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因明>>正文内容

量理宝藏论(七)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卯二?观察同异二品为坏灭断决之理论分为四:
  辰一?观察不应理:
  【若于实义作立破,当无知正量之境,若于觉识作立破,当成「有」「无」「未定」三。】若实义作能立、能破,则无法了知正量之境与「非依于外境,能依于声义」之说法相违,若于觉识作立破,则同品决定有,异品决定无,同异二品唯独不定「宗」,岂无第三聚。
  辰二?极成过:
  【不许欲知为宗故,转成无第一诤事,不许第一诤事因,此难为宗法定义。】若许具有所立法与否为同、异品,居间第一因式之诤事,应不能获得谓「宗」,真正诤事当成为同品,相违诤事当成为异品,彼故若质问「宗法之定义」为何?依汝见无宗故不诠谓宗法,然而真正第一因式之定义欲知有法尽如所引述同品而成立。相违之际欲知有法,尽如所引述异品而成立谓之,诠说目的故,岂能得「宗法」?
  【第一诤事于二品,彼故余二诤事之,「有」「无」而确定行遮,亦极难于诠说之。】诤事若于同异二品作断语,不能诠说同品喻谓同品,诤事亦是同品之故。彼故须诠说同品喻随行同品有;不能诠说异品无谓随遮。相违之诤事是异品故,诤事趣入异品之设立故,须诠说异品喻—异品无谓随遮,若于其余摄入因三式成错误,若如是诠说,则一切论述皆破灭。复次:
  【于宗法和宗二者,同体诠释为虚体,诸因相皆堕成宗,岂有不定之因相。】欲知有法尽如因相所引述而成立故,亦是宗法,彼真正因相之际,具有所立法故是同品,相违因相之际,不具所立法故是异品故,若谓有同份?若如是,则一切因相不等分于同异二品故,「不定之相似因」转成非有,首先不共不定因应非有,于声成立「无常」或「常」,若设立所闻性为因,则转成正因或相违因,成立宗法且具全同品随行或异品随遮之故。共不定因应非有,若声成立是「常」或「无常」,设立所知为因,则转成正因或相违因,常或无常之所知,存在于同品或异品之故。倘若所知是(常、无常)二者,则彼于同异二品不能断决语。复次,所立法转成异品,所知自性具有自虚体之异品为非有故。彼又有一说。
  【聚义若是唯「同品」,彼之支分具彼性。】之说法,若谓聚义是同品故,彼之支分所立法,亦含摄于同品?若如是,则成立令牌故,当能成立令牌者,以其理由相似之故。
  辰三?论证相违:
  【所知决定为二品,欲许诤事三相违。】一切所知断决为同品与异品二者,第一因式之诤事,与宗随行随遍之诤事为同异二品,欲许三诤事与同异二品相违,若谓真实情况,诤事亦为二:
  【若谓欲许二诤事,待彼因亦成二式。】第一因式之诤事虽欲知有法为宗,亦断决为同异二品,因相成立宗法谓第一因式,无须说,真正因具全二式同品有为第一因式,异品遮反为第二因式,(何不许三式?)相违因遮反正因,不定因为同异二品,为何不说为二因式,倘若诠说为二因式,则不成立同异品之届中诤事?然若许届中之诤事,虽许二诤事,亦转成三诤事。(彼故,一切所知裁决同异二品,是不应理。)
  辰四?非法称论师之旨义
  【同品异品二分法,决定非论师旨趣。】量决定论云:谓宗法有无同品等等具有九句因之分析法不适宜?若于二品亦可能不相违,转成如是,若非如是彼不成立声性,因此,如彼相之声(法者),彼非由唯「宗」和「宗同品」任其一,「观察任许其一相」和「究竟决定各体」相违之故。若谓:与彼相相似性谓「决定」认持「决定」之故,有法转成无?云:非如是,破斥余义之故。彼摄集成立实有认持决定,是否定其它,喻如:首先由自生二子,那罗和无爱子,谓之说法相违。彼故,是因三式之诤事,于觉识上存在三聚蕴。
  寅二?成立实虚体二分法不应理:
  【各个实虚之区分,随而趣入,名言灭。】若区分各个实虚法后,转而作立破,则义自相非分别境,以分别境无法获得遣余之故,世间一切名言当丧失(功能)。倘若是实法不观待于觉识成立外义,若是虚法观待于觉识而成立义故。若谓二者皆成立且不相违;若如是能依实物成立实法,或依实物成立虚法,如是亦或问;依于虚体成立虚法或依于虚体后成立实法观察之。首先不能成立,于实体无随行之故。瓶自相无「随遍」「随遮」,柱自相无随遍随遮,一切随遮随遍,皆于分别境。第二亦不能成立,实物无随行且唯独虚体无所需之故。第三亦不应理,依虚体后当成立唯一虚法,然无虚体之果故。第四亦不应理,彼为不区分各个实虚,耽着虚体为实体,总义误为义自相之方式,而得所取境。彼故,依数论师之西藏学者们,亦唯限无知正量之境。
  寅三?别相能依实体而成立自虚体不应理:
  【依自虚体而成立,观察此法无实义。】能依虚体之法,谓成立依于自虚体,此为何?实体、义自相。无分别体性,或具相异体性,非彼上述二者—是一坚固体。首先二者依次是自性因和果因。第三者为非有,实体不超越同异二者,若是无实体,则能依因相亦不应理之故。非依实体、无实体二者之觉识,是唯持能依自虚体。思惟之若如是无意义,觉识上需能依持于「无分别体性」或「具相异之法」,若非如是,则因相之决定数当坏灭。
  丑三?断遮除之不应理:
  【二品非直接相违,谓灭坏立破理论。】倘若不能断决同异二品,则克除「所破」故当成立「能立」,和成立「能立」故克除除「所破」之理论,不适当之思惟。
  【立破非宗之作用,决定量成立违属。】克除所破和能立所立之关键处,非同异二品之作用,是由量力而生,证成决定相违、相属。例如:若成立山具有火,则同品喻于灶上烟火相属当成立量,若凡有烟则成立火之时,由异品喻诤事之有、无皆可,乐许遮反火故决定唯彼烟之虚体,天授之房屋谓同品亦可,异品亦可之说法,非平等舍心。有一说天授之房屋,若有火则是同品,若无火则是异品故,岂容许平等舍之说法。有火无能立,无火无能害故。尔时是怀疑。不决定同异二品之故,观待于觉识非同异二品是第三蕴,如是若成立声无常,则具无常决定同品有,不具无常决定异品无,未定同异二品是平舍心。如是云:「若成立一则依彼,诸余应平舍谓之。」同一旨趣,彼故观待有关结合之一方—可断决同异二品,相违于经论故远离诸相。
  子二?自宗有二:
  丑一?观待任何随行随遮:
  【因与所立之相属,决定有无随行遮。】因与所立法决定量相属后,因相随行于所立法谓随行,若倒转所立法则亦遮反因相是为随遮之法。彼诸于欲知有法之中,不能决定成立故,而于同异品喻中能决定成立。
  丑二?认定观待任何观待实事有三:
  寅一?察验同异品
  寅二?认定因相立破之境
  寅三?详析遣余之立破
  寅一?察验同异品有三:
  卯一?定义:
  【宗与所立法之总,类同与否是二品。】量决定论云:「同品:所立法之总相存在同品义,无彼所立法,则为异品义。」彼同品梵文:萨巴叉;异品梵文:阿萨巴叉,亦即是声义。
  卯二?认定同品境:
  【同品境亦假立「宗」,是遣余性非二者。】假立彼宗同品境—是相顺于欲知有法,或相顺于真正因之聚义,或相顺于「欲知有法」与「聚义」二者之声义?如以各个义自相与声义之答辩,唯止不知因明之旨趣精义是摄属「遣余」。然而若相顺聚义是宗同品,则谓:同顺于山具有火,已先同顺于所差别法之欲知有法,未同顺于聚义,喻如:若同顺于持杖者之诠说,则正趣行同顺于所差别法—士夫。复次,相顺于山具有火,如何谓相顺?烟之因聚足等等谓相顺于他法之说。必要之际,当不成立具有所立法。相违于法称论师所谓相顺于有法之说。自宗谓假立「宗」是唯「遮除」性。
  卯三?断诤:
  【此无余他之质难,量论旨趣亦唯此。】断除他人三种之质难。
  辰一?或谓:
  凡所作性遍及无常,成立遍相之际,当成立所立—声是无常,依此因同品有之随行周遍,决定因相观待同品定有。成立彼无常,观待「假立宗—声」,和「所立之法同品有」—无常。彼声亦观待实有所立法之故。具有彼所立法亦相似,实质答辩:同品喻灶之烟与火决定相属关系,若山具有烟故成立火,则同品喻设置为「同品」之名言,故成立烟与火之相属,此灶与山二者相同具有火,谓立论者决定成立后,阐述于敌辩者之故,无相违。宝积静论师亦云:「为了所立法由余同品之旨义」。
