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怀素与草圣怀素
律师怀素与草圣怀素
律师怀素与草圣怀素 吕宗儒 撰
笔者在阅读宋代赞宁的《续高僧传》时,曾读到精研戒律、誉满京兆的怀素法师生平传记;又《宣和书谱》卷十九〈草书七〉关于释怀素的记载也说:“唐释怀素,字藏真,俗姓钱,长沙人,徙家京兆,玄奘三藏之门人也。……一夕,观夏云随风,顿悟笔意,自谓得草书三昧,……”那 二位怀素是否为同一人?若为同一人,以狂草名留于世的草圣怀素,已如众所周知喜小酌几杯,岂不与玄奘三藏之神足与违反戒律之限制相左?于是此一疑点便引起笔者欲窥探史料的动机。尽管石头出版社的“书艺珍品赏析系列?之《张旭、怀素》单元中,作者 仲威 先生于怀素的生平介绍,已提出二者非同一人的解释;笔者在拙文中也将进一步点出此疑点,更能厘清二位怀素的饮酒与犯戒问题。而“律师?一词并非指法律上的辩护士,而是精通律学的僧人,如:民国时期的才子僧人弘一法师,也被称为弘一律师。
一、律师怀素(634-707)
依两位怀素师的出生时间先后来谈谈他们的生平。先讲律师怀素,从宋代赞宁的《续高僧传》中,可窥出一般。律师怀素是唐代京兆(今陕西西安)人,专研律宗,俗性范。自幼聪敏,器度宽大。贞观十九年(645),玄奘法师刚从西域回国,十二岁的怀素就顶礼玄奘出家,专承经论。《续高僧传》说怀素的资质聪颖为:“云与龙而同物,星将月以共光,俱悬释氏之天,悉丽著明之象”,直是赞许他的资质与奘公等同。受具足戒后,又从道宣律师处学习《四分律行事钞》;其后又转入相部宗法砺(569?635)弟子道成的门下,学《四分律疏》。日后,喟然感叹:“古人义章未能尽善”,乃于永淳元年(682)撰述《四分律开宗记》二十卷,章明律学新义,纠弹古疏的过失,总结有十六义,而别立一家之言,时人称为新疏,有别于相部宗法砺之《四分律疏》。因此,怀素法师所立之新说,因怀素居崇服寺东塔,乃称其为东塔律宗,素师则为该宗之初祖,而与法砺之相部宗(法砺居相州,故如此称其为相部宗。相州即邺都,今河南安阳)、道宣之南山宗,鼎足而为律学三大宗。怀素律师初住长安弘济寺,上元三年(676)奉诏住西太原寺,敷席弘阐,学众云集。后来于景龙元年(707)入寂,世寿七十四岁。著有《俱舍论疏》、《遗教经疏》、《四分比丘戒本疏》、《僧羯磨》、《尼羯磨》等数种。
二、草圣怀素(737~?)
相较于律师怀素,草圣怀素就不那 著作等身,而是以书迹碑帖享誉于世。关于草圣怀素的生平记载,除了上述《宣和书谱》卷十九〈草书七〉的相关论述,更可见于《全唐文》卷四三三与《太平广记》卷二o八;尤其《全唐文》卷四三三〈陆羽传〉之〈僧怀素传〉的内容就详述了草圣怀素的若干生平逸事,该部分也是现今我们可以直接得知其人的文献。《全唐文》如是说:“长沙湖南人,俗性钱,字藏真,幼喜独佛书,余暇则好笔翰,家贫无纸可书,乃以芭蕉叶、漆盘等物挥毫,……”可见其于书艺上的用功之深!先后从欧阳询、邬彤、张旭等习书法,后又负笈西游,屡谒当代名士,得见古代书翰遗编绝简,怀素的谒见当代名士,不能不说有请求诸名士印可的企图。《全唐文》卷四三三〈陆羽传〉之〈僧怀素传〉,又记载了他与颜真卿对话书法心得的过程,即有名的“洛下论书”,时在大历七年(772)秋天,怀素返乡的路上,途经东都洛阳适逢颜真卿,遂展开了这段对话:
