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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法师译:释量论(7)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法尊法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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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四、瑜伽现量 分三:壬一、略标,二、广释,三、断诤。今初:
  瑜伽智前说,彼等修所成。
  现证如前所说彼等“四谛无常等十六行相”瑜伽师之智,即是瑜伽现量,以是修习真实义所成圣者身中离分别无错乱智故。
  壬二、广释
  由除分别网,是明了显现。欲、怖、忧所恼,梦贼等所坏,
  如现前安住,见非真实事。分别相随属,义不明了现。
  梦中所忆念,念非如是事。不净、地遍等,虽非真实事,
  由修力所化,无分别明显。故真非真实,彼彼善修习,
  修习圆满时,其果当生觉,明了无分别。彼如上说事。
  许彼不欺诳,修所成现量。余者有染坏。
  彼智是除分别网者,由修习力使自境界明了显现故。喻如由贪欲、恐怖、忧愁所恼,及梦盗贼等所害,见非真实事如现前安住。此因决定,以有分别相随属者,则义非明了显现故。以梦中所念,亦念非如是明了义故。次成立由修习力便能明现,任随彼彼真非真实,只要善修,修习圆满时,便生明了无分别觉(是所修果)。如不净观及遍处等,虽非真实,然亦见由修力所化,无分别明了显现故。问:若尔,由修习力明了显现,一切皆是现量耶?曰:此如前说,若是现证四谛事、无常等十六行相之智,则许为现量,以是由修真实义所成,又是于真实性新生无欺诳之智故。其余遍处等三摩地,则非现量,是有染坏故(是胜解作意所引起的定果)。
  壬三、断诤
  若识缘声义,彼即是分别。自体非声义,故彼皆是现。
  外难:若是现识,即明了现者,则分别心亦应明了显现,是自证现识故。若许尔者,与说不明现应成相违?曰:如缘瓶之分别识,是于彼瓶之分别心,以是于瓶杂缘声义之觉故。一切识上之能取相,是于彼自体之现识,以是于自体 不杂缘声义之不错乱识故。
  己二、似现量 分三:庚一、标,二、释,三、结。今初:
  似现量四种:三种分别识;从坏所依起,无分别一种。
  集量论云:“错乱、世俗智、比量、比量生、随念与计度,似现有眩翳。”共说七类似现量。今此论中摄为四种,以说三种有分别识,及一种从染坏所依生起之无分别识故。
  庚二、释 分二:辛一、有分别似现量,二、无分别似现量。今初:
  为成非根生,说二,见误故。说比等已成,为成前二故。
  有依止名言,于余义增益,是等诸分别,近现量转故。
  时为错乱因。如缘不现义,忆念等分别,待名言为性,
  不缘现前义。不念所领受,不如是瓶等。故彼知亦从。
  现量中失坏。
  问:说三种分别为似现量,有何所为耶?曰:说错乱识与世俗智二种为似现量者,有所为义。由见有错误认为是根识者,为成立彼一非由根生,而说为似现量故。其比量等虽已成立为似现量,而今说者,亦有所为。是为显示成立前二种非根识之喻故。问:以何因缘误认前二种为现识耶?曰:依止名言之世俗智及增益余义之错乱分别,有时是误为现量之因,以近现量境转故。分别瓶等之识,彼亦从现量中失坏,以不忆念所曾领受即不生故。如缘不现见义之念等分别心,是观待名言为本性者,则不缘现量之所取义。此亦如是。
  辛二、无分别似现量 分二:壬一、立自宗,二、破他派。今初:
  此第四例外,彼说从患生。彼唯说眩翳,是表有患者。
  若谓说无分别似现量,无有意义。以集量论云:“离名种等合。分别,为现量。”此说无分别识是现量故。曰:陈那论师许此所说第四为似现量,以先总说“离分则为现量”。次说“有眩翳”为例外故。问:若尔,唯有眩翳识为无分别似现时耶?曰:言“有眩翳”者,此即通说一切有患诸根亲生之识。言“有眩翳”,但说眩翳者,即表示一切有患根故。
  壬二、破他派 分二:癸一、以教破,二、以理破。今初:
  有说彼属意,青、二月等觉,谓根亦是因。此论与彼违。
  若是辗转因,今此是观察,根识所行境,如何成意时?
有注疏说:由明现二月之识,亦是分别意识,故言“有眩翳”非属例外。曰:论说:“眼根亦是现青及二月等觉之因。”此论与彼计为分别者相违。明现二月之识,应非亲从眼根生,是分别故。若谓彼论是说“眼根辗转为分别之因”者,彼亦非理。此处是观察根识所行境,由是根识之亲因,故许为所缘缘。如何成为由眼根是辗转因,应为意所缘缘之时?非是时故。
  癸二、以理破
  如何为依根?若随根有无,彼同。若有变,则何故破此?
  此如误蛇等,根虽变而退,根患虽除愈,然而不退转。
  如是于他身,由说,时安立。应待忆所见,应不明了现。
  睡眠或醒时,所有明显觉,彼即无分别。随于二时中,
  非而即分别。
  复次,明现二月之识,若非根识,即如何立为亲依根之识耶?若谓随根有无转者。曰:则明现二月之识应是根识,以与彼前品相同故(也是随根有无转故)。若谓随根有变易者,曰:则何故破此(现二月之识)为根识?以随根有变易故。又于此中,如误绳为蛇等(是意识分别者),应根虽有变易,而可退失。根患虽愈,而不退失。如是于他人身,由诸言说,有时亦能安立(如说某处有蛇,他人即信有蛇)。应待忆念所曾见境,应不明了显现。是分别故。(以上对计明现二月之识为分别心者,用一因、一喻、通出五过。)后难亦决定(即现二月识应不明现,是分别故)。以睡眠或醒悟时,凡明了显现之觉,即是无分别。随于眠醒二时中,凡非如前,而是不明了显现之觉,即是分别故。
  庚三、结
  故彼无分别,亦破是正量。欺故。为彼亦,说二似现量。
  故彼明现二月之识,虽是无分别,然破其为量,以欺诳故。说为二种似现量,有所为义。以虽离分别,若有错乱,显示亦非现量。亦为此义故。
  戊三、于量果除邪分别 分二:己一、正说,二、明彼建立应理。初又分四:庚一、初说量果建立,二、第二说量果建立,三、第三说量果建立,四、虽无外义,建立应理。初又分二:辛一、总标,二、别释。今初:
  言能立所作,非是说一切,诸业之能立。从何是何果,彼是彼能立。
  问:何为此量之果?曰:了达所量。问:若尔,何为安立了达所量之量?曰:同义。若谓能生了达义之根等,岂非量耶?如何同义是了达义之能立?曰:仅言能立所作了达义,非说一切所作业了达义之能生等一切能立,是说由何能不间断安立了达义果者,彼乃是了达义之能立故。(这段文太繁,很难看懂。“了达所量”或“了达义”,即了知境义。如眼观色,知是色。“安立彼之量” 即何量能证明彼了知境者。同义即能证明之量,谓与所证明之心同缘一境,故名同义。如眼识见色,证明眼识见色者亦须具色,方能作证。“了达义”是被证明者,故是“所作”;“同义”是能证明者,故名“能立”。外以能生者亦是能立。故问眼根等生眼识,亦是眼识之能立。何故说“同义”为“能立”耶?答说:此处非说能生等能立,只说能证明了达义者之能立耳。色等是所量。于彼新生不欺诳之眼识是能量。能证明眼识了达色者是量果。对什么是量,什么是果,颇多异执。故下文广辨。)
  辛二、别释 分二:壬一、标,二、释。今初:
  于彼唯领受,相同体之识,由何辨别业,彼是其体性。
  非体性诸因。虽异,于异业,此无所异者,非能决定异。
  故此体性异,由何定作业?谓此了知此,成为彼能立。
  虽有相能使,识自性各异,此能与义属,除义性,非余。
  唯领受彼境相同体性之五识,于别别业分辨了达义各异者,即是汝之体性。以有安立汝了达义者,异汝之物不能安立了达义故(这说量果与量是一体性)。又诸根因(根即识因)虽有明不明之异,然唯领受异业,则无别异。(根对境虽别,然唯能领受则无差别,不能决定识了达义之差异,故非量果。)非能决定了达义各异,非现义识之体性故。(量果与量,须是一体性。诸根与能量识非一体性,故非是量果。)现起此义体性诸行相之识(即现起境相之识,如见青色之眼识),彼即成为了达义各异之能立。由汝能决定现义此识能了达此义之作业,即能安立了达义各异故。又有色根,虽由汝明不明之行相,能使识自性各异,然不能使此现义识与义,成为境与有境之系属。以除现起义之行相体性外,非是余故。(最后二句义,盛宝大师则解为:“此根现量,与义成为境有境之系属,除生为有义相体性外,余非能安立,以若无现起自境之行相,则不能安立了达任何义故。”但就原颂文义看,似应解为:“有色根虽由某行相能使识性各异,然使此识与义相系属者,除义之体性外,非余色根所能也。”)
  壬二、释 分三:癸一、立自宗,二、破他派,三、断诤。今初:
  能立知所量,即所量自性。若余能立者,彼彼系不成。
  彼是彼体性,故果非余义。缘彼体性者,是知义体性。
  于自所作业,现似有作用。自虽非作者,由此立彼故。
  如果似诸因,体性而生故。虽非具所作,世说持因色。
  现起所量行相,新生不欺诳之识,是了知所量量之能立,以是彼之能立故。(“了知所量量”,所量即境,了知境即量。故名“了知所量量”。其能安立彼量者,即是量果。)若谓了知义之能立,是余有色根者。破曰:彼有色根,不能成立彼现义识与业为境与有境之系属,以除现起行相外,而是他故。彼同义亦非离了达义果外而是他义,以是彼了达义之体性故。若谓同义与了达义,应非能作所作,以与彼是一物故者。曰:现青根识,于自业青色有断除增益所作之作用,以由自证,缘青相体性门,而作了达青义体性之所作故。(简言之,为缘青眼识,有于青色断增益之作用,以青行相为体之自证,证明眼识了达青义为体,是作所作故。)言“现似”者,谓同义非胜义能安立了达义,以与彼(了达义之量)是一物故。(即说:同义安立了达义,是就世俗说,非约胜义说。以彼二是一体,无能作所作之差别体故。)然是安立了达义者。虽于胜义自体非安立了达义之作者,然由汝(同义)之力,而安立彼了达义故。喻如彼见果;似诸父因之体性而生故(子生似父)。虽非具足真持父色之所作(非真持有父之色相),然世间说“儿果持父因色(说儿像父)”。
  癸二、破他派 分二:子一、标,二、释。今初:
  故见及根系,并差别觉等,所作隔断故,不许为量性。
  能作于所作,一切皆和合。最后能异者,许彼正能立。
  除同义外,余者不能安立了达义故。不许唯根见、根义系属及差别觉等,为安立了达义之量。以汝与了达义之间,为同义所隔断故。其能作根等,对于所作了达义,虽能和合饶益(是能生因),然不能安立了达义各异。其现起义相各异之识,乃许为彼了达义各异之正能立(或胜能立),以是安立最后了达义各异之能立故。
  子二、释 分三:丑一、破根等是量,二、破差别觉是量,三、破根义系属是量。今初:
  一切等因故,如此非根有。彼虽异无异,由何言此此?
