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佛法到部派佛教
从佛陀亲证诸法实相、向众生说法而创立佛教,到佛教在印度本土衰亡,走过了大约一千六百年的历程。近代以来,研究者通常把一千六百年的印度佛教划分为五个阶段:本师释迦牟尼佛住世时期,为根本佛教;佛灭后至部派分立之间百余年时间,为一味和合的佛教;佛教内部形成各部派至大乘佛教初兴,为部派佛教时代;大乘佛教成为主流的时代;晚期的秘密佛教时代。有时,也将根本佛教时代与一味和合时代合称为原始佛教。已故释印顺法师则从内容和时代佛教的主流角度,将印度佛教史析为佛法、大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三个时期,其中,佛法(与后二特殊型态相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佛法)时代包括根本佛教、一味和合、部派分立三个阶段。
一
佛陀所说的教法、即佛法,是后世佛弟子闻思、观行的可靠依准。然而,佛陀住世时,佛法是以音声的形式口耳相传的,尚未形成统一的书面文字这一载体。佛陀入灭后,为了防止彼此诤议而淆乱佛法,常随佛学的长老比丘们便有了结集圣典这一历史性任务。
据《佛说长阿含经?众集经》,世尊于夜晚说法多时,因背痛需要暂息,遂令舍利弗代他为诸比丘说法。舍利弗提到,波婆城有位尼乾子在命终后不久,他的弟子们便分为二部,各执己见,相互诤讼。有鉴于此,舍利弗认为,“我等今者,宜集法、律,以防诤讼,使梵行久立,多所饶益,天、人获安。”(《大正藏》第1册,第49页下。)这一倡议传达了统一法、律的想法,而努力保持世尊所说教法、所制戒律之统一性的做法,确为防止法义纷争而“使梵行久立”的根本举措。
世尊住世时,佛弟子在学修中遇到的疑惑都可在世尊那里获得解答。世尊入灭后,四众弟子正陷于无尽的悲伤之时,却有位跋难陀比丘认为从此摆脱了世尊说教的拘束,可以任意而为了。大迦叶看到跋难陀的言行有别立眷属、破坏正法的隐忧,认为结集圣典已经势在必行。遂在佛灭当年(这里取公元前486年说)的雨季,大迦叶召集已证得阿罗汉果的五百位长老比丘,于王舍城结夏安居,请戒律第一的优波离结集《律藏》,多闻第一的阿难结集《经藏》。《经藏》分别集为《长阿含》、《中阿含》、《杂阿含》、《增一阿含》、《杂藏》等五部(汉传为四阿含,南传则有五部)。此次结集,史称“五百结集”。
世尊入灭后一百年,印度东部的跋耆族比丘提出贮备咸盐、日稍过午亦可进食等十事为合法(净法)。时有上座比丘耶舍召集七百比丘,于毗舍离城集会,通过了“十事非法”的议题,史称“七百结集”。
以上两次结集,是佛教界公认的。第一次结集基本完成了世尊四十五年当中在各地说法、制戒、事迹等内容的裒集整理工作,由于是在佛灭后不久,加之是大迦叶和亲随佛学的上座比丘们共同进行的,此次结集的《阿含经》最能反应世尊一生言传身教的真实情况,因而后世佛弟子及研究者们同奉《阿含经》为“根本佛法”。“阿含”意为法本、法归,是一切法的源流,包括声闻藏和菩萨藏。第二次结集表明,佛灭后百年,时代变迁、地区差异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僧团内部在对佛所制戒的行持问题上发生分歧,但也通过民主的形式僧团集体公决而获得统一。
结集虽然主要是为了回忆、考订佛说以为后世之规范,但也具有统一僧团之思想与行为的意义,因此不妨将其作为佛教的一项消弥分歧的制度来加以对待。结集的公信力保证了佛灭后百余年的佛教是一味和合的。此后还有多次地区性的结集,虽然去圣日远,范围也不大,但都有树立正法、防止相似佛法的侵入、进一步阐扬佛法的意义。例如,佛灭后二百三十六年,目犍连子帝须主持的华氏城结集,对抗了外道思潮,将佛教远播于东南亚诸国。汉传佛教似乎未能引进结集制度,然而鸠摩罗什译场、释玄奘译场实际上也具有圣典结集的意义,均为信众契入正法提供了规范的文本。
二
世尊说法的体例即九分教或十二分教,其中一分为“论议”(梵音“优波提舍”),指世尊及弟子们归纳、解释法义的言说内容。尽管佛经中有大量的论议内容,却未独立成书,相传第一次结集时,是大迦叶诵出了《论藏》。无论如何,大迦叶、舍利弗、目犍连等大弟子,肯定存留下大量解释佛法的作品,这些作品应为《阿毗达磨藏》的早期形式。印顺法师认为,现存的经、律的集成时间应在部派分立以前,即完成于公元前三百年,《论藏》则代表了佛法的部派分立时代。阿毗达磨是《论藏》的通称,意为大法、无比法、对法,简言之即学问僧按一定体例对佛法(境、行、果)予以分类总结的解经著作。此类著作仿世尊说法的“论议”体例,一问一答,逐层深入以显明法义。汉传佛教的讲经模式采用主讲与都讲的轨式,应与此相关。
关于阿毗达磨的成立意义,印顺法师指出:“佛陀入灭,佛教界的中心任务,是佛说(经)的结集,教义的整理,僧制的纂订。等到四《阿含经》结集完成,佛教界的中心任务,就从结集而转移到进一步的整理与发扬。对於散说而集成的一切经,作缜密的整理,论究,抉择,阐发,完成以修证为中心的佛法的思想体系;也就是佛法的系统化,理论化。这就是阿毗达磨论成立的时代任务。”(《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台北正闻出版社,1992,第64页。)这一过程势必造成法义解释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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