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因明>>正文内容

法尊法师译:释量论(4)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法尊法师译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巳二、破能立士夫未作 分四:午一、成立吠陀是所作,二、成立无常,三、不作因错误,四、成立咒是所作。初又分二:未一、破不作之能立,二、破不作性。初又分三:申一、破不忆因,二、破能读诵因,三、破无始因。今初:
  不忆作者故,传许人未作。有随此宣说,故恶暗周遍。
  传说吠陀未经人作,以不忆作者故。曰:行者派之觉慧为恶暗遍覆,以不忆作者,便计必定未作,许有随此而说故。
申二、破能读诵因
犹如此士夫,未从他听闻,于字句安布,无有能说者,
有说余亦尔。编制诸余论,离师教授外,曾见有谁读,
何不如是比?何类从何成,无别如火薪,余未见因者,
正知由彼成。见果相同故,未说诸差别。凡所宣说因,
一切皆错乱。
  有说其余第八,亦有读诵为先,是读诵故。如现在此人若不从他人听闻,别于字句安布不能宣说。又黑女民论师所编制之讨论,何不比度非士夫作?应当比度。除有先前师长之教授者外,其余现在见有谁读诵?皆不见故。其余未见从士夫因生之吠陀,亦应正知是从士夫生,以现见世间语言与士夫之语言结果皆相同故。此因决定,以何类果从何因生成,无有差别,彼果定从彼因类生故。如火与薪。又彼吠陀未曾显示士夫未作之差别,凡所说一切因皆成错乱,以彼果定从彼因故。
申三、破无始因
  虽皆无始成,然非依非士,故士夫未作,余亦不依人。
蔑戾车等言,说断无等语,无始故亦尔。是先作因故,
如此人未作,即成有何德?义于功用别,见故亦是疑。
吠陀诸论,虽皆无始而成,然不能因此便成立为依于非士夫所作。以无始故便谓士夫作者,则余言词亦应不依人故。又蔑戾车等之言词及说无前后世之语言,亦应如是非士夫作,皆是无始故。若谓是从前人先作为因而出故,即成立如此名言非士夫作者。曰:如是士夫未作,与成立吠陀是谛实义有何功德?全无所益,现见彼有颠倒义故。有吠陀义,一向决定是可疑惑,现见说者功力,配合差别义故。
未二、破不作性 分二:申一、破字未作,二、破语未作。今初:
字余无别故,成立有何果?
若吠陀未作者,为字未作,抑语未作耶?若字未作,吠陀诸字成立未作有何结果?全无意义。以与世间余字无差别故。
申二、破语未作 分二:酉一、破异字之语未作,二、破字之次序未作。初又分二:戌一、以不可得破,二、观察而破。今初:
语非异于字,以不可得故。
  若言语未作者,则彼语为异于字耶?为即字之次序为语耶?若语异字者,然语非离字别有异体,如是体不可得故。
  戌二、观察而破 分三:寅一、观有无分破,三、观遍不遍破。今初:
  是多支体性,彼等异无义,非事假名事,如云狮子等。
  若各各有义,多立事颠倒。由通达一支,当达诸语义。
  顿了达一切,应无时差别,一性亦无异,渐达非有故。
  彼吠陀语,为以多支分为体性,抑无分一体耶?若多分者,为彼异分,一一不能显示义理,抑彼一一分能显义理耶?若如初者,则吠陀语应是士夫作,以非一一分能显义理之有事,而假立为彼有事故。如婆罗门童子假名狮子等。若谓一一分能显一切义者,则吠陀语假立多分,应是颠倒,以一一分即能显示一切义故。又吠陀语通达一支分,即应通达一切语义,因同前。若谓顿时听闻一切支分,无过失者,则吠陀语应无时间差别也。若谓是无分一体者,则吠陀语应无渐次通达,以无异分故。
亥二、观常无常破
无常,勤发故,何非士夫作?若常,应常得,以无障覆故。
若谓俱有因。未具,不闻者,必待他。宁尔, 决定则相违。
  彼吠陀语,为常无常?若无常者,则吠陀语云何非士夫作?应是所作,是勤勇所发故。若谓是常性者,应常可得,是可闻之常法故。此因决定,以于常性无障覆故。若谓由俱有缘有所不具,故不常闻者,何为观待他缘?即使尔者,彼吠陀语常时决定亦应相违,以待缘故。
  亥三、观遍不遍破
  若彼非能遍,非一切可得。若遍,则一切,应顿时可得。
  若作可得者,无变何能作?若根善净者,彼无余应闻。
  若由善净别,异故一义定。声聚多喧杂,如何而得闻?
 若闻彼散声,非是能诠者,谓离声有异,当极信于此。
 若余声静住,能诠如何闻?又功能定故,如何达异声?
  如由彼彼过,不许声能诠,由诸声所显,能诠如何无?
  又彼吠陀语,是否能遍一切处?若非遍者,则应非一切处可得,以是不遍一切处之无分一体故。若谓遍者;则吠陀语应一切耳识同时可得闻,以遍一切处,又是耳识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缘所作乃可得闻故无过者,彼吠陀诸何缘能有所作?应不可作,是无变故。若谓由根善净乃可闻者,则吠陀语,彼根善净者应无余得闻,是彼可闻之无分一体故?若谓由根善净差别,决定唯闻一声能诠之义,以各异根各各决定故。若尔,耳识如何得闻众多喧杂声聚?应不得闻,以决定唯闻各各能诠声故。若谓从彼声聚中,但闻散声,非闻能诠者,则离声外有异能诠,应极信受。实不应理。以离声音外,异体能诠,有应可见实不可得故。又诸余声静住不诵,唯一士夫诵诗词时,如何闻其能诠?应不得闻,以只闻散声故。又彼如何了达声音异体?以听闻一一能诠之功能决定故。若谓离声音外,有异体能诠,以能诠能显义,声音不能显义故。是有分故者,则由有分等彼彼过失,不许声音为能诠者,是诸过失如何能诠非有?彼亦应有,以是有分故。
酉二、破字之次序未作 分三:戌一、破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三、明已破离字有与次序。今初:
  若谓字次序,字无异故非。彼亦无建立,余次序违故。
  说遍及常故,无时方次第。无常非能遍,过失前已说。
若谓字之次序是未作语者,为字安布次序是未作语耶?抑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耶?若如前者,则吠陀诸字,汝之次序应并未作语,以与世间字,所作性无异故。吠陀诸字亦无一定建立次序,许是常故。常法与余次序相违故。又吠陀诸字,应无时方次序,以说过常故。无常与非遍亦不应理,其过失前已说故。
戌二、破字显了次序是未作语 分二:亥一、常则无显,二、纵有亦非理。今初:
显次亦非语,常则除显故。由功用所作,成故即是果。
善知已成义,许余觉能显。如灯,若余者,作者有何别?
  由诸作和合,所作事决定,复得故是果。能显非有故。吠陀诸字,其显了次序亦非未作语,是常法故。以常法则遣余以缘显故。又吠陀诸字,是舌颚动作所成之果,是从舌颚等功用新作成故。若许尔者,则除舌颚等能显者外,其余新作者有何差别?以能显自智由能缘门,于余所显同类已成义,为能缘觉之因,许为能显故。譬如灯光。又吠陀诸字,即是舌颚新生之果,是从舌颚和合作用决定复新可得故。若唯能显,必无新生故。
亥二、纵有亦非理
若谓作体性,离障为显者,于无事功作,和合有何能?
与声无别故,余亦得为显。若如是许者,诸因皆无用。
认识、有合等,所计诸能立,无喻,诸有事。皆刹那坏故。
亦破余恶因。觉非依人者,自许、现、世共、比量顿违害。
若谓由舌颚作用,使彼吠陀声之体性,唯离听闻之障碍,是能显义者,若唯离总听闻吠陀声之障碍,何故说汝是功用和合之功能?应非彼能,是无事故。余诸陶师,应得为陶瓶之能显,以舌颚仅是吠陀声之能显,以彼生吠陀声之理,与汝生陶瓶之理无差别故。若如是许者,别诸余因皆成无用,以彼陶师即是陶瓶之能显故。试问:何为成立吠陀声常之能立?若谓认识即此,及先有立名等,许为能立者,则成立吠陀声常之同喻非有,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其成立声常之诸余恶因亦应破除,以诸有事皆刹那灭故。若谓吠陀声于耳识显了之次序,是未作语者,则耳识应成常事,以显了吠陀声常事故。若许尔者,则耳识应不依士夫矣;若亦许者,别应许余觉亦不依士夫。故行者派立宗——贪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自许贪心为士夫之德,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苦乐觉不依士夫,不应道理。以如是宗,现量能违害故。又行者派立宗——耳识不依士失,不应道理。以如是宗,世间共许及以比量顿违害故。
 戌三、明已破离字有异次序
异字之次序,已明显观察。彼由分别增,何非依士夫?