  此即说余者。
  如此各别安立了达义之功能,汝诸根非有,以是一切根识之同等因故。又由诸根明不明利,虽使根识明不明各异,然由何能安立现义之识,了达此及此义?应不能立,以无现起义行相各异故。言“彼虽异无异”等,此理即亦说其余外道所计观义之识等,亦非是量,以无现起行相,则观义不成故。(行者派计:先未决定之义,初观义之识为量,从彼所生着总等之觉为果。次耽着为量,转于取境为果。次取境为量,得境为果。次得境为量,成办所求为果。此文即破彼等。)
  丑二、破差别觉是量
  彼若无事者,则诸差别觉,亦应无差异。余觉亦如是。
  所作与能立,不许二境异。若是一义者,则第二无义。
应无次第起。若觉顿生者,无能立所立。依于彼建立,
建分能所立。
差别觉亦应与有差别觉无异,诸余有差别觉如是亦应与差别觉无异,以无彼行相事故。又差别与有差别二觉,亦不许于境各异,以是量果之所作与能立故。若谓许尔,是一所取义故者。破曰:亦不应理。则差别觉之境,第二有差别觉量度汝,应全无义,以差别觉已成立故。又彼二觉应无次第起,以是一所取义故。若谓许尔,以彼二觉同时顿生者。破曰:若尔,应无能生所生之能立所立也。外问:若尔,汝之同义与了达义,亦应非能立所立也。答曰:我是以同义与了达义诸分,建立为能立所立,是依于现为异相之建立而如是建立故。
丑三、破根义系属是量
体性皆相系,则了知某法,不应有决定,相系无别故。
彼虽无差别,然由何立异,彼即此量性。非由所为立。
若无彼事者,彼亦无立故。
缘瓶色之眼识,根义系属应非是量,以汝之增上缘眼根,虽与瓶之色香等一切体性皆相系属,然汝只了知瓶色,而不了知瓶之香故。又彼眼识不应决定唯了知瓶色少法,亦应了知瓶香等,以汝增上缘之眼根,与瓶之色香等系属无差别故。又彼眼根虽与瓶之色香等系属都无差异,然彼现起义相各异之识,则是此了达义各异之量,以由汝能安立了达义各异故。非由我之功德所为(外道所计我之功德)而能安立了达义各异,以无现起彼义之事相,则彼我功德所为亦无可建立故。
癸三、断诤
若谓能所作,一相违。不实,许为异法故。许无真实异。
能所作名言,皆如是安住。许为异诸事,皆增益转故。
若谓同义与了达义,是能作所作,应成相违。以是一故者,曰:彼二是一,不是谛实。以许遮法各异故。然许物体各异,是一体故。一切能作所作之名言,皆是增益如是安住,以许为异体诸事,皆由增益为能作所作而转故。
庚二、第二说量果建立 分三:辛一、破了外境之能立,二、明了外境之妨难,三、明彼所成义。初又分二:壬一、正破,二、断与现相相违。今初:
何为了知义?若谓别别了,此所有现量。彼由何知义?
由彼相同者,应当成错乱。由何领受此?此是观察彼。
诸微尘由何,令现此粗相?故彼非实义。纵是,由错乱,
故非能成立,彼领受体性。若彼同、彼生,是领受相者。
则应等义识,领受等无间。言见此闻此,由何决定觉,
彼是领受者?由何而许彼,是彼之能立?现与见彼等,
相近是所观。依彼等系属,是见者决定。
试问:言了知义,是何了知义?若谓即此各别了知色声等之现量。试问:彼现量由何立为了知义?若谓由与彼义相同而立为了达义者。破曰:与义相同,应非能安立了达义,以对彼错乱故。问:若现义识不了外义,则现义识现领受此义是由何能立耶?曰:现义识现领受义之能立,此非应问唯识宗者,是应问彼经部师而观察之时故。彼现义识,应非由义亲留行相,以所现为粗行相,而粗物不成实。其诸微尘,由何而作如此粗相?应不能作故。虽是与义相同,然与义相同非能成立领受彼义之体性,以是于彼有错乱故。若谓与彼义相同及从彼义所生,是顿受彼义之相者。破曰:则后念缘青识,应领受前念等无间现青根识,以从彼生,与彼等有青义行相故。若谓由何能引决定觉?谓见此色、闻此声者,彼是彼现义识领受义之能立。破曰:由何而许于义引决定者,彼即彼了达义之能立?不应道理。以观察所现境与见彼者,彼等境有境之相近,彼不成就故。要依境有境之系属,方生见者之定智故。
壬二、断与现相相违 分三:癸一、破能取所取异体,二、唯于现相立能所取,三、成立自证为果。今初:
彼领彼体性,彼非余谁领。现量别别了,彼是彼体性,
无余所领受。彼复无余领,彼所诤同故。彼自性是明。
彼事青等故,亦领受自性,彼虽领自体,现为领青等。
如彼体性故,能明,明义时,许能明自体。如是觉自了。
彼所了余义,能所受难成。无能所了相。
彼现义识,亦非离自体是任何余法之能领受,以彼现义识之所领受,即现义识之体性故。如色声等,现量之各别所了,彼亦无所领受之余物,即彼现义识之体性故。彼现义识亦非有余能领受,以许余物能领受,于彼所诤亦同故。彼现义识,自性是明,以从自因生为明了故。问:若领受自体,与现青等相违?曰:彼领受自性之现青识,虽是领受自体,然现似领受外青等,以现起彼青等事之行相故。若谓自领受自,不应道理,以自于自、能作所作成相违故。曰:如能明灯光,于明义时即许能明自体,以从自因生为明体性故。如彼譬喻,现义之觉是自了者,以从自因生为明了故。若谓彼所了是余义者,曰:青与现青识,能受所受难以应理,是余物故。青色与现青识能了所了行相,无有余物,以是能取所取故。
癸二、唯于现相立能所取
如发等识异。若时能所取,分离相有害。如错乱所见,
如是建立此。尔时能所取,于相非所诤。
问:若能取所取,无异物者,应无能取所取之建立?曰:若时作能取所取之建立,尔时言无能取所取之相,非是所诤。以分辨能取所取之相,是由有损坏之错乱心,如其所见,即如是作此能取所取之建立故。喻如现发影等识之能所取各异也。
癸三、成立自证为果
以无了他故,许自证是果。
现义之识,了知自体即许是果,以了知境无了知余物故。以无外义故。
辛二、明了外境之妨难
若领受外境,有何过?虽无,领受外义者,此当说何因?
