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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写本《坛经》“獦獠”辞义新解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张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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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写本《坛经》“獦獠”辞义新解
  张新民
  敦煌写本《六祖坛经》中的“獦獠”究竟应当如何解释?《中国文化》先后刊发潘重规与蒙默先生两篇研究论文。潘先生以为“獦”应当是“獦”的俗字,獠是夷蛮之人,多以渔獦为生。“獦獠”意为田獦渔捕之獠人,田獦鱼捕与学佛道路背道而驰,因此才引出五祖弘忍和尚那关键性的一问:“汝是岭南人,又是獦獠,若为堪作佛?”蒙先生则认为僚人迟至晚唐五代尚无打獦习俗,“獦獠”当为“仡佬”的异写,不当读为“獦獠”,“獦”字只借其音葛而已。僚人于唐宋之世最为人贱,“獦獠若为堪作佛”,乃溅鄙视同禽兽之詈语也。
  笔者以为《坛经》讨论“獦獠”能不能成佛,犹如讨论断绝一切善根的“一阐提”能不能成佛一样,是佛教史上有关佛性问题的一大重要公案,值得认真研究以求进一步澄清。故敢在潘,蒙两先生之说外,另为“獦獠”释义提一新解——“獦獠”仍当读为“獦獠”,殆指“獦头獠人”,而非“打獦獠人”。“獦獠”读为“仡佬”乃是后起义,其中另有一层文化习俗演变的曲折在。兹先引《魏书》卷一O一《獠传》如下:
  獠者,盖南蛮之别种,自汉中达于邛笮,川洞之
  间,所在皆有。种类甚多,散居山谷,略无氏族之别,
  又无名字,所生男女,惟以长幼次第呼之。其丈夫称
  “阿謩”、“阿段”,妇人“阿夷”、“阿等”之类,皆语之次
  第称谓也。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名曰“干栏”,干栏
  大小,随其家口之数。往往推长者为王,亦不能远相
  统摄。父死则子继,若中国之贵族也。獠王各有鼓
  角一只,使其子弟自吹击之。好相杀害,多不敢远
  行,能卧水底持刀剌鱼。其口嚼食并鼻饮。死者竖
  棺而埋之。性同禽兽,至于愤怒,父子不相避,惟手
  有兵刃者先杀之。若杀其父,走避,求得一狗以谢其
  母,母得狗谢,不复嫌恨。若报怨相攻击,必杀而食
  之。平常劫掠,卖取猪狗而已。亲戚比邻,指授相
  卖,被卖者号哭不服,逃窜避之,乃将买人捕逐,指若
  亡判,获便缚之。但经被缚者,即服为贱隶,不敢称
  良矣。亡失儿女,一哭便止,不复追思。惟执盾持
  矛,不识弓矢。用竹为簧,群聚鼓之,以为音节。能
  为细布,色至鲜净。大狗一头,买一生口。其俗畏鬼
  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须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
  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至有卖其
  昆季妻孥尽者,乃自卖以供祭焉。铸铜为器,大口宽腹,
  名曰“铜爨”,既薄且轻,易于熟食。……
  以上言獠人之文化习尚,其特征约为这样九点:(一)散居山谷,积木为楼,居不着地,楼名干栏;(二)以铜鼓为贵,惟僚王有之,精于铸造,尤擅铸铜;(三)习鼻饮;(四)葬俗特殊,竖棺而埋;(五)嗜犬,杀父以狗谢母赎罪;(六)报怨相攻,必杀而食之;(七)不识弓矢;(八)能纺织,有细布;(九)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须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
  其中第七条不识弓矢,《北史·僚传》言之,《通典·边防典》亦言之,可证獠人确无狩獦习俗。而从干栏式居屋判断,亦足证獠人乃是水稻耨耕民族。故“獦獠”之“獠”不可能训为狩獦,此点蒙先生考之已详,姑且不赘。惟第九条述及之习俗最为令人骇异可怕,《北史·僚传》、《通典·边防典》俱有记载,不能不加以特别重视,而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獦头习俗。