又离诸字计有异体次序,亦非未作语,明显观察已破讫故。又彼文字次序,如何不依士夫?定依士夫,是由分别所增益之次序故。
午二、成立无常 分三:未一、举因,二、断诤,三、明此亦遮余执。今初:
有即坏系属,故声是无常。
声是无常性,是有事故。又彼坏灭,从有事有时即系属故。
未二、断诤 分二:申一、于无待因断诤,二、于根本因断诤。初又分二:酉一、断以余坏因而坏,二、断无坏因相违。今初:
由火生余义,其坏无实故,薪应犹可见。若彼由此坏,
如何余坏余?宁,薪何不现?彼持故不现,非,彼不障故。
生故坏有坏,如是薪应见。若如杀杀者,罪人不复生,
于彼亦如是。能杀非即杀。若坏非余性,薪应即坏性,
彼无故非因,此外无余相。
  若谓其因不成,以由火使薪坏生为余义。若尔,薪焚烧之后,应仍可见,以薪以前可见,薪坏无实物故。若谓即彼余义之坏,是彼薪之坏者,余义坏如何能成薪之坏?以离薪外是余物故。宁许彼是薪之坏,试问:何故薪焚烧后薪不复现耶?若谓由彼余义坏所摄持故本显现者,彼薪应非由余义坏摄持映覆而不现,以彼不能障故。彼余义坏亦应有坏,以有生故。若许尔者,应自成已第二刹那即应坏灭。若许尔者,则第二刹那薪应可见,以于尔时不见薪之因已坏灭故。若谓如杀罪人之杀者被杀,共罪人不能复生,如是坏此薪之坏虽灭,然薪亦不能复现。曰:罪人之杀者被杀,罪人不能复生,与薪坏已灭,薪不能复现,并不相同,以罪人之杀者,非即难人被杀分。而薪之坏即薪之灭分故。又彼薪应即坏*性,以除自坏,非余事故,又火应非薪灭之因,以彼灭是无事故。又火应不能生薪之坏,以薪之坏与薪,若一体、异体,俱不生故。以离此一体异体,亦无余余相故。
酉二、断无坏因相违 分三:戌一、断事与灭同时有,二、断自相同,三、由此亦遮余理。今初:
坏虽是无因,常故有事坏,同时俱有者,无事由何常?
于无,则不犯。事不坏过失,不许诸有事,由坏而坏故。
为知有事坏,不观待余故,心增益彼异,说彼住无因。
  若谓坏虽是无因,然薪事与坏可同时有,以彼坏是常事故。曰:薪之坏灭,由何而是常事?应非常事,是无事故。若谓薪应不坏,无余能坏因故。曰:许无余能坏因者,不犯薪事不坏之过失,以不许薪事由余能坏因而坏,是从自因生于坏故。外曰:若薪从自因生于坏者,与前说坏无因相违,言薪之坏,第六转余亦不应理。曰:于薪坏位认为无因,有其意义,是为了知薪事坏时不待余因故。其薪与坏虽非余物,然可用第六转声,由分别心增益似异于薪,云彼薪之坏,用第六声故。
戌二、断自相同
若无从自有,此分别相同。无彼少许过,仅是成为无。
有则此分别,成与事系故。说言是无者,亦是非有事。
若少有所作,则是观待余。若事无少作,何为有所待?
  外曰:薪灭彼无,应是从薪自因已成就而有,以从薪自因而生于坏故。若许尔者,则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于汝亦相同。曰:薪之坏灭,无有少许观察一体异体之过失,仅是成为无事故,若计薪之坏灭是有事者,则有观察一体异体之分别,以凡由因成就者,则与有事一体异体随一系属故。若说薪灭是无者,非说灭从因生,亦是说薪灭已即名非事故。又彼火事,岂是薪灭所观待事?若有少许饶益事者可观待他,汝于薪坏不作少益故。
戌三、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虽无因,未生而坏故,先有与坏过,太过亦除遣。
以此说灭为无事,即遣除太过之失,谓薪从未生即应坏,以坏是无因故。若许尔者,则未生之前应已有,及应坏故。如何遣除?谓灭非从因生,是无事故。
申二、于根本因断诤
如有具生者,则许有碍性,如是诸有者,有是可坏性,
有非生则非,由因性决定,果性则决定,无诸异因故,
无常性无异。
  外曰:如具生法,有者是有碍,有者是无碍,如是有具生事是有坏性,有非具生事是非坏性。故非有事皆可坏灭。曰:果法离无常性无异体性,以离无常,无生异体之因故。以从因性决定而果性决定故。
未三、明此亦遮余执
故彼等系属,常性已遣除,声能由前说,连系过已遣。
彼等声义之系属,亦遣除常事,凡是有事皆无常故。由声了解义理之功能,亦非常事,以彼由前所亲于系属常事之过失,已遣除故。
午三、不作因错误 分二:未一、正说,二、破事难。今初:
言士夫未作,非能立知实,无人过造失,火等见余相。
计彼为未作,不成为智因。于诸常住中,全不生事能。
分别习气生,增益行境觉,有从彼所生,非义为行境。
  言士夫未作,不能成立吠陀了知如实义,即无士夫过失所作过失之火等,已现见可成为余相颠倒之因故,即许吠陀未作,亦不成为了知实义之因,以诸常法都无生有事之功能故。若谓此因不成,以缘虚空无为之分别成就故。曰:其缘虚空无为之分别觉,是从习气所生,非以所取义(虚空)为所行境,是以分别习气所生之增益为所行境故。
未二、破释难
告谓所作者,见为颠倒故,未作语义实,反则违遍故。
无故,未说因,则疑彼容有,有事于相违,亦见能遍故。
由不得,不成遍无,前已说。无性若不成,于遮生疑惑。
若随行及遮,于宗有法有,由决定果智,成者,是能立。
若所立异品,说其遮遣性,即成此同法,故因皆随行。
  若谓未作之语是实义者,以未作相反,则与实义义遍相违故,现见所作语是颠倒故。曰:彼士夫未作,于成立吠陀是实义之异品,亦容疑有,以为成立彼于异品无故,未说能立因故。若谓士夫未作,应于颠倒义无,以见于实义有故。曰:彼因不定,以于勤勇所发非所发相违事上,现见一有事即能遍故。若谓士夫未作,于颠倒义应无,于彼未见故。曰:此亦不定,以不可得,不能成立一切皆无,前已说故。又士夫未作,于成立彼宗之遮性,应有疑惑,以于异品不能成其唯无故。若许尔者,则非成立彼宗之正因;若是能立正因,须有随行、返遮,于宗有法决定有性,为果之智所成就故。又逆遍成就之一切因皆应有同品随行,凡说于所立异品相返性时,即显此因法于同品转故。
午四、成立咒是所作 分三:未一、正说,二、成立作者殊胜,三、若非殊胜自语相违。初又分四:申一、由名言办果,二、破由声功能成办,三、破由加行成办,四、释无次序相违。今初:
有编制名言,诸咒能成果。
诸咒语是由某等士夫所编制名言,以能成办息实等果故。
申二、破由声功能成办
若谓事功能,无别余亦成。若谓是余义,安布前已除。
 彼义应常成,有待应无能。若由能如此,彼应皆能成。
 非由善作故,不待作者别。若有事作为,亦事异成异。
 非由作者别,能定,由言成。
  若谓唯由诸字事物之功能,而办息实等事者,则从所作余颠倒仪轨,亦应能办息实等事,以仪轨颠不颠倒,字无别故。若谓离文字是余义安布者,亦非是咒,前已破除有余安布故。又彼诸咒应常成办息实等事,以常能转息实等故。以字功能常时有故。若谓要待余缘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余缘于咒无裨益之功能,是常住故。诸咒要待余缘方能成办息实等事,则唯字事,使无息实等功能。又彼诸咒,应一切人皆能成办息实等事,以若唯由字事功能,便能成办如此息实等事故。若谓要如此修仪轨之婆罗门,方能办息实等事者,曰:诸咒效果,不应待作者之差别,以非由士夫善制作故。汝计唯由字事之功能故。若许尔者,则非由作者差别,而息实等之功能决定也。若谓有事由缘作为者,则有事各异,是由因缘各异而造成,非由是否婆罗门而别也。若问:婆罗门与旃陀罗等种姓差别,由何而成者?曰:于胜义中实无种姓贵贱之别,唯由世间名言分为种姓贵贱故。吠陀诸咒,非与婆罗门方与息实等果,不与旃佗罗等。是由士夫智力制作名言,起如是作用故(即由咒力生效,非由种姓生效)。又吠陀诸咒,息实等之功能,非由诵咒等作者是否婆罗门等差别而决定,是由制作之名言而成办息实等事故。
申三、破由加行成办
差别无可作,作何成作者?若显为加行,彼前已遣除。
若彼觉是显,彼合于果者,说者是显因,听者应系果。
若不显微诵,声功用加行,意诵应无义。声是耳行境。
间从彼生故,彼觉亦显者,若有义不成,分别随行故。
自与共自性,欲一体而诵,由诸言诵故,不违非由事。
诸婆罗门由作何事而成修咒之作者?应非作者,以咒差别,无可作故。若谓能显诸咒,是于咒果加行者。曰:咒果非缘能显,是常法故。常法由缘显,前已破故。若谓彼婆罗门是于咒果修加行者,由诵咒缘彼有显咒之间觉故。若尔,自不诵咒,听他诵咒者之旃陀罗,亦应与息实等咒相连系,由说者之因使咒显故。又若咒声不明显,仅以发毁之加行微音诵咒,或以意诵,咒应无义,咒声不明显故。非耳识所行境故。声是耳识所行境故。若谓以意诵咒时之分别觉,亦是咒之能显,以是间接从彼咒声所生故。曰:若意觉分别,应不能成立有咒声之义为研取境,彼是前同类分别之随行故。若谓汝自宗过亦相同,意诵应无作用。曰:以意诵咒而息实等,亦不相违,以咒自相与共相自性,欲为息实等一体性而诵之心所发起,如制名言者所制名言而诵故。诸咒非唯由事功能而成息实等事,息实等事待名言故。
申四、释无次序相违 分二:酉一、难,二、释。今初:
若无次序者,闻说味与海,应无差异果。
