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续三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无常等因。
这一段是说因的。说,我要建立一个三支论式,三支论式的因支要遵从什么规律呢?这一段就是解说这个的。我要想说明我的一个观点儿,必须得有理由,所以,这一段是最重要的。我们就先一句句地通一下。
因有三相。
什么叫因呢?咱时时扣住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窥基法师说,这个“因”,它能解释所立宗支得以建立的理由。它能证成宗支是正确者的原因。它对宗支的建立有支持的作用。这三条其实是重复的,用一句话说就是,因支是证成宗支的的充足条件,就是咱们最开始说的,因就是原因。什么叫相呢?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说,“相者,向也”,“又此向着,面也,边也”。但是,这“向”、“面”、“边”到底什么意思,挺让人费解的。有人说,是三个方向、三个面、三条边,这三个面、三条边就象几何的东西一样。我们说成方向、方面算了。这个“边”,霍韬晦先生说是“贯向宗”、“贯向同喻”、“贯向异喻”,这样解释象古因明似的。这句“因有三相”我们现在这么说——因有三方面的特征;或者说,立宗之后,在证成这个宗的时候要提出因,那么因要遵从三个原则、规律、法则。有人对于因三相到底是规则还是公理闹不清,我现在是说三个规则,没有说公理,它还没有上升到公理的资格。吕澄先生说,相是形式,因为形式关乎内容,所以相又有性质的意思。或者解释为表征也行。
其实,“相”字儿呢,比如我们平时常说的照相,这“相”就是“表面”的意思,谁照相也照不出来心肝儿来。佛教用“相”字儿经常是表示事物外现的形象状态,我们可以凭这外现的形象状态来认识这个事物。在《唯识述记》中就说,“相谓相状”。在这儿我们把它引申为“明显”的。所以,“因有三相”就是说,因支最明显的特征有三个。
何等为三?
下边儿解释因三相。
谓遍是宗法性。
这是因三相中的第一相。“遍”是全体、普遍、周遍。用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比如,马就可以含括住白马。如果说你用一个外延小的概念去含括一个外延大的概念,则只能含括住其中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你含括不住,按我们河南的方言,这叫含不严实,这就不是“遍”。
“宗”,这个宗字儿,在因明中意思很多,有时指宗支,就是“声是无常”,有时又指宗依,宗依不是宗的一部分么~~就是说,“宗”在因明中,地方不同,这个概念的所指也不同,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大,一会儿这个概念的范围小,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人问了,说,这个宗在指宗依时为什么也叫宗呢?是这么回事儿,比如说,不是有人抽烟么~~抽烟的人常办这事儿:一不小心,烟火头儿烧了衣服,衣服呢,其实只是烧了一个小窟窿儿,很小很小,不注意的话,根本看不出来。那么,这烟火头儿烧的只是衣服的一小部分,你为什么说是烧了衣服呢?衣服与衣服的一小部分严格来说,是不一样的吧~~但我们不也是这么说烧了衣服么~~有什么关系。《庄严疏》中有个比喻,“宗是总成,别亦名宗,如见城之一面亦名见城。”就是说,虽然我看到的只是城的东门,但我也说看见城了。在这里呢,是指宗上的有法,就是宗前陈,就是主词,就是所别。比如,就是“声是无常”中的“声”。
“法”,是因法,因为“因”也是宗上有法——宗前陈——的一种法(谓词)。比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我们可以写出一个“声是所作性”来,即,因“所作性”也是宗前陈“声”的一种法——属性。
“宗法”就是,因概念必须是宗上有法之法——后一个法理解成属性更好懂。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宗法,为什么?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明白吗?完了,这个不明白,肯定是前边儿就没听懂,大家不必客气,什么地方不懂就随时打断我的话,不然的话,我倒是说完了,可不起作用,我不是白费劲儿了~~我还不如坐那儿歇歇。我再说一下。
