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义集要
喻义集要
一、引言
前面谈了三支作法的第二支因 ━━ 正因条件和似因种类。正因必须三相具足,三相是否具足体现在因与有法、因与宗法、因与非宗法的关系上。因与有法有没有关系,是遍还是非遍,可以从宗因二支上直接观察到,从而判定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否完成。可是因与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同品是否定有因,因与非宗法的关系,涉及到宗的异品是否遍无因。而同品是否定有因与异品是否遍无因,又涉及到同法喻依和异法喻依是否举得适当。如果喻依举得适当,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都能完成,则因正宗成。倘若喻依举得不恰当,只要同品定有、异品遍无二相之中有一相不能完成,则因为似而宗不成。由此可知因的正似与喻支也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如何才能把喻依举得恰当,使得因正宗成呢?请看下文。因明三支作法的第三支━━喻。
二、喻的定义
《因明入正理论》曰:“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若遮其有【非有】,说名非有。”
此节释喻,(总释真能立第四节)共分三大段。第一大段举示喻的种类,第二大段释同法喻,第三大段释异法喻。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是第一大段。“喻有二种”,举示喻的种数,“一者同法,二者异法”,举示两种喻的名称。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本节的第二大段,总释同法喻,又可分为两小段。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是第一小段,举示同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同法喻的定义。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释同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同喻的实例。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说名非有”,是本节的第三大段,总释异法喻,又可分为三小段。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是第一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原则,亦可说是异法喻的定义。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是释异法喻的第二小段,举示异法喻的实例。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遮其有,说名非有”,是释异法喻的第三小段,解释异喻体中所用“常”与“非所作”两个名词。
三、喻的意义
梵云Drstantah (或udaharana),音译达利瑟致案多, 意译见边(达利瑟致云见,案多云边)。无著《大乘阿毗达磨集论》卷七云:“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师子觉释:所见边者,谓已所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所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有所正说,名为立喻。《因明入正理论疏》卷四云:“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智者曰:“譬者比况也,喻者晓训也。托此比彼,寄浅训深”。吉藏谓:“譬者类也。喻者晓也,假借近事,以况远理,晓诸未悟也”。譬喻旨在以事喻理,令人循事实而进入抽象。
喻者,助因成宗之例证也。喻支居于因支(理由)之后,目的是为了通过举出既知之事实,以推证未被确定、认可之宗支。前虽举因,亦晓宗义,今由比况,宗义明极,故离因立,独得喻名。
四、古新因明的喻支比较
在古因明的五支作法中,喻支仅仅相当于逻辑学的类比推理,它必须依靠合、结二支的辅助才能证成宗支。因此,古因明喻支的证宗能力相对要薄弱一些。然而在新因明的三支作法里,喻支中增加了相当于逻辑学大前提的喻体。有了这样一条普遍原理,喻支由过去的类比推理,变成了现在的演绎推理。如此的改革,提高了其证宗的能力,增强了其证宗的力量。
五、喻支的组成
喻(在新因明里)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但是它的组成远比大前提复杂。它是由喻体和喻依两部分组成的,并且是同喻和异喻的联合体。例如:此山有火(宗),以有烟故(因),凡有烟处必定有火(同喻体),如灶(同喻依);凡无火处必定无烟(异喻体),如湖(异喻依)。喻体即普遍性的原理,作用与大前提相当。喻依即例证,作用与归纳法中的契合,差异二法相似。喻的组成虽然比较复杂,但在表述时可以省略。通常情况下,可以省去异喻不说,有时同喻体亦可省去,而只保留同喻依。如上例,可以省略成下面的样子:此山有火(宗),以有烟故(因),如灶(喻)。