若觉有彼相,虽有随相转,彼由外或余?此理应观察。
离所见差别,则不能取彼,取彼则取故。青现是所见,
非有单外义。此中谓有某,醒发某习气,故觉成决定,
非观待外义。
若问:现义识若领受外境有何过失?曰:虽全无过,试问领受外境,此当说有何因缘?若谓现义之觉是了知义,是有彼义之行相故。曰:现义之觉虽有彼随义行相而转,然仅由彼不能安立了知外境。以彼义行相,是由外境或是由余?此理应观察。观之外境不成故。问:如何不成?曰:所现青色,是见青之体性,非单独外境之所有,以离缘青识所见差别,则不缘汝,若缘彼缘青识,则缘汝故。问:若无外境,则现义识暂时生起,则成相违?曰:此不相违。此现义识暂时生者,是由某前识,醒发某后识习气,故现义觉暂时生起决定,非观待外义故。
辛三、明彼所成义
故一有二相,由如是领受,及念。此二相,领受即是果。
若时识因境,余欲或不欲,彼事不成就,彼如是领受。
若时将识分,安立为义故,说为识俱境。尔时受自体,
决定彼为义。若领受此体,欲相及余相,则彼欲不欲,
亦当了知义。
  一现义识,有二种相,何以故?以由第二相如是能取相所领受,及由后识所忆念故。此能取所取二行相中,所取相是所量,能取相是能量,领受自证是量果。此说是唯识宗不共建立(第一说是经部唯识之共同建立)。彼现义识,是现义行相如是自领受,以现义行相,若时余因境或所欲或所不欲,而彼事物不成就故。又彼现义识,是与境俱。若时将识一分立为义或境故。又即彼识,领受自体,即由后识决定彼义,以若领受此识体性或所欲行相,或余不欲行相,则彼所欲或不欲行相,亦当是了知义故。


释量论略解,卷第六(终)

释量论略解卷第七 法称论师造 僧成大师释 民国·法尊译编
庚三、第三说量果建立 分三:辛一、抉择果自性,二、抉择量自性,三、抉择所量自性。今初:
纵然有外义,如领受定体,非是由自性,有多体过故。
若许,则二者应不感有异。不见障故非。非由义了达。
于彼多体事,见为一体性,彼不见,如何,能成为见义?
若现欲不欲,分别,非义觉。彼亦死相等,见不相续心。
即于外所量,受自果应理。如其此自性,如是决定义。
纵然有外义,亦是了知自体,以如所受欲不欲行相,由此门中安立义决定体性。非由义自性印留行相故。若如是者(由义自性印留行相),则一色法应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之过故。问:即许有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有何过失耶?曰:是则亲怨二种眼识,应不感觉天授之色有可意不可意之异(亲见为可意,怨见为不可意),应可意不可意二相,于二人俱现(每人均见二种色),以是可意不可意多体,以是现彼行相之不错乱识故。若谓由不见业所障蔽故,非俱见者。破曰:则彼应非由义增上力所不了知。以彼是可意不可意多种体性,而彼可意不可意唯各别现故。又彼不能见业,如何能使见义?应非能见,以于彼多体事,见为一体故。若谓现欲不欲相,是分别心,非义觉根识者。破曰:此不应理,即于彼根识,亦先现为可意者,后被死相等所执持时,则可意相不复相续之心现可见故(非仅分别心见可不可意色,既无分别眼识亦见可不可意色故。先见为可意,后见为不可意故)。又现义识,即有外所量义,亦是领受自体为果应理。何以故?以如所现此义自性之行相,即如是决定彼义。非如外义了知行相故。
辛二、抉择量自性
尔时此现义,是量。能取体,纵有,非余义,故非观待外。
何故?如义体,彼安住于识,如是能决定,谓此如是住。
是了自体性。故许彼了义。非现义体性。彼能立于觉,
住义彼所作,如彼义安住,如是彼极显。立义彼体故,
自了许了义。故境亦非异。观察自体性,说自证是果。
了义彼体故。
问:若于外所量,自证为果者,则应能取相为量。曰:以于现义为所量,了知识自体为果时,能取相非是量,以尔时即此现义之行相,是能量故。又能取相之体性,非观待外义之量,以息灭二相之理了知自体非余义故。又现义识,是了知自体,何以故?以如彼义体之行相安庄于识,如是决定此义即如是住故。即彼现义识,观待后识亦许为了知义。谓非现义之体性,是由后识执着汝了知义故。彼义之所作了达义,彼之能立,是安住于觉之行相。何以故?以如彼义之行相,安住于觉,如是彼义极明显故。问:若所取相为量,自证为果者,则第三量果建立中,量与果之境,物体应异。曰:彼是了知自体,是能安立了达义,彼行相之体性故。虽则如是,然观待后识,许为了知义,以后识执着汝了知义故。以青色为所量第三量果建立中之量与果,其境体非异,以同了达,以识为体性之一青色故。问:若观待后识安立为了知义者,则何以说自证为果耶?曰:以观察现义识自体性时,说自证为果,以彼青义是彼自证之体性故。(末自盛宝解为“是彼许为了知义缘青现量之体性故”,则可译为“彼了义体故”。)
辛三、抉择所量自性
同彼或同余,识是如是现,其因亦是义,许义为所量。
如某之行相,无义事而现,如何缘义?实,如是我不知。
问:若现义识不能如实了知外义,则如何外义是所量耶?曰:随与彼义相同或余不同,由是现义识,行相如是显现之因亦即是义,故许义为所量应理,由与义生相同门,安立义为所量,与外义相同不成立故。问:如何能缘所取义?应不能缘。如发影等某些行相是无义事而显现故。曰:彼不缘所取义,实尔。如是缘所取义,我亦不知故。(非有外境为所取义也。若以是因便为所量,则极与作意亦是生根识之因,亦应是所量。故以现相,乃为所量。彼义是因,亦现其相,故立为所量。)
庚四、虽无外义,建立应理 分三:辛一、唯于现相建立,二、如现无实,三、虽无外境,量果应理。今初:
觉体虽无别,诸见颠倒者,能所取领受,了达如有异。
如根被咒等,染坏,泥块等,虽离彼色相,而现余行相。
未染坏眼者,无见如是故。如远旷野中,小者现为大。
能所取了知,虽非有,而住,能所量及果。如随现而作。
问:若能取所取,物体无异者,与现为异应成相违?曰:此无相违。于一觉体虽无差别,然诸倒见者,对于能取所取领受等,则如有异而了达故。喻如诸根被咒术等所迷惑者,泥块等物虽离彼象马等色,然现为余象马行相。诸眼未被迷者,不见如是象马故。又如远望旷野,小现为大(不解此喻)。问:能取所取若无异体,则能量、所量、量果三法不应道理?曰:此皆应理,以能取所取了别,虽无异体,然此安住能量、所量及果,是如于觉中所随现而作故。
辛二、如现无实
非尔于一事,现为种种性,行相如何实?失彼一性故。
于余余坏故。不见性,非一。觉见无异事,乃决定无异。
由何观察事,真性中无事。何故?于彼等,一多性皆无。
由见同法故,于非彼体性,执为彼体性,世人生错乱。
于此则无彼,此行中彼体,一亦不见故。由内染所生,
彼从过失起,本性颠倒现,此亦是有者。不待见同法,
如有眩翳等。
若非尔者,如现实有,则于一觉事,而现种种体性之行相,如何是如现实有?应非实有。若如是实者,则汝一性须失坏故。若如是实有而是一者,则苦乐于余物,是余性应失坏故(如于多现一)。又一非实有,以不错乱觉,不见一自性故。此因决定,以决定为无异,须由觉,见事无异故。又能取所取事,由何正理观察,于真性中如现谛实,彼事非有,何以故?以如汝所现,谛实之一多自性皆非有故。问:由见同法,于非彼体性,执为彼体性,故世间人而生错乱。于此唯识,则无彼能取所取误为异体错乱之因,于此行者,能取所取各异之体性,不见有一故。(盛宝解此句为“不住第二时之此行动事,彼外义体性不见有一故”。)曰:由内染坏所生能取所取现为异体之识,彼不待见真假同法等,以是从过失所生,自性颠倒现者,此亦是有故。喻如由眩翳等现发影等。
辛三、虽无外境量果应理
彼决断为觉,许为能取相,彼体故,了我,故是彼能立。
如领受贪等。自体立为境,住能所量果。此当配一切。
彼领受体故,可领受自体,如是“可”即量,体性是所量,
自证是为果。于体能取相,是决断体性。言可性是量,
是说为自证。
问:若唯心者,则能量、所量、量果三不应理?曰:于彼唯心宗,所许决断为觉之能取相,是了自体,以生为彼自证体性故。彼能取相即彼自证之能立,以能安立彼故。喻如领受贪等。(贪等为所量,领受彼之能取相即能量,了知彼之自证即量果。即于心法上,建立能所量及果之三法。)问:虽无外境,自证之量果可尔,其证他之量果如何耶?曰:若以识自体为境,而安住能量、所量、量果之理,此于青等为所量之一切量果皆当配合。如以青为所量,彼中亦以可领受青之行相为能量,以识为体之青色为所量,了知以识为体之青者即量果故。此之因由,谓青等是自体诸识所可领受,是领受自体识之体性故。问:若能取相是能量者,则论师说“贪等自证是量”,应成相违?曰:此无所违。或言于体能取相,或言决断识体性之量,或言可能领受识之量。陈那论师意依此义,说自证为量故。(约自证能领受识自体,故说自证为能量,约自证能知此识了知此境,故说自证为量果)。
巳二、明彼建立应理 分二:庚一、成立二相,二、成立自证。初又分三:辛一、以经理成立,二、以论理成立,三、复以经理成立,初又分二:壬一、以生为具义行相成立二相,二、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初又分二:癸一、成立有所取义觉二相,二、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今初:
从诸境所生,一切诸识等,其余虽是因,然有境行相。
如食与时等,皆是子生因,持父母一形,非是余人者。
其余及诸境,虽同是因性,许彼分是境。无彼,彼不成。
外曰:说彼现起义相之识,为了达义之能立,不应道理。以识现起义相不成立故。若以是识之因,故现起义行相者,则亦现起根之行相,是识因故者。曰:从诸境所生之一切识,除境之外,其余根等虽亦是因,然有行相是境行相(非根等行相),喻如饮食及时间等,虽皆是儿生长之因,然彼儿唯持父母随一之色,而非持饮食等色也。除彼境外,余根境等,虽同是根识之因,然缘色根识,唯现色相,即由此分,许色是境。以色是所取义,若无现起彼色行相,则色不成彼境故。
癸二、成立无所取义觉二相
  于具义心中,恐无义行相,缘过去义者,二相自证成。
  青等现异故,不具类,非义。彼无常不成;常如何能生;
名等,前已破。此理非具义,唯欲相属故,非义功能成。
如此行相识,是念,从受生。彼亦义相空,彼如何具彼?
