85│84│
│────────────────────────│
│过 量 雨 浴 衣 │89│88│87│89│89│91│89│89│
│────────────────────────│
│过 量 覆 疮 衣 │90│87│88│88│88│90│88│88│
│────────────────────────│
│过 量 坐 具 │91│86│89│87│87│89│87│87│
│────────────────────────│
│与 佛 等 量 作衣│92│89│90│90│90│92│90│90│
└────────────────────────┘
在上表中,“十诵诸本”,是‘十诵戒本’、‘十诵律
本’、‘十诵古本’、‘十诵别本’、‘十诵梵本’及‘鼻
奈耶’。‘根有诸本’,是‘根有戒经’、‘根有梵本’、
‘根有藏本’及‘翻译名义大集’。这二大类,各本内部也
有好几处先后不一,但都不出于同一偈内,所以简化而总为
二类。
1. 从上表的对照中,首先看出:说一切有部本----“
十诵诸本”与“根有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与饮光部
(Kasyapiya) 的‘解脱戒经’,不但偈与偈完全相同;次
第也最为接近。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三条
,与六八、六九、七○----三条,互相移动了一下。虽从六
偈移到七偈,而列于偈末三条,地位还是一样。从说一切有
部本,与‘僧祇戒本’、‘优波离问经’的次第相同来说,
这是‘解脱戒经’的移动。饮光部属于分别说部(
Vibhajyavadin)系统,而思想折衷于说一切有部;“戒经
同于说一切有部,难怪或传说为说一切有部的支派了 (注10)
。
120页
2. ‘僧祇戒本’是大众部 (Mahasanghika)。‘优波
离问经’,虽部派不明,为九十二波逸提,但与说一切有部
诸“戒经”,次第非常相合,可能为分别说部分离以后的上
座部( Sthavirah)“戒经”原型。试分九偈(九部)来考
察:‘优波离问经’第一偈(一----一一),应为十一事。
说一切有部本,有“同羯磨(以僧衣物与人)后悔”戒,没
有“回僧物与人”戒;‘解脱戒经’有“回僧物与人”戒,
却没有“同羯磨后悔”戒:所以都为十事。‘僧祇戒本’,
移“回僧物与人”于第九偈(91),其余相同,也是十事。
第二偈(一二----二一),与说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
,‘解脱戒经’----(一一----二○)相同。第三偈(二二
----三二)应为十一事。在这一偈中,说一切有部本,没有
“往尼住处教诫”戒(合于“非选而教尼”戒中);‘解脱
戒经’没有“独与尼屏处坐”(合于“独与女人坐”戒);
‘僧祇戒本’将“独与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70)中。
所以第三偈,说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脱戒经’
,都是十事。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与‘
僧祇戒本’、‘解脱戒经’,说一切有部诸本,可说都是相
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为六偈,以六偈为五偈,次
第颠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优波
离问经’,是先出“与贼期行”戒,后出“与女人期行”,
“与女人期行”戒,属于下一偈。而说一切有部本,‘解脱
戒经’,‘僧祇戒本’,相反的“与女人期行”在前,而“
与贼期行”,属于下一偈。此外,‘僧祇戒本’,从前第三
偈移来,“独与女人坐”戒为第七○;因而将本偈的“无根
僧残谤”戒,移到第九偈去,仍为十事。第八偈(七三----
八二),除七三----“与女人期行”戒(不同处如上说)外
,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1)
不同:因为从上面移来的“回僧物与人”戒,及“无根僧残
谤”戒,增入第九偈中;‘僧祇戒本’的第九偈,有十二事
。‘优波离问经’,显然的更为古老;如第一偈十一事,第
三偈也是十一事。而‘解脱戒经’及说一切有部诸本,虽所
减略的不同,而都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没有减略,却各
移一戒到后面去。于是‘僧祇戒本’等,这二偈都是十事。
如不以‘优波离问经’为底本,那末移动与减
121页
略,都不可能巧合如此!又如五、六----两偈,‘僧祇戒本
’移动了,而‘优波离问经’,与说一切有部本,‘解脱戒
经’相合。‘优波离问’九十二波逸提为古本;‘僧祇戒本
’虽同列九十二,而有所移动。说一切有部本及‘解脱戒经
’,已减略为九十波逸提。虽有九十二与九十的差别,在次
第先后的意义上,这都是维持传统的,同一系统。
3. ‘铜鍱戒本’九十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十波
逸提,但在次第先后中,这是属于同一系统的。主要的不同
为:‘铜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四分戒本’
省略“往尼住处教诫”戒,而移第七偈的“与女人期行”戒
,来补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恼比丘”戒,补足第七
偈。‘铜鍱戒本’第八偈,凡十二事(七一----八二)。‘
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恼比丘”戒,又省略了“回僧物与
人”戒。这样,除去二事,‘四分戒本’的第八偈,仍为十
事。‘铜鍱戒本’与‘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后的整理上,
比‘优波离问经’及‘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统,确有长处!
