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尊法师译:释量论(3)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
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不应道理。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我、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 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初又分三:
癸一、正说,二、于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今初:
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定不应尔。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定不应尔。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
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颂时,不许必须有所依。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命了知故。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命了知系属而说。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
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于结构门,有多种差别,
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连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
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后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以烟与火无系属故。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如衣所染色。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 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 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初又分二:壬一、别释,
二、总结。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今初:
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问: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若谓帝释顶(蚁蛭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然差别故。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二、断诤,成立过余。今初:
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曰:于自性亦无错误。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以自才有,使与无常相系属故。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 分二:寅一、标,二、释。今初:
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又如身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 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二、明为遮诠,三、于彼诠(转)相断诤。初又分三。巳一、后心应无用,二、声觉应成异门,三、破彼释难。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今初:
义自性是一,体性是现事,有何未见分,为余量所观?
由见色法同,蚌壳误为银。若木由乱缘,而计余功德,
故由见于法,见一切功德。由错不决定,故当善成立。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云何了知?曰:有余量及声声转故。”为显此义,故造此文。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后量所观察?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于汝转故。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于声决定,以于汝后,量声是无常之之有作用故。(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此等智打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
问: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曰: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若无错乱因缘于声增益余功德,则后量无用。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比量亦缘法,决定一法时,应缘一切法,遮遣无此过。
故如是说因,是遮遣有境。余则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见若知,是总义分别,不增益余分,除尔许行境。
定与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说此于远离,增益转应知。
尽其增益分,为遣除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
彼等境有异。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生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于声一法得决定故。而佛弟子则无此后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解”故。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然不应许尔。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曰: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于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等,为遮除彼故,亦唯有尔许决定与声转故。
巳二、声觉应成异门
余则于一法,一声觉能通,非是余境故,应成为异门。
若非遮相转而是除表相转者,则于声事之能别法,应由一声或一觉心即能遍缘。以说所作性与无常之二声(即二语),应成为异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无所为义,仅是声差异故。(谓二语仅声不同,并无各别所诠境,亦无各所为义。)
巳三、破彼释难
或说觉能缘,各称别异义,于各积差别,饶益支功能。
无差别体性,遍缘诸体性,则有何所益,差别不决定?
彼等体属故,知一则取二。益法能若异,彼等是彼何?
、 彼无益彼等,如是则无穷。若取能益一,见彼于未见,
饶益非余故。取彼取一切。若遮错乱故,取者亦许余。
彼成越境者,其余亦同彼。于无增益境,转故,余自性,
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若舍差别分,现量所取中,
于差别若有,证缘亦当证。
或说:如胜论宗,说各种差别义如声与所作无常物体各异,以声能饶益所作无常故。所作与无常亦物体各异,以觉执为异故,以是无成异门之过失。曰:若尔,声与彼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为一物为与物?若言一者,则缘声之分别,应遍取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体性而起决定,以由表相门决定于声,其声于能饶益各种差别之支分功能,是无差别体性故。(简言之,缘声心应遍缘彼功能体性,以声与功能,体无别故。)若许尔者,则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无常,不决定耶?皆应决定。以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是一体性。若了知汝,则亦须缘所作无常二法,以汝与所作无常彼等体性相系属故。若言声与彼功能物各异者,即声对于所作无常法彼饶益之功能等,是彼声之何事?应非声所属事,以汝与声物体各异,彼声于汝不饶益故。若谓如是饶益者,则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应成无穷,以汝饶益所作无常时,复须于异体功能作饶益故。
总之,若谓缘声分别,只取彼声饶益一差别法者,则彼分别,若取声能饶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须总取饶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见饶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与饶益所未见差别法之功能,非余事故。(由于彼诸功能是一体性,所以现量见时一切俱见,是由表明缘境故。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缘境,则彼取一功能时,亦应总取一切功能。若尔,则后起之心,仍犯无用过失。)若谓为遮遣错乱故,彼分别心虽总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须许起余量者,是则彼比量智即成为遮遣境者,以是为遣除增益而转之分别故。其余分别应同比量,是遮相转,是于无增益境而转之分别故。余于声自性决定之诸分别,汝所不决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以汝是于自境以表相转之定知故。若谓缘声耳识,应于声之所作无常一切义皆能决定,以见彼一切故。曰:此不决定,舍弃对声之差别分析而转之现量所取中,若有通达其差别之缘者,亦当能通达故(通达即证知义)。