彼时无有故,非是从义生。如是受亦尔。彼相非由义,
明相远离故。彼相若异者,余应如是知。若常属我者,
说亦不应知。若属各各者,则不应相续。著一义体者,
讲听者诸心、若谓由相同,彼有一名言,而非现为彼。
异体如何取?时觉应无义。
若于具所取义之中,恐不现起义之行相。然缘过去青义之分别心,汝之二相及自证应自成就,以是所取义空之识故(即无所取义之识)。若谓此因不成,以青之种类为所取义者。破曰:不具彼形等之种类,应非所取义,以现青等行相各异故。又彼种类若是无常,则不成为无分之种类。若是常者,如何是能生?非能生故。亦非青之名等为所取义。计名等为所取义,前已破故。若谓自相是所取义者,曰:此忆念青之理,非具所取义,非由所取义之功能成故。唯与欲念相随属故。外曰:忆念青识虽具青义行相,然现青根识则非具青义行相。破曰:彼忆念青识,如何能具青义行相?应不能具。以彼现青根识亦由义相空故。此因决定,如此青相不明显识,即是念。彼念复从领受现青根识生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亲从青色生者。破曰:念青之识非亲从青色生,以汝亲因之时,尔时已无青色故。若谓是现起青相,从青生故。破曰:如是领受现青根识;亦应成为彼具青相老,从青生故。念青之识,彼青行相非义所印留,以远离明显行相故。若谓彼不明显青相,是异于识之义者。破曰:天授分别心所现之青相,如天授所知,余亦应能了知是外义故。若谓由常属于天授理故,余人不知者。破曰:若尔,则虽言说,余亦应不能了知,以常属于天授我故。若谓讲听之境唯与各各相属而了解者,破曰:讲者听者之心,同著一义之体性者,应不能相续,唯与各各境相系属故。若谓由于相同,不现异故,故彼二境有同一名言者,破曰:尔时讲听之觉应成无所取义者,以如各异体性而执为一故。
壬二、以忆念具义行相成立二相 分二:癸一、正说、二、破答。今初:
即彼领受识,亦依止二分,由一相区别,彼识之所缘。
余若非有相,如何住于识?谓后后之识,各增加一相。
义自体二相,及我行相中,彼第二由彼,第三识了知。
彼领受青色之识,依止能取所取二分,以由一所取相区别之识如是缘故。(初念缘青现识亦有二分,由第二念心缘彼前念心二相故。一所取相区别,即多一所取相,与前念有区别也。此义下文解说。)除现起行相外,若余不现起行相,则第二忆念之识如何安住具青行相耶?以不现起青行相故。(此谓第一念心见青时,有青行相。第二忆念见青时,谓我曾见青色,此念心才能有青行相。若初见青时不带青行相,则次追忆之念心,如何能带青行相耶?)成立前因者,谓初现青之根识,次忆青之念识,以后忆彼之念识等。此后后之识,较前前识增一所取相,谓由义体性有二行相,及我之能取相,彼第二觉念识,由第三觉第二念识所了知故。(此是说:初根识以青为所取相,识自身为能取相,次第二念青之心以青与根识为二所取相,自身为能取相,次第三忆前念青心之心,则有三所取相,谓青相、根识及念青心。自身为能取相。故后后心各增一所取相也。)
癸二、破答
由是义果性,忆识忆义故。若由于错误,而相合杂者,
现相与作意,亦皆应如是。如是一切果,皆与因同缘。
故无陶师等,应不忆念瓶。识由何差别,依止义相同,
除同余何为?见双生等故。初性若非二,第二性住一,
决定能缘心,应不能分辨。故青等自性,现前安住觉。
与义相合系,由第二觉缘。余则唯初一,义生故系属。
不见前义属,后后识则非。
若谓由于识是义之果,故忆念能见识时,即亦忆念所见义。然由于错乱,将所忆念之识与义,合杂为一,误为识具义之行相,非实具彼行相也(此是萨婆多等义)。破曰:若以识是彼之果,故忆果时即亦忆其因者,则忆识时亦应忆念现相、诸根、作意等,以识亦是彼等之果故。又识亦应具彼等之行相,与彼等合杂,理由相同故。如是若未忆陶师等,应不忆瓶等,以一切果亦应与因同时缘故。若谓现义之识,由义有所作之殊胜差别,故忆念有义之行相,根与作意等无所作,故不与彼等同时忆念者。破曰:现义之识由义所作之殊胜差别,除现义识与义相同之外,余有何所为?识与义相同之分,即是忆念现义识具义行相之不共因故。(由有与义相同分,故忆具义行相,若无相同分,则不忆彼行相。故与义相同分,即能忆具彼行相之不共因。)喻如见孪生兄弟,由容貌相同,故易误为一人而忆(识依止义相同,即识具彼行相)。第二觉念之自性,应唯住于一能取相,以初现青根识之自性,非有二相,单有一能取相故。若许尔者,则现青根识与念青之识,决定能缘之心应不能分辨彼二识之所取相各异,以单有一能取相故。现青根识,有青行相,以青等行相体性现前安住之觉(即现青识),为有青义行相合杂系属第二觉念识之所缘虑故。(第二觉念识忆前见青色即自带青相,故能证前识亦有青相也。)除现超青相外,余由是青之亲果故念具青行相者,则唯一最初现青根识,是从青义亲生故,与青义相系属,其后后忆念识,应非忆念具青行相,以不见与前青义亲系属故。
辛二、以论理成立 分五:壬一、以决定俱缘之因成立,二、以一义现多成立,三、以无体明现成立,四、远近中之差别成立,五、以义识非同时成立。初又分二:癸一、正说,二、断诤。
今初:
定与觉俱时,所顿领受境,除彼而为余,由何相成立?
如乱识二月,虽无而见异。青黄等异法,非有决定受。
无受或有义,或无义之受,未见有领受,故彼等非异。
故识时现义,非离识为余,此极难遮止。
谓现青识由是青果故,忆念具青相,不应道理。由青色与现青根识非异体故。成立彼者谓青色离缘青识为余物由何相成立?应不成立,以决定与缘青识同时顿领受故。外曰:青色与缘青识二法,应是异体,以现为异体故。破曰:不遍,是错乱识见为异故。喻如本无,而见二月。根本因决定,如青黄等诸异体者,则无决定同时领受故。于缘青识时,所现青义,非离缘青识有余实体,极难遮止。以青色与缘青识,非异体故。若无缘青识领受,或少许青义可缘,或无可缘青义之领受缘青识,亦不见能顿受故。(意谓离能缘识,无所缘青,离所缘青亦无能缘识。)
癸二、断诤
虽有诸余因,诸根识无故,比知有异因。若不说决定,
从等无间缘。从种子生芽,由烟成立火,如此依外义。
作者住证知,若现彼体性,如是定系属,若计依彼觉,
此有何相违?烟应非火生,非由果知因。彼纵然是因,
由何知决定?彼亦现烟觉,明醒习气者,现为火觉性,
了知非火性。心续彼堪能,习气为心要,现烟觉明显,
故从火生烟。智者有此说。依止于外义,说二相,彼复
由定俱受成。
若谓诸根觉,离根意外,比知定有异因,以虽有根意等,余因或暂不生,或暂生故。其彼余因,即外青ꯉ。破曰:若不说从等无间缘之习气醒发决定生者,实尔。然现青根识,由暂生之原因,不须有外青为所缘缘,以从醒发等无间缘之习气决定生故。若谓从种子生芽,及说以烟成立火。如此皆是依止外义,若无外义则不得成。破曰:种子为芽之作者,烟为火之证明而住。彼等亦非无外义而不成,若计所现彼因果体性,是依如是决定系属之觉体,有何相违?都无违故。若谓应非由烟果了知火因,以烟应非火生故。唯与自习气相系属故。彼火纵是烟因,应非由烟决定了知火,以因果错乱故。曰:由烟比火,彼亦非比知外义,是由现烟之觉,明了醒发习气之觉性了知现火之觉故(“明醒习气者”句,盛宝连下句解为“现火觉”)。若谓彼现烟觉从现烟之习气生,不从现火生,故非能证知现火也。曰:是从火生烟,以心相续中,堪能现火之习气为心要者现为火觉,由此而显现为烟觉故。智者唯识师,可说从火生烟之建立,以彼是量所成立故。问:若无外义,云何依外说觉二相耶?曰:依于外义宣说二相,有所为义,是为引导说外义者(经、有二部),入真实义故。彼觉二相非不成立,以决定俱领受而成立故。
壬二、以一义现多成立
由根别明显、不明、间杂等,现异能缘识,缘虑于一义。
若彼义非现,义自性一故,彼义一切意,自性应成一。
依义而生起,随彼体性作,彼亦由余某,以某分成异。
如子依于父,虽是彼父色,由某、以某分,而可得差异。
彼现义识,若非由义现为具义行相者,则有彼瓶色义之一切意极识等,其现相应唯一自性,以所取义自性是一,无行相而缘故。然不能许尔,以由根差别,现相明愿、不明显及间杂等执为各异之识,是缘一义故。他虽曰:现义之识,瓶色现明显不明显,不应道理,同现一瓶色行相故。答曰:虽是依所取义而生,随彼瓶色行相体性而作,然瓶色明不明显应理,以从余某等习气亦由某形色等分,使瓶色成明不明显备异故。喻如子依于父,虽持彼父色,然由某缘,以某形色等分,异于父色而可得也。
壬三、以无体明现成立,
如灯等焰轮,有孔雀翎眼,青红色鲜明,目不明所见。
彼若是外事,明根何无能?若见真,见彼。如何是根坏?