如以“掘地”戒,“坏生”戒为次第;“拒劝学”戒、“毁
毗尼”戒、“无知毗尼”戒----三戒的自为次第,都义类次
第,便于记忆。尤其是以“与女人共宿”戒,与“与女人说
法过限”戒为次第,比起‘优波离问经’等,以“水中戏”
戒,“与女人共宿”戒,“怖比丘”戒为次第,要合理得多
!这二大系统的差别,‘优波离问经’等,代表较古型的编
次;早期的编次,还多少带点杂乱。重律学派的铜鍱部 (
Tamra-satiyah )、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编次。这虽是稍迟
的,但无关于内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后上,是较为完善的!
4. ‘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于‘优波离问经’,及
‘铜鍱戒本’,而又有独立的编次部分,分别说部是重律的
学派,‘铜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都于
次第先后上,下过一番功力的。
───────────────
(注 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一----四七一)。
(注 2) ‘弥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122页
(注 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注 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注 5) ‘善见律毗婆沙’卷一六说:“佛在世,未有塔。
此戒佛在世制,是故无“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
十戒,梵本无有,如来在世,塔无佛故”(大正二
四、七八七上----中)。
(注 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注 7) 法显于西元五世纪初西游,“本求戒律,而北天竺
诸国,皆师师口传,无本可写”:见‘高僧法显传
’(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注 8) 道安命慧常删略戒经,“常乃避席,谓大不宜尔!
……戒乃迳广长舌相,三达心制,八辈圣士,八辈
圣士,珍之宝之,师师相付。一言乘本,有逐无赦
。外国持律,其事实尔”。在佛教的圣典中,这是
最严于持诵的一部。慧常所说,见‘出三藏记集卷
’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注 9)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注 10) ‘异部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岛史’
(Dipavamsa)(南传六○、三五)。
六、波罗提木叉经的集成与分流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的结集完成,
到部派的不同诵本的分化,经上面的分别论证,已可从开展
过程中,作进一步的明确的推定。
一、“波罗木叉经”,是与佛的制之布萨(Posadha)
,说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desana)有关。起初,佛为
比丘(bhiksu)众制之布萨,是以略说教诫为布萨的;也就
是“偈布萨”为“七佛教诫偈”的来源。后来,出家弟子而
有所违犯的,佛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传布学习。
等到制立的学处多了,布萨制渐发展为大众和合
123页
清净,诵说以学处为内容的波罗提木叉。声闻弟子,和合清
净,一心诵出这样的波罗提木叉,也就有“波罗提木叉经”
的成立。据“五犯聚”、“五修多罗”或“五诞经”,及“
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可知“波罗提木叉经”的最初
集成,是分为五部(经)的:波罗夷法(Paiajika-dharmah