辰二、明由遮相转 分三:巳一、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二,明遣余之总,三、明立名之境。初又分三;午一、说遣除者无过,二、表相转则有过,三、声随欲转应理。今初:
其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声与决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虽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异啭声别,成立如异义。
舍不舍余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
遍说物与事,唯声之差别。故彼等所诠,都无少差别。
欲了知彼义,益彼或具作,设以余诠说,都无余差别。
故于遣余境,能除为具彼,宗派所说过。
外难:汝所言遮,与所言返,其实体为一为异?若一者,则异声不转(言词不应不同);若异者,则为总明异体所出过失,亦应同犯。曰:其说声与分别遮相转者,所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之言声与决定等,非由所诠物体各异之力而转,是随名言作故。问:若法与有法无异体者,则与第六转声诠各义应成相违?曰:如说牛与牛性之声,所诠非异,此二语皆是从非牛遮返而说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虽同说一牛,然牛与牛性由分为差别之第六转声表其似有差别,其缘因是由习惯于具体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为异故。问:若无异物,则立异名,应成无用?曰:法与有法立异名者,亦有作用。其舍弃与不舍弃余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即为令其通达故。遍一切境说有法物与事法之声等,其所诠物都无少许各异差别,其舍不舍余差别,唯声之差别而已。其欲了知彼法与有法之义者,对于声明中非由字缘各异则所诠亦异,如彼益,或具作用,设以余诠说(此皆声明中字缘之种类),除舍不舍余差别之外,更无余差别故。其说言声与分别,皆于遣余境转之佛弟子,则能除为主张彼种类与具彼种类、物体各异之宗派,所说之过失,以不许总别物体各易故。
午二、表相转则有过
种类及具种,若异则犯过。若谓诸言句,由事力而说,
不依乐说欲,彼等第六转,分语等成过。
胜论派应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说之过失,以许种类与具种类物体异故。胜论彼等宗中,应犯第六转声及分语等不可用之过失,以许语句是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而说故。
午三、声随欲转应理
不待于外义,诸语由说者,如能诠决定,如是宣说。
诸妃六城等,非异事安立,成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说遣相者,则无第六转声等不应理之过失。以不观待外义之语,如说者所立名言决定能诠,即如是宣뗋故。问:于他宗中,第六转声等不应理,有何原因?曰:如于一妃,称云诸妃,安立为异,此有何因?都无原因,实无异故。如六城等,言城立为非异,此有何因?应无原因,以非一故。如言虚空之自性,此亦无因,虚空与自性体非异故。又虚空之自性,名为空性,此亦无因,以虚空与空性,无异体故。
巳二、明遣余之总 分二:午一、境总之理,二、现总之觉如何转。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训释,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三、明彼执错乱。今初:
依于诸异事,现为一义觉,由其自体性,障蔽余体性。
由彼能障故,体性虽各异,蔽其各异性。有诸法体性,
现似非别异。
问:如何为分别所现之总?曰:如依诸树各异之事,现为同一种类树意之分别觉,此觉即世俗。由其自体性(同一树性)能障蔽除树体性(各别树性),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义)。于分别心所现遮其非树,即各树之总。诸树体性虽各差异,然于能障蔽异性为所取境之分别前,觉诸树法是从非树遮回之体性,似非异种类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
彼由意乐力,宣说为有总,由彼所遍计,于胜义中无。
诸别不随行,余随行不现。非离知各异,如何随余义?
其于分别所现之总,是由意乐力宣说为有,以彼是分别所现,如彼分别所遍计于胜义中无故。以诸各别树互不随行“此树非彼树),其随行之余体总,于不错乱觉前无所现故。问: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即树的概念),岂非缘树分别之法,云何胜义无耶?曰: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如何随余义各别树而行?必不随行,以彼非离分别知,有各别异体,与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执错乱
故执义一体,此分别颠倒。名义诸具者,互异即此种。
达一、知义等,成其为一义。有虽是各异,由自性决定,
犹如诸根等。如见药虽异,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
余物则不尔。无别故非总,田等虽别异,彼等应无别,
坚固无益故。
共于各别树义,执为一体之分别,是颠倒觉,是执非树为树之心故。问:若分别所现从非树遮,是无事者(有为法名有事,无为法名无事,是因明中常用词),缘树分别应成无因?曰:不成无因,以具树名义之各别树互异物体,即此缘树分别之种子故。问:若诸各别树物体各异,共总是常是无事者,则生一类果相违(各别树是多体,缘树分别是一体,则多因生一果,故说相违)。曰:虽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通达一类,了知树义等,成办其一果义,以自性决定共功能故。犹如根等。及如诸药物体各异,共总是常无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现见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则不能治。若谓是药总常法能治疫病者,应非药总治疗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药所共有故。若汝能治疫病者,则各别诸药,田地等虽异,功能应无差别故。由其坚固,应于其果不饶益故。
午二、现彼之觉如何转 分三:未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缘性分别觉,无义似有义,从非彼果义,异究竟而生,
彼体似外一,似从余遮返,观察支无故,非是彼自性。
问:分别心所现从非树遮返,于各别树随不随行?若随行者,则诸各别树应成分别之所取境。若不随行,则说是各别树之总应成相违?曰:缘树自性之分别觉,虽无所取义,然现似所取义,以是从非彼树果义相异而生,决定能得究竟自相树故。彼缘树分别之体性,似与外树为一,依从遮余非树而返,然非即彼树自性,以无可观察之支分能作义故(能作义是有事之相)。
未二、释 分三:申一、总与共依之名言转,二、转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为。今初:
知所有诸义,谓遮返体性,故似非各异,现从彼余返。
其总与共依,为所行境者,由知与言说,广作错义名。
诸法一切名,依于互无杂,故遣余为境。若与事有属,
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说。虽同是错乱,然非从余得,
如灯光求珠。
知所有义,即所现遮非树。彼诸义,是以总与共依为行境之知与言说,广作错误义之名言。谓遮异类为体性者,故现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问: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曰: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于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
彼维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说及知,作一名言转。
如是一作多,彼普显事故。从彼非果义,异故知多法。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此声义共依,虽然非实有,如共许而说,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异非异等,是不观实性,如世间所许,
唯依如是许,遍立能所立,为入胜义故,诸智者所作。
诸胜义之义,非自杂无异,其体一及多,是由觉所染。
言组言差别,此别于觉义。从此及余遮,观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坏见事故。别总相杂中,自相非所取,
其总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诸众多差别,于一不可故。
此声义与此共依,于实事非有,以于胜义虽非有,然于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问: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曰: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于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问: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曰:言总言别之差别唯于觉所现义中有,于实事无,以于异物现为一体,及于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于一物异物皆非有故。问: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曰: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问:若于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问: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曰: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诸众多差别,于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结
