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法概念之简述
五位法概念之简述
昌恒
大小乘的论典中,多以心、心所、色、不相应行、无为五法来作说明和统摄一切法的范畴。如《俱舍论》以“五位七十五法”来说明和统摄一切法,即“色法十一、
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不相应法十四、无为法三”;《成实论》以
“五位八十四法”来统摄一切法,即以“色法十四、心法一、心所法四十九、
不相应行法十七、无为法三来统摄一切法”;大乘瑜伽行学派以“五位百法”来统摄一切法,即以“心法八、心所法五十一、色法十一、不相应行法二十四、
无为法六”,来统摄一切法。此“五位百法”是《瑜伽师地论》“六百六十法”的
提纲契要,由世亲菩萨造论,取名为《百法明门论》,全称
《大乘百法明门论略录》,简称《百法论》,玄奘法师译,一卷。主要是论述
瑜伽行派的五位百法及二无我理论。五位百法即瑜伽行派对于世俗世界及彼岸世界一切现象所作的分类,共分为五类。在将一切法摄为五大类的次第上,贯彻了
唯识精神,认为“一切法中,心法最胜”,故列首位;“心所有法”是以“心”
相应而生起,故随其后;“色法”不能独起,是依着“心法”及“心所有法”而变现的影像,故列“心”、“心所”之后;“心不相应行法”也都不是独立的法,
乃是依着前三种法差别假立的,故列在有为法之最后;而“无为法”不能自己
显示,要借有为法“断染成净”而显示,故列最后。此论以“二无我”概括大乘义,二无我即“补特伽罗无我”和“法无我”。
五位法就是把一切法分为五类: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和无为法。
“色法”是指有质碍或变碍之物;“心法”,是指六识或八识的识体,即精神活动的主体,也称“心王”,是对于“心所”而言,为心所所依。“心所有法”也称
“心所”、“心所法”、“心数”,是相应于心法而起的心理活动和精神现象;因为依心而起,系属于心,不能独立,与心一起才发生作用,即为心所有,故名
“心所”。佛学论述“心”分为两部分:一是讲心自身的各部分,称为“识”;
一是讲心在发生作用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心理活动。所以有“心法”与“心所法”
之分。“心不相应行法”,也称“不相应行法”,略称“不相应法”。“心所法”
也可以称“相应行法”,是与心相应的,即同心俱起,同一境同一缘的。
“不相应行法”是指既不属于“色”,也不属于“心”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故称“心不相应”或“不相应”。此法为五蕴中行蕴所摄,故名“行”,合称
“心不相应行法”,它与“色法”也是不相应的。最后是“无为法”,与“有为法”相对,指非由因缘和合而成,无生灭变迁的绝对存在,即无所作为的、不待所为而成在的东西、道理。前四种法通称为“有为法”,是指由因缘和合所作为,有生灭变化的现象。这也就是说,五位法可以概括分为两大类,将干差万别的宇宙诸法,分别为有为和无为两种。“为”是造作的意思,有为法和无为法是从有无造作的角度,
把宇宙万有分为两类的。
五位法的排列次序,《俱舍论》的“五位七十五法”和《百法明门论》的
“五位百法”有所不同。《俱舍论》以色法领先,无为法列在末后,是根据现象产生的次序来排列的,强调心理活动必托外界色境,有色法才有心法,所以先色法而
后心法。同时也是从佛教修持的程序来排列,认为色法能引起贪欲爱乐等“染法”,
是应当对治的首要对象,排在前面,而修持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无为——涅盤,故排在末后。《百法明门论》的排列次序,则侧重从唯识转变的次第,认为宇宙万有都是从心识转变而生,不是离开心识的独立的自体。也就是说,有心然后有色,所以
先举心法。同时从宗教修持的角度,认为宇宙万法中,“心法最胜”,心法作用
最大。《百法明门论解》说:“有为法中,此最胜故。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所以先言。”心所法常与心王相应生起,离开心王,心所不能
单独生起。心所是心王的从属心理现象,是它的延伸作用,所以列二位。色法所列在心所之后,是谓此色法不能自起,是依“心”与‘心所”而产生的影现。
《百法明门论解》说;“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一切物体
概念都不能凭空生起,都由心、心所法所反映.心不相应行法也无有别体,不能
自己生起,是借助心、心所、色法等三位互相间的差别联系而假设的抽象概念,
离此三法,不能成立,故列在有为法的最后。无为法不能自己显示,要借前四位
有为法断染成净显示,所以列于最后。因此,有学者认为,“五位七十五法”
是小乘说一切有部的理论,“五位百法”则是大乘瑜伽行学派的理论,表现出大小乘佛教哲学思想的一种差异。此说有一定的道理,“二论”均系世亲菩萨所造。
世亲始从有部出家,后从兄无著菩萨学大乘佛法,舍小而大,专治弥勒之学
(即大乘瑜伽行学派),《百法》是瑜伽行学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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