  獦头即獦取人头,以为祭祀之用。屈原《招魂》:“魂兮归来,南方不可以止些;雕题黑齿,得人肉而祀,以其骨为醢。”这是最早提到岭南有獦头风俗的记载。广西西林普驮出土一西汉铜棺,四面及四角挂有八件铜制面具,象征死者生前曾是獦头勇士。可见獦取人头的习俗起源甚早。獦头往往出于仇杀械斗,通常又与食人习俗相联系。《魏书》所载第六条食人风尚即与报仇相攻有关。宋乐史《太平寰宇记》卷一六七《岭南道饮州风俗下》:“僚子专欲吃人,得一人头,即得多妇”。“檀萃《说蛮》谓僚人相斗杀,得美须髯者,则剜其面,笼之以竹,鼓而行祭,竟以邀福”。陆次云《峒溪纤志》亦称“(獠人)报仇相杀,必食其肉,披其面而笼之竹,鼓噪而祭,谓可连福。”又乌浒人与僚习俗颇相近,实亦僚人中的一支。《墨子·鲁问篇》:“楚之南有啖人之国焉,其国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第”。同书《节葬篇》:“越之东有核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食之,谓之宜弟”。《后汉书·南蛮传》谓敢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今乌浒人是也。”李贤注引《南州异物志》:“乌浒,地名,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行旅,辄出击之,利得人食之。”诸书所言,当为一事。《太平览》卷七八六引《南州异物志》则称乌浒“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当中,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此所言即獦头习俗,可证乌浒属獦头文化圈。再证以《御览》卷七八六引《广州记》:“晋兴有乌浒人,以鼻饮水,口中进如故,”可知其与《魏书》第二条用铜鼓,第三条习鼻饮相合,则乌浒、獠人必为同一族类,断无疑义。具见獠人长期存在獦头与食人风俗,换言之,即獦头与食人乃是獠族重要文化特征之一。明乎此,我们即可确证獦头与食人风俗屡见于典籍文献,并为北方士人所周知,而五祖弘忍有针对性地发出疑问,也正指其獦头与食人习俗而言。何况根据文化习俗的某一特征以作民族称名,亦为吾国史籍文献中常见之笔法惯例耳。
  头颅是生命、灵魂和地位的象征,以人头向神录祭祀乃是最珍贵的奉献。因此獦头实为头颅崇拜的一种原始方式,一种最极端的原始方式而食人也可视为认同的一种原始方式,即通过食人获取对方的勇猛、强壮、活力等素质而形成自我的一种原始方式。僚族獦头祭祀的具体过程今已无法详考,但我们仍可以四十年代云南佤族保存的獦头血祭活动窥见一斑。今将《文化学辞典》介绍“獦头血祭”的文字转录于下:
  (獦头血祭是)旧中国云南佤族原始祭祀中的一
  种最高献祭活动。以武装出征的方法獦取人的头颅
  来祭主宰万物的神灵“木依头吉”。被獦者一般是与
  本部落有仇的其他部落成员。獦头活动在每年春播
  前进行,若春播前未能獦到,可改秋收进行。届时要
  举行獦头、接头、祭头、送头等盛大的宗教祭典。獦
  到的人头带回部落,供在历史最久的村寨的木鼓房
  人头桩上。由头人主持接头祭典,代表大家对人头
  说:“我们这里酒美饮香,请你饱餐一顿。希望你今
  后把你的父母兄弟也请来饮酒吃饭,保护我们村寨
  的安全,庄稼丰收。”并在人头上撒些灰烬,与鲜血混
  合一起滴落在地上,然后每家分一些,待播种时随种
  子撒在地里。獦头为了祭祀神灵,但人们又对獦到
  的人头怀有敬畏感,把所獦的人头作为祭祀的对象,
  用隆重祭典祭祀人头,祈求人头保佑人们平安,生产
  丰收,并祈求被獦者饶恕獦者和獦者村落的群众。
  每年夏历四五月还要举行送旧人头到村外人头桩上
  永久供奉的祭祀活动。
  《魏书》特别提到獦头祭祀以美须髯者为珍贵,其原因也可在佤族獦头习俗中找到解释。“按照佤族人的看法。‘美须髯’的功能是达到一祭数熟。这说明獦头源于一种相似巫术:认为发须稠密必然导致谷物茂盛,认为獦头血祭类似于一种灌溉——以神圣之血奉献于神灵,以求得大自然甘汁的还报。在商周时代的藻礼中,我们看到了与此相同的一种巫术行为。因此可以说,獦头风俗是在把发祭和血祭的巫术行为同头颅崇拜结合起来的时候,揭开它的历史序幕的。”