  辰二?断除共不定因相违过
  声法者为常,以其是所量之故,设立因相之时,假立「宗」—声和(同品)常法,非有同品有之故。若谓摄属异品故,当成相违因?曰:虽非有「常之自相」,然而可能有「遣余」,与彼(常)同品有虚空等故,彼(常)与瓶等二者,遍及所知之故是不定因,岂转成相违因。
  辰三?断真正之诤事异品过
  真正之诤事自性与自不相同之故转成异品,若许如是则彼(诤事)适宜之因故,当不成立因相之虚体?诤事是同品故岂转为异品,法称论师亦云:认定同品有(随行),异品灭除有同品(故无),宗有法不灭除有同品之说法,亦是彼旨趣。
  寅二?认取因相之立破:
  【实物别实体非余,别「遣余」非余虚体,彼故实体与虚体,妄执同一作立破。】所谓实物;非如外道所共称,诸多法摄集于一体,若义自相许为实物,随而设立诸多名。虚体是遣余,除了分别见故而增益外,无成立体性故是无实性,故于声义作立破故,了知自相为合理,实体和虚体二者亦于诠释之际各个区分,名言之际误为同一体性后,了知所取境为合理,如遣余品已述及。
  寅三?详析遣余之立破:
  【能依「有」、「无」二者后,三声义成立二法。】实有法实体之亲因者瓶等,无实法非实体之亲因兔角等,兼「有」、「无」体二法,容许遣余之增益,犹如所知等,如是云:「由无始习气而生,圆满成立邪见故,能依于有无二者,具有声、义、法三相。」
  丑三?耽着彼声义而设立外义之实境:
  如是能依三境之声义后成立是「义」和「名言」二法。彼诸亦成立「有义」与「无义」二者,「有名言」与「无名言」共四种。彼因相三者之义,能作立破—而成立意义。若因相三者于名言能作立破,则成立名言,此能依彼自性之相属性是自性因,灭除所破斥之际亦转成不可得因之别相。(补注—因相三者即三境)实有之声义:思维上之瓶。无实之声义:兔角「所知」遍及二者,以上三者之方式,能立义和能立名言,而作能立或破斥。
  子三?断诤有二:
  丑一?断理论不应理
  丑二?断与圣定量相违
  丑一?又分为二:
  寅一:断除—观察同异二品不应理
  【由烟因支灰色物,三式因支唯「所知」,若谓分同异二品,观察则正量灭坏。】若依不分虚实而成立,则具烟成立火之时,唯灰色物摄属宗(品)。如是遮反所作成立因相,设立因三式之际,遮反唯「所知」摄属宗,如是观察不应理?
  【「烟」「因三式」之遣余,二者「灰色物」「所知」,二者之遮反相反,二者相属故应理。】自宗于觉识上成立第三聚无过故,烟故成立火,烟之灰色物为同品,非烟之灰色物为异品,二者无差别之灰色物是「遣余方式」,是兼二者之法,如是遮反所作若成立因相之名言,则遮反唯「所知」,亦具全因三式是所知之同品故,远离因三式非所知之过。不具全之所知是异品故,遮反「所知」远离具全因三式之过。无差别二者之所知之遣余—是兼具二者之法,若如是汝自己亦应不能断语,「所知」是实体和无实二者,若谓遮反唯「所知」存在于第三聚故?虽无第三聚实义,然于觉识上遮反唯「所知」了知为第三聚,无相违。
  寅二?断除观察「因相」和「所破斥」不应理有二:
  卯一?由四诤事破斥他宗之答辩:
  【遮、灭、法、因分二品,他宗答辩四诤妄。】
  辰一:
  若从因相遮反具有所破之法,则空性能立「遮无」之际,遮阻所破事后,不引伸其余所立法,若设立遮无,则此所立之法应从遮无之名言而遮反之,彼「遮无之名言」法性,所破之法具有「遮无名言之空性」之故。若许如是于因相无随行,以其因相不趣入所立法之故。倘若因相遮反所破法,则「遮无之名言」成立「遮无之名言之空性」,从遮除所破事后,设立引伸他法,应遮反欲知有法,欲知有法彼遮无之名言是所破法故,若许如是则当不成立宗法,以其因相不趣入欲知有法之故。某些学者或谓:遮反具有所立法,然而无不转成随行,至于「随行」,因相尽如欲知有法所破除之事,趣入具有所立法故,之说法不应理,若因相与所立法无二体性,则转成遮无性,因相与所立法相异性,则自性之因相,当不成立随行所立法之故。
  辰二:
  因相灭除所破事之际,若灭除具有所破法,则彼前之自性之因相,应灭除所立法唯遮无之名言,若许如是,则灭除所立法当成相违。然若灭除所破斥之法,彼相违遍相可得因,应成灭除「自性因之有法」,以其有法(彼性)遮无之名言是所破法之故,若许如是,则谓剔除有法当成相违之说法,乐许如前之答辩,唯限于无知「遣余」。
  辰三:
  若空性成立遮无,所立法︱「遮无之名言」是同品,则「遮无之名言」之自遮反,应依于舍弃所立法。若遮无之名言是异品,则彼所立法适合于因相,当不成立随遮式。若不适合于因相,则因相当成无随行所立法?有一说:「遮无之名言」是异品,信乐因相不摄属舍弃所立法,应无不转成随行,以趣入具所立法之实事故。亦唯限于无了知「遣余」之理论。
  辰四:
  具全因三式之所作法者,若能立真正因,则因相具全因三式。若彼因三式是同品,则彼因三式自虚体(遮反),成立声无常应成具全因三式。若彼因三式是异品则因三式之定义当不转成名相—真正因相?此又有一说,若「所作性」成立唯因相之名言,则因三式亦是同品,若因三式成立声无常,则应是异品,因三式不具能立声无常之因相之名言故谓之,届此区分后答辩者,因三式之自遮反,当成第三聚。
  卯二?自宗之答辩:
  【遮无名言与遮无,总遮是三聚应理。】前「辰一~辰三」三者之诤论,遮无之名言,误为「遮非」之可终止诤论,倘若遮无之名言是「遮非」,则能立能破转成同一体性,若许如是终究「有体」「无体」当成同一体性,彼故此「无」是遣余故,无少许法是假立名为「遮无」。故因相「遮反」或「灭除」所破事皆可,以其所破实事是「遮反」或「灭除」所破斥之法。复次,若「空性」成立遮无之名言,则遮无之名言之空,灭除所破事—空性,岂相违。复次,遮无名言之空亦具有遮无之名言,是吾等所不承许。
  辰一:
  所作性有法,为能立正因,以其具全因三式之故,然若以遮反方面分析,(转成第三聚)趣行于各个三式无相违故,远离一切过。如是使用脊峰垂胡作为定义等,一切亦应如是了知。
  辰二:
  倘若应用一切所知,不能断决其一方,如是承许,与圣定量相违。某些外道主张:能立与破斥之义,欲许所立法之空与否,为直接相违义,欲许于觉识上怀疑为异品义故。量决定论云:「若如是,怀疑所立法,亦非转成异品。」之说法相违思惟之。(云何于觉识上怀疑所立法?设置异品义故,应非转成异品,若许如是与吾等主张相违故,如是与圣言量无相违。)彼诸相违之旨趣,诠说过不相违背,故剔除住于第三聚之义,于觉识上能立「宗」之概念,不剔除第三聚之旨趣,故诸法之取舍无观待于「宗」之理论,彼诸应适用于互相断绝之定义故,是能遮反第三聚。
  癸三?设立彼诸观察实事应理
  【尽其转成设立因,观待于三宗而得,任一实质不具全,承许是唯观待事。】彼三宗者之总相设立因相,是计量功过之实事故,别相真正因相之际,须成立「宗」与「同品」,虽然不成立异品亦无过。
  【能立能破作遮遣,此分实虚为二品,诤论之过无 伤。善巧了知正量故。】届中之偈颂。
  壬二?详析彼观待之因有三:
  癸一?真因
  癸二?相似因
  癸三?决定真假因
  癸一?真因有三:
  子一?因之定义
  子二?认定事相
  子三?名相之分析
  子一?因之定义有二:
  丑一?认识定义
  丑二?如何使用彼定义法
  丑一?认识定义有三:
  寅一?破斥他宗:
  【从一式乃至六式,许余卑劣法错乱。】外道馁杰主张:除正因外余支不合理,欲许唯一式之说法,此不应理。若除「有法」外,其余不应理,则转成不共不定因。若除「所立法」外其余不应理,则眼所见性故,成立声无常,应成正因。若除「聚义」外,其余不应理,则当观待于所立。若除「能立」外,其余不应理,则不违越于唯「因三式」。又有一说:欲许「随行宗法」或「随遮宗法」任一皆可。不应理,随行之差别者含摄于随遮故。是唯因三式于同异二品,唯「见」「不见」而误解「随行」「随遮」之故。吠陀某一派主张:成立有法为「昔前者」,同品有为「有余者」,异品无不见于「总相」,于现量和圣言量不妨害,应「无相违」,欲许因四式亦无知因三式之变化。若成立因三式则无相违。若相违则非有因三式之故。有一说:因三式与彼了知识而承许因四式。和欲许因三式,确立各个数目和无妨害之有境等因五式,亦是无知于因三式之变化,易了知不应理。
