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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二)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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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一:因相之实体
  巳一:因相之分析
  午一:无观待别相
  午二:观待因相
  未一:观待自法之差别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巳二:所立之分析
  辰二:摄同分之范畴
  卯三:断诤
  寅三:果因
  卯一:定义
  卯二:分类
  辰一:果因相之实事
  辰二:摄属范围
  卯三:断诤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
  寅一:因明学家前期说法
  寅二:破斥彼说
  癸二:相似因
  子一:定义
  丑一:不成因
  寅一:定义
  寅二:分类
  卯一:义不成立
  辰一:有法之体性不成立
  巳一:有法体性非有不成立
  巳二:虽有有法体性然于诤事不成立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
  巳一:因非有不成立
  巳二:虽有因相然与有法相属不成立
  午一:因相非体性不成立
  午二:因相虚体无相异不成立
  未一:「诤事」「因相」二无相异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无相异
  辰三:观待彼诸一方因相不成立
  巳一:因相观待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观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
  卯二:觉识不成立
  辰一:有法
  巳一:不容决定而怀疑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
  辰二:因相
  巳一:不许决定而怀疑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
  辰三:有法、因相之相属
  巳一:不许决定而怀疑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
  卯三:观待立论者不成立
  辰一:立论者自性不成立
  辰二:敌辩者不成立
  丑二:不定因
  寅一:定义
  寅二:名相之分类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卯三:转成不定之「喻」与「诤事」之法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辰二:同一体性亦转成摄入遣余法
  巳一:转成名言成立与否
  巳二:转成总别相
  午一:过、未遍相
  午二:等遍
  寅三:不定因各个事相之义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辰一:定义
  辰二:分类
  巳一:彼因相虽无同异二品而未见
  巳二:彼因相虽有同异二品而未见
  巳三:彼因相虽同品有而未见
  巳四:彼因相虽异品有而未见
  卯二:共不定因
  辰一:定义
  辰二:分类
  巳一:实不定因
  午一:定义
  午二:分类
  未一:现见遍及同异二品
  未二:现见遍及同品
  未三:现见遍及异品
  未四:现见遍及及同异二品之一方
  巳二:有余不定因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
  未一:定义
  未二:分类
  申一:彼因虽有异品不现见
  申二:彼因虽无异品不相违
  申三:彼因虽相违异品而不确定
  午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未一:定义
  未二:分类
  申一:彼因虽有同品不现见
  申二:因相虽无同品不相违
  申三:因相虽同品相违不确定
  丑三:相违因
  寅一:定义
  寅二:分类
  卯一:从实体方式分析
  辰一:由相属力分析
  巳一:行使二分法
  巳二:果相违之断诤
  午一:立诤
  午二:答辩
  未一:闻识若成立声无常之果
  未二:闻识是常之结果不应理
  未三:断除汝宗相似
  未四:彼不变性不相似
  辰二:观待结合方式
  卯二:随欲诠之方法
  辰一:破斥他宗
  辰二:自宗主张
  辰三:断诤
  卯三:他宗承许之分析相违
  癸三:决定彼诸因相
  子一:决定灭除他因
  子二:决定彼诸之能力
  丑一:如何确定效力之法
  丑二:断诤
  寅一:断不成因
  寅二:断除相违因
  辛二:了解彼因相之所立
  壬一:引述定义
  癸一:观待否定之定义
  癸二:观待肯定成立一所立
  癸三:彼诸断诤
  子一:断除未遍之诤
  子二:断除过遍
  子三:断除相似因
  壬二:认取事相
  癸一:破斥他宗
  癸二:自宗所许
  癸三:断诤
  壬三:诠说遮除妨害量之宗
  癸一:总之理论
  子一:定义
  子二:分摄
  子三:断诤
  丑一:定义之断诤
  丑二:断除分摄
  寅一:断除信许不摄属比量范畴
  卯一:断除信许不摄入比量
  卯二:断除信许不摄属共称比量
  寅二:断除类似现量
  癸二:各个自性
  子一:叙述现量之遮遣
  丑一:定义
  丑二:断诤
  子二:比量之遮遣
  丑一:定义
  丑二:断诤
  子三:相信量之遮除
  丑一:定义
  丑二:分类
  丑三:观察诸义
  寅一:圣言量与自语之差别
  卯一:测察前期因明学家之主张
  卯二:诠述法称论师之旨趣
  辰一:论式分析法
  辰二:测察与圣言量相违差别
  巳一:特殊圣言量含摄比量
  巳二:一般圣言量类似自语
  卯三:断诤
  辰一:断除类似余圣言量
  辰二:断除—作障非转成所立之过
  寅二:若自语相违则誓立丧势
  寅三:转成他义比量声之过
  子四:遮除共称
  丑一:定义
  丑二:决定彼「遮除共称」之自性
  寅一:摄略叙述
  寅二:叙述遮除共称分析
  卯一:引述集量论之辞
  卯二:抉择彼义
  辰一:第一说法
  巳一:破斥他宗观察
  午一:因明前期学家之说
  午二:破斥彼说法
  未一:转成非共因
  未二:转成相违
  巳二:诠说自宗
  午一:容许诠说之共称
  未一:认定容许诠说之共称