  佤族獦头之前,首先要由该寨窝即看好“鸡卦”,然后才有组织地去砍头。有趣的是,这一文化现象也可在僚族习尚中找到。《史记·封禅书》称汉武帝既灭两越,“乃令越巫立越祝祠,安台无坛,亦祠天神上帝百鬼,而以鸡卜。上信之,越祠鸡卜始用”。《汉书·效祀志下》载:“是时即灭两粤,……乃命粤巫粤祝祠,安台无坛,亦祠天神帝百鬼,·而以鸡卜。上(武帝)信之,粤祠鸡卜自此始用。”鸡卜,颜师古注引李奇云:“持鸡骨卜,如鼠卜。”《桂海虞衡志》:“鸡卜,南.人占法。以雄鸡雏执其两足,焚香祷所占,扑鸡杀之,拔两股骨,洗净,线束之,以竹签插束处,使两骨相背于筵端,报竹再祝。法有十八变……”周去非《岭外代答》卷10:“南人以鸡卜。”这种有别于北方民族的占卜方法的一致,当然不能仅视为巧合,由此可证獠人的獦头祭典必然与佤族有相似之处。
  考证僚族确实存在獦头文化习俗后,我们再综合潘、蒙两文所引证的文献,就可以从史实存在及字义训释两方面为“獦头”说作出定论了。案“獦”,与“獦”通已见于《集韵·叶韵》:“獦,通作獦。”《贾子新书·势卑》:“今不獦猛兽而田彘,所獦得毋小,所搏得毋不急乎?”可证“獦”与“獦”互通,至迟两汉时已如此。《颜氏家训·书证篇》更谓:“自有讹谬,过成鄙俗……‘獦’化为‘獦’,‘宠’变成‘笼’。”故南朝梁萧若静《石桥诗》,则将“獦人”径直写作“獦人”。再证以敦煌写本佛经,诸如《大方便佛报恩经》:“我等宿世造何恶行……为田獦鱼捕”;《佛说父母重经》:“迦夷国主人山射獦,挽弓射鹿”;《大般涅架经》:“佛造迦叶,我涅粲七百岁后,是魔波旬渐当阻坏我之正法。譬如獦师身服法衣,魔王波旬亦复如是。”《优婆塞戒》:“十一作獦师”,都说明“獦”“獦”本可以互通。而将“獦”读为“獦”,在《坛经》特殊语境中,其释义又只能是“獦头”而非“獦人”。潘先生尚举《正名要录》中的正字“腊”,俗写为作臈,以为乃“獦”作“獦”之补充证明,其与敦煌写本渚条虽较《颜氏家训》为晚,且不如《家训》所言明确,但是以之与敦煌《坛经》前后同时的文献相互为证,应该说更有力地增加了唐代语境“獦”可训为“獦”的坚强证据。
  《坛经》所说的岭南“獦獠”,汉唐间曾大量人蜀。《华阳国志》卷9《李特雄期寿势志》言:“蜀土无獠,至是始从山出,自巴至犍为,布满山谷。”《晋书》卷121《李势载记》云:“初,蜀土无獠,至些始从山而出,北至犍为、梓潼,布在山谷,十余万落,不可禁制,大为百姓之患。”僚人分布之地区,落围极其广大。《太平御览》卷168引《四夷县道记》云:“李特孙寿时,有群獠十余万从南越人蜀汉间,散居山谷,因斯流布。”可证獠主要从南越人蜀汉,路线则经自舸群。仡佬族即唐代从獠族中分化出来的单一民族,迄今仍主要居住在贵州境内。《新唐书·南蛮传下》说:
  戒泸间有葛獠,居依山谷林箐,逾数百里。俗喜
  叛,州县抚视不至。必合党数千人,持排而战,奉酋
  帅为王,号曰“婆能”,出入前后植旗。①
  此处之“葛獠”,《元和郡县志》卷3广锦州洛甫县条”作“仡僚”,其余诸种文献或作“狍猪”,或作“狺獠”,或作“土獠”,或作“秃老”,要之,皆为今仡佬族族称同音异写。盖“獦”一字多音,此处仅借其音葛而已。朱辅《溪蛮丛笑》叶钱序云:
  五溪之蛮皆盘瓠种也,聚落区分,名亦随异。源
  其故壤,环四封而居者今有五:曰獦(苗),曰摇(瑶),
  曰獠,曰撞,曰狍栳。
  将“獠”与“仡佬”并列,显见宋人已自觉到其为两种不同的民族。而仡佬从獠分化出来,如果考察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则不能不说是在与华夏文化接触过程中,逐渐改变或放度了獦头及食人的习俗。遍查文献,《魏书·僚传》所载第六、第九两条习尚,绝不见唐宋以来的仡佬族,而其余诸条,如(一)干栏居屋;(二)以铜鼓为贵;(三)习鼻饮;(四)竖棺而埋;(五)嗜犬;(六)能纺织等,各种文献仍多有记载,在仡佬族习俗中长期余留。正是獦头与食人文化风俗的消失,使同于仡佬的“葛獠”不再具有“獦头獠人”的涵义,后世反依据其衣着及习俗的某些差异,从内部将他们分为“红仡佬”、“花仡佬”、“剪头仡佬”等等。明了这一文化演变的深层曲折,也就不难理解宋黄庭坚《过洞庭青草湖诗》:“行矣勿迟留,蕉林追獦獠”;米芾《寄薛郎中绍彭诗》:“怀素獦獠小解事,仅趋平淡如盲翳”;其中之“獦獠”,又何以同于“仡佬”欤!
