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因明>>正文内容

量理寶藏論(一)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量理寶藏論自序明性
  因緣具足後,結果自然產生而毫無阻礙。是本論之要義。因明學不僅印度內道,乃至外道共通採用研究教義之方法。佛教更是三乘共許,從原始佛典乃至大乘經論--中觀、唯識皆採取,以詮釋佛佛理。研究唯識宗學者,更是不可缺乏之工具,熟練因明學於佛學研討上,可獲取相輔相成之功效。
  因明學初創於印度正理派--足自,流傳至陳那論師之時,此是屬於古因明時期,陳那論師編集《集量論》,創作三支論法以後,是屬於新因明時期。乃至法稱論師時代,是印度因明之輝煌時期,無論內外道學者,皆具論辯之才華。
  中國玄奘法師留學印度,適值印度因明學之輝煌時期,他甚而參予戒日王所主持曲女城之辯論大會,立了一「真唯識量」而留下歷史英名。玄奘法師回中土後,先後翻譯了『因明入正理論』與『因明正理門論』是因明學最初引進漢土之初基。然而因明後期思想,在西藏語學系,發揚光大佔了極大之空間在中土卻默默無聞。或許在董仲舒「罷抒百家、獨尊儒術」思想下之副產品。致使中土墨家名學毫無用武之地。民國初年隨著唯識學之提倡,相對地因明學亦受到佛教界之重視與關切,始有法尊法師《釋量論》之譯著,呂澂居士之《集量論釋略抄》。至於《量理寶莊論》是西藏佛教薩迦派祖師之一,薩迦班智達--貢噶嘉稱所著,亦是唯一西藏人所創作之因明學作品。本論與印度因明學稍有不同,薩迦班智達運用他個人之智慧,以純唯識之角度,來詮釋因明思想,與印度論師邏輯思考模式相異其趣,本論後來經譯者直接由藏文譯成梵文。
  筆者於薩迦學院研習因明學之歷程,由現任薩迦學院之住持教授師--堪布密瑪策仁指導。他是目前薩迦派因明學教授碩果僅存之一。最初以薩迦學派之喇嘛蔣央洛迭汪波所著之《因類學》作為入門書,隨後以薩迦班哲達他個人所創著之《量理寶莊論》做為學習因明第二部主要論著,尚參考根欽果南巴著作之《顯明量理寶莊論疏》。然後繼續研讀法稱論師之《釋量論》,而以根欽果南巴所註釋之《釋量論普賢光疏》為主要教材,輔助教本以黃教因明學家賈曹達瑪仁欽作《釋量論能顯解脫道論》,然後再研讀根欽果南巴所著釋註《顯明量理寶莊論疏》,一系列由簡入繁、由淺入深,歷時二年半。屆此之際,學僧均以因明學為主修課程,除了英文為外文必修外,無其他學科,西莊人之修學制度頗為單純與紮實感。通常之上課時間,每天須花一個半小時,做為辯論之演練,與發掘疑惑之根源。
  基於接受圓滿因明學之教義,個人以為只要吸取少許因明學上之醍醐,即能廣泛應用於世間與出世間之學問,故痛定思痛欲想回饋漢語學界之佛子,最先嘗試譯註蔣央洛迭汪波所著之《因類學》,發覺尚可發揮故,大膽直譯本書,歷時一年餘,終告完成。
  本書分十一章,第一章詳析所知之境,即是從各種因明論之現量,此量章中,提出境之自相、總相,以及所取、所轉、所現、所執之的類境來分析解說,同時又批判了法上論師這派之主張,認為所取、所現、所轉、所執等之境是同一義之說法,建立薩班自己之主張,以為凡是境終究只是一種自相,然而由於了別境之覺識不同,而產生各別之境。
  第二章能知之心--即識。敘述正智與邪識,正智之量於第九章現量解析。本章側重於邪識即非量。猶如:伺意、未定現相、斷決智、邪智與懷疑等五種。彼諸為非量意識之解釋,五種邪識歸納三種非量,現量皆歸結於唯一自證識。
  第三章詳析總別相,觀察實體事物之究竟說法,總相為概括之「名稱」、「屬性」,作為思想溝通之文辭,即「靈體」。別相為描述實物各自之功能。解析總、別相彼此之關係,成立薩班自己之觀點,最先於分別體性錯亂故,以遣餘方式於總相誤為自相後,而攝取外境,而唯一得彼義自相,而成立量之作用。第四章能立與遣餘,能立是指對於「境」與「覺識」如何順應,而產生量之作用,即成立量。遣餘是透過測察作用,於實義不成立之部份加以排除,而遣餘之本性是攝屬覺識,而非屬於物質之義。遣餘之功能分現前與隱密性,針對「遣餘」之思維與運作,在本章特別敘述,在漢學界此概念並未廣傳。第五章觀能詮所詮,對於描述事體之文辭,以「能詮」「所詮」之名言,劃分主動與被動之情態,表現於字裡行間,結合實事之自相與總相之應用,譬如能知之心與所知之境。破斥他宗對能、所詮與總、自相之混淆,建立自宗主張,無實有名聲之所詮,若執著為自相,錯誤總相所作之相屬性而趣入自相,是無欺之正量士夫。第六章觀相屬法,對於一切事物正量之觀察,相對待於相屬之故,藉實事之相屬關係,以唯識理念敘述唯識宗之緣起觀,別於中觀宗之緣起思想相異其趣,依於真實事物而體悟佛教緣起法更切實際。第七章觀相違即任何一法能妨害其他法,相違之種類包含實事、覺識、相違量之解析,藉由外界之事物譬如光明與黑暗,冷熱之相違性,引射佛教理論-涅槃與輪迴之實相。第八章詳觀定義,一切所知詮說性相、名相、事相三法之自性,以表述任何實事之體性,實事之決定、增益二性以境、體性、時間三種方式,觀察其相同或相異於此實事不妨害。第九章詳觀現量即真實之智慧離分別見而且不錯亂之心識。本章敘述現量之種類--根、意、自證、瑜珈等的現量,與非現量之類別,而確立量果之功能,結合的聖諦,探討輪迴之根本因,以及如何解脫,以正量之思路引導,明確指出修行之根本觀念,破斥我執,達於無我之智慧,皆以「唯識」、「量」方法敘述之。於禪修境界中,證成自證識之正量,於無相唯識派中,更以因三式之分析,證成自證識具足能證與所證之境地。第十章自利比量,即利用比量之功用,自己了悟真實之事物或哲理,本章敘述比量因三相之建立與功能,雖有人認為與玄奘法師譯之「因明入正理論」、「因明正理門論」相似,然而薩班在本章中發揮了「遮詮」之說法。第十一章利他比量:本章敘述辯論勝敗之立論,以及如何裁決勝敗之法,透過辯論之程序或軌則,引導他人產生正智。是利他比量之目的。本章尚且含攝外道相似喻之解說。更由於因明學流傳到西莊,辯論技巧發揮淋漓盡緻,唯獨在西莊產生了自續派、應成派之辯論方法,加以運用討論佛教哲學。
  本書各章中,均有適時對於西藏與印度前期因明學家之主張--謬誤之處,皆一一破斥,提出薩班自己正確之說法,並且詳加詮釋各種質難。而豎立了陳那、法稱二尊之因明旗幟,飄揚於雪域,直至今日乃不衰退。
  因明學在西莊人推崇下,大方推行宏揚,尤其是以宗喀巴尊者為主之黃教,更將因明融入內明之範疇,部派思想之有部、經部之的諦緣起主張,乃至大乘思想--唯識、中觀之甚深義,皆藉因明之理路,而展現一清二楚。
  藏語學系有關因明所蘊含之寶藏,極其豐碩,目前為止,漢語系之因明資料,尚待後輩年輕學子加以充實,以延續因明之明燈,推演因明之法輪。
  憑著赤誠之心,遠離家園,飄到異鄉遊學,終究天從人願,轉入薩迦佛學院進修,前後研習了入菩薩行論、入中論、俱舍論、因明學、現觀莊嚴論等,歷時五年。然而因明學海如浩瀚,個人水準有限,難免粗陋,尚請識者指教。
  本書承蒙聖嚴長老題序,且由東初出版社發行,不勝感激,亦感謝朱水文、陳美玲、莊國彬、蔡熏宜等之幫忙校對。同時感謝西藏佛學會之幫忙我個人出國緣起之全體會員。
  量 理 寶 藏 論
  薩班、慶喜幢 編著明性法師 中譯
  譯註說明:一、藏文原本
  1.薩迦寺所印行的貝葉論典。2.近代西式裝訂本,青海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二、參考文獻1.法尊譯:僧成大師之釋量論疏《釋量論略解》,佛教出版社,民國73年版。2.霍韜晦著《佛家邏輯研究》,佛光出版社,民國68年版。3.呂澂譯《集量論釋略抄》,新文豐出版公司,民國76年版。4.蔣央洛迭汪波著《因類學》藏文版,薩迦寺印行。5.根欽果南巴著《釋量論普賢光疏》藏文版,薩迦寺印行。6.根欽果南巴著《顯明量理寶莊論疏》藏文版,薩迦寺印行。7.賈曹、達瑪仁欽作《釋量論顯明解脫道論》,VANARSI 大學印行,1986年版。三、工具書張怡孫主編《藏漢大辭典》,北京:民族出版社,1984 年版。四、譯註體例:1.本論科判,依《釋量論略解》之科判設立。2.[ ]內之粗黑體字是本論之頌文。3.譯文中( )內的文字,是譯者附加的說明。