  未二:成立共称遍满一切
  未三:彼之断诤
  午二:由言声而生之共称
  未一:认取由言声而生之共称
  未二:由声而生之共称之旨义
  未三:彼摄于比量
  辰二:第二说法
  巳一:由比量成立相异共称境
  巳二:破斥他宗之观点
  午一:初立名之因转成非共因
  午二:自宗支派之叙说不应理
  巳三:叙述法称论师之旨义
  午一:「月之名声」成立共通性
  午二:转成事势比量力
  午三:若灭除容许诠说与共称相违
  辰三:观察彼诸旨意
  巳一:破斥他宗
  午一:破斥初立名和名言之分析
  午二:破斥初立名为实体和耽著作用
  午三:应用二种说法之错误
  巳二:诠自宗第十一章 详析利他比量
  己二:利他比量
  庚一:定义
  庚二:说话之补特伽罗
  辛一:各自之定义
  辛二:彼诸者胜败之立论
  辛三:仲裁者如何成立裁决方法
  壬一:总相:「排斥」与「随取」之法
  壬二:别相:抉择排斥之处
  癸一:合理诠说
  癸二:遮止错乱
  子一:遮止西藏前期学家之主张
  子二:遮止—足目派主张
  庚三:诤论时论式之分析
  辛一:分析「人」
  辛二:目的
  壬一:能立论式
  癸一:真能立诠法
  子一:定义
  子二:设立论式方法
  丑一:破斥不应理之宗旨
  寅一:破斥因明前期之见解
  寅二:破斥西藏学者之见解
  丑二:诠说应理之宗旨
  寅一:愚者结合法
  寅二:智者结合法
  丑三:断诤
  子三:论式之作用
  癸二:相似论式
  子一:定义
  子二:分类
  壬二:能破论式
  癸一:真能破
  子一:定义
  子二:分类
  癸二:相似能破
  子一:定义
  子二:分类
  丑一:破斥他宗
  丑二:立自宗
  辛三:诠法方法分析
  壬一:自续论式
  壬二:应成论式
  癸一:应成立论
  子一:破斥他宗
  丑一:前期学家说法
  丑二:破斥彼说
  子二:建立自宗
  丑一:真应成论式
  寅一:定义
  寅二:分类
  卯一:招引能立应成论式
  辰一:定义
  辰二:若遮反真应成则转成论式合理性
  辰三:应成论式招引自续论式之法
  巳一:破斥他宗
  巳二:立自宗
  卯二:不招引能立应成论式
  卯三:彼论之分析诠说喻
  辰一:不招引能立应成
  辰二:招引能立应成
  巳一:自类应成论式
  巳二:他类应成论式
  丑二:相似应成论式
  寅一:定义
  寅二:分类
  子三:断诤
  癸二:答辩方法
  子一:破斥他宗
  子二:立自宗
  量理宝藏论
  萨迦班智达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梵语:扎玛纳有达涅大
  藏语:察玛如毕爹尔
  敬礼圣者童子妙吉祥
  法眼照见一切诸所知,令诸众生贤善具大悲,
  具有无边事业威力者,敬礼怙主文殊上师足。
  智慧顶髻严饰功德宝,二谛舌根空性毒蛇声,
  智悲之见敌辩不堪忍,愿胜智者海严具德龙。
  雪域百万智者群星光,虽启法称量论之莲花,
  设使吾智日光未照耀,未能明现论义之花蕊。
  吾智法眼如理善照见,法称论师量论之意趣,
  为利具智正直精进者,于他悲愍之心此宣说。
  第一品 观察外境
  以识所知境法相。若谓总义与幻相,
  许为外境则执之,二识颠倒成相违。
  若谓虽有真实境,如绳执蛇成虚妄。
  执绳有境故未妄,执蛇无境故虚妄。
  设若总义与幻相,除识之外有实境。
  共处他人亦应见,犹如瓶子等诸相。
  若谓彼二虽是境,与自恒时相属故。
  如同不见身之内,他人不能见知耶。
  身内并非可现境,是故自已亦不见。
  若谓与自常系故,二者亦非可现境。
  唯有自心相属故,虽说他人亦不知。
  若谓相属各自心,是故说之他人知。
  二人所说之义者,各自之故不能结。
  若谓个各诸有情,皆有相似之心相,
  二种似心执一体,结合名言不相违。
  若现自心是自境,若不显现彼非境。
  是故异性所取境,岂能执著为一体?
  若谓本来是异境,颠倒方式执一境。
  执著一境颠倒故,成立无有所取境,
  以理观察虽无境,然今多数尚执有,
  如以手指指示空,愚者谓见虚空妄。
  此为暂停偈。
  所量唯有一自相。谓许二境有妨害。
  取境式分总自二。若谓无者似所量。
  彼无外境之力需,毛发等相即心识,
  发相不成真实义,于彼有无实体等,
  分别观察是共相。若谓自证以间接,
  成立总义幻相故,遮除彼二无境宗。
  二种妄识无外境,彼乃自证所受故,
  此境即是心识体,彼执无境故妄识。
  若谓非自相无境,无实所量成相违。
  实体成立所破之,有无之故不相违。
  智者已遮外实境,于此非有内识境,
  是故纵使有者说,唯一所量不应理。
  唯识以及中观派,自他各宗异承许。
  有碍不见故非识,有依诸根是能见 。
  色法之故非能见,识境同时无相关。
  雪域智者有承许,识境同时能所取。
  俱时之故无相属,无因则识成相违。
  若谓取境即同时,前时刹那境为因。
  从境生故成立识,彼无俱时之所需。
  外境与根及作意,从彼所生乃为识。
  食等虽是生子因,相如父母境亦尔。
  是故外境有二果,心识亦许是二相。
  远离一与众多故,无义之故亦无相。
  若依世俗世间许,则与量论成相违。
  明现俱生缘而成,俱生缘乃无余物,
  若是余物无有因,如现二月执青色,
  亦遮余边能遮之。有谓心续同有支,
  刹那如同微尘分,由三刹那之性故,
  远离一性乃多性。由三刹那之性故,
  第一刹那成无有,若无第一刹那性,
  则己失毁三刹那。
  同时围绕粗尘时,居中微尘成俱分,
  三时同时不生故,现时刹那是无分。
  外境现相即心识,外无彼等诸现相。
  熏习坚固非坚固,设立彼等之真假。
  何时承许诸外境,尔时彼因谓取境。
  一切所知入内识,境与有境皆不成。
  量理宝藏论中,第一观察外境品竟。
  第二品 观察有境
  识之法相为明觉,由境而分成众多。
  摄于心识唯自证。伺意见而不定识,
  己决颠倒犹豫识。设若伺意不待因,
  仅是立誓成犹豫。若待其因则不离,
  正因或三相似因。具有缘由二伺意,
  若不摄于三似因,则成第四相似因。
  伺意若非相似因,则当应成第三量。
  了知谛实若非量,比量亦应成非量。
  定知若不断增益,则成非为能所害。
  若谓虽然无定知,真假犹豫不相违。
  若无定知毁伺意,若成二者无犹豫。
  或如真实伺察意,颠倒伺意何非理。
  若许失毁真伺意,不许前者亦非同。
  若立二者成犹豫,倘若许二灭定数。
  或是邪识则伺意,亦应成量理同故。
  若无缘由伺意真,则应一切成真实。
  具有颠倒缘由者,若是伺意违量论。
  了知自他圣教意,摄于四识非伺意。
  设若见而不定识,不是正量则一切,
  所有现量成非量,现量己遮定知故。
  以理观察己决识,应成倒识或邪识,
  或是转成正量者,此外心识不容有。
  现量现时离分别,己决过去即忆念,
  时境取式皆相违,彼二岂有同体性?