┌─ 同喻体
┌─ 同喻 ─┤ ┌─ 宗同喻依(宗同品)
│ └─ 同喻依 ─┤
喻─┤ └─ 因同喻依(因因品)
│ ┌─ 异喻体
└─ 异喻 ─┤ ┌─ 宗异喻依(宗异品)
└─ 异喻依 ─┤
└─ 因异喻依(因异品)
六、喻支的过失
在新因明中,喻支分为二类:一为同法喻(合作法),一为异法喻(离作法)。喻支的运用若不正确,将造成如下十种过失:(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6)所立法不遣;(7)能立法不遣;(8)俱不遣;(9)不离;(10)倒离。
七、喻支和譬喻的区别
因明三支比量中所说的喻,并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譬喻。普通所谓譬喻,只是举出某一事物以比拟另一事物,使人易于了解而已,并无证明的力量。如说“光阴如白驹过隙”,即不能以“白驹过隙”以证明光阴之易逝。同理说“人生如朝露”,亦不能用朝露以证明人生之短暂。因明之喻,是因果关系的带例说明。喻体与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大体相当,喻依旨在显示(不完全的)归纳作用。
八、喻支的作用及其地位
宗、因、喻为新因明的三支。宗者,立论之人尊重、崇奉、主张、建立之言论也;因者,原因、理由、推理之依据也;喻者,譬也,况也,事实之例证也。通俗而言,宗即是立主张,因即是讲道理,喻即是摆事实。一个主张的建立,必定欲有成立此一主张的理由;除此理由之外,还要有铁一般的事实依据。
前面讲过,宗是所立,因喻为能立;宗之成立,有待因喻。藉此而言,因喻之重要性,甚于宗支。在因喻二支中,因是原因,理由;喻是事实,证据。一般认为,因为正立,喻为助立;喻是帮助因来成立宗的;故以因为正,喻为助。这从把佛家逻辑定为“因明”、不名“喻明”(宗明)即可看出,是重其因而轻其喻(宗)的。然而笔者以为,我们所陈述之原因、理由,若无事实作依据,其原因、理由又从何而来?没有事实证据为基础,何以概括出其原因和理由?一切的原因和理由,都必须从一一具体之事实高度概括而来。(没有事实为据,从何而谈其原因和理由?)原因和理由与事实相符,才能称其为原因和理由;若与事实不符即无道理,亦不成其为原因和理由。换句话说:喻决定着因的正似。宗的正似取决于因喻,而因的正似取决于喻;由此可知,喻在三支中的地位了。
喻支的重要性,在缺无同品与相违因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立者曰“声是无常”,“所闻性故”;破者曰“声是常住”,“所闻性故”。两宗对立,似不能决。然立者曰“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锅碗盆……”。只要你愿意,有举不尽的同喻依。而破者曰“声是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是常,如???……”。破者找不到(也找不出)可证之例,不能服人。由此可见,喻支(确切地说喻依)是何等的重要。
九、喻体与喻依
因明三支作法中,共同组成喻支的两个部分。古因明的喻支仅仅具有例证作用,并没有喻体和喻依的分别。直至陈那的新因明,才将喻支明确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喻体,相当于逻辑学的大前提;第二部分称为喻依,亦即喻体的实例。
十、同喻与异喻
喻有同异之分。同喻中,助因成宗的主体,称为“同法喻体”,略称“同喻体”;同喻中,喻体的依处(证据或实例),称为“同法喻依”,略称“同喻依”。如立“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时,同喻体为“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同喻依为“譬如瓶等”。异喻中,助因成宗的主体,称为“异法喻体”,略称“异喻体”;异喻中,喻体的依处(证据或实例),称为“异法喻依”,略称“异喻依”。如于上述论式之中,异喻体为“若非无常,见非所作”,异喻依为“如虚空等”。
同喻,意指同法(梵Sadharmya)之喻(梵Drstanta),又作同法喻,乃“异喻”之对称。即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之意义同类均等之例证(喻依)及其普遍原理(喻体)。《因明入正理论》曰:“……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一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在“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譬如瓶等(同喻)”之论式中,“声是无常”乃依“所作性故”而得成立。为使破(斥)者易于明了所立宗义,故又举示是“所作”且“无常”的具体事物(即瓶等之实例),以增强其说服的力度和证明的力量(此为立喻的根本目的所在)。
此实例之事物,即是同喻依。(因明规定,同喻依必须既是宗同品又是因同品。与宗义同类者,称为宗同品;与因义同类者,称为因同品。)而“若是所作,见彼无常”的普遍原理,称为同喻体。同喻,旨在体现因三相中的“同品定有性”。
同(法)喻之不正确者,称为似同喻,又作似同法喻,(梵文为Sadharmyena Drstantabhasah)。似同法喻有五种:(1)能立法不成;(2)所立法不成;(3)俱不成;(4)无合;(5)倒合。其中,前三项为喻依之错误,后二项为喻体之错误。