  甲一、敘說論名:為了知本論解說名相
  乙一、譯名
  梵文云:Pramana-yukta-nidhi
  藏文云:chad ma rigs pa'i gter
  中文云:量理寶藏論
  乙二、禮讚
  敬禮聖吉祥文殊師利菩薩
  甲二、敘說論義
  乙一、敘述因相之各支
  丙一、為了息災故讚誦
  法眼廣垠觀照一切事, 成就眾生賢善悲愍者,
  擁具威權成辦佛法業, 虔誠頂禮依怙上師尊。
  智慧髻珠功德寶鬘之莊嚴, 二諦融於一味空性如獅吼,
  悲智正見敵辯外道不堪忍。 照覺莊嚴大海具德龍中王,
  雪域群山智者群星百千萬, 吉祥共稱量論如蓮花勝開,
  諸智不比日光照耀更甚而, 無法明現量論之花蕊精義,
  盡如法稱論師之旨趣, 顯現慧眼妙善之覺照,
  依存正知明識求淨義, 悲憫慈愛眾生編述之。
  丙二、量理寶藏論之究竟因──編作之誓願
  自視清淨智的因明學諸學者,亦出現諸多邪思妄見,為駁斥彼妄見,以及抉擇量論清淨義故,著作此部論。
  乙二、敘述量理寶藏論之積極目的
  量理可分為二:丙一、從所知抉擇正反二面。丙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
  丙一、從所知抉擇正反二面
  所知又分為三:丁一、所知之境。丁二、能知之心識。丁三、彼心識覺知對境之方式。
  第一章 詳析所知之境
  丁一、所知之境
  詳析所知之境有二:定義、分類。
  戊一、定義
  【境之定義,識了別】
  戊二、分類
  分類有二:破斥他宗、自宗主張。
  己一、破斥他宗
  破斥他宗分為二:首先:承許他宗之說法:
  【總義與幻相二者,謂是境】西藏量理學者主張:具分別見錯亂之境─總義,和無分別見錯亂之境─幻相,若無此二種現象,則成為無顛倒之根本故。然而顛倒見存在於此二現見境。彼亦緣持此二錯亂識而謂間接成立自證識之說法。聲聞正量部等主張「總聲」與「總義」為具「名」與「相」之有相。不屬於「色」、「心」與「心所」等的「不相應行」,欲許成立實有物。幻相─夢幻之境亦謂之實義之相:「不相應行」,欲許從彼「不相應行」實義之相,成立實有而產生睡夢之識。
  破斥他宗分為二:
  庚一、覺性無錯亂之過。
  【彼緣持之,二識顛倒成相違】
  倘若「總義」、「眼翳毛髮」等是實有境。則彼所持之分別識與眼識二者轉成非錯亂性,以其實有之境故。喻:緣持瓶之眼識。倘若當不成立遍滿相。
  【若實有境如彩繩,認定是蛇謂虛妄】
  既是實有之境,如緣取彩繩結妄執為蛇,緣取蚌殼妄執為銀片。
  【緣雜實境故無妄,無實之境妄執蛇】
  五彩之繩結,成立有顏色之微塵體,故屆此之際顯現彩色之眼識,亦無錯亂。然而不成立蛇之真義,是具分別見之增益,以其所取無實之境故,是為顛倒之分別見。
  庚二、「境」可現於「相」之過
  【境、相二者與覺識。若是相異則許境,共處他人亦能見。喻如瓶子等諸相】
  若總義、幻相二者,別識外是一相異之實境。至於境之粗略外相。則心意專注為實有,無具顛倒之因,若是一可現境,則同時同住處之其餘人亦應可現見。以其可現見境無差別故。喻如:現見一切瓶相。釋量論云:「彼相若異者。餘應如是知。」
  【是義相亦若不見,身之內二顛倒相,神我恆常相屬故,若謂他人不了知】假如說「總義」與「幻相」二者既成立實有境,然而是處於神我身體內之義,亦依(身體內)不現見原則下,他人之無法現見,二者與神我之心相屬之故。
  【身之內,非可現境,彼故心識亦不見】「不現見身之內」為比喻不適當,於彼不現見神我之體內喻非容許境故,即使神我自性亦無法現見。若容許成為實有境,則同處之他人亦可現見了。
  【若與我常相屬故,二者亦非容現境。】
  假若「總義」與「眼翳毛髮」二者,既然非可顯現於他人之境。而思惟二者與神我恆常相屬故。
  【唯與汝心相繫故,詳說他人亦不知】若唯與各個自心識相繫,向他人敘述,則如自證識,他人亦無法得知。釋量論云:「若常屬我者,說亦不應知。」
  【與各覺性相屬故,如是詮說知彼性。】二者與各個有情之自心識相屬故,敘說彼自識之境故,不相違背於了知各自之境質問?
  【二個人之所詮義,各自故不能共識。】唯獨與有情各自心識相屬。詮說彼性,了知彼與各自心識相屬故,二者之所詮現相,不能共同了知,二者之境無法取得共識之故。釋量論云:「若屬各各者,則不應相續,若一義體者,講聽者諸心。」
  【有情各自存在之,心相似之「識相」故。耽著相似為同體,結合名言故無違。】能聞能詮之二人之總義與各自心識相屬,然亦「腹膨大,足縮小」等瓶諸相相似故。耽著相似為同一體後,從而設立名言無相違質問之。云:非如是。
  【若現自心是自境,若不現見彼非境,彼故所取相異性,認是同體豈可能。】若出現於心識,則與有情各自之心相隨繫屬之總義。是各自之心境故,不認定為共同境。若不顯現於心識上,則非境故,彼此互不相識,以相似之緣故,認為了知彼義為非有。
  【相異且顛倒方式,認定同一境謂之。】總義:雖然有情各自之心境相異,而且顛倒(見)之後,認是同一境故謂之無相違。
  【認定同體顛倒故。成立無所取之境。】「總義」於無共同之境,緣持「了知同一境」故。證成一切妄分別見皆無現見境性。釋量論云:「若謂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現為彼,異體如何取,時覺應無義。」
  【如理觀察多數者,還於無境執著「有」,猶若手指指示之,謂見虛空愚者妄。】屆中之辭。
  己二、詮說自宗:
  【所量唯有一自相】
  識之境,即(所量)是唯獨一自相故,一切取捨作用,抉擇「有」、「無」自相(能作義),不攝屬「不能作義」,因無所需之故。釋量論:【自相一所量,觀有無求義,由彼成辦故。】【無非所量故,咱亦許謂一。】
  自相:若為現前之際衡量之,則屬於所持境,若為隱蔽量之際則屬於耽著境,若士夫抉擇現前與隱蔽二者,則屬於無欺妄性之所取境。
  己三、斷諍分為二:
  庚一、斷諍-妄識為無境,庚二、斷諍─所持境之自相。庚一又分為四:
  辛一、斷除─二所量之說法相違。
  【謂二境旨趣妨害量】若謂「總義」非境(非實際之現見境),則陳那祖師所云:二所量之說法相違。
  【量之擇法自總二】不即是說從存在二所量劃分二量,而是從量之擇法:現前之自相─各自能作義來衡量。隱蔽分之自相、由其他─諸法自體上所虛擬之標記來衡量之旨趣而說為二量。釋量論云:「彼由自他性,之所通達故,許所量為二。所量有二故,能量唯二種,能否作義故」。
  辛二:斷諍「總義」、「幻相」相似境:
  【謂無境相似所量】有一說「總義」、「幻相」分為二相似─無(現見)境。攝屬心識之法之「總義」,設立為所量。彼無分別見且錯亂性之所緣,亦為何不當成立第三境。
  【無需設置彼之境】眼翳毛髮等於外界(器世間),則為無實體境,亦無耽著境。雖作耽著境亦與義不相措合。假使與義相措合,則衡量彼「毛髮」亦需要設立第三量之故,類如彼「毛髮」之第三種境不可能存在。共義亦非實現見境,然若依存在錯亂知見,而能得到所取境故,而設立「境」之故,豈有相似。或則有一說:若謂眼翳毛髮等幻相,此非能作義故,亦非義自相不執持分別見之故,亦非共相故,應歸屬於何處?
  【顯現毛髮是心識,髮相不成立實義,謂彼為無有實體,觀測分別是共相】,認定毛髮之有境─是心識,非超越於自相。毛髮無實,妄見傲慢以為現相境故。根本無實錯亂性,是無少許境可得。現見彼毛髮相,觀察謂實體或無實體,是妄分別境故,攝屬於共義之範圍,釋量論云:「髮影等非義,勝解義無故」「髮影等非共,不著為義故」「彼等之後起,如是事無遮,明了所現性,是識體義故,謂髮等諸覺,以共為行境,現髮是無義」。
  辛三:斷除─領受經驗相違:
  【二無實間接成立,自證之識謂妨害】若總義、幻相二者是無實境,則成立經驗無實境,如何破斥?