若闻说味(罗萨)与海(萨罗),应无了解异果,以彼字无次序及差别故。
酉二、释 分二:戌一、明次序,二、明差别。今初:
彼依士夫有。字从起智生,从智而生声。有彼差别彼,
是由耳决定。由彼智生智,闻彼非疾闻,由待忆彼故,
能忆后体性。彼是因持心,诸字因与果。说是诸次序,
 彼由士夫作。
  彼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诸字是从前发起智而生后发起智,从有次序智而生有次序之声故。又文字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彼前字之差别至彼后字,是由耳根渐次决定故。又彼次序是依士夫而有,以有彼闻前字之智生起有智之后字,听闻彼字时,非有速疾,徐徐听闻,观待忆念前字而生忆念后字之体性故。以上三段,初是次序之起因,次是构成次序结果,后是次序之后果。彼等诸字,是士夫所作,以是自因发起心之果,及是缘自心次第之因,由此说有诸字次序故。
戌二、明差别
故彼字体性,句与句他性,作者功用异,共作果差别。
彼诸字次序,编制而诠转,不违欲成序,常住相违故。
士夫与诸字,因果性成故,字序皆从士,如火与薪理。
说萨罗(海)之句。与说罗萨(味)之句,各有二字体性,是他物性,是从作者功用行异而生故。共同读(二字连读)时,即了解为海、味之结果差别各异故。彼字次序非常住事,由欲编制而诠转故。与欲乐不相违之次序,与常住法成相违故。一切字次序皆从士夫生,以士夫与诸字成为因果性故,如火与薪之理。
未二、成立作者殊胜
诸智力士夫,能作咒次者,不共性成就,余无彼能故。
有了知续者,作某等密咒,彼是主者力,随彼说理故。
欲果作诸咒,应说士夫作。成立士无能,由此而除遣。
所说觉、根、语,士夫等能立,似量有余故,非能达实义。
诸具智力能新作咒次序之士夫,已成为不共余入者,以余常入无彼智力故。若谓此因不成,以大路人亦有能作消毒等事者故。曰:若有了解揭路茶续之士夫,作某等密咒,彼等消毒之功能,主要是作揭路茶续者之功力,以是随顺后所说道理而行乃生效故。诸咒应说是士夫所作,以欲求息实等果而制作故。今此成立作咒者殊胜,亦有所为,是为破除说士夫无见超根义功能之能立故。以彼所说,有觉、有根、发语,是士夫等能立,皆非能通达如实义之正因,以是似量即似因故,是有余因故。
未三、若非殊胜自语相违 分二:申一、正说,二、破义决定。今初:
声自体不说,此义,此非义,士设立此义,彼复具贪等。
一了义非余,谁作此差别?如是有人知,汝为何不许?
若语量不欺,说彼了义者,诸极不现事,非有量能知。
谁语量不欺,彼所作语言,得谓正教故,非士作,无义。
若极不现义,无教有知者,则许超根义,有能了知者。
  今显说无殊胜士夫,与说胜比者(外道人名)了知吠陀定义,自语相违。行者(外道名)士夫,是汝假立此定义,以汝假彼定义,而吠陀声自体不能说此是我义,此非我义故。若许尔者,汝不能成立彼定义,以具贪等故。如胜比者,如是有余士夫亦能了解定义,汝为何不许?不应道理。汝说胜比者了知定义,唯彼一人了知定义,非余能了,如此差别是谁所作?无能作故。若谓谁语于所说义以现量不欺,即说彼是了知定义者。曰:如诸天与梵等,非是胜比者之现量所能测量,是极不现见事故。汝为成立吠陀是实义者故,以非士失作为因,应全无义。以说胜比者所作语得为正教故。以说胜比者之语由现量门,于所说义不欺诳故。汝现已许诸超根义有能了知者,以极不现见义,虽无正教,有能了知者故。
申二、破义决定 分四:酉一、破由量成,二、破世许成,三、破吠陀自成,四、破自性成。今初:
或自具贪等,余非了明义,吠陀非能了,谁达吠陀义?
故欲生天者,闻说祭祀火,有谓食狗肉,非义,何量证?
胜比者自己应非了知吠陀定义者,以共足贪等故。其余士夫亦不能了知吠陀定义,以具足贪等故。吠陀自己亦不能使了知吠陀定义。若彼能使了解,则讲说者都无义故。吠陀定义由何量能通达?都不能达,以胜比者及余士夫并吠陀本身,皆不能通达吠陀之定义故。若许尔者,则欲生天者,闻说祭祀于火,说食狗肉非所说义。于此有何量证?都无定量,由上所许故。
酉二、破世许成
世语共计者,彼有种种义,谁辨此声义?超根义谁见?
见非世许义,天天女等声,如是声于余,起如是分别,
世许诸人语,不许彼为量。复由彼达义,此欲嗔何为?
若违越世许,分别有何因?世许非量故,执彼有何因?
世许于声义,决定生犹豫,以见彼诸声,种种义转故。
由未见决定,有各种功能,声自引疑惑,余无不可故。
若谓“阿伽尼货党祖呼耶达底”吠陀之声义,是了解为“注酥于火内”。以世间语言共许如是故。曰:世间共许有种种义之声义,谁能分辨决定此义?全不应理。超越根义有谁能见?无能见故。又吠陀之声,由世间共许,不能成立汝义决定,以见汝所说义与世间共许不相同故。如世间说:天神之住处为天趣,彼处之女子为天女。汝说天趋为欲乐,天女为器具故。若谓彼吠陀声(阿伽尼等)是了解为“注酥于火内”,以吠陀本释中说故。曰:于根本吠陀如是声,诸余注释不能成立吠陀定义,以余注释中对根本吠陀所说,起如是过失之分别故(即阿伽尼咒声既可作为烧护摩解,亦可作为食狗肉解,故注释中起疑惑分别,不能决定)。汝何为复欲以世间共许而通达吠陀定义?此不应理。汝原说世间共许乃诸人之语,不许为定量而嗔弃故(即为何时嗔恚不许为量,又时而爱欲用以成立定义耶)。若谓汝以何因缘违越世间共许,分别彼吠陀声为食狗肉之能诠耶?曰:汝以何因定执世间共许为成立彼之定量?彼非量故。又即由世间共许,于吠陀声义之决定引生犹豫,由世间共许现见诸声于种种义转故。又吠陀自身使未见能定者怀疑汝能于种种义转,除所说义,非不能向余转故。
酉三、破吠陀自成
有说此是路,是此株杌说,余谓是自说,当观彼差别。
可于一切转,两说显一义,是由何而定?除说欲决定,
何知超根境?说欲是定因,言是彼能显,彼非人则无,
彼非唯一义。
若谓吠陀为胜比者说其定义,是彼为我行者宣说。曰:如有人问:“何者是往城市之路?”有狡狯者谓是此右路。是此株杌所说。余人则谓是自己说。对如是两人所说,当观察其差别,是各随己欲而说,都无差别。其株杌全无指示道路之能力故。行者与余讲吠陀定义之外道,二人皆各随己欲解说吠陀定义,全无差别,以汝二人皆欲说吠陀定义,而吠陀自己全无宣说定义之能力故。又吠陀声由何决定唯显一义?全非决定。以于一切义皆可转故。除随说欲决定义外,于超根义无能知故。又吠陀声由何知彼唯于一义转?应非如是。以计士夫未作故。此因决定,以乐说欲是决定义之因,名言是决定义之能显,非士夫作,彼非有故。
酉四、破自性成
若由自性定,于余彼不可,言亦成无义。名显性差别,
由何而决定?随自何所欲,何谓定于彼?故言皆可立,
非唯显汝欲。
若谓吠陀声,由共自性决定各是一义之能诠者,则余说者欲作余义解,彼应不可转,全无所了解。又以名言解释,如云“此声是此义”,亦应全无意义。若谓名言亦唯显一义者,曰:彼吠陀声决定唯显一义,由何决定?应不决定。是由名言了解义故。又非唯显行者所欲,以可随欲配合名言故。凡随自欲而转者,则全无唯诠一务之决定故。
卯二、破一分不欺故为谛实 分二、辰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吠陀一分故,余亦应如是,如火御寒实。余作如是说。
  若谓阿伽尼等吠陀余声,亦是如是真实义者,以是吠陀之一分故。譬如说火能御寒之语是真实义。行者等余人作如是说。
辰二、破执 分三;巳一、能立不定,二、破所立,三、破太过失。今初:
味同,体同故。一器余亦熟。有余错乱故,知理如此破。
若谓义一分如是,是成立阿伽尼等吠陀有真之实义正因。不应道理。了知正理之陈那论师如此破云:“是成立彼之有余错乱因故。”譬如为证余果与所食果其味相同,而云与彼色体相同故。又如为证所食余饭皆是熟饭,云与所食饭同在一器中,无差别故。
巳二、破所立
士常为作者,诸事常,超根。根所取,诸事。因、住、坏不等,
余由二种量,遣除为行境,违依教比量。诸所有言说,
未遣诸相违,论义亦未显,计彼义谛实,娼妇以吵胜。
又行者派计吠陀有真实义,与诸娼妇唯以吵嚷胜共夫主相同。以士夫常证为作者及受者故。说诸有事常故。说超根之总义等是根所取故。说诸有事因不平等;常法为因;住不平等,成已由缘而住;灭不平等,由后起因而坏灭故。复说许多量相违事,为二种量所遮除之行境,及与依教之比量相连故。如计觉是不现见事为现量所遣除,计吠陀有真实义是不现见,为比量所遣除,说沐浴等能净罪障,为自许所遣除等。对以上所说一切相违过失未能除遣,对吠陀论之定义,亦未善解说。仅以一分不欺诳,便计吠陀有真实义故。
  巳三、破太过失
若如是量成,则此何非量?士夫多说中,非无一实义。
  若由一分不欺诳,如是便能以量成立吠陀有真实义者,则此语言何有非量?以诸士夫说多语言,非无一语是实义者故。
  丑三、结
  声住于说者,非事性、非果,除此相反者,亦无不错乱。
  诸能诠转趣,见所诠而作,彼此相违义,如何通于一?