彼体从众返,彼如是通达,声分别非有,于总性转故。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于境转故。(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
巳三、明立名之境 分三。午一、破,二、立,三、断诤。今初:
诸声显立名,彼为名言作,尔时无自相,故彼中非名。
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为办彼故转,于义说其名。
其类非能作。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说?无边故此同。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于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曰: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说时已无故。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于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后,为成办彼事而转,乃于诸义说彼名故。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于彼立名。问曰:何故不于各别树直接立树名?若谓于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曰: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立
作从非作返,相同何不作?具彼过同故,宁,不须余类。
从彼遮余已,即转,说其声。由此从彼等,不断,彼如何?
若此有决断,诸声之所为,岂非唯尔许?汝余总何为?
问:若尔于何处立名耶?曰: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树名?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于一切各别树随行故。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曰: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极余义之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全无意义。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 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总执从总生,三、总声于义无欺。今初:
诸别虽各异,然见彼诸义,能作彼彼事,见余亦离余。
为境之诸声,结合能了知。
问: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 ,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曰: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后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后诸树,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二、破从总助之别生,三、破从别助之总生。今初:
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共彼总之诸别系属。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
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必不能除故。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盆之功能故。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曰:此不相同。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共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
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同一果。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
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
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
许义不欺诳。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 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今初:
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
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具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 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今初:
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
亦当了知彼。故此无过失。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
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故无相同之过失。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
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
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曰:无过。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曰:不尔。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曰:不尔。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 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选诠不遍于遣余之声。今初:
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是为定取共所诠义故。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
今初:
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若遮诠者,应成无穷。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
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
此无少体性。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其中无某别,
通达某余义。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事见具事,
是由觉染坏。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
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应以自相为声所诠。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曰: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异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今初;
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尔时就觉前,
成为共所依。若声能遮遣,当触于事法,说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故遣余有境,
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事唯一体故,
觉何见体异?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若异,则无别,
名言应无因。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如何非有?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于一切遮。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今初:
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是对无彼果,
遮除之因者。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非于事,诸事,
各住自体故。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
则于二俱有。于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故欲求彼果,
亦异无彼果。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何故?有宣说:
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
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组作一类果故。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问: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非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具有故(杂、黄皆是牛)。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专总故。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 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 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今初:
住为依为显?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 分二:乾一、破依,二、破显。今初:
于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于堕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无彼亦住故。非住。复非理,若异若不异,
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若谓盘应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曰:盘等能益于束,往下堕性之棘为棘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乾二、破显
于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无时,通达无畏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应非由彼显,无经异故。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限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 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今初:
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于余不见故。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为非余而有耶?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列法,其体为一为异?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 分二:乾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初又分二: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今初:
不行,彼非有,非后有、具分。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于自处。于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希有。
卫世师说!“总住一切。”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别法之具分故。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位别法故。呜呼!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老皆具足总,则失败计总无分故。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失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太为希有。即不应理。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彼非特别显,
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
坎二、破其能立
无异义岁虽无,如说煮者等。异故,业非因。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业亦无有住。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
太过故。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由无随行故,
亦非是功能。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
不尔,无别故,后亦不应显。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
无变故无待。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虽同是各异,
种类随相近,于某转,非余。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种,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盘彼业,不系属煮者放。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花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随了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应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益差故。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能牛上树声不转。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一(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
乾二、破数论宗 分二:坎一、正破,二、顺破尼犍子派。初又分二;艮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若无舍离遮,余事物随行,一果非除果,极其各异故。
若由一体性,多能作一果。
数论计二十五谛,除神我为受者外,余二十四谛是所用法。其中自性又名最胜,是一切法(即二十三谛)之自性,以三德平等、功能不明显位为相。余二十三谛即自性所生之果。皆以三德为体。故说一切法之生起皆以自性为总因。今数论者曰:若无舍离遮遣,随一切法行之余最胜总者,则一种子之苗果应非余水、肥、暖等之果,以种子与水肥暖等极其各灾故。若尔汝宗云何?彼曰:若在最胜总中同一体性,由此多因能作一果。
艮二、破执 分三:蹈一、多因应无用,二、因果应错乱,三、趣行应错乱。初又分二:巽一、具有缘应无用,二、因果应无定,断诤。今初:
一体有彼故,俱有应无用。彼无异自性,离不行别定。
离一无果故,从别彼等起。所有能作义,即是胜义有,
彼亦无随行,随行不生果。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具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具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者,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有释为:
彼胜义作用,随行总中无故。
巽二、因果应无定,断诤 分三:离一、异性无过,二、一性有过,三、结无过义。今初:
故体性虽异,有是因,非余。此是其本性。
如麦种与稻种,虽同是异法,然有是麦苗之因而非余稻苗之因。或说:麦种稻种虽皆与麦苗之体性各异,然有者是麦苗之因,余者则非因。以麦种生麦苗,不生稻苗,此是其法之本性故。
离二、一性有过
若无各异者,应顿时生灭。从彼有异故,无如是过者,
一坏时体住,非彼性。是故,不起总别觉。遮无体性故,
不观住不住,总觉亦染坏,故亦无破难。彼之能生性,
其余如何生?异别性能生。若非异亦有,已说彼非生。
现亦不依余。作异,即胜义,彼是从余返,说彼为因果,
许彼是自相,彼有取舍果,故人皆趣彼。
若如汝说,一切法于最胜总中无差异者,则麦稻种子应顿生灭,以于最胜总中都无异故。若谓从彼最胜所生转变(即二十三谛),分位有异,故无顿生灭之过者,试问彼最胜总,在一别法如瓶坏时,为坏不坏?若不坏者,彼最胜总应非别法瓶之本性,以彼别法一瓶坏时,汝仍常往故。若许尔者,则应不起总别之后,以汝非彼之体性故。若谓别瓶坏时,观察总坏不坏,汝遣余之总岂不相同耶?曰:此不相同。遣余有三种:且初、义遣余:如瓶,别瓶坏时观其坏不坏,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彼许别瓶坏时瓶亦即坏,无过失故(一瓶坏亦是瓶坏,并不须一切瓶全坏方名瓶坏)。二、无遮遣除(无遮是一名词):如一别瓶坏时,由分别门观察住不住者。此不能破说遣余者,以说遮无实体性故。三、总觉遣余(即觉有总之心):于一别瓶坏时,观坏不坏,对说遣余者亦不成过难,以许是由分别所染(即由分别假立)故。
外问:若无最胜总,水肥暖等如何能生苗,应不能生,以离彼苗能生性之种子外,是余法故。曰:汝因不定,要各异之差别性法,方能生苗故。若谓水肥暖等,非异体之最胜总中亦有,故彼能生苗者。曰:彼最胜总,已说不能生彼苗,最胜总无故。有能安立诸法为异之理由,以于不错乱心现相时,亦是不依余缘而现为异故。即彼异法便是胜义,不增益而有故。又即彼法是从余返,与余不共住故。又彼异法说为因果,是能益所益故。又彼异法许为自相,能作义故。又彼异法是一切士夫所趣境界,是有取舍果故。
离三、结无过义
如无异无别,非一切皆成,如是异无别,非皆成一切。
虽异由法性,成为某作者。
如数论宗说:物体无异虽无差别,然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如是物体各异,都无差别,亦非一切因普成办一切果,以物体虽异,然由诸法法性之力,能使一因成为某果之作者故。
震二、因果应错乱
无异唯一性,作不作相违。有异故无作,俱有应不作。
若依次作者,为彼事性耶?为具彼诸事,应极异、不异,
有同不同性,异门应互异。若谓彼异者,由何性说彼,
名差别、名总?若彼等各异,成异性,如是,如瓶等互别。
虽许为总别,不成总别者。
唯如麦种,唯作麦苗一性之作者,不作稻苗之作者,应成相违。以与稻种全无异故。若谓麦种,无生稻苗之作用,以与稻种分位有异故。曰:若尔,俱有缘应不作生苗事,以与种子分位异故。若谓是最胜总,依次为诸苗之作者。曰:为最胜总,依次为诸事性之作者耶?此不应理,以是无分一故。又具彼总之诸法,应成极异与不异,以于分位各异,而于最胜总中是一体故。又总与别,应成异门互异,以有同不同体性故。若谓总别是异,以总是功能,差别是显了故。曰:是期所谓诸法之总与差别,应成异性,以由是功能与显了性而成异故。如是虽许为总与差别,然不成其为总别。以性各异故。如瓶布等,互无总别之关系也。
震三、趣行应错乱
由何性现前,欲求所办果,此人即趣彼,观其异不异。
自体异遮同,彼等各异性,无事体随行。应趣等过故。
如牛体性现前,其欲求谷乳、载运等所办果之人,则应观察谷乳运载所依诸差别牛有异无异,而趣彼。非趣于最胜总,以诸别牛自体各异,有从非牛遮相同,而无随诸事行之最胜总故。若谓因不成者,则求火之人应趣于水等,以水火二法于最胜总中是一性故。
坎二、顺破尼犍子派
即此对无惭,无理随便说,彼等亦破除。一向容有故。
一切二体性,除彼差别故,教云饮酪时,何不奔向驼?