  【二顛倒識為無境,自證識之經驗故,是識性。亦於彼識。認定無境成妄識】若(無現見境)作為實境則存在妨害量之故。彼「毛髮」「總義」是為顛倒識性。釋量論云:「住近處不知,自知故,是識」「若謂總應是,識體性義者,許故過非有」
  辛四:斷諍─不應了知所破斥量之過
  【若非自相為無境,謂無實所量相違】若除「義自相」之外,無其餘之所量,應當不可能,衡量無實體之量。質問之。
  【所破謂「有」、「無」實體,若成立故無相違】若成立,則謂應成立「有實體」,若破斥,則謂應「無實體」之破斥故。釋量論云:「不撥聲義者,由有無品別,有事為所現,從此生果故,於不能作義,求者現何為,中性人美醜,欲者觀何益」
  庚二、斷諍─所持境為自相有二:
  辛一、立諍:
  【所持外境智者遮,所持識境此非有,彼故。雖所量同體,謂不應理,有一說】彼所持境之自相,若是外界實義,是法稱論師所要遮除之邪見。若是自證識謂相違於實有境。
  辛二、答辯有三:
  壬一、觀察各宗派之立論。
  【實有體性和自在,神我微塵和唯識,緣起謂承許自他,各個相異之宗派】順世外道:以實體形成因之主張,世間一切事物皆從實體而生,自在派者謂自在天神所創作,數論師謂神我所作。食臍外道與聲聞部謂,微塵所聚合,唯識派謂「唯心」,中觀論師:謂諦實義遠離戲論,具於隨行彼諸世俗諦攝屬實有說法。亦容許世間共許派,無論如何,於一切名言量可容分為:義與識二者,而得裁決之。
  壬二、破斥他宗─體性形成一切因之說法。
  「、是從無因而生性,無因無觀待其他故、恆常有或恆常無」謂而剋除之。自在與神我二者亦如恆常作用者相違故,不應理。
  壬三、證成佛弟子之宗義:有二:
  癸一、認識之義:
  、若「能仁」從外觀察,為微塵之義,、若從唯一「名言」觀察,趣入「唯心」之旨義、若從唯一實義諦觀之,攝入離戲之旨義。釋量云:「彼捨真實義,以象王顧現,唯順世間心,趣向觀外義。」
  癸二:法稱論師之抉擇:
  如是抉擇方式有二種。子一、明義。子二、明識,子一明義有三種。丑一破斥他宗,丑二詮自宗,丑三斷諍。
  丑一:破斥他宗:又分為二:
  (x)首先破斥說分別有部之主張:
  【非斷決故為非識,依俱身識作觀察】說分別有部或謂:若緣持識之義,則(斷決色體)既離識之屍體應能現見實物,非彼相似根能認持外義,而是俱依身之根,能觀察謂之:此不應理。
  【是物質故非能觀,雖俱時者無相關】根是物質故,而能俱觀察不應理,雖「境」「有境」俱時,然兩者相繫屬不應理故。
  (Y)破斥西藏學者之主張:
  【外境與識為俱時,雪山者謂之能所】西藏大份學者主張:外境與識若不同時,則不容許外境,以其眼根非能作觀故,外境與識俱時,謂是能觀與所觀。此亦不應理。
  【若俱時故無相屬,無因者則識相違】「外境」與「識」俱時,彼此無相屬故,不能觀作實事。若非外境之緣因,則可獲得明瞭外義之識,該識變成無因而生。
  【前剎那之境是因,若謂俱時所持境】前一剎那之外境是可得緣識之因,謂俱時之外境,是所持境,質問之。
  【從境生故成立識,於彼無所需俱時】前一剎那之「境」「根」與「作意」而產生,信許成立彼識,別彼識外,其他俱時之外境,豈有所需?識從因而生,若須俱時外境來輔助,則亦俱時之根等來輔助,如是極其過份。喻:麻拉雅(檀香樹)亦須從因聚合而生檀香樹,比如:雪山學者須依輔助之說。釋量論云:「不知因體性,無稍許所取」量決定論云:「能觀照外相故,外境為因不作,隨遍與隨遮,為非因。而且「非因者」。謂識非外境。」如來亦云:「能依眼根緣取色,而產生眼識謂之,亦如是。」
  丑二、許自宗─若承許外界之義,則應取經部師之主張:
  【外境與根及作意,從彼產生謂之識】境、根、作意聚合之第一剎那,彼外界之義能生相似物質,彼諸措合後之第二剎那,意識產生相似外境之相,產生彼相是為相似識。彼二是因果性。非同時之能緣所緣。然若是識之原因。一切皆相似,識產生唯一相似外境,而不產生相似「與根等」何以故?彼是實體之法性。
  【膳食為兒子生因,亦如相似父母相】兒子之成長因,是食物時「熱暖」等等之聚合,然而長大後其相貌,亦相似父母之外貌,而非相似餘他人之相貌。釋量論云:「如食與時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餘人者」【彼故外境有二果】譬如:眼識觀見外境如瓶,其近取因所產生作用,瓶之第二剎那產生物質。和眼根之輔助後眼識生相似之瓶相,是生第二心識之果。
  【許心識亦是二法】了知境之心識和了知彼心識之識是第二心識,經云:分析彼識境之心識,心識亦俱二分法。釋量論云:「二相自證成」。
  丑三、斷諍:
  西藏學者謂:外界之義是隱含義,能設置外相,如若衣掩蔽手,則有手之外相,思惟後而設立外義之相。然若除彼之外,其餘設立「餓鬼」謂相似之類推,云:為不相似,若設立餓鬼則須產生與餓鬼相似之識,若瓶等假立餓鬼,則不須再辯諍其名。彼故如承認外界之義,破斥經論師之主張是不了解法稱論師之旨意,法稱論師亦云:設若考察外界之攝屬實義,我們依於經論師主張之外相。謂之共稱說法。
  子二:明識有三丑一:破斥他宗之立論,丑二:成立明識,丑三:斷諍:首先又分為二:寅一:破斥最先成立外界之義?
  【遠離一與諸多故,無義彼故亦無相】。若觀察境之粗相具有支之物,或諸多微細無分後而破斥之。外道勝論師之承許「有支之物」。曰:應無一實有體性,以其與諸多方位支分相屬故,如穀堆謂之而剋除彼見解。外道和聲聞之主張,諸多微細無分之體性為實有?曰微塵應為無實,以其與六方位相屬故,如房子謂之而駁斥之。如云:「若結合六方位俱時,則微塵成六支分。若謂六分者是一,團丸亦成唯「塵名」。倘若要比較一、二微塵觀其有無,長短故,亦破斥彼思惟。法稱論師云:「若查驗任何實體,若於彼性為無實,何以故?則於彼諸,一與諸多無自性」。
  寅二:破斥世間共許宗:
  【依世俗世間共許,則與量理論相違】。因明學家有一說,順應月稱論師之主張,提出世俗之世間共許。彼思想亦非屬於世許有情之心識─聖者依不測量不觀察,順應世俗而
  趣入世間見解。謂之說法─在此作為觀察一切名言之量,則為不應理?不觀察之心識方面,不趣入現量比量之能立或遮除故。否則創作「量」與「非量」之七部論著,皆轉成喪失功能。倘若欲承許世間共許宗派,繼而隨行之。彼諸所知分為「實有」與「無實」二種。於「實體」亦無超越於「物質」與「心識」,欲許任何物質之主張,亦於前述已遮止,若許「明識」,則除「唯識宗」外,尚有餘他宗派不應合理。
  丑二:成立「唯識宗」,若測察一切名言之量,則遵行於「集量論」與「釋量論」之注疏。彼分為二:
  寅一:顯現俱生緣。
  【顯現證成俱生緣】首先「識」之定義,是顯現而且了了分明,(無)非有顯現,而不俱了別之所知。從心識成立一切所知事物。如鬚峰垂鬍成立牛。
  寅二:確立俱生所緣:
  【俱生緣餘非有,若是餘物因非有,如現二月執青色,盡遮餘邊故剋除】此分為三:
  丁一、設立俱生因:
  任何俱生所緣性,確定彼而非餘物,如「現二月」。青色與執彼青色之識,亦確定俱生所緣故。謂之能遍相違可得,彼亦與心識同一實體,能確定俱時了知故,彼性確定俱生所緣之故,青色和彼心識非餘他之說法。
  丁二:成立彼因相之法、於宗法(第一因式)成立自證識。、遍滿相亦證成「現二月」之喻。、阻遮彼因異品,異品為相異實體,、「非同時」確定俱生所緣,剋除為非同時性之緣持性。、同時而且增益性,證成「增益之識」無餘境。、相異實物且同時是妨害因量之剋除。任何無相屬(實物),彼應無確定俱生所緣性,如青色、黃色。然而眼與色為汝所承許。剋除既相異而且同時性之物質之故。
  丁三:斷諍有三:
  (A) 尊者善護等謂此因不成立,例如:諸多有情共同觀(持)見一月之時,雖可得各自之能緣,然而不可得他人之能緣?(云:不應理)若問一方之所持境,(不能緣持他人之境故,)非另一方之能緣,剔除相同業力之習氣,如夢中之月或具眼翳者現見毛髮相無過。(B) 此因相違?若謂確定俱生所緣具是其餘物二者之遍滿相故,遮反因相無具餘義故,具遍滿相之故?曰:世間共許或虛擬遣餘之觀點:設立俱生所緣之義不成立相異故無過。(C) 此因未定:(若是俱生所緣不遍及其他實物)若謂、色與現相、心與心所、佛智遍知一切有情之心等等,雖適用確立俱生所緣,然而是相異實體?曰:彼亦色與現相,眾生所緣色體觀待於外相,若擁有俱生所緣,則為非相異之物質,如燃焰之鐵丸所緣色體。不觀待於外相之凡夫等,無擁有俱生的緣──雖無外相,然而可緣「色體」之故。雖無色體然而可緣取現相之故。如「鐵丸」與「火」質體相異而融於一處。亦不許「心」與「心所」相異質體。佛智他心通遍知眾生之心。不同凡夫之現量而作比喻。釋量論云:「色等及心法,觀察所取相,是覺未淨者,瑜珈證叵思。」如成他相續論云:轉依之智慧不可思議。
  多數西藏學者主張:佛陀智慧未確定性,而確定俱生所緣非正因之說法。是唯限於知一切名言之量與觀照外界之量立論而言。