  故教与诸事,任何了达者,不成“无不生”,彼能定何义?
  故彼虽遮返,不成有事无。定无为果者,不得,不能成。
此能诠声应非所诠事之自性或果,以是住于说者之乐说欲故。若许尔者,则于所诠义全无系属,以除此同体系及因果系外,其相反者(即非二种系属者)无有不错误之系属故。若谓能诠之转趣,是由见所诠而作故,能诠是所诠之果者。若尔,常无常彼此二种声,云何于一声而转(如说声无常,或说声常)?应不能转,以常无常是互相违义故。又由彼教,能决定何义?都不能定。以教与所诠事,任何通违者都不能成立“无则不生”之系属故。由教于不现见义,不能以不可得故,成立“决定无”之结果,以彼教虽遮返(即无彼教),亦不能成立不现见事为无故(虽无能诠教,仍有所诠事,故非因果系属)。
此品略义,谓于抉择自义比量之支分中,须广抉择决定因三相之方便。不能如实了知彼理之原因,是由于未能无例通达言声与分别是遮诠之理之所致。故广抉择遣余及彼诠显之理。一般引生比量智,并不须了知遮诠之差别。今于求解脱之支分中,须无例抉择证解脱与一切种智之道。若不了知遮诠之差别。则于增益执未断谓断,于不须断者反谓须断,颠倒执着丧失大义。为除此过,所以广说遣余之理。次因敌者对不可见不可得因,起邪分别,谓现、比二量不可得虽不能成立为无,然不见教中宣说,则能成立为无。以造教典即为抉择一切所知之真理,故凡有者教中即须说故。在破此执之支分中,广破计吠陀为量。又敌者未见教中宣说,亦不能成立为无,即教中有所宣说,敌者亦不定能见故。又先未了解之义,唯以教证新了知时,须观待名言。若以教中不可得便成立为无者,须于一切所知堪为定量士夫之言教中全都遮止方能成立,非仅一分未见,便能成立故。彼教亦非以士夫未作为准,以彼都无显示真义之能力故。许士夫所作言教为定量之方便,要先观察彼所说语,审察清净方许为量。非先成立无过士夫为量,其后即许彼所说语为量。为使了知此义,故广破吠陀为量等。
子二、明计教为量是愚人
计吠陀量、有作者,计浴为法种姓傲,为灭罪故行苦恼,是愚恶慧五种相。
行者派愚痴恶慧之五相俱全,(一)计内容相违之吠陀为定量,(二)说有常士夫为作者,(三)计仅作沐浴便使法增长,(四)纵无功德谓是婆罗门种而生骄傲,(五)为灭罪恶苦恼身故。

释量论略解 卷第二(终)

释量论略解 卷第三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成量品第二

丁二、显解脱道之成量品 分三:戊一、略释成为量,二、广释其能立,三、释以量称义之所为。初又分二:巳一、释量,二、说成为之所为。初又分二:庚一、能相量,二所相量。初又分二:辛一、明不欺智为量,二、显不知义为量。初又分三:壬一、正说,二、断诤,三、不欺决定。今初:
量谓无欺智。
  上来已说能宣说量论之因谓自义比量。今当解说陈那论师云“敬礼즳量欲利生,大师善逝救护者”之义。或问:若说世尊为正量者,量之总相云何?何故世尊是量?曰:量之总相谓新生无欺智。如说见青根识是量,以是新生无欺智故。
壬二、断诤 分三:癸一、断不遍过,二、断太宽过,三、说智之所为今初:
  安住能作义,不欺。声亦尔,显示所欲故。说者能作境,何义觉明显,
  于彼声是量。义性非有因。
问:若不欺智是量相者,则不遍比量,以比量不以自相为所取境故。曰:如通达具烟山上有火之比量,是不欺诳,以是通达安住能烧煮作用之觉故。问:若不欺智量相者,不应道理,以不能遍声起量故。曰:声所起量亦是不欺,以显示所欲趣境故。此之理由,如说瓶之声,是说者自身中能作之境,即是瓶义,使其行相于觉中明显,对彼是量。(即说瓶时,说者心中瓶相明显,于彼瓶相,瓶声无误,即不欺义。)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癸二、断太宽过
缘于已取故,不许彼世俗。
 问:若不欺智者,则决智亦应是量。曰:世俗觉之决智,不许为新生不欺智,以是缘自亲因量境之念觉故。
癸三、说智之所为
觉是正量性,所取所舍事,转趣彼主故。由有境各异,
觉证各异故。彼有此有故。
问:诸有色根,岂非是量?何故说不欺智是量耶?曰:新生不欺之觉乃是量性,以于所取舍事随转还中,新生不欺智是主要故。要有彼义相显现方此对彼之通达故。由有境相之觉各异,方安立此觉通达彼义各异故。
壬三、不欺决定
由自证自体,由名言是量,论是遮愚蒙。
 问:若不欺智量相者,为由决定不欺,抑由他决定为不欺耶?曰:如缘青之根现量,非唯由自或唯由他决定不欺,谓由自证现量证知自体,由后起之名言量证知于青,是正量故。问:若由自或他,能决定为不欺,由宣说量相之论应成无用?曰:宣说量相论亦有所为,是为遮遣对量相之愚蒙故。
辛二、显不知义为量
显不知义尔。证知自体后,总相识应得,意谓于自相,
不知所知故,观察自相故。
 问:唯不欺智,量相即圆满耶?曰:不尔。能显以前不知之义,亦是量相之一分故。问:知青色自体之后,缘青色之识,于青色应亦得是量,以是新知青色总故。曰:彼不决定,以于青色是量,意谓须是先不知青色自相所有,新了知故。若于青色是量,是于青色自相观察转故。缘总之识非观自相故。
庚二、所相量
世尊具是量。
  佛世尊是量,以于所化之增上生决定胜,无所欺诳,及新了知四归真理,具彼二德故。以佛具彼新生不欺智故。是为定量。
巳二、说成为之所为,分二:庚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为遮无生者,论说成为故。待立量应理。
 问:若尔说量已是,何故说成为耶?曰:论说成量,有所为义,为遮无生自然量故,及为令了知诸佛世尊,观待圆满能立,成为定量士夫,应正理故。“无生”有二解:一谓外道妄计大自在等,是无生自然之量。二谓若未生起一切种智,亦非是量。“圆满能立”:即意乐圆满——欲利众生之大悲心与菩提心,及加行圆满——广修无我慧等二种资粮。由此圆满而成正觉,是为定量。