若谓有殊胜,由此趣别者,彼即酪余无,故非二,是除。
一切同体性,觉声应不异。说异统摄者,彼无故非有。
无惭派说“诸法亦一亦异”,计诸法自性是一,分位为异。又乱说“驼是酪又非酪”等。今即以破数论最胜总之理,亦顺便破除无惭派无理乱说之谬论,以诸法物体容有一向故。外曰:其因不成,以一切法自性一,分位异,皆具二种体性故。曰:若尔,教云饮酪时,何故不奔向于鸵?理应奔彼,以汝除去彼酪与驼之各异差别故,若谓酪有乳制成之殊胜差别,由此故趣于差别酪者。曰:若尔,酪与驼二者应非一自性,应是余性,以由乳制成之殊胜即是酪,于余驼上无彼事故。(“是余”二字,颂文原本作“非余”,很难理解。盛宝、僧成二师注琉中皆作“是余”解,今据改。但其余注疏尚多,未暇校订。)又“故非二”句,谓酪既非鸵,则诸法各异,非具二性。又一切法,应不起异觉异声,以彼一切皆同一体性故。若许尔者,则计诸异法统摄为一自性之尼犍子派。摄异为一,应非有,以无彼异故。
卯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
无事无体故,诠体非所观,即彼等言声,便成为遮诠。
问:有之言声分别可是遮诠,无之言声分别如何遮诠耶?曰:言无事之声,非应观察是否由表体性门诠显无事,彼语已说无事体性故。即彼等言声,已成立为遮诠,以一切言声分别皆已成为遮诠故。一切言声分别总分二类:一、表相言声,如言瓶、衣、青、黄等;二、遮相言声,如言无瓶、无友、非青、非黄等。遮词属遮诠易解,表词亦是遮诠则难知。(外人对此提出许多攻难,故上文广为辨释。神泰法师所著因明正理门论述记中,解释遮诠时,有一段文很扼要,兹录下以资参考。如云:“诸法有二相:一、自相,唯根等五识等得,非散心意等得也;二、共相,即散心意识等得也。名言但诠共相,不体诠表诸法自相,以自相离言说故。诠共相要遣遮余法方诠显此法。如言青,遮非黄等,方能显彼青之共相。若不遮黄等,唤青,黄即应来,故一切名言欲取其法,要遮余诠此,无有不遮而诠法也。然有名言,但遮余法,更无别诠(但遮不诠,即是止滥),如言无青,更不别显无青体也。”)
子二 、自性因之差别 分三:丑一、正说,二、断诤,三、结合之差别。今初:
自性诸差别,待别或单纯,成所立故说,如灭果及有。
问:自性因差别有几?曰:为成立所立故,所说自性因有二种:谓有观待能作法之差别者,或单纯自性因。例如为成立声灭,列所作果及有性为因。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观待差别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自性正因,言所作之语,即本身差别能作法故。有事是成立声无常之单纯自性正因,以是彼正因,言有时之语不引差别能作法故。
丑二、断诤 分二:寅一、诤,二、答。今初:
若因有、性有,如何非所立?差别无随行,失因及所立。
数论派诤云:若有是自性因,最胜声义之有,云何非所立耶?曰:汝难彼有,应失坏所立。若是唯有,则已极成。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是则彼有亦应失坏因。若是唯有,则遍相不定。若是有之差别,则于喻不随行故。
寅二:答 分三:卯一、 立有无用,二、 唯有成因,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今初:
若立唯有别,于有法总上,无少义可成,如此亦无遮,
所别为所立,此因无随行。若有是所立,则别成所立。
数论派所立“最胜为有”之宗,应是以有之诸差别为宗,以汝说有为所立,但“唯有”非所立故。若谓于最胜声义总有法上,唯有之差别法是所立者,如此唯说最胜声义为有者,对立者来说,全无少许可成立之义(立者是欲成立又有常一等德之自性为有)。对敌者来说,仅有声义亦非所破故(佛弟子亦是破其计常一为万物因之自性)。若谓是以差别为所立者,则无于诸差别随行之因。数论说有为所立,实是欲成有之差别为所立耳。
卯二、唯有成因
不取彼差别,若成唯有事,彼能遍所立,随行无失坏。
佛弟于以有事为因,成立声无常者,是不取有事之差别。唯以有事成立声是无常,所立法之随行无所失坏,以自成就时,无常即能遍决定故。
卯三、由无能立故非所立
不成,有法无,依二有错乱,无法是相违,有岂成所立?