),僧伽婆尸沙法 ( Samghavasesa-dh ),波逸提法 (
Patayantika-dh),波罗提提舍尼法(Pratidesaniya-dh)
,学法(saiksa-dh)。学法,是僧伽( Samgha)的威仪部
分;与僧伽的存在同时,渐形成一定的威仪法式,为比丘众
应学的一部分。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当时的“波罗提
木叉经”,已有多少条款,是无从确定的。
一项古老的传说,受到近代学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余
学处说。如‘瑜伽师地论’卷八五(大正三○、七七二下)
说:
别解脱契经者,谓于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
,说过一百五十学处,为令自爱诸善男子精勤修学。
这一古说,也见于‘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如卷四六
(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说:
佛栗氏子,如来在世,于佛法出家。是时已制过
二百五十学处,于半月夜,说别解脱戒经。
‘大正藏’依丽藏本,作“过二百五十学处”;然宋、
元、明本,都作“过百五十学处”(注1),与同为玄奘所
译的‘瑜伽师地论’相合。与佛栗子 ( Vrjiputra,
P.Vgjjiputta)有关的经文,见于南传‘增支部’“三集”
,作“百五十余学处”(注2)。 又有说“百五十余学处”
的三则经文(注3)与‘增支部’经说相当的汉译,是‘杂
阿含经’,但作“过二百五十戒”。(注4) ‘阿毗达磨大
毗婆沙论’,属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a)。‘瑜伽师地
论’所说,是五分中的“摄事分”,是声闻经律的摩呾理迦
(matrka)。 所依的契经,与说一切有部所传的‘杂阿含经
’相同(注5)。 汉译的‘杂阿含经’,也是说一切有部诵
本,应与‘瑜伽师地论’等,同为“过百五十戒”。而现存
经本作“过二百五十戒”,可断为依熟习的成语----“二百
五十戒”说而改定的。
124页
南北共传的,“百五十余学处”的“波罗提木叉经”,
为古代某一时期的历史事实,是不容怀疑的。然而“百五十
余学处”,到底是什么意义?现存的各部“戒经”,虽条数
多少不一,而主要为“学法”的多少不同。如将“学法”除
去,就是一百五十二,或一百五十一,或一百五十学处,相
差仅二条而已。因此,B.C.Law以为:第一结集所结集的“
戒经”,是没有众多“学法”的,恰好为“百五十二学处”
。这当然是继承铜鍱部(tamra-satiyah)学者的解说(注6)
。W.pachow以为:“百五十余学处”的余(Sadhika),
是说“百五十学处”以外的,指众多的“学法”而说。这二
项解说,可代表一般的意见(注7)。然从上来的论究中,
对于这种解说,显然大有考虑的余地;以B.C.Law的意见来
说:1.“戒经”曾有“百五十余学处”时期,但这并不能证
明为第一结集。“波罗提木叉经”的类集,源于佛陀时代说
波罗提木叉制的确立。结集(samgiti)是佛灭以后,佛弟
子的共同审定编次。而结集以前,学处是成文法;佛弟子中
的持律者(Vinaya-dhara),编类以供说波罗提木叉的实用
,是不能没有的。“过百五十学处”,为什么不能说是佛陀
时代呢?2.“戒经”的最初部类,是五部,已有学法在内。
‘瑜伽师地论’说:“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说过一百五十
学处”,“学法”(约犯,名突吉罗或越毗尼)为五聚之一
,为什么“百五十余学处”的原始“戒经”,没有学法呢?
而且,上面曾指出:不定法(aniyatau-dharmah)是补充条
款;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dh.) 是附录的处事法规
。这二部都是附录性质,一直到部派时代,还有不计算在戒
条以内的。所以,以现存“戒经”的八篇为据,除学法而取
以外的(不定及灭诤在内的)“百五十余学处”,是不妥当
的,W.pachow的解说,也是以学法以外的七篇为“百五十戒
”,同样的难以采信!
