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尊法师译:释量论(2)
卷第五
丁三 明现见义之现量品(释现量品)
戊一 于量数与行境除邪分别
己一 成立数定
庚一 立因
庚二 成立相
辛一 成立宗法相
壬一 略标
癸一 立因
癸二 成立遍相
癸三 断诤
壬二 广释
癸一 成立分别所现为无事
子一 以是所诠成立
丑一 正说
丑二 断诤
寅一 破计名等为所诠
卯一 叙计提问
卯二 各别破三答
寅一 破计总为所诠
寅三 破计色等为所诠
子二 以非一异成立
丑一 正说
丑二 彼所成义
丑三 断诤
子三 以现相相同成立
子四 以是共性成立
子五 以是果故成立
子六 以待名言故成立
子七 以单独不现成立
子八 以能作义空成立
癸二 成立色等为自相
癸三 明共相差别
子一 正说
子二 断诤
壬三 总结
癸一 正说
癸二 断诤
辛二 成立遍相
庚三 结义
己二 断诤
庚一 破计数少
辛一 诤
辛二 答
壬一 所许已成
壬二 须许比量
壬三 断诤
壬四 若无比量则太过失
庚二 破计数多
辛一 难
辛二 答
壬一 破依因之觉为余量
癸一 标
癸二 释
子一 略标诤答
子二 广说无欺之理
丑一 依能立因之比量无欺
丑二 依能破因之比量无欺
寅一 真能破因
寅二 似能破因
寅三 相违可得之差别
寅四 无欺诳之原因
癸三 结
壬二 破后生之觉为余量
癸一 自宗成立无常之理
子一 以现量成立无常之理
子二 以比量成立无常之理
癸二 他派了知无常之理
癸三 断诤
子一 诤
子二 答
子三 略明自宗
壬三 破了知差别为余量
戊二 于现量自体除邪分别
己一 真现量
庚一 现量之相
辛一 以现量成立离分别
辛二 以比量成立离分别
壬一 破计根识是合名分别
癸一 自宗
癸二 误认现量分别为一之原因
癸三 破他派
壬二 破计根识是合义分别
癸一 成立遍相而立因
癸二 成立宗法
子一 破根识缘余物种类
子二 破缘和合
丑一 正破
丑二 破释难
卷第六
子三 破余类之能立
丑一 正破
丑二 虽无余类而多法一声转
寅一 标
寅二 释
卯一 断诤
卯二 明立名之境
辰一 破他派
辰二 立自宗
癸三 结义
壬三 再破是合名分别
癸一 以前后执空破
癸二 以分别余而见破
癸三 以应无能受破
癸四 以应无了知自相破
癸五 以见与分别是余因破
庚二 现量之差别
辛一 根现量
壬一 于根识之名义断诤
壬二 于离分别断诤
癸一 断违教诤
子一 诤
子二 答
丑一 正说
丑二 断诤
寅一 诤
寅二 答
卯一 应无能缘麻等
卯二 应无能缘杂花等
辰一 出过
辰二 成立种种非一
辰三 断诤
巳一 诤
巳二 答
午一 许无实行相者答
未一 成立无实
申一 以离一异成立
申二 以义与识不成实而成立
申三 略明空性之理
未二 断诤
午二 许有实行相者答
巳三 释
卯三 应无能缘麻等
卯四 应无能缘余物
卯五 能顿缘多法余宗亦成
癸二 断缘遮返及余总诤
辛二 意现量
壬一 诤
壬二 答
癸一 破他派
癸二 立自宗
癸三 断诤
辛三 自证现量
壬一 成立能领受离分别
壬二 于所领受断诤
癸一 断胜论之诤
子一 诤
子二 答
丑一 成立是识
丑二 成立自证
丑三 成立证他
癸二 断数论之诤
子一 诤
子二 答
丑一 破是外
丑二 立是心
寅一 正说
寅二 破救
辛四 瑜伽现量
壬一 略标
壬二 广释
壬三 断诤
己二 似现量
庚一 标
庚二 释
辛一 有分别似现量
辛二 无分别似现量
壬一 立自宗
壬二 破他派
癸一 以教破
癸二 以理破
庚三 结
戊三 于量果除邪分别
己一 正说
庚一 初说量果建立
辛一 总标
辛二 别释
壬一 标
壬二 释
癸一 立自宗
癸二 破他派
子一 标
子二 释
丑一 破根等是量
丑二 破差别觉是量
丑三 破根义系属是量
癸三 断诤
庚二 第二说量果建立
辛一 破了外境之能立
壬一 正破
壬二 断与现相相违
癸一 破能取所取异体
癸二 唯于现相立能所取
癸三 成立自证为果
辛二 明了外境之妨难
辛三 明彼所成义
卷第七
庚三 第三说量果建立
辛一 抉择果自性
辛二 抉择量自性
辛三 抉择所量自性
庚四 虽无外义建立应理
辛一 唯于现相建立
辛二 如现无实
辛三 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己二 明彼建立应理
庚一 成立二相
辛一 以经理成立
壬一 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癸一 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
癸二 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壬二 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癸一 正说
癸二 破答
辛二 以论理成立
壬一 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
癸一 正说
癸二 断诤
壬二 以一义现多成立
壬三 以无体明现成立
壬四 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癸一 出难
癸二 破救
癸三 结尾
壬五 以义识非同时成立
癸一 破无常无相缘
癸二 破常住无相缘
辛三 复以经理成立
庚二 成立自证
辛一 由成二相即成自证
壬一 正说
壬二 破救
辛二 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壬一 观明了是否识体
壬二 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壬三 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壬四 破自觉非现
癸一 明自觉是现事
子一 正说
子二 破救
癸二 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子一 应由因了知
子二 明因非有
丑一 成立根觉之因非有
寅一 根等非因
寅二 显义非因
寅三 义法非因
寅四 觉法非因
寅五 果因非有
丑二 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辛三 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辛四 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壬一 正说
壬二 断诤
癸一 诤
癸二 答
子一 应无缘长音等
丑一 标
丑二 释
寅一 破一耳识缘
寅二 破多耳识缘
卯一 出过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觉受渐生
巳一 破杂生觉受
巳二 观察而破
午一 破以根识结合
午二 破以分别结合
未一 正破
未二 断诤
未三 此理亦破除正理派
辰二 破觉受顿生
子二 识应不向境转
丑一 标
丑二 释
寅一 破后识单缘义
卯一 出过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
巳一 正破
巳二 断诤
辰二 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
巳一 正破
巳二 破答
巳三 破异体功能
寅二 破俱缘识义
寅三 破虽无能受而于境转
卷第八
丙二 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
丁一 释能诠语
戊一 说自见之所为
己一 标
己二 释
庚一 唯受许非能立
辛一 破能立
壬一 唯佛自教非能立
壬二 教列出自能立
壬三 唯受许即能立太为过失
辛二 破所立
庚二 断自同过
戊二 说义之所为
戊三 说善显之所为
己一 破宗语为能立语支
庚一 明能害
庚二 破能立
己二 断自同过
己三 明余答辩无系属