  若谓现量取类续,后知乃为己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现见无有后得知。
  相违之故无同体,现量之故无忆念。
  种类根境即相违,现见前后无差别。
  若有定知非现量,若执相同即分别,
  是故智者己遮破,现量己决识同体。
  此为暂停之偈也。
  聚合所有之外境,以及根尘之刹那,
  乃至生起经验识,此为凡夫之现量。
  所有数目之分摄,皆可摄于种类中。
  所有内部支分摄,当许皆属种类中。
  暂停之偈也。 不成不欺为非量。
  未识倒识及犹豫,此三正量之违品。
  亦即取式而分之,以性摄于未知识。
  远离执彼与非彼,此乃未知分为三,
  从未了知未圆满,虽己圆满亦未得。
  执彼即有非彼害,此乃邪识分为二,
  分别及与无分别,各自分析有五相。
  执彼亦许非彼者,此乃犹豫分为二。
  现行疑及睡眠疑,平等以及非平等。
  现量以及比量识,此二摄于唯自证。
  如是非量之三识,亦不超离未知识。
  量理宝藏论中第二观察有境品竟
  第三品 总相别相
  取诸自相无分别,取诸总相是分别,
  于彼自相是实体,总相实体不成立。
  实体反体总别相,能立遣余分别否,
  他师虽有异说法,然吾欲说合论义。
  比量不取实体故,于彼实法不合理,
  是乃遣余故比量,当许反体式成立。
  遮除异类为总相,遮除同类为别相。
  直接间次之分类,总相别相各有二。
  直接别相异实体,间次别相遮同体。
  有谓总别即异相。异相不可现能遮。
  有谓总别即一体。一体亦是不可现。
  若境时相相违之,总相别相是相属,
  则诸生灭成同体,否则一体违二分。
  若是总别同一体,如何破除有支者,
  诸根亦成分别俱,一切相违成一体。
  有谓许有多总相,与各别相互相属。
  不成定义并失坏,一切能立能破理。
  有谓总相似定义,及与别相为一体。
  相似即是心假立,分别意法无实体,
  实体若有相似法,前未现见亦应似。
  相似不合有一体,若无一体无总名,
  若心不现一总相,虽执相似并非总。
  相似一方皆可有,相似一切皆无有。
  法称论师所阐述,清净理论皆相违。
  非彼自性之反体,一切诸法皆成彼,
  是乃遣余之总相,误彼自相而破立。
  若谓实义无总相,增益遣余无实体,
  虽成亦未相属故,一切名言皆坏灭。
  将彼自相与遣余,误为一体而取境,
  唯得彼法之自相,此乃正量故合理。
  鸺 师许总别异,数论师许总别一,
  雪山派亦随彼见,智者之宗许遣余。
  量理宝藏论中第三 总相别相品竟
  第四能立遣余品
  现量取境无分别,诸声分别是遣余。
  彼等颠倒不颠倒,各自分二共为四。
  住于实境之诸法,一法非有众多者,
  众多非有一法者,一体无有明不明。
  一切现量现如境,一体不现为异相,
  异相不现为一体,取境显现无轮替。
  尽如外境存在力,依此能生彼根识,
  决定无则不生故,识境互为不错乱。
  一切现量无分别,是故不须生决定。
  现量无倒无分别,此乃成立为正量。
  彼力或依其他力,引生决定而破立。
  决定青色之反体,是乃分别故遣余,
  错乱而得自相境,内观当许自证量。
  于何若有决定识,应知彼断诸增益。
  决定以及增益识,此二遣余式入境,
  因明智者己宣说,彼等并非是现量。
  现量若取声分别,则诸破立成同时。
  一法假立众多名,是属异名非一体。
  若分反体于遣余,仅是假立实体名,
  若想见之即错乱。断除实违入境者,
  乃许遣余之有境。假立遣余无实境,
  错乱入境是自相,对于一异之自相,
  遣余取式有四种。作用定义同一法,
  熏习之力误一体,若谓异体相同故,
  一异过识相违耶。犹如心识及药物,
  虽是异体有差别。此能了知诸异法,
  所有破遮建立事。遣余行境异相故,
  同体可分异反体。
  分别取境声等异,如是耽著亦异境。
  一体未知属一体,为能了知而分之。
  以执有实无实故,遣余分为二种相。
  即从名声心识分,有无亦有各分二。
  遣余以识取境法,色法之义无遣余。
  义之遣余自相故,应成现境失遣余。
  实义有现亦相同,若许则应断肓者。
  有实遣余断无实,以境方式分为二,
  现相以及不现相。显现外境之自相,
  随而生诸决定识,是依名声分别故,
  当成遣余分有境。自之定义不可现,
  观待于因或不待,名声分别之境故,
  如彼定知亦遣余。谛实非实及二边,
  分别方式三遣余,无实遣余断有实,
  有无所破之方式,遣余亦可要二种。
  无实非有实体故,无体性故非所知,
  是故遮除实体性,仅是假名为无实。
  有实皆从因而成,不需观待无实体,
  无实不由因生故,遮除实体识前立。
  若谓虽无兔角等,然有显现无为法,
  以及二种幻相故,成立彼等境实有。
  显现彼者即心识,承认共相非能量,
  是故三种无为法,颠倒二境皆无量。
  若谓无有虚空者,则违世间及量论。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非比量,
  是故若思有虚空,则彼无有量能立。
  显现青色是颜色,空间即是未见色,
  是故庄严空间之,虚空非能立虚空。
  若谓不成无为法,论说常性即相违。
  外道声闻二常派,彼等虽许为常有,
  法称论师遮无常,彼乃立名为常有。
  根识如哑具目者,分别如肓善说者,
  自证如具诸根者,彼能接合前二者。
  暂停之偈也。
  若谓无有总义故,彼声亦应成无因。
  随欲之力取境故,一切名声不待境。
  有谓若尔法有法,皆当应成无意义。
  义之本体同一性,随欲之力用二名。
  有谓断直违遣余,彼声相互依敕故,
  不成一者故无二,是故遣余非有耶。
  汝亦若不断直违,不能了知彼体性,
  若断未知违品故,一切名言应成无。
  若谓非断直相违,尔后建立彼有实,
  然见一法立彼名,名言之时了知彼。
  若汝未遮非树木,初立名时不成树,
  若遮非树虽成树,然而彼乃遣余者。
  现见具有枝叶者,于彼立名为树木,
  此名用为彼种类,彼类遣余非其他。
  遮反余法趣彼故,诸辞具有认定力。