翳净明利眼,所见超根境,余人所见义,如何非明显?
除现、根、作意,知余一功能,故余非是因,非因何为镜?
若彼是觉因,如何观待灯?唯由灯有故,亦非二俱因。
觉之二相成立,以灯等焰轮有孔雀翎眼行相,青红鲜明,眼不明者见彼相故。若谓灯焰花圈是外义事者,破曰:灯焰花圈,根明利之识,为何反无见彼之功能?应有彼能,以是根识可见之外义故。又见彼花圈之根识,云何是根失坏?应非失坏,以见真实义故。又见花圈之识,如除人所见彼义,汝云何非明显?应亦明显。以依止眩翳所净之明利限,能见超根义故。(“翳净明利眼”句,盛宝解为反攻语。“眩翳应能净眼根过失,以由彼眩翳之力,能见超出明眼根识境之自相义故”。)又见灯焰花圈之根识,其余灯焰花圈应非汝之因,以除现相、根及作意之外,更无除法,了知唯从一功能生故。(盛宝解为:“除自因现相、根及作意外,余一外灯之功能,以量了知。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若许尔者,则彼如何是所取外境?应非外境也。若谓彼花圈是彼觉之因者,破曰:则彼如何观待于灯?应不待灯而有也。若谓灯与花圈,俱是彼识之因者,破曰:非彼二俱是因,唯有彼灯为所缘缘故。
壬四、以远近中差别成立 分三:癸一、出难,二、破救,三、结。今初:
远近等差别,明不明不可。
若谓无所取义之识虽是二相,有所取义之识则非二相者。破曰:从远近等差别而望之根识,瓶色不应有明不明现相,以于瓶色无行相,而了知故。
癸二、破救
若现别故尔。彼间隔无隔,见不见应等。若由现不明,
不见某细分,故而各异者。外义一,何由,见不见各异?
微尘多各异,何见不见异?若现明不明,差别觉异者。
由余异无异,何由而现异?彼现何不明?障故。此何非?
薄故。现亦尔。余非薄有性。最近现极明,彼亦应显现。
若彼依无见,有余色生者。彼等应互障,则现是能障,
彼应唯现一。不障,应顿见,明不明自性。由无见障一,
由无义非义,无见彼何为?
若谓由现相差别,故成明不明显(此转计于境识之中间,有一现相)。破曰:则于瓶色或明了见,或不明了见,应皆相同。以彼现相于中间隔及不间隔皆相同故。若谓自远望时,由现相不明了,故彼瓶色细分有不可见,故有明不明之差别者。破曰:彼瓶色为是粗无分一体?抑是众多微尘?若如初者,则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见及不见之异?应非有异。以是粗无分一外义故。若如第二,亦由何而有明见不见之差异?以是众多微尘体各异故。若谓由现相明不明之差别,故于觉现明不明之差异者。破曰:彼瓶为何由他现相明不明各异,而现明不明各异?应不如是,无异分故。试问自远望时,彼现相为何不明显?若谓由尘所障故者,试问:彼尘此自近看时,为何非障?若谓薄故者,破曰:自近看时,彼现相亦应微薄,以尘障微薄,理由相同故。若自余远处望时,现相与尘非薄应厚,以尘障浓厚,理由相同故。又极近看瓶之眼识,彼现相应极明显,以于瓶色极接近故。若许尔者,则彼瓶色亦应极明显也(事实不尔)。若谓瓶色随远近看,依于无见之业,生除明不明之业色,故瓶色成明不明显者。破曰:彼明不明赌业色,为互相障否?若互障者,则彼诸明不明业色,于彼眼识应唯现一种,以于限识可观,而于限识现时互相障故。若谓不互障者,破曰:则远近看瓶色之眼识,应顿见明不明之业色自性,以彼是根识可见者,而又互不相障故。若谓由无见业障蔽一种,故不俱见者。破曰:自远近望瓶色之人,其不见业于汝何为?应无能为。以不见业全无饶益之义及不益之非义故。
癸三、结尾
故依义所生,领受如其因,能缘行相异。余恶慧恶宗。
其依义所生领受根识,如其习气醒发之因,而缘行相各异。其余许无行相而缘者,是恶慧恶宗故。
壬五、以义识非同时成立分二:癸一、破无常无相缘,二、破常住无相缘。今初:
识、声与灯等,是现量及余,能生其以前,诸刹那灭故,
由何而于识,已无而明显?若显余非益,应显一切义。
若从因决定,识此计亦无。彼作识无彼,然现为义故,
而说彼明显。其余俱生义。非益,不作相。识非以自相,
而辨其行相,如何能明显?
诸识及声,并灯等,由何于根识无行相而明显?应不能显。以于彼时(根识生时),已坏灭故。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以是缘自现识及余念识之能生因故。若谓彼声作同时耳识之所取义者,破曰:缘声耳识应能显一切义,以将非作饶益之余声,显为所取义故。若谓由与彼声从一聚因生,故决定为所取义者。破曰:缘声耳识,由与声从一聚因生,故分别为所取义者,此亦不应理。若如是者,则同时之耳根亦应成为所取义故。然由彼声所作之耳识,当自之时虽已无彼声,然说显彼声,以具彼声义行相而现故。与耳识俱生之余义声,不于耳识印留行相,以于耳声非饶益故。若许尔者,则与耳识俱生之余声,如何显为耳识之所取义?应非所取义,以于耳识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
癸二、破常住无相缘
金刚、石等义,坚,不待他故,一切众生识,应自然顿生。
俱有饶益故,此彼渐生者,说余别刹那,此过如前说。
若谓诸无常法,虽无相不缘,然常金刚等法是无相缘。破曰:汝许为坚固之金刚及石块等义,应自然顿生一切众生之识,以不待余缘,能生缘自之识故。若谓由俱有缘作饶益故,缘此金刚等之有境,渐次生者。破曰:是则应说,金刚、石等前后刹那各异,以缘自识次第生故。若许尔者,则此中亦有如前已说“缘自之识,应无相则不现,以于彼时已坏灭故”之过失。
辛三、复以经理成立
彼由自领受,都无可辩诤。彼义性不成,由正念成立。
自行境无别,无各异领受,谓此是如此,或非是如此,
应无此别异。唯由领受许,非能辨各异。无明显各异,
无辨觉,如孪。
现义之识,对婆沙师不须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以自领受于彼义理全无所诤故。现义之识,其义相之自性不成就,彼亦无不成之过失。以由正念能成立故。又现义识,谓如是了知色,非如是了知声,,应无此差异,以无领受义差异故。以未现起自所行境行相差异而分辨故。仅由感觉,不能分辨了达义之任何差异,以无明显能分辨差异者,则无能辨差异之觉故。喻如孪生等,则易误为一人。
庚二、成立自证 分四:辛一、由成二相即成自证,二、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三、由破他领受而成立,四、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初又分二:壬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由成立二相,亦多成自证。以现自体相,即成领受故。
由彼事之觉,识减如何受?彼不受自体,无余遮领受。
具现义之识,彼向外显现。能缘觉之觉,常内向我故。
所有现境者,彼得非受彼。
由能成立识有二相,即亦多分成立自证。(多分,盛宝解为“附带”成立之意。)以现起自体之行相,尔时即成立,由能取相(即自证)领受彼行相故。若谓是由后识顿受者,破曰:如何由有前觉事行相之后觉领受前觉?应不领受,以于尔时前觉已灭故。又彼后识,应无余遮领受前识,以不领受自体故。以现任何境行相之彼后识,亦应得非领受彼前识,以彼具现义之识(即缘境相之识)是向外显现,其觉之能缘觉,是常向内我故。
壬二、破救
若谓由相同,何有余领受?一切相同者,应得互领受。
若觉同领受,彼非同领受。彼自领受彼,彼非有同因。
所作业建立,此世间为因。自体性领受,由增益错乱,
说领受青等。非领受余体。觉是青等事,为何外义量?