  又有一说:于因三式之中,断除妨害所立之因相,成无妨害之有境。剔除无错乱相违因,为随欲说之唯一数者。觉识上断除未决定因三式,谓决定是六式说法。此后面三者不应理,且或无妨害之有境是所立,直接妨害是剔除。彼遮除是断除无明显之所立宗,而且不设立妨害因相,需成立所立性,若成立所立,则无需要因相故。怀疑为妨害量,非过故无需断除妨害量。又随欲说之唯一因子者,成立因三式量,「相违」无错误为非有故。依此,成立「宗法」之实事,若无所立则无不错乱,与彼义相违为非有,所谓「决定」亦谓决定唯因三式,当无转成余式,除彼外不需其余,以其无「否定」之故。
  寅二?自宗:
  【成立宗法定相属,是无过因相定义,成立宗法第一式。】若同品有则存在随行式。若遮反所立则具全随遮式,成立相属故,彼是因三式之旨趣。
  寅三?断诤:
  【因二式与随行相,引伸遮反无二过。】有一说:宗法与差别随行者或差别随遮者,二者或成立宗法相属,含摄随行,随遮二式故,转成因二式之说法无过?若无「能证成同品」,「能破除异品」二量,则当不成立相属,若证成相属,则成立随行随遮之因二式故,是成立因三式,又若唯「随行」者为错乱,差别随行者若归摄于随遮之范畴,则引伸随行随遮不应理。若因同品有则存在所立法—彼随行性,若遮反成为异品无则遮止所立法,虚体是无错乱不相违。彼故遍及彼宗法支成立彼宗法相属决定因三式同义异名。
  丑二?彼定义如何使用法:
  正因决定因三式,或谓唯容许决定。此由三点解析:
  寅一?破斥他宗:
  【许决定非因疑故。】「容许决定」不定故是怀疑。若设立怀疑之烟等因,是不成立。量决定论云:「若怀疑自性或彼之实事,是不成立因相,譬如成立火含摄于雾烟等之实体产生怀疑」。如灯火对于色,非能了悟自之体性故。若未定能依于「遍满」或「有法」,则非能成立彼自性因。亦无法比测决定之因相故,转成怀疑。「不成因三式怀疑,非了悟者之能立」。
  寅二?诠说自宗:
  【确立因相能立故。】于外界定义不能作立破,而于遣余方式作立破,于剔除方面成立唯「因三式」,亦存在于有余不定因,而且趣行「能立」非有不决定,若无决定则当不成立相属之故。彼故,陈那论师云:由相属旨义是决定之说法。唯一「容许决定」是现量之境界。某一乐许实有义自相,彼非因相,外义非所依。能依于声义成立。「比量」和「所比量」之名言,能依成立相异识而设置。最后信乐「决定性」,观待因三式。故不谓此根识能缘声义境而谓缘持。因相之声亦不说「能了解」,而谓「能知」性之说法。
  寅三?断诤:
  【此无其它之质难。】彼有三:
  卯一?不决定因不应理
  有一说:「决定」无「否定」义,虽不决定亦是因相之故。若非如是,则箱内之种子亦非种子谓类推之。断除怀疑之烟等,如箱内之种子,亦若不与缘相聚,不欲许种子作用之因。若不决定因,则「不能成立所立」非能立之因。
  卯二:实义法不应理:
  倘若所决定因三式,若观待彼能决定之觉识,则「烟」和「所作性」等非转成实义法(因相成立时,义与名言皆成立,譬如:谓「牛」谓唯名成立牛之实义,谓唯名因相成立实义性,因相非烟之作义功能,非能生苗芽之种子。)若不观待觉识,则怀疑之时亦存在「决定」故,应无法断除怀疑之相似因?云:虽观待觉识上然而「烟」与「所作」等当不形成非义法,以其观察现相缘持同一体之故。
  卯三?极成过分为五:
  辰一?名相应成实义之过
  应成诸士夫所决定,吠琉璃青色是实义法故。若任一世夫观待诸实体,如观注于青色,一切因相应成真实青吠琉璃之过?吾等于觉识上显现义相,认取义故一切因相无过。
  辰二:由「因相」不生「缘取因相」之过
  未决定因三式之前,非转成因相故,从烟等产生缘取因相之觉识,于彼非因相产生缘取因相之觉识,若承许之。「凡事尽相似,缘因心之因,由彼相似事,生彼具因心。」谓之说法相违?吾等所引述因之体性,承许从烟势作性等产生缘因心。不承许由决定因三式后而产生因相之定义。
  辰三?「境」「有境」应成颠倒因果之过
  若谓决定因三式观待于觉识(有境),则观待已相异之觉识转成彼因,观待已成相异境之实法故转成彼果?曰:不承许由决定产生境。(决定因三式之觉识彼有境非作彼之因,「彼觉识」性是遣余方式之觉识,以其是所作境是无过。)唯「决定」是遣余方式所取实境法,不相违。
  辰四?「能破因」为无常之过
  (譬如:虚空法者,空无实体,以其有所为义之空故。)有所为义之空等当成无常,若前时未决定,则非有所为义之空故,若后时决定,则成为正因之故,若承许之,应成实体?若实义剎那灭,则转成无常。觉识上暂且所持取,故转成无常之实义,则为极成过。若彼转成过,则容许决定,亦具相似过。
  辰五?定义相似过:
  若谓正因须要决定,则定义亦须要决定相似故?欲许如是,一切立破不依于实义之声,能有所为义故。决定名相是需决定定义性,不了知遣余之境,于实义上亦无少许定义名相之立论。此有一说:因相之声义,是能知所立,彼亦若直接了知(所立),则须决定。若间接了知,谓可容许决定之说。断除诸决定者诠说之过,非量论之旨义,而且唯限无知于立破之理论。故终究如是思维、测察,遣余是观待觉识上一方之理论。
  子二?认定事相有三:
  丑一?破斥他宗:
  【某谓诤事所差别,欲许为因之事相。】
  寅一?随行之成立决定遍及总相,随遮当成立决定遍满遮除诤事:
  若彼诸不成立,能立极成过之方式。(喻:具烟山法者为有火,以其有烟之故,彼山之烟是因之事相。)因之事相—唯「山之烟」。同品喻虽不随行然而决定因相之定义量故。唯「烟」之总相若成立遍及火,则境、时、相之差别是遍及烟。然而亦当成立断除不遍及火之怀疑。倘若虽成立遍总相,然而不成立别相,则唯「实事」之总相,成立遍满具「一」与「诸多」,然而于真正实体当不成立具一与诸多性,以其所遍—不成立真正之实体之故。若承许之,离一与诸多之随遮当不成立周遍。倘若虽不成立真实有,然而于唯「实事」总相成立遍及具一与诸多故。彼唯「实有」性,若是真正实有,则不周遍真实之一与诸多。终止思维上之疑疑虑故当成立周遍?于此亦虽所遍山之烟不成立量,然而—唯「烟」总相成立遍及唯「火」故。虽唯「烟」是山之烟,亦彼烟不周遍火,或终止思惟之怀疑,为何不成立遍相。
  寅二?克除唯「烟」摄属无火
  别相:山之烟亦克除趣入无火故。当能立山之烟遍及火。如妨害量克除所作性是常故,如成立所作性遍及无常。
  寅三?:若不成立彼诸遍相则为极成过
  应成中观论见不剔除说实有部之过。应成观待遮反之一方,怀疑非因相之过等等畅述说法,此不应理。
  【遮除不具是诤事,如是吾等亦无诤,遮除具余无随行,法和所立亦如彼。】欲许「山之烟」等所差别诤事,为因之事相。彼若结合「遮除不具」,则亦是吾等所承许为无诤。遮除不具之时,不转成同品喻无随行,除了自不具足外,遮除其余为非有。若结合「遮除具余」,则无随行,欲许随行当决定周遍总相等等,诤事之法结合「遮除不具」谓,仅限无知因明论式。
  丑二?自宗:
  【因之事相是遣余。】正因之事相,无所差别境、时、相之烟和所作性等总虚体。于诤事成立「遮除不具」为宗法,因相随行于所立谓「随行」。遮反所立法之量力而成遮反因相谓随遮,如是所立法亦结合「遮除不具」。
  丑三?断诤:
  【此无其余之质难。】有一说:因相之总相为非有?虽无实体之总相,然而不相违于遣余之总相。若谓一总相不应有二式之观点?彼遮除之总性,相属「宗」和「同品」二者故不相违。若需同时决定因三式,则若成立宗法当成立所立。若谓允许渐次决定,则所闻性亦转成正因?总之不能同时趣入二种思惟故,,依渐次决定,然而有时须决定同时了知,修习因三式明现故,若成立宗法则了知成立所立。若谓总相是所立则成立应能立?云:无过。有法成立「遮除不具」之故,若了知此方法,则自然远离,差别于无随行之诤论等等。