  所知等名无所断,谓彼否认应相违。
  虽无其余所断法,而以假立有否定。
  谓若汝之彼虚体,若是有实同总相,
  若是无实无所需,是故不需虚体耶。
  对此藏土多学者,有实虚体许为实,
  若尔则同总许故,所说之过难拔 。
  遮止非树之实事,若是沉香非余树,
  若是余树非沉香,彼之自性非余故。
  依持法称论典者,遮破大师之理论,
  如住森林诸猴群,绿树之中洒不净。
  虚体不能成有实,分别观察趣理时,
  于诸实事存在故,遣余无有此过失。
  是故若说一名声,其具破立之二力。
  二法非有一体性,虚体未成体性故,
  设若诠说虚体时,成立相反之实体。
  若谓异法若无总,则如青莲之青等,
  不能摄于一类故,应成皆无同分法。
  青色青莲非异体,分析摄集皆遣余,
  分别前成同分性,总无自相非根境。
  具有清净之能立,以及遣余慧眼者,
  则彼智者同证觉,现见诸法之真如。
  量理宝藏论中第四能立遣余品竟。
  量 理 宝 藏 论
  萨班庆喜幢 编着明性法师 中译
  译注说明:一、藏文原本
  1.萨迦寺所印行的贝叶论典。2.近代西式装订本,青海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二、参考文献1.法尊译:僧成大师之释量论疏《释量论略解》,佛教出版社,民国73年版。2.霍韬晦着《佛家逻辑研究》,佛光出版社,民国68年版。3.吕澄译《集量论释略抄》,新文丰出版公司,民国76年版。4.蒋央洛迭汪波着《因类学》藏文版,萨迦寺印行。5.根钦果南巴着《释量论普贤光疏》藏文版,萨迦寺印行。6.根钦果南巴着《显明量理宝庄论疏》藏文版,萨迦寺印行。7.贾曹、达玛仁钦作《释量论显明解脱道论》,VANARSI 大学印行,1986年版。三、工具书张怡孙主编《藏汉大辞典》,北京:民族出版社,1984 年版。四、译注体例:1.本论科判,依《释量论略解》之科判设立。2.[ ]内之粗黑体字是本论之颂文。3.译文中( )内的文字,是译者附加的说明。
  甲一?叙说论名:为了知本论解说名相
  乙一?译名
  梵文云:Pramana-yukta-nidhi
  藏文云:chad ma rigs pa'i gter
  中文云:量理宝藏论
  乙二?礼赞
  敬礼圣吉祥文殊师利菩萨
  甲二?叙说论义
  乙一?叙述因相之各支
  丙一?为了息灾故赞诵
  法眼广垠观照一切事, 成就众生贤善悲愍者,
  拥具威权成办佛法业, 虔诚顶礼依怙上师尊。
  智能髻珠功德宝鬘之庄严, 二谛融于一味空性如狮吼,
  悲智正见敌辩外道不堪忍。 照觉庄严大海具德龙中王,
  雪域群山智者群星百千万, 吉祥共称量论如莲花胜开,
  诸智不比日光照耀更甚而, 无法明现量论之花蕊精义,
  尽如法称论师之旨趣, 显现慧眼妙善之觉照,
  依存正知明识求净义, 悲悯慈爱众生编述之。
  丙二?量理宝藏论之究竟因──编作之誓愿
  自视清净智的因明学诸学者,亦出现诸多邪思妄见,为驳斥彼妄见,以及抉择量论清净义故,著作此部论。
  乙二?叙述量理宝藏论之积极目的
  量理可分为二:丙一?从所知抉择正反二面。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丙一?从所知抉择正反二面
  所知又分为三:丁一?所知之境。丁二?能知之心识。丁三?彼心识觉知对境之方式。
  第一章 详析所知之境
  丁一?所知之境
  详析所知之境有二:定义、分类。
  戊一?定义
  【境之定义,识了别】
  戊二?分类
  分类有二:破斥他宗、自宗主张。
  己一?破斥他宗
  破斥他宗分为二:首先:承许他宗之说法:
  【总义与幻相二者,谓是境】西藏量理学者主张:具分别见错乱之境─总义,和无分别见错乱之境─幻相,若无此二种现象,则成为无颠倒之根本故。然而颠倒见存在于此二现见境。彼亦缘持此二错乱识而谓间接成立自证识之说法。声闻正量部等主张「总声」与「总义」为具「名」与「相」之有相。不属于「色」、「心」与「心所」等的「不相应行」,欲许成立实有物。幻相─梦幻之境亦谓之实义之相:「不相应行」,欲许从彼「不相应行」实义之相,成立实有而产生睡梦之识。
  破斥他宗分为二:
  庚一?觉性无错乱之过。
  【彼缘持之,二识颠倒成相违】
  倘若「总义」、「眼翳毛发」等是实有境。则彼所持之分别识与眼识二者转成非错乱性,以其实有之境故。喻:缘持瓶之眼识。倘若当不成立遍满相。
  【若实有境如彩绳,认定是蛇谓虚妄】
  既是实有之境,如缘取彩绳结妄执为蛇,缘取蚌壳妄执为银片。
  【缘杂实境故无妄,无实之境妄执蛇】
  五彩之绳结,成立有颜色之微尘体,故届此之际显现彩色之眼识,亦无错乱。然而不成立蛇之真义,是具分别见之增益,以其所取无实之境故,是为颠倒之分别见。
  庚二?「境」可现于「相」之过
  【境、相二者与觉识。若是相异则许境,共处他人亦能见。喻如瓶子等诸相】
  若总义、幻相二者,别识外是一相异之实境。至于境之粗略外相。则心意专注为实有,无具颠倒之因,若是一可现境,则同时同住处之其余人亦应可现见。以其可现见境无差别故。喻如:现见一切瓶相。释量论云:「彼相若异者。余应如是知。」
  【是义相亦若不见,身之内二颠倒相,神我恒常相属故,若谓他人不了知】假如说「总义」与「幻相」二者既成立实有境,然而是处于神我身体内之义,亦依(身体内)不现见原则下,他人之无法现见,二者与神我之心相属之故。
  【身之内,非可现境,彼故心识亦不见】「不现见身之内」为比喻不适当,于彼不现见神我之体内喻非容许境故,即使神我自性亦无法现见。若容许成为实有境,则同处之他人亦可现见了。
  【若与我常相属故,二者亦非容现境。】
  假若「总义」与「眼翳毛发」二者,既然非可显现于他人之境。而思惟二者与神我恒常相属故。
  【唯与汝心相系故,详说他人亦不知】若唯与各个自心识相系,向他人叙述,则如自证识,他人亦无法得知。释量论云:「若常属我者,说亦不应知。」
  【与各觉性相属故,如是诠说知彼性。】二者与各个有情之自心识相属故,叙说彼自识之境故,不相违背于了知各自之境质问?