这里的“宗”,“遍是宗法性”的“宗”字儿,这里是指宗前陈,就是“声是无常”的“声”。“法”是有法,有法就是体,还是“声”,“法”是体上所具有的属性。还拿“声是无常”来说,宗法就是“无常”,因为“声”就具有“无常”的属性。现在来讨论因的,我们把这个例子写出来吧。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现在讨论这个因支的,就是讨论这“所作性故”的。佛教徒对声论师立了“声是无常”,声论师是否同意呢?肯定不同意,按声论师的观点,声是常的,佛教徒就说了,说,我立这个“声是无常”是有理由的,因为“声”是“所作性”。是不是大家不知道所作性是啥意思?这就麻烦。声是所作性就是说声音是造作的,是得有两只手拍在一起才能发出鼓掌的声音的,也就是缘起。到后边儿还有一个“勤勇无间所发”,“所作性”和“勤勇无间所发”这两个概念,“所作性”的外延大,只要是造作的,就是缘起,只要是缘起的,都可以说是具备“所作(性)”。“勤勇无间所发”,通俗地说,就是“不停地使劲儿”,这是韩廷杰老师的话,话很土,但很形象。“勤勇无间所发”,一般来说,要有有情参与。
立“声是无常”的理由是“声”是“所作性”,我们把这句话简写做:声是所作性。那么,我们按这句儿来讨论遍是宗法性。
“宗”是“声”。“声是所作性”的“声”与“声是无常”的“声”是完全相同的。按“声是所作性”一看就很明显了,宗法就是“所作性”。这里呢,“所作性”是立敌双方共许的,就是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声是所作性,但是,“无常”——声的无常性——声论师是不承认的。
“性”,《因明大疏》说,“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义相应故。余二亦然。”意思是说,这里的性是指义性,不同于别的地方把法的自体叫性。因应具有作为宗法的性质。在经论中,性相两个字儿经常互训。性是相义,不是体性的性,而是义性。道理名义,所观为相,就是以道理为所观境,由是比度有所得相,名为义相,义相就表示因法的性质。第二相、第三相的“性”字儿都是这个意思。
第一相懂了可能下边儿两相就好说一点儿,我们把第一相就多说一下。
第一相就要求了,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双方共许极成,就是说,“所作性”必须佛教徒和声论师都承认有。另一个是立敌双方都得共许它为宗上有法所有,就是说,佛教徒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声论师也得承认“所作性”是“声”的属性。“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上的有法,指出宗上的有法具有因的属性。还拿我们写的这个例子来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就是说“所作性”的外延要含括“声”,在这个例子中肯定行,不但“声”是“所作性”,这张桌子、椅子、粉笔等都是所作性,就是不但“声”是“所作性”,而且色、香、味等都是所作性。换句话说,遍是宗法性就是说,因必须是宗上全体有法的性质,或者说,所有的有法都具有因法。还是说,“所作性”是所有“声”的属性,所有的声音都包括尽了。这么记也行,遍是宗法性不是正确的因必须符合的第一个原则吗~~大家记住,一个因要想正确,首先必须是,你这个因一定要普遍于宗前陈,就是因要含括住宗前陈,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前陈的外延。
在《因明大疏》上,还有点儿东西,咱们也稍微提提。说“遍是宗法性”要求一、是宗法,二、是所有有法的法,就是说,“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假如说你立一个“声是无常,能看见故”,这就不行,因为“能看见”不是“声”的属性,声音能听不能看。不但要求“所作性”必须是“声”的属性,而且要求“所作性”必须是所有声音的属性,假如说有一种仅只有一种声音不具“所作性”,你这个式子就不行,这就是说在量上必须是全分而绝不能是一分。这也就是刚才说的共许两个条件:一、质上的有体无体;二、量上的全分一分。
《因明大疏》上分了四种情况,一、有宗法而非遍(是宗前陈的属性,但不是所有宗前陈的属性)。二、有是遍亦宗法(是所有宗前陈的属性)。三、有非遍非宗法(不是宗前陈的属性)。四、必无是遍非宗法。《因明大疏》上解说的蛮详细的,可以看看。
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因的外延必须包含幷大于宗支有法——即宗前陈。
这时候我就要问了,为什么是遍于宗前陈而不是宗后陈?慧沼法师在《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中说,“遍是宗法性说因依宗有法之上,何故不依能别耶?”为什么呢?解释说,“本欲成法依有法,不欲成有法依法,故因不得在能别上。”接着举例解释说,“显有所作处无常必随逐,故所作在声上,无常随在声,若因在能别,便显无常有所作,声在于无常乃别争于声,非争本无常”。意思就是说,立宗的目的是要说明宗法无常依属于有法声,而不是要去论证有法依属于法,所以因法不能遍及于能别上。比如举的例子,同喻是“所作者皆无常”,在因支上说“声是所作”,所以“声无常”,要是因遍及于能别上的话,就成了“凡无常者皆所作”,“声无常”成了共许的命题,就变成了论证其他的论题了,这就违背了立宗的初衷。到后边儿就知道,这是“倒合”。