  子三?详析名相有三:
  丑一?如何分析法。
  丑二?决定分析之自性。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
  丑一?如何分析法又分三点:
  寅一?实体方式分析
  【具有彼定义因相,转成诸多分析法。】彼因三式亦依所引述因相之方式分析,设立「遮无」和「遮非」二因相。若依「所立法」之分析,则成立「遮无」和「遮非」二因,若依相属关系之分析,则「同体相属」和「彼生相属」二者。彼亦分直接相属和间接相属二者,若依成立法分析,则为「成立意义」和「成立名言」。若依「能立」分析,则为「共称势力」和「实体(事)势力」二者。
  寅二?若以结合方式分析,则分为不可得因、自性因和果因三种。
  寅三?断诤:
  有一说:若谓能立因可分二种,能破因亦分二种共为四种。若能破因含摄于一种,则能立因亦可含摄于一种。或谓四种否则为决定二种?此之辩答,成立三因相不相属于决定作二种或四种,此是合理之义。
  【法称论师作决定,结合方式「因」为三。】能破因终究含摄于可现不可得因故,同一喻体之中,容许抉承性含摄于同一体。能立因之结合,于同一喻体之中不容许结合之故,分为二种因(自性因、果因)结合之方式,决定三种因相之数目。
  丑二?决定(名相)分析之自性有三
  寅一?不可得因
  寅二?自性因
  寅三?果因
  寅一?不可得因有三:
  卯一?定义:
  【灭除所破具三式。】
  卯二?详析分类有二:
  辰一?体性不可得:
  【体性不可得有四。】犹如:a.前面地上瓶子可现不可得故,成立「无」之名言谓:自性不可得。b.熄灭火后,灭除烟等谓:因不可得。c.犹如遮阻树故,消灭沉香树谓:能遍不可得因。d.消除烟故灭除烟因无质碍力等谓:果不可得因。遏止彼诸相属之境故,消除彼诸相属法共四不可得因。
  辰二?相违可得:
  【相违可得有二相。】彼又分: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
  巳二?「互绝相违」可得因
  巳一?互不并存可得因又分为二:
  午一?破斥他宗之决定数目:
  【热触四遮寒触四,故结合谓十六因。】火和火因无质碍力、火果为烟、火之所遍—檀香之火共为四种。寒触亦寒触、寒触因—无质碍力、寒触果—汗毛直竖、寒触之所遍寒霜之触觉共为四种,彼亦寒触等四种为不可现之实事。若热火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自性可得等四种。若檀香之火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四种。若烟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果可得四种。若火因无质碍力灭除寒触四种,则谓自性相违因可得四种。共为十六种,承许如是,最后相违因可得四种不应理。
  【火非为无质碍力,无相续故无法灭。】火唯「因」错觉性执为无质碍力,不容许设立因之说法故,既不许能立所立。然而思维容许灭除所破亦不应理,热触第二剎那无质碍力,是产生火之薪柴故。彼非火彼(薪柴)不克除寒触。倘若非如是,若火无质碍力能差别作用,设立火为因相,则克除唯「火」故,不须「火因」之因相,而设置热触无质碍力为因相,是剎那之虚体,若设置火作为火之相续,则剎那之火—(无相续之火),不能克除寒触故,无质碍力非因相。然则,若谓相违所遍可得。亦若檀香火为所差别火故,当转成相违自性可得故,彼二种相似?云:不相似,檀香火是「火」性故与寒触相违,「差别相异总法故」谓之说法。亦容许设为因相,若非如是,则灭除「昏暗」设立灯火,灭除「常」设立勤勇所发,灭除「结合识」设立阿罗汉等,从经典论典设立别相,一切皆丧势。彼诸亦「究竟明相」和「所作已办」和「 盘」之故。
  午二?自宗:
  【量论宣述多种论,能灭。是前十二种。】法称论师之量论,谓三种或四种皆如理之宣述,然而随行哲大利现前抉择,唯彼前之十二种。
  巳二?「互绝相违」可得因:
  【相互断绝于实事,「因」和「有因」为非有。】
  午一?叙述相违法:
  互绝相违实事,是具「肯定」「否定」故,应无「因」和无「有因」。如是云:复次互相断绝是适用定义之相违,如常和无常谓之说法。克除(否定)常之际,遍及成立肯定无常。
  【至于彼之所差别,是能遍相违可得。】喻︰声有法,为常实体之空,以其所作性之故。所破斥—常之实体遍及非所作性,与彼相违,设立(缘)所作性为因相,是能遍相违可得。
  【妨害量之相违亦,摄能遍相违可得。】妨害量之相违,「观待」破除「决定」、「无观待」则剔除「不决定」。喻如:彼具观待(余因),是不决定,如染衣—观待于染料。(瓶)破灭亦观待于他因谓之,与「决定」相违是为不决定之所遍,设立「具观待」为因相后为剔除「决定」。
  午二?任何存在不观待于余因,是决定彼之体性
  如因缘聚合,终必产生结果。「瓶」破灭亦存在不观待于余因。相违于不决定,决定所遍。设立「无观待」为因。摄属于相违所遍可得。有一说:彼诸唯「相异」欲许互绝相违前已遏止。为何欲许之?如结合蓝色四种破灭黄色四种,需如是承许不并存相违因故。含摄于三种互绝相违等,摄入能遍相违可得是类似。故怀疑其支分是不可现因,以相违之方式破除。应用互绝相违而趣入,灭除两者相互可现,当证成现量故,无观待于相违因。
  卯三?决定能破因之相属法有二:
  辰一?破斥他宗:
  【遏止实事之相属,不并存聚体生妄。】立破二者,欲许实事之相属前已遏止。有一说:遮反不并存相违可得,而欲许能依「彼生相属」,所破事寒触四种,能破因具火势等四种,从无实聚体而产生之说法,云:不应理,以其所触可能平等舍心之故,和极成过之故。
  辰二?自宗:
  【遮属境故遮属法,成立觉识反相属。】体性不可得,遮除成立因相之相属境故。克除相属法性,决定成为相反相属,因不可得和果不可得,是相反彼生相属因相。自性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之互绝相违因,是相反同体相属因。故成立相属。同品喻之中,因相遍及所立法成立量后,于异品喻成立或不成立皆可,若妨害量之阻遮自性因不可得和能遍不可得,则克除彼生相属「果」不可得和「所遍」不可得故,当成立觉识上之相属。「彼故所立法于异品喻决定,不欲许此之实事。」
  相违可得,若成立对立相违,则一方面克除妨害故,不观待于灭除统一相属故,且不需要察验遮反相属。
  寅二?自性因有三:
  卯一?定义:
  【成立自性具三式。】谓之。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因相之实体:
  【无二体性自性因。】彼亦分为:
  巳一?因相之分析
  巳二?所立之分析
  巳一:因相之分析亦分:
  午一?「无观待」别相
  午二?「观待」别相二种
  午一?无观待别相:
  如成立无常设立「存在」为因相之真实因。
  午二?观待因相亦分二
  未一?观待自法之差别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未一?观待自法别相,亦有二:
  A.唯观待「存在」设立「所作性」为因相。B.如直诠观待设立「缘因别相相异」为因相。
  未二?观待他法相属
  如设立「具生」为因相,如设立:「产生所差别之无二体性」。此表示与「所立」「同一体性之法」设立任何法,吾等谓一切具足因三式是自性因。
  己二?所立之分析:「成立意义」和「成立名言」。
  辰二?摄于同分之范围:
  【摄彼同分之范畴。】外道主张,承许遮反因相,由缘因聚会定数具全之因,比测容许产生结果。烟因(火)无质碍力之因相,成立有为之烟(无常)等等承许成立他义,一切不观待于他义,含摄于自性因之范畴。
  卯三?断诤:
  【同一故无相异过。】倘若须要彼自性相属,如烟因无质碍力成立烟之无常。曰:不周遍,以其实质相异之故?「烟因无质碍力」和「烟之无常」二者,虽实物非同一体,然而设置烟因无质碍力为因相,观待于现见烟正升起故,若于「正升起实义烟」和「烟之无常」是同一自性义,若非如唯「因」是心识,非自性之因相。
  寅三?果因相有三:
  卯一?定义:
  【成立存在具三式。】谓之:
  卯二?分类有二:
  辰一?果因相之实事:
  【彼生相属为果因。】复次:一般乐许一切(诸)果因相遍及先因而证成能立法方式依于烟因后,然而若烟故成立唯「火」,则成立因之虚体之果因,由唯「名辞」因相,士夫之所作为前行。虚空中之烟是火为前行等等成立火前行之故。(因前行为果因相)从随欲诠说之因相比测义,烟为薪柴所转成。差别烟故成立现时之火,从夜间森林燃焰比测烟,由味道比测「色体」等,比测因之法为果因相。
  辰二?摄属范围:
  【彼亦含摄于同分。】外道欲许相反因相,从水鸭比测水,和水不动摇,从枣核之适存,比测能、所依等等他利之能饶益故,归属于果因相之范畴。
  卯三?断诤:
  【成立相异故离过。】果因相亦若需要从彼生相属之原则,则虚空浓烟滚滚有法,是火为前行,以其唯「烟」之故,谓之设立。结果置于有法,未遍及果因相,以其「前行之火」和「唯烟」二者是同一物之故?若成立同一物之支分,则实非果因相,然而从彼前之火产生现时之烟之方式,成立(火)因为前行故不相违,如从现时之烟(身)比测先前之火。复次,从瓶论式中未遍及升起比测瓶总相之思维。以其从无实之总相不产生论式中实体之故?随欲诠现起总相,为近取因作用,与颚作用相遇故,从俱生缘之作用产生论式,比测因法不相违。如是此二能立因之总定义,成立所立具全因三式。分作二者之因:「凡实有则不生或,诸自性无分别者,彼从彼生无错乱。」谓之义详为分析之,如是彼自性、果、不可得三因相,亦是自性因、果因二因相成立实事因。不可得因相,是能破斥之因相。谓之说法能依之而区分。
  丑三?破斥彼诸相属之邪见有二:
  寅一?因明学家前期说法:
  【有一说九种相属,能立相属有四种。】一切因相若依相属关系,则为直接或间接相属任一皆可,实相属法若需直接相系之相属境,则展现论式「总相」和「烟因无质碍力」不遍及能立无常之烟等因相。因果之「能」「所」差别法若成立唯「相属」关系,则烟故证成檀香之火。有质身之所作性,亦能立无色身之无常,亦当转成因相。若谓烟和火,所作性与无常相属之故?一般形成九种相属法。相属法:实相属法和彼「能」、「所」差别法三种。相属境亦如是有三种,实相属法与三相属境相系属,相属法之「能」「所」差别法二者,亦与三相属境各各相属等共九种。相属法于引伸「实相属法」和彼能差别法二者相系,不引伸所差别法之相系,以其遍及所差别法,不成立遍及能差别法之故。相属境引伸「实相属法」与「彼所差别法」二者之相属性,不引伸能差别法之相属,以其若实有能差别法,则未决定有所差别法之故。若如是,相属境之体性或所差别法二者,相系于相属法之体性或能差别法二者,引伸四者,不引伸其余五者。
  寅二?破斥彼说:
  【相违此之理论与,量论旨趣非应理。】能差别法之火前行,欲许了知彼生之相属烟,欲许不知此相属境之能差别法相属性等之理论相违。若设立因之法「能」、「所」差别法之相属,则摄属比测因法之故,非九种情况之旨趣,若了解「能」、「所」差别法之相系性,则为极成过。「能」、「所」差别之共许性,某一谓趣入于能立,归摄于彼生相属因,前已陈述之故。法称论师亦云除二相属外,遮除其余之说故。
  【能、所差别相属力,非了知于所立宗,彼体性余义相属。终究了解所立宗。】谓之届中之偈颂。
  癸二?相似因有二:
  子一?定义:
  【凡因未具因三式。】谓之。
  子二?分类有三:
  丑一?不成因
  丑二?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
  丑一?不成因又分三种:
  寅一?定义:
  【无「宗」与「因」不成因。】不成因之定义,依设立「因相」、「宗法」不存在。
  寅二?分类有三:
  卯一?义不成立
  卯二?觉不成立
  卯三?观察立论者不成立
  卯一?「义」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体性不成立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
  辰三?观待彼诸之一方不成立
  辰一?有法不成立又分为二:
  巳一?有法体性非有而不成立
  喻如:神我法者,是遍一切相,或真义谛之声法者,为无常谓之设立。
  巳二?虽有有法体性然于诤事不成立
  如谓:声法者,为所闻性或非所闻性。
  辰二?因体性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非有之不成立
  喻:此士夫法者,是俱神我,以其俱神我之功德故,或谓兔角所刺之故。
  巳二?虽有因相,然不成立与欲知有法之相属有二:
  午一:
  非因相体性不成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眼所见故。
  午二:因相虚体无相异不成立有二:
  未一?「诤事」、「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设立声法者,为无常,以其是声之故。
  未二?「所立法」、「因相」二者无相异
  如声法者,为无常性,能立—无常因故。此二者所立之义故,观待一方不成立。此又有一说:因体性不成立,不能表示因不成立,以其事相非有故。谓之说法,仅限于无了知遣余方式遮无之理论,若非如是,声法者,非所闻性之所立,剔除所闻性,将不能表剔除之别相。
  辰三?观待彼诸一方因相不成立有二: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方不成立
  巳二?观待因相之一方有法不成立
  巳一?因相观待于有法一方不成立
  午一?总类和总聚置于有法二种
  首先裸体外道云:树法者,俱有心识,以其卷叶之故。卷缩诠谓卷叶观待于彼树之一方—(树叶)不成立,或若「卷叶」谓「睡着」,则因相体性不成立或观待于宗派之见解—敌辩—(佛弟子)不成立,如若勤勇所发之声成立无常,则观待声之一方—水声无勤勇所发,此虽然观待有法之一方不成立亦无过。总聚作为有法,喻如:以因三式表示因相,若设立以总聚能表示因相,则支分不成立,此非宗法之过。
  巳二:观待因相一方有法不成立
  总类之实事作为因相和总聚之实事作为因相之际二者相似a.首先相似「成立」「不成立」,唯「声」之总相:若设「常」为因相不成立。常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亦是不成立。相似成立,声若设立所作性为因相,则虽成立声之所作性,既不成立非声(成立所作性),且如成立唯「所作」无过。唯「声」之一方成立勤勇所发,观待于另一方(水声)不成立相似。b.现二月之觉识,若设立「离分别无错乱为因相,则其支分「离分别」虽成立,然不成立无错乱故,如离分别、无错乱之总聚不成立,总聚义若设立因三式之聚义为有法,设立唯「此」能表征因相,则彼因相观待聚义之一方,单独宗法不成立故,相似聚义之体性不成立。唯限止于诸畅谈者之自识,不再详述。
  卯二?觉识不成立有三:
  辰一?有法
  辰二?因相
  辰三?怀疑「有法」、「因相」二者之相属不成立
  辰一?有法有二:
  巳一?不容决定而怀疑,如「鬼之瓶」隐秘义之有法。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珠宝光或灯光不确定而设立珠宝光为有法。
  辰二:因相亦有二:
  巳一?不许决定而怀疑,如离贪欲性为因欲成立所作性之故。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无尚怀疑。若存在「烟」或「雾」之怀疑,则设立烟为因相。
  辰三?「有法」、「因相」之相属亦分二:
  巳一?不容许决定而怀疑,如依现世之福报成立前世之善业
  巳二?虽存在容许决定然尚怀疑,如共闻孔雀之声。
  成立山谷中有孔雀。以实有孔雀之鸣声故。(如:昔世之善业法者,为有功德,以其是现世福报之因故。)
  卯三?观待立论者不成立有二:
  辰一?立论者自性不成立:
  数论师主张:觉乐(法者)是无心识,若设立「具生」者或「无常之故」为因相。若立论者自性显现,则欲许寂灭而不欲许生灭之立论。生灭之义:前无而新生,与自体成立之第二剎那,不相并存谓灭坏。佛教徒成立实有,数论师不成立。此宗派之共称:虽信许觉乐于有法不成立,思惟觉乐成立之际,设立:因相立论者本身不成立。实际上若成立有法;则信乐二遍相之功过,而非宗法之过。观待于宗派承许者后,如是假立名。
  辰二?敌辩者不成立:
  无惭外道主张,剥落树皮后树死故。树有法,成立具有心识。观待于佛教徒—(宗派)主张:是树枯干,而非成立死之体性—(阻遮生命之流故。)谓敌辩者不成立之说。故若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不成立声亦是因相,若不成立实体,则立敌二论者虽许声亦非因相。
  若如是义不成立分为「有法」和「因之体性」不成立二者,细分可为六种,从觉识上不成立三种细分为六种,总共十二种。由观待「法」和「有法」之一方不成立。分析诸支分之过,含摄于因之体性不成立。其余非宗法之过观待于宗派之过。承许宗派之旨趣,若真实义言之:则「有法」或「因之体性」不成立。
  【觉识上不住宗法,之义是不成立因,偏一方或二论者,分述诸不成立因。】摄略之偈颂。
  丑二?不定因有三:
  寅一?定义:
  【不决定生犹疑因。】不定之定义:虽宗法成立,不许遮反所立。
  寅二?名相之分类有三: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卯三?转成不定之「喻」和「诤事」之法
  卯一:共不共二分法
  除有法外若不趣入其它是不定不共因,若趣入其它是共不定因。
  卯二?断诤—彼之原因:
  倘若谓:别「有法」外是其它—其余相异虚体,则所闻性成立无常,亦应转成共不定因。有法:除「声」外,趣入其余虚体鼓声等。若别有法外是相异之余他实物,则「剎那之空性」有法,为有所作义空,以其有所作之空性故。谓之设置亦应转成不共不定因,以其不趣入其余实物之故?云:非依于以上二者之说法,别欲知有法外,于其余能决定与否为同品或异品,设置共不定因与不共不定因。
  卯三?转成不定喻与诤事之法分为二: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辰二?同一体性亦转成摄入遣余法
  辰一:相异体性转成不定喻和诤事
  若成立「火」和「无常」则转成欲知有法「山」和「声」与「灶」和「瓶」之比喻。
  辰二?亦分为二种:
  巳一:名言之成立与遮反
  遮瓶有法,容许成立遣余之名言,断除实相违后而摄入故。如无常之虚体。有一说同一体为「现前」「隐秘义」转成「喻」和「诤事」谓之说法?曰:信许同一体非有「现前」与「隐秘义」二者;然而决定之难易,唯限于假立「现前」、「隐秘义」。
  巳二?总别相亦分为二:
  午一?过、未遍相:
  唯「所知」(法者),远离一与多之故。若成立无自性,则「无实」之所知转成喻—(未遍),和唯「所知」转成欲知有法—(诤事过遍)。倘若总相和别相,容许为「诤事」和「比喻」,则若所闻性成立无常,亦转成如唯「声」—(诤事)和彼鼓声—(比喻)?彼之缘由何在质问之?喻:「无实之所知」,远离一与多因相故,虽成立空性之周遍,然而不成立唯所知,以其之未周遍离一与多,设立唯一所知之故。若谓于鼓声中虽成立所闻性之遍满无常性,然而应不成立唯「声」遍及无常性,以因相须要「所闻性」,未周遍唯「声」之故?如是缘取唯「声」之量故,当不成立所闻性,于此缘取唯「所知」之量亦承许不成立离一与多故,岂有相似。如鼓声若成立声无常,以声之所作性故,则别相转成喻等等推衍所知。
  午二?等遍:
  唯「现量」法者,是心识,以其相反于色法之故。喻如:自证现量谓之设置,则如「现量」与「自证」现量是等遍,而且转成喻和欲知有法。故由遣余方式若觉识上「成立」、「不成立」实有差别,则实体与虚体,总、别相或定义与名相任一皆可,任何容易成立觉识上—作为喻,较难成立转成诤事,一切如彼原则而知。
  寅三?各个不定因事相之义有二: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
  卯二?共不定事相
  卯一?不共不定之事相有二:
  辰一?定义:
  【非宗其余不成立,不共不定分为四。】彼之定义,宗法成立,未见同异二品不断决其遮反。具有因然而未明见。
  辰二?分类为四种:
  巳一?彼因、相无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声无常,以其「所闻性」故。
  巳二?彼因相虽有同异二品而未见
  喻如:此士大夫由天界而转世,以其具有眼之故。
  巳三?彼因相虽有同品而未见
  喻如: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喻:吠陀之声。
  巳四?彼因相虽有异品而未见
  喻如:凡所作性为无常,异品如吠陀之声为常。虚空有法,是常,为无所作性谓之。
  卯二?共不定因亦分为二:
  辰一?定义:
  【别宗趣余共不定。】彼之定义:宗法成立,同异二品皆可趣入。
  辰二?分类:
  【分「实」与「有余」二因。】
  巳一?实不定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
  巳一?实不定因亦分为二:
  午一?定义:
  【二品皆见不可遮。】成立宗法虽见同异二品然不可决定遮反。
  午二:分四类:
  未一:
  现见遍及于同异二品(同异品遍转),如声为无常,设立所量为因。
  未二:
  现见遍及于同品(同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喻如声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三:
  现见遍及于异品(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喻如声非从勤勇所发,设立无常性为因。
  未四:
  现见于同异二品任一方(同异二品,俱一分转),喻如:声为常,设立非有质身为因。
  巳二?有余不定因有二: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
  午二?相违有余不定因
  午一?真实有余不定因亦分二:
  未一?定义:
  【真实有余见同品,而不现见于异品。】成立宗法现见同品,不现见异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有三:
  申一?彼因相虽有异品然而不现见:
  喻如:彼说话之士夫有法,非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彼因相虽无异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有法,非蓝色,以其天授之子故。
  申三?彼因相虽相违异品然而不决定
  不知所作法与常相违之钝根论者,设立声为无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确定此因相与常相违,则为正因。