  【二个人之所诠义,各自故不能共识。】唯独与有情各自心识相属。诠说彼性,了知彼与各自心识相属故,二者之所诠现相,不能共同了知,二者之境无法取得共识之故。释量论云:「若属各各者,则不应相续,若一义体者,讲听者诸心。」
  【有情各自存在之,心相似之「识相」故。耽着相似为同体,结合名言故无违。】能闻能诠之二人之总义与各自心识相属,然亦「腹膨大,足缩小」等瓶诸相相似故。耽着相似为同一体后,从而设立名言无相违质问之。云:非如是。
  【若现自心是自境,若不现见彼非境,彼故所取相异性,认是同体岂可能。】若出现于心识,则与有情各自之心相随系属之总义。是各自之心境故,不认定为共同境。若不显现于心识上,则非境故,彼此互不相识,以相似之缘故,认为了知彼义为非有。
  【相异且颠倒方式,认定同一境谓之。】总义:虽然有情各自之心境相异,而且颠倒(见)之后,认是同一境故谓之无相违。
  【认定同体颠倒故。成立无所取之境。】「总义」于无共同之境,缘持「了知同一境」故。证成一切妄分别见皆无现见境性。释量论云:「若谓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现为彼,异体如何取,时觉应无义。」
  【如理观察多数者,还于无境执着「有」,犹若手指指示之,谓见虚空愚者妄。】届中之辞。
  己二?诠说自宗:
  【所量唯有一自相】
  识之境,即(所量)是唯独一自相故,一切取舍作用,抉择「有」、「无」自相(能作义),不摄属「不能作义」,因无所需之故。释量论:【自相一所量,观有无求义,由彼成办故。】【无非所量故,咱亦许谓一。】
  自相:若为现前之际衡量之,则属于所持境,若为隐蔽量之际则属于耽着境,若士夫抉择现前与隐蔽二者,则属于无欺妄性之所取境。
  己三?断诤分为二:
  庚一?断诤-妄识为无境,庚二?断诤─所持境之自相。庚一又分为四:
  辛一?断除─二所量之说法相违。
  【谓二境旨趣妨害量】若谓「总义」非境(非实际之现见境),则陈那祖师所云:二所量之说法相违。
  【量之择法自总二】不即是说从存在二所量划分二量,而是从量之择法:现前之自相─各自能作义来衡量。隐蔽分之自相、由其它─诸法自体上所虚拟之标记来衡量之旨趣而说为二量。释量论云:「彼由自他性,之所通达故,许所量为二。所量有二故,能量唯二种,能否作义故」。
  辛二:断诤「总义」、「幻相」相似境:
  【谓无境相似所量】有一说「总义」、「幻相」分为二相似─无(现见)境。摄属心识之法之「总义」,设立为所量。彼无分别见且错乱性之所缘,亦为何不当成立第三境。
  【无需设置彼之境】眼翳毛发等于外界(器世间),则为无实体境,亦无耽着境。虽作耽着境亦与义不相措合。假使与义相措合,则衡量彼「毛发」亦需要设立第三量之故,类如彼「毛发」之第三种境不可能存在。共义亦非实现见境,然若依存在错乱知见,而能得到所取境故,而设立「境」之故,岂有相似。或则有一说:若谓眼翳毛发等幻相,此非能作义故,亦非义自相不执持分别见之故,亦非共相故,应归属于何处?
  【显现毛发是心识,发相不成立实义,谓彼为无有实体,观测分别是共相】,认定毛发之有境─是心识,非超越于自相。毛发无实,妄见傲慢以为现相境故。根本无实错乱性,是无少许境可得。现见彼毛发相,观察谓实体或无实体,是妄分别境故,摄属于共义之范围,释量论云:「发影等非义,胜解义无故」「发影等非共,不着为义故」「彼等之后起,如是事无遮,明了所现性,是识体义故,谓发等诸觉,以共为行境,现发是无义」。
  辛三:断除─领受经验相违:
  【二无实间接成立,自证之识谓妨害】若总义、幻相二者是无实境,则成立经验无实境,如何破斥?