咱说,要想证明“声无常”,我拿“所作性故”为因来证明,“声无常”是不共许的,而“声是所作性”是共许的,拿共许的“声是所作性”来证明不共许的“声无常”,行不行呢?比如我举一个类似的例子,“甲有眼,有手故”,我承认他有手,可他是个瞎子怎么办?或者说,我举“甲有尾巴,有手故”,这是不是很荒谬?就是说,只具备第一相是不行的。
下边儿看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咱们把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放在一起说。要想说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就得先说说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到底啥叫同品啥叫异品呢?这就是下一句话,我们往下看。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先看同品。所谓同品就是“所立法均等义品”,啥意思呢?想知道这一句话啥意思,得先知道啥是“所立法”。所立法实际上就是宗之法——宗后陈,是立论者主张宗上有法(宗前陈)所具有的,而为论对者不许宗上有法所有的。《因明大疏》上说,“所立法者,所立谓宗,法谓能别”,就是这个意思。它是立论者所要成立的,比如“声是无常”,“无常”就是所立法。这是所立法,与所立法对应的是能立法,能立法就是因法,就是用来成立宗的理由,是立敌双方共许宗上有法有的,是能成立所立法的理由,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里的“所作性”就是能立法。
说过了“所立法”,就该是“均等义品”。“均”是“齐均”,“等”是“相似”,“义”是“义理”,“品”是“种类”。合起来就是“同类相似的事物”。
那么,什么是同品呢?就是与能别具有相似意义的种类,或者说,同品就是与宗法同类的事物,再简单点儿说,就是具有与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比如,刚才我们不是说了个所立法“无常”吗?那么,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瓶、盆、桌子、人等,这样呢,大家就看出来了,所谓同品,也只是要求这些事物只是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不要求这些事物所有的属性都相同,若都相同的话,没法子分别它们了。这个意思在“所立法均等义品”这个定义中表现的不大明显,吕澄先生说是玄奘法师在翻译时,把这句话给简化了,若按梵文原文,大意应该是,“具有与所立法由共通性而相似的那种法的,才是同品”。吕澄先生还举了个例子,说,如声也是无常,瓶等也是无常,瓶等可以作为同品,但瓶等是成坏无常,而声是生灭无常,声与瓶等只是在无常这一点儿上有共通性而已。同品就是,与宗后陈具有相似意义的事物。
在有些书上还有些东西,他们说这个品,就是种类,说它是有体和义的区别,那么,同品到底是按体相似还是按义相似来判断呢?说法不大一样,在这本《因明入正理论》上,是以体为判断标准,一会儿就说到,《因明大疏》上也是说以体为标准的,窥基法师说,“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但是,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说是以义相似为标准的,“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虽然这两个说法不一样,但我们只要知道就行了,不必在这儿费心思,因为体与义二者总是连在一起,只要有个事物,一定有事物的属性,说属性一定是事物的属性,若一个事物没有属性,这个事物是不存在的,若说只有属性而没有事物,这个属性也是无所依凭的孤魂野鬼。甲事物与乙事物的不同之处,就是甲事物与乙事物在某种属性上不同,所以,你说事物也罢,说属性也罢,人都明白。《因明正理门论》中按义相似做判断标准,《因明入正理论》中按体相似做判断标准。其实下边儿紧接着商羯罗主菩萨举了例子,“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这就是举瓶等具有无常义之物为无常的同品,你说这是具有无常的瓶是同品也好,或者说瓶等物品的无常义是同品也好,其实是既说了体,又说了义。那么,我们不妨这么理解,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同品,主要是看义是否有与所立法相似之处,同品的品,正取于义,兼取于体。
窥基法师在说同品时是按体类做解释的,可在说异品时却是按义类来解释的,大家知道一下。