异喻,梵语(Vaidharnya-drstanta),又作异法喻,为因明二喻之一,与“同喻”对称。即不与宗(命题)之后陈(述词)及因(理由)之意义同类均等之例证(喻依)及其普遍原理(喻体)。《因明入正理论》曰:“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其中“是处”即指异喻。“所立”指所立法,“所立无”即指宗异品。“因”指能立法,即因同品之略称;“因遍非有”乃谓普遍地不有能立法。)
在“声为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之论式中,其同喻“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乃自正面(来)直接推断所立之宗;其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则自反面(来)间接推断所立之宗。
“如虚空等”,即是异喻依。(因明规定,异喻依必须既是宗异品又是因异品。与宗义异类者,称为宗异品;与因义异类者,称为因异品。)而“若是其常,见非所作”的普遍原理,称为异喻体。异喻,旨在体现因三相中的“异品遍无性”。
异(法)喻之不正确者,称为似异喻,又作似异法喻。有其五种:即(1)所立法不遣;(2)能立法不遣;(3)俱不遣;(4)不离;(5)倒离。其中,前三项为喻依之错误,后二项为喻体之错误。
十一、正喻(条件)与似喻(种类)
宗的成立有待于正因,因的正似涉及到喻。喻与宗因一样,也有正似之分。同喻合于因宗二法、异喻离于宗因二法、同异喻依共许极成,符合以上喻体、喻依条件的即为正喻,违背上述条件的必为似喻。同喻、异喻各有五种过失,分述如下:
(一)喻有五过:小别为二:
A、同法喻依的过失。有三:
(1)能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而与能立法即因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人为)所作性故”,同喻“如(自然闪)电”。同法喻依(自然闪)电是所立法无常的同品,但不具有能立法(因)之所作性,亦即不是因同品。同法喻依应当是因同品兼宗同品,现在只是宗同品而不是因同品,未能满足同法喻依的条件,故犯“能立法不成”之过。
(2)所立法不成:就是同喻虽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而与所立法即宗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所作”,因“无常性故”,同喻“如(自然闪)电”。同法喻依(自然闪)电是能立法无常的同品即因同品,但不具有所立法所作性亦即不是宗同品。同法喻依必须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若只是因同品而不是宗同品,对于同法喻依的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故犯“所立法不成”的过失。
(3)俱不成:“俱”指能立法和所立法,“俱不成”就是同喻既不与能立法即因法相合,也不与所立法即宗法相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立宗曰“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同喻“如瓶”。同法喻依瓶既不是能立法无质碍的同品即因同品,又不是所立法常的同品即宗同品。同法喻依对于能立所立二法,有一不成已是过失,现在两皆不成,与同法喻依所欲具备的条件完全相反(实为异喻),因此犯有“两俱不成”之过。
如上所列三不成,都是同法喻依的过失。不成谓于同品上无所成就,亦即不有同品或不是同品的意思。不有同品、不是同品,意即同品定有性不能完成。同品定有性未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未能成立,宗也就不能成立了,故有过失。
B、同法喻体的过失。有二:
(4)无合:指的是喻支中仅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特殊的例证,而此一例证(或者少数几个例证)即同法喻依,无法将因同品与宗同品结合起来,显示“有因之处宗必随逐”的普遍原理,故称无合。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喻“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同法喻体须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达出来(联合因同品与宗同品),以显示两者之间具有属着不离的关系,从而推知个别事物都具有一类事物的共同性质,以作证宗的普遍原理。有了这条普遍原理,才使古因明的类比推理,变成新因明的演绎推理,故同法喻体在因明三支比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证中之“如于瓶见所作及无常”,未能显示因同品与宗同品之间属着不离的关系,故称无合。无合虽是过失,但这只是就比量的法式说的,至于实际立量之时常常省略不语,可说是因明的通例。
(5)倒合:同喻用合作法,即先因同后宗同,倒合则是先宗同后因同。如立宗曰“声是无常”,因“所作性故”。同法喻体的任务在于顺成,以能立法成所立法,故必须先因同后宗同,即必须因同品居前而宗同品居后,说成“凡是所作皆是无常”,以示因同品之后必有宗同品的随逐。如果颠倒先后次序,先宗同后因同,说成“凡是无常皆是所作”,则成了因同品随逐宗同品,不复是宗同品随逐因同品。如此即是以所立法成立能立法,不复是以能立法成立所立法了。成其所不欲成,不成其所欲成,故成过失。倒合的错误,不仅是在词序上的颠倒,也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倒置。