  丑三:唯識宗之斷諍有三:
  寅一:斷識之因相不成立;
  識之因相不成立之斷除,若設立「所了知」為因相,則為未定因。若設立「能了知」之因相則為不成因,除彼二者外,唯「餘識」之名亦不可得?曰:無差別於前二者,而引述「唯識」之名為因。如牛之定義:不引述花白與非花白之脊峰垂鬍為因相。引述唯脊峰之名為因相。
  寅二:相似微塵之斷諍:
  【心相續相似有支,如「剎那」「微塵支分」,彼故三剎那我故,遠離一與多謂之】中觀宗或謂:若心同一相續是諦實,當產生滅除有支之理論。凡是時限、區分存在相異。不容許彼為同體之說法來剋除之。時間剎那無分雖是真實。如六方同時結合於一體之理論故。如消滅微塵。心亦如是存在邊際剎那。觀察初、中、後三剎那之神我故。若謂剋除「世間剎那亦不住」之理論,質問之?此為西藏學者剔除「微塵」與「剎那」二者之理論相似故,而謂剎那有支之說法,應不相似。
  【三剎那之神我故,剎那一體當非有,剎那同體為非有,三是神我之勢弱】剎那同體為不可能存在,若欲許第三剎那是神我故,則第三剎那應非有,以其無有創造之剎那同體之故。然若微塵亦「無分」而是一體,則謂六方相違。若謂六方謂為同一體,類同相違質問之?我亦欲詳彼故是微塵滅壞。然若謂剎那亦滅壞,而曰:三世同時性生,是一真實性,我們主張三世同時不生豈有過。
  【若粗分同時圍繞,居中微塵成俱支,三世同時無生性,現時剎那是無分】若微塵於爾時不圍繞,則粗分無造作性,(造作即須六方聚合)若圍繞則居中之微塵將成俱支。若三世同時生,則過、未二者亦應成為現時故,以其已滅與不生無實體故,除現時產生之剎那同體性外,其餘實體法非有故。是彼剎那無分之旨趣,然若謂微塵滅壞之時。是「俱支分滅壞」或「無分滅壞」?曰:不思考、不觀測、任其自然之原則,微塵是俱支分滅壞。若詳析探之則為無分滅壞故。喻:毛髮尖端之水滴。有一說:欲許微塵無窮盡不知彼唯一之實體。然若謂雖「剎那」處於任其自然,則「俱支分」滅壞,則豈非相似「無分」?曰:應不相似。任其自然既不隸屬於唯「生」之支分,而且是無他支分,以其「已滅」與「不生」無實體之故,彼故聖龍樹菩薩滅除三剎那之相繫屬關係。能破斥聲聞派所欲許三世實有之主張,然而不能破斥剎那無分,以不成立過、未實有,雖創立居中之剎那為一物,然而不成立實事。智慧愚昧者堅持亦隨自欲性之心法,不滅壞其實義。傲慢以為山兔二角之中可支住瓶子而且不使破碎。然若謂法稱論師主張遠離「一與多」之說相違。曰:不相違。是遠離「一與多」境,或是遠離「一與多」能所之旨趣。有一說:遠離「一與多」之時間謂之說法。值此量論之際,不採取其義,總之若以「方位」分析之,則心識亦俱支分,若以「時域」分析之,則境亦無支分。彼故,若承許世俗一切名言之量,是剎那俱支分或剎那無堅實,則遮反「無觀待之因」與不并相違之所害量,一切時等等之立論皆滅壞。若謂:可轉成無分之實體?是欲許「剎那無分」之實體。若如是,則成為真義諦之實體?云:應非離戲之真實義,以剎那無分,實體滅壞之故。是能作義之真實義,觀測一切名言量之際,一切虛妄與否,皆隨附剎那而生故,所依一切法無我亦如是。釋量論云:「我從彼緣生,是依無我見」獲得轉依之智後,一切剎那滅等等皆轉化故,於一切相皆不可思議之謂,前已述及。
  寅三、斷除觀察有、無現相為不應理。
  識是「有相」或「無相」任一皆可,倘若說:真假相似,設立「量」與「非量」之理論相違?
  【義之現相是心識,現彼相外更無相,於熏習堅固與否,設立真假之理論】盡所有現相是識,彼識亦無成立外界之境,而且等同無境,然而依熏習力之方式,緣取「一月」與「白螺」等等安立正量,執持「二月」與「黃螺」等等熏習力不堅故,安立非量,應知我們所立宗之分析,他宗之解說於此不加暢述。
  【盡其承許外界義,乃至因謂所持境,若住於所知之內,境與有境皆不成】是為略攝之偈頌。
  第二章 詳析能知之心
  丁二、抉擇能知之覺識可分為三:戊一:唯「識」之定義:
  【識之定義是覺性】
  某些人欲許了別境?不應理。境之定義─「心之所了別」相揉雜,而類推之,若許彼定義,如天授象徵父子之身份,相互觀待故。(父或子)任一方皆不適用準則。復次自證識無境故。相反而言,轉變成無識之定義,倘若認為自證識是實境?各自之「境」與「有境」相違。彼故敘述自證識是「有境」之說是增益。
  戊二、識之分攝:
  【境等方式成諸多,識之方式唯自證】若(作業)以「境」方式分析。則「俱分別」與「無分別」二境。以識體方式分析,則為「顛倒」與「不顛倒」二識。若趣入法方式分析之,如砍劈薪柴可分為 (1) 尚未趣入境 (2) 正進行趣入境 (3)已趣入境三階段,依此以「業」「作者」「所作」方式分析為三種。彼三種亦「有境」之方式攝集,而成為唯一自證識。彼故,一切「義自相」和一切「識」攝集於自證識。
  戊三、抉擇彼諸義分為二:
  己一、「量」之定義於後面章節敘述之。
  己二、非量
  庚一,破斥他宗。庚二:立自宗。
  庚一、破斥他宗有二:
  辛一、簡釋破斥之共境:
  曾耳聞某些班智達云:共境無邊際故,無法分類。西藏多數因明學家主張如前之說法。
  【伺意與未定現相,斷決邪智與懷疑】
  辛二、破斥不應理部份有三:
  破斥不應理部份有三: 壬一、破斥伺意之體性。壬二未定現相之破斥。壬三:斷決識之破斥。
  壬一、破斥伺意之體性
  壬一、破斥伺意之體性有二,癸一:因明前期之說法。癸二:破斥。
  癸一、因明前期說法有二:
  子一、定義:
  無觀待於因相,確定相符合於前所未知之隱蔽義。
  子二、分類:
  若加以詳析:丑一:無緣由之伺意,如舊泉井中有水之想法。丑二:顛倒緣由之伺意如烤焦之肉,引起蜜蜂群集決定有火。丑三:未定因之伺意。既不了知因三式,從「所作性故」之因相,了知無常謂之。癸二:破斥有二:子一:總相破斥。子二:別相之破斥。
  子一、總相之破斥亦分為三:
  丑一、設立因相不應理:
  【伺意觀待因與否,是唯誓立成猶疑】立量:唯「伺意」為因相,觀待因與否?若不須觀待因相是單獨誓立(宗)故。不可能確定聲是無常。量決定論云:「不適於觀察對境,自我是懷疑之因故。從宗一方之辭,現見「懷疑之義為不確定故,以其非直接能立故」。所謂「無」字之辭意,倘若非唯一彼無,盡如知無詮說彼,爾時謂「無」而了知。
  【若觀待於其正因,無違越三相似因】設若伺意觀待其正因。不超乎四種情況,以其「有法」若因相不成立,則為不成立之相似因,若因相成立攝屬唯同品有,則是正因,攝屬於唯異品有則是相違因。若同時攝屬同異二品,或不攝入同異二品是未定因。若問:如「坑洞」有水何以故?不引述因相,曰:「有」是單,獨「誓立」(宗)屬於存疑範圍如前述及。若是設立海邊等不成立因相,宗無效用性,以其是不明了因相之故。不可能確立。若確立水渠等之因相。則是正因。若設立煙等因相,則為相違因。若引述前後取水為因相,則是未定因或不攝屬於四種思維。非有了解隱蔽義之伺意。
  丑二、破斥極成過
  【具緣由之伺意二,若不攝三相似因,則相似因轉成四】伺意若不攝集三能依之心識─「不成」「未定」「相違」三相似因。所謂產生伺意之因相,可能轉成第四相似因。
  【伺意若非相似因,可能轉成第三量】伺意若不攝集於三相似因─能依之三心識,則非唯有(現比)二量,然若伺意之覺明確定存在諦實義。則「伺意」轉成第三量。
  【確定諦實且非量,比量亦轉成非量】雖然明顯確定諦實義,而且是非量,則比量亦轉成非量,其理由類同。
  【決定且不除增益,能所害量為非量】若承許伺意確定是真實義,而且存在增益而不斷除增益性,則轉成非能害所害量。
  【確定真實有增益,能害所害體性故】之說法相違。彼故,若伺意確定諦實義且不剔除增益轉成相違性,而證成第三種正量。倘若隱蔽義非比量,無論如何解析了知,亦不趣屬量之名言?然則祼體外道主張:若不了知義自相,則雖然了知諦實義,亦不趣知量之名言,如此一來,比量亦轉成非量?若謂:雖不了知自相,然悟知諦實義故成立正「量之義」?云:雖無因相,然而了悟諦實義故,吾等佛弟子主張亦成立正量。曰:不相類同,雖然觀察比量而無絲毫懷疑。若謂觀察伺意(不剔除增益),而轉成懷疑?若如是盡所有猶疑均轉成為有餘猶疑因,伺意則喪失勢力。
  【雖然確定「真」與「假」,三心二意無相違】問雖無確定,然而思惟井泉內有水──是伺意,思惟井泉內無水是顛倒識,(有水無水)兼取二者則是猶疑。
  【若無確定伺意弱,若成二者猶疑遮】若不需要「確定」,則喪失伺意之定義,假若思考「有」或「無」二者,而區分作「伺意」或「邪識」之解釋,則獲得「猶疑」為非有。若謂確定各方(情勢),彼雖諦實義,而且安置「伺意」與「邪識」二者同一境,而趣入其一,設立猶疑之名?質問之。謂於「觀察」,而未獲得確定之猜測性,是智者們所作猶疑之定義。
  丑三:破斥與遮反類同
  【復次依真實伺意,顛倒伺意何非理】遮反汝之欲許顛倒伺意之定義,無觀待於因,於前未了悟之隱蔽義確定有不相符義之說法,則將形成為何意義?