丁二 释所诠义
戊一 势所诠为所立
己一 立自宗
庚一 所立之相
辛一 标
辛二 释
壬一 广释所乐
癸一 明所乐境即所立
癸二 若非所立则太过
癸三 此理亦破余派
子一 正说
子二 断诤
子三 破非乐境非是相违
壬二 广释随自
癸一 标
癸二 释
子一 破计他部教义为所立
丑一 叙计
丑二 破执
寅一 标
寅二 释
卯一 于事力境教不妨害
卯二 明汝所害境
卯三 断诤
辰一 破除教义非因之过
辰二 破除教义非立者过
辰三 若破教义则相违太为过失
子二 破计共教义为所立
丑一 余计
丑二 破执
寅一 说不成因喻应成为宗
寅二 说随自声应成无义
卯一 出过
卯二 破救
辰一 破计为随欲趣论而说
辰二 破计为取共许有法而说
辰三 破计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说
巳一 破计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巳二 破计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说
午一 标
午二 释彼原因
未一 正说
未二 断诤
癸三 结
壬三 广释不遣
癸一 标
癸二 释
子一 由何能遣不遣
丑一 广释信解不遣
寅一 教能害碍之理
卯一 自语与教语合一之原因及所为
卯二 明教所害境
辰一 事力所成有法教不妨害
辰二 由教所成有法教能妨害
寅二 明成量之数
丑一 广释共称不遣
寅一 显可说是共称
寅二 显可说是能害
寅三 论师许可说是共称
寅四 释经言之意趣
卯一 配不可说释
卯二 配可说释
辰— 立自宗
辰二 破他派
巳一 应不遍余喻
巳二 明当时喻有同喻
辰三 结义
寅五 别说共称之原因
卷第九
丑三 广释现量不遣
寅一 说义之所为
寅二 说所闻之所为
子二 于何有法不遣
丑一 正说
寅一 由害当时有法即害所立
寅二 由害无关有法不害所立
丑二 断诤
丑三 结义
庚二 似宗之喻
辛一 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
辛二 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壬一 以法自性相违表示
壬二 广释法差别相违
癸一 明宗
癸二 显害
子一 正说
子二 破救
壬三 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
己二 破他派
庚一 破所立
辛一 破能相
辛二 观所相事破
辛三 观加唯字处破
庚二 破因宗相违之喻
辛一 观相违义破
辛二 观因义破
壬一 不引无常为因
壬二 引非一切为因
癸一 正说
癸二 彼于声不成
子一 明非一切所知为因不成
子二 明非一切非声为因不成
丑一 正说
丑二 断诤
戊一 亲所诠为因
己一 标
己二 释
庚一 摄为九宗法之所为
庚二 别释难解者
辛一 说二正因之所为
壬一 说勤发为果因喻之所为
壬二 说所作为自性因喻之所为
壬三 各别说果性二因之所为
辛二 说差别所闻性之所为
壬一 破于命成返遍
癸一 正破
癸二 破救
壬二 明命与所闻相同
癸一 相同之理
癸二 破计不同
子一 叙计
子二 破执
丑一 破计无事不可为破立所依
寅一 明返亦无破
寅二 应断绝名言
寅三 自不相同
卯一 成立声义为破立之正所依
卯二 破是自相
卯三 如何作名言之理
丑二 破以同品无返成立返遍
癸三 破命是能了
子一 由无相违是能了
子二 由无相系非能了
丑一 由无彼生系非能了
寅一 能了观待系属
寅二 彼于命不成
卯一 正说
卯二 断诤
卯三 破救
丑二 无一体系非能了
壬三 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辛三 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壬一 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
癸一 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
癸二 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子一 许自性不可得因
子二 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
子三 断诤
丑一 正说
寅一 明宗法由现量成
寅二 成立之理
寅三 余应无穷
丑二 明唯不见不能成立决定无
壬二 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
甲四 论后义
乙一 明论义难释
乙二 明了解之胜利
乙三 谁造翻译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法称释量论, 深广难测度,
今依僧成疏, 略述少分义。
敬礼诸恩师及三宝尊。
今释此论总分四科:甲一、解论题义,二、释时礼赞、三、论文义,四、论末义。今初:法称论师今造此《释量论》,是为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也。甲二、释时礼赞。
敬礼圣鬘殊室利童子。
甲三、论文义 分二:乙一、造论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论。初又分二:丙一、供赞,二、立誓造论。今初:
敬礼于具足,除灭分别网,甚深广大身,遍放普贤光。
法称论师在造论之前,先顶礼具足三种圆满之世尊。为求造论能究竟故。问:如何具足三种圆满耶?答:睹佛世尊,具足自利圆满,谓永断除诸分别网,得自性身,证得甚深圆满报身,并得广大变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谓世出世间一切善妙普贤功德,令诸有情随其所应,而证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之方便,谓遍放射说法之光明故。(睹佛说法,即利生之方便。)
丙二、立誓造论
众生多著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反由嫉妒起嗔恚。
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于他人,然心长乐习善说,故于此论生欢喜。
上已礼赞,欲何所作耶?曰:欲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也。为何故造?曰:我法称造此释论,无主要为利他人之意。因为众生多数爱著庸常俗论,又无分辨善恶之慧力,对于善说非但不寻求,由妒嫉缠心反于善说起嗔恚故。然我法称对造此论仍生欢喜,为使自心对于善说长时爱乐修习故。
乙二、有支分之论 分二:丙一、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二、明解脱道之成量品,三、明现见义之现量品。初又分二:戊一、建立总体,二、广释支分。今初:
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无不生定故。似因谓所余。