在《因明论疏瑞源记》中,记录了关于同品的四种说法,那都是唐时的大德们的不同理解。大概是文轨法师的《庄严疏》,说品是按体为标准判断的,主张除宗以外的一切有法,凡是有法上有这宗上所立的法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除宗中的“声”以外,象色、味等只要是具有无常性的事物,就是同品。比如说桌子、瓶子等,文轨法师就是说桌子是同品;而璧公认为,品是按义来判断的,他说,除宗以外的一切法,凡是那法与宗上的法相似,就是同品。还拿“声是无常”为例子,除了声的无常法以外,色、味也具有无常法,但声的无常与色的无常不大一样,声的无常是生灭无常,色的无常,象瓶的无常,它却是成坏无常,生灭无常就是特别明显,成坏无常呢不是那么的显灵,但是觉察还是能够的,虽然说瓶是成坏无常,它与声的生灭无常不是绝对的相同,但都是无常法,这是有很大的相似性,所以,它就是同品。稍微规矩点儿说,就是,凡与声的无常法相似的法都称为同品。就是说璧公是说桌子的无常是同品,注意,是无常,重点儿词在无常上;第三种我记不清是谁的主张了,他是把体、义合在一起来判断同品的,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总名叫品,凡是有法——就是体啰——凡是有法与法,法是义,凡是有法与法总与宗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为宗,那么,瓶无常就是同品,因为“瓶无常”与“声无常”是相似的,就是说桌子的无常是同品,注意,是桌子的无常,重点儿词是桌子的无常,桌子的无常是五个字儿,这五个字儿是重点儿词。璧公的说法重点儿词是“无常”两个字儿。第四种是窥基法师的说法,他说,除宗以外一切有法与法二者有不相离的关系,叫品,这有法与法不相离的关系与宗上有法与法的关系相似,就是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有法声与法无常不相离,而瓶与无常也有不相离的关系,在都有无常这一点儿上,二者是相似的,所以,瓶无常就是同品。这么说吧,窥基法师是说,如果这张桌子具有宗后陈无常的属性,则这张桌子的无常就是同品。窥基法师的这个说法是说,虽然说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发现不是无常的桌子,但我们不能确切地说以后不会发现不是无常的桌子。这有点儿象物理理论,任何物理理论,不管多少回实验的结果和理论的预言相一致,但你永远不能够断定下一次的结果不会和它相矛盾。每回观察到与理论预言相符的新实验,这理论就幸存,然而若有一个新的观察与之不符,则只能抛弃或者修改这理论。佛教讲究因果,由果溯因的时候,有很多原因,你不能够排陈任何一个因,所以,窥基法师就这么说,这个说法,比第三种说法更强调了体与义的联系,比第三种说法更加严格。
同品分为宗同品与因同品,所谓宗同品,就是说,依不共许宗法——就是宗后陈——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说,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质者,就是宗同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这么个论式中,瓶具有无常的属性,所以,它就是宗同品。因同品呢,就是依共许宗法的标准而贯穿的分子,还说瓶,瓶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质,所以,它就是因同品。但是,吕澄先生说窥基法师把同品分为宗同品、因同品是不对的,有人就不同意,比如王恩洋先生。现在我们不管它。
同品中还有几个问题,比如意许,比如同品中包不包括宗上有法,这些呢,我们就放放,因为同品说的已经不少了。下边儿呢,咱说异品。
啥叫异品呢?“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在《庄严疏》中,对于这句话是这么解释的,“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处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处即是品。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文轨法师的意思是说,除了宗上有法以外的事物都称为处,凡是该处无所立法的便是异品,不是说凡无所立宗的是异品。在我们手里拿的这部《因明入正理论》中,因为是在同品的定义后接着就说异品,所以,就把“所立法”的“法”字给省略了。同品是有所立法,异品当然是无所立法了。