  【若許伺意失真義,不許前者非類同】此(真實伺意)若是諦實義,則伺意為非有,倘若「顛倒伺意」不應理,則連同真實伺意性亦不應合理。
  【若立二者成猶疑,倘若可能滅定數】若設立「有」、「無」顛倒伺意二者故,而成為猶疑,則真實伺意亦類同存在(「有」、「無」真實伺意二者)。若欲許真實伺意顛倒伺意二者皆真實,於相違中可能轉變成不顛倒義而成為六個非量,喪失前述設立五個非量之確定數目。
  【若是邪識則伺意,亦成為量相似故】彼心識若含攝邪妄識則伺意亦攝於正量中,若謂不依於「經驗」與「因相」故,伺意為非量?無依於「熏習之心」與「相違因相」,則邪妄伺意亦不含攝於邪妄識,類似推測故。量決定論云:「如是從不確定而轉成確定謂之。」雖實有亦不成立,甚而「實有之名言」為不合理之故謂之。了悟既存在,且「無作」之實體性,與了悟「無」,非有區別,以其無相信量之故。
  子二、別相之破斥有三:
  丑一、破斥無因
  【若無緣由之伺意,諦實一切成真實】既無緣由而且了知諦定義,猶如「汝之位置底下有珠寶之猜測,一切皆成真實」上例之說法存疑之思惟,則「無緣由」之伺意就喪失其諦實性。泉井有水亦非無堅實緣由之伺意,以其唯「昔時現見水」作為原因之故。若謂彼緣由是未定因?以其未決定性之原因當成猶疑。
  丑二、破斥顛倒因:
  【倘若俱顛倒之因,是伺意。量論相違】此分為二:
  A未定伺意之過,以「所聞性」作為因相,成立「聲無常」是不共不定因,以「所量」作為因相,成立「聲無常」是實質之未定因。由「天授之子」作為因相「成立黑色」,是為真正有餘之未定因等等,若依汝見,皆轉成伺意,法稱論師主張:攝屬於猶疑之故。
  B不成之伺意過。以「眼所見性」為因相,成立「聲無常」,亦轉成伺意,若欲許之,從不成立「聲無常」,而了悟無生之說法相違。如「宗無勢三心二意。」謂之。
  丑三、破斥承許聖言量為伺意之說
  【由自他聖言了知,攝四覺類非伺意】若謂聽聞聖教而產生之智慧是伺意?曰不應理。佛陀聖教具「了義」「不了義」二種。外道之聖言,具「應理」「非理」二種。譬如:四聖諦與二無我等若存在能立,則是正量。釋量論云:「可信語不欺,由總而比度,可信語不欺,由總雖不現,無位故此覺,亦說為比量,所取所捨性,及方便決定。要義無欺故,可比度其餘。」洗滌與苦行淨除諸罪等,存在妨害量故。(邪)妄識,由俱無能立妨害二量之聖教根本成立是猶疑。根本不成立是不了知性。釋量論云:「豈隨此宗派,量不成義耶,故教與諸事,任何了達者,不成「無不生」,彼能定何義,未遣諸相違,論義亦未顯,計彼義諦實,娼婦以吵勝。」遮除趣入非量之聖教,而採用猶疑方式之說法不相違背。
  壬二、未定(現相)之破斥有二:
  未定(現相)之破斥有二:癸一、因明前期學家之說法。癸二、破斥彼說。
  癸一、前期學家之說法亦分為二:
  子一、定義:
  顯現與增益不相違之義自相。
  子二:分類
  分類有三:A(緣持青色之根識,青色剎那間為未定現相原由)外境之相不清晰故,如剎那間之瓶子。B意不專注於外相,假若專心攝意於所緣相,如見色(之眼識)C已錯亂之理由;蚌殼誤為銀片之際,如蚌殼之未定相謂之。
  癸二、破斥彼說有二:
  子一、總相破斥:
  【倘若現相未決定,是「非量」。一切現量,轉成非量。為遮除現量決定性之故】現量若適用彼未定現相之定義故,現量轉成非量。釋量論三千五百頌云:爾時,盡所有未決定,現量亦採取如是。」謂之,無論如何現量,皆為不確定,彼現量緣持任一現相,彼相亦非決定性。然則謂為何因?彼唯「現相」故。分別識之方式:「確定」與「不確定」勢之所趨,而非現量之「緣持」與「不緣持」二者。諸確定相則非如是,雖某一確定然而其餘攝入未確定,「緣持」相異性與「不緣」持相異性謂之。然則若謂現量「未決定」現量轉成如何?彼現量已具錯亂之原因故。是未定性。釋量論云:「由見色法同,蚌殼誤為銀,若不由亂緣,而計餘功德。」
  子二:破斥別相─決定性
  然則若謂豈非敘述現見而無明晰相之故?云:彼現量境非不清晰,產生其餘相似外相等錯亂原因之方式,分別識無法明晰認定故,於遣餘之方式,是未確定之旨趣,彼故外境不清晰,與覺識無法明視二者不相混淆。
  壬三、破斥斷決智:
  破斥斷決智之有境可分為二:癸一、前期之說法。癸二、破斥彼境
  癸一、前期之說法:
  子一、斷決智之定義:
  不忘失先時已了解之實義,與遮反方面之攝入增益與相違。
  子二、分類有二,
  丑一、謂現量是斷決智之說法。
  前期現見青色之後,如謂「現見青色」。
  丑二、分別斷決智
  分別斷決智 謂之隨現量而生之決定識,與了知比量等隨而產生之憶念識謂之。
  癸二、破斥彼說有二:
  子一、總相破斥:
  【合理裁決斷決識,無知與邪分別識,或是轉成正量性,剔彼餘覺性非有】詳細觀察斷決識含攝於無知識中,以正量之境剎那滅性之故。即使正量之境不剎那滅,然而覺識上昔時已了悟現量比量故,彼義性於後時重新了悟,應為無緣由。喻如:已劈薪柴之後,無需再揮砍斧頭。或如已成立故,又含攝於不成立之宗。欲許無所見之「能見」與無所知之「能知」是外道數論師之主張。若謂「無知」既無了知之因,而且前時已了知之後,再加上憶念作用故,是了知斷決識之覺性?然則因相之過亦除不成、未定、懷疑以上三種外,尚有其他如:灶之證成有火,本來已經成立。謂再「成立」,存在第四因相之過如何破斥?若謂彼已成立之性,無欲知有法,含攝於不成立因之範圍?此亦攝於前時已了悟性之無知性。復次:前時已了知彼性現時再了悟之思考,「非彼」緣持是「彼」之故。為邪智性。若以前時之經驗來比測現時繫念之因相,則為諸瑜珈行者之果因相,觀待彼現時存在憶念性後,不違越於自證識之量。釋量論云:「著餘相結合,智者知為念。」
  子二、別相破斥現量
  別相破斥現量是決智有二:丑一實質破斥、丑二斷破斥之不應理。
  丑一、實質破斥有二:
  寅一、別相違外破斥同分。
  【現量離分別現時,斷決智憶念過去,時境認定法相違,豈有實事之同分。】現量:體性是離分別:其境為自相。其時域是現時(緣持外義之相)。認定法:緣持明相不混淆。斷決智:體性是分別識,其境為聲義之共相。其時域是過去。認定法:緣持不清晰相混淆。若謂亦是現量且又是斷決智,二者實質同分為非有。釋量論云:「以念名為因,所見合雜性,執前後所空,眼識彼如何。」俱舍論云:「憶念不忘失,且相雜實體,趣何過去時,而非於現時」之述說。
  寅二、破斥根識量理
  【緣種類相續現量,若後得是斷決智,種類非現量之境,「現見義」無後得智】謂緣持種類之相續是現量之說法,不合理, 彼種類是何?詳細觀察之: ( 一 )剎那青色之花蔓。 ( 二 ) 如外道所謂共相。 ( 三 ) 遣餘之說法。 ( 一 ) 各個剎那之花蔓是實質而非種類,住於剎那之相續應非有,以其各個剎那滅之故。 ( 二 )外道所欲許之總相不可能存在。 ( 三 ) 遣餘之總相亦是增益性無實體。彼故種類相續非根之對境故,如何謂是現量?如是若種類相續,歸屬於正量,亦唯「剎那之效益」空性外,其餘之相續非有,而緣取彼一切是量故。又現量與斷決智作何區分。若謂現見之第一剎那是現量,其後相續皆是斷決智之說法?彼第一剎那若作時邊際剎那,則一切剎那皆為時邊際剎那故,斷決智為非有。若作為成事剎那亦不離於境、根之間,於一切乃至尚未成事剎那性之現量,皆已轉成現量,豈有可能為斷決智。倘若「剎那」不作如是解說,唯領受經驗彼青色境乃 ( 現 ) 量成事 ( 剎那 ) 圓滿,這才思維謂「青色」,先前之分別見之識「決定」或「繫念」作用,而後時思維謂之「斷決智」,「決定」或「繫念」作用是分別知見與現量同份為非有,然而若思惟首先現見青色是現量,其餘一切所現見皆是斷決智之立名。信許得到假立名。首先之青色與其餘之青色二者,前者現見之義自相,後者現見無錯亂性二者無差別故。