问:此论既是为广释《集量论》而造,何故违彼诸品次序而先说自义品耶?曰:分辨是义非义,须要依靠比量智故。为建立比量智,除诸邪智,故先释自义比量也。若尔,何故不说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说因耶?曰:由释正因,便能于比量除邪执故。若尔,正因之自相云何?差别有几耶?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于因之三相故。(这就是说,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后陈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义。三是异品遍无性,即后陈法之异品事物必全无因义也。此后二相在颂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因为后陈法的范围既遍包因义,则凡具因义者必皆具后陈法义,即第二相。凡无后陈法义者亦必不具因义,即第三相。奘师译的因明论中说“乱因宗必随,宗无因不有”,即是此义。又汉文论中之“宗”字。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时单指后陈法,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
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于唯果、自、不可得因上决定故。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亦难分辨。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若所举因缺后二相,则犯相违过。若缺后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若因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
戊二、广释支分 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二、于定词断诤,三、释逆品似因,四、广释无则不生。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今初:
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
问: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于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
若与唯有性,系属体亦尔。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 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二、可现见不可得因。今初:
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于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分三:壬一、体性,二,差别,三、断诤。今初:
观待于差别,知某无为果。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
相违与果成,因及体可见,体生不成就,是为无义者,不可得四种。
问: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曰: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 断诤
以彼相违因,可得为量式,因由相违性,无则是错乱。
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
问: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曰: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问: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曰:相违果可得因之烟,于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于定词断诤 分二:庚一、断依前后之诤,二、断依同时之诤。今初:
所有从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义故,说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于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曰:如麦种子与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得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曰:于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
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烟知柴变。
能未转无味,此即是余因。如是过去时,了知是一者,
是从果因起。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曰:彼无不应理。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时比知柴之变化也。由味与色依于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
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彼无生苗之功能故。如由身比度贪心。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如由语言比有贪等。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曰: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问:有余之义云何?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 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三、总结。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今初:
于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
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不见故,所触 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游遍故。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罢了知故。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若许两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连,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
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游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不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如所闻性。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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