  【二颠倒识为无境,自证识之经验故,是识性。亦于彼识。认定无境成妄识】若(无现见境)作为实境则存在妨害量之故。彼「毛发」「总义」是为颠倒识性。释量论云:「住近处不知,自知故,是识」「若谓总应是,识体性义者,许故过非有」
  辛四:断诤─不应了知所破斥量之过
  【若非自相为无境,谓无实所量相违】若除「义自相」之外,无其余之所量,应当不可能,衡量无实体之量。质问之。
  【所破谓「有」、「无」实体,若成立故无相违】若成立,则谓应成立「有实体」,若破斥,则谓应「无实体」之破斥故。释量论云:「不拨声义者,由有无品别,有事为所现,从此生果故,于不能作义,求者现何为,中性人美丑,欲者观何益」
  庚二?断诤─所持境为自相有二:
  辛一?立诤:
  【所持外境智者遮,所持识境此非有,彼故。虽所量同体,谓不应理,有一说】彼所持境之自相,若是外界实义,是法称论师所要遮除之邪见。若是自证识谓相违于实有境。
  辛二?答辩有三:
  壬一?观察各宗派之立论。
  【实有体性和自在,神我微尘和唯识,缘起谓承许自他,各个相异之宗派】顺世外道:以实体形成因之主张,世间一切事物皆从实体而生,自在派者谓自在天神所创作,数论师谓神我所作。食脐外道与声闻部谓,微尘所聚合,唯识派谓「唯心」,中观论师:谓谛实义远离戏论,具于随行彼诸世俗谛摄属实有说法。亦容许世间共许派,无论如何,于一切名言量可容分为:义与识二者,而得裁决之。
  壬二?破斥他宗─体性形成一切因之说法。
  「?是从无因而生性,无因无观待其它故?恒常有或恒常无」谓而克除之。自在与神我二者亦如恒常作用者相违故,不应理。
  壬三?证成佛弟子之宗义:有二:
  癸一?认识之义:
  ?若「能仁」从外观察,为微尘之义,?若从唯一「名言」观察,趣入「唯心」之旨义?若从唯一实义谛观之,摄入离戏之旨义。释量云:「彼舍真实义,以象王顾现,唯顺世间心,趣向观外义。」
  癸二:法称论师之抉择:
  如是抉择方式有二种。子一?明义。子二?明识,子一明义有三种。丑一破斥他宗,丑二诠自宗,丑三断诤。
  丑一:破斥他宗:又分为二:
  (x)首先破斥说分别有部之主张:
  【非断决故为非识,依俱身识作观察】说分别有部或谓:若缘持识之义,则(断决色体)既离识之尸体应能现见实物,非彼相似根能认持外义,而是俱依身之根,能观察谓之:此不应理。
  【是物质故非能观,虽俱时者无相关】根是物质故,而能俱观察不应理,虽「境」「有境」俱时,然两者相系属不应理故。
  (Y)破斥西藏学者之主张:
  【外境与识为俱时,雪山者谓之能所】西藏大份学者主张:外境与识若不同时,则不容许外境,以其眼根非能作观故,外境与识俱时,谓是能观与所观。此亦不应理。
  【若俱时故无相属,无因者则识相违】「外境」与「识」俱时,彼此无相属故,不能观作实事。若非外境之缘因,则可获得明了外义之识,该识变成无因而生。
  【前剎那之境是因,若谓俱时所持境】前一剎那之外境是可得缘识之因,谓俱时之外境,是所持境,质问之。
  【从境生故成立识,于彼无所需俱时】前一剎那之「境」「根」与「作意」而产生,信许成立彼识,别彼识外,其它俱时之外境,岂有所需?识从因而生,若须俱时外境来辅助,则亦俱时之根等来辅助,如是极其过份。喻:麻拉雅(檀香树)亦须从因聚合而生檀香树,比如:雪山学者须依辅助之说。释量论云:「不知因体性,无稍许所取」量决定论云:「能观照外相故,外境为因不作,随遍与随遮,为非因。而且「非因者」。谓识非外境。」如来亦云:「能依眼根缘取色,而产生眼识谓之,亦如是。」
  丑二?许自宗─若承许外界之义,则应取经部师之主张:
  【外境与根及作意,从彼产生谓之识】境、根、作意聚合之第一剎那,彼外界之义能生相似物质,彼诸措合后之第二剎那,意识产生相似外境之相,产生彼相是为相似识。彼二是因果性。非同时之能缘所缘。然若是识之原因。一切皆相似,识产生唯一相似外境,而不产生相似「与根等」何以故?彼是实体之法性。
  【膳食为儿子生因,亦如相似父母相】儿子之成长因,是食物时「热暖」等等之聚合,然而长大后其相貌,亦相似父母之外貌,而非相似余他人之相貌。释量论云:「如食与时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余人者」【彼故外境有二果】譬如:眼识观见外境如瓶,其近取因所产生作用,瓶之第二剎那产生物质。和眼根之辅助后眼识生相似之瓶相,是生第二心识之果。
  【许心识亦是二法】了知境之心识和了知彼心识之识是第二心识,经云:分析彼识境之心识,心识亦俱二分法。释量论云:「二相自证成」。
  丑三?断诤:
  西藏学者谓:外界之义是隐含义,能设置外相,如若衣掩蔽手,则有手之外相,思惟后而设立外义之相。然若除彼之外,其余设立「饿鬼」谓相似之类推,云:为不相似,若设立饿鬼则须产生与饿鬼相似之识,若瓶等假立饿鬼,则不须再辩诤其名。彼故如承认外界之义,破斥经论师之主张是不了解法称论师之旨意,法称论师亦云:设若考察外界之摄属实义,我们依于经论师主张之外相。谓之共称说法。
  子二:明识有三丑一:破斥他宗之立论,丑二:成立明识,丑三:断诤:首先又分为二:寅一:破斥最先成立外界之义?