在《因明正理门论》中,给异品下的定义更简单,“若所立无,说名异品。”假如说各位看过古因明的一点儿东西,会发现陈那论师的这个“无”字儿的妙处,不然的话,也看不出个名堂。古因明对异品的“异”解释做“相违”、“别异”。陈那论师说,“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因明大疏》解释古因明的相违时说,“如立善宗,不善危害,故名相违。苦乐明暗冷热大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
这些话有些别扭,其实也不是别扭,主要是它是书面语,而且是唐朝时的书面语,当然不好懂,我们知道,即使现在人,写的文章也不大好懂,比如《闽南佛学院学报》,在中国所有的佛学院中这份刊物是学术味最够的,现在的《法源》也行了,其它的学术味太淡,我们的《甘露》,普陀山的《普陀山佛教》,还有一本《人海灯》,这些刊物不大象佛学院的学报,不过也没办法,象我们的《甘露》,老和尚一心想把它变成佛教协会的宣传工具,我在极力抗争,熬一天儿是一天儿,哪一天顶不住了再说。象《闽南佛学院学报》、《法源》,他们上边儿的文章,若按我说,有些文章完全是可以扯下来的,因为没有什么新观点儿,只不过是把前人的话又重复了一下,当然,不是说重复不好,因为在我们现在,哪儿有说话的资格~~只能重复前人的话,也就是说你只是在给别人介绍前人的观点儿,那么,你就得说的让别人明白,可那些文章,一篇文章几千字儿,竟然引用几十处,一引用,准确度倒是够了,可让人觉得别扭了,掉书袋,何苦呢~~这样的文章真是难看。我打个比方,就象一条河,顺顺畅畅地流多好了,你非给中间打出一道道的坝,何苦呢~~我们的文章中间引用得多就象在河中间打出了一道道的坝一样,使水流不顺畅,影响人的思路。咱们看看吕澄先生的文章,大家就是大家,文章多通俗,文字上不给人设立一点儿障碍。咱们的同学写论文时一定得注意,千万不要这样搞,不然的话,到时候我让你过不了关。当然,说人家是咱旷外(河南方言,惹是生非的意思),咱自己呢~~杂志上登的文章,论文不论文,散文不散文,四不象儿。
我们现在人写的文章还不好懂,何况窥基法师在唐朝时写的文章了,不过障碍不能说大,现在呢,因为你们手里没有窥基法师的原文,是听我嘴说,方言是不是十分真切,大概这也是问题。我解释一下。
古因明举的都是对立例子,善,对应不善,苦对应乐,明对应暗,冷对应热,大对应小,常对应无常等,这在逻辑上叫做反对概念,这些概念在外延上互相排斥,但幷不是非此即彼,还有一些中间概念,比如不苦不乐,半明半暗,不大不小,不冷不热等。在新因明中就要避免这个情况,新因明对立敌双方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说明,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陈那论师就说了,“若相违者应唯简别”,意思就是说,古因明师不以“无所立法”定义异品,而以“相违法”定义异品,他们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只有相违法从同品中简别出来而成为异品。明白点儿说,就是说,同品之外的一切,都应该被异品含括,不许有中间概念。比如善,除了善与不善之外,还有不属于善也不属于不善的无记,按新因明的观点,就是用无所立法做判断标准,那么异品就应该包括同品善之外的不善和无记,这就避免了第三种情况的出现。但古因明师对这点儿没注意到,就使得同品、异品包括不完一切,出现了漏洞,陈那论师给作了补充。这样就把古因明师例子的概念的反对关系变成了概念的矛盾关系。
刚才说了,古因明师对于异品的“异”还解释做“别异”,针对这个解释,陈那论师还有一句话,“若别异者应无有因”,意思是说,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没有正因了。这句话跳跃性比较大,我们来举例子说明一下。
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所立法是“无常”,立的是声的“无常”,但是呢,声不但具有“无常”性,它还具有“无我”性,“无常”与“无我”是有不同之处的,如果也算做异品的话,那就是扩大了异品的范围,这会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因是“所作性”,这个“所作性”不但“无常”,还“无我”,如果把“无我”算做异品的话,“所作性”既能为同品“无常”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无我”所具有,若一个事物,既能被同品所具有,又能为异品所具有,那么不是麻烦了吗?作为一个人,若是这样的话,也不地道啊~~所以,若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就不是正因。
问:无常、无我不是差不多吗?我们学三法印时就有这个感觉。
你们学佛学基础时用的本子我知道,那上边儿讲的无常、无我就差不多,他们把无常、无我的真正区别也没说清,明旸法师的本子、赵朴初居士的本子,还有正果法师的本子等,其实对这一块儿说的都不清楚,若想弄通,只有直接看阿含,谁再问你的时候,你就干脆给他背出经典原文来。
问:“我”不就是主宰义、唯一义、恒常义?