彼最胜声义计有实事,如何成为所立?以无成立彼之正因故。若以有法为因,有法是指能作义,则于彼宗法中无。若依有事无事二者之法为因,则遍相错乱。若以无事法为因,则成相违。此说数论立“最胜为有”之宗,不仅宗不成立,亦无能立之正因。若以有为法为因,彼最胜非是有为法,因犯不定过。若以无为法为因,则与实有事相违,成相违因。若俱依有为、无为二法,如所知性、所量性等为因,则遍相错乱成不定因。故数论所欲成立之最胜自性,若宗、若因俱不能成立也。
丑三、结合之差别
自性成能了,彼能遍决定,性定是所了。此遮则彼遮,
譬无常所作,非作则不灭。
此无常若遮,则彼所作性亦遮,以无常自性成就之所作性是能了,其能过所作性自性决定之无常是所了故。因明结合式有二种:一是同品结合式;二是异品结合式。初、如说:“凡所作性皆是无常,譬如瓶,声亦是所作性。”此语是同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唯于同品有之能立语故。二、如说:“凡不减者皆非所作,如虚空,声是所作。”此语是与法结合能立语,以是正显因于异品唯无之能立语故。
子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无因故若灭,自体即相属。诸事有所待,则见无决定。
彼因纵众多,亦容有不遇。以无果住故,说灭待因者,
一切能灭因,说皆成错误。彼因无能故。此由自性灭,
所说由何减,余亦由自性。
问:如何决定凡所作性皆是无常?曰:所作性灭是由自体相系属,以彼灭是不待后起因之有事故。若谓因不成者,则瓶等诸有事应见灭无决定,以灭要待后起之因故。若谓彼灭有众多因者。纵有多因,亦应有不灭者,以容有不周能灭因故。诸说灭要待后起因者,其所说之一切能灭因,对于坏灭皆成错乱,以不定安住能灭果故。如椎非瓶灭之因,以彼无生灭之功能故。又椎非瓶之灭因,以瓶之灭是无事故。又如此闪电是自性灭者,以不待后起因而消灭故。如所说闪电自性消灭之理,由此定知余山岳等亦应是自性灭,理由相同故。
壬二、总结
故有事为境,比量为二种,果、自性。由彼,定属所立故。
由上所说,果法与自性之因,于所立法无有错乱;故以有事表相为境之比量因唯有二种,以由果及自性系属于自所立法,二种决定故。(一是因果系属,二是同体系属。如以烟比知火,是因果系;以所作性比知无常,是同体系。无此关系,便非正因。)
辛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初又分二:癸一、决定不可见不可用因之系属,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今初:
觉为先转故,彼性不可得,即说彼不转,说不得为量:
论时无关系,诸义超诸根,由无因,彼等,不得故,岂无?
非定有无果,故不成为量。
如常前此处,不现见鬼瓶之人,决断有鬼瓶之决智不转,以彼人对鬼瓶体性量不可得故。此因决定,以决断彼法定有之决智转求,必得彼法之觉先行故。彼人之址不得鬼瓶,即说为成立彼宗之能立量,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
问:既不可得,何以不成立决定为无耶?曰:彼诸不可见由不可得故,不能成立为决定无有。以彼义纵有,三种定量亦不定能得故。一、圣教量诸论本说,当时无关系事故。二、现量诸根不能得,诸不现见义超越诸根现见境故。三、比量不能证,无成立不现见义之正因故。又彼人量不得鬼瓶,不是于当前此处成立无鬼瓶之量,以于此处非是决定有无鬼瓶之结果故。总之,就彼人来说,既不能断定为有,亦不能断定为无;因为此义非彼所知故。由彼不能了知,即证彼不起决定智。此是对不可见之物,以不可得因证,不能决断为有为无。此是以无因证无果,也是因果系。
癸二、决定可见不可得因之系属
若有殊胜因,有者亦成量。能知性不知,此理是所说。
不知因,能成,果即无所有。义自性有因,性不得亦是。
若由某等因,通达彼为无,可见不见因,若全非有者,
可见,不可得,当知为无事。若有相违事,能害彼有故,
得彼相违者,决定彼为无。
不可得因亦有能成立为决定无者。若탓别可见为殊胜条件之因,有此种不可得因,即成为能立决定无之量故。若尔,前说由示可得不能成立决定无,应成相违?曰:不相违,前说由不可得因不能成立决定无之理,是说纵有自性,其能知量不能了知之不现见义故。若尔,何为可见不可得因耶?曰:如若不知火因,则能立无烟果。又义自性如无桦树为有因即所立,其不可得树自性亦是可见不可得因。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由何成立?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无不成之过!若由某等可见不可得因,即能通达彼因与能遍无故。如瓶可见,而无余不可见之因(即障蔽使不得见之因缘),则由可见之瓶事不可得因,能通达瓶事为无,以瓶若有,量须可得故。又由与寒触相违之火可得,则能决定无有寒触,以有与寒触相违之火事,则于有寒触能达害故。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于不可得因之数定断诤,二、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初又分三 子一、明声义,二、彼不能遮,三、断违教诤。今初:
无始习气生,分别所熏成,依有、无及俱,声义法三种。
成彼非事因,谓彼不可得,是因,彼非无,安立言说故。
一向胜义转,于见差各异,诸义、诸言声,无因应不转。
过、未生亦尔,诸语亦应无,虚妄义者故。许觉义为境;
问:若不可得因,一为遮其定有,二为成其定无,决定为二者,则说“最胜非有,不可得故”,应非不可得因;以非遮定有及成立定无故。以最胜若有,则说非有,自成相违。若无者而言最胜,不应理故。曰:最胜虽无而言最胜,亦不相违。由无始习气所生分别熏习造成之分别心中,现似最胜,彼即最胜之声义故。声义之法凡有三种,以有依于有事、无事及二俱之三种称声义故。(声义即是言说声所诠说之境义。此义不须定有,如认龟毛兔角等,皆非有故。)为有事亲因之最胜不可得者,即最胜之声义,此即成立决定无有事亲因最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彼最胜声义非无,以安立最胜之言说故。问:最胜若无自相,别无最胜声义,以能诠声一向于声义转故。曰:若如汝说,则由见差别各异于所见诸能,常无常之诸声应不转,以无如是转之因故。(是常则非无常,是无常则非常,决不能二声俱转。故知声义非一向胜义有也。)又于过去已灭事,及未来尚未生事,声亦应不转,以是无事故?又诸语言亦应无成虚妄义者,以言声分别唯于自相转故。言声分别非唯诠自相,以许是以觉心中所现之声义为境故。
于二、彼不能遮
拨声义成立,遣法所依故,非和合所立,是成立单法,
不拨声义者,由有无品别,有事为所现,从此生果故。
于不能作义,求者观何为?中性人美丑,欲者观何益?