  【现见异品不现见,同品是相违有余】彼分为二:
  未一?定义:
  成立宗法,现见异品而不现见同品,亦不可决定遮反。
  未二?分类:
  申一?因相虽有同品然不现见
  喻:(此士夫法者)是遍智,以其言说故。
  申二?因相虽无同品然而不相违
  喻如:此向外看之士夫法者,是蓝色,以其是天授之子故。
  申三?因虽相违同品然而不决定
  喻如:所作性,不知相违于常。声是常,以其所作性故,若知相违,则为相违因,此「真实」与「相违」二者非如胜论师所承许之有余不定因,依次从同品、异品二者,若决定遮反之,则除趣行真实因与相违因之外,实有其余怀疑因,谓之有余不定因。
  丑三?相违因有三:
  寅一?定义:
  【因成立遮反相违。】彼之定义:成立宗法后因、宗遍及遮反性。
  寅二?详析分类三种:
  卯一?从实体方式分析
  卯二?随欲说之方式分析
  卯三?欲许他宗分析之破斥
  卯一?从实体方式又分为二:
  辰一?由相属力
  辰二?观待结合方式
  辰一?由相属力有二:(不可得因与自性因。)
  巳一:行使二分法:
  【摄属自性不可得因故,是二相违性。】一切不可得因,摄属可现不可得,彼不可得因能依于同体相属故,是自性因。遮反彼诸不可得因故,相违不可得因亦摄属自性相违之相似因故。相违因亦有二种:自性相违因,如声是常,所作性故;果相违因:如声是常,刚造作即生之故。如是云:「为成立自性和果,二因相和二相违。诤故总相之差别,遮反其余是能立」。
  巳二?果相违之断诤有二:
  午一?立诤
  午二?答辩
  午一?立诤:
  彼因相非相违,(声是常,勤勇所发故,彼果非相违因。)以勤勇所发是常之果故。
  午二?答辩有四:
  未一?闻识若成立「声无常之果」:
  【刚作即生无常果。】闻识法者,是声无常之果,以其刚造作即生(无常)之故。
  未二?闻识是常之结果不应理:
  【常无变化故相违。】倘若是常之果,于造作之前即当闻声,以其常之故。若谓盖障故不得闻?彼能障性,外境所为之利害或耳根所作利害?依前者而论,若境产生差别作用,则转成无常性,若境不生差别作用,谓盖障之说相违。依后者而论:耳根产生差别作用故,转成声之俱生作用?若如是,彼俱生作用转成声是常,或不转成声是常谓之观察,与前相似。
  未三?断除汝宗相似:
  【转无常故不相似。】然若依汝主张若谓亦缘取瓶之眼识,于墙壁等遮障相似相违?若承许「瓶」遮障「常」是谛实,然而不承许彼无常之一切剎那为眼识之因,三缘(眼根、色法、眼识)聚义之剎那,承许其它神我因故。
  未四?若谓彼不变不相似吾等亦承许如是:
  【类彼不变不应理。】汝之常无所差别缘故,由常之体性不变故,转成可缘「常」或不可缘「常」。故刚造作即生之故,根识当成立声无常之结果。先前实有根识:「未必刚造作即生。常必能障碍耳根,无法耳闻一切声,偶然之时无观待,结果不作相违故,如彼耳识偶然间,成立结果是彼因。」
  辰二?观待结合分为三种:
  【若分三不可得因,遮彼相违亦成三。】以结合方式分析正因为三种—(自性因、果因、不可得因)。遮反彼诸是相违故,亦分为三种相违因,如可现之瓶法者为存在,以其不现前之故。
  卯二?随欲诠之方法,分为三种:
  辰一?破斥他宗:
  【法与有法之分类,某一谓有四相违。】某一因明论师云:「集量论里或以随欲诠之方式,且或以「法」之方式,或「有法」之方式或「彼之差别」方式,而诠释之故,作彼随欲诠之名言」之谓之说法,能依彼之说法,灭除「法和有法」之体性与差别二者,是四相违。灭除有法之体性之定义:有一或说,差别之有法成立宗法,而且相违有法之体性故,妄颠倒于聚义之总相为因相。若以事相为喻诠说,转成实体之虚空有法,是常,以其无所作故,若设立如是差别有法,唯现虚空相,成立宗法,而且有法体性转成「实体之虚空」和「无所作」相违故,是灭除有法体性之相违谓之说法。宗法当不成立,类似真义谛之「声」设置于有法故。法上论师或谓,欲许虚空无所作且实有唯一设立,虚空法者是常,以其无所作之故,如兔角。若相似「兔角」既欲许虚空实有亦成立虚空无实,此若灭除有法之体性,则宗法不成立,若宗法成立而不克除有法,所立虚空为实有,则转成灭除所立法之体性故,此立论不应理,且唯谓无知于法称论师之旨趣。
  复次,灭除所立法之体性,声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眼等有法,必为他用,以其是积聚性故。非积聚性之有境,若结合有法,则为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有法差别之相违因,非积聚性,是转成他利。(眼等有法,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非聚集性之有境若结合所立法,则为灭除法差别之相违因。)灭除法差别,非积聚性之有境,是必为他用,谓之作意义分析,不符合量论,非适当。
  辰二?自宗主张:
  【直间接随欲说势,法与有法是相违。】某一诠说直接相违,某一诠说间接相违,某一唯限于诠说「法」和「有法」而分析,而非结合相异义故而区分。A.诠直接相违:如无常之声谓常之说法。B.诠间接相违:「虚空有法」为常谓是作者之说法。法和有法之相违,吉祥智等之说法。C.诠法差别方式:喻:眼等(有法),必为他用之谓,若颠倒彼后,则谓灭除差别法。D.他用若诠「眼等」,欲许有法方式之诠说,彼之相违亦承许谓灭除有法差别之说法。其二者颠倒性相似。如是因相亦谓「声无常」和「无常之声」之说法,亦虽名言有差别,而无常性同一体。如是:(甲)「无常声之声」,亦所立法之所差别有法之方式诠,说以其别「常之声」外所差别声(无声之声)。(乙)「具有声之无常性」谓有法「声具无常」所差别诠说,以其别「非声之无常」外所差别声。承许彼二者亦了解「声无常性」故,无差别义。彼诸能了解所作性之因相是正因,所谓积聚性之故等不能了解故是相违因。此义之功过,是所诠之自义,名声心识之功过,乐许是他用,观待一方之述说草率之故。
  辰三?断诤:
  【若谓正因亦相似,微少作用平舍心。】然若正因亦为何不作如是区分?云:若分类亦乐许无过。然而微少作用故不分类,量决定论云:「正因亦如相违因,何以不相异谓之,然分析后剔除谁」。
  卯三?他宗承许之分析相违:
  【期许与诠说二者,类似所立宗之故,成立他用相违等,第三相违非旨趣。】数论师主张:眼等有法,必为他用—(期许为自用),以积聚性故,如寝俱与毡垫等支分因相。期许彼非积聚,遮反眼等之中必为他用成立(自用)故。谓存在第三相违因?云:「论式诠说」和「期许」二者,无差别所立故,含摄于前之范围。
  癸三?决定彼诸因相有二:
  子一?决定灭除他因
  子二?决定彼诸能力
  子一:决定灭除他因
  【真实灭除余他因,决定引述四种因。】由因相成立不成立宗法有二:若不成立宗法则为不成之相似因,若成立宗法,则能决定所立,决定能破,二者皆不定三种。首先是正因,其次相违因,第三是不定因。
  子二?决定彼诸之能力有二:
  丑一?如何确定效力之法:
  【设立四种之因相,彼之功能有四相。】不成因,于有法中亦不能产生所立且怀疑。不定因,能产生所立且唯「怀疑」且决定不许相违因。正因是决定产生所立宗。释量论云:「善巧者智珠,宗无尽二意,许不许确立」。
  丑二?断诤有二:
  寅一?断不成因:
  倘若了知因宗不成立,则不引述,且若不知因宗不成立而引述之,不产生唯一分别谓相违思惟之。既了知因宗不成立,亦设置如是因相。终究认持所观察或产生某一分别,然亦无观待于因相故,无过。
  寅二?断除相违:
  若宗法成立,遮反周遍,不决定为非相违因,若决定相违因,则欲许比测相违为非有?云:虽确定相违因然亦如是承许比测,则耽着或草率之设置,尔后决定相违之时,当成如是诠述不相违。
  辛二?了解彼因相之所立有三:
  壬一?引述定义
  壬二?认定事相
  壬三?遮除妨害宗之诠说
  壬一?定义又分为三:
  癸一?观待否定之定义阐述五点
  癸二?观待肯定成立所立
  癸三?彼诸断诤:
  癸一:观待否定之定义
  【论云定义具五义。】如云:「阐明体性与随欲、自我、唯一、不遮除。」谓具五法。A.体性:若认持所立,则不容许忆念成立量。否定体性:唯誓愿性,断决已成立量。B.随欲:虽「言语」未说,然承许隐含性所立。否定随欲:诸外道门主张:虽立论者不诠说,然而敌辩者未以直接听闻,思惟非所立后,云:眼等有法,非摄聚性,必为他用,以其积聚性之故。如寝具和毡毯等设立。观察他用后成立自用,因法之结合非所隐含性期望,断除承许之所立。
  倘若无随行「言说」是过失,然而无随行隐含期望非过失?云:非如是。「诠说」与「不诠说」二者之因相无差别所立之故。彼故,若自性诠说为他性之声,则无随行于喻体,世亲论师云:「自若谓他彼不成。」如是结合具「诠说」与「隐含性期许」二者,亦无随行。瓶有法,显现有心者—身之定义「士夫」和「瓶」任一皆可,故是兼俱二者,非青莲花之故,喻如:墙壁谓之。「显现之士夫」无随行于喻体墙壁,遮除「宗」和「同品」任一皆可之故。若设立总聚义因,则无「宗法」和「随行」二者,且若引述「总常」为因则无「任许其一」之故。C.自我:由量论叙述之非所立,而是立论者之随自欲许。否定自我:某一谓:是由量论现见一切之所立故,彼之妨害量是「因相」和「所立」之过,喻:成立「声无常」之理论,叙述虚空之功德相违,断除之。彼亦事势比量力之理论,不观待于圣言量,若转迁于第三处,采取不相违于理论之圣言量故。D.认定唯一:非承许能立、所立二者,唯独承许所立。否定唯一,释量论云:「自性随欲说,了达确认义,能立相系故,断余时谓之」。所表述之声趣入三时时态,于此所表述之声,是神义差别「自性」和「期许」二者故。由随附神我而产生「自性」和「期许」二者而趣知三时,若如是诠说彼不成立之「因相」和不成立之「喻体」二者过宽遍相故,彼二者当转成所立。倘若「噶第」(梵音)之缘趣知现在时式故「期许之声」亦转成现在式。依如是不成立「因相」和「喻体」二者,不期许如是之所立,然而期许能立故无过宽遍相?云:届此之际:宗之定义「期许」之梵音是耶悉札,非彼馁悉札之支分故。若是未来时式则无法断决所表述之声。若实有唯一之声,则不欲许「因相」和「喻体」二者所表述唯一所立,期许表述能立之故。然而理门论(主张)亦须「唯一之声」,期许「所立」是宗;若思惟实有最极能作者—「所立」之声故。期许之辞转成是馁悉札之支分,能断决未来时式故,灭除「因相」和「喻体」二者之不成立。喻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外道伺察派既不成立所作性因,且不承许立论者之「所立」,外道数论师:既不成立喻体;且不欲许所立之故,如彼诸诠释非宗。释量论云:「乐缘此非支,成所乐言等,是支即由彼,破不成因等。」
  倘若所表述「宗」之辞非能立故不应理?云:不相违。若依汝欲许「所立」褪色,亦阐述期待不适存于四种遮除相,谓之旨趣。量决定论云:「倘若允许是所阐述」,复次摄集「因相之所表述」之辞不相违。E.不遮除:不适存于四相遮除。否定彼—适存于四相遮除,不容承认所立而断决之。
  癸二?观待肯定成立一所立:
  【理门论承许所立。】随行于理门论云:「欲许所立是宗」,宗之定义是承许所立,彼亦分直接或间接之承许。
  癸三?断诤:
  【此类似未遍过遍,和因相无须诤论。】此分为三:
  子一?断未遍之诤:
  若谓瞬间之比量为未遍,以其无承认之故。有一说欲许瞬间之所立非真实所立,然而容许所立之事相了解聚义故,诠说了解所立,于彼之际虽无直接承认,然亦是瞬间能立,亦是欲许瞬间之所立,如现见瞬间之烟,承认所立之火。
  子二?断过遍
  不适时机之所立过宽遍相,喻如:若质问声为常或无常?则相异眼所见性摄集声之「总相」和「实义」于同一体,谓声具无常性。或谓「山具有火」之誓立等,亦应成所立,若承许之则彼转成非驳斥?若承许所立则信乐是所立,从其余原因之方式转成驳斥,不相违。
  子三?断除相似因相
  如必须承许所立,亦为何不需承许因相?云:不相似。若成立因三式,虽不承许因相亦已转成因相,若不成立因三式,即使承许因相亦不转成因相。直接或适时之承许所立后,成立因相之故。然而此「所立」观待于立论者敌辩者那一个而设置?云:观待立、敌二者,一个合理适时之所立,敌论者应专注听闻,除彼外,其余当驳斥之故。
  壬二?认取事相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所立定义分实体,或虚体二成立妄。】所立之事相,为实事之聚义或假立「法」与「有法」之聚义?此有一说:是唯一虚设,若承许所立是一无能立与无能遮除,则声是常之所立,亦当成无过故。云:不应理,成立声义故,唯独成立增益不成立义自相。复有一说,聚义是存在实体,声是常等非所立,以其可能趣入「遮遣量」之故。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此亦不应理,若唯「所立」性之遮遣义,则诠说容许系念遮遣故。若非因相之效力之境故则非「所立」,则「神我之有所为义」和「瓶士夫」二者等当不转成所立之故。法称论师之旨义,亦于声义作「成立」、「破斥」故。复有一说:因相之效力境—所立是实体者,而计量「功」「过」是假有者,彼诸之定义,依次容许了解因相「功」,期许俱怀疑之义「过」为所作境之说法。亦不应理,如是不违越于前述二过之故,与不适于法称论师之旨趣故。
  癸二?自宗所许:
  【错乱声义为自相,是为所立之事相。】不区别各个「声义」、「自相」之聚义而为所立故,所作能立能破之声义,而了解自相。故所依「实」与「非实」,非所依外义。能依「有」「无」二者之谓等为应理。声无常,山有火等聚合实义,和声是常、实有神我等聚合无实,和无虚空之幻花等等诸唯独破斥,若衡量所量「有」、「无」自相,由遣遮之方式承认与不承认是实体之支分,转趣入「遮无」和「遮非」之择取法。
  癸三?断诤:
  【有实无实之成立,应无诤论之时机。】有一说:若谓声是无常之聚合义表示所立之法,不应理。未成立聚合体之际,无表示之因由。且成立聚合体之际无定义故?观待于立、敌二论者后,能立立论者自身俱时产生「能立能破」,然而敌辩者不产生「能立能破」不相违成立。复次如:誓立「声」是「常」,应如何表示所立,「声」、「常」各自非所立,且不可能聚合之故?云:不相违,声是「无常」或「常」。觉识上遣余方式认取成立彼实体或无体之亲取因故。如是能立「遮除」「非宗」之有法等为非有,一切现相若了知遣余方式之立论,则远离诤论。
  壬三?诠说遮除妨害量之宗有二:
  癸一?总之理论
  癸二?各个自性
  癸一?总之理论有三:
  子一?定义:
  【遮遣成立宗相违。】彼之定义,若唯「誓立」性,成立能遮遣彼(唯誓立性)之相违。
  子二?分摄:
  【叙述五者摄集四。】详细分析「遮除」,理门论谓有五。集量论云有四,法称论师旨意属于后者。释量论云:「欲说正决定,自他信同故,将自语与论,合说为一种。」于此亦陈述及。
  【比是由境之方式,分成四别相谓之。】比量:因之遍相。分为承许因和事势比量力因二者,首先承许亦分自语信许和共称信许二者,如是云:「比量之分析,彼妨害谓四。」「彼承许果因,共许自性因。」
  【现量实势比量力,承许和共称二量,摄属于增益之故。】
  「现量」、「比量」二者是实势量力之别相。承许与共称二者,「唯自承许」和「唯共称承许」增益为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后,谓二别相,承许之差别:不相违彼根本实事故,是具能克除之声过,前三者是具能妨害之义过。有一说自信许共信许二者是实势量力?若如是,随欲诠声不结合于彼方,随欲诠义当置于此方,摄属比量性之说法,亦不应理。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