觉非青等事,如何领受义?若时领受体,非有相同因,
此由自成立,何用以义成?若一切体同,识即应非识。
若一分相同,一切受一切。如青等体故,许领受青等。
如是受体故,彼亦应领受。曾领受领受,非如义决定,
故无过失者,义亦常无彼。若有有性因,领受何故无?
若谓由与彼相同,即领受彼,何用有余能立耶?破曰:若尔,一切相同者,应皆得互相领受,以互相同故。若谓彼觉相同,乃是领受之能立。破曰:是则彼应非由相同而成领受,以觉相同,乃是领受之能立故。彼能领受识之自证,应非以同义为因,以是能自领受之所建立故。(以能自领受建立自证,非由与义相同而建立自证。)他问:若尔,何为同义之所立耶?曰:此同义非无所立,以是世间所作业了达义建立之因故。(由与义相同而建立为了达彼义。这在上文自证现量时已广说。)现青根识非由领受他体性,而称为领受青等,是由领受自体自性之行相,唯由增益错乱,而称为领受青等故。若谓现青根觉,应于外义非任何量,以是现起青等事之行相故。(意谓只现起行相,则非缘彼事体,故对彼非是量也。)曰:彼现青根觉,如何是领受彼义?应非领受义,以非现组外青等事之行相故。若时领受体性非以相同为因,则此领受识之自证,何须用同义性成立?以可自领受即成立故。若识与义相同者,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则识应非识,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故。若由一分与义相同,而立为领受义者,则应一切识领受一切义矣(识与境总有一分相同故)。若谓由从青等生,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许为领受青等者,破曰:如是彼后现青根识,亦应领受前现青根识,以从前现青根识生,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若谓领受前领受,非如于义引生决定,故无过失者,破曰:现青根识,应不了达青色,以于青义亦常无彼决定故。(后识缘前识,若不引定智,则识缘青色亦应不引定智,理相同故。)若谓于青义,有引生决定之因,谓从彼生及与彼相同者。破曰:后现青根识,何故于前领受现青根识不引决定?应引决定,以从彼生及与彼相同故。
  辛二、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分四:壬一、观明了是否识体,二,若非识体太为过失,三、若是识体自证成立,四、破自觉非现。今初:
  复见白等时,白等明显性,此了别明显,所有生起现,
  为离白等显,余事或彼体?
  壬二、若非识体太为过失
  余事。明非明,如何明显白?识明,彼非明,众生尽非明。
  明由余明明,应成无穷故。无见系属识,如何彼简别?
  二中知一时,非由见第二。若见二系属,乃决定谓见。
  由何见相同,由余心而见,说言见彼者?是则自证成。
  若不了自事,何能了他体?若由同领受,如前已除遣。
  若缘诸见同,义非先有见。如何彼决定,彼与所见同?
  诸不许相同,彼则无见二。尔时义与识,岂能说彼等?
  若谓是余事者,破曰:白等明显之识,如何能显白等?应不能显,以自非明显故。此因决定,以若显义,识是明显。若识非明显,则无余众生皆非明显故。若谓由后识明显者,破曰:明明显白等之识,其能显应无穷,以要由他而明显故。又彼识如何以白色简别而忆念?(即回忆“见白色”之识。)应不能忆,以不知见与白色之系属故(能见根识与所见白义之连系)。何以故?以汝二法了知一时,不是第二故(识与境,忆识则不知境,忆境则不见识。)根本因决定,以决定谓见境者,则须见境识二者之系属故。若谓由见白色之识与白色相同,由余后心而见,于彼说见白色者。破曰:此即成立自证,以是同义之识故。(此后识既见前识与前义相同,则证明前识亦自知也。)若能取相不了自事,如何能了他体?应不能了。若谓由与义相同而说领受者,亦不应理。彼如前已破除故。如何由彼念智而决定彼义与所见相同?应不决定,以彼义非先所取故。又解为先见义时,识非有故。若俱见义识,方可执为相同故。彼萨婆多师,应不俱见义与识,以彼亦不许识与义相同故。以许彼时,岂能说此是义此是识,而各别说彼等义与识耶?
  壬三、若是识体自证成立
  若是自事者,彼应能自显。若彼不显者,应不能显义。
  若谓白色明现,是缘白色之自事者,破曰:若尔,缘白色识应自明显,以汝所明现白色,是自体物故。又缘白色应不能显义。何以故?以不自显故。
  壬四、破自觉非现 分二:癸一、明自觉是现事,二、若是自觉不现太为过失。初又分二:子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诸非自了宗,不见一切义,说觉非现者,此于彼亦答。
由依、缘、修别,而别异转者,苦乐欲等别,现成彼即觉。
彼知除彼外,不知余少异。
对诸说觉非自了之宗,所说应不见一切义之理,对诸说觉非由现量成立者,此亦答 覆。以自觉若是不现事,则不能各别说义与识故。彼由现量成立之苦乐欲不欲等差别,即是觉性,以由所依根、所缘境及修习作意等差别,有适悦逼恼等差异转故。此苦乐等即成立自证,以有能领受,而彼领受汝之识,离汝之外,不知有余少许异体物故。
子二、破救
若由余了者,彼亦余所行。若彼生彼现,觉所了,非余。
于余能缘者,亦定有此二。若非从彼生,亦非彼现者,
彼觉应无境。若不取彼者,亦不缘诸总,彼非少许事,
此于前已说。故彼现义者,离彼觉非余,现及自了成。
若谓虽缘彼,而非现量者,义同,由何异?若由具不见,
及一义等故,领受决定者,余毕竟不缘。领受别已除。
诸瑜伽现量,领受他乐等,由领受相同,彼如彼逼恼。
若时自现为,苦自体,则恼。非是缘彼识,尔时无彼过。
以是一切识,缘、领受各异。同义是为缘,自显是领受。
若谓其因不成,其苦乐等是由后起识所领受,以余后起识所了知故。破曰:若尔,彼苦乐等亦应是余人之觉所行所领受,以彼了知故。若谓彼乐所生及现彼乐之觉方能了知,非余觉所了者,破曰:能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应了知自身之乐,以汝亦决定有从自身之安乐所生及现安乐之二事故。若谓此因不成,余人之识非从自身之安乐所生,亦非现为彼乐者。破曰: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应成无境者,以彼不取自身之安乐故。若谓以安乐之总为所取义者,破曰:彼识应亦不缘安乐之总为所取义。前已说“彼总无少许实事”故。如是之觉,应是现量所成,及成立自证,以汝所现义,彼非离自体而为余体之觉故。(意为彼觉所现义,即是彼觉,非是余物。)若谓余人之觉,虽能缘自身之乐,然非现量,故非能倾受,破曰:缘自身安乐之自他二觉,由何于自身安乐有是否现量之差异?应无差异,以同以彼乐为所取义故。若谓自身之乐,决定为自觉所领受,以彼具有应领受不见之业(即现在不能见,而必受报之宿业),及为与我一义而和合(似是胜论义),等摄是自在所欢喜故(自在派义)。他觉则不领受,因由相反故(谓不具彼业等)。破曰:若尔,则他人之觉应毕竟不能缘,以彼缘虑不具不见之业故。又彼乐等,由自他觉,有领受不领受之差别,不应道理,彼已破除故。又诸许瑜伽现量能做受他人安乐等之宗中,彼诸圣者如有苦者,应亦被痛苦逼恼,以与彼领受痛苦相同故。若谓由无不悦意境与根集合,故诸圣者不生彼所起苦。破曰:汝宗痛苦坐起非是受苦。然彼圣者应领受苦,以生起缘苦之识故。外问:汝自宗云何?曰:彼诸圣者他人之苦非逼恼因,他人之乐非利益因,以非领受他人之苦等故。又诸圣者,他人之苦应不如是逼恼,仅是生起缘彼之识故。此因决定,以若是被苦逼恼者,则是自己现为苦之自体故。若缘彼非必领受彼,以是一切识之缘虑与领受各异,以与义相同,安立为缘义。领受彼体性,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
癸二、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分二:子一、应由因了知,二、明因非有。今初:
复由无现量,觉应由因知。彼亦根义觉,或是前作意?