庚二、断诤 分二:辛一、于遮断诤,二、于表断诤。初又分二:壬一、破自然是量,二、破有自然之能立。今初:
量非有常性,达有事量故。由所知无常,彼不坚性故。
有依次生者,常生非理故,不可观待故,非谁饶益故,
无常亦非量。
 问:为遮无生不应道理,以自在是常住自然量故。曰:量非有常性,以通达有事之觉是量故。由所知境是无常性,则能知量亦是不坚性故,若谓自在之智虽是无常,但自在是常。曰:自在之前后者诸智,后常法生不应道理,有依次生故。以常法非任何助缘能饶益故。常法不可观待缘故。若谓有无常自然量者,曰:应无无常自然量,无彼能立量故。
 壬二、破自然之能立 分二:癸一、叙计,二、破执。今初:
住行、形差别,及能作义等。
 外曰:世间之处身受用,皆由士大夫觉心为先而作,以住行故,如小斧。具足形状差别故,如宫殿。是能作义等故,如斧铖。引复除自在外,余不能作,故成立为自在所作。
癸二、破执 分三:子一、破所立,二、破能立,三:破自在为一切因。今初:
极成或无喻,复是疑惑性。
 若说世间之处身受用是士夫作者,为总成立,以士夫觉慧为先,抑成立常士夫所作?若如初者,对佛弟子,以觉为先,不须成立,以佛弟子许觉为先,已极成故。若如次者,应不能成常士夫所作,以成彼宗无同喻故。又能作义,亦非成立世间处身等以士夫觉慧为先所作之正因,以于成立彼宗之遍相,是疑惑性故。
  子二、破能立 分三:丑一、正破,二、由此亦遮余理,三、彼所成义。初又分二:寅一。形义不能为因,二、形声不能为因。今初:
  随有无加持,形等如欲成,由彼所比度,彼是正理性。
  异事所成就,声同无异故,比度则非理,如灰物比火。
  非尔,则陶师,制作陶瓶等,作泥团形故,蚁垤亦彼作。
  所立随行故,果总亦能立,系属各异故,说异过果同。
  若以形为成立彼宗之因者,为以形差别为因,抑仅以形为因?若如初者,则随加持者有无,其形如欲成就,由彼比度宫殿之形是由士夫所作者,此应正理。以是成立彼宗之三相故。若由彼成立山峰形状是士夫所作,则非正因。以成立彼宗之宗法不成故。若如次者,则由从种类异事成就之形,与名为形之声同转,仅以是形无所异故,以此为因,比度山形是士夫所作,则不应理,成立彼宗之遍相不定故。比如由灰色物比度有火。若非遍相不定者,则应成立蚁垤亦是陶师所作,以与陶师制作瓶等泥团形状有相同故。若谓今以形为因,汝观形之差别而破,是果同之似破。(果同是一种似能破之名。原是胜信论对正理派立“螺声是果,勤勇所发故,如瓶”。正理派破云:“为是先有,勤勇所显,抑是先无,勤勇新生耶?若勤勇所显,则因不定。若是新生,则因不成。” 胜论说“彼是果同似能破” ,即以彼之破他方式,对彼自已之因,亦同样能破。因为前量式是观察果,故名果同。又解:由彼似能破,为他人所出之过,彼自亦同犯其过,结果相同,故名果同。)曰:以总果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宗法,所立法之顺遍决定故。对此正因,若谓声之所作,于瓶不成;瓶之所作,于声不成。故所作性非成立声无常之正因。如是由有系属之声瓶各异,观察别与出过而破。许此似破为果同似能破,以是于能成所立之总因,观察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今说特殊形为因,则不成;仅以形为因,则不定。故形非成立彼宗之正因。如是破之能破,非果同之似能破,以非对于以能成所立之总因,观其差别而破之似能破故。
  寅二、形声不能为因
  种类别所成,由风声之总,成立,非正理,如说语言等,
  牛故是有角。依他说欲故,诸声皆非无,有彼故义成,
  一切成一切。
  若由见具形种类之差别所成就,与名为形之声总其同转,便成立山形为士夫所作,不应道理。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错乱故。如说“语言等是有角,以牛声转故”。若因不成者,应一切士夫不用烦劳便能成办一切义利,以有彼声便能成办有彼义故。此因决定,以诸声于任何处无不可转故。以诸声是依他乐说欲而转故。
丑二、由此亦遮余理
以此而观察,劫毗罗等派,由无常等故,亦说无心等,
及剥皮死故,而说具足心。
此以所说观察形非正因之理而观察也。何所观察?谓观察劫毗罗派等尼犍子派,前者说乐觉无心等是物质,以是无常及等是有生故。及尼犍子派说树具足心,以剥皮即死故。以无常及有生,亦非成立乐觉无心及是物之正因,是不定因故。
丑三、
若事体不成,此理若成就,别不成无害。如声依虚空。
声虽不成立,事成即成立,如佛对鸺鹠,说身等能立。
若彼性误等,声虽不错误,知能立有过,由事成事故。
行故有手故,立有角及象,此声之所诠,世许,非欲说。
所举之因,有因之体性与差别二事,其中以体性为主。若因事体性于有法上不成,即犯宗法不成过,此理应理。若因体性于有法上按立量式成就者,即量之差别不成,亦不妨害宗法成立故。比如声上,依虚空之所作性虽不成就,然于所作性是成立声无常之宗法,都无妨害。问:若尔,因之声不成立,而义成立,彼将如何?曰:于有法上,因之声虽不成立,若因之事成立者,亦成立所立。如佛弟子对鸺鹠派,立四大种之微尘无常,说有身、有碍等为能立。“有身”即“有所触”之义。对胜论者说“有身”之声,于四大种微尘上虽不成立,但“有所触”对胜论者,则是四大种微尘无常之正因,以是对彼,成立彼宗之三相故。相反,若彼因之义性错误等,等取不成及相违。声虽不错误,当知亦是有过失之能立。要由果及所遍事,成立因及能遍事故(以果证因是因果系,以所遍证能遍,是同体系)。声虽不错误,而义错误之比喻,如说“花牛是有角,能行故”,及说“象儿是象,是具手故”。此说牛名能行,及说象名具手之声,于所诠牛象之名,并不错误,以是世间共许立彼名故。然所欲说之能行及具手,于牛象非无错误,彼是人故。
  子三、破自在为一切因
  如彼事是因,即何时非因,由何计彼因,而不许非因?
  由械药等系,黑者伤及愈,无系属株杌,何不计为因?