  或謂二者皆正量或謂二者皆非量,類同之故。如是「現量」與「斷決智」名辭之區別又有何作用?若謂現見相同是斷決智之說法?於「相同」無意義,破斥總相之際敘述之。
  若不破除現量之境,則轉成常,若破除現量之境既無能所取,且思維前時之青色是分別識故,無相繫屬於自相。
  【相違之故無同分,是現量故無憶念,種類相違根對境,謂「現見」先後無別,若確定有「非現量」,緣持相同分別識,彼故現量斷決智,因明知者遮同分】謂之集攝之偈頌。
  丑二、斷除「遮阻同分」不應理:
  若謂現量唯限於剎那實物,則世俗士夫之現量為非有之說法。
  【境與諸根之微塵,聚合剎那盡所有,產生任何經驗識,是世俗凡夫現量】世俗凡夫現量,不攝為各個微塵,盡所有微塵凝聚之外境所緣緣,與根自主緣及作意增上緣等等盡所有是產生唯一彼識。故所積聚之微塵謂「所緣」之說法,亦彼之旨趣。若是餘他所欲許非量之支分唯僅限依於少數,而設置「覺類」相異。法稱論師之旨義;「量」「非量」「正因」與「相似因」所決定四種數目皆抹滅。依於少許內支之分類─而處理「總」、「類」相異之故。譬如:瞬間之比量不含攝比量,依汝之見,間接了悟現量不含攝於現量,俱有相屬因不含攝「從彼而生」等等能作類推,因相所隸屬之一切理論亦將抹殺了。
  【盡所有數目分攝,種類之分析作用,盡所有內支分攝,歸屬種類之旨趣】。屆中之偈頌。
  庚二、建立自宗可分為三:
  辛一、非量之共相
  辛二、數目之分類與攝集
  辛三、各自之立論
  辛一:非量之共相
  【「不成」「不欺」為非量】非量之定義:任何不成立不欺之識謂之。如表示非牛,遮阻垂鬍脊峰無錯亂。
  辛二:數目之分類攝集。
  【無知邪見猶疑等,正量之對立三相。依攝入式之分析,依體性式攝於一】非量之心識,依趣入式之分析,唯有三種,如是非量之三心識,與因相之三過同一類處。「宗無勢三心二意,許非欲許定能立。」如因相不成立,故所立宗無效用,「無知」亦無論「心識」趣向何處皆無效用。未定因「是」或「非」產生三心二意,猶疑亦與「別境之實際情況外,懷疑其他情況相違性。譬如成立任何不欲許之宗。妄分別性──亦即於任何「非理」作如理解說,正因相如:成立任何欲許之法,了知彼量與彼義,故因相之立量:除四種因相之外其餘非有,唯一正因無過故。除三種具過因相之外其餘非有。攝入心識法,除四種因相其餘非有。一是正量故,唯有三非量之識數目決定。若攝集體性方式,邪見與猶疑二者,亦是無知性故攝於為一非量之心識。現、比二量亦攝於自證現量,所量二境亦攝於自相之說。西藏因明學家們主張:非量主要之意義,形成捨棄彼無知之心識後,謂無實義為非量之心識,亦僅限於如前之分析。
  辛二、各自之理論,分為定義與分類:
  壬一、無知之定義:
  【緣持「彼」與「非彼」空,無知可分類為三,不住定義未圓滿,既已圓滿亦未得】不住彼境之基本,而不知彼卑劣。不懂因明者,無知因三式之隨遍式隨遮式或不識知聲明,如:「素賓達」和「第恩打」。雖心識專注境,然而未圓滿所追尋目標而無知。如質問:聲是常或無常?謂觀察之,雖圓滿所追尋之目標,然而尚未獲得之無知,雖觀測亦心識不產生境。
  壬二、無知之分類為三:
  無知之分類為三:癸一、無所了知境之無知,如斷決智。癸二、能悟之心熏染後──遣餘方式之無知,如剎那(無常)。癸三、非能知之境之無知,如境、時和自性之穩秘事物。
  倘若這些於猶疑,與邪識亦非太寬過遍?彼諸懷疑、邪識亦攝於無知之體性,前已述及。然若如「識」處理別「自證識」相異於「明義」,從趣入法能緣持於同一境性故。「空」、「認定彼亦可能非彼」、和「認定彼亦非彼之妨害之虛體故」相異。邪見之定義:
  【緣持彼非彼妨害,邪分別識分為二,分別與彼無分別,各別分析成五相。】猶如「見二月」熏染根識,與熏染意識如睡夢之識,是為二種無分別「識」。如彩繩誤為蛇是外相之邪分別見。現時之青色思維是過去之青色,隨行產生之斷決智,是時域之錯亂。此松樹亦與檀香樹是同一總相之思惟,認持總相之識是外境之錯亂。分別識共三相。猶疑之定義:
  【 若緣彼亦許非彼,猶疑性可分為二,轉成現前與隨眠,認持均衡與太寬】。現前、實際住於猶疑,如從護摩(火供儀式)可得昇三善道與否之思惟?(潛在)隨眠之猶疑,如箱內之種子若遇緣件聚合則有生長能力,彼亦觀待因相之設立。所聞性與所量性證成聲是無常等,終究是未定因相,不觀待於因相。某一欲許伺意。如:泉井具有水之思維,或某某欲許邪識思維,如:若泉井無水。總之,無觀待因相,趣入隱秘之心識。若容許諦實義,且容許虛妄義,觀測此情況是猶疑。若如是邪識亦轉成彼懷疑之說法?曰:不相似。至於邪見─認取彼亦非彼之能害量解說故,能遮除之。猶疑─則無「能立」性和「能害」性二者,以其非究竟之能立或能破故,豈有相似。其餘二者,則容易了解。
  【明義自證識二量:攝於唯一自證識。非量三識亦如是,別無知外非餘義】。謂之攝略之偈頌。
  第三章 詳析總別相
  丁三、彼心識了知對境之方法有四:
  戊一、了知總別相之方式有三:
  己一、闡述一般「境」、「有境」之立論
  己二、破斥欲許實體之虛體,成立實義
  己三、觀察總、別相,了知法之差別
  己一、闡述一般「境」、「有境」之立論
  庚一、觀察實事之究竟說法。
  【緣取自相無分別、緣取總相是分別,於彼自相是實體,總相實體不成立。】「自相」、「顯現」、「實體」、「實物」、「反體」、「真實義」等謂之能作義。實物相互之間不混淆,而成立因果關係,一切眾生取捨作用之所取境故。於實體義是同一實義。釋量論云:「現亦不依餘,作異即勝義,彼是從餘返,說彼為因果:許彼是自相,彼有取捨果,故人皆趣彼。」亦云:「彼亦由他而遮除,由他而遮反謂之。」設問:一切事物詮說為「實物」者與「實體」等相違否?云:不相違。「反體」、「實物」、「實體」具有「住於義」與「遮除之境」二者故。「總相」、「遣餘」、「虛體」、「否定」、「相雜」、「相屬」、「世俗」等等依次謂之為:不適住實義(總相)、不成立實體(遣餘)、非根之對境(虛體)、心所增益—假立法,實體不能作義(否定)、遣餘之相屬與不相屬(相雜)、能立與能破(相屬)等方法後,攝屬不能作義是相似義。釋量論云:「遮無體性故,不觀住不住,總覺亦染壞,故亦無破難。」「總相無實體,故非根行境。」觀相屬論云:「故一切實體,無真實相屬。」
  庚二、彼抉擇之方法
  【實物虛體、總、別相,能立、遣餘分別否?其他理論闡述餘,吾等許如論闡述。】西藏因明諸學者主張:實物即能立、總相即虛體等等,某些學者欣喜類似之闡述;某些學者主張不類似之說法;某些學者依心識法闡述之,某些學者依義法闡述之;某些學者成立總相,某些學者遮除總相,思惟萬端,不能現見真義,吾等如前述說究竟真義,如是實物與總相攝屬境;分別識與無分別識,攝屬於「心識」;「現相」和「剔除」其他分別法攝屬認定法。
  己二、破斥欲許實體之虛體,成立實義
  庚一、定義
  實物與虛體之定義:依次不知諸多屬性相繫是實物;具聚積性(因三式)之法,其各支分是虛體。虛體亦決定各個根本實事,於同一實體之上實物周遍過寬。除彼外,其餘虛體周遍過寬,喻如:鎧甲和鐵鱗甲之說法。此不應理,虛體:心識之增益後,唯限於與遣餘之義相連接。外義—不存在虛體故,不了知諸多屬性相繫,且無攝集之因。倘若(認為)有攝集因,則諸外道不了知諸相異支,與具有支之實物相繫?而欲許聚集之因豈有差別?復次,若許如是亦可,然而此定義為非有,了知實物觀待於虛體,了知虛體觀待於實體故,是互相依止之過。
  庚二、破斥彼能依之法
  能依實物法與能依虛體法之定義:實質相違,不含攝於同一實物;亦不含攝於同一虛體。喻:如「常」、「無常」不含攝於同一實體—「瓶」是實物法。「遮非」、「遮無」二者為不含攝於唯「所知」虛體,而含攝於實體瓶中,不相違故。是遮反法。此亦不應理。