说波罗提木叉,“过百五十学处”,有“学法”而没有
“不定法”与“灭诤法”。分为五部,是佛陀晚年,“波罗
提木叉经”的实际情形。学处的制立,还在进行中;波逸提
法,可能僧伽婆尸沙法,也都还没有完成(其实无所谓完成
,只是以佛涅槃为止而已)。不过,大体已规模粗具了!这
是佛陀在世的时代。
125页
二、佛灭后,举行第一次的结集。“波罗提木叉经”的
结集论定,当然是首要部分。在组织方面,仍以五部(波逸
提内分“舍堕”与“单堕”二类,实为六部)来统摄。二不
定法与七灭诤法,从部派时代,一般都认为“波罗提木叉经
”的组成部分来说,应已附于“波罗提木叉经”。最迟,到
七百结集时代,“波罗提木叉经”八篇的组织,已为多数所
承认。这就是未来一切部派“戒经”的原本,全经约二百戒
左右。这一古本,现在并没有存在,但从仅有的古说中,可
以理解出来。如‘佛说苾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说:
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舍堕
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说……五十戒
法。
经文虽是赵宋时代(西元九七三----一○○一,译师在
中国)所译,但传说是古老的。九十二波逸提,没有不定法
与灭诤法,都与‘优波离问经’相同。所说的“各四说”,
应为“四各说”,就是四波罗提提舍尼。五十戒法,就是五
十学法,这是众多学法中,分类最少的了。六部合计,共一
百九十三戒。如将终于成为“波罗提木叉经”部分的二不定
法、七灭诤法,加入计算,那就共为二百零二戒。这一古说
,又可从‘律二十二明了论’得到证明。‘律二十二明了论
’,是正量部 (Sammitiya) 的律论。正量部从犊子部(
Vatsiputriya)分出,为犊子部的大宗。与说一切有部,同
从上座部分出,被称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势极为隆盛;
‘论’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说:
律中说罪有五部: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第
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罗逸尼柯部,
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
部所摄所余诸罪,共学对(学法的异译),及婆薮斗
律所说罪,一切皆是第五独柯多部摄。
律论所说第五独柯多(dukkhata,突吉罗的别译)部,
戒数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龙山氏在‘国译律二十二明
了论’注,解说为:四波罗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
十----一百二十波罗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
126页
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别,所说及为正确(注8)! “论”中
曾分明说到“二不定”, “九十波罗逸尼柯”(注9);“
七依寂灭所灭”,即七灭诤法(注10)(注10)。所以在八部中,‘
律二十二明了论’所没有明说的,只是“学对”----学法而
已。‘论’中又说到(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十。于婆薮斗律,有二百
戒,于优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于比丘尼律,
有九十九戒。
‘论’分如来制戒为三大类,共四百二十戒。论文简略
,意义不明。经审细研考,才知这三大类,为律藏(Vinaya
-pitaka)的早期组织(将于‘经与律结集之研究’中,广
为论证)。 1.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指比丘尼的
不共戒。除与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十九不共戒,
比现存的各部“比丘尼戒经”,要少得多。现存的比丘尼戒
经,最少为‘摩诃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百零七
条。‘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达一百九十五戒。正量
部所传的九十九戒,显然为最简的,更古的传承了;2.婆薮
斗律(Vastu-vinaya)婆薮斗是 Vastu的音译,译义为“事
”。‘铜鍱律’的犍度(khandha) 部分,在‘根本说一切
有部律’(mulasarvastivada-vinaya )中,称为“事”,
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薮斗律(事律),虽不知分为多少
事,但与犍度部分相当,是决定无疑的! 3. 优波提舍律(
upadesa-vinaya):优波提舍(upadesa,P.Oradesana),译
为“广说”、“广演之教”,这就是十二部经中的论议经。
然优波提舍的本义,是共同论议。各派部的经与律(注11)
,都说到四优波提舍。这是对于自称从佛所传,从某寺院所
传,多数大德所传,或某一知名大德所传的法与毗尼,不能
轻率的信受或排斥,而应集多人来共同论究,决定是非。说
一切有部,分为二类,就是“摩诃优波提舍”(mahaupades
a)、“迦卢优波提舍”(kalaupadesa);或译为大白说、
黑说。优波提舍,实为古代对于所传的法与毗尼,所有共同
审定的结集论议(论定是否佛说,为结集的主要工作之一)
。所以“优波提舍律”,实为原始结集所出的律,这就是“
波罗提木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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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波罗提木叉经”,是被称为“佛说”的(注12)。