  獦头的习尚当然不止限于獠人,除前述云南佤族外,台湾番人亦有此风俗。《隋书·流求国传》载当地獦头风俗云:
  俗事山海之神,祭以酒肴,斗战杀人,便将所杀
  人祭其神。或依茂树起小屋,或悬骷髅于树上,以箭
  射之。或累石系幡以为神主,王之所居,壁下多聚骷
  髅以为佳。人间门户必安兽头骨角。这种人头祭典风俗,极可能是獠人的移植。盖民族不断迁徙,文化亦随之传播。而在与汉族文化接触过程中,獠人獦头风俗逐渐消失,反在远离中心地区的台湾留有遗孑。然而即使如此,作为獠人巢窟的岭南,獦头与食人之风仍长期保存,直至清初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东”条犹引述其事云;“以所掳人口亦剥而系之树,令而子老弱射之。渭之‘习射’。中,老父大悦。每食,以大钵贮饭,男女团聚,用匙瓢食之。……虽父子动辄持刃相如。每出劫,谓之‘讨草’、‘讨菜’,不避风日,草行露宿,登高履险,跃步远跨,其疾如风,生习粗恶类如此。说者谓比之禽兽而能言,比之虎狼而有翼者是也。”又云:“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中堂,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稍就,割食之。春月方田,尤好索人,贪得之以祭田神。其后稍变,族类同姓有为人所杀,则居处伺杀主,不问是与非,遇人便杀,以为肉食也”。“讨草”、“讨菜”当即獦头,这是獠以后的地方遗俗。站在佛教立场看,如果说田獦鱼捕是极大恶行,那末獦取人头与燕食人肉更是大恶之恶,直接关系到人有没有佛性,能不能成佛的大问题。弘忍和尚已考虑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故有此问:“汝是岭南人,又是獦獠,若为堪作佛?”而从一切众生平等的关怀本心出发,惠能法师的应答也极有哲理的强制性与普遍性:“人即有南北,佛性即无南北,獦獠身与和尚不同,佛性有何差别?”尽管是有獦头与食人习俗,身陷大恶的獠人,其人性乃内具自我净化,自我超越的应然与必然性,只要一旦发心修道,就不排斥其具有可以踏上学佛道路,获得本然性心性觉醒,最终达至成佛终极目的之存在性可能。可见原文语言表面蕴藏着深刻的佛教哲理诠释问题。而后来的禅宗思想则将这一哲理深化为诸佛菩萨与一切蠢动含灵,同大涅架,一体不异;佛性圣凡同具,虽阐提终不能断;狗子有佛性等公案。犹如丁福保,郭朋以短喙犬释之一样,设若依蒙先生所说读为“仡佬”,甚至引申作溅鄙之詈语,则必然与佛法物我一体,广大慈悲之本心本愿相悖,违背救度一切众生的菩萨诱导精神和启蒙精神,既使慧能的哲理依据缺少了证立的丰富蕴涵及当下的针对性,也使弘忍的有意探问浅薄化幼稚化——因为依“仡佬”诠释学的语意提示,似乎弘忍还不如一初人佛门的发心弟子。何况揆之《坛经》全书,亦处处扦格不通。仅重考据而不兼顾思想,谈大乘佛教及禅宗必言难中的,晚近学者已有这方面的负面教训,足可供我们借鉴。故笔者从考证与哲理二者必须圆足的双重关怀出发,认为“獦”字仍当训作“獦”,而释义却与潘先生大不相同。宋程伊川尝有言:得其词而不得意者有之,未有不得其词而能得其意者。读儒典如此,读佛经亦如此。惟孤陋之人,窃以为难免有蓬之心,发明未备,则尚有待于海内外方家幸以教之耳!
  (原载《贵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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