  【比量不緣取實體,彼實體法不合理,是遮除其旨趣故,比量由遮反證成。】比量若存在於實體法,則「所作性」與「無常」於瓶之中,成為無相異之實體故。若了知所作性,則亦應了知無常。若謂虛體是相異故,雖了知所作性,而不了知無常,豈有相違?若如是依遮反方式,產生「了知」、「不了知」二種,故比量不應是實體法。釋量論云:「比量亦緣法,決定一法時,應緣一切法,遮遣無此過,故如是說因,是遮遣有境,餘則有法成,餘有何不成。」倘若「無常性」依遮反方式,衡量實物「成立」、「不成立」實體故,是實有法之思惟。若如是「能立」、「能破」二者,亦依遮返方式衡量實體「成立」、「不成立」實物,此亦當成為實物法。若謂「能立」觀待於實體,則「能破」不須觀待於實體?云:非如是。謂「破斥亦無體」表已滅除;而「成立」是指存在實體已證成之理論,觀境品已述及。因此諸多屬性含攝於一實物或相異實體,攝集於一實有義,如常之實體,應知為非有。
  己三、觀察總、別相,了知法之差別有三:
  庚一、定義
  庚二、詳加分析
  庚三、抉擇彼義
  庚一、定義
  【緣取自與他實體,依遮反法分總別,遮反異類為總相。】從彼同類中作遮反之二虛體之聚體是別相。釋量論云:「故諸事自性,住各自體性,從餘相順事,虛體具能依。」
  庚二、詳加分析
  【直接與間次分類,總與別相各有二。】沉香樹與檀香樹等相異實物,彼諸攝於一處為直接別相;與彼相係屬之總相為直接總相,沉香樹等同一實體性之前後剎那,彼諸攝於同一時是間次之別相,與彼相屬之總相是間次之總相。
  【直接別相物相異,間次別相遮同體。】直接別相觀待於同一處境各相異實物。間次別相觀待於時間之前後,現時之實體非過、未之實體故,遮除同一實體。
  庚三、抉擇彼義,可分為三:
  辛一、破斥他宗
  辛二、立自宗
  辛三、斷諍
  辛一、破斥他宗有二:
  壬一、破斥他宗理論
  壬二、破斥他宗聖言量
  壬一、破斥他宗理論有二、
  癸一、破斥相異實物有二:
  子一、前期之說法:
  【有一謂相異說法。】外道勝論師主張:如實有大總性,卑劣之總相—如謂「牛」。彼二者亦周遍於一切實體。不顯現「常」,顯現「花、白」等別相。聚合之相屬性連繫,如欲許牽引一繩結,假立「牛群」之名。
  子二、破斥前期之說法:
  【相異剋除不可現。】除別相外,其餘之總相法者,是無法證成實體,以其可現不可得之故。如兔角謂之故剋除之。既然不可現,亦確定是實有,則為極成過。
  癸二、破斥欲許同一實物有三:
  子一、破斥唯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
  子二、破斥諸多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
  子三、破斥相類似之總相:
  子一、破斥唯一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
  丑一、前期之詮說:
  【某某謂同一實物。】之說法,數論師主張:喜、憂、闇三者均衡時之神我謂總相,別相於瓶等之差別。如「火」與「熱」存在於同一物故(燃燒鐵丸),謂「總別相為同一實物」之說法。復次:西藏因明諸家主張:「沉香」、「檀香」等,謂樹之別相,唯「樹」名,謂總相。吠琉璃等之諸青色為別相,唯「青色」名,謂之總相。如是,唯「牛」名,謂之諸總、別相存在無分別體性之同一實物極為順暢之談。如是期許,數論師與西藏學者之主張同義。
  丑二、破彼說有三:
  寅一、破斥可現不可得
  【同一實物非可現。】若總、別相為同一實物,顯現別相與彼實物無分別之總相,為可現不可得故,而刪除之。若為真實義,樂許成立彼性之諸惡見者,具諸多邪見故。
  寅二、觀察外相及破斥之
  【境時現相相違之,別相與一總相繫,生滅成同體若非,一體具二支相違。】一棵樹之生長或枯死時,彼樹之總相若不作生滅,則轉成非同一實物。總相若作生滅,與彼總相同一實物之境相異之諸樹,應生長於同一地方。時間相異之樹,應生長於同一時間,外相相異之樹,應生長為同一形相謂之。如是樹之枯滅,亦若總相滅壞,則應一切別相皆枯滅,以其同一實物之故。同一實物—「生滅相異」和「外相相異」成相違。《量決定論》云:「若成立或不成立,或因相異。非明瞭彼之自性,諸實體相異或因相異,是唯一『適住相違法』,或『因相異』。彼亦若不成立彼相異性,無論如何,亦無相異故;整體當成同一實物。」謂之。
  寅三、破斥極成過有三:
  卯一、不剋除有支之過:
  【總別相若同一物,有支亦如何破斥?】如是頭與手、足等周遍一切肢體,如何破斥有支存在同一實物?任何與諸多相關係屬,彼非同一實物,如容器相異之核棗,雖然有支之實物亦與諸多支分相屬之謂而剔除之。若謂自相續(有支)剔除具諸多(支)性,是同一體過失。於總相亦與彼自相續具諸多性類同?復次,若手搖動則應整個身體搖動?以其與手搖動同一實物故,支分亦如是存在同體,若有支無存在同體,支分與有支應非同一實物,如是掩蓋與否,掀起與否等,如何破除之理論,總類滅除同體亦類同。
  卯二、根識具分別之過:
  【根亦俱分別之過。】於一實物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若現見別相、亦現見總相之根識,當成俱分別識;若認定總義是分別識,則非認定總類,欲許不含攝於總義之總類。譬如承許非水之海,暢飲惡劣導師之毒汁,瘋狂而胡言亂語。
  卯三、相違同一實物之過
  【諸相違當同一物。】白、青等顏色諸相異,和明暗等諸相違性,亦當成同一實物,若欲許之,則承許青色亦是白色之過、昏暗亦是明相之過、總相亦是別相之過,皆成顛倒錯亂。
  子二、破斥諸多總相與諸多別相為同體之說有二:
  丑一、前期之說法:
  【謂亦有諸多總相,與各個別相相屬。】有一說:既無一總相,然而沉香樹等,各個別相之中,與彼(沉香樹)同體之總相亦成諸多。
  丑二、破斥彼說:
  【定義不成當滅壞,能立與能破立論。】若是諸多總相,則沉香樹之總相當成二虛體之聚體,若欲許之,則將轉成別相故,不成立總相之義;既成立沉香之別相,亦不成立餘樹之總相,即沉香樹之總相。既剋除沉香樹之總相,而不剋除餘樹相故,當滅壞能立與能破之理論。
  子三、破斥相似之總相有二:
  丑一、破斥相似義之總相:
  【類同定義之一總,與別相是同一物。】有一說:不欲許一與多之總相,沉香樹與檀香樹等俱有枝葉,為類同定義之總相,與諸別相是同一實物之說法。
  【結合類同了悟性,了悟覺法無實義,若存在於相似義,前未現見亦相似。】相互之間相似,擬謂是了解性為無實義,若有實義,如前所未現見之紅蓮花,現見後思惟與其餘紅蓮花相似,須生彼覺識,以其存在相似義之故。《釋量論》云:「執彼類同故,亦非別有境,若緣諸見同,義非先有見,如何彼決定,彼與所見同,同不同性故,聲境非境故。」
  一般相似聲之境自相,非謂不相同聲之境之故,法稱論師由現見與彼相似謂之。是於因假立果之名,如「現前」為現量或假立他利比量之名,故如不成立不了義,亦不成立「相似義」。
  丑二、破斥等同覺識之總相:
  有一說:既無相似義之總相,然而何故無具分別性所取相似之總相之思惟?若如是,總與別相喪失同一實物性之理念。倘若總與別相非同一實物,汝信樂為實義,若謂具分別識唯所取類同別相,而作為同一總相,將變成如何?曰:不應理。
  【類同同—體非有,非同—故無總聲。】謂「類同」之說法表示諸多法,若表示一法,則與彼同一類,類同為非有之故,若謂雖不現見同一體,然而緣持類同性是總相云何?