自性无差别,亦不可能作,常则无遮故,功能亦难知。
有何成何性,计余为彼因,则于一切果,诸因应无穷。
能生苗地等,性转变是因,若彼善修治,见彼差别故。
若如根境合,无别,是觉因,此如是。非尔,彼亦有别故。
诸别无能,若性无差别,合亦应无能,故成有差别。
故各别无能,合则有功德,是因。自在等,则非,无别故。
  彼自在事,由何理由许彼为因,而不许非因?不应道理。如彼是因之自在,与即彼何时非因之自在无差别故。若谓不定者,则无系属之株杌,何故不计为黑者受伤与伤愈之因?应计为因,以与非因虽无差别,亦有是因故。不能许尔,要由与器械及药等连系黑者乃受伤与伤愈故。若谓观待助缘方能作果者,曰:自在亦不可观待助缘而能作果,以与不作果之自在自性,无差别故。又彼自在生果之功能亦难了知,以汝虽返,果无遮故。以是常故。若谓根本不遍者,则于一切果诸因应无穷,以有何等因,即生何等果性,是离彼等妄计余法为彼果之因故。若谓地等应能生苗,以与不生苗之地等无差别故。曰:地等由不生苗之地等自性转变,即能生苗是生苗因,若将彼地善加修治,则见彼苗差别美好故。若谓如彼和合根境与未和合根境虽无差别,然是根识之因,如果自在亦尔。曰:根境和合与示和合非无差别,于彼根识亦有明不明之差别故。若不尔者,则根境 和合亦应无生根识之功能,以与根夫妻别别无生识功能者,自性无差别故。此即成立和合根境与未和合根境,是有差别,以根境未和合不能生根识,境和合即能生根识故。自在等则非因,以与非因无差别故。此因决定,若各别时无生果之功能,和合时则有生果之功德者,彼等乃是因故。自在不尔,故非是因。
  辛二、于表断诤 分二:壬一、诤,二、答。今初:
量知不现义,无彼能立故,殷重修非有,有作如是说。
  顺世派有作如是说:说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不应道理,若是定量士夫,须知一切不现见义,以无彼能故,于彼方便殷重修行亦非有故。
  壬二、答 分三:癸一、寻求遍智之原因,二、智求之理,三、明遍智。今初:
于不知而说,诸恐错误者,为修彼说故,寻求具知者。
 对于实不了知寂灭苦之方便而妄宣说者,恐误以为真正大师之求解脱者,寻求有真知灭苦方便者之原因,为于彼大师所说方便殷重修行故。
  癸二、寻求之理
故应善观察,办彼所修智,此能知尽数,于我无所需。
  求解脱者,当观察此师有无了知灭苦方便之智,成办求解脱者所修之事。非是观察此师能知否尽数量,以知尽数量,于我求解脱者无所需故。
癸三、明遍智
了知取舍性,及其诸方便,许彼为定量,非了知一切。
随能见远否,要见所欲性,若见远是量,当来依鹫鸟。
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以于所取所舍性及其方便,了知究竟故。又佛世尊非以了知一切尽数为定量士夫,以求解脱者无所需故。又佛世尊是定量士夫,随能否见远皆可,以见所欲求性到究竟故。若谓以能见远为定量士夫者,则应教云:求解脱都当来依止鹫鸟为师,以彼能见远故。
  戊二、广释能立 分二:巳一、顺成立量,二、逆成立量。初又分二:庚一、因圆满,二、果圆满。初又分二:辛一、意乐圆满,二、加行圆满。初又分二:壬一、正说,二、释难。今初:
能立由修悲。
  诸佛世尊是定量士夫,其能立是由修习大悲心而生故。其大悲心非从无因及邪因生,是由多生修习悲愍而生故。
  壬二、释难 分二:癸一、释无多生修难,二、释修亦无无边增长难。初又分二:子一、难,二、释。今初:
觉依于身故,由修无所成。
  顺世派云:由前后生修习悲无所成就,以无前后生故。以身坏时心亦坏故。以觉意依于身故。
  子二、释 分二:丑一、略标,二、广释。今初:
非尔,破依故。
  彼身非是觉意之殊胜所依,以正理破身为觉意之殊胜所依故。
  丑二、广释 分二:寅一、明有前后后,二、破无之能立。今初:
最初受生时,呼吸、根、觉等,非不待自类,唯从于身生,
太过故。现见,具有结续能,彼为有何事?又由无何事,
于后无结续?何处不产生,湿生等众生?全无彼地等。
故一切种性,故根等不待,自类是大种,如一转变时,
皆变无别故。诸根一一损,意觉非有损,此变则现见,
彼等亦转变。故觉住所依,有依于觉性,是诸根之因,
故是根从觉。有如彼能引,后亦当如彼。由彼识益故,
说意依于身。若无根非觉,彼亦非彼无。如是互为因,
故互是有因。从无次第者,非生有次第,非别亦无待。
从身次生觉。彼亦显次第。其前前刹那,是一一刹那,
先无者之因,是故一切时,可见其为因。
  最初受生之时,其气呼吸及诸根、意觉等,非不待各自同类,唯从身生。若如是者,有太过失故。现见现在前念心具有与后念心结续之功能,彼有何增上事能续?又出无何因缘于后时无后心相结续?实不应理。立量式云:胎生无间之心,应有前心为先,是心识故,故此现在心。平常之死心,应有后心结续,是有染心故,如此现在心。问:如何有太过之失耶?曰:地等一切,应皆成有情之种子体性,以地等无任一分不产生湿生等有情根等不待前念,自类唯与大种生者,如有一大种转变为有情,则一切大种皆应转变为有情,以彼等之大种因无差别故。又若计身为意觉之殊胜所依者,为有根身,抑无根身?无根身,下文当破。若有根身者,有根身应非意觉之殊胜所依,以一一根受损害时,非意觉直接有损害故。然此意觉都是身之所依,以汝转变时,现见彼身等亦有转变故。是诸根从意觉生,以后觉安住之所依是前觉,有依前觉之业。是诸根之因故。临终时之根等,后亦当与如彼同类后根等结续,以有如彼之能引业故。问:若身非意觉之殊且所依,则与经说“身与心互相随逐”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由彼身识能饶益意觉之原因,经说意依身故。若谓根是意觉之所依,以无根时意觉不生故。反难曰:意觉应是身之所依,以无意觉彼身亦不生故。若许尔者。观待相续,亦应是身心互为因,身是心所依,心亦是身所依故。若许尔者,观待相续,身心应互为有因,以互为因故。又若依身者,为依常身,抑依无常身?常且非理,应非从身次第生意觉,以身是常非次第故。若谓身虽是常,然观待诸缘能次第生意觉。曰:彼身亦不能待缘次第生意觉,以身,缘不能使有差别故。若谓观待前意觉,从身渐次生后意觉,曰:若尔,彼身亦显有次第。以从渐次生觉故。若许尔者,应一切时可见前念身心为后念身心之因,以身心前前刹那,是先无身心一一刹那之因故。以上成立初生之心有前因,临终之心有后因,故证有前后生。
  寅二、破无之能立 分三:卯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后心与余心,结续有何违?彼罗汉后心,由何许无续?
岂随此宗派,量不能义耶?若谓离彼因,此中何不说?
  外曰:平常人之死心,不与后心相结续,是死心故,如何罗汉之死心。曰:最后死心,非是成平常人死心,不与后心结续之正因,以汝与余心相结续,无任何相违故。试问:彼阿罗汉死心,亦由何因不与后心相结续?若谓佛教中如是说故者,曰:佛教宗义,汝岂随行耶?不应随行,以是量不成义故。若谓阿罗汉死心,不与后心相结续,以彼因气息已离身故。即彼因息离身,于此成立平常人死心不与后心相续之因中,何为不说?理应宣说。以汝与死心随一,是成立彼宗之正因,而死心非成立彼宗之因故。
  卯二、释 分三:辰一、破是增上缘,二、破是亲因缘,三、断诤。今初:
如彼觉取故,意非从有根。生识能异故,亦非从一切。
无心故非余。一因故共住,如根如色味。由义门转变。
常随彼转故,由有能饶益,彼因故第七,及说言生故。
有时于心续,亦容能饶益,如瓶等火等,唯尔非必遮。
  若谓身是意觉之殊胜所依者,为是增上缘,抑是亲因缘耶?若是增上缘者,意义分别非从有根身为增上缘而生,以若是者,应如彼根觉明显取境,有此过故(分别意识缘色等境,不如根识明了)。亦非由一切根和合发生意识,以诸根发生根识之功能各异故。亦非余发爪等为增上缘发生意识,是无心故。问:若尔,身心共住应成相违?曰:身心可以共住,从一聚因生故,比如五根,如色与味。若谓身是意觉所依,以见由身转变,意觉转变故。曰:外义(即外境)应是意觉之所依,是由义门见意觉转变故。有由饮酒使意识醉乱,有因服毒使意识昏迷。皆由外义使然,非由根力所致。故不能证明身是意觉之殊胜所依。问:若尔,如万事俱备是使果随遮之殊胜所依因耶?曰:如灯是灯光之殊胜因,要先有灯方有灯光,灯对灯光作直接饶益故。要常随彼灯有无转故。经说“此有故彼有”,说第七转依声。又说“此生故彼生”,说第五转从声。即为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胜因,须是彼果前无间所生,能直接饶益者故。(这三句颂文,即释经义。“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对彼果“能饶益”,即是彼果之因。用第七转声表为所依,是增上缘。经又言“此生故”,说的第五转从声,表能生之亲因缘。用何转声,是梵文文法,在汉文中难以表明。)此说明殊胜所依因,要常随转,如灯光依灯。身与意识不具此种关系,故非真能依所依。彼身有时于心相续,亦容作饶益。然唯尔许,非是身灭心必随遮之殊胜因,以无色界仍有心故。比如火等对于瓶等暂时饶益。非必随遮之因。
  辰二、破是亲因缘 分二:巳一、观身为亲因缘之理而破,二、观身体性而破。初又分二:午一、是亲因之违害,二、非亲因之能立。初又分二:未一、观前后破,二、观同时破、初又分三:申一、出过,二、、破救,三、明亲因相。今初:
  于身安住时,心应无遮灭。
  若谓身是心之亲因者,已死之身,心应无遮灭。以亲因之身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顺缘不备救,二、破违缘破坏救。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转故,彼呼吸,非彼。若无勤功力,
由何风呼吸?由彼等盛衰,应得为盛衰。彼等过亦同。
心因则不同。余安住能引,亦许是因故。
若谓虽有亲因之身,然无自缘,故无心不遮之过者。曰:是从彼意觉,生出入息,非彼是意觉之殊胜所依,由有意觉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强弱转故。彼风息之呼吸,若无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又应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为盛衰,以计彼息是间之亲因故。又彼息等亦应于已死身有不遮灭之过失相同,以亲因身仍安住故。若谓汝自亦犯“于已死身心应不遮灭”之过,以前心是后心之亲因故。曰:若许前心为后心亲因者,则无同犯于已死身心不遮灭之过失,以许余能引业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缘破坏教
若如株杌等,过违,身非因。由死过退时,则应能复活。
若如火虽灭,薪变不复还,彼亦不退转。不然,有医故。
有令生变化,有不复生者,有可还转故,如火于薪金。
初虽小不退,所作可还者,彼当能复生,如金坚硬性。
说非少可医,能治难得故,或寿已尽故,若仅是病患,
则无不可医。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离变坏因,
彼何不复活?