  【远离一与诸多故,无义彼故亦无相】。若观察境之粗相具有支之物,或诸多微细无分后而破斥之。外道胜论师之承许「有支之物」。曰:应无一实有体性,以其与诸多方位支分相属故,如谷堆谓之而克除彼见解。外道和声闻之主张,诸多微细无分之体性为实有?曰微尘应为无实,以其与六方位相属故,如房子谓之而驳斥之。如云:「若结合六方位俱时,则微尘成六支分。若谓六分者是一,团丸亦成唯「尘名」。倘若要比较一、二微尘观其有无,长短故,亦破斥彼思惟。法称论师云:「若查验任何实体,若于彼性为无实,何以故?则于彼诸,一与诸多无自性」。
  寅二:破斥世间共许宗:
  【依世俗世间共许,则与量理论相违】。因明学家有一说,顺应月称论师之主张,提出世俗之世间共许。彼思想亦非属于世许有情之心识─圣者依不测量不观察,顺应世俗而
  趣入世间见解。谓之说法─在此作为观察一切名言之量,则为不应理?不观察之心识方面,不趣入现量比量之能立或遮除故。否则创作「量」与「非量」之七部论着,皆转成丧失功能。倘若欲承许世间共许宗派,继而随行之。彼诸所知分为「实有」与「无实」二种。于「实体」亦无超越于「物质」与「心识」,欲许任何物质之主张,亦于前述已遮止,若许「明识」,则除「唯识宗」外,尚有余他宗派不应合理。
  丑二:成立「唯识宗」,若测察一切名言之量,则遵行于「集量论」与「释量论」之注疏。彼分为二:
  寅一:显现俱生缘。
  【显现证成俱生缘】首先「识」之定义,是显现而且了了分明,(无)非有显现,而不俱了别之所知。从心识成立一切所知事物。如须峰垂胡成立牛。
  寅二:确立俱生所缘:
  【俱生缘余非有,若是余物因非有,如现二月执青色,尽遮余边故克除】此分为三:
  丁一?设立俱生因:
  任何俱生所缘性,确定彼而非余物,如「现二月」。青色与执彼青色之识,亦确定俱生所缘故。谓之能遍相违可得,彼亦与心识同一实体,能确定俱时了知故,彼性确定俱生所缘之故,青色和彼心识非余他之说法。
  丁二:成立彼因相之法?于宗法(第一因式)成立自证识。?遍满相亦证成「现二月」之喻。?阻遮彼因异品,异品为相异实体,?「非同时」确定俱生所缘,克除为非同时性之缘持性。?同时而且增益性,证成「增益之识」无余境。?相异实物且同时是妨害因量之克除。任何无相属(实物),彼应无确定俱生所缘性,如青色、黄色。然而眼与色为汝所承许。克除既相异而且同时性之物质之故。
  丁三:断诤有三:
  (A) 尊者善护等谓此因不成立,例如:诸多有情共同观(持)见一月之时,虽可得各自之能缘,然而不可得他人之能缘?(云:不应理)若问一方之所持境,(不能缘持他人之境故,)非另一方之能缘,剔除相同业力之习气,如梦中之月或具眼翳者现见毛发相无过。(B) 此因相违?若谓确定俱生所缘具是其余物二者之遍满相故,遮反因相无具余义故,具遍满相之故?曰:世间共许或虚拟遣余之观点:设立俱生所缘之义不成立相异故无过。(C) 此因未定:(若是俱生所缘不遍及其它实物)若谓?色与现相?心与心所?佛智遍知一切有情之心等等,虽适用确立俱生所缘,然而是相异实体?曰:彼亦色与现相,众生所缘色体观待于外相,若拥有俱生所缘,则为非相异之物质,如燃焰之铁丸所缘色体。不观待于外相之凡夫等,无拥有俱生的缘──虽无外相,然而可缘「色体」之故。虽无色体然而可缘取现相之故。如「铁丸」与「火」质体相异而融于一处。亦不许「心」与「心所」相异质体。佛智他心通遍知众生之心。不同凡夫之现量而作比喻。释量论云:「色等及心法,观察所取相,是觉未净者,瑜珈证叵思。」如成他相续论云:转依之智能不可思议。
  多数西藏学者主张:佛陀智能未确定性,而确定俱生所缘非正因之说法。是唯限于知一切名言之量与观照外界之量立论而言。
  丑三:唯识宗之断诤有三:
  寅一:断识之因相不成立;
  识之因相不成立之断除,若设立「所了知」为因相,则为未定因。若设立「能了知」之因相则为不成因,除彼二者外,唯「余识」之名亦不可得?曰:无差别于前二者,而引述「唯识」之名为因。如牛之定义:不引述花白与非花白之脊峰垂胡为因相。引述唯脊峰之名为因相。
  寅二:相似微尘之断诤:
  【心相续相似有支,如「剎那」「微尘支分」,彼故三剎那我故,远离一与多谓之】中观宗或谓:若心同一相续是谛实,当产生灭除有支之理论。凡是时限、区分存在相异。不容许彼为同体之说法来克除之。时间剎那无分虽是真实。如六方同时结合于一体之理论故。如消灭微尘。心亦如是存在边际剎那。观察初、中、后三剎那之神我故。若谓克除「世间剎那亦不住」之理论,质问之?此为西藏学者剔除「微尘」与「剎那」二者之理论相似故,而谓剎那有支之说法,应不相似。
  【三剎那之神我故,剎那一体当非有,剎那同体为非有,三是神我之势弱】剎那同体为不可能存在,若欲许第三剎那是神我故,则第三剎那应非有,以其无有创造之剎那同体之故。然若微尘亦「无分」而是一体,则谓六方相违。若谓六方谓为同一体,类同相违质问之?我亦欲详彼故是微尘灭坏。然若谓剎那亦灭坏,而曰:三世同时性生,是一真实性,我们主张三世同时不生岂有过。
  【若粗分同时围绕,居中微尘成俱支,三世同时无生性,现时剎那是无分】若微尘于尔时不围绕,则粗分无造作性,(造作即须六方聚合)若围绕则居中之微尘将成俱支。若三世同时生,则过、未二者亦应成为现时故,以其已灭与不生无实体故,除现时产生之剎那同体性外,其余实体法非有故。是彼剎那无分之旨趣,然若谓微尘灭坏之时。是「俱支分灭坏」或「无分灭坏」?曰:不思考、不观测、任其自然之原则,微尘是俱支分灭坏。若详析探之则为无分灭坏故。喻:毛发尖端之水滴。有一说:欲许微尘无穷尽不知彼唯一之实体。然若谓虽「剎那」处于任其自然,则「俱支分」灭坏,则岂非相似「无分」?曰:应不相似。任其自然既不隶属于唯「生」之支分,而且是无他支分,以其「已灭」与「不生」无实体之故,彼故圣龙树菩萨灭除三剎那之相系属关系。能破斥声闻派所欲许三世实有之主张,然而不能破斥剎那无分,以不成立过、未实有,虽创立居中之剎那为一物,然而不成立实事。智能愚昧者坚持亦随自欲性之心法,不灭坏其实义。傲慢以为山兔二角之中可支住瓶子而且不使破碎。然若谓法称论师主张远离「一与多」之说相违。曰:不相违。是远离「一与多」境,或是远离「一与多」能所之旨趣。有一说:远离「一与多」之时间谓之说法。值此量论之际,不采取其义,总之若以「方位」分析之,则心识亦俱支分,若以「时域」分析之,则境亦无支分。彼故,若承许世俗一切名言之量,是剎那俱支分或剎那无坚实,则遮反「无观待之因」与不并相违之所害量,一切时等等之立论皆灭坏。若谓:可转成无分之实体?是欲许「剎那无分」之实体。若如是,则成为真义谛之实体?云:应非离戏之真实义,以剎那无分,实体灭坏之故。是能作义之真实义,观测一切名言量之际,一切虚妄与否,皆随附剎那而生故,所依一切法无我亦如是。释量论云:「我从彼缘生,是依无我见」获得转依之智后,一切剎那灭等等皆转化故,于一切相皆不可思议之谓,前已述及。
  寅三?断除观察有、无现相为不应理。
  识是「有相」或「无相」任一皆可,倘若说:真假相似,设立「量」与「非量」之理论相违?