  【心識不現同—總,了知類同不許總。】若心識不顯現同一總相,而緣持「類同」故,不能了知其總相。譬如:謂「取樹來」,若非攝入同一總相之名聲而言,則轉成「取相似沉香樹來」,或謂「取相似檀香樹來」,如是詮說故,當不成立總相之實義。
  【某方相似皆存在,一切相似任—無。】樹與沉香樹等某一方相似,存在一切總、別相。然而,境、時、相之差別,「所有樹」皆相似。任何一樹不可能存在,成立周遍,亦「山之煙」與「灶之煙」二者相似之方式不成立總相,而以遣餘之方式,成立耽著同一總相。
  壬二、破斥他宗聖言量
  【法稱論師所闡述,清淨理論現相違。】《釋量論》云:「總覺亦染污,妄識境性故」、「假設聲之義」、「總無實體性,故非根、行、境,故總相諸法,證成非現量。」《三千五百頌》云:「此總相是他義之分別識,唯依自體而存在,或相似『虛空等』,一切可轉成實有,倘若彼依體轉成實有,彼之時於無瓶之諸地等,亦出現瓶等,則存在『有相異之實物』之總相,為何轉成存在於諸別相,何以故?彼(總相)從前一實物而生實物,應不生,以承許其無能作性之故。何以故?彼存在於他處之實體,乃至彼(總相)不動二者之間,非周遍相。非俱相異之實體故。一切俱生與俱滅結合於近圓一切。」若非如是,當不成立所謂「同一性」或僅限於相異名,承許其實義後,詮說如是之故。彼亦除「唯一無生性」外,其餘不適當者,若如是由愚者相違逆之泉井,誰能填?復次,此不應理,豈有現行後,如是諸多折磨之總相,謂能依於說者之說法。
  辛二、立自宗
  若聖言量與理論之總相,遮除實有義,則汝所期許之總相為何?彼如何作能立與破斥?
  【自性等等諸實體,成立彼非彼總相,遮除之總誤自相,錯亂作成立破斥。】分別之體性錯亂於遣餘之總、別相,誤為義自相之總、別相後,能立別相故,當成立總相,剋除總相故,應能剋除別相之理論,以其「妄分別錯亂視如同一體」謂之。
  辛三、斷諍:
  【倘若實義無總相,增益遣餘無實體,成立與義無關故,一切名言皆滅壞。】義自相無總相—遣餘所執之總相,彼無實體性與義無相屬故。能立別相故,當成立總相。遮除自性因相和總相故,滅除別相,是能遍不可得因等。若如是,因明理論和一切世間所作當抹滅了。
  【「義」與「遮除」同一性,若從錯亂攝取境,唯獲得自之定義,是量之故應合理。】分別體性錯亂故,若於遣餘方式誤為自相後而應用,則唯得「彼義」(自相),而成立量之作用故,極為合理。謂:「獲得」亦若應用依如是成立破斥之作用,則了知「有」、「無」之義是彼性,其餘一切諍論若知悉為遣餘,則諍論當自解除故,於此不再詮述。
  【許相異總鵂鶹師,謂同一物數論師,諸雪山派隨彼見,承許遮除善巧宗。】攝集之偈頌。
  第四章 詳析能立與遣餘
  戊二、解現相與遮除之法有二:
  己一、闡述了知境之法
  【無分別攝屬現相,諸聲分別是遣餘。彼諸錯亂不錯亂,分別二二共為四。】現相分為錯亂與不錯亂二種;遣餘分為顛倒與不顛倒二種共為四種。
  己二、決定現相遣餘之自性有二:
  庚一、現相
  庚二、遣餘
  庚一、現相可分為二
  辛一、一般現相之定義:無分別識之現見境
  辛二、抉擇各別義分為二:
  壬一、幻相(即現相錯亂)亦有二:
  癸一、定義:現見非自相之境
  癸二、分類:
  子一、錯亂根識
  子二、染污意識
  量決定論亦云:近於染污是欺騙之故。
  壬二、實相即非妄現相亦有三:
  癸一、定義:現見實有自相之境
  癸二、分類:自證與明義二者
  癸三、事相:能證成定義有三:
  子一、境之實義:
  【適住義之諸實體,一與諸多為非有,諸多住一為非有,唯一無「明」與「不明」。】於吠琉璃為例:青色、所作性、無常、等等諸法,外義既為相異之物,其屬性亦無相異性,相異之空和無唯「青色」之一總相故。吠琉璃與青蓮花等諸青色相互間住於無隨遍性。
  子二、認識心識之法:
  【一切現量如義現,一義無具相異相,相異現一為非有,攝入現相無輪替。】吠琉璃若呈顯現量之相,則應趣知無支分。「青色」分析青色性,和「吠琉璃」之所作無常亦無相異。境、時、相、相異之諸青色,亦無隨遍之同一總相故,而呈現相異性。
  子三、覺識順應於義有三:
  丑一、如何順應法:
  【盡如外境存在力,若依彼產生根識,決定無則不生故,識義相互無錯亂。】彼亦如住於青色境,心識亦如彼顯現,青色之所作性與無常等諸屬性無差異。心亦顯現無差異相,如諸相異之境、時、相存在異相,心亦呈現相異性。如表相不同之浮雕。釋量論云:「義自性是一,體性是現事,有何未見分。為餘量所觀,諸勝義之義,非自雜無異,其體一及多,是由覺所染。」
  丑二、彼量成立之法有三:
  寅一、引述因相:
  任何義自相是一無分別體性。於彼覺識上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現見吠琉璃如現見青色,雖瓶之所作性是無常,然於瓶義中亦是無分別體謂之自性因。
  寅二、成立彼量之法有二:
  卯一、第一因式-宗法
  是無觀待因和妨害量因於後面述之。
  卯二、遍相:
  若現見吠琉璃則現見青色經驗故而成立。倘若謂: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唯俱時現見之自性未定相屬因﹖云:非俱時現見所作性無常,是現見義自相同一體性之故。若謂:義體是一而虛體相異﹖虛體是「心識」作用,不存在於實義,彼故,所作性與無常相屬關係,亦不存在於實義於後面敘述之。
  寅三、斷除「量成立」不應理有二:
  卯一、斷宗法不應理有二:
  辰一、斷因相為非有:
  所作性與無常為同一體性,若是實義諦之同一體,則為非有,若是世俗諦之同一體,則未確定,(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不成立遍相。)如月輪唯照現於下方而不照現於上方﹖云:是世俗之同一體,彼亦非如世間共許之同一「月亮」,或同一瓶體。若是色處,則無常亦是色處。是論典所共許十二處之同一實物。
  辰二、斷除「可能同體然無需要目的」:                          
  倘若現青色相,現量成立則決定宗法之量,直接悟知青色無常,間接證成緣持青色顯現無常性之故。若問,同一體性之因相應成無義﹖云:既成立顯現無常之義,而且證成遮除方式之因。
  卯二、斷除遍相不應理有二:
  辰一、「有境」極成過:
  若謂:無二體性,如於同一實物,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比量之識同一實物緣持遣餘方式,與彼領受經驗之自證識非緣持遣餘方式,二者緣持「聲義」是比量屬遣餘。不緣持聲義是自證分而非遣餘,二者應相違,以其「識」、「實物」類同之。云:不相違。同一識性從內觀之,是自證識攝屬現相,從外觀之,是比量之「識」攝屬遣餘,如油燈從內觀之是自行明照和從外觀之是遮除昏暗不相違。
  辰二、「境」極成過:
  若問無二體性同一實體,無「現見」、「不現見」二分法,則「決定」與「不決定」二者相違﹖云:無分別智是「現相」實物之境,決定識是遣餘之境相異故不相類同。
  丑三、現量之境成立未定性有三:
  寅一、實事成立未定之合理性:
  【現前之量無分別,彼故即須未定性。】彼亦從三千五百頌云:若問現前為何現量未定性,現量亦是所取境﹖云:於任一現量非能決定謂之。量決定論云:諸欲樂等之自性,詮釋與自證識,無相繫屬。彼「欲樂」自性唯「現相」,是現量謂之。如因滴論亦云:彼最先現見,非共境為何﹖是唯一現量謂之說法。
  寅二、斷除彼現量未決定性之不應理有二:                       
  卯一、斷除與聖言量相違
  釋量論云:「非立有無果,故為非量性。」之說法相違。云:不相違。能引導自力定量與他力定量之旨趣故。
  卯二、斷除現量未定性與量相違可分有二:                         
  辰一、引述諍論:
  倘若現量自境無真正決定量,則與正量相違說。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