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类:一、成文法,就是“波罗提木
叉经”(以比丘为主,别出比丘尼的不共戒)。这是佛世就
有一定的文句,经共同审定编次,展转传诵下来的。二、不
成文法,如出家受具是(pravrajya-upasampada)、布萨(
posadha)、安居(varsa)等种种规定,都习惯的实行于僧
伽内部;后来才渐次编集,集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
了论’的三类律,就是‘波罗提木叉经’(及分别)、事律
、比丘尼律。对于这三大律,论说:“于婆薮斗律二百戒,
优波提舍律一百二十一戒”,我认为译文(或所传)有错失
,应改正为:
于优波提舍律,有二百戒。于婆薮斗律,有一百二十一
戒。
这是依义改定,并无古本及其他的传统为据。这样改正
的理由是:婆薮斗律有多少戒,并没有知道,也无可考证,
当然不能说不是二百戒。然经优波提舍----共同论决而来的
戒,“波罗提木叉经”,是不可能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时
,如以优波提舍律为二百戒,比对‘佛说苾刍五法经’的古
说,恰好相合。二百戒为:
四波罗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萨耆波罗逸尼柯
九十波罗逸尼行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学对(比定)
七依寂静毗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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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苾刍五法经’,为一百九十三戒。如加上二不定
与七灭诤,共二百零二戒。正量部用九十波逸提说,除去二
戒,就恰好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十九不共戒而说,正量部
传承的“戒经”,是古型的。推定“学对”为五十,与‘佛
说苾刍五法经’相同,共为二百戒。我相信,这是优波提舍
律二百戒的最好说明!二百戒,应为优波提舍律,而非婆薮
斗律。佛灭后的最初结集,“波罗提木叉经”为一百九十三
戒;二不定与七灭诤,是附录而非主体。传诵久了,被认为
“波罗提木叉经”组成部分,就成二百零二戒。这一古传的
“波罗提木叉经”,就是僧伽和合时代,被称为原始佛教的
古型“戒经”,为未来一切部派,不同诵本的根源。
三、阿育王(asoka)时代(西元前二七○年顷登位)
,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众部(mabasanghika);从上
座部分出的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ah);分别说部分离
以后的(先)上座部(为后说一切有部,犊子部所从出)。
现存的‘僧祇戒本’、‘铜鍱戒本’、‘优波离问经’,可
代表这三大部派的“波罗提木叉”。‘僧祇戒本’为大众部
;‘铜鍱戒本’为铜鍱部,为分别说部中,更能保存古义的
一派,所以每自称为分别说部。‘优波离问经’,如上文所
说: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二----
三二),为‘僧祇戒本’,说一切有部“戒本”,‘解脱戒
经’所依,而各自为改定。在次第方面,与上三本都相近。
尤其是尼耆萨波逸提的次第,与‘十诵戒经’完全相合;‘
解脱戒经’也相近;而‘僧祇戒本’要远一些。所以这是古
本而近于上座部的。大众部与上座部初分,原始依据的“波
罗提木叉经”,当然相差不多。所以‘铜鍱戒本’,一定是
重为厘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诵本。‘优波离问经’没
有二不定与七灭诤,更近于古型。但这是著重波罗提木叉的
实体;在实用的布萨仪轨中,也应有这二篇在内的。这三部
,都是九十二波逸提;众学法虽分别渐详,但都没有“上树
观望”一条。这三部,还是部派初分,大体从同的阶段。‘
优波离问经’,众学法七十二,总共二百十五戒。如将终于
成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二不定与七灭诤加入
计算,应为二百二十四戒。‘僧祇戒本’众学法六十六,共
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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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戒。‘铜鍱戒本’的学法七十五,共二百二十七戒。那
一时代的“波罗提木叉经”,全部约为二百二十左右。
四、传说佛灭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注13),部派一
再分化。从(先)上座部而分出说一切有部及犊子部;属于
分别说部的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
),饮光部(kasyapiya), 也先后成立。现存不同部派的
不同诵本(除上三本),都应成立于这一时代,随部派的成
立而成立。这是依佛灭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计算的;据
此而换算年代,约为西元前二○○----一○○年顷。这一时
代的“戒经”,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十二而倾向
于简化,为九十一,九十;而九十波逸提,更为普遍,为说
一切有部、法藏部、正量部、饮光部所通用。众学法的分别