  若谓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则非火因,如果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风胆等过患违逆心安住故。曰:死时之身,心应能复活,亲因之身仍安住,而过患已退故。若谓如火虽灭,然由火造成薪之转变则不退远。如是病患虽退,而病之转变亦不退转。曰:由病所作变化,非不可遮,医病加行有作用故。所有变化非都不可转,有能变化,使所生变化不能复生,有能变化,所生变化能还转故。如火于薪及金。初种变化虽小亦不可退,从自因生为不可退故,如薪化灰。其可退变化则能复生,从自因生为可退事故,如金坚性。问:若病之变化可退,与经说“不可治病”应成相违?曰:此不相违。意说非少功力所能医治,以能医治之医药皆难得故。以无余逆缘而顺缘具备,则定能医故。又毒死之身,心何不昨活?理应复活。以亲因之身仍住,逆缘致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或被毒蛇咬伤,亦可截云伤处,令离病患变坏之因故。
  申三、明亲因相
  亲因无变异,则诸有因者,不能使变异,如泥无变者
  则瓶等无异。若事无变异,彼事有变异,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心与身亦尔。彼从俱有因,生果则共住,
  如火与熔铜。
  如亲因无所变异,则亦不能使有亲因之果有所变异,如泥团无变异,则瓶等亦不异。若此事无所变异,而彼事有变异者,则此事应非彼事之亲因。如黄牛与青牛等。如是身应非心之亲因,以身未变时,心有变故。问:若尔,身心共住相违?曰:果心可与身共住,以由身之亲因作俱有因而生故。如火与熔铜。
  未二、观同时破 分三:申一、破同时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余理,三、结义。今初:
  有无无依故,非尔。有住因。是依,此无依,离住无余故。
  是余即彼因,彼于事何为?应成无所坏。若计由坏因,
  彼亦同上过。住因复何为?若谓遇坏因,之间彼使住。
  坏是事法性,有此无害故,住因何所为?若谓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诸事刹那坏,是彼事相续,如是生因故,
  是为彼所依。不尔则非理。障碍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无行者德、总、业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觉之同时所依。曰:彼身非意觉同时余义之所依,以意觉有事、无事,皆无余义之所依故。若谓其因不成,以于已有事有能住因,即余义所依者。曰:此意觉已成之后无别安住之所依,以离意觉安住者外,无余能住者故。意觉之住与意觉是一物故。外曰:此因不成,是由余物使安住者。曰:彼身对于已成事之意觉,有何安住之作为?全无作用。其能使意觉安住之余物,即彼意觉之因故。若有余物能使意觉安住者,意觉应成为无所坏灭,以汝已成后,第二刹那仍能住故。若计意觉由能坏因使坏灭者,曰:意觉亦非由坏因使坏,以彼由坏因使坏,亦同犯上说诸过失故。又彼住因复何所作为?应完全不能住,以由坏因使坏灭故。若谓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觉未遇坏因时,能使住者。曰:若尔,住因何所作为?应成无用。坏灭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无违害故。若谓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曰:瓶应非瓶内水之同时所依。如是所计,此中亦同犯上文“有无无依故”时所说之过故。问:若尔,云何世间共说瓶为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说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坏灭,其瓶中水后念相续,如前念水事所在处所相同,瓶是彼处所之生因,即彼水后念相续之助缘,故说为瓶水之所依。若非如是饶益,说有余义所依,不应道理。于无常事容有余义所依,若于常事,则不应理。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碍其流失故。外道所计之德、总、业等,何用余义之所依?以前后刹那行动故。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余理
由此于和合,及有和合因,种类等住性,无依故皆遣。
  由此所说“有无无依故”破使忆成法安住同时所依之道理,对于外计“德于实和合,实是有和合之因,种类住别法,等字摄大种所造、住于大种,心住于大种,法性住于有法等”,亦皆遣除。已说无同时余义所依故。
申三、结义
若事由余坏,彼住因何为?彼无余而坏,诸住因无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时应不坏。
若是自坏性,彼余何能住?若非自坏性,何用余能住?
彼身住因,于意觉何所作为?应全无用,以若计由余坏因使意觉坏故。若谓因不成,无余坏因彼法自坏者,是则诸安住因亦应无能,彼法自坏故。又一切有事应有时不坏,以有生故。已许遍相,以计“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又彼意觉,应无余能住,若自坏是木性故。若谓因不成者,则彼意觉何用余能住?全无所用。以汝非自坏为体性故。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亲因之能立 分三:未一、正说,二、破身心一体,三、明生死因。今初:
身无所增灭,由觉用差别,慧等能增灭。灯光等诸依,
则非有此事。由彼此能胜,非不益于心。有时贪欲等,
壮等增长,是从苦乐生。彼从调适等,生觉使变故。
由此说合等,使退失念等。由内义差别,生觉使变故。
如有续差别,由闻猛虎性,及见流血等,便发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作用,随转心,彼无则不生,故是依于心。
慧及贪等,彼身非是汝之亲因,以不待彼身之增灭,由意觉之作用差别,慧等便能增灭故。此因决定,此随觉增灭之理,其灯光等诸依物为因者,则非有此事故。若谓由餐精华使身健壮,现见亦能增长慧故,其本因不成者。曰:虽由餐精华使身健壮,由彼此慧亦能增胜。然彼身非慧之亲因,非身于根心无所饶益而慧能生故。若谓现见由身壮而生贪,由衰弱而生胆,故本因不成者。曰:有时由身盛衰等,增长意识眷属之胆等,然彼身非贪等之亲因,以是从根识眷属之苦乐而生故。又彼根识眷属之苦乐,亦非以彼身为亲因,彼复是从诸界调适不调适等身内触义相近而生故。由上所说此理,亦说由合杂病等令退失念等,亦非以身为亲因,是由内触义接近之差别所生根觉,使生彼变氨基故。比如有人由心续怯弱等差别,但闻说猛虎性之声,及见流血等事,便使心意发生昏迷等。又后念心是依前念心,以若无彼为亲因,则此不生故。非依身为亲因,以决定由前心任何性惯习作用而随转故。
未二、破身心一体
如依止于心,听闻等诸行,于心时明显,如是无异无故,
  身应显功德。
  若谓虽难已成立后念心依前念心,然于身为亲因都无妨害,以身心是一体故。曰:如依止于前心听闻等诸行功德,能于心中有时明显,如是依身,彼等功德亦应明显。身心无异故。然实不尔。故身非亲因。
  未三、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爱,非他有情引,欲得乐舍苦,受生鄙劣处。
于基颠倒觉,爱缚为生因,若谁无彼因,彼即不复生。
若不见去来,根不明不见。如因目不明,不见轻微烟。
虽有身细故,或有无质碍,如水,如金汞,不见故非无。
问:若身非心之亲因,何为生死因耶?曰:诸凡夫辈由具足我爱,非被他有情引诱,自心欲得安乐,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处。以显倒执苦为乐之觉,及以爱缚,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若谁无彼邪爱之因,彼即不复生死故。若谓无有余生往来,以不见故。曰:汝顺世派不见中有有,不能成立为无,以汝观中有之眼目不明故。比如因目不明不见轻微之烟。若谓中有之身应有质疑,是有身故。曰:中有之身虽难是有身,或有,是无质疑,以是微细净妙之有身故。比如水于新陶器,如水银于金。又顺世以汝不见中有故,非定为无,汝虽不见彼,亦容有故。
  巳二、观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观一身为亲因而破,二、观多身为样因而破。初又分三:未一、正破,二、断诤,三、破依实之余法。今初:
  手等摇动时,一切应动故,相违之业用,于一不可故。
  余则应成异。一覆一切覆,或不覆应见。一染变应变,
  或不变应知。故一聚非有。
若谓身是心之亲因者,为是粗身无分一耶?抑是众多支分?若是无分一者,士夫手等摇动时,应一切支分皆动,以粗身是无分一故。此因决定。以动不动相违之业用,开无分一身不可共处故。若余者谓非一动一切动,则士夫之身应成异分,以一分动时余分不动故。又如士夫覆一面时,应一切支皆覆。或余支不覆,面部亦应不覆可见。以粗身是无分变。可知本色。以粗身是无分一故。士夫之身,非有无分唯一聚,以具动不动、覆与不覆、变与不变等多种相违法故。
未二、断诤
若多则如前,无别故微故,应不能了知。无差别不成,
有别是根境,故非是微尘。由此亦遣除,谓无能障等。
水银与金杂,热石如何见?根等别无能,如何而了知?
由具,此过同。若谓金与汞,由具能见者,所依无可见,
由何能了知,味色等具违?若许由假立,是则觉应异。
如何名长发?