至晚岁,太师颜真卿以怀素为同学邬兵曹弟子,问之曰:“夫草书于师授之 外,须自得之。张长史(张旭)赌孤蓬惊沙之外,见公孙大娘剑器舞,始得低昂回翔之状,未知邬兵曹有之乎?”怀素对曰:“似古钗脚,为草书竖牵之极。”颜公于是倘佯而笑,经数月不言其书。怀素又辞之去。颜公曰:“师竖牵学古钗脚,何如屋漏痕?”怀素抱颜公脚唱“贼”。久之,颜公徐问之曰:“师亦有自得之乎?”对曰:“贫道观夏云多奇峰,辄常师之。夏云因风变化,乃无常势,又遇壁折之路,一一自然。”颜公曰:“噫!草圣之渊妙,代不绝人,可谓闻所未闻之旨也。”
由此记载张旭与怀素二人在草书上自得的武功心法,分别为“赌孤蓬惊沙”、“观夏云多奇峰”,皆是观之于自然界而各有所悟。至于公孙大娘舞剑的气势,由诗圣杜甫观赏过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后所创作的七言古诗〈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的内容,可以想像当年公孙大娘舞剑的“低昂回翔之状?;杜诗云:“昔有佳人公孙氏,一舞剑器动四方,观者如山色沮丧,天地为之久低昂。霍(火/霍)如羿射九日落,矫如群帝骖龙翔,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因怀素的笔法系承张旭,故世称“颠张狂素师”,以《宣和书谱》的记载,北宋徽宗时御府所藏的怀素草书作品有一百零一种之多,可惜遗留传世的却少得可怜。另外《太平广记》卷二o八也说:“长沙僧怀素,好草书,自言得草圣三昧,弃笔堆积,埋于山下,号曰笔冢。”若如古籍所载:“师情性疏放,不拘细行,最嗜饮酒,每醉则于寺壁、里墙、器皿等处,执笔狂挥,善于草书,自称深得草书三昧。”这里便牵涉到出家人能否饮酒的问题。于是,我们不得不进一步了解酒戒在佛门戒律中的相关规定与限制。
酒戒即是饮酒戒,属于杀、盗、淫、妄、酒等五戒的内容,而五戒乃是释迦牟尼佛为佛弟子,不论在家、出家都应遵守的根本大戒。关于饮酒戒的问题,诚如法鼓山 圣严法师的著作《戒律学纲要》书中所言:“酒的本身并无罪恶,所以饮酒属于五戒之中唯一的遮戒。因为饮酒之后可能造成罪恶,为了遮止因饮酒而造成犯戒的罪恶,所以不许饮酒。饮酒虽不即是犯罪,酒却最能使人犯罪,三杯一下肚,由于酒精的刺激,使得神经系统,兴奋、大胆、冲动、盲目、失去了理智的控制,可以骂人、打人、杀人、强奸、放火。”的确,我们若细观当今的种种家暴事件,当事人莫不因酒醉后铸成后悔莫及的大错。另一方面, 圣严法师该书中也引《四分律》:“以酒为药,若以酒涂疮,一切无犯。”(《大正藏》第二十二卷,页672中栏)之说,说明酒若用于医药用途是可以被允许的,但也不可假名饮酒为药而行享乐之实。
经由以上拙文的讨论,显而易见,律师怀素与草圣怀素虽然都是唐朝僧人却是不同的二人。若再参校西元纪年,玄奘法师生于隋文帝开皇二十年(600),示寂于唐高宗麟德元年(664),享年65岁;律师怀素示寂于707年之后的737年,草圣怀素才出生,于是,《宣和书谱》卷十九〈草书七〉关于释怀素的记载:“唐释怀素,……玄奘三藏之门人也?显然并不正确。因为在时间与空间的交会点上,他是遇不到鼎鼎大名的玄奘法师的。而草圣的饮酒写字也是违反戒律的,自然在律师怀素身上就没有犯饮酒戒的问题。
本文的完成,得力于知名摄影大 师高锐 先生的激励,在此感谢。
(本文作者吕宗儒,毕业于成大中文系、华梵大学东方人文思想研究所硕士班,为蕙风堂郭厂长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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