除此因果聚,余系属非有。不见功能故。
复次自觉,应由因而了知,以是量所成,而无现量成立故。若许尔者,则彼因应是根及义,或根觉,或先前作意。以须由因了知,而无余因故。若谓后因不成,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破曰:果法根识。除彼等三因缘外,非有我意连系之因,以不见彼有饶益之功能故。
子二,明因非有 分二:丑一,成立根觉之因非有,二、成立意觉之因非有。初又分五:寅一、根等非因,二、显义非因,三、义法非因,四、觉法非因,五、果因非有。今初:
彼误故非根,其义亦如是,觉、作意是识。彼亦不成立,
不成则非因。
彼四种因中,诸根如是义境。应非成立自身根觉之因,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错误故。彼觉与作意亦于自身成立觉之前,应非已成,以是识故。若许尔者,应非成立自身有觉之因,以于彼前未成立故。
寅二,显义非因
若显义是因,彼岂非是识?此除所显义。若显非领受,
所显不定故。
  若许显义是因者,破曰:彼显义之觉,于自身成立觉之前,应非成立,岂非是识?即是识故。以此觉非是因之理,亦除遣觉所显义为因,以若非能显觉所领受,则彼觉所显不决定故。
  寅三、义法非因
若许显即是,义之差别者。其无生灭义,全无少差别。
许彼,识别别,应刹那坏减。彼为知未知?若已知为因,
尚未决断知,由何言彼知?未决断所知,如何知能了?
所见非已见,则他应已见,全无有所见,于他所见中,
有彼差别故,应了达自觉。故不待自法,从单独义法,
非能比度觉。
若许明显即义之某差别法者,破曰:外义应全无先不明显后乃明显之差别,以无生灭故。纵计有彼生灭,则彼外义应刹那坏灭,以各别引生自果识故。又彼义之差别,为以觉已知或未知者为因耶?若以觉已知为因者,则言彼觉已知由何量成?应不成立。以无量决断是知故。若许尔者,则彼觉所了知之显义,如何是自身中觉之能了?应非能了,以量未决断故。若谓非觉已见,而是所见义之差别,即彼为因者。破曰:余见声之盲人,亦应了知自身之眼觉,以眼都无所见,以有余耳识所见之差别显义故。(“所见非已见”等六句,是说若以余人或余识所见,便能证知自身有觉者,则耳识闻声,亦应眼识能见色。或由他人见色,亦应自能见色。是大过失。)(盛宝解此颂分为四层义:一、外云:所见显义,于自身觉未成立之前,非自量所见之显义,是成立觉之因;二、破曰:他人所见之显义,应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以明显义之差别是成立自身觉之正因,而彼于所立未成之前,量未见故;三、外曰:除人所见义,自全无所见,故非是因;四、破曰:由余人所见显义之因,应能了知自身之觉,以因之差别显义,于他人所见显义中亦有故。)又若不观待觉之自法,单从义法,不能比度觉,若以觉已知之义法为因者,则宗法不成。若以觉未知之义法为因者,则遍相错乱故。(盛宝则云:彼若量已成者,则自身之觉已成讫;若未成者,不能为因故。)
寅四、觉法非因
觉因是现量,自法离自觉,更有何余事?彼从同因生,
由何与觉异?余生,彼错乱。
若谓以觉自法如乐是因者,破曰:所有觉自法如安乐,应是现量所成,以是成立自身有觉之因故。应不许彼,以离自觉,非有余体故。若谓此因不成,是异物者。破曰:由何离自觉而是异物?应非异物,以与彼是从同因生故。若谓此因不成,是从余因聚生者。破曰:彼与觉之系属应错乱,以自觉是不现事,而与觉是从余因聚生故。
寅五、果因非有
色等五种境,诸根及能缘,除此非能表,彼之所余果。
其中二起根,五义见色生,离于有余生,一亦无可知。
如是若无知,言因乃乱说。纵有因不见,与彼共系属,
如何能了达?故诸因非是,不见之能显。若说较彼因,
先已成立者,彼复须余喻,所立,故无穷。故由觉成义,
非由义成彼。彼未成,则义,无自成立故。现觉及从彼,
见言及动等,不能比他心,不见属我故。
若谓有成立自身根觉之果因者(即以果法作为成立宗法之因,初品已广说),破曰:彼应非有,以除色等五境、眼等五根、眼识五能缘识之外,全无余法能表彼根觉之果者(其实根境等,亦非根觉之果,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觉)。彼等亦非成立根觉之果因故。彼中根与觉二法,超出极现量之境。其五义中,除见色极识能饶益外,余皆离生,无一可了知故。(此文很难解。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识,不生余识。余识亦不从余境生,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觉。尚待研究。)如是若言根等,是成立自身根觉之因者,实乃乱说,以无气“量”了知故。若谓有言说等为因者,破曰:言说等如何能了知根觉?应不能知,以不见有与彼根觉共系属故。此因决定,以诸因者非不见系属之能显故。若谓先由彼因,于除人身成立彼觉,以为同喻者,破曰:成立自身有觉之同喻,应成无穷,以余人之觉是成立有觉之同喻,而成余人之觉,复须余喻所成立故。复次,是由觉成立义,应非由义而成立彼觉,以彼觉未成立,其义不能自成立故。又言说及身转动等,要以现量成立觉,次见从彼觉发生言说转动等,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以不见于我身与觉之系属故。
丑二、成立意觉之因非有
义因于意觉,非有成立故。
意觉分别,非有由所取义为因而能成立,以所取义不成立故(意觉未有之前,亦无所取义)。
辛三、由破他领受而成立
汝觉由余觉,如何能明显?非明,体同故,由何能所显?
境如何是显?于明,体转故。彼明彼体性,是自极明显。
如是觉许觉,即成觉自证。非尔,境与觉,亦俱法相同。
故我觉自己,由明体极显。余于彼体转,明显而极显。
虽相同,不许,由彼显余觉,以自极显故。彼义体极显,
喻如二灯烛。如灯与瓶等,依彼而广作,能所显名言。
试问:汝之前觉如何由余后觉明显?若谓后觉能显前觉,以与彼生相同故。破曰:后觉与前觉由何是能显所显?应非能所。以与彼非明显体性相同故。若谓青境如何是明显?自不明故者。答曰:青境可说为明,以于能明根识转留行相体性故。彼能显根识,是自明显,以现起青色行相即彼体性故。如是者许后觉现起前觉行相者,则彼后觉即成自证,以现前觉行相故。若非如是自显者,则彼后觉应非显前觉,以境与汝俱非明显,法相同故。于我宗中,彼觉不须余觉所显,自是明显体性即极明显。余境则由于彼转留行相体性而明显,是明显性故。前后觉虽相同,然不许由后觉而明显余前觉,以是自体极明显故。喻如二灯烛,非能照所照。然能显义,以现起彼义之行相体性,极明显故。前后二觉应随一非明,以是能明所明故。喻如灯是能照,瓶是所照,依此可广作能显所显体性之名言也。由何而生忆念此见境之时,彼亦决定见余彼现义之识?以非唯由根境,便决定谓见义故。(忆念所见境时,亦必忆念彼现境识,要俱忆境识方能决定为见境故。)
辛四、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 分二:壬一、正说,二、断诤。今初:
念亦成证我。
不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证我(即自证)。如何成立?曰:现义之识,有能领受,以有念故。如色。由此因成立也。(领受即感受。)
壬二、断诤 分二:癸一、诤,二、答。今初:
若由余识证。
若谓彼现义识由余识证。有能领受,是成已成。
癸二、答 分二:子一、应无缘长音等,二、识应不向境转。初又分二:丑一、标,二、释。今初:
缘长等不成,以无久住故。
耳识应不能缘长音字等,以一一耳识不能缘,众多亦不能缘故。初因成立,以一一耳识不久住故。
丑二,释 分二:寅一、破一耳识缘,二、破多耳识缘,今初:
若住无次第,于觉顿现故。字无次不长。无互相杂乱,
字分具次第,如何生无次?若先住至后,后声应增广。
缘无次第故,后无具次觉。后境无住故,觉非自安住。
自住,后亦彼,不灭无别故。字无次顿生,亦有此过失。
一次功生故,功后后无义。诸字后显者,此过亦随住。
若谓因不成立安住者。破曰: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应顿现长音字诸分,以现彼分而无次第故。又彼觉应不能缘长音字,以无次第故。具足次第长音字分,如何能生无次第之耳识?应不能生。以是前后互不相杂之多分故。若谓前分住至后边生耳识者。破曰:是则至后时,声音应增长广大也。其听闻长音字末后分之觉,亦不能次第缘长音字诸分,以非渐次而是顿缘字诸分故。其闻长音字初分之觉,闻字初分之后,应自不住。以于彼后,汝之境不安住故。若谓自安住者,破曰:彼觉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若字无次第顿时生已长时住者,则彼长音字,后亦应不灭,以前既不灭,前后无差别故。亦有此过失。又生汝之后后功力,应皆无义,以用一次功力即圆满生故。若计诸字已完成后,由缘显者。破曰:则后能显亦应无义,以初功力已显讫故。此过依然存在。
寅二、破多耳识缘 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若多缘彼者,后觉领受彼,彼亦非缘长。故不念长觉。
若谓先以众多耳识缘彼长音字,再由后识领受彼耳识者。破曰:是则缘长音字之觉,应无能领受者,以彼后识唯俩受彼闻长音字最后分之觉,彼亦非缘长音字故(只缘最后分,非缘整个字)。若许尔者,应不念彼矣。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觉受渐生,二、破觉受顿生。初又分二:巳一、破杂生觉受,二、观察而破。今初:
诸觉各异受,彼闻声不应,现为无间隔。结合亦遣除。
若谓见间隔,误彼无隔者,则诵二短音,应误为无隔。
若谓缘长音字诸觉,各别间杂领受,故无过失者。破曰:闻彼长音字声之耳识,应不能无间隔现起彼境,以汝前后之间,为余能领受物所间隔故。又彼耳识,亦非由转动速疾结合无间。以彼前已破除故。若谓虽见间隔,仍误为无间隔者。破曰:是则诵二短音字,如萨罗(海),亦应误为无间隔也。(然实不尔。)
巳二、观察而破 分二:午一、破以根识结合,二、破以分别结合。今初:
若根见间断,根不增无断,一切诸根觉,应皆颠倒故。
一切字体边,亦住一瞬顷。彼亦渐连属,多微尘乃满。
一座转动时,最短时刹那。觉亦刹那故,渐次了解字。
故字及色等,虽余觉间隔,现无间隔者,一切具倒义。
若由根迷乱,余结合诸事,无表异错乱,是念。有分别,
与言说系属,岂是明现者?已说根所取,非有声合者。
若谓结合无间者,为由根识结合,抑由分别结合?初且非理。若诸根识见有间隔,则诸根识不可复增益为无间。若增益者,则一切根识应皆成颠倒故。诸长音字应渐次了解,以诸字与闻彼之觉,皆是多刹那故。一切字体性最短边际,亦安住瞬顷时量。彼复须渐与许多极微连属时间乃完满故。以一极微转动之时,亦许为时间边际之刹那,以是最短时间故。一切缘虑字及色等之根识,应皆成具颠倒义者,以被余觉间隔,而现为无间隔故。若由根识错乱,前后各异诸事结合为一者,如是根识,应是与言说相系属之有分别心,以是不能表一不前后各异,而是误认为一之念故。若许尔者,汝岂是明现境者?应不明现也。以前已说“诸极所取,胜义非有声结合故”。
午二、破以分别结合 分三:未一、正破,二、断诤,三、此理亦破余正理派。今初:
若根见间隔,由分别合者。义与彼领受,现无间断者,
若无正理害,由何言彼断?