若诽拨云“无声义”者,其成立宗时,则最胜声义与无事和合(即总宗),应非所立,以成立彼宗之所立法之所依被遣除故。若谓许尔,单法是所立者,单所立法应非所立,以敌者已极成故。诸不拨声义为求烧煮者,是由有无品之差别而观察火事(即观察有无火),而趣于火,非趣声义。要从此火而生烧煮之果,声义不能作彼义故。若不能作义,求者观察何为?全无义故。如贪欲妇女,对中性人观其美丑都无所益。
子三、断违教诤
分别智境故,声义是假立。事所依不成,言说正理者,
说唯此是法。
问:若不可得是声义者,则与论说“亦假安立不可得法”而成相违。曰:无违,以最胜事所依不成,宣说正理者说唯此是声义由法故。若尔,彼声义云何是假立耶?曰:声之义是假安立,是分别智所现境故。
癸二、别于不可见不可得因断诤 分二:子一、破计教为量,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初又分三:丑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声与事同时,无无不生故,非由彼成义,彼显说者意。
问:现量、比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由教不可得,应能成为无,以教是以一切法为境故,故教是能立自所诠者。曰:诸声非能成立所说义,以与所说事同时,无无则不生之关系故。彼诸能诠,能显说者身中之意乐,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士夫所作之教是量,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初又分二:卯一、释违教难,二、破胜者语是量。初又分二:辰一、难,二、答。今初:
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
问:若教非量者,与论说“可信语不欺,由总而比度”则成相违?
艮二、答
系属顺方便,说士夫义语。依观察而说,非依诸余语。
于见及不见,有事诸义理,现量二比量,无害此不欺。
可信语不欺,由总虽不现,无位故此觉,亦说为比量。
所取所舍性,及方便决定,要义无欺故,可比度其余。
曰:此不相违。以是就前后系属,显示士夫能得随顺方便,宣说士夫利义之语。由遍观察后,说此教为量。非就余教而说故。问:彼教于所说义如何无欺?曰:此具三种观察之教,于所说义是无欺诳,以是由三种观察清净之教故。以是于可见现事与不现事,现量与比量无害,于不可见极不现事,可信比量亦无害之教故。从说极不现事可信之语由三观察清净之总,新生通达于所说无欺诳之觉,亦说是比量。以是通达自境不现事之量,于汝缘境,无现量趣入之位,故于余极不现事,亦应如佛所说而比度。由于所取(灭谛)所舍性(苦、集二谛)及彼方便(道谛)善决定门,于四谛真理要义,如佛所说无欺诳故。
卯二,破胜者语是量 分二:辰一、破他派,二、立自宗。今初:
待殊胜士夫,余知如实义。若对彼殊胜,能知,许彼义。
言如此或非,他有过无过,诸量难得故,余知难了达。
外曰:观待永尽诸过殊胜士夫之语,余人可知如实之义。曰:若能了知彼是殊胜士夫,则可许彼语是量。然若不观对对彼士失之言教加以抉择,则难了知彼人诸过永尽否?以不观待彼,便言此人有无如此功德过失,了达他人有过无过之量极难得故。此是余佛弟子所了知。
辰二、立自宗
灭及依胜进,皆有逆品故,由习彼成性,有能尽诸漏。
无害、真实义,颠倒极力阻,成性终不退。觉执彼品故。
一切诸过失,萨迦耶见生,无明彼彼贪,从彼起嗔等。
由此说众过,其因为愚痴。余说萨迦见,断彼皆断故。
问:若尔,无尽过者耶?曰:有人能尽诸漏过失,有由修习无我义使内心相续,成为通达无我慧之体性者故。若通达无我之智慧增长,则诸过减少。若彼减少,则依胜进之一切过,皆有逆品能达害故。问:过失断尽一次仍当复受。曰:究竟转依之人,虽颠倒极力阻挠,然已断苦终不退转。以无生死苦害,现证真实义,已成心性故。以彼觉心,专执通达无我定智慧品故。问:何为众过之本?曰:一切过失,非无因生,是从萨迦耶见生故。问:若萨迦耶见为因,与经说无明为因,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以萨迦耶见即无明故。经说“愚痴为诸过失因”者,以由无明而贪彼我及贪彼我所,由此而生嗔恚等故。又余经说、萨迦耶见为众过根本”者,以断彼萨迦耶见,则一切过失皆随断故。
二、破士夫未作之教是量 分二:卯一、破未作之吠陀谛实,二、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初又分二:辰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诸语颠倒因,诸失依人故,人不作谛义,有者作是说。
外曰:士夫未作之语是谛实义者,以诸语是颠倒之因,诸过失依士夫故。是行者派有作是说。
辰二、破执 分二:巳一、破所立谛实义,二、破能立士夫未作。初又三:午一、以相同破,二、以待名破,三、以观察而破。今初:
诸语谛性因,功德依人故,余说人不作,岂非颠倒义?