得、得,这个我知道,但主宰到底怎么讲?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可连上帝也是上帝造的你知道吗?我最初也问过上帝的姥姥是谁这样蠢而又蠢的问题,现在我不问了。主宰就是深入人们的内心,影响人们的日常行为、思想规范。比如说儒家思想深入人心,打倒孔家店的时候,说儒家礼教是吃人的礼教,要打倒,当然,实际上排儒不是从五四运动开始的,不过是五四运动太激烈,影响大。对长辈要孝,这是儒家重要的观念,这观念可以规范你的日常行为,你若是虐待你的父母,别人都贬你,你就没办法立人,这不就是儒家理念主宰了你吗?按佛教规矩来说,一个人的一生是可以出家、还俗,再出家、再还俗,这样出出进进七次,但中国人的心目中不这样,还俗和尚不但在社会上低人一等,在佛教内也是不爱见人。比如说我,你们还好些,出家时间不长,我若现在要还俗,我自己就觉得没脸见人,这就是说,中国佛教的理念已经支配了我的日常生活行为,这个就是主宰。其实主宰应该是精神支柱,正因为它只是一个精神支柱,所以幷不是在现实中就一定那么完美。儒家让人孝,但仍然有一些逆子出现,佛教让教徒持五戒,但仍然有教徒杀生、饮酒。按我们平时理解的主宰,可不是这样的,上帝主宰一切,我要是胡闹,上帝是要惩罚我的,我们这么理解主宰是不对的。
无常是说有为法的,而无我则通于有为法和无为法。这是区别。
那么,古因明师用“相违”来解释异品,就是缩小了异品的范围,而用“别异”来解释异品,则扩大了异品的范围,他们的后果,是导致因的第三相不能完成,这样就可以看出陈那论师的“若所立无,说名异品”的“无”字儿的高明。至于因的第二相、第三相,一会儿再说。
再说一下啥叫异品,就是,某一事物,没有所立法的性质,就是异品。或者简单地说,就是一切不具有宗后陈同样性质的东西、事物。如立“声是无常”,那么,象虚空,就是异品。因为,在当时印度人的观念,他们认为,虚空是自然存在的,不待造作,永恒存在,绝无变化,那么,虚空就是“常”,而我们宗中立的所立法是“无常”,虚空没有无常的性质,所以是异品。
异品也分宗异品、因异品。凡与宗法相异的就叫宗异品,凡与因法相异的就叫因异品。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象虚空,它具有常的属性,与宗后陈“无常”不一样,就是宗异品,虚空又不具“所作性”,与因法不一样,就是因异品。因为宗法的外延比因法的外延大,宗法包含因法,所以,凡是与宗法相异的宗异品,也都是与因相异的因异品,但是,但是,反过来就不行了,因的异品却不一定是宗的异品。
在说同品时,咱说了宗同品、因同品,现在又说了宗异品、因异品。拿同品来说,同品虽有宗同品、因同品,但实际上,比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应该“正取所作,兼取无常”,这是文轨法师说的,意思是,应该正取因同品,兼取宗同品。但是,按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说这是画蛇添足,他们说,这样只能是同品的定义更加乱,因为因三相的同品定有性就是说的宗同品。我们现在觉得,不是画蛇添足,是有理由的:同品、异品是按标准来分的,首先宗、因的标准就不同,当然可以再分出宗同品、因同品了,还有一个,要涉及到到喻依,现在还没说喻,这里就不说了。但是,我再告诉大家,分宗同品、因同品是可以的,只是在说同品定有性这儿分不好,地方不对,因为同品定有性这儿说的就是宗同品,所以吕澄先生、熊十力先生的说法也不是旷外。
同品、异品我们就先说到这儿,还有关于同、异品的有体无体,就不说了。回过头来我们说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因为前边儿说过了同品、异品,所以,下边儿的话我稍微说规范一些。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个分子兼有因法。这里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该叫同品遍有性。那么,假如说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为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不行呢?咱举个例子来说一下。