无合、倒合都是有关同法喻体方面的过失。无合未能反映因同品与宗同品之间属着不离的关系,倒合则是以所立法证成能立法,犯了因果关系本末倒置的错误。以上介绍的是同喻的五种过失。下面介绍异喻的五种过失。
(二)异喻五过。小别为二:
A、异法喻依的过失。有三:
(6)所立不遣: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即必须既遣所立法又遣能立法。若不遣所立法,于异法喻依应备的条件未能符合,便犯“所立不遣”的过失。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依“如极微”。异法喻依极微是有质碍的,与能立法远离;但极微又是常的,与所立法不离。既然不能远离宗法,当然就不能从反面来制止因的滥用了。因明规定:异法喻依必须首先远离宗法即与宗法不发生任何关系。如果异法喻依不能远离宗法,这个异法喻依本身就站不住脚,故犯有“所立不遣”之过。
(7)能立不遣:异法喻依必须是宗异品兼因异品,今若不遣能立法则成了因同品,不是因异品。异法喻依只是宗异品━━远离所立法,而不是因异品━━未能远离能立法,只满足了异法喻依条件的一半,因此有过。如立宗言“声常”,因“无质碍故”,异喻“如业”。异法喻依业,具无常性与所立法远离;但业又是无质碍的,与能立法不离。如果异法喻依只异于宗法而不异于因法,未能满足异法喻依所应具备的要求,这个异喻还是不能起到止滥的作用,故犯有“能立不遣”的过失。
(8)俱不遣:“俱”指所立与能立,“俱不遣”即是异喻不能远离所立、能立二法的过失。这就是说,立者所举的异(法)喻依其实是同(法)喻依,因而不能遣除所立与能立。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喻(依)“如虚空”。异法喻依虚空具常性,与所立法不离;异法喻依虚空又是无质碍的,与能立法也不相离。其所用来证宗之异法喻依,既不是宗异品,又不是因异品,与异法喻依所要求的条件完全符合,故犯“俱不遣”之过。此一过失与上二过一样,起不到止滥的作用。
上列三不遣,都是有关异法喻依的过失。不遣即未能把异法喻依与(宗同品和)因同品完全隔离开,异品也有因,故异品遍无性未能完成。异品遍无性不能完成,正因不能成立。正因不能成立,宗也无法成立,遂成过失。
B、异法喻体的过失。有二:
(9)不离:异法喻体必须从反面将事物的因果关系表示出来,概括出结果消失其原因也必然消失的因果关系,揭示出“宗无因不有”的普遍命题。而犯有不离过的异法喻体,即是未能反映这种关系。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体“见无常性有质碍性”。“见无常性有质碍性”,未能把宗异品与因同品完全分离隔绝,从而显示有宗异品处一定没有因同品。如果异喻之中只举示某一具体事物(异法喻依),没有列出带有普遍性的命题,未能把离绝作用明白地显示出来,故犯“不离”之过。然而不离之过,亦是专就法式上说的,而实际立量之时常常省略不语,亦是因明的通例。
(10)倒离:异法喻体用离作法即先宗异后因异,反显止滥,助因成宗,以宗异为正,因异为助。倒离则是与此相反,先因异后宗异,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故有过失。如立宗言“声是常”,因“无质碍故”,异法喻体“诸有质碍皆是无常”。只有“诸无常者见彼质碍”才能显示出“宗无因不有”的规律(从而也可反证“有因宗必随逐”的规律)。但是现在颠倒了宗异因也必异关系,说成“诸有质碍者皆是无常”,而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如此显然与因明规定不符,故成过失。“诸无常者见彼质碍”的任务,在于返显同法喻体之普遍命题,因此必须先宗异后因异,尔后始能返显先因同后宗同的(同法喻体之)普遍原理。倒离返显所得,不是该比量(同法喻体)的普遍法则,返显的作用亦将随之湮没了。倒离的过失不仅仅是词序上的颠倒,而且还是因果关系的本末倒置。
不离、倒离二过是有关异喻体的过失。不离未能把宗异品与因同品完全隔离开来,倒离则是本末倒置,颠倒了因果关系。异喻五过亦已讲完了。
综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同法喻体必须用合作法,合于因宗二法,先合因后合宗,这样才符合因明“说因宗所随”的规定;异法喻体用离作法,必须离于宗因二法,先离宗后离因,如此方合于“宗无因不有”的因明规则。并且同异喻依共许极成。符合了以上条件则为正喻,离此条件即为似喻。现把正喻条件、似喻种类列表如下:
┏━ 喻依共许极成
正喻条件 ━╋━ 同法喻体合于因宗二法
┗━ 异法喻体离于宗因二法
┏━(1) 能立法不成
┏━ 喻依过 ━╋━(2) 所立法不成
┏━ 同喻五过 ━┫ ┗━(3)俱不成
┃ ┃ ┏━(4)无合
┃ ┗━ 喻体过 ━┫
┃ ┗━(5)倒合
似喻种类━┫
┃ ┏━(6)所立法不遣
┃ ┏━ 喻依过 ━╋━(7)能立法不遣
┗━ 异喻五过 ━┫ ┗━(8)俱不遣
┃ ┏━(9)不离
┗━ 喻体过 ━┫
┗━(10)倒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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