若谓诸根虽见闻断,然由分别结合为一者。破曰:义及现义识彼之领受,由何说彼为间断。应非间断。以现无间断,无正理妨害故。
未二、断诤
若觉能定故,彼由何许尔?不见顿觉故。彼应如是现。
彼等同类者,则功能决定。谓诸分别心,正解次第起。
若谓前因不成,以二觉不顿生故。以前一一觉生后一一觉之功能决定故。试问:由何而许,二觉不顿生?若谓二觉无顿见故者,对彼当如是观察,觉领受应不间断,不见间断故。若谓二觉必无顿生,以契经说“无处无容二心俱生”故。破曰:如是契经,非显二觉不顿时生。意说彼诸觉于后同类一一饶益之功能决定故。谓正了解诸同类分别次第起故。
未三、此理亦破余正理派
诸于所见义,起认识分别,明显计为现。此亦遣除彼。
声、卵及灯等,了知各异者,明现故,彼觉,如何是现量?
故由于认识,不定字等一。若无忆先领,增益为彼法,
则亦无了知,谓彼即是此。彼岂是根生?
此说根识同类二识不顿生之理,复有余所为,亦为破除胜比者(胜比者、行者、正理
派,同属一派)。以彼妄计认识根识所见义之分别,明了显现是现量故。如诸了解,声、卵、灯等前后各异者,认为是一之觉,应是现量,以有明了显现故。若言许者,如何是现量?应非现量。以误认前后为一故。(声等三喻:盛宝解为“声音前后,幻师之两卵,灯之前后刹那,各异诸事,谓即是此。妄分别为一之觉,应有明了显现,以认为是此故。若许者,应是现量,许明现故。许彼不应理。如何是现量?不应理故。”)又彼认识,应不能决定字等为一,是误认前后为一故。谓前者即此之识,如何是根生(非但不是现量,且非根生之根识)?应非根生,以若无忆念所受非色增益彼法,则汝不生故。
辰二、破觉受顿生
义与识领受,不许其顿生。义与识现相,不了达各别。
诸现义之识,与单独外义,非一觉所取,应无别异故。
无善知差别,领受善了解。诸义及义识,后如何别忆?
诸义及义意,领受渐次生。则种种现相,诤过难拔出。
谓了知青等,一相或一受,领受青现相,非有余领受。
外曰:如我所许,缘义之识与领受彼识之能领受者,其体各异,可以顿生。如汝所许多识顿生者。破曰:缘义之识与缘彼识之能领受,具体顿生不应道理。以缘青义(识)与领受现青识之能领受,异体顿生,汝正理派自宗亦不许,亦不应正理故。汝自许“多识不顿生,是意之相”故。不应理者,以现青义之现青识,与现青识行相显现之觉(即现彼识行相之后念心),若是具体同时各别有者,须能了解,然非有如是了解故。若谓虽有彼二觉,然由一青行相觉执取为一,故不了解为异者。破曰:若着彼二觉为一者非是正量,则错乱觉虽执为一,然正量了知是异。若谓着二觉为一之心是量者,破曰:现青义之缘青识,与外单独青义,二者应无异体,以正量了知无具体故。(是就外计:执二觉为一之心是正量,正量所缘无误,故二觉应是一也。)又非由一青行相觉执取为一故,不可各各分别。以正量了解各异故。又青义与现彼青义之识,后时如何各别忆念?不应道理。以无对彼二由各别引起定智善了解之差别,而于彼二之各别能领受,善了解故。(要由善了解彼二之差别,乃善了解彼二之领受。由彼领受乃能忆念。今既无彼了解与领受,如何能忆念?故忆念亦应非有也。)此是显:为计“青色与现青识,二者为一不可分别”所说妨难,与计“能缘青色之现青识,与能领受彼识者,二者为一不可分别”之妨难相同也。义与义意之领受渐次生者,亦有此种种现相,诤论之过失,难以拔出。谓了解青等一种行相,或一种领受,而领受青色现相,非有余体领受故。(此说“青义与缘青义”之意,二者之能领受,亦非有异体渐次而生。若有则可见,而实不可见故。)
子二、识应不向境转 分二:丑一、标,二、释。今初:
由余识随领,彼亦见有念,彼由何领受?彼亦由余者,
识了鬉连属,生此彼为何?若即前觉者,应不转余境。
若谓彼前识由余识随领受者。破曰:于彼亦见有念,试问彼由何领受?若谓彼后识,复由除识领受者。破曰:如是由后识了知前识如鬉相连系者,试问复是谁生此后识?若谓即前识者。破曰:彼后识应不向余境转,以自亲因为所取义而领受故。
丑二、释 分三:寅一、破后识单缘义,二、破俱缘识义,三、破虽无能受而于境转。初又分二:卯一、出过,二、破救。今初:
成为所取相,能生因诸觉,后识何不缘,而缘取余境?
能生缘我识,性决定内支,由何余外支,而能障碍彼?
外义纵接近,亦非能障彼。余则境接近,全无领觉者。
义非近分位,全无。以无本,觉念亦无故。此计噫妙哉!
过去等分别,非有义接近,移转因无故,应无行于义。
后识如何不缘能生诸觉,而缘余境?应不如是。以彼前觉,由成所取相而接近故。若谓由境接近,而障碍缘前觉者,破曰:决定能生缘我之识为自性之内支分,其他外支分何能为障?应不能障。外义纵近,于彼后觉缘前觉,亦不能作障故。倘若能作障者,则任何五蕴士夫,若境接近,应皆不能领受自觉,以全无不接近彼义之分位故。若许尔者,应亦不能忆念彼觉,以无根本领受放。若谓不遍者,无因而许有果,呜呼妙哉!缘过去等之分别,应永不行于义,以无向义转之因故。非有接近所取义故。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由识功能尽故而转,二、破虽是能生而非所取义故转。初又分二:巳一、正破,二、断诤。今初:
若缘我生识,功能渐消尽,转向余境者。彼义觉何从?
前觉功能尽,应不转于义。无前觉,非觉。著余义失能,
未知生识故。异类虽顿生,由一极明心,使失功能故。
非从阿赖耶,而生起余识。非尔,则意转,等,不待余意。
意识如次生,亦成立相待。
若谓前识,由能生缘我识之功能逐渐消尽,故转向除境者。破曰:彼转向义之觉,从何因而有?因应非有。以前觉之功能尽故。若许尔者,则应不向义转矣。根本因决定,以无先觉,则后觉不生故。如由贪著除色义,而失坏发生缘声耳识之功能者,则不见发生缘声耳识故。若谓由阿赖耶是一切转识之亲因,故意着色时,亦能生缘声耳识者。破曰:虽由阿赖耶能顿生异类诸识,然意增上贪著色之士夫,应不从阿赖耶生除缘声耳识,以由意增上贪著色极明利之一心,能使引生缘声耳识之功能失坏故。意于境转相等,则余后意应不相待,以非从前觉生后觉故。然后觉要待前觉,亦善成立。非仅由意着余色时不生余缘余耳识之理,已善成立,即由意识依而坐,亦善成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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