比如说我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刚晓是人,河南人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刚晓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证明宗支“刚晓是人”的正确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为刚晓是河南人,所以刚晓是人,如果说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话,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张三是安徽人,李四是宁夏人,人家王二是广西人……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因三相不具备,因三相不具备就是说这个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该推出来“刚晓不是人”,这样就有违事实。所以同品遍有作为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问:到底有没有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的情况?
有的,但它不是普遍原则,我们可以把遍有作为(同品)定有(性)的一个特例。(同品)定有可以涵括遍有,遍有不能涵括(同品)定有。
在这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中,这个同品,是以因同为主,兼顾宗同。凡是具有因法性质的事物,必然具有宗法的性质,但宗的同品,却不都是因的同品。比如,宗法“无常”的同品有瓶、闪电等,瓶是易碎品,当然是无常性,这是宗同品,瓶不但是易碎品,而且是人造出来的,这就是因同品——具有因法“勤勇无间所发性”的性质,而闪电呢,却不是人造出来的,也就是说,闪电虽然具有无常性,这是宗同品,却非人造出来的,就不是因同品(这个例子是,“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正因为宗的同品不全是因的同品,所以这第二相只说同品定有性,而不说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只要求宗同品中有一部分兼有因法的性质为因同品,而不要求全部宗同品都是因同品。这同品定有性是从正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因的第三相叫做异品遍无性,啥叫异品遍无性呢?就是,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这第三相是从反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我们把因三相排列起来,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大家会发现,第一相与第三相是全称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
在最开始,我们就说过了,因明主要是为了证成宗,所以把宗放在首位,由果溯因,既然如此,那么,这个因就不是唯一因,因为一个果可以推出好几个因。我记得当时举的例子是法难。现在我们一直说“无常”,就再举“无常”。“无常”是果,为什么“无常”呢?“所作性故”,但是,“所作性”虽然是无常的因,然而不是唯一因。因为“所作性”不是唯一因,所以,不能说遍有,只能说定有。“定有”是什么意思?噢,刚才忘了说,“定有”就是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有这个原因是说,这个原因不能没有,不仅仅这一个原因是说,除了这一个原因之外,可能还有其它原因。当具有了“有这个原因,但又不仅仅这一个原因”,就构成了逻辑上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但这个不是“无之必不然”。只要“定有”,充分条件已经构成,何苦“遍有”呢?所以,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而不是“同品遍有性”。再者,窥基法师说,异品的作用是“止滥”,所以要遍无,而同品的作用是“顺成”,所以只须定有而不须遍有。
这就是因三相,现在咱们把因三相的作用总结一下:
因与宗的有法(宗前陈)的关系,是靠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来成立的,因与宗后陈的关系,是靠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来成立的,那么成立的结果呢,就是同喻体和异喻体,同喻体和异喻体咱到说喻时再说。如果透过三相具足的因支,使因与宗的主词、谓词都建立了不相离的判断关系,这样,因支才有归证宗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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