若谓瓶色应是众多尘性,以是外义,非粗无分故。若许尔者,即彼瓶色,应如前一一微尘非根识所能了知,以与一一微尘无差别故,及是极微尘故。曰:彼瓶诸色,与一一微定解之境故。由此上述道理,亦能遣除外谓瓶色应无能障等难。又水银与金等合杂,或热石等,根识如何可见?应不能见,以无无分一体之有支物故。三缘和合,如何了知能生根识?应不了知,以与根等别别无能时无差别故。诸因皆已许。若谓由和合而生具(或译成就),由具而生根识者,曰:应不能生具,此生具中过亦相同故。若谓金与水银,由有具故,根识能见者,曰:根识由何能了知微尘之具?应不能知,以所依微尘无可见故。如奶茶饮料,具色味等应成相违,以是功德故。不应许尔,以与世说此饮品色好美之言说相违故。若谓味色立声许由假立而转者,曰:奶茶与乳二者有无实味,应于觉现其各异,以奶茶与乳二者,有无实味知异故(引是说:乳味是实,奶茶味是假)。或解:若谓彼饮料之色味是假立者,则应缘彼饮将中不共之色味等,生起能见各别无杂之异觉,而不起缘共同和要色味之觉。以说是于不共之支分色味,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又如百花穿成之长发,如何可名安发?应不名长发,以离此花发外,无余义之长发故。(以上皆就敌者计要有“有支”。方许“支分”,计离“支分”外,别有“有支”而破。)
未三、破依实之余法 分二:申一、以不可得破,二、断诤。今初:
  异具彼自体,及诸言说外,具数、业等体,于觉无所现。
  异于具足数量瓶之自体及说瓶之声,别无所谓具数与业等自体,以彼于不错乱觉不显现故。
  申二、断诤 分二:酉一、无声与分别不异转之过失,二、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今初:
  声智是缘于,随异事而行,分别假立义,喻如功德等。
  已灭及未生,若许此是假,由何因许彼?彼于一切事,
  何不许彼因?若谓非皆假,异差别为主。由何?若无异,
  异则应无义。非因有余义,白等具数等,其声非异门。
  若彼亦余义,德实应无别。虽非有余义,由遮分为异。
  如业非实声。
若谓具数之瓶体及说瓶之声,应离瓶之数等别有异体,以于觉前与彼数现为异故。曰:其量度瓶与数等之声与分别智,其所见境非有实事,彼是以随异事行之分别所假立义为所缘故。此即是说:声与智虽见瓶与瓶之数各异,然彼非见实事,只缘分别假立义为境,故不能证明瓶与瓶之数有异体也。喻如功德青等,虽无第二功德可依,然现见有一青等名言。又如瓶已灭及未生等,虽无异体之功德,然现有一二等名言。若谓过去已灭及未来未生等,许此中数等是假名者。曰:由何因缘许于过去等、数等之声是未假名?试问:何不许彼于一切事数等之声是假名转之因缘耶?若谓非一切事皆是假名,以有异体为能别法者,主要是实名故。曰:试问彼是实名由何决定?若谓若无异体则异声无义,声成异门故。曰:所诠虽无异体,然声不须成异门(异门即同一事之异门)。虽非因是余义而说异声,然如白等、具彼数等之声,非异门故(白等色是德,数等亦是德,应不能同于一实)。若谓彼白等复有余义德者,则德与实应无差别。虽无异实,而异声转亦不相违,虽非有实义,然由遮而分为异声转故,如说业非实之声。
酉二、无不可作第六声之过失
由诸说事声,具足彼数等,如异而说者,是简别余法。
  唯欲知彼许,余皆无所引,有说指之具,如异法而说。
  虽只说一义,为引一切故,而言指具足,许是说有法。
  作如是言说。舍色等能别,遮非共果因,而作瓶声转。
  故非言瓶声,作一所依声。此是言种类,与言聚差别。
  彼总作为支,言瓶之色等,显彼能差别。此于余应说。
  外曰:瓶与数应是异体,以第六声说为异故。曰:诸说有事法之声,如与具彼数相异而说者,为显彼数简别瓶之余法故。有时言“指之具”,似说指与具是相异之法,是唯欲令知“指之具”彼许事,不引指上之余一切别法故。有时言“指具足”之声,共许是说有法,虽只说指之一别法,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别法,而令了知“指具足故”。彼二种声虽同外曰:若瓶与色无异体者,与说“有法”之各异言说。是由舍不舍余别法之门而了知一义故。“瓶之色”者。曰:言“瓶”之声,非显离“支分”外有余“有支”,以遮非瓶入微共果能盛水之因,于彼入微聚说瓶之声,是彼实名故。言“瓶之色”之声,非诠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声,以言瓶之声,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缘自识之有共功能差别为所诠事故。以是言瓶之声,观待瓶之色等,则是诠聚之声;观待金瓶等,则是诠类之声。言瓶之声不诠色等入微,而诠金瓶等别法。此妈言种类与言聚之差别。问:若瓶与色无异体者,则言瓶之色应全无义。曰:以彼瓶总聚作为彼瓶之支分,言“瓶之色”者,是显彼瓶能生眼识之功能差别故。由此于余亦应宣说。如何说者?如云“梅檀之香”之声,是为梅檀之香,有别于柏木之香故。
  午二、观多身为亲因破 分二:未一、诸云聚为因非理,二、一一支为因非理。今初:
  无余是因者,离一支亦非。
  若众多支是意觉之因者,为无余一切支是因?抑一一支是因?若如初者,则随离一支,意觉亦应不生,要须无余一切为因故。
  未二、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三:申一、出过,二、破救,三、解同。今初:
各是功能性,应顿生众多。
  若如第二,一一支皆是因者,应众多意觉同时顿生,以一一支皆是能生性故。
  申二、破救
多性相同故,呼吸非能定。一亦应显多。彼因常住故。
若非众多因,非渐,无别故。即于一息顷,亦缘多义故,
非由彼决定。若一觉知多,彼即成顿知。无所相违故。
渐亦应不知,无有差别故。若计非自类,时息多刹那,
是如是心因,无具次第因,彼如何具次?前自类为因,
最初应不生,如是因非有。生息异境故,有亦定成多。
故觉应顿生。虽多,一时者,是一心之因,息动微弱等
缺一应不生。倘随有是因,识亦应有别。若此从彼异,
不异,非彼果。
  若谓彼能显意觉唯一一生,故无过者。曰:诸出入息非能决定唯显一一意觉,多性相同故。若谓引因不成,是常一性者,曰:诸出入息,亦应同时顿显众多意觉,以彼因常相近故。若谓非同时多意觉因者,曰:诸出入息,亦应非渐次生多意觉,既不顿生,前后无差别故。又彼诸息应非决定唯生一一意觉,于一息顷亦缘众多义故。若谓此因不定,以一觉能知多义故。曰 :是则彼意觉应顿知多义,以如是知无相违故。又彼意觉,应亦不能渐知多义,以既不能顿知,前后无差别故。若计从身所生,非从自类前念生,有时次第之息多刹那前后生起,是如是次第生起一一心之亲因(即计前后诸息,次第各生一心)。故众多意觉不同时顿生。曰:彼等诸息如何能前后次第生?不应道理,以无能次第生之因故。以从常住身为生因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从前念自同类因生者。曰:若尔,胎中最初息应不得生,以开尔时彼因如是同类前念非有故。若言不成,则无前生应成相违。又初生无间之出入息,纵有同类前念,亦应决定是多分,以遍众多别异境故。若许尔者,众多意觉应顿时生,以彼亲因身是常住,助缘从多息之功能未退失故。若谓其因不定,息虽众多,同一是者亦是一心之因,非多心因。曰:若尔,息动微弱等时,如缺一强烈息转,意觉亦应不生,要彼一切完聚方是意觉之因故。倘谓此因不成,随有强弱何息,皆是意觉之因。曰:是则由息之力,意识亦应有明不明之差别,以随有强弱何息,即是意觉之亲因故。此因决定,若此果法从彼增减异因,而不随异者,此即非彼之亲果故。
申三、解同
  识功能定故,一唯是一因。由贪著余义,识则无功能,
  不缘他义故。若谓先从身,顿生起诸觉,后由自类定。
  其身之功能,何故而遮止?
  若谓多觉顿生之过,汝亦同犯。曰:此不相同。前一觉唯是后一觉之因,前一一识生后一一识之功能决定故。如识由贪著余色义,则无缘他声义之功能,而不缘声故。若谓先从身顿生起诸觉,后由自同类生觉决定,故非多觉顿生。曰:身之功能后时故遮止?应不遮止,是常住故。
  辰三、断诤
  身灭非依故,心应单独住。若心续住因,不为彼因转,
  而作其支分。即此世五处,是生余身因。为破彼支事,
 及因,不可得,说非能决定。根等是有余。前根于自类,
 现见诸功能,见转故余余,诸生亦成立。若彼从身生,
 犯如前过失。若从心,余身,亦应从此生。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