,更为详细;惟一例外的,是犊子部系的正量部,虽采用当
时流行的九十波逸提说,而众学法部分,维持古传的五十学
法。当时的全部戒法,‘四分戒本’为二百五十戒;‘五分
戒本’为二百五十一戒;‘解脱戒经’为二百四十六戒;说
一切有部,本只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经’为代表,共二百
四十九戒。一般传说的“二百五十戒”说,只是略举大数,
为这一时代,“波罗提木叉经”条目的定论。
┌───────────────────┐
│ │波逸提法│ 众学法 │全部合计│
│───────────────────│
│四分戒本│ 90 │ 100 │ 250 │
│───────────────────│
│五分戒本│ 91 │ 100 │ 251 │
│───────────────────│
│解脱戒本│ 90 │ 96 │ 246 │
│───────────────────│
│根有戒经│ 90 │ 99 │ 249 │
│───────────────────│
│正量部律│ 90 │ 50 │ 200 │
└───────────────────┘
说一切有部,源出于摩偷罗(mathura),最初的“波
罗提木叉经”,当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萨耆波逸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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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提的次第,更近于‘优波离问经’来说,原本是更近于“
十诵”的。后来发展于北印度,西域,教区最广,所以众学
法的数目更多,而又极不一致。这都是以后的滋衍、分化,
不能据此而论断说一切有部的“戒经”为后出。实际上,众
学法的条目,是从来没有一致的。
“波罗提木叉经”,到部派一再分立时,形成“二百五
十戒”左右。其中,‘四分戒本’,是依‘铜鍱戒本’而改
组,增列塔事而大异。说一切有部“戒本”,是依‘优波离
问经’而改定;‘解脱戒经’也属于这一系统。‘五分戒本
’,折衷于‘铜鍱戒本’及‘优波离问经’,自成体系。波
逸提的九十二与九十,为先后阶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
同系统。
僧祇戒本
原本 正量律本
有部戒本
优波离问 解脱戒经
铜鍱戒本 四分戒本
五分戒本
佛陀在世,波罗提木叉,还在制立的过程中。集为五部
,有“百五十余学处”的古说,僧伽和合一味时代,结集的
波罗提木叉经,集为五部(内实六部)附录二部;凡一百九
十三戒。最后形成八部,二百零二戒。部派分立以后,“波
罗提木叉经”分化,初约二百二十戒;后以约二百五十戒为
准。部派分立,戒条的数目增多。其实,只是波逸提法有二
条的差异(是简略而不是增多),及学法增上树(或塔事)
一则而已。实质的变化,可说极少!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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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的“波罗提木叉经”,发展的过程,概略如此。
───────────────
(注 1)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
八注一)。
(注 2)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
(注 3) ‘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九----三八
四)。
(注 4) ‘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中----二二
○上、二一二下)。
(注 5) 吕澄‘杂阿含经刊定记’“附论杂阿含经本母”所
说(内学第一辑二三三----二四一)。
(注 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觉音(buddhaghosa)所
说(四七九)。
(注 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
(注 8) 西本龙山所说,见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
三四)。
(注 9)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 10) ‘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七一下)。
(注 11) ‘增支部’“四集”(南传一八、二九三----二九
七)。‘长部’‘大般涅槃经’(南传七、九九--
--一○二)。‘长阿含经’卷三‘游行经’(大正
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诵律’卷五六(大
正二三、五九七下----五九八上)。‘根本说一切
有部毗奈耶杂’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
三九○中)。‘毗尼母经’卷四(大正二四、八一
九下----八二○上)。
(注 12) “佛说广释并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颂;“佛
说”指“波罗提木叉经”;“广释”是“波罗提木
叉分别”,或称“广毗奈耶”。诸事是十七事。颂
出‘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
(注 13) ‘异事宗轮论’(大正四九、一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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