  【义之现相是心识,现彼相外更无相,于熏习坚固与否,设立真假之理论】尽所有现相是识,彼识亦无成立外界之境,而且等同无境,然而依熏习力之方式,缘取「一月」与「白螺」等等安立正量,执持「二月」与「黄螺」等等熏习力不坚故,安立非量,应知我们所立宗之分析,他宗之解说于此不加畅述。
  【尽其承许外界义,乃至因谓所持境,若住于所知之内,境与有境皆不成】是为略摄之偈颂。
  第二章 详析能知之心
  丁二?抉择能知之觉识可分为三:戊一:唯「识」之定义:
  【识之定义是觉性】
  某些人欲许了别境?不应理。境之定义─「心之所了别」相揉杂,而类推之,若许彼定义,如天授象征父子之身份,相互观待故。(父或子)任一方皆不适用准则。复次自证识无境故。相反而言,转变成无识之定义,倘若认为自证识是实境?各自之「境」与「有境」相违。彼故叙述自证识是「有境」之说是增益。
  戊二?识之分摄:
  【境等方式成诸多,识之方式唯自证】若(作业)以「境」方式分析。则「俱分别」与「无分别」二境。以识体方式分析,则为「颠倒」与「不颠倒」二识。若趣入法方式分析之,如砍劈薪柴可分为 (1) 尚未趣入境 (2) 正进行趣入境 (3)已趣入境三阶段,依此以「业」「作者」「所作」方式分析为三种。彼三种亦「有境」之方式摄集,而成为唯一自证识。彼故,一切「义自相」和一切「识」摄集于自证识。
  戊三?抉择彼诸义分为二:
  己一?「量」之定义于后面章节叙述之。
  己二?非量
  庚一,破斥他宗。庚二:立自宗。
  庚一?破斥他宗有二:
  辛一?简释破斥之共境:
  曾耳闻某些班智达云:共境无边际故,无法分类。西藏多数因明学家主张如前之说法。
  【伺意与未定现相,断决邪智与怀疑】
  辛二?破斥不应理部份有三:
  破斥不应理部份有三: 壬一?破斥伺意之体性。壬二未定现相之破斥。壬三:断决识之破斥。
  壬一?破斥伺意之体性
  壬一?破斥伺意之体性有二,癸一:因明前期之说法。癸二:破斥。
  癸一?因明前期说法有二:
  子一?定义:
  无观待于因相,确定相符合于前所未知之隐蔽义。
  子二?分类:
  若加以详析:丑一:无缘由之伺意,如旧泉井中有水之想法。丑二:颠倒缘由之伺意如烤焦之肉,引起蜜蜂群集决定有火。丑三:未定因之伺意。既不了知因三式,从「所作性故」之因相,了知无常谓之。癸二:破斥有二:子一:总相破斥。子二:别相之破斥。
  子一?总相之破斥亦分为三:
  丑一?设立因相不应理:
  【伺意观待因与否,是唯誓立成犹疑】立量:唯「伺意」为因相,观待因与否?若不须观待因相是单独誓立(宗)故。不可能确定声是无常。量决定论云:「不适于观察对境,自我是怀疑之因故。从宗一方之辞,现见「怀疑之义为不确定故,以其非直接能立故」。所谓「无」字之辞意,倘若非唯一彼无,尽如知无诠说彼,尔时谓「无」而了知。
  【若观待于其正因,无违越三相似因】设若伺意观待其正因。不超乎四种情况,以其「有法」若因相不成立,则为不成立之相似因,若因相成立摄属唯同品有,则是正因,摄属于唯异品有则是相违因。若同时摄属同异二品,或不摄入同异二品是未定因。若问:如「坑洞」有水何以故?不引述因相,曰:「有」是单,独「誓立」(宗)属于存疑范围如前述及。若是设立海边等不成立因相,宗无效用性,以其是不明了因相之故。不可能确立。若确立水渠等之因相。则是正因。若设立烟等因相,则为相违因。若引述前后取水为因相,则是未定因或不摄属于四种思维。非有了解隐蔽义之伺意。
  丑二?破斥极成过
  【具缘由之伺意二,若不摄三相似因,则相似因转成四】伺意若不摄集三能依之心识─「不成」「未定」「相违」三相似因。所谓产生伺意之因相,可能转成第四相似因。
  【伺意若非相似因,可能转成第三量】伺意若不摄集于三相似因─能依之三心识,则非唯有(现比)二量,然若伺意之觉明确定存在谛实义。则「伺意」转成第三量。
  【确定谛实且非量,比量亦转成非量】虽然明显确定谛实义,而且是非量,则比量亦转成非量,其理由类同。
  【决定且不除增益,能所害量为非量】若承许伺意确定是真实义,而且存在增益而不断除增益性,则转成非能害所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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