士夫未作之语,岂非颠倒义者,以诸语是谛实性之因,功德依士夫故。是余佛弟子说。
午二、以待名破
能了解义因,名依士夫立,语纵非人作,故容有颠倒。
若系非人作,不了名,应知。若由名彼显,计余应无能。
吠陀诸语纵非士夫所作,义亦容有倒说,以能了解义之因名言,是依士夫而立故。若曰:此因不成声义之连系,非士夫作,自性成就故。曰:是则应不了解名言,即能通达其义。若谓不定,要由名言而显了彼声还之连系。曰:是则计余连系由自性成就应全无能力,以了解义要观待名言故。
午三、以观察而破
分三:未一、观察所诠而破,二、观察连系而破,三、观察能破。今初:
诸语定一义,不应达余义。若连系多义,应能显相违。
士夫纵未作,遍计应无义。连系诸异事,立故应说因。
士夫未善作,应毕竟无义。若计善作者,此真同象浴。
若声义之连系由自性成就者,为各与一义连系,抑与多义连系?初则吠陀诸语与名结合,应不能了达余义,唯于一义决定转故。次则吠陀诸语应能显与所诠义相违之义,以与多义相连系故。又吠陀诸语遍计土夫未作,亦全无义,以与多义相连系故。又诸各异声义,应无实事连系,若有彼者,为建立彼应说正因,而无因故。又吠陀诸语,应毕竟不能显示义理,以未经士夫善构作故。若谓许曾经士夫善构作者,则此吠陀派者真同象浴,初为成立吠陀义谛实故,计士夫未作。后为能显义故,又计士夫作故。
未二、观察连系而破 分二:申一、观常无常破,三、观一异破。今初:
系者无常故,系属常非有。故义与声系,是人觉善作。
若与义俱生,于诸声自性,相反,不应理。假系无此过。
若所依虽灭,不灭,常如类。于常,依何能?由何许彼依?
由能生于智,俱有因和合,彼智可生故,了智于瓶等,
生起许为显。诸不变、无别,能显自何作?何许彼显彼?
若声义之连系有实事者,为常,为无常?若常者,则瓶与言瓶之声,汝之连系应非有常事,以汝有连系者是无常故。义与声之连系,是由士夫觉慧善察而作,声义之连系是增益故。若无常者,则吠陀语应与后义不相连系,以前义灭时已随灭故。若谓连系与后义俱生者,则此吠陀诸声,与后义无连系之自性,今相反者不应道理,是常住故。诸佛弟子则无为实事连系所说过失,以许连系是分别假立故。若谓所依声义虽灭,然连系不灭,以是常故,如别法虽灭,种类不灭相同。曰:由何道理许彼种类依诸别法?不应道理,于诸常法,所依无有任何饶益功能故。若谓别法能显种类者,曰:如瓶等,由了别智生缘自智时,许用灯光照显,以能生缘自智之俱有因和合,要以灯光方使缘自智堪能生起故。然许彼种类,要由彼别法显了,不应道理。以能显自身全不能作任何饶益事故,外缘不能使起差别故。无变异故。此说能显义,如瓶在暗处,眼识不能见,要借灯光照亮方能见,故灯光名能显。今别法对种类,声义对连系,皆无彼照了作用。故非能显。更加彼计总类是常恒不变,无有差别,则诸别法对彼全无损益,如何能为彼作所依,作能显耶?
申二、观一异破
连系成实事,异故种种觉,不异,即彼性,离此无余事。
事性各异故,系属分别作。有实,依赖余,如何成余系?
若许连系为实事,则声义与彼实物为异非异?若是异者,则连系与声义于不乱觉前现为种种事,物各异故。若不异者;则连系应即彼声义体性,以离声义非有异物,是一物故。又彼连系应非实事,一物异物皆非有故。此因决定,以离一异物外无余实事故。又声与义之事性,是由分别作为连系,以物体各异故。又声义之连系,或依赖余声义,成为余声义之连系,如何应理?以实有故。
未三、观察能诠而破
诸字当无义,句遍计无事。此有事连系,当如何而转?
若吠陀声与所诠胜义连系者,为与一一字连系,抑与句等连系?初则一一字应与所诠胜义不连系,不能显义故。次显句等与所诠,此实事连系如何而转?应不能转,以能诠自所诠分,是由分别遍计之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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